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喪親章第十八 内容: 子曰:「孝子之喪親也,【注】生事已畢,死事未見。 故發此章。 明皇注。 正義云:「此依鄭注也。」俗本「章」字作「事」,誤。 哭不偯,【注】氣竭而息,聲不委曲。 明皇注。 正義云:「此依鄭注也。」禮無容,言不文,【注】父母之喪,不爲趨翔,唯而不對也。 北堂書鈔原本九十三居喪,陳本書鈔九十三引孝經鄭注云:「禮無容,觸地無容;言不文,不爲文飾。」與明皇注同。 服美不安,【注】去文繡,衣衰服也。 釋文。 聞樂不樂,【注】悲哀在心,故不樂也。 明皇注。 正義云:「此依鄭注也。」食旨不甘,【注】不嘗鹹酸而食粥。 釋文。 此哀慼之情也。 疏曰:白虎通喪服篇[1]曰:「生者哀痛之亦稱喪。 孝經曰:『孝子之喪親也』,是施生者也。」鄭注云:「生事已畢,死事未見」者,邢疏云:「生事,謂上十七章。 説生事之禮已畢,其死事經則未見,故又發此章以言也。」云「氣竭而息,聲不委曲」者,邢疏云:「禮記閒傳曰:『斬衰之哭,若往而不反。 齊衰之哭,若往而反。』此注據斬衰而言之,是氣竭而後止息。 又曰:『大功之哭,三曲而偯。』鄭注云:『三曲,一舉聲而三折也。 偯,聲餘從容也。』是偯爲聲餘委曲也。 斬衰則不偯,故云聲不委曲也。」阮福曰:「更有雜記『童子哭不偯』,言童子不知禮節,但知遂聲直哭,不能知哭之當偯不當偯,故云『哭不偯』,正與此處經文『哭不偯』同。」又云:「曾申問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聲乎?』曰:『中路嬰兒失其母焉,何常聲之有?』鄭注:『言其若小兒亡母號啼,安得常聲乎?』所謂哭不偯,以此二證推之,益可知孝子之哭親,悲痛急切之時,自是如童子嬰兒之哭不偯,不作委曲之聲。 且可見曾子答曾申之言,實受之孔子,即孝經『哭不偯』之義也。 説文云:『痛聲也。 从心依聲。』孝經曰:『哭不。』此字之義與偯同。」云「父母之喪,不爲趨翔,唯而不對」者,曲禮曰:「帷薄之外不趨。」鄭注:「不見尊者,行自由,不爲容也。 入則容。 行而張足曰趨。」又曰:「堂上不趨。」鄭注:「爲其迫也。 堂下則趨。」又曰:「執玉不趨。」鄭注:「志重玉也。」又曰:「室中不翔。」鄭注:「又爲其迫也。 行而張拱曰翔。」又曰:「父母有疾,行不翔。」鄭注:「憂不爲容也。」然則行而張足之趨,行而張拱之翔,皆所以爲容,不爲容則不趨翔。 父母有疾行不翔,父母之喪不趨翔,更可知。 雜記下曰:「三年之喪,言而不語,對而不問。」閒傳曰:「斬衰唯而不對。」喪服四制曰:「三年之喪,君不言。 書云:『髙宗諒闇,三年不言。』此之謂也。 然而曰『言不文』者,謂臣下也。」鄭注:「『言不文』者,謂喪事辨不所當共也。 孝經説曰:『言不文者,指士民也。』」又曰:「禮,斬衰之喪,唯而不對。」鄭注:「此謂與賓客也。 唯而不對,侑者爲之應耳。」云「去文繡,衣衰服」者,儀禮士喪既夕記:「乃卒。 主人啼,兄弟哭。」鄭注:「於是始去冠而笄纚,服深衣。 檀弓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疏曰:「知『於是始去冠而笄纚,服深衣』者,禮記問喪云:『親始死,雞斯徒跣,扱上衽。』注云:『雞斯,當云笄纚。 上祍,深衣之裳前。』是其親始死,笄纚,服深衣也。 引檀弓者,證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記又曰:「既殯,主人説髦,三日絞垂。 冠六升,外繹,纓條屬,厭。 衰三升。 屨外納。」鄭注:「成服日。 絞,要絰之散垂者。」是親始死,以深衣易羔裘而去冠,三日成服,乃衣衰服也。 儀禮喪服曰:「喪服,斬衰裳,苴絰杖、絞帶,冠繩纓,菅屨。」鄭注檀弓云:「衰絰之制」,以絰表孝子忠實之心,衰明孝子有哀摧之義。 白虎通喪服篇曰:「喪禮必制衰麻何? 以副意也。 服以飾情,情貌相配,中外相應,故吉凶不同服,歌哭不同聲。 所以表中誠也。」釋名釋喪制云:「三日不生,生者成服曰衰,衰,摧也。 言傷摧也。」皆與鄭合。 云「悲哀在心,故不樂也」者,邢疏云:「言至痛中發,悲哀在心,雖聞樂聲,不爲樂也。」云「不嘗鹹酸而食粥」者,儀禮喪服曰:「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 既虞,食疏食,水飮。 既練,始食菜果,飯素食。」喪大記:「君之喪,子、大夫、公子、衆士皆三日不食。 子、大夫、公子食粥,納財,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無算。 大夫之喪,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士亦如之。 既葬,主人疏食水飮,練而食菜果,祥而食肉。 食粥於盛,不盥,食於篹者盥。 食菜以醯、醬。 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飮酒者,先飮醴酒。」疏云:「『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飲酒者,先飮醴酒』,文承既祥之下,謂祥後也。 然閒傳曰:『父母之喪』,『大祥有醯醬』,『禫而飮醴酒』,二文不同。 文庾氏[2]云:『蓋記者所聞之異。 大祥既鼔琴,亦可食乾肉矣。 食菜用醯醬,於情爲安。 且既祥食果,則食醯醬無嫌矣。』熊氏云:『此據病而不能食者,練而食醯醬,祥而飲酒也。』」據喪大記、閒傳,有練而食醯醬,祥而食醯醬,二説不同。 然歠粥時,要不得用醯醬。 故曰「不嘗鹹酸」也。 禮記問喪曰:「痛疾在心,故口不甘味,身不安美也。」三日而食,教民無以死傷生,毀不滅性,【注】毁瘠羸瘦,孝子有之。 文選宋貴妃誄注。 此聖人之政也。 喪不過三年,示民有終也。 【注】三年之喪,天下達也。 明皇注。 正義云:「此依鄭注也。」不肖者企而及之,賢者俯而就之。 再期 釋文下闕。 嚴可均曰:「蓋引喪服小記『再期之喪三年』也。」錫瑞案:「鄭君不以再期爲三年,嚴説未覈。」疏曰:邢疏曰:「禮記問喪云:『親始死,傷腎乾肝焦肺,水漿不入口三日。』又閒傳稱:『斬衰三日不食。』此云三日而食者何? 劉炫言三日之後乃食,皆謂滿三日則食也。」鄭注云:「毁瘠羸瘦,孝子有之」者,曲禮曰:「居喪之禮,毀瘠不形。」鄭注:「爲其廢喪事。 形,謂骨見。」疏云:「『毁瘠不形』者,毀瘠,羸瘦也。 形,骨露也。 骨爲人形之主,故謂骨爲形也。 居喪乃許羸瘦,不許骨露見也。」又曰:「居喪之禮,頭有創則沐,身有痬則浴,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復初。 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鄭注:「勝,任也。」疏云:「『不勝喪』,謂疾不食酒肉,創瘍不沐浴,毀而滅性者也。 不留身繼世,是不慈也。 滅性又是違親生時之意,故云不孝。 不云『同』而云『比』者,此滅性本心實非爲不孝,故言『 比』也。」檀弓曰:「毁不危身,爲無後也。」鄭注:「謂憔悴將滅性。」雜記曰:「毀而死,君子謂之無子。」鄭注:「毁而死,是不重親。」云「三年之喪,天下達禮。 不肖者企而及之,賢者俯而就之」者,邢疏曰:「禮記三年問云:『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喪也。』鄭玄云:『達謂自天子至於庶人。』注與彼同,唯改『喪』爲『禮』耳。 喪服四制曰:『此喪之所以三年,賢者不得過,不肖者不得不及。』檀弓曰:『先王之制禮也,過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注引彼二文,欲舉中爲節也。 起踵曰企,俛首曰俯。」案:明皇注依鄭義,邢疏解注亦明。 而云『聖人雖以三年爲文,其實二十五月』,則與鄭義不合。 儀禮士虞禮曰:「又朞而大祥,中月而禫。」鄭注:「中猶閒也。 禫,祭名也。 與大祥閒一月。 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鄭志答趙商云:「祥謂大祥,二十五月。 是月禫,謂二十七月,非謂上祥之月也。」檀弓疏云:「祥禫之月,先儒不同。 王肅以二十五月大祥,其月爲禫,二十六月作樂。 所以然者,以下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又與上文魯人朝祥而莫歌,孔子云:『踰月則其善。』是皆祥之後月作樂也。 又閒傳云:『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又士虞禮『中月而禫』,是祥月之中也,與尚書『文王中身享國』謂身之中間同。 又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是僖公之喪,至此二十六月。 左氏云:『納幣,禮也。』故王肅以二十五月禫除喪畢,而鄭康成則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而作樂,復平常。 鄭必以爲二十七月禫者,以雜記云:『父在爲母爲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爲母爲妻尚祥、禫異月,豈容三年之喪乃祥、禫同月? 若以父在爲母,屈而不申,故延禫月,其爲妻當亦不申祥、禫異月乎? 若以中月而禫,爲月之中間,應云『月中而禫』,何以言『中月』乎? 喪服小記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又學記云:『中年考校』,皆以中爲間,謂間隔一年,故以中月爲間隔一月也。」「戴德喪服變除禮:『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故鄭依而用焉。」案:據孔疏,則二十五月畢喪乃王肅説,鄭君原本大戴,以爲二十七月而禫,其義最精。 鄭此注不完,當云「再期大祥,中月而禫」。 邢疏用王肅義,非也。 爲之棺槨、衣衾而舉之,【注】周尸爲棺,周棺爲槨。 明皇注。 正義云:「此依鄭注也。」衾謂單。 嚴可均曰:「當有被字。」可以亢尸而起也。 釋文。 陳其簠簋而哀慼之,【注】簠簋,祭器,受一斗二升。 方曰簠,圓曰簋,盛黍稷稻粱器。 陳奠素器而不見親,故哀之也。 陳本北堂書鈔八十九引孝經鄭注。 嚴氏據書鈔,原本殘闕,有「内圓外方曰簋」六字。 嚴可均曰:「按:當有『外圓内方曰簠』六字,闕。 儀禮少牢饋食疏各引半句,今合輯之。 又考工記旊人疏引『内圓外方』者。 按:鄭注地官舍人云:『方曰簠,圓曰簋』,就内言之,未盡其詞。 唯儀禮聘禮釋文:『外圓内方曰簠,内圓外方曰簋』,形制具備。」錫瑞案:「嚴氏過信書鈔原本,原本有誤,説見疏中。 陳本與原本異者,多與明皇注同。 邢疏不云『依鄭注』,則陳本亦難信。 此條與鄭義合,勝原本,故據之。 御覽七百五十九器物曰[3]:『引孝經曰:「陳其簠簋」,鄭玄曰:「方曰簠,圓曰簋」』,與陳本書鈔所引合。 葉德輝曰:『舍人注,疏云:「方曰簠,圓曰簋」,皆據外而言。 按孝經注云:「内圓外方,受斗二升」者,直據簠而言。 若簋,則内方外圓。 據此,則賈疏所據本似云「内圓外方曰簠」,而簋不釋,故疏引申之。』賈雖不云鄭注,玩其詞意,似引鄭證鄭。 葉説是也。」疏曰:鄭注云:「周尸爲棺,周棺爲槨」者,邢疏曰:「檀弓稱:『葬也者,藏也。 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見也。 是故衣足以飾身,棺周於衣,椁周於棺,土周於椁。』注約彼文,故言周尸爲棺,周棺爲椁也。」案:士喪禮曰:「棺入,主人不哭。 升棺用軸,蓋在下。」又曰:「主人奉尸斂於棺,踊如初,乃蓋。」鄭注:「棺在肂中,斂尸焉,所謂殯也。」又曰:「既井椁,主人西面拜工,左還椁,反位,哭,不踊。 婦人哭於堂。」鄭注:「匠人爲椁,刊治其材,以井構於殯門外也。」檀弓曰:「殷人棺椁。」鄭注:「椁,大也。 以木爲之,言椁大於棺也。 殷人尚梓。」喪大記曰:「君松椁,大夫柏椁,士雜木椁。」鄭注:「椁,謂周棺者也。」白虎通喪服篇曰:「所以有棺椁何? 所以掩藏形惡也,不欲令孝子見其毁壞也。 棺之爲言完,所以藏尸令完全也。 椁之爲言廓,所以開廓辟土,令無迫棺也。」云「衾謂單被,可以亢尸而起也」者,士喪禮陳小斂衣曰:「厥明,陳衣于房,南領,西上,綪。 絞横三縮一,廣終幅,析其末。 緇衾,赬裏,無紞。」鄭注:「紞,被識也。 斂衣或倒,被無别於前後可也。 凡衾制同,皆五幅也。」疏云:「『凡衾制同,皆五幅也』者,此無正文。 喪大記云:『紟五幅,無紞。』衾是紟之類,故知亦五幅。」又陳大斂衣曰:「厥明,滅燎。 陳衣于房,南領,西上,綪。 絞,紟,衾二。 君襚、祭服、散衣、庶襚,凡三十稱。 紟不在筭,不必盡用。」鄭注:「紟,單被也。 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復制也。 小斂衣數,自天子達,大斂則異矣。 喪大記曰:『大斂,布絞,縮者三,横者五。』」疏:「云『紟不在筭』者,案:喪大記『紟五幅,無紞』,鄭云今之單被也。 以其不成稱,故不在數内。」「云『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復制』者,此大斂之衾二:始死幠用斂衾,以小斂之衾當陳之,故用大斂衾,小斂已後,用夷衾覆尸,故知更制一衾,乃得二也。 云『小斂衣數,自天子達』者,案喪大記君大夫小斂已下,同云十九稱,則天子亦十九稱。 注云:『十九稱,法天地之終數也。』云『大斂則異矣』者,案此文,士喪大斂三十稱,喪大記士三十稱,大夫五十稱,君百稱。 不依命數,是亦喪數略,則上下之大夫及五等諸侯各同一節,則天子宜百二十稱。 此鄭雖不言襲之衣數,案雜記注云:『士襲三稱,大夫五稱,公九稱,諸侯七稱,天子十二稱與?』以其無文,推約爲義,故云『與』以疑之。」喪服大記曰:「大斂:布絞,縮者三,横者五。 布紟,二衾。 君、大夫、士一也。 君陳衣于庭,百稱,北領,西上。 大夫陳衣于序東,五十稱,西領,南上。 士陳衣于序東,三十稱,西領,南上。 絞、紟如朝服。 絞一幅爲三,不辟。 紟五幅,無紞。」鄭注:「二衾者,或覆之,或薦之。 如朝服者,謂布精麤,朝服十五升。 小斂之絞也,廣終幅,析其末,以爲堅之强也。 大斂之絞,一幅三析用之,以爲堅之急也。 紞,以組類爲之,綴之領側,若今被識矣。 生時襌被有識,死者去之,異於生也。 士喪禮『大斂亦陳衣於房中,南領,西上』,與大夫異,今此文同。 蓋亦天子之士。」疏云:「布紟者,皇氏云:『紟,禪被也。 取置絞束之下,擬用以舉尸也。 孝經云「衣衾而舉之」是也。』今案:經云紟在絞後,紟或當在絞上,以絞束之。 且君衣百稱,又通小斂與襲之衣,非單紟所能舉也。 又孝經云衾不云紟,皇氏之説未善也。」案:鄭君解衣衾之制,詳於儀禮、禮記之注。 此注以衾爲單被,可以亢尸而起者,與注禮云「紟,今之單被」正同,是鄭君以此經所云「衾」即禮所云「紟」,賈疏云:「衾,是紟之類」是也。 皇氏云:「紟,單被」,正用鄭義,引孝經爲證,與鄭注正合。 孔疏乃以孝經云「衾」不云「紟」爲疑,且疑君衣百稱,非單紟所能舉,殊失之泥。 云「簠簋,祭器,受一斗二升」者,周禮舍人:「凡祭祀共簠簋。」鄭注:「方曰簠,圓曰簋,盛黍稷稻梁器。」疏曰:「『方曰簠,圓曰簋』,皆據外而言。 案:孝經云『陳其簠簋』,注云:『内圓外方,受斗二升』者,直據簠而言。 若簋則内方外圓。 知皆受斗二升者,旊人云:『爲簋,實一觳。』豆實三而成觳,豆四升,三豆則斗二升可知。 但外神用瓦簋,宗廟當用木,故易損卦云:『二簋可用享。』損卦以離、巽爲之,離爲日,日圓,巽爲木,木器圓,簋象,是用木明矣。 云『盛黍稷稻梁器』者,公食大夫:簠盛稻梁,簋盛黍稷,故鄭總云『黍稷稻梁器』也。」又「旊人爲簋,實一觳,崇尺,厚半寸,脣寸,豆實三而成觳,崇尺。」鄭注:「崇,高也。 豆實四升。」疏曰:「注云『豆實四升』者,晏子辭。 按易損卦 彖云:『二簋可用享。』四,以簋進黍稷於神也。 初與二直,其四與五承上,故用二簋。 四,巽爻也。 巽爲木。 五,離爻也,離爲日。 日體圜,木器而圜,簋象也。 是以知以木爲之,宗廟用之。 若祭天地外神等,則用瓦簋。 若然,簋法圓。 舍人注云:『方曰簠,圓曰簋。』注與此合。 孝經云:『陳其簠簋。』注云『内圓外方』者,彼據簠而言之。」按:賈氏兩處之疏,解鄭義甚明。 云「方曰簠,圓曰簋」,據外而言,是鄭義以爲外方内圓曰簠,外圓内方曰簋矣。 引孝經注云内圓外方,據簠而言,若簋則内方外圓,又引易注以證簋爲圓象,其義尤明。 聘禮:「夫人使下大夫勞以二竹簋方。」鄭注:「竹簋方者,器名也。 以竹爲之,狀如簋而方,如今寒具筥。 筥者圜,此方耳。」疏曰:「凡簋皆用木而圓,受斗二升,此則用竹而方,故云『如簋而方』。 受斗二升則同。 筥圓,此方者,方圓不同,爲異也。」案:此注疏甚晰。 鄭意以簋本圓,而此獨方,故别白之曰「狀如簋而方」,正與「筥者圜,此方」同意。 賈疏亦得鄭意,乃釋文從誤本作「簠」,不從或本作「簋」。 所引「外圓内方曰簠,内圓外方曰簋」,不知誰氏之説,與鄭義正相反。 阮氏校勘記辨釋文之誤,最塙。 原本北堂書鈔所引與釋文同誤,鄭義並不若是。 嚴氏知與鄭舍人注不合,强云「就内言之」,不知賈疏明云「皆據外而言」。 凡器雖有外内方圖之不同,總當以見於外而一望可知者爲定,嚴説非是。 詩權輿:「釋文云:『内圓外方曰簠,内方外圓曰簋。』」不誤。 聶崇義三禮圖:「舊圖云:『内方外圓曰簋,外方内圓曰簠。』」舊圖與權輿、釋文合,亦用鄭義。 許氏説文曰:「簋,黍稷方器也;簠,黍稷圜器也。」與鄭不同。 云「陳奠素器而不見親,故哀之也」者,邢疏云:「檀弓云:『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又案:陳簠簋在『衣衾』之下,『哀以送』之上,舊説以爲大斂祭是不見親,故哀慼也。」舊説以爲大斂祭,與鄭説以衾爲大斂之紟合。 白虎通宗廟篇曰:「祭所以有尸者何? 仰視榱桷,俯視几筵,其器存,其人亡,虚無寂寞,思慕哀傷,無可寫泄,故座尸而食之。」大斂尚未立尸,然亦可借證陳奠素器,哀不見親之意。 擗踊哭泣,哀以送之,【注】啼號竭盡也。 釋文。 卜其宅兆而安厝之,【注】宅,葬地。 兆,吉兆也。 葬事大,故卜之慎之至也。 北堂書鈔原本九十二葬。 嚴可均曰:「按周禮小宗伯疏引此注,『兆』以爲龜兆釋之,是賈公彦申説,非原文也。 陳本作『宅,墓穴也。 兆,塋域也。 葬事大,故卜之』,與明皇注同。」爲之宗廟以鬼享之,正義引舊解云:「宗,尊也。 廟,貌也。 言祭宗廟,見先祖之尊貌也。」嚴可均曰:「蓋亦鄭注,已載卿大夫章,但彼稍詳耳。 孔傳亦云『宗,尊也。 廟,貌也』,兩文相同,未便指名,故稱爲舊解也。」春秋祭祀以時思之。 【注】四時變易,物有成孰,將欲食之,故薦先祖。 念之若生,不忘親也。 北堂書鈔原本八十八祭祀總。 御覽五百二十五。 陳本云:「寒暑變移,益用增感,以時祭祀,展其孝思也。」與明皇注同。 疏曰:鄭注云:「啼號竭盡也」者,禮記問喪曰:「動尸舉柩,哭踊無數。 惻怛之心,痛疾之意,悲哀志懑氣盛,故袒而踊之,所以動體、安心、下氣也。 婦人不宜袒,故發胷、擊心、爵踊,殷殷田田,如壞牆然,悲哀痛疾之至也。 故曰:『辟踊哭泣,哀以送之』,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也。」鄭注:「『故袒而踊之』,言聖人制法,故使之然也。 『爵踊』,足不絕地。 辟,拊心也。 『哀以送之』,謂葬時也。 迎其精神而反,謂反哭及日中而虞也。」又曰:「其往送也,望望然,汲汲然,如有追而弗及也。 其反哭也,皇皇然,若有求而弗得也。 故其往送也如慕,其反也如疑。 求而無所得之也,入門而弗見也,上堂又弗見也,入室又弗見也。 亡矣喪矣,不可復見已矣! 故哭泣辟踊,盡哀而止矣。」鄭注:「説『反哭』之義也。」據問喪明引此經,則辟踊哭泣專屬送葬。 鄭云「啼號竭盡」,亦當屬送葬言。 既夕禮:「乃代哭如初」,鄭注:「棺椁有時將去,不忍絶聲也。」不絶聲,即啼號竭盡之義。 既夕禮曰:「主人袒,乃行,踊無筭。」鄭注:「乃行,謂柩車行也。」又曰:「乃窆,主人哭,踊無筭。」哀莫哀於送死,故經云「辟踊哭泣」,屬送葬言,舉其重者也。 云「宅,葬地。 兆,吉兆也」者,周禮小宗伯:「卜葬兆,甫竁,亦如之。」鄭注:「兆,墓塋域。 甫,始也。」疏曰:「孝經云:『卜其宅兆』,注『兆』以爲龜兆解之。 此兆爲墓塋兆者,彼此義得兩合,相兼乃具,故注各據一邊而言也。」士喪禮曰:「筮宅,冢人營之。 掘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 既朝哭,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免絰。」鄭注:「宅,葬居也。 兆,域也,所營之處。」又曰:「命筮者在主人之右,筮者東面,抽上韇,兼執之,南面受命。 命曰:『哀子某,爲其父某甫筮宅。 度兹幽宅兆基,無有後艱?』」鄭注:「宅,居也。 度,謀也。 兹,此也。 基,始也。 言爲其父筮葬居,今謀此以爲幽冥居兆域之始,得無後將有艱難乎? 艱難,謂有非常若崩壞也。 孝經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疏曰:「引孝經『卜其宅兆』者,證宅爲葬居。 又見上大夫以上,卜而不筮,故雜記云:『大夫卜宅與葬日』,下文云『如筮,則史練冠』,鄭注云:『謂下大夫若士也。』則卜者謂上大夫。 上大夫卜,則天子諸侯亦卜可知也。 但此注兆爲域,彼注兆爲吉兆,不同者,以其周禮大卜掌三兆,有玉兆、瓦兆、原兆,孝經注亦云『兆,塋域』。 此文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兆爲塋域之處,義得兩全,故鄭注兩解,俱得合義。」阮氏挍勘記「孝經注亦云『兆,塋域』」:「陳、閩俱脱『孝』字、『注』字。 按陳、閩固誤,然上文云『此注兆爲域,彼注兆爲吉兆』,『彼注』者,謂孝經注也,豈鄭解孝經『兆』字有二説歟? 唐御注孝經曰『兆,塋域也』,邢疏以爲依孔傳,則似非鄭義。」錫瑞案:挍勘記之説是也。 賈疏明引鄭注「兆爲吉兆」,周禮疏又謂孝經鄭注以龜兆解之,賈公彦以爲義得兩全,謂鄭注孝經與注周禮、儀禮不同,皆可通也。 然則賈疏所引孝經注「兆,塋域」,必非鄭義。 嚴氏以爲賈公彦申説,非原文,蓋失考儀禮疏,故不知鄭君解經兩説本可通也。 云「葬事大,故卜之慎之至也」者,雜記:「大夫卜宅與葬日。」疏云:「宅謂葬地。 大夫尊,故得卜宅并葬日。」然則此經言卜,蓋據大夫以上言之。 此命龜之辭,當與「士筮,無有後艱」相同,皆慎重之意也。 「爲之宗廟,以鬼享之」,邢疏引舊解云:「宗,尊也;廟,貌也。 言祭宗廟,見先祖之尊貌也」,不云鄭注。 鄭君於卿大夫章已有此文,此章之注不傳,疑鄭君解此章與卿大夫章不同。 案:問喪曰:「祭之宗廟,以鬼饗之,徼幸復反也。」鄭注:「説『虞』之義。」疏曰:「『祭之宗廟,以鬼饗之』者,謂虞祭於殯宫,神之所在,故稱『宗廟』。 『以鬼享之』,尊而禮之,冀其魂神復反也。」問喪明引此經,鄭君以爲説「虞」之義。 孔疏以殯宫解宗廟,是古義解此文屬新喪虞祭言,鄭注禮以爲虞祭,注此經亦當專屬虞祭,非若卿大夫章之泛言也。 云「四時變易,物有成孰,將欲食之,故薦先祖。 念之若生,不忘親也」者,王制:「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 庶人春薦韭,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 韭以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鴈。」鄭注:「有田者既祭,又薦新。 祭以首時,薦以仲月。 士薦牲用特豚,大夫以上用羔。 所謂『羔豚而祭,百官皆足』。 庶人無常牲,取與新物相宜而已。」疏曰:「知有田既祭,又薦新者,以月令天子祭廟,又有薦新,故月令四月『以彘嘗麥,先薦寝廟』。 又士喪禮有薦新如朔奠,謂有地之士,大斂小斂以特牲,而云薦新,故知既祭又薦新也。 云『祭以首時,薦以仲月』者,晏子春秋云:『天子以下至士,皆祭以首時』,故禮記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周六月,是夏四月也。 又雜記云:『七月而禘,獻子爲之也。』譏其用七月,明當用六月是也。 魯以孟月爲祭,魯,王禮也,則天子亦然。 大夫、士無文,從可知也。 其周禮四仲祭者,因田獵而獻禽,非正祭也。 服虔注桓公五年傳云:『魯祭天以孟月,祭宗廟以仲月。』非鄭義也。 此薦以仲月,謂大夫、士也。 既以首時祭,故薦用仲月。 若天子、諸侯禮尊,物孰則薦之,不限孟仲季,故月令孟夏薦麥,孟秋薦黍,季秋薦稻是也。 大夫既薦以仲月,而服虔注昭元年傳:『祭,人君用孟月,人臣用仲月。』不同者,非鄭義也。 南師解云:『祭以首時者,謂大夫、士也。 若得祭天者,祭天以孟月,祭宗廟以仲月。 其禘祭、祫祭、時祭,亦用孟月,其餘諸侯不得祭天者,大祭及時祭皆用孟月。』既無明據,未知孰是,義得兩通,故竝存焉。」案:南師解宗服義,與鄭義不同。 左氏桓八年:「正月,己卯,烝。」杜注:「此夏之仲月,非爲過時而書者,爲下五月復烝見凟也。」則杜與服説合。 而桓五年傳云:「始殺而嘗,閉蟄而烝。」疏引服注「始殺」,謂孟秋。 杜注:「建亥之月,昆蟲閉戸,萬物皆成。」則服注亦以烝嘗皆在夏時孟月。 公羊何氏解詁亦曰:「屬十二月已烝,今復烝也。」周十二月,夏之孟月,是以天子諸侯皆以孟月祭,與鄭説同。 鄭此注云「四時變易,物有成孰,故薦先祖」,似兼祭與薦而言,故引此以補明鄭義。 繁露四祭篇云:「古者歲四祭。 四祭者,因四時之所生孰,而祭其先祖父母也。 故春曰祠,夏曰礿,秋曰嘗,冬曰烝。 祠者,以正月始食韭也;礿者,以四月食麥也;嘗者,以七月嘗黍稷也;烝者,以十月進初稻也。 此天之經也,地之義也。」祭義篇云:「春上豆實,夏上尊實,秋上朹實,冬上敦實。 豆實,韭也,春之所始生也。 尊實,麷也,夏之所受長也。 朹實,黍也,秋之所先成也。 敦實,稻也,冬之所畢孰也。」公羊何氏解詁曰:「祠,猶食也,猶繼嗣也。 春物始生,孝子思親繼嗣而食之也。 夏薦尚麥魚,始孰可汋,故曰禴。 嘗者,先辭也。 秋穀成者非一,黍先孰可得薦,故曰嘗也。 烝,衆也。 冬萬物畢成,所薦衆多,芬芳備具,故曰烝。」白虎通宗廟篇曰:「宗廟所以歲四祭何? 春曰祠者,物微,故祠名之。 夏曰禴者,麥孰進之。 秋曰嘗者,新穀孰嘗之。 冬曰烝者,烝之爲言衆也,冬之物成者衆。」文選東京賦曰:「於是春秋改節,四時迭代。 蒸蒸之心,感物增思。」薛注:「感物,謂感四時之物,即春韭卵、夏麥魚、秋黍豚、冬稻雁。 孝子感此新物,則思祭先祖也。」此皆鄭云「念之若生,不忘親」之義,亦可見天子至於庶人,皆有春秋四時之祭也。 生事愛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盡矣,死事之義備矣,孝子之事親終矣。」【注】無遺纖 嚴可均曰:「當有『毫憾』二字。」也。 尋繹天經地義,究竟人情也。 行畢孝成。 釋文。 疏曰:鄭注云:「尋繹天經地義,究竟人情也,行畢孝成」者,承上三才章云「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而總結之。 行畢,即民之行畢也。 愛敬依鄭義,當以愛分屬母,敬分屬父。 風俗通汝南夏甫下引「生事愛敬」二句。 後漢書陳忠傳云:「臣聞之孝經始於事親,終於哀戚,上自天子,下至庶人,尊卑貴賤,其義一也。」* * *[1] 按:此處應出自白虎通崩薨篇。 [2] 此處「文」字不通,疑當作「又」。 [3] 按:此處「曰」不合常例,似應爲「四」。 发布时间:2026-07-06 17:02:05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80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