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礼记章句卷五 内容: 王制卢氏植曰:汉孝文皇帝令博士诸生作此《王制》之书。 今按篇内狱成告于正,正者,汉官也;又云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今者,汉制也,则卢氏之言信矣。 当汉之初,秦禁初弛,《六籍》未出,《尚书》《周礼》《孟子》之书,学者或仅有闻者而不能尽举其全。 文帝悯古王者经世之典湮没无考,故令博士诸生以所忆习辑而成篇,其于虞、夏、商、周宰制天下之大法,亦略具矣。 其间参差不齐、异同互出,盖不纯乎一代之制,又不专乎一家之言,则时有出入,亦其所不免也。 自今观之,有若驳而未纯,而当文献不足之时,节取以记四代之良法,传先圣之精意,功亦伟焉。 至其孰为周制,孰为夏、殷之礼,固有难于缕析者,读者达其意而阙之,不亦可乎! 程子曰:其事固有不可一一追复。 盖至论也。 凡三十五章。 王者之制爵禄。 王者,通三王而言。 制,裁定而立为式也。 禄之为言录也,录其功而赋之田与粟也。 酒器容一升曰爵。 先王祀于大庙,因行酬爵而授之命,故谓之爵。 先言禄后言爵者,在其位则食其禄,年必五十而后赐爵也。 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此言王者之制爵也。 先言爵而后言禄,此以禄视爵者言之也。 诸侯之上大夫即卿也。 无中大夫者,诸侯之上大夫视天子之中大夫也。 不言天子之卿、大夫、士者,于后见之。 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 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 此下四节皆言王者之制禄也。 田,兼公田、私田而言。 公田上所入,私田以养公田,故皆系之君之禄田为。 方,开方也;其积实之数见后章。 不能,不足也。 合,会也;谓与朝贡之事也。 附于诸侯者,以其贡赋稗益附近之大国而佐之受事也。 庸,功也;谓效职贡之功也。 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 天子之卿视伯。 天子之大夫视子、男。 天子之元士视附庸。 此言田者,皆专以公田言之,食其禄而不有其土也。 若视公、侯者,公、侯提封万井,公田百万亩,则其禄亦百万亩也。 余放此。 元士,上士。 附庸,大小无恒,此之田视附庸者,以降杀差之,其方三十里与;中大夫、下大夫、中士、下士,禄必有差,而此不言者,略文。 此节言天子卿、大夫、士之禄制,而制爵之等亦见矣。 制:农田百亩。 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 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 分,扶运反。 食,祥吏反。 差,叉宜反。 制,谓授田之制。 农田,一夫之田。 百亩,除一易再易而计其岁所实入也。 分,所收粟之等也。 一人之食,以中岁为率,月食三鬴,岁三十六鬴,鬴六斗四升,凡二百三十斗四升。 古之量器,所容者约,大约抵今官斛八十斗有奇。 食九人者,三百二十四鬴;余放此算之。 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工、贾、奄、系之属,其署有尊卑,局有闲冗,因以制其差也。 凡此皆公田所入,公家敛之,以岁月颁之,而不分以田也。 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 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 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 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 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 诸侯之下士亦受禄而不分田,故孟子曰惟士无田,谓下士也。 此惟诸侯之下士则然,若天子之下士,其禄厚,皆有禄田矣。 其诸侯之庶人在官者,则同于天子,中士以上则分田以为禄,倍下士则授公田二百亩,为养公田者十六家也。 余放此。 卿,即上大夫。 四大夫者,四下大夫也。 大夫以下禄不以国小而减者,所入少,不可再减也。 右第一章。 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 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 当,丁浪反。 此承上章制爵而言诸侯之卿、大夫衣服丧祭之制,及见于天子使于邻国而待之之礼。 当,犹如也,言其序立之处,劳燕赐赠之节相如也。 前章言诸侯之上大夫卿者,谓诸侯之卿即上大夫;又言下大夫者,言诸侯之大夫皆下大夫,自受命于王而言也。 此章复于卿分上中下之等,而大夫又有上下之异,就其国之分职而言也。 凡此类皆杂引成文,不相为通,读者不必泥也。 其有中士下士者,数各居其上之三分。 有,谓备介数也。 数,礼数。 上,上士。 三分,三分之一也;谓相去二等。 惟上士为受命,则待之有恒礼。 中士、下士不命,或使备未介,则各减于其上士之数,凡三分而得一也。 中士、下士均为不命之微者,虽制禄分职有中、下之异而待之同,惟上士为殊耳。 右第二章。 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 中国三面接海,而云四海者,据居延为西海,斥大之辞也。 九州,扬、荆、豫、青、兖、雍、幽、冀、并也。 八州以为侯国,王畿当其一。 方者,以方田之实言之,四方各千里,为方百里者百,为方一里者百万也。 每一州不必皆齐截如数,但得提封百万井,即名为方千里矣。 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 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 八州,州二百一十国。 有,于救反。 间,户难反。 下并同。 此言畿外八州侯封之制也。 百里之国提封万井,三十国去田三十万井。 七十里之国提封四千九百井,六十国去田二十九万四千井,五十里之国提封二千五百井,百二十国去田三十万井。 合计二百一十国,去田八十九万四千井。 余一十万六千井,所谓其余也。 名山大泽不入田数,下与民共之,上以时人其财用于天子之玉府。 间田,空间之以待庆赐也。 州二百一十国,八州合得千六百八十国。 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 名山大泽不以朌,其余以禄士,以为间田。 朌,布还反。 方百里之国,三公视侯者也。 七十里,卿视伯者也。 五十里,大夫视子、男者也。 方百里之国九,去田九万井。 方七十里之国二十一,去田一十万二千九百井。 五十里之国六十三,去田十五万七千五百井。 共去田三十五万四百井。 余田六十四万九千六百井。 下云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而此公之国九,卿之国二十一,大夫之国六十三者,皆为有致仕者及其子之世禄也。 以此推世禄之法,渐即于减,不然,则又不但于此而已。 变封言朌者,内诸侯食侯国之禄而不嗣其社稷也。 禄士之法视附庸,自五十里以下多少不等,大约八十一而三倍之,恒有二百四十三士之禄田也。 间田,所以待王子弟之封者。 县内提封百万井,去其中之百里万井以共官,余九十九万井皆朌禄之地,恒留有余以节宣之。 又其余,则所谓以为御者是已。 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 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与。 与,羊洳反。 千七百七十三国,据周初千八百国而言之。 然所谓千八百国者,封域大小固难书一,记者据拟为一定之制,恐当时固不能然。 朱子所谓建国必因山川形势,无截然可方之理是已。 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之内以为御。 共,九容反。 官,诸侯百官之储 文书。 御,天子冠昏丧祭、燕好服食之属也。 百里之内不以朌,租税所入以待诸侯治官府。 千里之内,内诸侯之职贡及间田之人,以供宗庙及上所用也。 右第三章。 此章承第一章制禄而言王者分土建国之制。 千里之外设方伯。 五国以为属,属有长。 十国以为连,连有帅。 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 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 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 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 长,丁丈反。 帅,所类反。 方伯,即八伯也。 东西南北四隅,各以方立州,故曰方伯。 卒,犹卒伍之卒,谓相聚而为伍也。 各以其属者,率其卒连属之侯邦也。 老,上公。 分天下为左右,据周公、召公分陕而言,其后沿革不定。 记者亦主料大略言之尔。 千里之内曰甸。 千里之外曰采、曰流。 甸者,畿内地,为王出田税、供车乘者也。 采,三千里之内诸侯之国。 采,事也;谓服王事也。 流,在采外,四裔之地,流蔡之域也。 此与《尚书》及《周礼》《职方》事不合。 记者传闻之异,约略记之尔。 右第四章。 此章推广制爵之义,而记王者建伯以统诸侯之制。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 三公,太师、太保、太傅,与王坐而论道者也。 九卿,少师、少保、少傅,与六官之长也。 元士,上士。 方氏据《周礼》太宰之属推之,中士倍元士,下士倍中士,则中士当百六十二,下士当三百二十四,其说近是。 然自公卿以下,因事立职,因材命官,固无执一之礼。 记者亦言其大略尔。 又按《周礼》司徒之属:乡老,二乡则公一人。 乡大夫,每乡卿一人。 是别有三公六卿,然皆以致仕之公卿为之,专司德教,不与政事,不在此建官之数也。 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 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三卿者,兼六官之职。 命于天子者,三命赐位,位必制于天子也。 命于其君者,再命、一命,未得赐位,诸侯自授之以职而赐之以服。 不言中士、下士者,中、下士不命,不得为爵也。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 监,上格暂反,下古衔反。 监,督察之也。 其制若今抚按官,巡察司道,去留更代,不恒任也。 监于方伯之国者,居方伯国中,督察一州诸侯。 国三人,方伯国八,凡二十四人也。 上言天子之大夫二十七人,此为监者已二十四人,前后不合。 凡此类皆杂而不纯者也。 右第五章。 此章承制爵而备记王国、侯邦班爵之制。 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外诸侯,嗣也。 禄者,生则食其地而不就其邑以建国君民,没则禄其子以元士之禄也。 嗣,继世也。 内诸侯选贤与能以共天职,外诸侯则以先世之元德显功及王之懿亲,推尊亲之义,世君其国以定民志,所谓仁义并行而不悖也。 右第六章。 此章承制禄而言内外建侯之异。 制:三公一命卷。 若有加.则赐也,不过九命。 卷,与衮同,古本反。 一命,谓加一命也。 三公八命,加一命则九命而服衮矣;衮之服九章,冕十有二旒,与天子之上服同;所不及天子者,无大裘冕而已。 若有加则赐者,即指上而言其非常也。 命极于九,三公与王者之后皆止于此。 次国之君不过七命。 小国之君不过五命,大国之卿不过三命。 下卿再命。 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 次国,侯、伯。 小国,子、男。 大国,谓公国也。 不言次国之卿者,略文。 次国之卿再命,视大国之下卿也。 下大夫对卿而言,卿即上大夫也。 凡命之多寡,宫室、衣服、车器、礼仪各如其数。 言不过者,命皆以次而受,虽为诸侯,终丧入见,以士服见,不毕命之;待其岁时来朝,功德可录,而后加之命,要其终竟不逾九、七、五之数也。 盖有公而不九命,侯、伯而不七命,子、男而不五命,卿而不三命者矣。 所为驭爵以劝天下之贤也。 再命,不言不过,命之为卿,则已再命也。 右第七章。 此章承制爵而言授命之制。 此上七章皆记王者班爵授禄之制,盖此为宰制天下之大端,而下章以下所记选贤能,驭刑赏,行典礼之制,皆本此以缘饰之。 三代之大法所异于后世者莫如封建,封建既定而文质经纬壹皆与之相准而立。 故记者首述之于篇端,而余皆次焉,则古今之同异可考而得失之原可悉推矣。 凡官,民材必先论之,论辨然后使之,任事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官,制其禄爵也。 民,人也。 论者,考其德行道艺也。 详见第二十三章。 辨,分别其贤否也。 使者,授之官职。 任事,谓克任其事。 位,即爵也。 禄因爵制,故位定然后禄。 爵人于朝,与士共之。 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朝,直遥反。 士,谓在廷之士。 市者,众所聚也。 善者君子所同好,恶者小人所同恶,必于其所聚,示无私也。 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途弗与言也;屏之四方,惟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 畜,敕六反。 屏,必郢反。 政,诸盈反。 畜者,畜为臣仆,养者,养为厮役。 政与征同,授之役也。 弗故,犹言无故。 人之生也,必有效于君长而受征役,以尽分义。 今既不数之于凡民之列,则虽生而亦无谓矣。 此承上文刑人于市而言,既与众共弃,则一弃而不复收。 盖刑人虽不必致之死,而实不比数之生人之列,是以王者必公慎行法而不敢以私断也。 旧说此为夏、殷之制,周则有门、关、内、囿、积之守,未知是否。 然引而进之,则有宦寺窃逆之祸;推而远之,不问其所之,则又有累于好生之仁,而群亡赖之无归,抑将聚匿山谷以为寇窃。 两者之患,正相为均。 此肉刑之弊,圣人固有待于后王之改革,汉文帝除肉刑而易之以笞杖,韪矣。 或欲复之,不亦愚乎! 右第八章。 此章承上制禄爵而言王者所以善其刑赏之用,惟公与慎而已矣。 上七章之制,体也;此章所言,用也。 体立而后用行,亦惟用之行而体非虚立也。 自第九章以下,备记王者驭诸侯、齐万民之大用,皆封建之所以可行而久安长治之本也。 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 比,必二反。 朝,直遥反。 比年,每年也。 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其贡享子之重轻与王者劳赐之礼亦差焉。 朝,述职也。 天子五年一巡守。 守,舒救反,下同。 巡,周行省视也。 守者,诸侯之所守。 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 柴而望祀山川,觐诸侯。 问百年者,就见之。 命大师陈诗以觐民风,命市纳贾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命典礼考时月,定日;同、律、礼、乐、制、度、衣服,正之。 大,他盖反。 贾,居讶反。 好,呼报反。 恶,乌路反。 辟,匹亦反。 岁,当巡守之岁也。 二月,夏正建卯之月。 岱宗,泰山,在今山东泰安州;谓之宗者,五岳之长者。 柴,燔柴祭天以告至。 望祀山川者,望其方之名山大川遥祭之也。 觐,见也。 诸侯,其方之诸侯。 百年,百岁者。 就见,就其居而见之也。 陈,采而观之也。 市,司市。 纳贾,以物价之贵贱告也。 民所好者则贵,所恶者则贱,质朴则贵用物,邪侈则贵靡物,故于贾而知民之好恶也。 诗言志,贾从好,志淫好辟于诗与贾见之,王者省知,当有以易之也。 典礼,诸侯之宗伯。 时者,十二中之序。 月者,朔望之准。 考时之中、月之朔,日可得而定矣。 同,阴律。 律,阳律。 制者,宫室、车器华朴之式。 度,其大小、长短、高卑之则也,衣服,上下吉凶之别。 正者,革七者之差忒而一如先王之法也。 此一节记巡守而修典礼、饬政教之事。 山川神祇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 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 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 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 有功德于民者加地进律。 神,天神。 祇,地祇。 诸侯所祀之天神,则风雨、寒暑、星辰之属也。 不举,废其祀也。 不能敬神则不能君国,故削。 不顺,谓不能孝顺以修祀事,本德既亏,故绌爵。 变礼易乐,自贤智以干王度,故废其君而流之。 改革制度衣服,则是僭行王事以疑民叛天子,故罪尤重而讨戮之。 功,谓为民捍灾;德,施仁惠也。 律,法也,谓命数、车服、仪章之差等也。 此一节记巡守而勅刑赏、正诸侯之事。 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东巡守之礼。 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南巡守之礼。 十有一月北巡守,至于北岳,如西巡守之礼。 归假于祖祢,用特。 假,古伯反。 五月八月十有一月,皆以夏正言。 南岳,衡山,在今湖广衡山县。 西岳,华山,在今陕西华州。 或曰周以巩昌之吴岳为西岳,未知是否。 北岳,恒山,在北直隶曲阳县。 如其礼者,自柴望至赏罚诸侯,事皆同也。 祖,太祖以及群庙。 假,告至也。 特,特牛。 不具羊豕者,非正祭也。 每庙一牛,七庙凡七牛矣。 右第九章。 此章记述职巡守之制,大率以《尚书》为本,而与《周礼》不同。 然一岁四巡,三时而遍天下,古者吉行五十里,乃四岳相去或三千里而遥,行程不给,况可得而行典礼、修政教乎? 凡此类,通其义不必泥其文可也。 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 诸侯将出,宜乎社,造乎祢。 将出者,有吉行之事也。 类宜造,皆祭名。 类者,以事类告也。 宜者,奠安之之意。 造,行也;谓告行也。 诸侯不得祭上帝。 社,即地祀也。 出必祭告于所尊亲者,示不敢专,且或逾时乃返,祭为之废,必先告以避不祀之愆。 天子无事与诸侯相见曰期;考礼、正刑、一德,以尊于天子。 朝,直遥反。 无事者,非述职之常期。 相见者,来朝而天子见之也。 一,齐也。 德,教也。 尊,遵也。 礼、刑、德、教,虽有常典,而或时需变通,诸侯不敢自擅损益,则朝焉而请正于天子,受命而遵行之。 盖诸侯禀法一王而天子谋周四海,上下合同而治道隆矣。 右第十章。 此上二章记巡守述职之制。 天子赐诸侯乐,则以柷将之;赐伯、子、男乐,则以鼗将之。 此谓始封而赐也。 诸侯,侯也。 将者,使者执以致命而国君亲拜受之也。 其余器有司奉而陈列之。 柷,状如漆桶,中有椎,乐将作,先戛之,以节一曲之始,其用大。 鼗,小鼓,长柄有耳,摇之,耳还自击,以节一唱之终,其用小。 故因以为将命尊卑之差。 记此者,以明诸侯之乐必赐自天子也。 诸侯赐弓矢然后征,赐 钺然后杀,赐圭瓒然后为鬯,未赐圭瓒则资鬯于天子。 弓矢,彤弓、鬯矢。 ,铁砧。 钺,大斧。 古者戮人,承以砧而以斧斩之。 杀,谓得杀其大夫以下。 圭瓒,大圭有瓒,其柄为圭,上出瓒盘,大容五升,口径八寸,以盛郁鬯而祼者也。 为,造也,谓酿秬黍酒以郁和之也。 未赐圭瓒,则用璋瓒。 资,求而给也。 祭则天子给之以鬯,自不敢造也。 弓矢、 钺有功则赐,圭瓒有德则赐,非恒赐也。 及所赐之君而止,子孙不敢袭用。 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 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 此亦谓始封而赐,其后承之也。 诸侯之世子以下八岁而入小学,故学在公宫东南以息幼也。 十五而入大学,则学在郊,以游其志也。 未赐之教者,欲学则就天子之学。 郊,因国之小大为近远。 百里之国,二十里为郊;七十里之国,九里内为郊;五十里之国,三里内为郊。 右第十一章。 此章记天子赐诸侯之制,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也。 天子曰辟雍,诸侯曰 宫。 辟,必益反。 辟雍、 宫,周天子及鲁侯班政教之宫,引水环之,即所谓泽宫者是也。 飨射设乐及戎祀莅誓则于是。 辟,璧也。 ,本作泮。 雍、泮皆水名。 辟雍,雍引水环宫,圆如璧也。 官者,泮水环宫也。 惟周与鲁之泽宫为有是名。 夏、殷及周之列国各有泽官,而名不同,今无考尔。 记者概以天子、诸侯言之,汉人传闻之误也。 泽宫为莅誓之所,师出、凯旋,始终于是。 记此者以为下文受成献馘张本。 旧本与上章连合者误。 天子将出征,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祃于所征之地,受命于祖,受成于学。 出征,执有罪;反,释奠 句 ,于学以讯馘告。 类宜造,皆与吉行同,特所告者异尔。 祃,祭始为军法者。 所征之地,向其所往征之方而祭也。 受命于祖,载祧主以行而每事必告也。 受成,即莅誓之谓。 成,克也,戒以必克也。 释奠,以牲币祭告于社及祖祢。 学,即辟雍。 其言学者,汉人因《明堂位》之文而误也。 生获曰讯,谓囚执而讯鞫之。 杀而馘其耳以为功曰馘。 告,献也。 诸侯出师之礼盖略与此同,特不类于上帝耳。 右第十二章。 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一为干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 干,古寒反。 事,谓丧疾兵凶。 三田者,因三事而田,或曰夏不田,亦通。 干豆,为 醢以供祭祀之豆实,用上杀,中心死速者也。 宾客之豆用中杀,射中髀骼死差迟者也。 君庖之豆用下杀,中肠污泡死最迟者也。 无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 戎祀国之大事,不田则废其事,为不敬矣。 礼者,常时常所;非其时地,蹂稼穑,尽胎 为虐而已。 天物者,凡物之生皆天也。 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 不合围者,虚其一面。 不掩群者,不袭取其聚而合扑之也。 天子之田徒众盛,可以合围;诸侯之徒众可以掩群;故戒之。 大夫以下,不必戒也。 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 绥,当作 ,而追反。 杀谓杀已竟也。 下,仆也。 ,旗也。 天子方发则抗大 ,诸侯发则抗小 ,而车徒合围;杀竟则仆其 而车徒解,惟驱逆之车待大夫耳。 此言诸侯者,谓县内诸侯及来朝之君佐天子田者也。 天子杀已,诸侯乃发;诸侯杀已,大夫乃发;大夫杀已,则庶人皆猎。 于时佐车止,听庶人之逐获,无为驱之者矣。 庶人,大司徒所致之众庶,所谓惟田竭作者也。 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 豺祭兽,然后田猎。 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 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 昆虫未蛰,不以火田。 獭,捕鱼兽,似狸。 祭,噬杀陈列之如祭也。 按《月令》及《孝经纬》,獭祭鱼凡二,一在孟春,一在孟冬,此以孟冬言也。 虞人,泽虞。 泽梁者,就泽为梁栫,以邀鱼而取之。 豺,似狗,高而癯。 豺祭兽,当夏正九月末。 田猎,听庶人之田猎也。 鸠,爽鸠;自其杀则谓之鹰,自其不杀则谓之鸠,其实一也。 鸠化鹰,当夏正八月。 罻,取鸟网,罗,有柄罟也。 零落,零星凋坠也。 入山林,为伐木也。 昆虫,裸虫,蚯蚓之属。 火田,纵火焚莱以治田也。 上天生杀之机,物无心而效其化,故王者于此候之,以肖天心而顺物理,因以禁民而为之制也。 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 夭,鸟老反。 覆,如字,芳服反。 兽子曰麛。 不麛不卵者,不取之也。 古者秋而食卵,虽畜禽必待秋不堪乳而始食之,况野禽乎? 杀胎,谓杀有胎之兽。 殀断杀之。 夭,鸟雏也,覆,倾败之也。 凡此皆以禁庶民之暴殄者,然非徒禁之而已矣。 王者仁孚四海,百姓皆兴于慈爱,则不待禁而自不忍,特为申明之而已。 鲁恭之化且及童子,而况王者之德乎。 若其不然,虽力为之禁,只以扰民而不从。 知此,则知王制之行皆必本以三王之德,非袭取文具者之所可学也。 右第十三章。 此上二章记天子、诸侯师田之制。 前三章,宾礼也。 此二章,军礼也。 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 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 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 冢宰,太宰。 制国用者,谓立国之始制为经费,《周礼》所谓以九式均节财用是已。 岁杪,周正十二月,为夏正孟冬,五谷毕敛矣。 入,纳赋租于公也。 用地小大者,五等侯国,地有三等,皆天子冢宰颁之以式,使世用之也。 视年之丰耗者,酌丰与耗而折中之也。 三十年之通者,三十年则有十年之积,岁闰则用浮,以一年加之,实为九年之积。 因其积补其耗,财有恒而用可定,斯为量入以为出也。 祭用数之仂。 丧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 丧用三年之仂。 祭,谓宗庙之祭。 仂,十之一也。 数者,国用之数,用之式九通宾客、羞服而下用其八用其九,而祭用其一也。 绋,殡车之 ,天子、诸侯之所设也。 越绋行事,谓既殡则祭行,摄主代丧也。 丧之不祭,以死者于先祖为一体,存没同哀而废吉。 天地社稷尊而不亲,不废吉也。 宗庙之祭不行,则每岁而余一仂,即以此为丧费。 不祭在后而丧费在前,预用其三年之仂者,亦因有余之积移用之,不祭则因以补之也。 丧费即用不祭之财而不制为经费者,以事非常,不宜预也。 丧祭用不足曰暴,有余曰浩。 祭,丰年不奢,凶年不俭。 暴,忍也,粗也。 浩,汰也。 祭不以丰凶为奢俭,丧用其三年之资,亦可知已。 国或大凶,他用当从撙节,而丧祭不可增损。 人君以一国奉其亲,不得视士庶之称有无也。 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 急,迫也。 非其国,谓将亡也。 此以国之积言。 立国三十年,府库仓廪当恒余九年之用,凶岁移用而丰年随补之,以有余待不足也。 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 此言民之积也。 王者制民之用,禁其淫侈而又为补助之。 故百亩之入,三年而恒余其一以待水旱。 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 举者,天子朝食陈十二鼎九俎,馔之盛者也。 乐,所以侑也。 民乐而君乃得其乐矣。 右第十四章。 此章记财用之制。 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 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 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 尊者尊亲之情隆而得伸,其物必备,赴会者远,故其朝舒。 卑者情不得伸而物简,赴会者近,故其期促。 殡之能待七日、五日者,古之立国多在北方,地气高寒且用冰也。 士、庶人得与大夫同者,期已迫,不容再降;达人子之情也。 大夫除死日月,士则连死日月而数之。 庶人无恒期,有财则可以三月而葬,若殡,则必三日也。 县,古涓反。 封,与窆同,彼验反。 为,于伪反。 不封之封,如字。 三年之丧自天子达。 谓父母之丧也。 达者,达于庶人。 庶人县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 县窆者,不为羡道,当穴上以绳悬而下之也。 不为雨止者,士以上皆有避雨之次,《春秋》:雨不克葬,日中乃克葬,庶人无次,虽雨,葬也。 封,兆域也。 树,天子松,诸侯柏,大夫栗,士槐,庶人无之。 丧不贰事,自天子达于庶人。 贰,间也;谓以他事间之也。 天子、诸侯各听于冢宰;大夫、士公事致于君,私事废;庶人不从征役,冠昏不行。 《丧大记》云大夫既葬,公政入于家者,谓食采有家,国有政役,令其家宰应之也。 丧从死者,祭从生者。 死者为大夫,子虽士,得用大夫丧礼。 大夫之父为士而死,犹用士礼。 殡、葬、服、虞皆然,所以正死者之终也。 祭则以伸人子之情,故从生者耳。 支子不祭。 义见《曲礼》。 右第十五章。 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 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 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 士一庙,庶人祭于寝。 大,他盖反。 七庙,以刘歆、王肃之说为正,自祢而上,凡祭六世。 其周文,武世室,殷之三宗,鲁之鲁公、武公,不在七五庙之数,非常制也。 三昭三穆,以渐而迁,昭常为昭,穆常为穆,朱子所谓昭者祔,穆者不迁,穆者祔,昭者不动是已。 天子大祖,始受命之君,于周则后稷也。 诸侯之大祖,始封之君也。 惟三恪之后则以始有天下者为大祖,始封之君亦从昭穆而迁也。 大夫,兼天子诸侯卿大夫之称。 大夫之有大祖,周之季世,大夫世官,僭立其始为大夫者,如鲁季友,仲遂之类,非古制也。 《祭法》:大夫三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 于礼为正。 士,旧说为诸侯之上士、中士,亦据《祭法》适士二庙而言。 然下士无禄田不祭,则《祭法》所谓官师者,亦中士,非下士也。 庶人荐而不祭。 言祭者,记者之误。 寝,适寝也。 右第十六章。 此章记宗庙之制,所谓德厚者流光,德薄者流卑也。 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褅,秋曰尝,冬曰烝。 四者所谓时享也。 礿,薄也;春物未成,祭品薄也。 褅,第也;物次第成而以祭也。 尝,试新也。 烝,众也;物备而众多也。 按褅在周为殷祭,而《周礼》言春祠夏杓,《郊特牲》又言春褅,所传不一,当以《周礼》为正。 天子、诸侯时享之名虽同,而鼎俎灌献,礼各有别,要以异于大夫以下之馈食,故并举之。 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 祭天,郊也。 祭地,社也。 变社言地者,因天而显言之耳。 尊者统下,卑者不得逾上,天子兼祭社稷、五祀,诸侯兼祭五祀,举其重者以殊之也。 五祀:户、灶、中霤、门、行。 《祭法》大夫祭三祀,又有七祀五祀,与此篇及《月令》异,似当以此为正。 天地,天下之祀也。 社稷,一国之祀也。 五祀,一家之祀也。 为之主者斯祀之。 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 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 名山,岳也。 大川,渎也。 五岳,前章四岳及登封县之嵩山也。 四渎,江、淮、河、济。 渎之为言独也,谓不因余水而自达于海也。 周定王以前,河水北流纳漳以入海,故济、淮为渎。 今则河北合济而南合淮,四海之内,惟江、河二渍而已。 视者,牢鼎灌献犹飨公侯之礼。 视诸侯者,视执信圭之侯也。 在,谓发源及经过之地封内也。 天子、诸侯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 因国者,因其国之故墟以为都也,若鲁因炎帝之墟,齐因爽鸠氏之墟之类。 地,谓畿封之内。 天子犆礿,袷褅,袷尝,袷烝。 犆,与特同,徒得反。 犆者,就各庙而祭也。 祫,升群庙之主合食于大祖之庙也。 祫有二:有殷祭之祫,毁庙之主亦与焉;此则时享之祫,不及毁庙也。 礿之礼薄故犆,夏秋冬物备则祫也。 诸侯礿则不褅,褅则不尝,尝则不烝,烝则不礿。 此谓诸侯之助祭于天子也。 县内之侯与诸侯之来觐而留王都者,不使更历二祭。 盖王臣众而庙中之执事有限,且入助祭则或自废其祭,欲令恩礼劳逸之均也。 诸侯礿犆,褅一犆一祫尝袷烝祫。 一犆一祫,谓间岁而一祫,杀于天子。 其三时之祭则同天子。 天子社稷皆大牢,诸侯社稷皆少牢。 大,他盖反。 少,诗照反。 皆者,谓天子之王社大社,诸侯之侯社国社一也。 四社皆合祀稷。 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 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雁。 祭,大夫少牢,士特牲。 无田,谓失位而夺禄田也。 荐者,奠而一献,无尸宾,不杀,不告利成,与庶人同也。 自天子以下皆祭,荐兼举,大夫、士无田则废祭,荐不废也。 卵,鸡卵。 豚,彘类之小者。 三时之荐皆以谷为主,春独以菜者,新谷无登者,已荐之余,虽设之而非荐之所尚也。 祭天地之牛角茧栗,宗庙之牛角握,宾客之牛角尺。 凡祭祀之牛皆用牷牛,今黄牛也。 茧栗,角初出如小茧,或如栗也。 握者,盈四指中一握也。 宾客,牢饩之牛也。 小者驯美,大者丰肥,其用异。 右第十七章。 此章记祭祀之制,与他篇互有同异。 周衰礼废,学者各有所传,不相会通,惟精义以察之,则得失可考,不在区区辨难之间也。 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 故,谓宾祭。 珍,美食也;谓燔炙饵糍之类。 不食者,不具备以供食。 庶羞不逾牷,燕衣不逾祭服,寝不逾庙。 庶羞,以供宾食者。 牲,祭牲。 若牲少牢则无牛羞,牲特牲则羊豕之羞不兼也。 燕衣,燕居之服。 不逾祭服,谓丝枲升数之等。 寝,适寝。 不逾庙者,高广华美不过之也。 尽敬竭力以奉其先,则不期于俭而自不敢侈,而惟俭于自奉,则可专力以尽其仁孝而志无所分。 两者交相成之道。 故曰:俭,德之共也。 右第十八章。 此章记食用之制以足上章之意,而惟俭则可以取民有制,又以引起下章之义。 王者之制,所为一致而尽善也。 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 夫圭田无征,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古者,周以前之制。 藉,助也。 廛而不税者,赋其区肆而不税其货。 麓,山足。 泽,陂薮。 以时入者,禁民暴取,令得长养。 不禁,不擅之于公家也。 夫,余夫。 圭田,大夫士之祭田。 无征,无力役之征也。 不过三日,歉岁减于三日矣。 田里不粥,墓地不请。 粥,余六反。 请,七政反。 田各授于公,不得私粥。 墓地皆公家所颁,墓大夫掌之,以合族序昭穆而葬,不外请乞。 皆所以抑兼并,遏迁徙也。 司空执度度地居民。 山川沮泽,时四时,量地远近,兴事任力。 度地之度,大洛反。 沮,将虑反。 量,品张反。 执,犹以也。 度,丈、尺、弓步也。 度地居民,谓度其民居之地也。 水草所聚曰沮。 大水所潴曰泽。 时者,记其晷刻之长短、寒暑之节候也。 量地远近,度所兴作之处与役民所居相去之程也。 此承上文用民力而言。 民既有恒居,死徙不出其乡,而役以均矣。 及乎将欲兴建力役之事,而任民使尽其力,必丈记道里,定民居之远近,山川沮泽、跋、险阻之有无,因其日晷之长短,暑雨就道之难易,以定趋事赴功之程期,为调发之早迟,则民无愆期之惧,而从容预事,抑因近就役而不迂回徒劳。 其体民周悉而重用之如此,则民不待督迫而自劝矣。 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壮者之食。 之食之食,祥吏反。 食,谓在役而官给以 也。 课程从轻,授 从厚,所谓劳而不怨也。 右第十九章。 此章记赋役之制。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 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刚柔、轻重、迟速异齐,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 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 煖,况袁反,俗音乃管反者,误。 湿,本泾字之误,今本皆相承用,姑从之。 异齐之齐,才细反。 和,胡卧反。 居,处置也。 材者,情才之所堪用以遵道而从教者也。 寒暖,天气之殊。 燥湿,地气之异。 两山之间曰谷。 制,形模也。 俗,习所成也。 性相近,习相远,因以成乎俗之异也。 齐,调和也。 异齐者,谓所以调和其刚柔、轻重、迟速,必从其偏而正之,道不同也。 器,釜、甑、箪、豆之类。 械,农器、戎器。 衣服之制异宜者,裘葛各从其便也。 教,伦纪。 政,禁令也。 民因所生之异地,浸渐成俗,不可卒革,而俗宜之中,原有可因以复性之理,即此而政教固已行焉。 则调其不齐而齐之,要使彝伦典礼无所窒而不行,而刚柔、轻重、迟速,无非可与遵道之材矣。 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 不可推移。 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 南方曰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 西方曰戎,被发衣皮,有不粒食者矣。 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 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 推,吐雷反。 被,如字,皮义反。 衣,于既反。 性,谓形气之化质也。 《书》曰:习与性成。 被发,辫下垂覆背,若被带也。 文身,刺肌为文。 雕,刻涅之。 题,额也。 交趾,谓生不蹑屦,足趾侈张,立则两趾相交也。 不火食者,啖生果蓏。 不粒食者,五谷不生,猎兽而食也。 承上文民俗之异而广言之,同为人类而其殊异有如此者。 随其所居,即自谓安;随其所食,即自谓和;随其所服,即自谓宜。 畋渔耕采,各利其用;剡木铸金,各备其器;固不可强而同之。 而王者用夏变夷之微权,不急革之,而抑不终弃之,则亦有道也。 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 达其志,通其欲。 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译。 寄,寓也;谓寓意而通也。 象,因所指之形象而知其语也。 狄鞮,知也。 译,释也。 四者,翻译夷语之官,王者设之以通四夷之语者也。 言语不通而可通者志,嗜欲不同而可通者欲,译其言,达其志,而欲可知矣。 先王于四夷之习,虽不能强同而达其志欲,则所以引其慕义而惩其不恪者,皆可渐次诱之以安土而向化矣。 此德教之所以施及蛮貊也。 右第二十章。 此章言人性习相成,材质不齐,而教不易施之理,以起下十章王者敷文教,易风俗之意。 盖王者之治天下,不外乎政教之二端。 语其本末,则教本也,政末也;语其先后,则政立而后教可施焉。 故自第十九章以上言政之事,而此章以下至第三十章言教之事,王政本末先后之敷施亦可见矣。 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 量,吕张反。 度,大洛反。 居民,谓制其宅地。 邑,都邑。 民居,田野之居也。 量者,酌田赋之多寡、道里之远近以立都邑。 度者,相山川原隰之便与阡陌远近之则以立村落也。 地足以供邑,邑足以治地,民居足以服田,聚散多寡,三者相称,则各得矣。 盖习俗之淳浇至于不可推移,皆始于所居之异。 故王者必于是而谨之。 无旷土,无游民,食节视时,民咸安其居,乐事劝功,尊君亲上,然后兴学。 乐,卢各反。 事,力征之事。 功,农功。 上,官长。 兴,立也。 地与居相得,则无旷土矣;邑与地相得,则无游民矣;而又制其食用之节,不夺其农之时,使得厚其生,则民安土无求,守先畴而生其忠爱,然后农悫士秀,风俗美而学校可兴也。 右第二十一章。 此承上章而记王者分地居民之制,以明政教相因之理,起下章教民选士之意。 司徒修六礼以节民性,明七教以兴民德,齐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养耆老以致孝,恤孤独以逮不足,上贤以崇德,简不肖以绌恶。 司,相吏反,篇内并同。 节,检制也。 性,以气质习俗之所成者言之,与前章皆有性也之性同。 德者,爱敬之实,得之于天而喻于心之谓。 兴,动其固有之良也。 淫,意欲之妄动者也。 一道德者,正大经以遏异端也。 俗,习也。 上,尊用之。 简,择取而斥之也。 六礼七教八政,皆道德之所显,此立教之目也。 养老恤孤,上所躬行,以化民于仁厚而为立教之本也。 上贤简不肖,则以赏罚辅教而行者也。 大司徒修明之,而乡师、乐正举行之,三代之德教备矣。 自此以下至第三十章,皆以申明此章之意,而此其纲也。 右第二十二章。 此章目言教民之制,为下八章之纲领。 命乡简不帅教者以告。 耆老皆朝于庠,元日习射上功、习乡上齿,大司徒帅国之俊士与执事焉。 帅,所律反,下同。 朝,直遥反。 与,羊洳反。 乡,乡大夫。 耆老,乡中致仕者。 朝,会也。 庠,乡学。 元日,吉日。 射,乡射。 功,能也;谓内正外直,比礼比乐之能也。 乡,乡饮酒也。 司徒之教颁于乡及郊,遂皆设学以教其子弟而施其黜陟,以乡为其大者,故举乡以该郊,遂也。 帅教者;拔其尤以为秀士,其次则更使之学;惟尤不肖者,则以名闻于司徒,然犹未遽斥徙,而当饮射之日,进俊士以与执事,司徒亲莅其事以崇重之,所以风示诱劝而冀其改也。 不变,命国之右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左,命国之左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右,如初礼。 不变,移之郊,如初礼。 不变,移之遂,如初礼。 王畿之内近都城之地置六乡,以都城居中而言,分三乡为左,三乡为右,皆有庠。 其外为远郊,自远郊达于界为遂,皆有序。 移之者,远其淫朋,新其教习,以冀其变也。 移之郊、遂,则渐远之,示将斥徙,警令愧惧矣。 如初礼,升俊士于饮射以风示之也。 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 屏,必郢反,下同。 屏者,斥逐之于学外。 远方,边徼之地。 不齿,编为民,不得与士齿也。 此上三节记简不肖以绌恶之制。 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 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 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 论,卢昆反。 选,须绢反。 造,在到反。 下并同。 论,品列之也。 俊,大也。 选,择也。 学,大学。 乡之征者,力役之政。 司徒之征,师田之赋也。 造,成就之也。 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 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 此大学之以教其秀士者也。 乐正,大司乐也。 术,道也。 四术,即《诗》《书》《礼》《乐》。 四教,经各有师,肄各有地也。 顺,因也;因先王之道,无所增损附会也。 礼乐须执其事而习演之,极寒盛暑,易生厌倦,故须春秋中和之候。 诵《诗》读《书》则不避寒暑。 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国之俊选,皆造焉。 凡入学以齿。 大,他盖反。 適,丁历反。 王子,王之庶子。 群后,三公及县内诸侯。 凡诸胄子皆不由乡论,夙入大学,而司徒所升之秀士因升学而得与同列,执经观礼之际,不计贵贱而皆以齿序,所以崇之者至矣。 群后以下庶子不与者,其亦待司徒之论升而与俊选同与? 此上三节记上贤崇德之制。 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以告于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 不变,王亲视学。 不变,王三日不举,屏之远方。 西方曰棘,东方曰寄,终身不齿。 胥,私吕反。 棘,薄墨反。 出学者,教以九年为大成,士则升于司马,王公之子则适者誓而庶者升也。 小胥,掌学士之征令觵挞。 大胥,掌学士之版。 小乐正,乐师也;掌国学之政。 皆分教士而大司乐总其成者也。 公卿入学,王视学,皆行饮射之礼,以尊者莅之,弥使之知敬畏也。 变则留学以俟后九年而升之,不变者则屏斥之。 棘与僰同,西方夷名。 寄,东夷也。 乡学之不帅教者,屏之境外而未投之四裔;国学之不帅教者,则流放之,而不与同中国,其立法为尤严者。 盖其人能免于乡学之屏而徼司徒之升,则非其材不足与为善,而饰非行伪以诡售选举,至于大学谨严之地然后奸穷而慝见,则其恶尤甚而惩之也不得不严矣。 此节终记简不肖以绌恶之制。 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 司马辩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 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其论论定之论,卢困反。 辩论官材,辨其材与官之各称也。 古者论官之法,掌于司马而不领于冢宰;盖以冢宰统五官之治,而司马之职,进贤任功以作邦国,为其专守。 后世冢宰之权轻而分选举以属之,所由与古异矣。 三代之制,虽世胄之子,夙入大学而不由乡举,然入学以后,与乡举之士论贤杂进,所谓亲亲尊贤,仁义并行而不悖也。 其后学校不兴,一惟世禄之子是任,是使教之不素,辨之不审,官邪政移,为天下蠹。 极重而反,激为游士立谈取位之习,而邪说诐行,家异户殊,乃知学校之法,一道德以同俗,其义深矣。 此一节终记上贤以崇德之制。 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以士礼葬之。 不仕,锢令不仕也。 论之已审,当官而尤严之,所以劝善而沮恶者至矣。 此节备记简不肖之制。 右第二十三章。 自此以下八章皆以申明上章之旨,而此章备记上贤简不肖之制,以是为立教之大用,而王者所藉以转移天下者,必此为先焉。 或曰:贤者之好修,非以邀荣而避罪也,待赏罚以劝沮,将无菲薄天下之士而导之于功名之途与? 有志之士脱屣而去之矣。 曰:非也。 贤者之不以宠辱为心,谓不枉其道也。 若夫贵贱之殊,天之所秩也。 故职曰天职,禄曰天禄,而《易》称之曰:圣人之大宝曰位。 当有道之世而贫且贱焉,亦君子之耻矣。 后世道之不明,严光、周党、魏野、林逋之流,生值盛世而视爵禄如草芥,人君顾尊奖之以示天下,不已悖与! 故科举之法虽不合于古,而生当其时,遵一王之制以就君臣之义,亦道之宜也。 或欲薄之而不就,其亦过矣。 有发,则命大司徒教士以车甲。 发,谓征发师徒以即戎。 士,勇士;若车右之类。 教以车甲者,习其射御击刺之方。 凡执技论力,适四方,臝股肱,决射御。 执,习也。 技,谓射御。 论力,以力之强弱为高下也。 适四方者,谓致远涉险,御之事也。 臝股肱者,著决拾及行滕射之事也。 决者,角其胜负。 此大司徒所教之事,皆其不足贵者也。 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 因射御而推言之,见数者艺成而下以供役使者。 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 专精其术而终于其官,不使因缘进用以溷流品。 出乡不与士齿。 士,谓选士以上,在乡或为族党姻亚,容与之齿,出乡则士有恒贵而技贱矣。 仕于家者出乡不与士齿。 以其亦非乡庠国学所升教之士也。 王者用人,随才器使,苟有一曲之长,无所弃焉,而必别其流品,使清浊贵贱,出而朝廷,入而乡党,皆无所淆杂。 盖崇德所以上贤,而专于上贤,斯德之所以崇也。 右第二十四章。 此章记王者抑技勇,杜私门以重庠学之士,盖以申明上贤以崇德之意。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 辟,婢亦反。 正刑者,审定五刑之律例。 明辟者,辨明当坐之法也。 公犯曰狱。 两造曰讼。 刺者,深入之义,谓刺得其情而后加以法也。 三刺者,一曰讯群臣,辨其理也;二曰讯群吏,审其法也;三曰讯万民,广证佐以察其情也。 有旨无简,不听。 旨,辞旨。 简,简牍;谓律例所有著于简牍者也。 讼者之辞虽意可动人,而考之刑书无可当坐,则不听也。 附从轻,赦从重。 附,比附也;谓定人罪名,一轻一重,两俱可附,而既有轻之可附则不从其重也。 赦从重者,谓当以赦而减等;乃其人之所犯轻重两可比附,则附之于重而减之;若从其轻,则几于免矣。 凡制五刑,必即天论。 邮罚丽于事。 制,断也。 即,安也。 天者,情理之极则也。 邮,与尤通,过也。 罚,锾赎也。 丽,当也。 立刑之施,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赎,不但以适于事之利害,而必推诸天理人心之同然,审论至极而后刑焉,则刑之而不怨矣。 若因过失而罚,则以事之利害为准,苟其有害,虽情理可矜而不之贳。 盖罚以锾赎,无生死折伤之惨,而法因事建,以立事为期。 若过矜其情,则人愈偷而事愈窳矣。 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 论,卢昆反。 别,必列反。 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者,谓刑名所加必顺名义。 名义所当回避者,虽法当其罪,不得以直行;名义所必正者,虽或可矜全,勿容宽假也。 意论者,以己意体验犯者之意而知其致罪之由也。 轻重之序,谓首从加减之等。 浅深之量,谓均有犯而究其恶之所成,害之所贻,或大或小,以分别定罪,若同为称兵作乱,而或轻狂妄动,立取覆败,则不必以谋反之律坐之之类也。 悉其聪明,以观色察声。 致其忠爱,所谓求所以生之而不可得,然后杀之也。 尽者,尽其情也。 五刑之法,死伤所系,不容不慎。 故先王之制,断刑者必以是为行法之本也。 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 泛,孚剑反。 泛者,溢及非所与之辞。 此与三刺之讯群臣群吏异者。 刺讯之法,讯其官联、事故相干与知闻之官吏,此则博及廷臣,若今下科道九卿官会议奏闻也。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比,必二反。 比,合也。 大者,律法之大纲。 小者,问刑之条目比例也。 察其大则无游移之弊,察其小则审细微之别,两者兼合乃定其罪案也。 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 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 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 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 成狱辞者,谓如前法慎听,情理得而定其爰书也。 史,掌刑名之吏也。 辞成于吏者,盖秦制,秦人以吏为师,故重也。 正者,秦狱官名;在周则士师,今则大理评事之属也。 棘木,在王之外朝,库门之外,皋门之内,植九棘焉。 三公参听者,会正与司寇同听之;若今制朝审是也。 其有枉纵者则驳正之,无所驳正则狱成而将即刑矣。 又,本宥字之误。 三宥者,一曰不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 王更令群臣察犯者之莫有此三者否,无可宥而后刑杀之也。 制,决也。 凡作刑罚,轻无赦。 作者,以意作之;谓五刑五罚之外,别制刑具及增减罚锾也。 虽所作者轻,犹必诛而无赦,其酷重殃民者愈可知已。 盖刑以惩恶,先王不得已制为定法,固有不必尽用者,苟惟一时之嗔怒,为机巧苛暴而莫之禁,则人操杀人之权而害有不可胜言者。 后世笞杖之外,别有夹拶、竹篦、木棒,以为有司饰怒之具,更立罚谷、罚木之法,恣墨吏之囊橐,诬上行私,毒遍天下,其亦可哀也夫。 刑者,侀也。 侀者,成也。 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侀者,冶人之模也。 设其侀模,而器之大小方圆,一因之以成而不变矣。 狱辞一定,则生死伤全,于斯而决,是以审法,原情,准理,必交尽而后敢成,惧其不可改也。 右第二十五章。 此章记刑法之制,亦简不肖以绌恶之意。 刑之与礼,相为出入,而不肖之尤,非刑罚无以惩之。 惟一以仁恕公慎行之,则绌恶即以崇德,而交相为用矣。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析言者,横执先圣之法言、据一字一句而倡为教宗也。 律,法也。 破律者,坏先王立教之常法,荡闲越检以诱人易从也。 析言则名爽于实,破律则恣作不忌,生于言而成于政,异端之所以为天下贼也。 凡右顺左逆,左道,逆道也。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淫声者,轻损律吕,过为清哀之音也。 异服,制度诡异以自标致也。 奇技,机巧非常之术。 奇器,形模纤怪之器。 疑众,谓使人惊羡,反疑先王之制为不善也。 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伪者,本以窃名觊利为心而假托于道也。 坚而辨,则人不易测矣。 非者,邪说诐行。 博,以济其辨。 泽,美润意以饰其坚也。 疑众者,令众人疑之为君子。 此乡愿之实而行异端之教者也。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假,谓心为奸利而托术以行也。 疑众者,使众无定志,见义不为,枉道避祸。 此四诛者,不以听。 以,用也。 听,谓许其申诉。 凡此四者,智力足以文奸,从而听之则邪说得逞,小则幸免,大则反为所惑矣。 异端邪说之兴,揆其所自,皆缘名利之私,而及乎人之已后,则迷妄狂逞,不复自知其陋,而雄长乎俦伍之中,非圣惑民,生心害政,无所不至矣。 朱季友、李贽之所以允即天刑,而莫之恤也。 抑时日、卜筮,先王之所不废,且其说浅鄙,宜若无大害者,而必置之上刑,将无过与? 乃先王之为此者,习有世业,官有恒守,用之有时,决之以义,而后世术家之言,多设拘忌,不顾事理之缓急;尤其大者,莫如择葬地、葬日之法,繁立死亡破败之名、以怖庸愚,卒至露其亲之骴赂,为虫兽野烧之所残灼;抑或已葬而迁,刲裂白骨, 为灰烬,则其罪恶之大,直不容于死,然后知先王制法以遏乱原,刑虽重而非过也。 后世天子颁历,不以农事功役之兴辍为重,而登术士建、除、德、贵、刑、厌、宜、不宜之猥说,率天下以从觊幸规避之邪恶。 教之衰也,有自来矣。 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 凡,谓上四诛之禁也。 四者之禁,本以齐民,不但为之首者杀无赦,虽愚民无知而误习之,疑在过失之科,可从末减,而无从之者,则首者之邪不成,故不以过误而矜宥之也。 右第二十六章。 此章记一道德以同俗之制。 邪说息,则正道自明,而风俗美矣。 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 粥,余六反,下同。 金璋,以金饰璋为裸器也。 圭、璧、金璋言有者,先世受赐有之,子孙贫贱而粥之也。 宗庙之器,祭器。 凡圭璋、车服、祭器,或贫者须粥,则入于玉府、泉府,官为售之也。 牺牲不粥,谓皆须自豢养,不买之以充也。 重器、利器,威福所凭,粥于市则亵之矣。 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 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 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 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 中,如字。 量,吕张反。 用器,谓农工之器及盘盂筐筥之属。 中,当也;谓恰合也。 兵车,兵及车也。 上言戎器不粥,而此得粥兵者,戎器,甲胃,戎车,此则民间所用弓矢剑矛以佩以猎者也。 车,大车。 数,升缕之多寡也。 凡八十缕为升,升之多寡,寡不过衰,多不过朝服也。 幅,广二尺二寸。 量,亦度也。 奸色,间色。 乱正色,染令似正色也。 凡此皆以一制度而利民之用也。 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 衣服饮食,不粥于市。 成器,谓裂锦文为帷帘,剥珠玉饰器玩也。 不粥者,以纳民于俭。 饮食,人当自炊烹之,不粥者,训勤也。 五谷不时,果实未孰,不粥于市。 木不中伐,不粥于市。 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 中,如字。 五谷不时,谓新谷郁养强熟者。 孰与熟通。 凡此皆欲使长养成用而惩其暴殄也。 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 识,申志反。 关,司关,亦或谓之关尹,处界上关门。 讥,诘也。 本国之人衣服既使有章,自远来者或服非法之服,则令改服而人,恐其导民于奇衣也。 异言者,声音称谓之不同,自远来者,各如其方言,虽不能令改易,必辨其所自来而记之,则知其为何方之人,有犯则便摄按之也。 右第二十七章。 此章记齐八政以防淫之制。 略举其大端,而其他可以类推也。 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天子齐戒受谏。 大,他盖反。 恶,乌路反。 齐,侧皆反。 典,司也。 礼者,立国之大经大法。 简记,以简牍记人君之言动也。 讳者,日月星辰之眚异,国所秘忌。 恶者,水旱凶札之菑害,可骇恶者也。 奉,谓有则进闻之君,令修德以弥灾也。 皆岁终汇闻之,而王齐戒以受之。 盖人主之职,守礼法,慎言动,谨天戒,犹冢宰三司百官之有岁成也。 一以百官受质之礼受之,立敬自上,而下莫敢不敬也。 司会以岁之成质于天子,冢宰齐戒受质。 会,古外反。 司会,冢宰之属,掌六典以贰冢宰。 成者,所举行之绩,如今磨勘刷卷之法也。 冢宰之所以治百官者,一岁之所行,司会皆勾稽其事效之举废,籍之告于王,听殿最焉。 冢宰不自质而司会质者,既所以尊冢宰,抑以旁稽而便于纠按也。 受质者,王受其成而质正之,因以报下而行其殿最,冢宰受而承之也。 一岁之功过,王命之予夺,皆于此焉。 故齐戒而受,示省过奉法之意。 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从质于天子,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齐戒受质。 大乐正司教,故从大司徒。 大司寇司刑,兵刑用合,故从大司马。 市司财用,故从大司空。 从者,司徒、司马、司空各以其成质于天子,而三官各因以其成附之而质也。 三司既各有其质而又遥领三官,若今钦天监、行人司遥属礼部之类。 言从,则三司之自以其成质于天子可知。 言三司齐戒受质,则三官之亦齐戒而受亦可以互见矣。 百官各以其成质于三官,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质于天子,百官齐戒受质。 百官之所司,分职不一,而其大纲则教也、刑也、用也而已。 故其成质于乐正、司寇、市,三官各为稽勘,乃以升于三司而质于天子。 百官之务繁,故以次质正而后天子听之也。 此章所记与《周礼》多不合,惟司会一官则与《周礼》无异。 若此类,皆汉之博士酌三代之制而参互成之,为一王之法,不必辨其孰为夏,孰为殷、周也。 然后休老劳农,成岁事,制国用。 劳,力报反。 休,养也。 劳农者,蜡而饮烝也。 成,颁成式也。 岁事,来岁之事。 国用,来岁之用也。 凡质成之典,于岁终举行;今岁之政已登,来岁之事未致,故以其暇行养老劳农之事,与民休息,而预定来岁之政令,以待施行也。 右第二十八章。 此章记岁终质成之制,盖亦一道德、齐八政之意。 而章末言休老劳农,则以起下章养老恤孤之旨。 盖百官之治,岁有恒考,而天子躬敬于上以使莫不敬,则治统一而道统亦一。 一岁之成,又莫非八政之绩,一质于王,则守法趋事,政不乱而俗不淫矣。 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 食,祥吏反。 养老之礼,记传不一,要即以下文证之,则国老、庶老之养是已。 燕者,一献之礼,献酬毕,坐而饮酒无算爵,其义主于爱。 飨者,体荐而不食,爵盈而不饮,立而不坐,其义主于敬。 食者,以食为主,酳而不酢,侑以币,为义主于惠。 兼而用之者,合三者而损益之,始以飨礼接之,次以食礼养之,终以燕礼乐之也。 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 乡,乡学。 国,小学,在国中。 学,大学也。 五十则可养于乡矣,六十则可养于小学矣,七十则可养于大学矣。 乡之养,乡大夫主之;小学之养,大司徒主之;大学则天子之所亲养也。 必于学者,立教之本从孝悌始也。 达于诸侯者,诸侯养老之礼上均于天子,孝为德本,无贵贱一也。 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 九十使人受。 养老之礼虽致敬爱而献酬繁,至八十则年弥高而不当复烦其筋力,故天子使人具飨食之牢鼎羞币,致于其家以养之。 拜君命者,必再拜稽首而重烦老者之兴伏,故一跪而首再至地,示有再拜而已,抑不稽首也。 瞽难备礼,其拜君命亦然,皆所以优之也。 九十则使其子弟拜受,不亲拜矣。 五十异 ,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 九十饮食不离寝,膳饮从于游可也。 ,粮也。 异 者,精疏异也。 宿,预具也;每日皆预具之,不使绝肉也。 贰,副也;食辄有副,以待少顷之复进也。 珍,八珍,详见《内则》。 常者,恒具之也。 游,偶有游观也。 膳饮从游,君子所耻,惟至九十斯可矣。 自此以下六节皆言老者需养于其家之事。 惟王者躬行于上,而修明其礼以敬国人,抑必家给人足,俾足以尽其仰事之实。 孟子所谓制其田里,教之树畜,导其妻子,使养其老,正此之谓。 不然,徒修庠序养老之文而冻馁积于下,亦何以为王政哉! 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 惟绞 衾冒,死而后制。 谓送终之具也。 制者,子孙为制之。 岁、时、月,各有所制,先其重且难者,后其轻且易者,到于八十而备矣。 日修者,频展视之,缮治其未致者也。 绞,用幅布,裂其末以收束敛衣,使坚实。 ,罩被,在绞内,大敛用之。 衾,敛衾,敛毕以覆尸者。 冒,所以韬尸者,在绞外,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以杀韬尸而上,次以质韬之而下。 四者所谓一日二日而可为,故不忍预制之也。 送终之具,必于预制,盖不特致慎以勿悔,而触目惊心,深动其爱日之诚以尽其孝养者,自有不容苟焉者矣。 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虽得人不暖矣。 暖,况远反。 言其需养之日甚也。 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 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 七十不俟朝,八十月告存,九十日有秩。 朝,直遥反。 杖于乡者,饮射则杖也。 杖于国,见士、大夫而杖。 杖于朝者,对君而杖;《祭义》云七十杖于朝,与此异者。 彼谓致仕者,此则致仕不听而尚立于朝者也。 珍,美膳也。 天子就问,则诸侯可知已。 不俟朝者,时或朝君,不待朝礼毕而先退也。 告存者,以君命往存问而致膳饩也。 秩,常也;谓日致膳羞以为常也。 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七十不与宾客之事,八十齐丧之事弗及也。 政,诸盈反。 与,羊洳反。 齐,侧皆反。 力政,力役之征。 服戎,任戎事。 先停力政后免服戎者,力征劳久,戎事劳暂,而兵戎为国之大故也。 宾客之事,谓为使介若摈。 齐丧弗及者,老而传,则不为丧祭之主,君有丧祭亦不执事也。 五十而爵,六十不亲学,七十致政,惟衰麻为丧。 爵,始命为大夫。 亲学,谓入学肄习。 惟衰麻为丧,饮酒食肉处于内也。 有虞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 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 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 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 国老,七十以上;庶老,六十以上;皆齿德并优者。 养,上文所谓燕飨食也。 上庠东序右学东胶,皆大学。 下庠西序左学虞庠,皆小学。 右,西也。 左,东也。 郊,近郊,在王城二十五里之内。 四代大小学之异,或东或西.或国中或郊外,因时王之制,其实一也。 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养老。 夏后氏收而祭,燕衣而养老。 殷人冔而祭,缟衣而养老。 周人冕而祭,玄衣而养老。 皇收冔冕,皆冠名。 祭言冠以统衣,养老言衣以统冠,互文也。 深衣缟衣,大略相同,皆白布为之,裳不殊色。 燕衣,君与群臣燕之服,与玄衣皆缁衣素裳,其冠则皆玄冠也。 四代文质之异,虽所尚不同,而祭则尽饰以崇其先,养老则虽天子而服士服,不以贵临之,其义一也。 凡三王养老皆引年。 八十者,一子不从政。 九十者,其家不从政。 政,与征同,诸盈反,下同。 引年,谓称引比户而算其长老之年齿也。 既行养老之礼,则因遍考国中老者年之递增,以复除其征役,使得自养其老也。 其家,谓其众子若孙籍夫家之征者。 七十以下则书其年,以待及期而复除。 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 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 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 将徙于诸侯,三月不从政。 自诸侯来徙家,期不从政。 养,余亮反。 齐,子斯反。 衰,七雷反。 期,居之反。 此承上引年复除而推言凡所复除之政,以明恤孤独逮不足之制,与养老同者也。 一人,谓若无子孙则其亲属收养之者。 诸侯,以王畿言,在侯国则邻邦也。 将徙者,有故而迁,先告于乡,遂,因除其三月之征,悯其将去之劳也。 自诸侯来徙而言家者,必其定志立家于此,而后复除之也。 期不从政,以使得治其生计也。 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老而无夫者谓之寡。 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 矜,与鳏同,古顽反。 少,诗照反。 天民,天下之民也。 饩,以廪粟。 喑、聋、跛、蹙、断者、侏儒 句 ,百工各以其器食之。 断,都管反。 食,祥吏反。 一足废曰跛。 两足痹曰蹙。 断,折也;谓脊折而伛者。 侏儒,短小不成形者。 器,能也。 食,稍食。 矜不成人者,不忍绝之于人理,皆使执事于百工之肆,随能致功而受稍食。 《国语》所谓侏儒扶庐,矇瞍修声,聋聩司火是已。 此二节所谓恤孤独以逮不足也。 道路,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车从中央。 道有三途,车辙两旁,徒行之路也。 男子由右者,地道尚右也。 左右皆以路门为准,东为左,西为右。 记此者,以志道路之有常,起下文让行分任之意。 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 轻任并,重任分,斑白者不提挈。 雁行,迤而相次也。 不相逾,并行也。 任,所负荷也。 并,谓己先负任,又取长者所任合而负之也。 分者,亦己先负任,不能复并,为长者减半代负之也。 此谓遇于道而代之。 斑白不提挈,则子弟必代之,不使提契于道也。 此言人君养老以至孝,则民皆感发兴起而老老长长之教达矣。 右第二十九章。 此章记养老恤孤之制,盖立教之本而六礼七教之所自惇也。 君子耆老不徒行。 庶人耆老不徒食。 君子,有爵者。 徒行,无车。 徒食,无肉。 老者以安饱为宜,不特为之子孙者当致孝以奉之,而苟所得为过于俭吝,以自劳困,亦非所以崇天年而自安其土也。 大夫祭器不假。 祭器未成,不造燕器。 祭器不假者,天子之大夫及诸侯之大夫有采地者也。 诸侯之大夫无采地者,则以渐成之,未成,假之可也。 不先造燕器,以专力于祭器,期必成尔。 燕器,宾客之器;不造,则己所服用可知已。 先王为天下制用,酌奢俭之中,使各修其应得,所以顺人情,行典礼,纳诸无过不及之地而为荡平之矩也。 右第三十章。 此章承上章养老致孝而推言之,以记王者为下制用之礼;盖亦修礼明教齐政之事。 文虽略举,而因此准之,则王制之施于下者可类通矣。 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 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为田九万亩。 方百里者为方十里者百,为田九十亿亩。 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为田九万亿亩。 里,皆以田言之,九百亩为一里。 地形龃龉,各截补如数也。 凡此诸数,皆以开方法准之可知。 九十亿者,十万为亿,九百万也。 九万亿者,巨万为亿,九万万也。 凡数有小有巨,十千为万,十万为亿,谓之小数。 十千为万,万万为亿,谓之巨数。 万亿者,别于小亿之名,犹言巨亿,以小亿计之,为九千亿,非谓万其亿也。 记此以为建国受禄之张本。 自恒山至于南河,千里而近。 自南河至于江,千里而近。 自江至于衡山,千里而遥。 自东河至于东海,千里而遥。 自东河至于西河,千里而近。 自西河至于流沙,千里而遥。 西不尽流沙,南不尽衡山,东不尽东海,北不尽恒山,凡四海之内,断长补短,方三千里,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 断,都管反。 恒山,在今山西浑源州。 南河,河在南,在今卫辉、怀庆之间。 江者,滨江为界,在今湖广荆、岳间。 衡山,在今湖广衡山县。 东河,河在东,在今河南归、睢间。 东海,海在东,在今山东沂州、直隶、安东间。 西河,河在西,在今山西河曲县境。 流沙,在今甘州卫西。 近,不足;遥,有余也。 不尽者,谓中国之地,北有幽、蓟、忻、代,南有零、桂,东有登、莱,西有酒泉,不尽于上所记,而以此为率也。 八十万亿一万亿,谓八十一万万也。 再言万亿者,记巨数之法不以十统万亿,故别言之也。 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山陵、林麓、川泽、沟泽、城郭、宫室、途巷,三分去一,其余六十亿亩。 去,起吕反。 方百里,谓侯国也。 沟泽,田间水道。 涂,经涂。 巷,曲巷。 去,除也。 此据建国之异说而言之也。 封建以田制国,方百里之国授以提封万井,而山林、泽沟、城巷、官室不在算中。 若以地界为率,则山泽所占广狭之殊相去倍蓰,或不逮三分之一,或倍过之,何以为准? 且建国必因山川之形势,而非可蓦山跨水以求其必方。 记者因世儒拘方之传说有如此者,聊为记之,实不然也。 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 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 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当,丁浪反。 今,谓汉文武帝时;汉承六国亡秦之敝,苛取于民,短狭其步亩以厚敛之。 文帝之世,群臣请改其制而谦让未遑,惟蠲除以为惠而已。 至孝武之时,乃反古步法而加二百四十步为亩,施及于今矣。 司马温公云周尺当今尺五寸五分弱,则八尺者宋尺四尺四寸弱,适当中人之一步矣。 东田,犹言南亩,汉人名田之辞也。 百亩,以开方积实算之。 百里,以一方广径算之。 然此所记,以其法算之而加减焉,皆不合,未知其解,或传写之讹也。 今以开方算百亩,则古田百亩当汉初田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 以一方广径之积算百里,则古百里当汉初一百二十五里。 若以开方计百里之田,则古百里之田九十亿亩当汉初田一百四十亿六万二千五百亩,以里法约之,得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五井也。 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国,其余方百里者七十。 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其余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 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为方百里者三十,其余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 此言八州州方千里封国之制,以开方积实法除之可知。 大国三十,每国去田九百万亩,共去田二万七千万亩。 次国六十,每国去田四百四十一万亩,共去田二万六千四百六十万亩。 小国百二十,每国去田二百二十五万亩,共去田二万七千万亩。 凡二百一十国,共去田八万零四百六十万亩,余田九千五百四十万亩。 以里计地者,实以田计封,皆取足于九万亿亩之中者也。 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 诸侯之有功者,取于闲田以禄之;其有削地者,归之间田。 名山大泽不以封,则方百里为田六十亿万之说不立矣。 以间田禄有功之侯,所谓加地进律也。 削地者,不敬之罚。 间田之赋税,当其未赐则天子收之。 天子之县内,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 封方百里者九,其余方百里者九十一。 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为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余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 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为方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余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公地九,去田八千一百万亩。 卿地二十一,去田九千二百六十一万亩。 大夫地六十三,去田一万四千一百七十五万亩。 共去田三万一千五百三十六万亩。 余田五万八千四百六十四万亩,则以共官御及禄士。 右第三十一章。 此章释第三章分地建国之制而以算法详之者也。 自第三十章以上皆《王制》之正文,此章以下至末,则因前文名例之未悉者而为释之。 古之著书者具有此体,前为经而后为传也。 诸侯之下士禄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八人,次国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 小国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人。 食,祥吏反。 诸侯,侯国也。 每食一人,给粟三十六鬴。 其授田者,每食九人,而当公田百亩,则授以一井之地,以其公田为禄入也。 次国之卿,命于其君者,如小国之卿。 食百四十四人。 右第三十二章。 释第一章侯国授禄之制。 天子之大夫为三监,监于诸侯之国者,其禄视诸侯之卿,其爵视次国之君,其禄取之于方伯之地。 方伯为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天子之县内,视元士。 下监字,古衔反。 为,于伪反。 朝,直遥反。 三监之禄,薄于内大夫者,重内而抑外也。 其爵尊于内大夫者,重王命也。 汤沐,谓为次舍,治仪容也。 视元士者,如附庸,方三十里,为田八十一万亩。 右第三十三章。 释第三章第四章之制,而详其禄赐之等。 诸侯世子世国,大夫不世爵。 使以德,爵以功。 世子,元子之誓于天子者。 大夫,谓天子之大夫也。 使者,授以职而为士。 爵,乃进为大夫。 德者,立身制行之善。 功者,当官任职之绩。 此通大夫、士之子而公选之。 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 谓诸侯之嗣子初即位者。 赐爵者,朝于天子而后命之。 视元士,谓车服礼秩之等。 君其国者,主祭祀,临臣民也。 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 内诸侯禄也。 诸侯之大夫不得视之。 右第三十四章。 释第六章内外嗣禄之异制,而推广言之。 六礼:冠,婚、丧、祭、乡,相见。 冠,古乱反。 乡有饮有射而通为一者,射亦必燕也。 六者,天子达于士庶之礼,故司徒设之,以教士而节民性也。 七教: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 长,丁丈反。 七者性所具知具能而以为教者,盖修率性之道而即教也。 八政:饮食、衣服、事为、异别、度、量、数、制。 饮食有节,衣服有章。 事为者,四民之业。 异别者,男女之防。 度以知长短。 量以计多少。 数以记分合。 制者,宫室、车器、质文、尊卑之则也。 八者皆有画一之制,所谓齐之以防淫也。 右第三十五章。 此章因第二十二章有其目而未详,故列言以释之。 此篇之义以前七章为立教之统宗,第二十二章为立教之纲领,故记者详为释之以附其后,而此篇之旨趣要归亦可因是而见矣。 《礼记章句》卷五终 发布时间:2026-07-07 12:46:17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81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