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五十六 内容: 華亭陳子龍臥子 宋徵璧尚木 徐孚遠闇公 李雯舒章選輯   姚臺元可參閱   焦太史集(議)   焦竑   ◆議   備荒弭盜議   修史條陳四事議   ○備荒弭盜議   天下事有見以為緩而其實不可不蚤為之計者、此狃目前者之所狎視、而深識玄覽之士之所蒿目而憂也、則今之備荒弭盜是巳、嘗觀周禮以荒政十二聚萬民、諸散利薄征緩刑弛役、纖悉備具、而除盜賊即具於中、何者國富民殷善良自众。 民窮財盡。 姦宄易生。 蓋天下大勢。 往往如此。 昔人謂聖王之民不餒。 治平之世無盜。 此篤論也。 今 上統馭方內、仁懷義震、靡所不至、宜粟陳貫朽、民生阜康氛祲廓清、暴民不作矣、乃吳楚之東西、大江之左右、近而宛洛、遠而閩蜀、饑饉頻仍、赤地萬里、山岨水涯、羣不逞之徒、鈎連盤結、時戢而時動、此非盛世所宜有也、愚以為備荒為尤急。 古今備荒之說。 不可縷數。 總之修先王儲偫之政上也。 綜中世歛散之規次也在所畜積。 均布流通。 移粟移民。 裒盈益縮。 下也。 咸無焉而孳孳糜粥之設。 是激西江之水。 蘇涸轍之魚。 篾有及矣、試詳論之。 周官既有荒政為遇凶救濟之法矣。 而又遺人所掌收諸委積為待凶施惠之法廩人所掌歲計豐凶為嗣歲移就之法未荒也預有以待之將荒也先有以計之既荒也大有以救之故上古之民。 災而不害。 說者謂此非一時所能猝舉。 而中世歛散之規。 皆師其遺意。 可見施行者。 如李悝之平糴。 中饑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饑則發大熟之所斂說一。 耿壽昌之常平。 穀賤則增價以糴。 穀貴則减價以糶。 說二隋長孫平令民家出石粟輸之當社。 以備凶年。 說三。 此所謂中世斂散之規。 今之所當亟於修舉者也。 若旬月責州郡豐歉之數。 而移就之。 如劉晏之為轉運。 勸民出粟。 兼以官廩。 如富弼之在青州。 此臨事權宜之術。 非國家經遠之道也。 或曰今之進說者有欲立格勸輸。 別於進納優隆。 興崇義之獎者。 賑任公正。 不必在官。 主先臣丘濬之說者。 明禁翔踊閉糴者。 配如辛棄疾之榜湖南者。 子皆略之何也。 愚應之曰。 凡所以救荒而非所得為備也語曰禦隆寒者春煦而製罽氊。 蔽淫霖者晴旱而理襏襖。 苟平日無以待之。 而取辨於一時之權變。 其濟幾何。 况饑者嗷嗷以待哺。 主者泄泄而聽議。 迨及廩予巳半。 為溝中之瘠矣。 彼羸罷者能甘心以就斃。 其強有力者。 以為等死耳。 與其死於饑寒。 孰若乘時竊發。 少延旦夕之為愈也。 於是揭竿斬木。 一唱百和者。 棼棼不可遏矣。 夫無其備既可驅農而為盜。 有其備自可轉盜而歸農。 此在良有司一加之意耳。 倘備禦悉舉。 而猶有萑葦之警。 出於巨測。 有備則不荒所惠於民者多為所費於國者少我以義倉保甲相輔而行。 將德惠翔洽。 威稜震舉。 夫孰有以不貲之軀。 試必死之法者乎。 抑愚猶有慨焉。 夫民不必甚予。 第無敓之足矣民不必甚利。 第無害之足矣。 平居盡其衣食之資。 迨其死且畔也。 屑屑焉啖以濡沫之利。 此所謂晚也。 故必當當者仰體 天子德意。 奉法順流。 與之更始。 寧為不事繭絲之尹鐸無為矯詔擅發之汲黯寧為催科政拙之陽城。 無為賑饑發粟之韓韶雖比跡成周可漸致也何憂荒與盜哉若曰此業巳耳孰之而必更求新奇之說則非愚之所知也   ○修史條陳四事議   所論史事不減劉子玄   一本紀之當議 國朝實錄代修如建文景泰二朝少者垂四年多者七八年向無專記 景帝位號雖經題復而實錄附載未為是正夫勝國之君人必為紀以其臨御一時猶難冺沒所謂國可? ?烕史不可滅也况在本朝乃使之孫蒙祖號弟襲兄年名實相違傳信何據此所當創為者一也 德 懿 熙 仁四祖本朝發祥之始列於 高廟本紀之首如漢高之述太公光□之述長沙巳無可議至 睿宗獻皇帝似當一遵此例不必另紀蓋位終北面猶人臣之列事属追王無編年之體此所當附見者二也或當分而不必合或當合而不必分蘭臺石室之中自有定論但須經 聖斷乃可遵行   一列傳之當議竊聞舊例大臣三品以上乃得立傳夫史以褒貶人倫豈論顯晦若如所聞高門雖跖蹻亦書。 寒族雖夷鰌並詘。 何以闡明公道。 昭示來茲。 謂當貴賤並列。 不必以位為斷一也。 世傳吾學編名臣錄之類多。 係有名公卿。 至權姦誤國之人。 邪佞欺君之輩。 未一紀述。 今循此例使巨惡宵人。 幸逃斧鉞。 史稱檮杌。 義不其然。 謂當善惡並列不必以人為斷二也。 累朝實錄稟於總裁。 苟非其人是非多謬。 如謂方正學為乞哀。 於肅愍為迎立。 褒貶出之胸臆。 美惡係其愛憎。 此類實繁。 難以枚舉至於野史小說尤多不根。 今歷世既多。 公論久定。 宜乘此舉。 亟為改正。 三也。 一職官之當議。 國初修書多招四方文學之士。 不拘一塗。 近日內閣題請實合此意。 但世道日衰。 人情不美。 未得學行之人。 徒為奔競之地。 其於纂修。 無益有損。 况今承明著作之廷。 濟濟多士。 供事有餘。 寧須外索。 中惟星曆樂律河渠三項。 非專門之人。 難於透曉。 宜移文省直。 訪有精通此學者。 或召其人。 或取其書。 史官就問。 大加刪潤。 以垂永久。 此外决當謝絕。 勿啟倖門。 至史館兩房中書。 本供繕寫。 今始事之日。 方繙閱遺文蒐討故實下筆之期茫無影響謄錄之官安所用之而巳竊大官之供同太倉之鼠甚属無謂似當暫為停止俟他日脫稿之後經總裁改定方可取用量為資給不但冗費可裁。 而亦僥倖少抑。 一書籍之當議。 古之良史多資故典會粹成書。 未有無因而作者。 即今金匱石室之中。 當備有載籍以稱昭代右文之治。 臣向從多士之後讀中秘之書。 見散失甚多。 存者無幾籍。 令班馬名流。 何以籍手考之前漢郡國計書先上太史副上丞相後漢公卿所撰初集公府。 亦上蘭臺。 史官所修。 於是為備。 國初 聖祖伐燕。 属大將軍收秘書監圖書典籍。 太常法服祭器儀衞。 及天文儀象地里戶口版籍。 既定燕詔求遺書散民間者。 永樂初從解縉之請。 令禮部擇通知典籍者四出購求遺書合。 無倣其遺意。 責成省直提學官加意尋訪。 見今板行者。 各印送二部。 但有藏書故家願以古書獻者官給以直。 不願者亦抄寫二部。 一貯翰林院。 一貯國子監。 以待纂修誦讀之用。 即以所得多寡為提學官之殿最書至置立簿籍。 不時稽查。 放失如前者罪之不貸。 此不但史學有資而於聖世文明之化。 未必無補。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百五十六終 发布时间:2026-05-09 15:10:00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16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