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平第十六 内容: 本篇导读本篇以公平命名,主要是阐述君王处理政事,贵在公正平允。 太宗强调官员处事不公,奸邪之徒就有机可乘,正直的人难免受冤枉;然而官员处事公平,钻营的人就没有得逞的机会。 所以圣君任法不任智,任公不任私。 而要达到公正平允,就必须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 所以上君抚世,先其本而后其末,顺其心而履其行。 心情苟正则奸慝无所生,邪意无所载矣。 可以说政治教化是推行至公之道的关键,如此久而久之,吏治与社会风气就会焕然一新。 太宗初即位,中书令房玄龄奏言:『秦府旧左右未得官者,共怨前官及齐府左右处分之先己1。』太宗曰:『古称至公者,盖谓平恕无私。 丹朱、商均,子也,而尧、舜废之2。 管叔、蔡叔,兄弟也,而周公诛之3。 故知君人者4,以天下为心,无私于物。 昔诸葛孔明,小国之相5,犹曰「吾心如称,不能为人作轻重」况我今理大国乎? 朕与公等,衣食出于百姓,百姓人力已奉于下,而上恩未被于下。 今所以择贤才者,盖为求安百姓也。 用人但问堪否6,岂以新故异情7? 凡一面尚相亲,况旧人而顿忘也! 才若不堪,亦岂以旧人而先用? 今不问其能不能,而直言其怨嗟,岂是至公之道耶!』1 处分之先己:比自己先安排职务。 处分,分派工作、职务。 2 丹朱、商均三句:尧知道自己的儿子丹朱不肖,不能授以天下,于是废弃了他,而授天下给舜。 舜的儿子商均也不肖,舜废弃了他,把天下传给禹。 3 管叔、蔡叔三句:管叔、蔡叔都是周文王的儿子,周公的兄弟。 后来挟殷纣的儿子武庚作乱,周公旦承成王之命,诛武庚、杀管叔、流放蔡叔。 4 君人:统治百姓。 君,作动词,君临、统治。 5 昔诸葛孔明二句:诸葛亮为三国时蜀国丞相,故称为小国之相。 6 堪:能。 7 新故:新人、故人。 即新认识的人、老熟的人。 译文太宗刚即位,中书令房玄龄上奏说:秦王府的部下未获封官的人,都埋怨前太子东宫及齐王府的部下比自己先得到安排职位。 太宗说:古时认为最公平的,是公正而没有私心。 丹朱是尧的儿子,商均是舜的亲生儿子,但尧、舜废弃他们,不授予天下给他们。 管叔、蔡叔,都是武王的亲兄弟,但是周公旦承受成王的命令诛讨他们。 因此知道统治国家的人,要以天下为公,对人不能有私心。 以前诸葛孔明,是一个小国的丞相,还是说我的心像秤一样要公平,不能对人分亲疏,何况我如今是在治理一个大国啊? 我和你们,衣食来自百姓,百姓的人力已经奉献给上面,但是上面的恩惠还没有广施给下面的百姓。 现在之所以选拔贤德有才的人,正是为了让百姓安定。 用人只看他能不能胜任职务,怎么能因为是新认识的人或是老熟人就态度不一样? 凡是见过一面的人尚且自己觉得互相亲近,何况老熟人,能一下子忘记吗? 但是才能如果不能胜任,又怎么能因为是老熟人就优先任用? 现在不管这些人行不行,却只是说他们埋怨,这难道是最公平的原则吗? 赏析与点评古称至公者,盖谓平恕无私。 古时人们认为怎样才是最为公正的表现? 答案就是能集公平、忠恕、无私三者于一身。 简单而言,就是大公无私,以忠恕态度待人处事者便是至公。 贞观元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尝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门,出阁门后,监门校尉始觉1,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议2,以监门校尉不觉,罪当死;无忌误带刀入,徒二年,罚铜二十斤。 太宗从之。 大理少卿戴冑驳曰3:『校尉不觉,无忌带刀入内,同为误耳。 夫臣子之于尊极4,不得称误,准律云:「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者,皆死。」陛下若录其功,非宪司所决5;若当据法,罚铜未为得中6。 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 何得以无忌国之亲戚,便欲挠法耶7?』更令定议。 德彝执议如初,太宗将从其议,冑又驳奏曰:『校尉缘无忌以致罪,于法当轻。 若论其过误,则为情一也,而生死顿殊,敢以固请。』太宗乃免校尉之死。 1 监门校尉:隋初有左右监门府之设,掌宫殿门禁及守卫之事。 唐因之,监门校尉,即监门府的官员。 2 议:拟议。 此处是论罪的意思。 3 大理少卿:即大理寺的副长官。 唐代大理寺是负责判案断刑的司法衙门。 4 尊极:皇帝至高无上,称为尊极。 5 宪司:司法机关。 宪,法令。 此指大理寺。 6 得中:合乎法律。 7 挠法:曲解法律,破坏法治。 挠,弯曲、屈解之意。 译文贞观元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曾在被召见的时候,不解佩刀便进入东阁门。 出了阁门以后,走到宫门口,监门校尉才发觉此事。 尚书右仆射封德彝拟议论罪,认为监门校尉没有发觉长孙无忌不解佩刀入宫,罪该处死。 长孙无忌误带刀入阁,判处徒刑二年,罚铜二十斤。 太宗同意这个意见。 大理寺少卿戴冑驳议说:校尉没有察觉长孙无忌带刀入宫,同样是过失。 臣子对于皇帝,不能称过失。 按照刑律说:供奉御用汤药、饮食、舟船,发生差错不合乎制度的,都处死。 陛下如果考虑他的功劳,那就不是司法机关所能议定的。 如果应该依据法律,那么罚铜是不恰当的。 太宗说:法律不是我一个人的,是国家的法律。 怎么能因长孙无忌是皇亲国戚而要曲解法律呢? 复令拟定处理意见。 封德彝坚持最初的意见,太宗准备听从他的意见。 戴冑又上奏反驳说:校尉因长孙无忌而犯罪,按照法律罪行应该较轻。 如果论他们的过失,那么犯罪情节相同。 但是一生一死,量刑的差别太大,我斗胆坚执请求皇上考虑我的建议。 太宗才免去校尉的死刑。 赏析与点评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 太宗言明,法律并非他一人想怎样做便怎样做的法律,是整个国家的律法。 可见太宗以身作则,不以天子的绝对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欲建立法治精神的努力,跃然纸上。 是时,朝廷盛开选举,或有诈伪阶资者1。 太宗令其自首,不首,罪至于死。 俄有诈伪者事泄,冑据法断流以奏之2。 太宗曰:『朕初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法,是示天下以不信矣。』冑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 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太宗曰:『卿自守法,而令朕失信耶?』冑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 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 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孝大信。 臣窃为阶下惜之。』太宗曰:『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1 诈伪阶资:谎报官阶和资历。 2 断:断案,判决。 流:即流刑,流放遣送犯人到偏远地方服劳役。 译文当时,朝廷大力开展选拔推荐人才,有人谎报官阶和资历。 太宗命令谎报的人自首,不自首的治罪将处死刑。 不久有一个谎报的人事情泄露,戴冑根据法律判处流刑并将此案向太宗报告。 太宗说:我当初下诏令,说不自首的处死,现在根据法律判决流刑,这向天下表示我言而无信了。 戴冑说:陛下当时就杀掉他,就是臣下所能干预的事。 既然现在交给大理寺处理,臣不能违背法律。 太宗说:你自愿遵守法律,却让我说话失信吗? 戴冑说:法律,是国家用来向天下公布大信用的。 说出的话,只是当时凭喜怒发出来的罢了! 陛下一时发怒,想要杀死他。 已经知道不能这样,交由法律处理,这正是忍耐小的愤怒而保持大的信用。 臣私下替陛下珍惜这一点。 太宗说:我执法有失误的地方,你能够纠正它,我还有什么担忧的呢? 赏析与点评法者,国家所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 法律是国家对天下万民颁布的最重要信约;而君主的话,却是一瞬间喜怒情绪的宣泄。 所以,君主不能凭自己一时的情绪而破坏法律,否则就等同于摧毁国家与百姓之间的信约关系。 刑部尚书张亮坐谋反下狱1,诏令百官议之,多言亮当诛,惟殿中少监李道裕2,奏亮反形未具3,明其无罪。 太宗既盛怒,竟杀之。 俄而刑部侍郎有阙4,令宰相妙择其人,累奏不可。 太宗曰:『吾已得其人矣。 往者李道裕议张亮云「反形未具」,可谓公平矣。 当时虽不用其言,至今追悔。』遂授道裕刑部侍郎。 1 张亮坐谋反下狱:刑部尚书张亮为相州刺史时,迷信谶词,图谋叛乱。 后被人告发,太宗大怒,杀张亮,籍没家财。 2 殿中少监:唐制,殿中监掌天子服御事务,少监是其副手。 3 反形未具:谋反的形迹尚未具备。 指犯罪的证据不充分。 4 有阙:谓职位有空缺。 阙,同缺。 译文刑部尚书张亮被告发谋反罪下狱,太宗诏令百官议论处罚张亮,百官多数说张亮该杀,只有殿中少卿李道裕进奏指张亮没有具备谋反的形迹,认为他没有罪。 太宗已经大怒,终于杀了张亮。 不久,刑部侍郎的职位出缺,太宗命令宰相选择适当人选,但屡次上奏都不批准。 太宗说:我已经找到适合的人了。 先前李道裕议论张亮说谋反的形迹尚未具备,可以说是公正合理的。 当时虽然没有采用他的意见,但我至今追悔不已。 于是任命李道裕为刑部侍郎。 贞观初,太宗谓侍臣曰:『朕今孜孜求士1,欲专心政道,闻好人,则抽擢驱使2。 而议者多称「彼者皆宰臣亲故」。 但公等至公行事,勿避此言,便为形迹3。 古人「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4,而为举得其真贤故也。 但举用得才,虽是子弟及仇嫌,不得不举。』1 孜孜:勤勉而不懈怠。 2 抽擢:选拔、提升。 3 便为形迹:谓不受拘束地办事。 便,不受拘束。 形迹,原意是仪容行动显于外者,此指行动办事。 4 内举不避亲二句:语出《左传襄公二十一年》,意谓无论是举荐亲属,还是举荐仇嫌,只要所举荐者是贤能,则无所避讳。 译文贞观初年,太宗对侍臣说:我现在勤勉不懈地求取有德有才的人,专心致力于治理国家的策略,听说有好人,就提拔任用。 但议论的人总是说这些人都是朝廷大臣的亲人故旧。 只要你们极其公正地办事,便不必顾虑这些话,可以不受拘束地做事。 古人推荐自己的人不回避亲戚,推荐外人不回避仇人,是因为所推荐的是真正贤人的缘故。 只要提拔的是贤才,即使是自己的子弟以及有仇怨的人,也不能不推荐。 赏析与点评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 在推荐人才时,基于唯才是举的精神,就不必过于避嫌,若能切合需要,即使是自己的亲属,甚至是仇人,亦可以推荐。 换句话说,举荐人才,按才擢拔,须大公无私,不必避嫌。 发布时间:2026-07-02 15:50:15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74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