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七十五 内容: 華亭徐孚遠闇公 宋徵璧尚木 陳子龍臥子 李雯舒章選輯   蔡樅季直參閱   兩淮鹽政編二(議)   袁世振   ◆議   鹽法議五   鹽法議六   鹽法議七   ○鹽法議五 【 此一條論行塩次第及釐弊要窾】   問欲行今法次第當何如、曰惟刊定積引名冊為第一義。 其次則刊定邊引名冊。 其次則節清商賄以速掣摯。 其次則嚴禁月利以速運賣。 其次則查刷所書之弊以公派口岸文冊。 而行塩之事畢矣。 乃預關南京引目預行南京戶部改鑄引板、尤為急務、此行法之次第也、葢預關引目。 非但為邊商。 邊商携倉鈔到淮。 倘即有引目填給分賣固善。 恐一時引目未即關到。 則運司先將庫銀給發邊商。 早得回邊。 速辦下次塩糧。 斷不可以引目未到。 使之需次窮旅。 致悞國課然則倉鈔可以速售。 固不俟預關引目之至矣。 而預關引目。 則全為內商行本年之正塩而設。 葢內商欲行本年之正塩。 而不得本年之正引。 則何所據以行塩。 如明年行四十五年見塩。 則須得四十四年見引。 今審各邊商所中未賣引。 見在手中。 未卸與囤戶者。 大約止有四十餘萬。 則又皆三十九年至四十三年倉鈔耳。 安所得四十四年鈔勘。 以為關引之地耶。 所以謂之預關者。 其肯綮全在于此。 該運司奉欽依到日、且據各邊商手中倉鈔未投、賣與囤戶者、自三十九年至四十三年四十餘萬引、先將庫銀。 每引五錢五分。 先與邊商庫銀者使其倉勘一至不待守候可以得利不至為內商囤戶乘急而賤取之則邊商不困而邊儲亦有賴矣給與邊商回邊。 以五錢辦正課。 以五分為腳費。 雖絕無利息。 此時且急于解懸。 俟行五六年後。 內商獲利。 然後漸加引價。 加至六錢五分。 如曩日所定倉鈔價數即止。 再不必加以重內商之困。 且令書商鑽占囤戶垂涎以奪邊商之利也。 引價既給。 仍先于該庫備價起紙速往南京關到丙辰年一年引目到司。 照新刊積引名冊。 派與內商下塲支塩。 仍即追引價及紙價補還該庫。 其引背務將借用某年倉鈔填註明白。 倘各邊商見鈔足用則巳。 如不足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額數。 則將囤戶之引。 照刊冊序次撥賣、以足額數。 此明年一年法令初行。 姑且齊其不齊。 以至于齊。 不得不爾。 若四十六年行引。 則預令各邊商皆中四十五年倉鈔。 務足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之數。 該司預關引目預徵引價。 皆斷自本年為始。 不得有一引之參差。 乃為復 祖制行塩本意耳。 其四十四年巳前未中塩糧。 各餉司及運司俱清查明白。 挨年順序。 刊一逋欠名冊。 俟五六年邊價漸加。 仍照各邊所欠分數。 如民賦帶徵二分。 至積引疏通之後。 即將此引序行。 以補淮上停壓兩年有半之課。 此一舉而兩得之者。 若南京戶部引格模糊、從來巳久、年號漫難、撿覈追銃、徒為故事、人皆謂每年改刻木板為便不知 祖制原係銅版。 未敢易而為木。 但如各衙門印刓改鑄之例、今請 旨明白、即行南京將各運司銅躊引版年久朦糊不明、盡行改鑄以新耳目、自明年為始、所行者係今年之引、另刻一木戮橫列萬曆丙辰年兩淮運司塩引十一大字、打于引頭、其引紙比舊稍長半寸、以便戳印、戳完足數即毀之、每年如此改刻、但改木戳而不改銅版、引上仍用部堂及部司二印顯明辨、後面多留餘紙、令各衙門逐節填註、某字號勘合、邊商某人中到、某年某項塩引、某官榜派、某字號榜簿內商某人承買、某年月日下塲支塩、某年月日到橋上堆、某官驗放、某月日過關抵所某官掣摯、水商某人成交解綑、某官督綑、某月日江浦京掣、某官查驗、某月日領水程至某省、某口岸發賣某月日到某府州縣投驗、某月日某府州縣追繳訖、俱要逐行指頂大字、開寫明白、此則一封之中。 次第了然。 一引之中。 月日畢載。 老引弊引。 何從攙插。 雖稍費紙筆。 其實大省侵蠹。 所關疏理、甚非渺小、若往日舊引字樣糊塗、不可識認、紙復澆薄、印且無文、以致投驗之時、毋論場官廵撿、莫能別其真贗、故引版新式不可不更紙張堅厚、不可惜費、此皆預關引目中頭緒也何謂刊定積引名冊為第一義、葢既令以一舊引行二新引。 倘各商所積舊引。 不先嚴覈。 則積弊滋蔓。 清絕無期。 夫舊引之不可致詰久矣。 其根實始于單法。 夫所謂儀字七百幾十幾單、淮字三百幾十幾單者、雖有巧歷。 無得而稽焉。 往行套搭。 則不得不用單法。 前單套後單。 後單搭前單。 單□各定。 則賄消者難于撥補。 於是受借庫之窘。 事緒繁多則影冐者巧於負蘙。 於是叢老引之姦。 層疊預徵則取償者。 緩邀月利。 於是慢行塩之令。 弊端無盡。 皆自單法貽之。 今既行新引。 則套搭可以不用矣。 套搭不用則單法可以盡絕矣。 惟淮南每單以八萬五千為數、淮北每單以五萬五千為數仍舊不改、若某單套某單、某單搭某單、一切剗去、另刊新冊、查兩淮商人所積舊引、審其巳納餘銀、巳完引價者、列于冊前、止納餘銀。 未買邊引者次之、逐張清查、果無別弊、然後挨年順序大字寬行、明白開列、只許用一的名趙甲錢乙、不許用即名詭名冐名頂名之類、即引巳質當、只用原名、以便臨期僉點派自庶無詭弊、一商不得越次一引不得紊序、淮南自為一冊、淮北自為一冊。 于刊冊時。 即審各商有無消乏。 如果係消乏。 力不能買新引完新課。 則壓于冊後。 俟積引疏通盡完。 亦許序掣不令付流水也。 此冊既定、每年運司預關引目到、司據冊編僉、自無攙越、從來額數、每年中引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淮南常行五十二萬九千二十四引淮北常行十七萬六千一百五十六引、近例行九十萬、分為十二單、今仍據此分單、淮南八單、每年共該行引六十八萬、以新引五十二萬九千二十四引僉點舊引十五萬九百七十六引、共足六十八萬之數分而為八、每單該舊引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引、新引六萬六千一百二十八引、共八萬五千引為一單數、其舊引以改行小塩之法剖之、則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引、加倍僉點應照刊冊次序、每單實點舊引三萬七千七百四十四、而派新引六萬六千一百二十八、與之搭配兼行、單單皆然、此淮南之定數也淮北四單、每年共該行引二十二萬、以新引十七萬六千一百五十六引、僉點舊引四萬三千八百四十四引、共足二十二萬之數、分而為四、每單該舊引一萬九百六十一、新引四萬四千三十九、共五萬五千引為一單數、其舊引以改行小塩之法剖之、則以一萬九百六十一加倍僉點應照刊冊次序實點舊引二萬一千九百二十二而派新引四萬四千三十九與之搭配兼行、單單皆然此淮北之定數也。 此冊一定。 則姦詭易清凡插單加額之弊。 賄消借庫之弊。 躲買邊引之弊。 一切剗絕。 此刊定積引名冊。 為宜首加之意者也。 至刊定邊引名冊尤有不可緩者、葢今日兩淮邊引。 有巳投賣與囤戶者。 有尚在邊商手中者。 自邊囤不分。 近日兩淮所行新引。 皆囤戶之引以一錢七八分收之。 賣銀八錢五分邊商巳為側目。 乃中出新引見求以一錢七八分售買。 而又不可得。 各邊食塩糧日匱一日。 微獨二商受害即九邊亦受囤戶之害矣其實為囤戶者。 無甚大罪也。 諸所收買邊引可遂追沒乎。 該運司亦盡查出。 挨年順序。 另刊一冊。 凡內商之行舊引也。 有納過餘銀巳買邊引者。 即自行引掣塩。 其有納餘銀而未買邊引者與夫淮揚二府食塩買引。 則挨年順序買此引支塩掣運。 此引之價。 一槩以四錢為則。 葢囤戶之獲利厚矣雖守支不為不久。 但令子錢倍蓰而足矣。 不得與見在邊商手中者正價五錢外加五分腳費同例。 邊商雖外加五分。 豈足償使費乎。 此冊一定。 庶乎邊商賣新引。 囤戶賣舊引。 各自分途。 瞭然易見其邊商新引。 年行一年。 不必復入此冊。 以增纏繞。 是刊定邊引名冊。 亦行塩之要節也。 此後則以速掣為要。 欲速掣摯。 非清商賄不可者。 姦商罔利。 全在阻掣。 自分引而後。 節節有賄節節有弊。 即一榜派也。 視塲分之遠近肥瘠。 為各商之行求去取。 今榜派既有專官。 即姦書不得恣派。 派畢赴塲。 三分司及各場官嚴緊督催竈戶。 不得拖騙正塩。 商人不得多築大包。 速運出塲。 早抵橋壩。 既到橋壩矣。 不許賄橋壩吏書。 以單次未滿為延。 既呈單矣。 不許賄運司吏書。 將底馬故捱不申。 既呈底馬。 不許將廠塩故捱不捆。 塩既捆矣。 掣既完矣。 不許將引目送司逗遛不領。 似此行塩則如流水矣盖速則國課易足而奸弊不生前單既盡後單隨下前單掣完後單隨掣掣畢即便解捆捆完即使裝連倘在京掣稍遲責在解捆解捆稍遲。 責任掣塩掣塩稍遲。 責在放關。 放關稍遲。 責在放橋。 到橋到壩稍遲。 則又責在三分司之與塲官。 各有職守。 互相規責。 此在塩法御史嚴為懲警。 不少假借。 然後能清商賄以速掣摯。 法行如流。 而國課不滯矣。 然掣摯所以不速者。 全由水內二商約納月利。 故運賣遲而單額欠耳。 葢水商自儀所開價後。 巳定內商堆塩矣。 然尚未掣摯解捆也。 使內商能速掣交與。 豈不兩便。 乃水商窺探行塩地方塩賤。 不欲運去。 恐價值一時難增。 直通內商使緩。 待江廣等處地方塩價踊貴。 然後運去。 且許以月納利息。 內商豈不樂從。 故堆塩少有者。 無復運足之期。 未過橋壩者。 無復急運之念。 直至水商信到。 而後急急運所聽掣解捆。 使人人前此能以此急急解捆之心。 早交水商。 則單額何至壅滯乎。 故痛懲月利。 則前此而掣摯自速。 後此而運賣不遲。 為行塩之一喫緊也。 至于口岸文冊、司鹺之官、從來漫不加意、近查各運司行塩數目。 有絕大首縣、止行三四百引者、有彈丸小縣、反行三四千引者、本部方據銷繳、以定考成、不倫如此參罰何施、如兩淮運司口岸冊、大抵解捆官聽憑塩所積滑書手、通同水商。 任意擇地。 其塩可多行之處或以官護私塩而不肯往於是求少派以自便其塩。 不可多行之處或以土俗淳懦而爭為趨於是任多派以病民。 且夫戶口之登耗。 商情之趨避。 惟本地方官知之。 彼解捆官。 即未必皆不肖。 安能盡知遠方事。 莫若以口岸之多寡。 付之彼中之塩道。 塩道取原定之成額。 查其該屬某處。 許大幅員。 而塩引反少。 某處壤地褊小。 而塩引反多。 行該府州縣務要劑量地宜。 裒多益寡。 責取各商認狀、存縣具結申道、道申塩院、院行兩淮塩道、發解捆官、按此編次口岸文冊行各省直、則據其所認之數即可責其所銷之數此後水程違限。 銷引踰期。 該道按季提取吏書嚴比。 摘其逋額之甚者。 解院赴比。 然後以考成之法。 隨其後則各該有司。 不得以偏多偏寡。 歸怨分派。 參罰公平而銷繳自無不速矣。 雖然、肅法清賄。 諸商之隱疾雖消而加罰割沒。 鹺政之駢枝宜省。 加罰割沒不過以釐弊而官司因此以借補國課非設法之平也葢此二者原非有意厲商。 不過因正課稍詘。 借此裨助耳。 今諸商憊極。 倘額課巳足。 則科算違限。 情亦可矜。 每引加罰二錢。 務當其罪、勿槩科罰可也、割沒常取盈十萬餘兩。 商人預度不免。 益恣夾帶。 與其厚割沒以益私塩孰若取正單以通額課則如十五年明旨依擬輕減可也。 如是則商病全甦、官課恒足矣、   ○鹽法議六 【 此一條論采酌邊內諸商條議務歸平允】   且夫法制既敝、則議論叢生議論叢生、而法制因之愈敝矣、今自淮塩壅阻、在上則欲增、在下則欲減、在內商則欲行舊引。 在邊商則欲行新引。 在囤戶則欲假邊商新引之名。 而操內商舊引之利。 試列陳其槩焉、何謂在上則欲增也。 御史楊選之言曰、兩淮商人正引歲七十萬兼之收買餘塩、葢每歲一百四十萬小引耳、然竈蕩物力、歲可辦塩三百萬引、自商人收買之外。 未聞有停蓄坐待消化者也。 即每歲擒獲私塩、亦必賣與民間、夫以三百萬引之餘塩。 加以七十萬引之正課。 年年用盡。 則兩淮行塩地方。 歲食葢三百七十萬引矣。 而顧止以一百四十萬小引為歲行。 豈非官塩行五分之一。 而私塩行五分之四哉。 詹事霍韜、亦謂兩淮行塩地方、南盡江楚、西抵河南東盡東海、地方數千里。 人民億萬家。 歲仰食只七十萬引饔餮安所取足乎。 無怪乎私塩橫溢。 而塩價踊貴也此皆謂引塩數少。 欲盡去私塩。 增行官引。 言可徵信者。 故近歲淮南雖極壅滯。 然自正額八單外。 聞其夾帶。 尚猶不下八單。 然則兩淮單引。 非必不可增明矣故近議欲解套搭。 有為加斤之說者欲于每引五百七十斤外。 再加帶塩一百五斤。 賣銀八錢有奇。 以完額課。 免套搭。 此亦酌量出產之多。 與行塩之廣。 而為此論。 顧審以今日之勢。 又有不得不為之劑量于其間者、所謂在上則欲增如此、何謂在下則欲減也、往歲姦商夾帶盛行、單掣稀少、故套搭雖苦。 猶可坐邀月利。 今淮南行八單。 則掣摯稍密。 益以夾帶。 行之江楚。 則塩稍多而價稍賤矣於是率而倡為減單減斤之說。 為減單之說者曰、八單徵解、從來舊規、但失去南贑等府、仍行八單、故塩賤不售、今宜改每歲止掣六單、又每塩一斤、宜令江廣定價一分、庶乎易行、即少掣塩一十七萬引、似于課額不敷但每引餘銀七錢之外、再加徵二錢三分、則以六單之名、而得八單之課、不憂缺額矣、顧行引無邊囤之分、二商鮮利賴之實、減掣雖便、貴賣何堪、未見其可也、為減斤之說者曰、法行八單、單數不可減也、其惟減斤乎、每歲淮南務行舊引二單、新引六單、須足八單之數、舊二單共十七萬引、照舊每引以五百七十斤為率、惟新六單五十一萬引、每引減作四百斤、加帶十斤、每引減去塩一百六十斤、其餘銀則仍舊七錢、共該三十五萬七千兩、加淮北十三萬兩、食塩餘銀三萬兩、新舊八單、割沒約十萬兩、共得銀六十一萬七千兩、而額課裕如矣其所費本、每引餘銀并加帶共七錢五分、又買新引三錢五分、并買塩包索割沒諸項約銀九錢五分、共成本二兩零五分、捆塩四百一十斤、過所賣與水商、每兩以一百七十八斤算、凡得價二兩三錢、除本外、每引獲息二錢五分、自謂率此而行、則八單無壅、三商均利矣、然塩以法稱、謂軌于正路、不以權宜隳 祖制、操以平衡、不以方便啟私竇、每年邊中引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引隨到隨賣、塩隨運隨掣、所謂 祖制也、塩法雖壞。 倘一稟成憲。 消息而行。 決不大敝至此。 數十年來。 凡套單也。 預徵也。 虛搭實搭也。 新舊兼行也。 皆所謂權宜苟且之法。 法愈變而弊愈滋。 皆由去 祖制遠耳。 今減斤之說。 倘亦所謂苟且之法非耶。 其意之所主。 秪圖塩少則便于夾帶而巳若夫割裂憲章。 使良法日隳。 損削邊價。 使塩糧日詘。 侈言割沒。 使私築有藉。 減塩踊值。 使民食滋艱。 皆所不暇顧矣。 又有欲減作四百五十斤者、其說每兩、儀真定價一百四十斤、合成舊規、每引塩賣銀三兩二錢二分之數、每小包塩解成六斤六兩合成、今每引塩解七十包之數、江廣定價每包塩六分六釐、合為一分一斤塩之數、不必加增餘銀、不必六單行塩、而國課可辦、套搭可免矣、此說削塩大輕、增值太重、于國法人情、通屬未便、與前減單減斤之說、法雖不同、機智則一、然審今日之勢、亦有不容不察其情而采用之者、所謂在下則欲減如此、何謂在內商則欲行舊引也。 其言曰、 朝廷預借商銀四百餘萬、今不言借而言徵、惟徵之一字。 可以行法。 故執敲朴以鞭笞之、預徵于十年之前、又套搭于十年之後、慘刑血比、總為歲解、歲解不足、勢必責逃亡于見在、橫徵不巳、將復驅見在為逃亡、其所以兔脫未能者。 惟陳陳舊引。 為祖父積累之艱。 倘得蚤為銷掣。 掉臂而去如遠坑穽耳。 其專欲舊引之亟行者勢也。 但欲行舊引。 則不顧新引。 明為虗搭而不問倉勘。 任情減價而罔惜邊儲。 此其視邊商不啻秦越。 則其挾私之可恨者也。 何謂在邊商則欲行新引也、邊商之困、至今而極矣、往歲携倉勘至兩淮、卸之囤戶、尚賣銀二三錢、今求一錢七八分而不可得、於是有抱空紙回京。 投之部堂者。 有相率哭愬部堂彌留歲月。 不敢回邊者。 恐回邊則又拘比次年塩糧。 嚴刑楚毒苦倍重囚。 此皆由新引不售耳倘新引可售。 即得凑辦下次國課。 刑迸可甦。 則欲新引之亟行者勢也。 但欲行新引則不顧舊引。 終日執龐都御史刊碑為說。 彼邊引之價雖勒三等。 要須舊引可掣。 倉鈔方疏。 今舊塩壅積而嘵嘵以八錢九錢之價責之。 此其視內商。 不啻寇讐。 則其挾私之可恨者也。 何謂在囤戶則欲假邊商新引之名。 而操內商舊引之利。 囤戶者積邊商之引乘急射利。 以一錢七八分收之。 至守支巳足。 而內商仍出八錢五分買之。 近兩淮新舊兼行。 動謂新引為邊商蘇困其實祗為囤戶倍息耳今四十四年八月。 審各邊鎮商人本年尚未開中一引。 其四十三年以前。 直至三十九。 各邊倉鈔止、約有四十萬。 未得賣與囤戶。 尚在邊商之手。 此正邊商之新引也臣所謂見行正引者。 行此引耳。 然臣初意本謂四十五年行引。 即以今四十四年所中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謂之新引。 今各邊壓欠不完。 即四十三年惟大同一鎮全完。 以前年分。 或完或欠。 缺額甚多。 總欲恤邊商不使利歸于囤戶不得不權以見在邊商手中者為新引葢法令初行。 不能齊一。 且據見在者行之。 該司預關丙辰年引目到司。 引背註明係某商中某年倉鈔。 暫抵四十四年引目。 另造一冊登記明白以便後日查行補中。 此亦權宜之法耳。 其實欲行臣法。 務令畫一。 今年往矣當斷自四十五年為始。 令各邊商所中淮塩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 當年務要全完。 以便四十六年行掣。 此如民賦。 正徵其四十四年以前所欠未中引鈔。 令各邊餉司查其的數。 另造一冊呈部。 又令兩淮運司將四十四年以前各邊商未到倉勘。 亦查一的數。 另造一冊呈部。 務與餉司相合。 此如民賦積欠。 今當困憊之極。 難遽同民賦帶徵。 姑俟五六年後。 此法漸為疏通。 兩商均利則于邊引五錢五分之外。 漸加至六錢五分。 使其稍沾利息。 然後如民賦。 照各鎮所欠分數。 每年帶徵二分。 俟內商積引疏盡。 即將此引接續行掣。 徵解餘銀。 以補兩淮停壓兩年有半之數。 其每年正引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 務于行引前一年責令各邊商全完不得少一引也如是則正徵帶徵。 頓漸有緒。 商既不苦。 國課亦完。 若如近年囤戶專利之弊。 賤收邊引。 而邊商困。 厚索內價。 而內商困。 又動假邊商名目陳告疏通。 即司鹺之官。 亦為其所困。 而不知孰為邊孰為囤。 商病莫瘳。 國課愈壓。 夫朝廷良法。 自不料理。 而使囤戶專利。 且至貽害無窮。 此豈可不亟為之易轍哉、以上諸項。 人情願欲。 各自不同。 如臣正行見引附疏積引之法。 似亦可謂變而通之。 與時宜之矣。 何以言之、每年行九十萬正單。 此外絕無所加。 雖知其塩之可增。 而不欲過增。 以為商厲也。 是善得增之意也正引照常每引五百七十斤。 惟積引十九萬四千八百二十斤。 每引加鹽一百四十二斤。 剖行二引。 積之則增四萬引有奇。 此非多溢額外。 是明知商之欲減。 而不敢過減以為地方病也。 是善得減之意也內商欲行舊引矣。 今淮南雖行舊引三十四萬。 而不免于套搭臣今令兩淮行舊引三十八萬九千六百四十引。 而套搭盡除。 又令超掣新引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 而獲息過倍。 是通內商之情也邊商欲賣新引矣。 今淮南雖行新引三十四萬。 然皆囤戶之引非邊商之引臣今以在邊商手中者為新引。 從今以後著為令甲。 凡內商明年行掣。 必買各邊鎮今年新中倉勘。 則邊引速售。 邊糧不虧。 是通邊商之情也至于邊商破產業以中正引。 內商破產業以納餘銀。 而囤戶獨操奇贏之利。 似應追引貯司。 序發內商。 減價掣塩。 姑念去本雖微。 守支亦久。 准賣價四錢。 凡內商行舊塩與淮揚二府行食塩。 埃年買則序買囤戶之引。 其邊商新中額引。 則令內商買行新塩。 囤戶不得攙越阻壞塩法。 此在運司之官。 分別嚴明。 邊囤無濫。 庶免邊商陳愬。 貽禍塞庾。 此通囤戶之情也在于行法初心。 可謂無遺憾矣。 顧再有略須審訂者。 其增減塩斤之說乎。 葢諸法紛紛。 所以未盡善者。 惟舍 祖制以就權宜。 故久之無有不弊耳。 臣今之法。 正行見引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 此 祖制也。 附行積引十九萬四千八百二十引。 凑成九十萬為十二單。 此定例也。 至如塩斤之稍有增減。 眾論不同。 不妨畧為推敲。 務求平準。 雖因時損益。 而本法卒不可易。 葢歲行十二單九十萬引。 每引以五百七十斤為率今為疏其積滯。 而加塩四萬八千五百三十四引零六十斤。 此不過如曩者標塩數耳。 倘司鹺者力搜夾帶。 嚴禁私販。 豈此四萬餘引。 遂為漲溢于地方乎。 胡為行塩之商但利于減不利于增也胡今之紛紛陳說者但有減法無有增法也則又反覆思之。 其意主於塩少。 便于夾帶。 不必言矣。 但減單者寧願九錢三分納餘銀。 減斤者寧願視常價減賣九錢而仍願納餘銀七錢。 其情亦微有可諒者。 茲姑與之稍議減焉。 每歲正塩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 每引五百七十斤。 賣價三兩二錢。 此舊則也。 今俯采輿議。 姑減價二錢。 止賣三兩。 每包許減塩三十六斤。 止重五百三十四斤。 共減塩二千五百三十八萬三千八百八十八斤。 以每引五百七十斤計之。 共減引四萬四千五百五十引零三百八十斤。 所行積引十九萬四千八百二十引。 剖而二之。 而每引加塩一百四十二斤。 以五百七十斤計之。 該加引四萬八千五百三十四引零六十斤。 今以所減銷其所加則與每年單塩斤數相符差多引千計耳雖謂之無加可也。 如欲再減。 則每引價銀再減二錢。 亦可每包止賣二兩八錢。 其塩又減三十六斤。 每包止重四百九十八斤。 則視每年單塩斤數。 又減二千五百三十八萬三千八百八十八斤。 又減引四萬四千五百五十引零三百八十斤雖謂之大減可也又據塩法道臣疏引議中、謂九十萬引外、有江南上元江寧等六縣每歲額行食塩四萬二千四百二十八引、每引納餘銀七錢、例不解京、則是兩淮九十萬額塩外。 每歲又多行此匹萬餘引之塩矣。 臣查三十六年、兩淮塩法事宜中、刊定江南六縣食塩引目、原在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額數之內、臣巳于食塩議中改正入于正額、餘塩亦凑正數解京、則兩淮諸商。 不獨歲增餘銀二萬九千六百九十兩有零。 抑且每年單數。 又減塩四萬二千四百二十八引矣。 雖謂之減而又減可也。 減至于此亦云極矣。 雖餘塩之銀。 淮南八錢。 淮北六錢。 正引之價。 槩定五錢五分。 如前所議。 不因減塩而少。 但彼減單者。 欲減至十七萬引。 減斤者欲減至十四萬三千一百五十餘引然後滿其所願。 恐江楚地方塩少驟貴。 而姦商坐邀月利。 則于鹺政因而大損。 未必不自此減塩基之。 泥彼期减十四萬有奇。 而臣三減至十三萬有奇。 俯就人情。 揆度事勢。 葢萬萬無不可行矣。 姑俟積引盡疏其塩與價復仍舊貫。 不可易也。 或又謂彼減斤之說、其舊引止願行二單而足二單不過十七萬引、即尚除淮北在外、亦何必行三十八萬九千六百四十引、而後為疏滯之法也耶如此則舊引合淮南北、但行本數十九萬四千八百二十引足矣、不必剖為二分、其塩亦只照舊包五百七十斤可矣其每引加塩一百四十二斤、亦不必用、如此則又減塩四萬八千五百三十四引有零、豈不于商情甚便乎、曰不然、 祖制之廢久矣。 必積引早疏。 而後憲章全復。 所以行小引正欲疏積滯以名銷之非以寔銷之也若不用小引則十年不能盡銷必待二十年矣上下均利如今小鹽之法。 每年行積引幾四十萬庶十年之間舊者盡通。 新者不滯。 二商咸賴。 國計漸充。 倘如眾言之淆亂。 不為據法而折衷。 苟利目前。 終無了日。 若依臣前議、則價貫仍舊、邀利既厚、况及早疏通、十年之後、每歲止行超掣正引而無滯壓積引、不但永為國利、亦永為諸商之利也、又况此法以舊為主。 舊引多行、則沾新引之利者速而普。 舊引少行。 則前者有早收之息。 後者懷濡滯之嗟此尤不可不為之慮者。 此審訂塩斤之說也。 或謂塩價既減四錢而餘銀仍舊八錢、毋乃非平乎、曰、近審商人之情、但得減塩、不辭減價、如減斤之說、費本二兩零五分、即減賣至二兩三、謂可獲息二錢五分、今但令以五錢五分買新引、比三錢五分多二錢、以八錢納餘銀、比七錢五分多五分、共多費本二錢五分、而塩價賣二兩八錢、則比二兩三錢、更多五錢矣、此外加帶五分、每年須酌量割沒多少、并餘銀八錢、倘足六十五萬六千之數則加帶即在八錢之內可也、倘不足、即再加銀五分而十斤之塩、亦不必加矣、彼謂賣價二兩三錢、可以獲息二錢五分、今賣二兩八錢、即又多去五分、尚可獲息四錢五分、此皆曲體商情、非以巳意增減之者也、又淮南之商、謂南北一體、何餘塩價銀在南七錢、在北五錢、今賣與水商。 南則折本甚多。 而北則獲利數倍。 謂宜一例上納餘銀、不知此項分別南北、起自何時、大抵正餘之價、隨時加減、原無定額、如淮南餘塩之價、近加徵至一兩四錢五分、苦極矣、此亦豈載在典制者乎、   ○鹽法議七 【 此一條論運司各官宜擇人】   今塩法所由廢壞。 若窮源論之。 皆行塩法之官也。 倘行塩法之官。 本清心以行儉政。 彼商灶安有不奉法者。 故國家所取于塩課者有限而塩官所取于商賄者甚苛自榜派下塲。 築包搭單。 掣摯解捆。 傾寶借庫。 以至京掣。 處處無非買囑。 事事皆須侈費所費愈侈。 則取償愈巧。 商弊愈滋。 宦橐愈肥。 而鹺政愈壞。 可為痛哭者此也。 謹以運司用人急務、宜更始風勵之說、詳與主爵者商焉、今夫塩課居國計之半。 與民賦並重。 司民賦者遷擢行取。 一無所礙。 獨奈何司塩課者。 一筦榷務。 便屬污曹。 春間計吏。 六運司之長。 察處與掛議者六人。 同副而下又無論矣。 此果苛求之耶。 若以贓汙法論處猶輕耳。 是何長民者之多賢。 而司榷者之盡不肖耶。 朝廷之事。 禮教刑名錢穀甲兵。 事體雖別責任則同。 唐宋名臣。 如程异裴休呂夷簡范仲淹輩。 無論其他即袁疏理以部郎建議特簡任之到未朞年而塩政煥然可觀則用人之効也銓司必以劣處之人作塩司吾不知其何心也無不起家轉運。 表著勳庸。 廼今時士夫一當錢穀之司。 歉然若有所凂。 而待之者亦曰某為善士。 勿以是累之。 夫錢穀果能累人哉方今邊儲匱竭。 閭井枵虗。 財為邦本。 立政在人。 正當選用英傑。 責成綜理。 使官有遷轉之慕。 人懷向進之思。 亟圖收拾。 猶虞其晚。 况今各運司所領財賦。 惟兩淮甲于天下。 塩課七十萬。 塩糧亦七十萬。 共一百四十萬。 為九邊額餉。 而歲修漕河塩河賑濟等銀二十萬。 貿易場塩四十萬是皆經由運司各官之手。 此其平準盈縮。 關係宗社安危奈何以污濁視也。 查近年諸運司遷除運使。 有不以滋議知府。 及豪華任子為之者幾人耶。 查同副分判。 有不以物望輕微者遷之。 及善營貲郎補之者幾人耶。 年來運使至分司多官。 除添註遷謫外有能以善狀聞。 以資敘擢者又幾人耶。 是當遷補之始。 巳預枳其前進之途。 人不為名則為利阿堵在前劣處在後。 如是而責之自拔難矣。 今以兩淮運司言之、毋論僚屬場官、六十餘員。 具瞻攸係、即本司吏書皂快諸役、數十百人、淮南北豪商姦灶積牙狡獪數千百人、積弊如海、千頭萬緒、莫可究詰、此非有剛介之操。 練達之士。 豈能于紛紜狡窟之中。 而卓然料理之當哉。 往御史戴金請敕行吏部。 今後兩淮運司員缺。 或于名望知府。 先舉擢用。 或于各部郎中。 越級超遷。 則朝廷待之者既踰常格。 而彼受之者益勵初心。 僚佐有所視效。 豪猾無所售姦。 裕商足國。 端不外此。 即近時條畫。 亦屢有簡才望。 隆體貌。 優遷擢。 諸議歷歷在案。 臣以為此官于係甚重。 當兩淮運使員缺之時。 銓除者深念朝廷二百萬錢糧。 經由此地。 稍破常格。 加意簡用。 宜如戴金越級超遷之議。 葢運使官階三品。 本為崇秩。 但人情厭薄。 匪朝伊夕。 倘仍舊階。 雖稱優以體貌。 終不能行。 莫若于陞轉之時。 越級選授。 如郎中有憲副俸者。 即超陞參政兼運使銜以勸勵之。 其在外轉。 即簡憲副有聲望者改陞參政兼運使銜。 另加專敕一道。 俾釐夙蠹疏理塩法。 庶官階既異。 耳目一新。 體貌全照監司。 展布自無撓阻。 俟廉幹著聲、考有成蹟、查照三品陞遷、或晉京卿、或擢藩臬之長、亦有往例可更僕數者、倘不其然、而府縣得以憑陵、司道忌為踰獵、事有掣肘之虞、官無超擢之望、自非患失乾沒、有不掉臂以去者鮮矣、此運使之當議者一也、以本司同副判官言之、朝廷建官、設參置伍、矧列繁署、詎有冗員、該司之事夥矣、其大者無如掣捆徵解掣摯、掣摯之事不委運司而委府佐縣正者以運司之官為不可任也既使之為塩官而又別委他官則運司誠贅旒矣何不高其選而重責之使名實相副耶多在秋冬、難以刻期取齊、委官多用別府佐貳縣正、動淹數旬、離局廢職、且天池一泓之水。 盤剝千艘。 巳掣之空船。 苦于重圍而不得出。 未掣之重船。 急于抵岸而不得入。 前官到所。 則責後單之越次而驅之下。 後官到所。 則憤前單之軋巳而爭之先。 彼此競掣。 往往成嫌。 何若于佐貳之中。 簡用一人。 專駐解捆廳以司掣務。 不論何單塩船。 亦不拘多寡隻數。 但一到所。 隨報隨掣。 則不惟河道常通而無壅塞之苦抑且易于撿察而弭夾帶之姦况冠紳無越塩之思。 共事泯囂凌之氣。 計莫便焉。 顧豈可令碌碌者處之耶。 又徵解一節。 有多索秤頭之弊。 有通同鑽鉿之弊。 有輕減成色之弊。 每解正額三十萬兩。 每錠五十兩零五錢。 今到太倉率皆輕減。 剋削甚多。 盡屬浮沉。 祗盈谿壑。 國儲冐其名實。 邊土怨入骨髓。 且消乏借庫。 尤多受賄。 從未比徵。 聽其展轉支吾。 迨至解期迫促。 仍復借庫。 今解又借十萬矣。 借日益增庫日益減。 不知何所底止。 此又豈可令碌碌者任之耶。 該司事務。 既屬叢遝。 各官佐理。 宜蕳才賢。 由今之道。 無變今之俗。 而能奏成效者鮮矣。 此本司同副各官之當議者二也。 以三分司運判言之、淮南二十五塲、綿亘八百六十餘里、淮北五塲、綿亘四百有五里、三十塲輿地廓遠。 幾當三大郡。 而以三運判總理之。 其間查理草蕩。 修舉倉廩。 催徵塩課。 則有督儲之責。 整飭兵備。 操練灶勇。 防禦塩盜。 則有清軍之責。 修明保甲。 譏察姦細。 禁遏私販。 則有緝捕之責。 照丁撥夫。 修濬塩河。 疏通塩運。 則有水利之責。 督察場官。 剔刷吏弊。 問理詞訟。 清查盤金? 敝。 禁伏暴總。 摘發隱蠹。 則有明刑之責。 此其事體繁重。 雖領以俊才。 猶懼不勝。 乃以貲郎任子及官箴巳玷者處之。 欲令不猫鼠商灶。 蠅狗羶逐。 庸可冀乎。 此三分司運判之當議者三也。 先年吏部三原王尚書、囚見各運司政弊叢多、若用此言運司其可為清流乎題准以二甲進士選副使。 三甲選判官。 及雜以考選前列舉人銓補。 三年查有成積曾經薦舉。 或節年考語俱優者。 如此□擢當時則可于今未見優異也宜以館職及臺省處之副使比照知州推陞各部員外郎。 判官比照知縣推陞各部主事。 一時人皆自奮。 各運司稱為得人。 今此例之不行久矣。 雖有欲策勵之人。 而未蒙異常之擢。 則亦終歸于不振。 又都御史龐尚用? 鳥疏請慎選塩官一欵、惓惓于運使之缺。 固當慎重注授其同知運副判官。 悉于正途內擇其敏達廉正者。 酌議選除。 通行申飭。 久任超遷責成。 其有不稱者。 即為官擇人。 早為更置。 不得以貲郎任子廁溷其間。 此兩議者。 非有更張。 難為破格。 以見破格之非難且如兵馬司從來不用正途。 自近日題用。 遂有以能官陞部者。 即臣部諸稅關。 額課多者五六萬。 少不過一二萬。 猶必擇才而使深虞隕墜。 豈以兩淮運司二百餘萬錢糧出產之地。 欲令會計盈縮。 平凖貿易。 使下不失商灶之心。 上不損邊儲之備。 所關係何如其重也。 而乃沿習近例。 盡授鄙劣。 興言至此、能無悼心、伏乞 陛下垂察安危大機、敕行吏部選用運司官員、運使官必如御史戴金越級超遷之議。 運同以甲科廉正有望者遷之、運副運判用二三甲進士及考選前列舉人授之。 俟有成績陞擢超等。 運使即內轉、或擢藩臬之長、運同陞司道善郡、運副判陞部屬、如聲實卓異。 仍照例行取。 以風髦俊。 如此、庶人心激勸、不自汙凂、塩政中興、捨是別無他策矣、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百七十五終 发布时间:2026-05-09 17:03:35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17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