标题:●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二百三十五 内容: 華亭陳子龍臥子 宋徵璧尚木 徐孚遠闇公 李雯舒章選輯   章簡次公參閱   黃□□公疏(疏) 王□□公疏(疏)   黃□□公疏(疏)   黃佐   ◆疏   兩廣塩利疏   ○兩廣塩利疏 【 塩利】   時以巡塩御史觧冕建議欲減商稅并塩斤故上疏爭之盖塩使公商人而督撫為軍興也   照得兩廣用兵、全仗塩利、而塩利之徵、則出之于商而不取之于灶。 盖灶丁所辦之塩、則專客商支額。 別無額外徵備軍門之數。 商人支額官塩有限。 收買私塩數多。 私塩之利。 遠近時值數倍、自天順成化以前至都御史葉盛韓雍吳英宋昊屠滽秦紘閔珪唐珣鄧廷纘劉大夏潘璠熊秀并臣等相繼摠督軍務于此、因地方連年用兵、錢粮無處出辦。 商販私塩數多、埶難革而法難行、所以或奏請施行、或便宜處置、而有此塩利之徵也、法之立于行塩地方、各立塩塲、廣西則於梧州、廣東則於韶州南雄肇慶清遠、商人到彼投稅者、正塩一引、帶餘塩六引、正塩一引、抽銀五分、餘塩一引、抽銀一錢、餘塩一引、更有多餘塩斤、許令自首、免其沒官、每一引令其納銀二錢。 此塩法之大槩也。 相沿行三四十年。 通融府庫。 充實地方。 逐年用兵勦賊。 買粮賞功等項。 甚為有賴。 正德六年、廣東監察御史解冕、條陳十事、內一件、議措軍餉、查得先該戶部郎中陳俊、巡撫都御史葉盛、題准廣東塩課提舉司塩引、從梧州往廣東地方。 并湖廣衡永二府發賣。 每塩一引。 納米二斗。 後該都御史韓雍。 見得收積米多、議令每官塩一引、許帶餘塩四引官塩一引、納銀五分、餘塩每引、納銀一錢、南雄府亦然、後該都御史秦紘、案令官塩一引、許帶餘塩一引、仍前照例抽收、此外又有多餘塩斤、准令自首、每引抽銀二錢盖正塩一引、止帶餘塩一引、乃 祖宗成法。 一引許帶餘塩六引。 巡撫權宜。 茲欲止帶一引。 則軍餉無處措辦。 合無酌量、每官塩一引。 許帶餘塩三引。 仍量其地方塩價貴賤。 抽收軍餉。 如往南雄韶州二府發賣餘塩。 每一引納銀一錢五分。 往清遠肇慶及惠潮州以上江西行塩地方發賣。 每引納銀七分。 其在廣州雷廉高? 王爫曼? 等府縣。 往欽州靈山嶺運廣西發賣者。 餘塩一引。 納銀五分。 有引官塩俱免納銀。 但有夾帶多餘塩斤。 盡罰入官。 不准自首。 如此則官商兩便。 軍餉不致虧少等因、已該都御史林富依擬施行去後。 窃照兩廣係古百粵之地。 民徭雜處。 寇盜縱橫。 歲用兵征勦。 錢粮支用不貲。 加以逓年水旱相仍。 人民飢饉。 處置賑恤。 調兵防守。 歲無虛月。 倉庫儲蓄有限。 各供費無窮。 其兩省布政司。 雖處有銀兩。 各有頭項。 擅難把別項動支。 逓年征勦。 因地方廣濶。 山嶺險遠。 所調漢土軍卒。 多則就用十萬之上。 少亦不下六七萬之數。 方敢行事。 况賞犒出軍將卒并各處哨守官兵。 及修城船打造銀牌買辦紅料硝黃制造軍兵器械收買馬匹鞍轡等項。 凡軍中合用之物。 無不賴于此。 舍此再無出辦之路。 論之者但知塩利銀兩。 收有前項數目。 執稱甚多。 欲要減免。 其費出之多。 關係之大。 遇急無辦之患。 臨時缺乏之憂。 皆所不顧。 是以不及其事者。 隨人意言之甚易。 殊不知當其事者利害切身。 值之亦甚難也。 自正德二年、查盤起解之後、倉庫遂無餘積。 此一舉動。 輒就告缺乏。 况商人許令自告。 仍有不盡之數。 今自首則私塩甚行。 肆無忌憚。 又何可言。 是縱客人以罔厚利。 虧軍餉以悞大事。 其為靖安地方之計。 甚非所宜。 塩丁所辦之課。 巳給與商。 此等之徵。 則出自商人與塩灶丁萬無相干以此而恤塩丁。 非臣所敢言也。 况塩商獲利頗多。 盤獲私塩。 人免問罪。 塩免入官。 惟以此數而責令出辦。 法為甚輕。 而販納亦甚易。 俱欣然樂從。 略無難意。 今益商人而縱私販。 虧官課而悞大事。 以此而措置軍餉。 又非臣所敢知也。 但用兵惟此粮賞。 非粮無以聚兵。 非賞無以勵功書曰汝乃糗粮。 無敢不逮。 汝則有大刑。 孟子曰師行而粮食。 古有明訓。 今惟欲希寬恤之美名。 而不顧地方之大患。 論事者臣固不言其非盡善之謀。 其行據議處者。 或亦似無遠大之見。 此其經久可行之法否乎。 即今儲蓄巳不甚多。 若不急復舊規。 則軍餉日虧。 錢粮日減。 遇地方多事聚兵無粮。 賞功無物臣等未手無措。 未免具奏請給內帑。 縱蒙俯允。 而往返稽延。 悞事非細。 况前項事情。 行之年久。 上下皆便。 商人甚為有益。 絕無怨言。 决難輕議。 設有餘積收貯在官。 足彰國之富守掌有人。 出納有案。 奏報有數。 侵欺有罰。 誰得而用之。 孰得而那移借貸。 伏望 皇上念邊方多事。 軍餉関係甚重。 乞敕戶部查議。 合無仍復舊規。 盡革新議。 今後遇有裝載塩斤。 前往廣西湖廣江西等處行塩地方發賣者。 經過梧州南雄韶州等處。 聽臣行令各該盤塩委官。 仍照遠年行定舊規。 每官塩一引。 許帶餘塩六引。 正塩一引。 免其納銀。 餘塩每引納銀一錢五分外。 夾帶多塩之數。 許令自首。 每引納銀二錢五分。 專備用兵糴粮賞功等項充用。 自首數外。 仍有夾帶隱瞞。 多餘不盡者。 各該盤塩委官。 盡數盤出沒官。 犯人照例問發充軍。 各該盤塩委官通同受嘱。 容隱不舉。 事發俱問擬枉法賍罪。 一體照例充軍。 仍乞著為定規。 永遠遵守。 司其事者。 毋因一言而輒為變更。 行其事者。 毋執私見。 而擅為改亂。 如此私塩之禁猶存。 奸貪之罰有在。 倉庫自充。 軍餉自足。 逐年用兵行事。 而供應 自無缺乏之憂矣。 王□□公疏(疏)   王朝用   ◆疏   應詔陳言疏   ○應詔陳言疏 【 塩利】   窃惟天下之財賦。 盡出于東南。 而塩利尤為裕民之厚資。 天下之兵戈。 多在于西北。 而粮蒭尤為備邊之急務。 故以塩粮召商報中謂之飛粮輓芻。 誠為籌邊至計。 但引額原有定數。 而先後因革不同。 以臣愚見論之、舊額之當復者其埶有六、敢一一陳之、兩浙行塩地方、浙江十一府、并南直隸五府一州、與江西廣信一府、國初民間戶口猶少。 而壯丁亦不甚充足。 額塩尚有四十四萬有零。 近來民間生齒漸繁。 而壯丁曠丁亦多。 不惟食之者眾。 而辦之者亦眾。 使不變而通之則民食日見其不足灶課日見其有餘欲禁其私販亦難矣此其當復者一也。 先年減半折價解京者。 以濱灶近海易於辦塩。 水鄉不諳煎燒。 易于辦價。 况辦塩者惟辦本色。 收貯日久。 易于消折。 折價解京者。 亦一時優恤小灶之權宜。 非原先設立之正法。 近年以來不特解京者折價、而存留在塲者亦多折價。 聽候給客。 盖以灶丁便于輸納、無消耗之累商人易於関支。 無守候之難。 每年解京二十二萬二千三百八十四引有零。 每引折銀二錢三分七厘。 共該銀五萬三千七百五兩有零。 若將價、銀收留運司額塩盡數發邊開中。 就將前價一體召客收買。 則商人樂從。 灶戶稱便。 且每塩一引。 計價四錢。 在邊倉已滿八萬八千九百五十三兩之數。 若并割筭餘塩價銀計之每一千引三塲兼派。 又該銀一錢。 共該增解價銀二萬二千二百三十八兩有零。 較之折價解京。 增出五萬八千四百八十六兩。 此其當復者二也。 每年運司類解折色價銀到部。 戶部轉運發邊。 未免限月定期。 遲以歲月。 一時邊報緊急。 豈能濟事。 惟此塩粮勘合。 人皆爭先趨赴匪徒神速如昔。 抑且加倍勝常。 馹逓免轉輸之苦。 道路無剽掠之虞。 此其當復者三也。 灶丁之煎辦。 猶農夫之耕種者所獲除完納稅粮之外自有通工易事之理灶塩既減半折解。 則納剩餘塩豈可聽其消化而不為變通之計哉。 當此之時。 商人欲收買。 而限于無引。 灶丁欲變賣。 而畏于犯法。 此興販之徒。 接踵而至。 發運之船。 成舟? 宗而來。 其執有不得不然者。 大抵天下之利。 不止? 帚于官。 則止? 帚于私。 若官引不足。 而禁私販是禁忍淡不食塩味。 夫豈人情所宜一旦為人捕獲則又陷於法網。 夫犯法豈小民之得已。 此其當復者四也。 各處行塩地方。 近來塩價高貴。 一則由于上納價值之重。 一則由于照賣官塩之少。 故利之所在。 人必趨之。 雖以嚴加禁治一旦遽難止息大抵源潔則流清。 此盛則彼衰者。 使引目既多則一年正商足以盡灶丁之所獲各處官塩足以備充民間之食用彼私販者何由用其力而施其謀哉不惟塩價得平而私販亦不期禁而自止矣此其當復者五也。 自折價解京之後。 民食漸覺艱難。 故先該巡塩御史有奏開販餘塩者。 有奏開賣空額引者。 又援引私囚名色而召納者。 亦一時補其不足之權。 宜但厚利所在。 多為執要所有。 一奉先年明詔栽革始盡近因執法者查理過嚴。 由是小商皆自危矣。 夫以栽革執豪為名是矣。 至究其實。 則有不盡然者利已止? 帚于執要。 而不可出。 害復及于小商。 而不能免。 財利之際易生嫌疑當事之人。 率多推避。 孰肯加憐憫之意若使前引盡開。 小商何至此極。 此其當復者六也。 此額一復。 則民食自足。 私販易息。 邊儲充實。 國課不致於缺少。 商人得利。 灶丁可免于困極。 一事之舉。 可以兼數事之長。 乞除以前年分、解過價銀到部者、名為空額、與例有碍不開外、以後年分、有額課塩折納價銀、存留運司、不必解京、此淮塩法也每引定價四錢。 盡數發邊開中。 前項價銀、聽候商人賫執勘合倉鈔、比對相同、一體支領買補製銷、仍照例嚴禁腹裏及京師、不得開賣、以杜釁端、則地方幸甚、   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二百三十五終 发布时间:2026-05-06 14:50:08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12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