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三百五十四 内容: 華亭徐孚遠闇公 宋徵璧尚木 陳子龍臥子 唐昌世興公選輯   即墨黃坦參閱   塗中丞軍務集錄二(咨文 文移)   塗澤民   ◆咨文   咨兩廣廣東二軍門   咨廣東軍門并行鎮道   咨總督軍門   ○咨兩廣廣東二軍門 【 賊降閩廣互異】   提督軍門都御史塗為招撫事、據監軍道呈、淮南路參將王如龍手本、前事備呈到院、據此案照本年三月二十五日、准廣東總兵湯手本、內開曾一本懼罪、曾一本劇賊也投款于廣而垂□于閩故兩省總鎮所報不同遣頭目劉德告招本鎮差人押赴總督兩廣軍門吳廵撫廣東都御史李、詳審、均蒙給賞、俱行本鎮會同分守嶺東道陳參議、分廵惠州道張副使海防道莫副使撫處、本年二月二十六日曾一本率眾面縛詣軍前請降、當給銀牌花紅牛酒犒賞、責令釋放被虜開報徒黨、分別充兵寧家外、緣照廣閩地方。 脣齒相關。 今曾一本船黨。 悉巳歸降。 但慮閩中水哨。 未及詳知。 遽率兵船越潮哨捕。 未免驚疑新撫者反側之心。 合用手本、煩行各將領知會等因、巳經通行漳州道府、及南路水陸將領、各知會去後、今據前因、為照閩省原設水寨兵船。 以備倭夷海賊之患。 係 祖宗以來二百餘年舊制。 曾一本為海中巨寇。 豈不知此。 明係陰懷異志。 假為說辭。 不然既稱投降。 何又搶虜漁船,勒要居民報水。 其順逆之情。 居然可見。 彼中機宜、固非本院所宜干預、但漳潮境土相連賊情狡詐叵測在總兵湯則稱安插散遣、在大城所、則稱虜船搶虜、事干地方、關係匪細、其在今日。 閩人固不敢越境驚擾。 然亦不敢因其借口而遂廢振戎之典。 萬一有變閩人固不敢越境勦賊。 然亦不肯甘受侵犯而竟寢伐暴之師。 所據該道呈請前因誠為先事之見、若不預行申明、未免致有後言、為此移咨貴部院煩請嚴行文武將官、從長計議、務在處置得宜、以服其心仍須宣諭明白以絕其奸、庶幾不墮賊計。 不遺後患斯彼此地方之福也。 ○咨廣東軍門并行鎮道 【 會勦】   提督軍門都御史塗為軍務事、據南路參將張元勳報稱、曾賊夥中原敗遁烏尾福船一十七隻、白艚船二十隻、近又添虜漁船十五隻、乘風復來、窺我嚴備、即於十二月十二日遁回廣東柘林南澳以南去訖等因、據此看得殘寇以淮海沙敗遁之後、雖乘風突上、然以閩中水陸戒嚴、堅壁清野、禁絕接濟、使之薪水不通、糧食無資、且間一登犯、即遭剏衄、是以不能自存。 遂復遁去、但訪得潮州黃芒井洲等處一帶居民平素喜亂。 近受本賊雇募。 拒敵官兵。 及代買火藥糧食接濟。 皆無所忌。 雖地方異屬。 彼中自有制度。 非本院所宜干及。 但今日之事。 係奉 明旨夾勦。 兩省利害相關。 若隱然不言。 切恐彼地愚民。 嗜小利而忘大害。 借寇兵而資盜糧。 致使殘灰復燃。 勢燄難滅。 則貽害兩省終無了日。 相應協謀共濟、以絕禍根、為此備咨廣東軍門熊、煩請轉行海防廵海等道、嚴督軍衛有司、并水陸官兵、諭令惠潮一帶黃芒等處沿海居民。 收歛米穀牲畜。 禁絕接濟。 糧食火器。 俟兩省船完兵集。 刻期夾勦。 庶易撲滅。 若有違犯得實、徑聽貴院、及鎮道照依律例從重處治、懲一戒百、以警奸頑、   ○咨總督軍門 【 分路會勦】   提督軍門都御史塗、為探報海洋賊情事、本年六月初三日、准總兵官李錫手本、五月二十九日、奉總督軍門劉鈞牌、前 合用手本、煩請轉報督催施行、准此、為照閩南地接廣東、彼省海寇、東擊西遯、故每議夾勦、然夾勦之事、其勢實難、約會之文、往返不易、船在海上往時鎮廵司道。 不得親行坐督惟憑將領。 較短競長。 致生嫌隙。 上年吳平之役可見是以前任兩廣軍門吳、咨議寧照封疆為守、如賊在廣則廣自任之。 如賊遯閩。 則閩自任之。 以絕推諉之奸等因。 在卷隆慶二年八月、廣賊曾一本突犯玄鍾、閩省大集水陸官兵並進、水兵徑至廣東馬耳等海洋。 二次大戰。 陸兵徑至馬耳澳沿岸分布防截。 廣東不發一船一兵策應合省士夫公論有在。 今茲之役、既有貴部總之、又有紀功御史主之、與上年事體萬萬不同或廟堂有見于前欲懲于後也、閩省福塩龍艚八槳等船、俱自去年調征、回□即泊于月港修理、并添辦器械挑選水兵、正月之間、巳報完矣、惟新造巨艦二十餘隻、工程浩大、自去年九月興工、至今年三月初旬、方得盡完、與總兵官俞大猷在洪塘打造福船、會齊開駕、此則俞大猷親見者、原議閩船泊于南岸月港。 廣船泊于北岸海滄。 四月間到齊、本院先自省城移鎮漳南、至五月初三日、親自泛海至浯嶼舟營、初六日、會同俞李二總鎮、及廵海興泉等道將兩省戰船逐一閱驗、兵夫器械各各點視、不分主客官兵、一樣賞犒、督發二將、初十日自浯嶼開駕、十三日到銅山、合舟? 宗停泊、與賊相離。 順風一日之程。 一則因無東北風。 一則候催廣東參將王詔等兵船未到、其後曾一本卒為王詔所擒及查本院巳於四月二十二日五月初一初十日三次差人咨報貴部院、及廣東軍門熊、并催廣東總兵官郭成、速催王詔兵船前來會勦、先准廣東軍門熊、咨稱王詔兵船一百七十五隻、巳於三月二十三日督發久候不到行催、又准咨稱五月初五日、自海豐督發、計至賊所、南風之便、三四日可到、延今仍無聲息、五月十八日、又准總兵官郭成手本、回稱王詔兵船泊在巽寮、六次牌催、稱無奉軍門明文、監不肯發、本官剛愎、令人懊惱等因在卷、續准貴部院咨為兩省合兵預申軍令、以圖併力夾攻、共收全捷事、行准總兵官俞大猷議稱王詔船雖大。 然兵弱。 恐難為戰。 宜以在閩兵船風便進勦。 王詔兵船據賊上風宜泊錢澳專遏賊之南遁巳經咨報去後、以遠近論之。 王詔兵船見泊巽寮。 順風必四日而至賊所在。 閩兵船見泊銅山。 順風止一日可至賊所。 孰遠孰近。 果係閩兵待廣。 抑係廣兵待閩耶。 謂福兵向無消息。 致令我兵費糧坐待之詞。 得無過實乎。 事未舉動而先為不根之言、以圖解釋、以起口舌之端如此、又安能使武弁之屬、和同協力、心服無詞乎、今既稱王詔兵船、事事巳備、人人待戰、直欲長驅攻擊、是可足當一面、如總兵官李錫所議。 風色難以兩便。 東西亦難齊進。 惟以東北一路責之李錫俞大猷。 以西南一路責之郭成王詔。 各認信地。 但順風便。 如東北風起則李錫俞大猷兵船直逼賊船攻勦。 若賊遁西南則郭成王詔兵船截擊。 如西南風起則郭成王詔兵船直逼賊船攻勦。 若賊遁東北則李錫俞大猷兵船截擊。 如風順不進即為逗遛如賊遁不截則為縱寇各依軍令。 萬一賊走。 徑出外洋。 則三枝兵必合舟? 宗窮追。 庶幾事有專責。 人難推諉。 似亦可從。 為此移咨貴院部、煩請裁奪施行、   ◆文移   行監軍廵海道并蔣伯清   行監軍道(水防火器募兵)   行監軍廵海二道   行監軍道(選調塩船)   ○行監軍廵海道并蔣伯清 【 防禦南路】   提督軍門都御史塗為軍務事、據廵海道揭稟、差人探得廣東海賊曾一本夥船北上、巳至河渡門、聲言欲攻潮州林道乾等因到院、海賊多仇隙每欲自相吞併如近日鍾陳之于二海亦是也據此看得河渡門。 切近玄鍾。 二賊共鬪勢不俱生誠恐奔突入境。 又慮假道為謀在我之防。 不恃其不來。 惟恃其有以待之近據監軍道會同總鎮議詳委把總蔣伯清充副將統督五寨兵船、專重南防、巳經批允、今據所報聲勢近鄰、合行調度加謹截禦、為此案仰本道。 即便轉行把總蔣伯清、充為副將、領捧旗牌、統督五寨兵船、速赴南路防禦、各寨把總、俱以屬官體統、聽其節制、以趙記王應龍兵船七哨為前鋒、顧喬陳孔成兵船四哨為左翼、周祥朱璣兵船四哨為右翼、許成丘天衢兵船四哨為後翼、平時合舟? 宗操練。 多差快船哨探。 遇警相機截殺。 或分或合。 或奇或正。 務要同心協力。 異收全功。 一船獲功眾船同賞一寨獲功各寨同論若臨敵逗遛。 及故違號令者。 協總而下。 並聽副將徑於陣前照依軍法處治。 把總參呈軍門拏究。 其烽火寨係全閩上游。 小埕寨係省城門戶。 難盡撤守。 即將烽火寨船大小配搭。 分為兩舟? 宗。 一舟? 宗專守烽火。 一舟? 宗專守小埕。 行委把總葛浩、協總呼良朋照依分定信地留守、仍行福州兵備分廵建寧二道、照依題准事理、添調極大商漁船隻協守。 每寨連官民船。 務五十號。 不許延玩推調致誤軍機、二道俱限文到十日內、將選委賢能有司官職名、并調集過兵船數目、造冊呈報、毋得縱容委官下人、索騙生事、亦勿得以騷擾為嫌、有誤地方、再照軍前功罪、并隨軍處給糧餉接發軍火器械、一應軍需事宜、查得舊例、俱係駐劄該道監督綜理。 今既遣將出兵。 相應照例分行廵海道親臨銅山玄鍾。 興泉道親臨浯嶼。 凡兵船在漳州地方。 聽廵海道監督。 在泉州地方聽興泉道監督。 如或事體重大。 二道仍照上年事例。 會集一處調督。 仍一面星夜先照節行牌案內開題准事理、將沿海港澳商漁大船編集成甲。 合用兵稍。 即用本船原駕人役。 籍記停當。 候蔣伯清親臨調度、分派聽用、勿再以妨誤生理為詞致誤大計   ○行監軍道 【 水防火器募兵】   提督軍門都御史塗、為海寇震鄰、閩疆乏險、審勢重防、以保全勝事、准總兵官李手本前事、煩為酌議裁奪施行等因、准此案照、先據廵海道揭報、廣賊聲息本院巳行監軍道會同該鎮議、委蔣伯清充為副將。 統督浯銅南埕四寨兵船一百五十號分布防禦去後、今准前因、合行會議、為此除發熕銃百子銃火箭三項、另行造給外、案仰本道會同布按都三司、將總鎮開來條款細加酌議、福船是否能制烏船。 應否再造巨艦八槳是否可禦叭喇湖。 應否再造。 快船各船兵夫。 是否足用應否加添名數。 土人軍兵。 是否無勇。 應否增募。 浙人錢糧、作何派處、職任作何責成、務在審勢度力、求當其可、苟有利於地方、亦毋吝于重費、酌議妥當、具由詳奪、如或不便施行、亦即聲說呈報毋得遲誤   計開   一審賊向而重水防、倭之寇計、專伺隙剽陸、故其為水戰之備甚疏比及岸。 遂捨舟不顧。 我兵不能擺海而守。 彼眾因得乘隙而登。 備之之法。 先于迎擊水上。 而主于慎重陸防。 陸之兵常十七。 而水兵常十五。 海寇則聚奸宿逋咸利于水子女玉帛。 盡繫于舟。 行以舟為輿馬。 止以舟為室廬。 流寓以舟為丘邑。 死生以舟為命系。 其為慮也周。 而其為具也備。 故水攻廼其恣肆之計而陸劫則乘水戰之餘備之之法。 要以水兵為重。 而陸兵次之。 水兵倍陸之一。 陸兵减水之半。 亦不失眾寡之利。 防南陸兵、漳州原布四營、今復益發二營、合六營之兵、員役幾四千名、而海防之兵、又溢額外、若此六營之兵、議作常額、防南、勢專力完、無容議益、但水兵合銅浯二寨、共四千餘人、而分撤浯嶼、則銅山之兵、合員役僅二千五百餘人、雖盡力以守玄鍾、較賊眾強猶去倍蓰、今欲盛置舟師。 則出費不貲。 事亦難合。 若議小小增益。 則威武不固。 單弱仍前。 若云寇入會諸寨兵。 是求人于越。 以救溺子之說也。 為今之計、玄鍾一路。 合宜酌量眾。 寡。 要使自成一軍。 獨當一面。 縱賊千艘就能決戰不藉他援方為鞏固然其事在巨艦極騎犁之威。 輕舸極堅狠之勢。 火器盡熸擊之利。 舟眾盡駕戰之能。 而後能辦此也。 計賊之戰。 乘風駕艦。 猛極于烏船、風息馳舸。 猛極于叭喇湖。 烏船高大堅固。 邊施橫梁。 旋逼福船。 動為所碎擊。 此之法量度彼制更為高大堅固巨艦以制之前後左右。 施枝柱撞梁邊列拍竿。 船高大則能俯瞷而騎犁。 船堅固則遇挨磕而不壞。 旁有枝柱撞梁。 則旋轉可碎彼舟。 而賊舟不得近。 邊施拍竿。 則一經敵舟。 轉機放發。 足以粉敵舟而糜敵骨。 賊之烏船。 不足慮也。 叭喇湖多槳多銃。 急棹輪放。 我以八槳當之。 猛疾懸絕。 擊此之法為快舟以制之列槳十二櫓。 激其後。 上施生雜木尖木驢。 以捍銃石。 竅其旁以容槳。 又竅其旁以容火龍以容佛郎機百子銃鳥銃諸器。 自非狂風怒濤輒可盡人力以施猛毒自衛攻人。 兩無遺策。 如此賊之叭喇湖。 不能措手就烏船白艚。 亦可突而熸擊之矣。 而又雜以今之八槳。 裝載發熕。 合舟? 宗應援。 至于膠淺。 則以梭船發放火箭鳥銃。 而又有福船哨船。 仍彼舊利有風無風。 潮長潮落。 水戰之利。 殆盡無遺。 如此則敵攻無堅。 自守則固矣。 布置之法。 分為三哨。 每哨巨艦五隻。 每容一百二十人。 福船十隻每容七十五人。 哨船十隻。 每容四十八人。 快船十隻。 每容三十五人。 八槳十隻。 每容十五人。 每哨二千三百三十人。 而雜流役居外。 計三哨合用六千九百九十人。 而雜流役居外。 仍行咨議。 許其擇利乘便隨泊于玄鍾南澳之間、如此、則賊孽聞之、必且奪魄而不敢北向、不惜一時之費、則全閩可安枕而無患矣、且海寇之熾、廟議豈能姑置之度外、久容之海中、若此二賊就殄、則廣中之禍以次就息而閩亦得以撤備前項戰船。 得以分布諸寨。 為禦倭之備。 是巨費出于一時。 而遺利尚足以省歲費。 非糜財以病民也。 再照本鎮為軍務事、移議量益水兵、非不知省兵節餉、為國至計、但照福船先巳起蓬獨用起椗、合用四十人、蓬椗齊起、合用六十人、一船之中、六十五人、除捕舵繚椗斗之外、執篷椗之役、再無餘力、至于八槳掌篷一人、掌舵一人、搖櫓六人、僅餘五人、以充戰卒殊乖武猛、煩為併加酌議、庶人船兩稱、猛力可得矣、   一盡火利以佐水攻、水戰之法、利于制遠、制遠之具、利于猛毒、戚將軍云水戰之法專恃火器為勝負以短兵不相及也若為火攻之具。 而不能摧堅爇巨。 是與無具同也。 今之火器。 若發熕佛郎機鳥銃諸類。 咸與賊相角是無以相制也而賊之繕器練技。 視我過之、至于發熕。 則又以載放無法置之不用。 噴筒之制。 器窳烈短。 火箭之制。 器小力微。 今宜為鐵火龍以備衝爇。 為飛龍箭以備放爇。 為百子銃以備潰遠擊眾。 以八槳載放發熕。 鋪泥于底。 實糠泥上。 以長木冒船艙為筏。 施于糠上。 前後即置欄格。 護以牢索。 筏上置堅木熕床。 要之床與筏固。 筏與船固。 編合快船。 聯舟? 宗援禦。 至于佛郎鳥銃火桶之類、與槍標諸器。 悉令仍舊。 如此則制遠之器。 似為猛毒矣。 但其間用費不無浩繁。 然欲盡火攻之利。 佐水攻之強其勢則又有不得巳也。 一募客兵以參駕戰。 閩之舟師。 以土人夾軍兵。 土人能戰。 僅止隊餘。 軍兵新僉。 未嘗一試。 此其可慮者也然猶有隱憂者。 廣之賊。 半多閩人。 曾一本之徒。 其先則假撫名。 充官募。 以招閩兵。 卒挾為賊。 若目前應募赴廣之閩人。 率多降附。 至于林賊則梅嶺詔安之間。 與同為酋者。 比比而是。 若獨恃閩師以擊賊恐不能作憤而致死也如議增置舟師。 請於溫台之間。 募慣戰水兵三千名以來。 以軍兵土兵客兵參錯協用。 俾軍兵得以作其氣。 而土兵必齊鼓其力。 亦制馭之一機也。 ○行監軍廵海二道 【 調撥兵船】   提督軍門都御史塗、為緊急軍務事、案照先據各衙門報稱廣東海賊近境、本院巳行廵海道編集商民大船。 分布要害協守去後。 今照所調民船。 須用頭目統領。 并給糧給器修船賞犒等項。 塗公行兵机事亦迅若不預定等則。 待其議呈。 往返未免躭延、為此牌仰本道、即便轉行廵海道作急調取原給賞聽用南征哨官陳國濟等二十名到道、諭令每人選調堅固大樣民船五隻。 共足一百隻。 限十日內齊集。 每隻一等者。 用舵兵四十名次等者用舵兵三十六名每船先給修整槓具銀四兩。 每哨官先給花紅銀一兩舵工給賞銀五錢。 兵夫各賞銀一錢。 仍將哨官舵兵各給月糧二個月。 哨官日銀七分。 舵工日銀四分。 兵夫日銀三分。 俱以出洋之日為始。 俱於漳州府餉銀內支給。 造冊呈詳註銷、合用器械、除槍標刀牌之類、令各自備外。 每船官給佛郎機銃二門。 鳥銃十門。 粗火藥五十斤。 細火藥三十斤、火繩二斤。 大小鉛子各十斤。 噴筒十個。 火炮五個火箭二十枝。 俱將省城見發去。 弁漳州府庫見貯數內取給。 聽該道閱驗齊整。 督發前去。 聽參將王如龍、副將蔣伯清、分派各寨把總管束、協同兵船防禦、遇警併力截勦、獲功破格重賞、各哨官薦陞實授把總重用、如或玩違軍令、受直怠事、亦照軍法究治不恕、其開去哨官名數、內有事故出外者、該道便宜徑令見在者各舉所知補用、此一? 更得通変之宜如或文到之先。 該道已有編定哨官舵兵果堪為用。 則牌內各役。 即不必再拘以致紛更不定但將給賞給器給糧事規。 照牌施行。 事貴神速。 切勿延滯取開駕日期馬上呈報   ○行監軍道 【 選調塩船】   提督軍門都御史塗為急報海洋賊船事、據南防水路副將蔣伯清飛報、八月二十六日瞭見賊船大小二百餘隻、自廣洋駕來深澳、隨督官民兵船迎截等因到院、據此案照、先據各衙門報稱廣海曾三老賊船北上緣由、巳經添調兵船前去玄鍾防禦去後、今據前因、為照日前賊在隣省、止議預防、今既侵境、即當大舉勦滅、勢不容緩、隨准總兵李面會議、稱欲督兵船親征、除原調各寨兵船、各澳民船外、合用本鎮中軍船一枝、應調大塩商船民船各一十五隻、精兵三千名、及稱本鎮先任淮揚副總兵日、但遇海上有警、節准廵撫都御史王馬、廵塩察院朱蘇、俱調該地塩船勦賊節有成效等因、准此卷查、先該本院會同廵按察院題准、沿海商漁船隻、俱聽調用塩船即係商船□數但閩地奸民。 每每倚藉官勢。 假以阻課為詞抗拒。 不思調船殺賊為保民至計。 且給有工食。 並無虧損。 較之彼賊掠去。 得失何如。 况福清一縣。 塩船不下千百餘隻。 遇警暫調不過十數隻。 且經兩院題奉欽依。 豈容阻撓。 目今賊勢重大。 地方安危所關。 相應速照 明旨調用。 為此案仰本道、即便行委福州府通判周召、領齎該府餉銀五千兩、同坐營都司金科、即日離任前去、會同福清縣掌印官、選調新造堅固大塩船一十五隻。 民船一十五隻。 調募素有身家堪用捕盜三十名。 每名照例給與工食四十五日。 鎗刀等器責令各自借辦。 火藥大銃官為處給。 聽總鎮□門即日起程前去、分委官員親督南征、若勢豪阻撓軍機。 即指名呈來。 以憑拏究。 承委各官務以地方為重。 加意選調。 不許縱容下人賣放作弊。 致招物議   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三百五十四終 发布时间:2026-05-07 18:42:19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14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