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三百二十二 内容: 華亭陳子龍臥子 徐孚遠闇公 宋徵璧尚木 李雯舒章輯   宋存棐端木參閱   譚襄敏公奏疏(疏)   譚綸   ◆疏   善後六事疏   策虜事疏   補練主兵疏畧   條議戚繼光言兵事疏   論理財疏   ○善後六事疏 【 福建善後】   此公巡撫閩中回籍守制上言   一議將、葢自古軍中。 必令大將運籌。 而佐以偏禆。 今獨恃一戚繼光。 令其左支右吾。 四面當寇。 繼光雖信才勇。 力亦不能及也。 福建都行二。 司有備員者六人乞敕該部行撫按等官考察去留、舉才者補之、隨宜委用、如守備胡守仁、把總傅應嘉者以充、則官不必備、而分任有人矣、一議兵、福建之兵、所以積弱者、為未練也、臣常練之。 而又病於未專也。 是客兵終不可罷。 然非策矣。 乞許撫臣得取各縣團操民壯之半、與各廵司弓兵、給以客兵之食、集之省會、分為二營、營三千二百人、設練兵都司二員、分統訓練、則可以漸减客兵而增主兵。 但軍旅之事。 法當威嚴訓練之初。 易生謗怨。 仍乞假之事權。 不從中制。 使主帥之令。 得行於下。 而後實効可臻。 一議食、福建賦稅。 自兵興以來、未入于朝廷者多矣。 今議者必以寇亂稍寧。 欲為催徵之計。 不知瘡痍未起。 荒蕪未闢。 而一旦督追數年之逋是毆之盜也宜下撫按酌議巳徵者量留地方。 未徵者姑免追併。 一寬海禁。 閩人濱海而居。 非往來海中則不得食。 禁之而私通如故不若官明通之而制之以法自通番禁嚴。 而附近海洋魚販。 一切不通。 故民貧而盜愈起。 宜稍寬其法。 一增設縣治汀漳延平間、縣治太遠、不便防奸、請立縣於河埠東西坑東洋三處、令有司就近約束、一議處有司、本省郡縣、僻在山海、法令疏闊、民易為亂、今後宜慎簡甲科中有才望者以任守令、勿以衰殘舉貢、及槩用江廣之人、就近銓補   ○策虜事疏【 戰守長策】   令之策虜事者、皆曰乘障、曰設險、然計薊昌十區之地、東西二千餘里、見卒不滿十萬、而老弱且半、又分隸於諸將之手。 散布于二千餘里之間。 率畫地數丈而守一軍。 虜數以十餘萬眾攻我一面眾寡強弱。 遠不相侔。 欲虜勢不張不可得也。 故言者亟請練兵。 意亦慮此。 然臣以為遊兵破虜、誠為制禦長策、而行之有四難、四難不去、練兵之策、終不可行也、夫虜之長技在騎而我制之非車不可。 顧虜入動十餘萬。 而吾即車戰。 不過三萬人。 且此三萬人。 非有見伍。 勢不得不召募。 召募之兵。 與尺籍軍異。 尺籍之軍無論老少強弱。 餼廩豐給優恤備至。 調遣即有行糧草料。 召募之兵。 非強壯不入選。 既無素養之恩。 有疾輒汰。 乃知平日所給馬料軍有分食者矣又無歸老之計。 既以車戰。 亦無馬料。 自非酌擬尺籍軍之食。 稍優之。 必不樂從。 計三萬人。 宜各月給銀一兩五錢。 歲費五十四萬。 司農告匱。 是一難也。 燕趙之士。 雖多慷慨。 然近者銳氣盡矣。 非募吳越習戰卒萬二千人襍教之。 事必無成。 此萬二千人者。 臣與戚繼光召之可立至。 用之可立效。 教成之後。 留之實邊。 可使從者半散之歸農可立遣無後憂。 譚戚二公威信素行淛中而時方疑其用之不可北。 散之不可南。 虞其有他。 是尚以臣與繼光不可信。 夫不能信矣。 尚能任之專哉。 此二難也。 軍旅之事。 務在威嚴。 書曰不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燕趙之人素驕。 驟見軍法。 不無大駭。 且去京師近。 流言易生。 徒令忠智之士。 掣肘廢功。 且釀他患。 是三難也。 我兵素未當虜。 戰而勝之虜不心服能再破之乃終身創矣苐慮忌嫉易生。 不能戮力再舉。 其禍或至。 此四難也。 臣熟思之、不如姑就薊鎮見兵講求戰守之策、除乘障應援者皆如故昌平總兵所轄兵亦就彼訓練如故。 若臣標下兵二枝。 振武營遊兵一枝、順天廵撫標下兵一枝、遵化遊兵一枝、薊鎮總兵標下兵一枝、又聽臣于大名井陘二兵備道選民兵一枝、調真定遊擊下民兵一枝、真定府等府達官舍及各路防秋民兵中選一枝、共為十枝。 每枝務足三千人。 若尚不足。 又聽臣於十路。 稍緩策應兵中選取以足其數。 可得兵三萬人。 列為三營。 營分為三軍。 一營駐密雲。 一營駐遵化。 各用參將一員。 遊擊一員。 一營駐三屯營。 中軍属於總兵郭琥。 左右二軍。 仍用參將遊擊一員。 如法訓練。 專備禦戰。 仍付戚繼光以總理薊遼保定等處練兵總兵官之職。 而命巡撫劉應節專任提調。 臣實總督之。 每遇春秋兩防。 三營之兵。 各移近邊。 密雲營屬密雲兵備副使遵化營属永平□備僉事。 三屯營屬薊州兵備參政。 各隨營監督。 而臣與應節繼光往來督勵。 小警自禦。 大入併力。 務各負墻以戰。 遏之邊外。 此為上策。 萬一乘鏬潰入。 亦願 陛下少逭罪誅。 聽臣等决一死戰。 收桑榆之功。 亦不失為中策。 若先事不能禦。 後事不能戰。 掩取微功。 苟圖塞責。 是為無策。 臣等罪安逃哉。 中國長技。 無如火器。 欲□□三萬。 必得鳥銃手三千人為衝鋒。 而勒習邊人。 非遲之一年不可。 今防秋期迫。 請選取浙兵三千人以濟一時之急。 期以三年。 俟邊軍既練乃遣願留者聽。 惟陛下財擇、   ○補練主兵疏畧 【 補□主兵】   薊鎮補練主兵。 將以罷調客兵。 今行之巳踰十年。 主兵竟不能充。 客兵終不可罷。 何者。 任之未專。 而行之未實也。 今宜責之臣綸與繼光。 使得專任其事。 勿使廵按廵關御史纔與其間俟三年補練有成然後遣官閱視。 補得主兵二枝。 即罷調客兵一枝補得主兵一萬。 即罷調客兵五千。 責任既專。 功効自著。 比之頻年補練。 迄無成績。 不可同日而語矣。 ○條議戚繼光言兵事疏 【 兵事】   頃兵部奉旨以都督戚繼光所論兵事、令臣熟計其便具奏、臣謹條其事如左、一議就近召募、與選摘見軍練之孰便、臣綸議曰、見軍數少。 不得不資各鎮入衛及更戍之兵。 今當先定練兵之說。 而後及召募。 自練兵言。 其說有二。 一曰選區將。 令各路參遊。 俱聽總督鎮廵授之以法而各練其兵。 其語之弗省。 與令之不從者。 許臣等不時論罷。 別舉一人代之。 舉非其人。 治臣等之罪。 二曰設副將、改建昌營遊擊為協守薊昌東路副總兵、住劄建昌營、分理松棚太平燕河一頭營石門寨山海關等處練兵之事、而以廵撫□應節標下之兵属之其人則統領南兵參將胡守□可充也、改石匣營遊擊為協守□昌西路副總兵、住劄石匣密雲、分理馬蘭墻子嶺曹家寨古北口石塘嶺等路練兵之事、而以臣綸標下兵属之、其人則統領南兵參將李超可充也、超既以副總兵守薊西、則古北口不宜復設副總以撓事權、宜徙程九思於黃花鎮、而以黃花鎮參將朱紹文代之、自召募言、其說有五一曰議班軍。 班軍本以備十二路修守之事。 頃之復作墩臺。 日不暇給。 宜稍增其數。 自乘障之外。 使恒餘六千人付繼光練待此六千人既精。 即發防守。 又取六千人練之。 期以三年番練。 數萬之軍。 盡成精兵而止。 第此六千人別難取盈。 宜于河南山東京操軍內。 再各請發三千人。 照例改定春秋班次。 各用領班都司官一員責之選領。 每年依期赴鎮。 是一策也。 但河南京操春班軍。 見在止一千有奇。 必於秋班七千數內。 改撥二千為春班。 乃可足春秋兩班之數二曰清查衛軍、故事鎮廵官取属衛軍、五歲一再查法非不善、但詳于本戶正軍。 而畧于餘丁。 宜自聽臣與應節稍更其法。 若本戶軍亡。 就本百戶內照依近例僉取。 別餘補伍。 應補者不得占隱。 新解者不得朘削。 其總兵官仍每歲比較如常。 三曰勾補迯軍、薊昌鎮及南直隸各省迯軍、各照舊矢? 見清補、無容議矣、顧法行自近。 當先令北直隸八府各造一冊送臣綸處類查。 分發兵備道嚴責勾補。 每歲以勾補多寡為殿最四曰廣召募、每路將官各給募兵銀三百兩、二鎮守總兵各六百兩、聽其召募、人給衣甲器械銀一兩二錢即以此充補額軍之數。 而各路見軍有不樂原伍。 詭名應募者。 宜重禁之。 五曰議行粮、土之民不利為兵。 而為兵者。 惟各標下有行粮之資。 無修邊之苦。 故應募有人。 為今之計。 宜將新募新補之軍、以萬人予戚繼光、三千人予楊四畏、各充標兵訓練。 給以行粮其餘分補督撫標兵而以原取各路標兵。 歸之防守如下班例。 止食本等月粮。 仍計發回各路軍數若干、即減調入衛客軍。 扣除糧芻以充標兵二枝行糧之用。 足兵省餉、計無出此、凡此七事、皆補兵練兵之要務也、一議車騎合練可以用否、臣綸議曰、臣聞太公兵法易戰一車步卒八十人、一騎當步卒八人、當險戰一車當步卒四十人、一騎當步卒四人、今薊昌二鎮。 所謂險地易地。 在在有之。 可練為兵車七營。 每營用重車一百五十六輛。 輕車二百五十六兩。 步兵四千。 騎兵三千。 駕輕車馬二百五十六匹。 以東路副總兵一營。 合廵撫標下一營駐之建昌遵化。 以西路副總兵一營。 合總督標下一營。 駐之石匣密雲。 以薊鎮總兵二營。 駐之三屯。 昌平總兵一營。 駐之昌平。 是十二路二千里之間。 有七營車騎相兼。 即有數萬之虜。 無能為矣。 或疑虜騎疾。 車步遲。 不相及。 解曰用兵之法。 有分有合。 兵車七營。 豈皆聚為一處。 必以半合戰。 半出奇。 兵? 于能分而車戰尤? 追奔邀截及險地用騎與輕車。 扼塞用重車迎擊。 及易地則合用輕重車騎。 縱橫聚散。 無所不可。 況虜馬為我車所縶勢不得疾而我長戟火器以車為衛足可遠施此車合練堪用者一也。 行則為陣。 止則為營。 人馬便安。 不假壕塹為固。 堪用者二也。 車不須食。 步不須馬。 以車為蔽。 步又半不須甲。 省費甚鉅。 堪用者三也。 虜入內地。 守以兵車。 則不敢分掠。 亦不敢久住。 堪用者四也。 繼光議車騎合練。 實得制虜之長策。 一議鼓舞犒賞、兵車火器、其費安出、臣綸議曰、臣聞軍無財、士不來、軍無賞、士不往、自古記之矣、往者兵部建議、巳將密雲縣庫貯山西河南折徵民兵犒賞銀、分給薊昌二鎮諸將、隨營犒賞、今繼光練兵亦宜議及、請令每歲得支銀一千二百兩、改設副總兵各二百兩、不足則稍加原額、勿令過侈、使其可繼、至於兵車火器、巳經工部給銀製造、然尚未能充實數、宜亦取盈於犒賞銀。 而犒賞銀存者止數萬兩。 恐山西有司。 仍以去年免解故事。 觀望遷延。 致虧國計。 宜令以時趣納。 并將各衛所軍器料銀。 盡數留之本鎮以備諸費。 一議七原六失四弊何以圖之。 臣綸議曰、繼光所論多兵亦少之原、內四事如役占違例驛逓騷擾家丁偏重守險無要、臣等皆得以便宜處分、無容贅矣、惟是班軍無制、事緒煩瑣、當行督臣專疏議之、其臨陣調遣二事、除督撫鎮守外、各標下之兵、於春秋兩防、各有就近駐劄之處、如恊守薊東副總駐劄建昌、廵撫標兵既議属之則本標之兵、與廵撫標兵、當兩防之際、俱赴建昌合練、而後當以一營駐建昌、一營駐燕河、以備燕石東西之警、得以就近首先迎敵、次則薊鎮、次則西路恊守。 次則昌鎮。 各標兵以次而至、薊鎮總兵標兵駐練三屯。 兩防之時。 則當仍舊不動。 以備馬犬松棚三路有警。 則當先期馳赴。 在東則東路恊守。 在西則西路恊守。 次則昌鎮各標兵以次而至恊守薊西副總駐劄石匣、總督標兵既議屬之、則本標之兵、與總督標兵當兩防之際、俱赴密雲合練。 如此布置聯絡亦長山之勢也而後當以一營駐密雲。 一營駐石匣。 以備墻古石塘嶺三路之警。 得以就近首先迎敵。 次則本鎮。 次則昌鎮。 與東路恊守各標兵。 以次而至。 昌鎮標兵駐練昌平。 亦當仍舊不動。 以備居庸黃花鎮鎮邊城三路有警。 即當先期馳赴。 次則薊西恊守。 次則薊鎮次則薊東恊守。 各標兵相繼並至。 凡遇調遣。 每營務各遣騎將。 各將騎兵三千。 先馳赴邊拒敵。 兵車隨進至本路各要口把截。 以待决戰。 仍限以日程。 事緩則騎兵晝夜須行一百二十里。 車步八十里事急則騎兵晝夜行一百五十里。 車步一百里。 皆以調兵文到為始。 其失期悞事。 與邏卒探報不實者悉按軍法無赦。 至于六失四弊、一言以蔽之、皆坐將不得人、今以繼光為大將、而臣等又議設副將、擇區將、則諸事可以次舉、惟在 陛下精選而熟練之、寬其文法、使得自效耳、一議廵關監軍之設孰當、一議較閱射行今宜行否、臣綸議曰、薊鎮軍雖歲奉明旨遣官閱視、但迯亡之額卒、難以取盈、訓練之法、半奪于工役、行之數年、竟無成效、諸將畏罪、曲事彌縫、况較群眾於一日。 程工能于一技。 何足盡兵事而益勝筭也。 宜令御史閱視之際。 悉取軍中金鼓、旌麾之節。 行伍營壁之制。 軍馬介冑之容。 亦須御史知兵者乃可五兵長短之用。 按實考第以行賞罰。 參遊以上奏請。 中軍以下自行。 毋拘常法。 專較射打優劣。 及補練多寡之數。 庶事可奏成而臻實效。 臣綸又惟兵之所恃者馬。 馬之日耗。 由于軍吏之侵漁議者患之。 於是有追馬樁銀之法。 以領馬久近為差樁銀不足。 於是有追棚銀之法。 以自官及軍為差俱歲終總奏。 支以買馬。 其後又以將官稽察無法使馬日耗。 于是又有參罰之法。 以失亡多寡為差法至嚴矣。 然將官懼罪之及巳。 馬死匿不以聞。 而陰入其芻菽。 責之本卒賠補至有鬻子者。 有以賂免追樁銀者、有卒不能賠。 且賠而逃者。 又有巧避參罰。 立為均攤冷補之議者。 又有月扣棚銀五分者。 諸如此弊。 臣已嚴行禁約。 但馬須急補。 而樁棚錢例不得輒用。 待報稽緩。 宜許隨便支買。 歲終類奏以為常。 此部議所無而臣等及之。 亦軍務之急者。 ○論理財疏 【 理財】   一通錢法、言足國必先富民。 欲富民。 必重布帛菽粟而賤銀。 欲賤銀。 必制為錢法。 增多其數。 以濟夫銀之不及而後可。 今之議錢法者。 皆曰鑄錢之費。 與銀相當。 朝廷何利焉。 臣以為歲。 鑄錢一萬金則國家增一萬金之錢流布海內。 鑄錢愈多。 則增銀亦愈多。 此藏富之術也。 又謂錢雖鑄。 民不可強。 夫錢者泉也。 謂其流行而不息也。 今之錢惟欲布之于下。 而不欲輸之于上。 故其權恒在市井而不在朝廷又識以年號。 亦不免有壅而不通之患。 臣愚請朝廷歲出工本銀一百二十萬。 分發兩京工部。 及南北直隸各布政司。 所在開局設官。 專任其事。 此法極可行有識者屡言之而卒不行者官吏利于輕資也其所鑄錢。 即以備次年官軍俸粮兼支折色之用以後鑄錢益多。 則工本當益省。 錢制必輕重適均。 每錢十文。 直銀一分。 不足則稍重其制。 錢鑄五文。 直銀一分。 其錢俱以大明通寶為識。 期可行之萬世。 從前嘉靖等錢。 及先代開元等錢。 或行或否。 悉聽民便。 新錢盛行。 舊錢當自止。 布錢之日。 令民得以錢輸官如稅粮起運折色。 則銀六錢四。 存留折色及官軍俸粮罪贖糸? 氐價。 俱從中半收錢。 如此則百姓。 皆以行錢為便。 雖欲強其用銀而不可得矣。 一嚴吏治言催科之令、即龔黃卓魯不廢、今有司以姑息而獵名、監司以寬大為得体、上下廢弛、逋負日多、宜敕該部申明 祖宗徵粮法例、先朝寬大奸民勢恣意積欠故公為此言若今日專以此課吏矣在有司必以任內徵粮之分數為賢否、在監司必以任內督粮之分數為殿最凡遇陞遷考滿行取、撫按官嚴加查覈、必徵解及數者、乃許離任、不及數者、留任追徵或疏名參論、其或以修舉職業、督責稍嚴、遂致怨謗者、撫按宜加体察、舉剌一本至公、則任事任怨、自有其人、而吏治烝烝起矣、一重蠲征言今雖民貧吏慢、而蠲征之令亦太數、夫良民奉法而供賦以為常、敝民便化而逋賦亦以為常、在上者槩議蠲免。 是朝廷曠蕩之恩。 不足以勸善而反以惠奸也。 臣愚請自今國家非有大慶。 地方非有重灾。 不得輒議蠲免。 其恃頑多逋者。 有司嚴法繩之。 不得有所寬貸。 則良民不至獨累。 而敝民亦知畏法。 一查額糧、言國家眾建衞所。 棊列中外、除錦衣衞及各護衞儀衞司蕃牧所、其在外衞所、通計額軍三百一十三萬八千三百名、而武官之數不與焉。 其始軍無缺伍。 糧有定額。 而食常足。 今中外馬步官軍大約止可八十四萬五千有奇。 而糧餉積欠。 遠者一二年。 近者數月。 兵益少而糧益乏。 臣所未解也。 臣嘗見福建歲派糧剩銀止十萬兩至四川兩廣皆無之、大抵百姓逋負、乞勑戶部通行有司清查、原設衞所官軍糧餉登耗之數。 及會算原額起運存留錢糧造冊送部。 與撫按官查理。 則天下之額餉可清。 一肅屯政嘗邊屯諸臣之議備矣。 未及腹裏也腹裏當國初右武、田畝膏膄、實收子粒、足以充軍食之半、且可省坐派存留民糧、以其半輸邊、臣嘗見蜀府有二護衞屯田之利。 富甲天下。 今 國家屯田幾百倍于蜀。 而又設官任其事。 乃所徵屯種。 曾不足禆軍餉之什一。 則法之廢也。 葢今之屯田。 軍得賣買。 勢豪兼并。 名在實亡。 武臣不得任法。 憲臣亦復怠事。 雖有住奉降級之例。 多寢不行。 遂使 朝廷以天下之屯田。 不能當蜀府之兩衞。 可慨也。 臣請敕該部行各撫按官嚴督屯田道、及管屯都司、備查額數、凡係占據及兼并者、悉奪還官、分撥軍士、視其丁力壯弱、以為多寡、催徵子粒、毋容逋負、其管屯與掌印官、有催徵不及數者、俱住俸降級不貸、屯田僉事歲報撫按覈實、仍報戶部稽查、則責成既嚴、屯政可舉、   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三百二十二終 发布时间:2026-05-07 15:58:00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1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