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三百六十一 内容: 華亭陳子龍臥子 宋徵璧尚木 徐孚遠闇公 李雯舒章選輯   杜延祁□□參閱   楊莊簡公奏疏(疏 書)   楊成   ◆疏   釐正起運板木疏   ○釐正起運板木疏   莊簡公名德隆邵為嘉隆間名臣其集未行世于公孫維斗孝廉索其藏稿梓之   屯田清吏司案呈卷查本部節年准工部咨該司禮等監題該部覆奉欽依取運司禮御用內官三監各板枋竹木、原行龍江蕪湖二廠抽解、因板木數多、未能合式、不得不召商賈辦、每年約用木價銀一萬七千四百九十七兩零、解官腳費銀五千七百三十六兩零、共用銀二萬三千二百三十餘兩、除司禮監杉板六百塊、原無腳費、又杉條木五千根、先因蕪湖價多、至隆慶元年、改行龍江廠辦解、照估算價、無容別議外惟內官監一項、起運板木二萬七千八百八十根塊、御用監一項、起運板木八千六百五十根塊、又本監一項、起用杉條木五千根、以上三項除腳費外、龍江廠一半該木價銀五千七百七十六兩零蕪湖一半該木價銀九千四百一十八兩零比龍江廠價共多銀三千六百四十餘兩夫板木來自上江。 蕪湖在上。 其價反多。 龍江在下。 其價反少。 且板木相同。 而價值互異。 葢緣先年自取解以來、各監承委解官、每年俱自三四月親往蕪湖會印至九十月間方回南京彼時因各商籍口供億等費議價頗浮、相沿至今、得利慣習、故每遇召辨、則有夤緣鑽刺之弊? 門? ?? 認則有買窩頂名之獘。 印烙則有那移更換之弊。 减價則有結黨阻撓之獘。 臨發則有火光詐騙之獘。 諸獘蝟集。 難以枚舉、近蒙本部訪查前獘、率由浮冐、將萬曆九年分蕪湖木價批行該廠主事李化龍酌議裁减、時因木料起運在即、量减十分之一訖、亦既少懲其濫矣、但二廠之價、尚未畫一、若非亟行釐正、何以永杜奸欺、合無自今以後酌定畫一之規、申嚴驗印之法將蕪湖廠該辨 御用內官二監板木一半比照司禮監杉條木前例通行、龍江廠辦解、一體照上江二縣佑簿筭給、行本部司属官、每次會同各監委解官免赴蕪湖。 俱在龍江廠公同印烙。 仍會同廵視九庫科道官查驗以絕弊端、呈乞議題等因案呈到部、臣等看得本部奸弊。 莫甚于召買板木。 而板木之弊。 莫甚于蕪湖。 各商葢因先年議過多。 是以奸商鑽刺。 棍徒詐騙。 本部召買之舉。 適為奸宄媒利之端。 積弊相仍、巳非一日、今 聖明在上、百獘盡釐、豈容因循、不為釐正、况本同價異、委非法紀、既經該司查議前來相應題請伏乞敕下工部、再加查議、覆候命下咨行、本部自萬曆十年為始、將前御用內官二監三項板木、每年先期行蕪湖廠主事楝選真正多木商人送部? 門? ?? 認隨押? ?? 卑? 筏赴龍江廠本部照例委司官一員、會同南京內守備、選委廉幹監官、公驗合式板木印烙、仍會同巡視九庫科道官查驗無弊、通照上江二縣時佑簿筭價、一半行蕪湖、一半行節慎庫、各支給倘時價不同、不妨隨時增减、務使上不虧官、下不病商、如有奸商、仍踵前弊、或紏黨抗阻、及火棍生事、詐騙害人者、悉聽本部拏送法司、照例從重究遣、庶委官免跋涉之勞、商人省供億之費而奸徒無擾害之端矣、再照前項板木、原係 上供本不可缺、但查嘉靖三十一年以前、每年司禮監止取杉板六百塊。 近年加杉條木五千根。 御用監先年止取板木一千六十根塊。 近年增至八千六百餘根塊。 又加大杉條木五千根。 內官監板木。 隆慶元年巳奉詔停止。 近復取解如前。 由此觀之。 則今日板木之數。 其中豈無可省。 或應少緩者乎。 况該廠木價、俱借支漕船料銀、歷年拖欠、至四萬七千餘兩、年復一年、後將難繼、合無併敕工部查議 上請、擇其萬不容巳者、每年一運、將可省者停止、可緩者間歲一運、如一年省銀數千則十年可省數萬其於 聖明節財之一端未必無小補矣   ◆書   與湖東道沈少參書   與譚二華大司馬書   ○與湖東道沈少參書 【 築坡】   竊惟撫州之水。 來自建昌。 至撫城東南上流十里。 注為數丈長河灌田百千頃。 即臨川之五六七都田也。 其泄水之口曰曾坊口白公廟口珍珍坪江口祝家港口等處。 分泄於東方以殺水勢。 故水自南來至城邊。 其勢稍緩。 乃引之遶東門以至北而西為城濠以固城池之勢。 此古人有千金坡之築也。 城之四門皆水邑名臨川。 有自來矣。 近年以來。 上流泄水之口淤塞。 湖水乾涸。 則上流水不注湖。 而千頃之膏腴歲無灌溉。 民以失利。 上流既塞。 則水勢奔湧。 直下徑從東注。 而千金坡之决口。 始為難塞。 水既東入决口。 則不能遶城以注文昌橋。 而城濠之沙日高以涸。 金湯之勢。 何所恃賴。 撫之水利應修。 此其大端也。 生近巡歷該郡、躬親踏看上流之水、曾坊等口、故迹可循長湖故道、堪灌民田、第須逐一開濬以泄其水、而興一方之永利、至下流千金坡原築堤口、則甚不如法、似有不容不議處者、今須先給庫銀採辦堅大石塊。 堆貯河岸。 又市長大樁松漸次釘下。 旁俱兩層中填石塊然後平鋪大石。 用鐵錠勾連。 其收頂去處。 止用斜坡中如夾脊。 兩傍低下少許。 仍比舊稍减五六尺。 使春夏水漲。 任其從上過去。 水退則可障留以遶城東。 取其五分之水足以固我城濠。 以通舟楫而巳。 往歲專於濬沙。 動費千金。 則隨濬隨塞。 徒為勞費。 若築不如法。 仍舊高峻以障狂瀾。 則隨築隨决。 亦萬無可就之理。 至於任事之人、最宜斟酌、必? ?絜巳率下、實盡心力以襄厥役、無惑浮言、無搖異議、庶幾一勞永逸、而利澤無窮、保障有籍、不至虛糜公帑、而重疲民力也   ○與譚二華大司馬書 【 錢法】   錢法乃足國富民之端也、某不揣鄙陋、竊循大疏、舊勘合倣而行之、緣江右從古不通錢法、始意其多有未便、幸仗洪庇、一運用而遂見流通、老稚欣欣相信市井貿易、無不以錢相往來、事在文移中、謹錄呈台覽、但所慮者、四方錢商未集以致各郡縣有司持官銀求之會省而省中有司、又懼其源之易竭、不敢令流於外郡、幾同遏糴、此豈太平監世景象亦豈經久之計哉、往兩都大司空僉為國家鑄錢無利嗟嗟此自販夫販婦交易相對者言耳、若國家以天下為度豈其然乎。 假如大司空議銀一分。 鑄錢五文。 乃七文用之。 若計旦夕則鼓鑄無利統長久而言則其利無窮今司計者每責効于目前豈暇求此是誠虧本二文無利矣。 不知以銀為錢非投水火類也。 銀一分故在天地間又加銅五文可當銀八厘又在天地間是一本而八息也利孰大焉夫銀不加添。 而鑛不敢啟。 徒有銷而無長。 此坐而盡銀之術也。 若以銀生錢是以銀為母而錢為子。 此不啟鑛而無日無地不收啟鑛之利也。 故欲生錢莫若令各省自鼓鑄。 自鼓鑄莫若令官開局而民鑄之。 夫鹽法非官自煑也。 海之人煑之而官給之引。 收之課。 則官鹽也。 不則以私鹽抵罪。 今若就藩司中擇一人不廢原務兼攝其事。 而以郡縣佐之。 民欲鑄者。 賫銅千斤。 或五百斤為一單。 投入官籍。 編號記載。 每單給一引。 藩司先印葢以為質。 曰官錢始得流行。 無引者以私錢抵罪。 官仍什而稅其一。 則亡官鑄冐破之損。 亡私鑄亂真之奸。 民得九足以益下。 官得一足以益上。 此不加賦而用自充。 不斂財而府庫自裕之道也。 翁有憂國憂民之念、倘以其說聞之政府、請於 主上、下議于戶工二部斟酌至當、詔賜通行鼓鑄、國計幸甚、民生幸甚、若此法可行、于從古未通之江右、而顧不能行于暫窒之諸部、未之有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三百六十一終 发布时间:2026-05-08 12:58:43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15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