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論衡校釋卷第四 内容: 書虛篇   須頌篇曰:「古有虛美,誠心然之,信久遠之偽,忽近今之實,斯蓋三增、九虛所以成也。」對作篇曰:「九虛、三增,所以使俗務實誠也。」   世信虛妄之書,以為載於竹帛上者,皆賢聖所傳,無不然之事,故信而是之,諷而讀之;睹真是之傳,與虛妄之書相違,則并謂短書不可信用。 短書,見謝短篇注。 盼遂案:此云短書者,仲任謂世俗以真是之傳為短書也。 夫幽冥之實尚可知,沈隱之情尚可定,顯文露書,是非易見,籠總并傳,非實事,用精不專,無思於事也。 夫世間傳書諸子之語,多欲立奇造異,作驚目之論,以駭世俗之人;為譎詭之書,譎詭,乖異也。 以著殊異之名。 傳書言:延陵季子出游,韓詩外傳十云:「游於齊。」吳越春秋云:「去徐而歸。」見路有遺金。 當夏五月,有披裘而薪者。 季子呼薪者曰:「薪者」,外傳作「牧者」。 下同。 「取彼地金來。」薪者投鎌於地,瞋目拂手而言曰:字林曰:「瞋,張目。」「何子居之高,視之下,儀貌之壯(莊),語言之野也? 孫曰:「壯」當作「莊」。 「莊」、「野」對文。 韓詩外傳十作「貌之君子而言之野也」,是其義。 吾當夏五月,披裘而薪,高士傳「薪」上有「負」字。 豈取金者哉?」季子謝之,請問姓字。 薪者曰:「子皮相之士也! 何足語姓字?」遂去不顧。 見韓詩外傳、吳越春秋。 (今本佚,書抄一二九、類聚八三、御覽六九四。)   世以為然,殆虛言也。 夫季子恥吳之亂,吳欲共立以為主,終不肯受,去之延陵,終身不還,公羊襄二十九年傳:「謁也、餘祭也、夷昧也,與季子同母者四。 季子弱而才,兄弟皆愛之,同欲立之以為君。 謁曰:『今若是迮而與季子國,季子猶不受也。 請無與子而與弟,弟兄迭為君,而致國乎季子。』皆曰:『諾。』故諸為君者,皆輕死為勇,飲食必祝,曰:『天苟有吳國,尚速有悔於予身。』故謁也死,餘祭也立;餘祭也死,夷昧也立;夷昧也死,則國宜之季子者也。 季子使而亡焉。 僚者,長庶也,即之。 季子使而反,至而君之爾。 闔廬曰:『先君之所以不與子國而與弟者,凡為季子故也。 將從先君之命與? 則國宜之季子者也;如不從先君之命,則我宜立者也。 僚惡得為君乎?』於是使專諸刺僚,而致國乎季子。 季子不受,曰:「爾弒吾君,吾受爾國,是吾與爾為篡也。 爾殺吾兄,吾又殺爾,是父子兄弟相殺,終身無已也。」去之延陵,終身不入吳國。」何注:「延陵,吳下邑。 不入吳國,不入吳朝也。」廉讓之行,終始若一。 許由讓天下,見莊子讓王篇。 不嫌貪封侯;伯夷委國饑死,見史本傳。 不嫌貪刀鉤。 吳曰:左氏傳云:「錐刀之末,盡爭之矣。」杜注:「錐刀,喻小事也。」刀鉤猶云錐刀矣。 劉盼遂曰:「嫌」,「慊」之借字。 嫌亦貪也,「嫌貪」駢字。 孟子:「行有不慊於心。」趙注:「慊,快也。」齊策:「齊桓公夜半不嗛。」高注:「嗛,快也。」慊、嗛、嫌,同聲通用。 下文諸「嫌」字同。 暉按:劉訓「嫌」為「貪」,以為「嫌貪」駢字,非也。 淮南氾論篇:「孔子辭廩丘,終不盜刀鉤;許由讓天子,終不利封侯。」為此文所襲。 此云「貪」,猶淮南言「盜」言「利」也。 不得以「嫌貪」連讀。 下文「何嫌一叱生人取金於地」,句無「貪」字,明非「嫌貪」駢字。 「何嫌貪地遺金」,若依劉說,則「地遺金」三字,殊為不詞。 當以「不嫌」連讀,下「何嫌」同。 嫌,得也,易坤卦釋文:「嫌」、荀、虞、陸、董作「兼」。 國策秦策二注:「兼,得也。」「嫌」、「兼」通用。 「許由讓天下,不嫌貪封侯」,言許由既能讓天下,則不得貪封侯也。 今語謂事之不至於此,猶曰「不得」。 下文云:「季子能讓吳位,何嫌貪地遺金。」又云:「棄其寶劍,何嫌一叱生人取金於地。」談天篇:「人生於天,何嫌天無氣。」儒增篇:「能至門庭,何嫌不窺園菜。」書解篇:「材能以其文為功於人,何嫌不能營衛其身。」諸「嫌」字並當訓作「得」。 若依劉說,訓為「貪」,則上列諸文,有不可解矣。 盼遂案:「嫌貪」二字平列,「嫌」亦「貪」也。 孟子:「行有不慊于心。」趙注:「慊,快也。」齊策:「齊桓公夜半不嗛。」高注:「嗛,快也。」慊,嗛與嫌,古皆通用。 下文「季子能讓吳位,何嫌貪地遺金」,「季子不負死者,棄其寶劍,何嫌一叱生人,取金于地」,諸「嫌」字皆同。 廉讓之行,大可以況小,小難以況大,況,比也。 季子能讓吳位,何嫌貪地遺金? 季子使於上國,道過徐,徐君好其寶劍,未之即予。 還而徐君死,解劍帶冢樹而去,見史記吳世家及本書祭意篇。 廉讓之心,恥負其前志也。 季子不負死者,棄其寶劍,何嫌一叱生人取金於地? 季子未去吳乎? 公子也;已去吳乎? 延陵君也。 季札,吳王壽夢季子,封延陵。 公子與君,出有前後,車有附從,不能空行於塗,明矣。 既不恥取金,何難使左右? 而煩披裘者? 世稱柳下惠之行,言其能以幽冥自脩潔也。 荀子大略篇:「柳下惠與後門者同衣而不見疑。」毛詩巷伯傳:「嫗不逮門之女,而國人不稱其亂。」賢者同操,故千歲交志。 置季子於冥昧之處,尚不取金,況以白日,前後備具,取金於路,非季子之操也。 或時季子實見遺金,憐披裘薪者,欲以益之;呂氏春秋貴當篇注:「益,富也。」或時言取彼地金,欲以予薪者,不自取也。 世俗傳言,則言季子取遺金也。 傳書或言:御覽八九七、事類賦二一引「傳」並作「儒」。 顏淵與孔子俱上魯太山,御覽、事類賦引並作「東山」。 韓詩外傳、左昭十八年傳疏、續博物志述此事並作「泰山」,與此文合。 孔子東南望,吳閶門外有繫白馬,三國志吳志吳主傳注「昌門,吳西郭門,夫差所作。」應劭漢官儀載馬第伯封禪儀記曰:「太山吳觀者,望見會稽。」(續漢百官志注。)蓋亦臆說。 事文類聚後集三八引家語曰:「顏淵望吳門馬,見一疋練,孔子曰:『馬也。』然則馬之光景一疋長耳。 故後人號馬為一匹。」盼遂案:「閶」字,宜依宋本改作、「昌」,方與下文一律。 引顏淵指以示之,曰:「若見吳昌門乎?」若讀「爾」。 顏淵曰:「見之。」孔子曰:「門外何有?」曰:「有如繫練之狀。」御覽八九七引作:「見一疋練,前有生藍。 孔子曰:『噫,此白馬盧芻。』使人視之,果然。」事類賦二十一引作:「曰『一疋練,前有生藍。』子曰:『白馬盧芻也。』」韓詩外傳亦云:「淵曰:『見一匹練,前有生藍。』子曰:『白馬蘆芻也。』」(今本佚。 御覽八一八引。)正與御覽、事類賦引文合。 疑此下脫「前有生藍」云云。 但唐李石續博物志七曰:「顏淵曰:『見之,有繫練之狀。』」即引此文,而與今本合,豈一本如是歟? 孔子撫其目而正(止)之,因與俱下。 「正」,續博物志作「止」,與「因與俱下」義正相生。 韓非子十過篇:「師延鼓琴,師曠撫止之。」史記樂書:「師曠撫而止之。」正與此「撫其目而止之」句例同。 今作「正」,形誤,當據正。 唐陸廣微吳地記:「孔子登山,望東吳閶門,歎曰:『吳門有白氣如練。』今置曳練坊及望館坊因此。」(「望館」,姑蘇志作「望舒」。)下而顏淵髮白齒落,遂以病死。 蓋以精神不能若孔子,彊力自極,精華竭盡,故早夭死。 蓋本韓詩外傳。 (今本佚。 類聚九三、史記貨殖傳索隱、御覽八一八、曾慥類說三八引。)   世俗聞之,舊校曰:一有「人」字。 皆以為然。 如實論之,殆虛言也。 案論語之文,不見此言;考六經之傳,亦無此語。 夫顏淵能見千里之外,與聖人同,孔子、諸子,何諱不言? 蓋人目之所見,不過十里;過此不見,非所明察,遠也。 傳曰:「太山之高巍然,去之百里,不見〈虫垂〉(埵)螺(堁),遠也。」先孫曰:「〈虫垂〉螺」當作「埵堁」。 淮南說山訓云:「泰山之容,巍巍然高,去之千里,不見埵堁,遠之故也。」高注云:「埵堁猶塵(今本作「席」,訛。 暉按:吳丞仕云:「『席』當作『墆』。」)翳也。」即仲任所本。 後說日篇云:「太山之高,參天入雲,去之百里,不見埵塊。」「堁」、「塊」義亦同。 (孫奭孟子音義引丁公音云:「『堁』,開元文字音『塊』」則「堁」、「塊」古通。)盼遂案。 案魯去吳,千有餘里,使離朱望之,孟子離婁篇趙注:「離婁,古之明目者,蓋以為黃帝時人。 離婁即離朱,能視於百步之外,見秋毫之末。」離朱,見莊子天地篇。 終不能見,況使顏淵,何能審之? 如才庶幾者,論語先進篇:「回也其庶乎。」何晏云:「庶幾聖道。」易繫辭傳曰:「顏氏之子,其殆庶幾乎。」王弼云:「庶幾慕聖。」此據才言,則與何說相合。 明目異於人,疑當作「目明」。 則世宜稱亞聖,論語先進篇皇疏引劉歆曰:「顏回,亞聖。」文選應休璉與侍郎曹長思書注引新論曰:「顏淵有高妙次聖之才,聞一知十。」不宜言離朱。 人目之視也,物大者易察,小者難審。 使顏淵處昌門之外,望太山之形,終不能見,況從太山之上,察白馬之色? 色不能見,明矣。 非顏淵不能見,孔子亦不能見也。 何以驗之? 耳目之用,均也。 目不能見百里,則耳亦不能聞也。 盼遂案:上下文皆言目見之事,此語側重耳聞,自相刺繆。 當是「耳不能聞百里,則目亦不能見也」,後人誤倒置之。 陸賈曰:「離婁之明,不能察帷薄之內;淮南說山篇注:「帷即幕。 上曰幕,旁曰帷。」國語韋注:「薄,簾也。」師曠之聰,字子野。 晉平公樂太師。 不能聞百里之外。」今新語無此文,蓋引他著。 昌門之與太山,非直帷薄之內,百里之外也。 秦武王與孟說舉鼎不任,絕脈而死。 見史記秦本紀。 舉鼎用力,力由筋脈,筋脈不堪,絕傷而死,道理宜也。 今顏淵用目望遠,望遠目睛不任,宜盲眇,髮白齒落,非其致也。 盼遂案:吳承仕曰:「『致』疑當作『效』,形近之訛。」髮白齒落,用精於學,勤力不休,氣力竭盡,故至於死。 伯奇放流,首髮早白,詩云:「惟憂用老。」小雅小弁文。 毛序曰:「小弁,利幽王也。 太子之傅作焉。」孟子告子篇,趙注:「伯奇仁人,而父虐之,故作小弁之詩。」與此說同,蓋魯詩說也,故與毛異。 劉履恂秋槎札記曰:「王充謂伯奇放流作小弁詩。 說苑:(自注:據文選陸士衡君子行李注引。)『王國君,前母子伯奇,後母子伯封,兄弟相愛。 後母欲其子為太子,言王曰:「伯奇好妾。」王上臺視之。 後母取蜂,除其毒,而置衣領之中,往過伯奇。 伯奇往視,袖中殺蜂。 王見,讓伯奇。 伯奇出,使者就袖中有死蜂。 使者白王,王見蜂,追之,已自投河中。』案:伯奇以讒而死,非放逐,安得作小弁詩? 此毛詩序所以可貴。」暉按:仲任言「伯奇放流」,語非無據。 劉氏謂「以讒而死,非放逐」,非也。 漢書中山靖王勝傳,勝聞樂聲而泣,對曰:「宗室擯卻,骨內冰釋,斯伯奇所以流離,詩云:「我心憂傷,惄焉如擣。 假寢永歎,唯憂用老。 心之憂矣,疢如疾首。』」亦引小弁之詩。 師古注曰:「伯奇,周尹吉甫之子也。 事後母至孝,而後母譖之於吉甫,吉甫欲殺之,伯奇乃亡走山林。」後漢書黃瓊傳,瓊上疏曰:「伯奇至賢,終於流放。」注引說苑曰:(今本佚。)「王國子前母子伯奇,後母子伯封。 後母欲其子立為太子,說王曰:『伯奇好妾。』王不信。 其母曰:『今伯奇於後園,妾過其旁,王上臺視之,即可知。』王如其言。 伯奇入園,後母陰取蜂十數,置單衣中,過伯奇邊曰:『蜂螫我。』伯奇就衣中取蜂殺之。 王遙見之,乃逐伯奇也。」揚雄琴清英曰:「尹吉甫子伯奇至孝,後母譖之,自投江中,衣苔帶藻,忽夢見水仙賜其美藥,唯念養親,揚聲悲歌,船人聞而學之,吉甫聞船人之聲,疑思伯奇,作子安之操。」(御覽五八八琴部。)蔡邕琴操:「履霜操者,尹吉甫之子伯奇所作也。 吉甫娶後妻,生子曰伯封,乃譖伯奇於吉甫,放之於野。 伯奇清朝履霜,自傷無罪見逐,乃援琴而鼓之。 宣王出游,吉甫從之,伯奇乃作歌以言感之於宣王。 王聞之,曰:『此孝子之辭也。』吉甫乃求伯奇於野,而感悟,遂射殺後妻。」餘見前累害篇注。 是魯詩說自與毛異。 劉向亦治魯詩,不得執之相難。 又范家相三家詩拾遺卷一文字考異謂論衡作「唯憂用耈」。 案今本正作「老」,詩攷三引同,未審范見何本。 伯奇用憂,而顏淵用睛,蹔望倉卒,安能致此? 又見後實知篇。 儒書言:舜葬於蒼梧,禹葬於會稽者,巡狩年老,道死邊土。 漢書主父偃傳注:「道死,謂死於路也。」禮記檀弓:「舜葬於蒼梧之野。」山海經謂:「舜葬於蒼梧山陽。」淮南齊俗篇云:「舜葬蒼梧市。」墨子節葬篇:「道死,葬南己之市。」呂氏春秋安死篇云:「葬於紀市。」墨子與呂覽說同。 古書於舜葬地,多稱蒼梧。 至其道死之由,則眾說不一。 墨子言:因西教七戎。」淮南修務訓云:「舜征三苗,遂死蒼梧。」檀弓鄭注云:「舜征有苗而死,因留葬焉。」御覽八一引帝王世紀說同,並不言巡狩。 史記五帝紀:「舜南巡狩,崩於蒼梧之野。」劉向列女傳:「舜陟方,死於蒼梧。」舜典偽孔傳:「升道南方巡狩,死於蒼梧之野」,淮南齊俗訓高注同。 並言舜巡狩道死也。 禹葬地,諸書並云會稽。 道死之由,墨子節葬篇云:「禹東教乎九夷。」(當作「於越」。)則與巡狩義異。 史記夏本紀贊曰:「禹會諸侯江南,計功而崩。」吳越春秋,無余外傳:「禹五年改定,周行天下,歸還大越,登茅山,以朝四方群臣。 將老,命群臣曰:『葬我會稽』。 因崩。」越絕書外傳,紀地傳文略同,蓋并為仲任所據者也。 聖人以天下為家,不別遠近,不殊內外,故遂止葬。 夫言舜、禹,實也;言其巡狩,虛也。 舜之與堯,俱帝者也,共五千里之境,見藝增篇注。 同四海之內;二帝之道,相因不殊。 漢書董仲舒傳,載其對策曰:「道不變,禹繼舜,舜繼堯,三聖相受。」堯典之篇,舜巡狩東至岱宗,南至霍山,舜典:「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偽孔傳云:「南岳衡山。」此云霍山者,白虎通巡狩篇引尚書大傳:「五岳,謂岱山、霍山、華山、恆山、嵩山也。」說死、辨物篇同。 并今文書說。 西至太華,北至恆山。 以上見今舜典。 引稱「堯典」者,古舜典本合於堯典。 百篇書自有舜典,後經亡佚,偽孔傳妄分堯典「慎微五典」以下為舜典。 孟子萬章篇引書「二十有八載,放勳乃殂落」,云云,今見舜典,而稱舜典,正與此合。 以為四嶽者,四方之中,諸侯之來,並會嶽下,幽深遠近,無不見者。 聖人舉事,求其宜適也。 禹王如舜,事無所改,巡狩所至,以復如舜。 孫曰:「以」疑「亦」字之誤。 草書形近致訛。 舜至蒼梧,禹到會稽,非其實也。 實〔者〕舜、禹之時,「者」字據下文例增,「實者」,本書常語。 鴻水未治。 堯傳於舜,舜受為帝,與禹分部,行治鴻水。 堯崩之後,舜老,亦以傳於禹。 舜南治水,死於蒼梧;禹東治水,死於會稽。 孟子滕文公上:「堯時洪水,堯舉舜敷治。 舜使禹疏九河,決汝、漢」,史夏紀:「堯求治水者,得鯀,功用不成。 更得舜,舜巡狩,視鯀治水無狀,殛之,更舉禹。」諸書所紀略同。 此云「分部行治」,未聞。 賢聖家天下,故因葬焉。 白虎通巡守篇曰:「王者巡狩崩于道,歸葬何? 夫太子當為喪主,天下皆來奔喪,京師四方之中也。 即如是,舜葬蒼梧,禹葬會稽,於時尚質,故死則止葬,不重煩擾也。」皮錫瑞曰:「據班孟堅及仲任此文,則今文家以為巡狩,與史公義同。 而仲任自為說,以為治水。 然舜、禹崩時,已無水患,舜、禹分部治水,其事絕不見他書,臆說也。 淮南修務訓云:『南征三苗,道死蒼梧,』韋昭國語注云:『野死,謂征有苗,死於蒼梧之野。』帝王世紀云:『有苗氏叛,南征,崩於鳴條。』則皆以為征苗,不但巡狩。 堯典云:『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庶績咸熙。 分北三苗。 陟方乃死。』以經考之,『三考黜陟,分北三苗』之後,即繼以『陟方乃死』之文,則舜之陟方,必為考績,并分北三苗而往,故國語云:『勤民事而野死。』今文說以為巡狩、征苗是也。」   吳君高說:君高見案書篇注。 會稽本山名,夏禹巡狩,會計於此山,因以名郡,故曰會稽。 越絕書外傳紀越地傳:「禹巡狩太越,上苗山,大會計,爵有德,封有功,更名苗山曰會稽。」為此文所本。 又吳越春秋無余外傳:「禹周行天下,歸還大越,登茅山,乃大會計,遂更名茅山曰會稽之山。」史夏本紀贊載:「或言禹會諸侯江南,計功而崩,命曰會稽。 會稽者,會計也。」并與君高說同。 史記集解引皇覽曰:「會稽山,本名茅山,在縣南,去縣七里。」十道志曰:「會稽山本名茅山,一名苗山。」水經漸江水注:「即古防山,一名茅山,亦曰棟山。」在今浙江山陰縣南。 夫言因山名郡,可也;言禹巡狩,會計於此山,虛也。 越絕書吳地傳:「吳古故從由拳辟塞,度會夷,奏山陰。」俞樾曰:「會夷即會稽之異文。 王充力辨夏禹巡狩會計之說,而未知古有會夷之名。」   巡狩本不至會稽,安得會計於此山? 宜聽君高之說,誠「會稽」為「會計」,盼遂案:「宜」為「且」之誤字。 此承上文「不至會稽」之言,而進一層辨詰之也。 禹到南方,何所會計! 如禹始東,死於會稽,「始」字於義無取。 「禹死」與「會計」事不相涉,此文當作「如禹東治水於會稽」,意謂「如禹東治水於會稽而會計,則舜亦巡狩蒼梧,何所會計?」故下文以舜事詰之。 蓋「治」、「始」二字形近而訛,又誤奪在「東」字上,復脫「水」字。 「死」字涉上文「禹東治水,死於會稽」而衍。 舜亦巡狩,至於蒼梧,安所會計? 百王治定則出巡,白虎通巡狩篇曰:「巡者循也,狩者牧也,為天下循行牧民也。 道德太平,恐遠近不同化,幽隱有不得所者,故必親自行之,謹敬重民之至也。」巡則輒會計,是則四方之山皆會計也。 百王太平,升封太山。 五經通義曰:「易姓而王致太平,必封泰山,禪梁父,荷天命以為王,使理群生,告太平於天,報群神之功。」太山之上,封可見者七十有二,紛綸湮滅者不可勝數。 史記司馬相如傳封禪文索隱胡廣曰:「紛,亂也。 綸,沒也。」韓詩外傳曰:「可得而數者,七十餘人;不得而數者萬數也。」桓譚新論(初學記十三。)曰:「太山之有刻石凡千八百餘處,而可識知者七十有二。」如審帝王巡狩則輒會計,會計之地如太山封者,四方宜多。 夫郡國成名,猶萬物之名,不可說也。 獨為會稽立歟? 周時舊名吳、越也;為吳、越立名,從何往哉? 六國立名,狀當如何? 天下郡國且百餘,縣邑出萬,此據漢時言也。 地理志。 「承秦三十六郡。 後稍分柝,至孝平,凡郡國一百三,縣邑千三百一十四。」續郡國志謂自世祖迄和帝,各有省置。 鄉亭聚里,皆有號名,賢聖之才莫能說。 君高能說會稽,不能辯定方名,會計之說,未可從也。 巡狩考正法度,禹時吳為裸國,斷髮文身,注見初稟篇。 考之無用,會計如何? 傳書言:舜葬於蒼梧,象為之耕;禹葬會稽,鳥為之田。 「鳥」,宋、元本、通津本並誤作「烏」。 程、王、崇文本、前偶會篇、御覽八九0引此文字並作「鳥」,今據正。 田讀作「佃」,下同。 蓋以聖德所致,天使鳥獸報祐之也。 劉賡稽瑞引墨子佚文:「舜葬於蒼梧,象為之耕;禹葬於會稽,鳥為之耘。」吳越春秋,無余外傳:「禹老,命葬會稽,崩後,天美禹德,而勞其功,使百鳥還為民田,大小有差,進退有行。」又見越絕書。 御覽四一引郡國志:「九疑山有九峰,六曰女英,舜葬於此峰下,七曰蕭韶峰,峰下即象耕鳥耘之處。」(今續漢書郡國志只云「營道南有九疑山」,注:「舜之所葬。」)郡國志:「會稽山在山陰南,上有禹冢。」水經四十、漸江水注:「鳥為之耘,春拔草根,秋啄其穢。」   世莫不然。 〔如〕考實之,殆虛言也。 「如」字據上下文例增。 御覽八九0引此,下有「五帝、三王皆有功德,何獨於舜、禹也」(張刻本有「禹」字,趙本脫。)兩句,疑是意引下文,非今本誤脫。 盼遂案:「考實之」有誤,本書多作「而實考之」,或「如實考之」,此當是脫一字,而又誤倒也。 夫舜、禹之德,不能過堯。 堯葬於冀州,或言葬於崇山。 史記司馬相如傳:「歷唐堯於崇山兮。」正義曰:「崇山,狄山也。 海外經:『狄山,帝堯葬其陽。』」墨子節葬篇:「堯葬蛩山之陰。」呂氏春秋安死篇云:「葬穀林。」注:「堯葬成陽,此云穀林,成陽山下有穀林。」史記五帝記集解引皇覽曰:「堯冢在濟陰城陽。」劉向曰:「堯葬濟陰,丘壟皆小。」史記正義引郭緣生述征記:「城陽縣東有堯冢,亦曰堯陵,有碑。」括地志云:「堯陵在濮州雷澤縣西三里。 雷澤縣本漢陽城縣也。」地理志、郡國志并云濟陰郡成陽有堯塚。 水經注、帝王世紀并然此說。 是說者多以成陽近是。 路史後紀十注以王充說妄甚。 冀州鳥獸不耕,盼遂案:「或言葬於崇山」六字,蓋後人傍注,誤入正文,因又于「鳥獸」上添「冀州」二字,此八字並宜刊去。 而鳥獸獨為舜、禹耕,何天恩之偏駮也? 或曰:「舜、禹治水,不得寧處,故舜死於蒼梧,禹死於會稽。 勤苦有功,故天報之;遠離中國,故天痛之。」夫天報舜、禹,使鳥田象耕,何益舜、禹? 天欲報舜、禹,宜使蒼梧、會稽常祭祀之。 使鳥獸田耕,不能使人祭,祭加舜、禹之墓,田施人民之家,天之報祐聖人,何其拙也? 且無益哉! 由此言之,鳥田象耕,報祐舜、禹,非其實也。 實者,蒼梧多象之地,日人藤田豐八謂:舜死象耕傳說,來自印度,弟象敖,即獸象之人格化。 會稽眾鳥所居。 禹貢曰:「彭蠡既瀦,陽鳥攸居。」彭蠡故城,在今江西都昌縣北。 「瀦」今文,揚雄揚州箴引書同,古文作「豬」。 鄭注曰:「南方謂都為豬。 陽鳥,謂鴻鴈之屬,隨陽氣南北。」呂氏春秋孟春紀:「候雁北。」高注云:「候時之雁,從彭蠡來,北過至北極之沙漠。」仲秋紀:「候雁來。」注云:「從北漠中來,過周洛,之彭蠡。」季秋紀注云:「候時之雁,從北方來,南之彭蠡。」季冬紀:「雁北鄉。」注云:「雁在彭蠡之澤,是月皆北鄉,將來至北漠也。」淮南時則篇注略同。 仲任與高氏同習今文,亦以彭蠡為鴻雁所常居之地,與鄭注義同,蓋今古說無異。 天地之情,鳥獸之行也。 象自蹈土,鳥自食苹(草),「苹」字元本作「草」。 朱校同。 先孫曰:作「草」是,當據正。 劉先生曰:御覽八九0引字正作「苹」,是宋人所見本固作「苹」。 暉按:天啟本、趙刻、張刻、御覽并作「草」。 土蹶草盡,先孫曰:「蹶」當為「撅」。 「撅」與「掘」同。 逸周書周祝篇云:「豲有爪而不敢以撅。」後效力篇云:「鍤所以能撅地者,跖蹈之也。」暉按:御覽八九0引作「蹷」。 「撅」、「蹶」聲同字通。 若耕田狀,壤靡泥易,小爾雅廣言:「靡,細也。」易,夷平也。 人隨種之,世俗則謂為舜、禹田。 海陵麋田,地理志:「海陵屬臨淮郡。」廣雅釋獸:「麋,獸名,似鹿。」郡國志廣陵郡東陽縣注:「縣多麋。」引博物志曰:「十千為群,掘食草根,其處成泥,名麋畯,民人隨此畯種田「不耕而獲,其收百倍。」若象耕狀,盼遂案:續漢書郡國志徐州廣陵郡東陽縣注引博物記曰:「麋十千為群,掘食草根,其處成泥,名曰麋畯,隨畯種稻,其收百倍。」仲任云海陵者,二邑地接,同濱高郵湖,故可互言。 何嘗帝王葬海陵者耶? 傳書言:白帖七、類聚九、御覽六十、事類賦六、事文類聚十五、合璧事類八引「傳」并作「儒」。 吳王夫差殺伍子胥,煮之於鑊,盼遂案:俞樾曰:「案子胥之死,左傳止曰『使賜之屬鏤以死』,國語始言『使取申胥之尸盛以鴟夷,而投之於江」,然上文但言吳王還自伐齊。 乃訊申胥曰云云,并不載賜劍之事。 賈誼新書耳痺篇『伍子胥見事之不可為也,何籠而自投水』,則又以為自投於水矣。 是子胥之死,言人人殊,而鑊煮之說,惟見此書,疑傳聞過實也。」本書命義篇:「屈平、子胥,楚放其身,吳烹其尸。」刺孟篇:「比干剖,子胥烹,子路葅。」是仲任于子胥被戮之事,別有所聞,不如俞說也。 乃以鴟夷橐投之於江。 白帖、事文類聚、合璧事類引「乃」并作「盛」,「橐」并作「囊」。 按:「橐」義亦可通。 秦策:「伍子胥橐載而出。」注:「橐,革囊。」其改「橐」作「囊」,蓋習聞「無底曰橐」之訓,然於古無徵,詳見劉氏秋槎雜記。 史記伍子胥傳集解應劭曰:「取馬革為鴟夷,鴟夷榼形。」正與「革囊曰橐」義合。 子胥恚恨,驅水為濤,白帖、類聚、事文類聚、合璧事類引「驅」并作「臨」。 下同。 吳越春秋夫差內傳「子胥死,投之江中,子胥因隨流揚波,依潮來往,蕩激崩岸。」以溺殺人。 後漢書張禹傳:「禹拜揚州刺史,當過江,行部中。 土民皆以江有子胥之神,難於濟涉。 禹將度,吏固請,不聽。 禹厲聲曰:『子胥如有靈,知吾志在理察枉訟,豈危邦哉?』遂鼓楫而過。」謝承後漢書:(御覽六十。)「吳郡王閎渡錢塘江,遭風,船欲覆,閎拔劍斫水罵伍子胥,風息得濟。」是當時有子胥溺人說。 今時會稽丹徒大江,地理志:「丹徒屬會稽郡。」「大江」即今鎮江丹徒之揚子江。 錢唐浙江,漢志:「錢唐,縣名,屬會稽郡。」浙江,水名。 續漢書郡國志「山陰縣有浙江。」浙江通志杭州府山川條引萬歷錢唐縣志云:「錢唐江在縣東南,本名浙江,今名錢唐江。 其源發黟縣,曲折而東以入於海。 潮水晝夜再上,奔騰衝激,聲撼地軸,郡人以八月十八日傾城觀潮為樂。」又引蕭山縣志:「浙江在縣西十里,其源自南通徽州黟縣來經富陽,入縣境,北轉海甯入於海。」虞喜志林:(御覽六五。)「今錢唐江口,折山正居江中,潮水投山下,折而西。 一云江有反濤,水勢折歸,故云浙江。 史記云『江水至會稽、山陰為浙江』,是也。」御覽六0、事類賦六引並作「今會稽錢塘丹徒江。」誤,不足據。 皆立子胥之廟。 「廟」,御覽、事類賦引并作「祠」。 史記本傳:「吳人憐之,立祠於江上。」正義引吳地記:「越軍於蘇州東南三十里三江口,又向下三里,臨江北岸立壇,殺白馬祭子胥,杯動酒盡,後人因立廟於此江上。 今其側有浦,名上壇浦。 至晉會稽太守麋豹,移廟吳廓東門內道南,今廟見在。」輿地記:(御覽七四。)「夫差殺子胥,後悔之,與群臣臨江作壇,創設祭奠,百姓因以立廟。」汪中述學廣陵曲江證:「越之北,至今之石門浙江,非吳地。 吳、越交兵凡三十二年,內、外傳所謂江,並吳江也。 吳殺子胥,投其尸於江,亦吳江也。 吳投子胥之尸,豈有舍其本國南竟五十里之吳江,乃入鄰國三百餘里投之浙江哉? 此文謂大江、浙江之祭子胥,乃在東漢之世。」蓋欲慰其恨心,止其猛濤也。 俞曰:子胥之死,左傳止曰「使賜之屬鏤以死」,國語始言「使取申胥之尸,盛以鴟夷,而投之於江」。 然上文但言「吳王還自齊,乃訊申胥曰」云云,并不載賜劍之事。 賈誼新書耳痺篇:「伍子胥見事之不可為也,何籠而自投水。」則又以為自投於水矣。 是子胥之死,言人人殊,而鑊煑之說,惟見此書,疑傳聞過實也。 暉按:賜劍、投江,史記本傳、吳越春秋夫差內傳則兩者並述。 本書偶會篇言「子胥伏劍」,感虛篇「子胥刎頸」,逢遇篇、累害篇言「誅死」,蓋亦「伏劍」之義。 命義篇、刺孟篇、死偽篇則言「烹死」,與此文同。 他書並未經見,未知何本。 夫言吳王殺子胥,投之於江,實也;言其恨恚驅水為濤者,虛也。 屈原懷恨,自投湘江,王逸離騷章句曰:「屈原不忍以清白久居濁世,遂赴汨淵,自沈而死。」七諫注:「汨水在長沙羅縣,下注湘水中。」地理志:「長沙國有羅縣。」注引盛弘之荊州記:「縣北帶汨水,水原出豫章艾縣界,西流注湘,〈氵公〉汨西北去縣三十里,名為屈潭,屈原自沉處。」湘江不為濤;申徒狄蹈河而死,盼遂案:事見荀子不苟篇、莊子外物篇、韓詩外傳卷一、淮南子說山篇。 河水不為濤。 申徒,官。 狄,名也。 史記留侯世家:「良為韓申徒。」徐廣曰:「申徒即司徒,申、司字通。」元和姓纂三:「申徒狄,夏賢也。 湯以天下讓,狄以不義聞己,自投於河。」通志氏族略引風俗通與姓纂略同。 莊子外物篇:「湯與務光天下,務光怒之。 紀他聞之,帥弟子而踆於窾水,申徒狄因以踣河。」是並以為殷初時人,抗志自潔者。 莊子盜跖篇:「申徒諫而不聽,負石自投於河,為魚鱉所食。」淮南說山篇注:「殷末人,不忍見紂亂,故自沈於淵。」漢書鄒陽傳師古注引服虔曰:「殷末介士。」莊子大宗師釋文云:「殷時人。」是又以為殷末人,諫紂不聽者。 韓詩外傳一稱申徒狄非其世,將自投於河,引關龍逢、王子比干、子胥、泄冶以自況。 新序節士篇同。 史記鄒陽傳索隱引韋昭云:「六國時人。」即據外傳為說。 是申徒狄何時人,凡說有三。 世人必曰:「屈原、申徒狄不能勇猛,力怒不如子胥。」夫衛葅子路,淮南繆稱篇注:「死衛侯輒之難。」淮南精神訓:「季路葅於衛。」高注:「季路仕於衛,衛君父子爭國,季路死。 衛人醢之,以為醬,故曰葅。」御覽八六五引風俗通曰:「子路尚剛好勇,死,衛人醢之,孔子覆醢。」而漢烹彭越,史記黥布傳:「漢誅梁王彭越,醢之,盛其醢,遍賜諸侯。」子胥勇猛,不過子路、彭越,然二士不能發怒於鼎鑊之中,白帖七、事文類聚十五引「士」并作「人」。 以烹湯葅汁瀋漎旁人。 說文:「瀋,汁也。 疑當作「以烹湯葅瀋漎旁人」。 「汁」即「瀋」之旁注,羼入正文。 「漎」讀作「摐」。 史記司馬相如傳集解引漢書音義:「摐,撞也。」盼遂案:吳承仕云:「『漎』應作『摐』。 廣雅:『摐,撞也。』史、漢字亦作『鏦』。 此從水者,涉上文湯汁瀋等字而誤,疑傳寫之失也。 子胥亦自先入鑊,白帖七、事文類聚十五引作「鼎鑊」。 〔後〕乃入江,孫曰:「後」字脫,語意不貫。 藝文類聚九、白帖七引并有「後」字,當據補。 暉按:事文類聚引亦有「後」字。 在鑊中之時,其神安居? 豈怯於鑊湯,勇於江水哉? 白帖、事文類聚引「勇」上并有「而」字。 何其怒氣前後不相副也? 且投於江中,何江也? 有丹徒大江,有錢唐浙江,注見前。 有吳通陵江。 漢書地理志:「吳縣,屬會稽郡。」「通陵江」未詳。 或疑為「廣陵江」之誤,不敢從也。 或言投於丹徒大江,無濤。 欲言投於錢唐浙江,浙江、山陰江、山陰江即今錢清江。 清一統志曰:「浙江紹興府錢清江在山陰縣西北四十里。 上流即浦陽江。」上虞江嘉泰會稽志:「上虞江在縣西二十八里,源出剡縣,東北流入,分三道,一出曹娥江,一自龍山下出舜江,又北流至三江口,入於海。」皆有濤。 三江有濤,豈分橐中之體,散置三江中乎? 人若恨恚也,仇讎未死,子孫遺在,可也。 今吳國已滅,夫差無類,吳為會稽,立置太守,秦因吳地置會稽郡,漢循之。 子胥之神,復何怨苦? 為濤不止,欲何求索? 吳、越在時,分會稽郡,越治山陰,吳都。 今吳,餘暨以南屬越,漢志:「吳、餘暨并縣名,屬會稽郡。」元和郡縣志:「餘暨本名餘概,吳王弟夫概邑。」唐天寶元年改蕭山。 錢唐以北屬吳。 錢唐之江,浙江也。 兩國界也。 山陰、上虞,在越界中,子胥入吳之江為濤,當自上(止)吳界中,吳曰:「上」當作「止」,形近而訛。 何為入越之地? 怨恚吳王,發怒越江,違失道理,無神之驗也。 且夫水難驅,而人易從也。 生任筋力,死用精魂,子胥之生,不能從生人營衛其身,自令身死,筋力消絕,精魂飛散,安能為濤? 使子胥之類數百千人,乘船渡江,不能越水;一子胥之身,煑湯鑊之中,骨肉糜爛,成為羹葅,何能有害也? 周宣王殺其臣杜伯,趙(燕)簡子(公)殺其臣莊子義,先孫曰:「趙簡子」當作「燕簡公」。 殺莊子儀事見墨子明鬼篇。 本書訂鬼篇不誤。 「義」二篇同。 抱朴子論仙篇亦云:「子義掊燕簡。」墨子作「儀」,古字通。 死偽篇作「趙簡公」,亦誤。 其後杜伯射宣王,莊子義害簡子(公),「子」當作「公」,說已見上。 餘注見死偽篇。 事理似然,猶為虛言。 今子胥不能完體,為杜伯、子義之事以報吳王,而驅水往來,豈報讎之義,有知之驗哉? 俗語不實,成為丹青,盼遂案:「丹青」二字,始見漢書王莽傳。 說文青字解云:「丹青之信,言必然。」丹青之文,賢聖惑焉! 夫地之有百川也,猶人之有血脈也。 臨安志曰:「王充以為水者地之血脈,隨氣進退。 此未必然。 大抵天包水,水承地,而一元之氣升降於太空之中,地乘水力以自持,且與元氣升降。 方其氣升而地沉,則海水溢上而為潮,及其氣降而地浮,則海水縮而為汐。」血脈流行,汎揚動靜,自有節度。 百川亦然,其朝夕往來,盼遂案:「朝夕」即「潮汐」之古字。 猶人之呼吸,氣出入也,天地之性,自古有之。 經曰:「江、漢朝宗於海。」禹貢文。 段玉裁曰:「說文水部曰:『淖,水朝宗於海也。 從水,朝省聲。 衍,水朝宗于海貌也。 從水行。』按:『淖』者今之『潮』字,以『淖』釋『朝宗于海』,此今文尚書說也。」孫星衍曰:「朝,說文作『淖』,云:『水朝宗於海。』御覽引說文『淖,朝也。』疑古文有作『淖』者。 說文云:『潀,小水入大水也。』疑『宗』之本字。 虞翻注易『習坎有孚』曰:『水行往來,朝宗於海,不失其時,如月行天。』則是謂『朝宗』為『潮宗』,潮為潮水,與仲任義同。 蓋今文說也。」皮錫瑞曰:「如段說,則當讀『朝』為『潮』,『朝宗』二字不連。 而鄭注訓『宗』為『尊』,以『朝宗』為尊天子之義,與揚子雲說合,蓋亦今文家說。 而王仲任、虞仲翔義不同者,歐陽、夏侯之說異也。」唐、虞之前也,其發海中之時,漾馳而已;漾,猶永。 詩「江之永矣」,韓詩作「漾」。 薛章句:「漾,長也。」入三江之中,入者,潮入也。 段玉裁曰:「洚水之時,江、漢不與海通,海淖不上,禹治之,始通。 禹貢於揚州曰:『三江既入。』三江者,北江、中江、南江也。 既入者,入于海也。 於荊州曰:『江、漢朝宗于海。』言海淖上達,直至荊州也。」「三江」眾說不同。 詳日知錄、經史問答、蕭穆敬孚類稿、阮元浙江圖考、焦循禹貢鄭注釋、成蓉鏡禹貢班義述。 殆小淺狹,水激沸起,故騰為濤。 廣陵曲江有濤,汪中曰:「廣陵,漢縣,今為甘泉及天長之南竟。 江,北江也。 今潮猶至湖口之小孤山而回,目驗可知。」朱彝尊謂曲江為今浙江,汪中述學、劉寶楠愈愚錄並辯其誤。 文人賦之。 如枚乘七發。 大江浩洋(溔),「洋」當作「溔」。 古書以「洋洋」連文,狀大水貌。 無以「浩洋」連文者。 「洋」為「溔」之形訛。 (日鈔引已誤。)淮南覽冥篇:「水浩溔而不息。」「溔」今亦訛作「洋」,是其比。 司馬相如上林賦:「灝溔潢漾。」郭璞曰「皆水無涯際貌也。」左思魏都賦「河、汾浩〈氵盱〉而皓溔。」李注引廣雅曰:「皓溔,大也。」灝、皓並與「浩」通。 盼遂案:「或校謂「洋」為「汗」誤,非也。 淮南覽冥訓「水浩洋而不息」,史記河渠書「浩浩洋洋兮,閭殫為河」,皆浩洋連用之證。 曲江有濤,竟以隘狹也。 吳殺其身,為濤廣陵,子胥之神,竟無知也。 溪谷之深,流者安洋;司馬相如上林賦云:「灝溔潢漾,安翔徐回。」「安翔」即「安洋」也。 淺多沙石,激揚為瀨。 夫濤、瀨,一也,謂子胥為濤,誰居溪谷為瀨者乎? 案濤入三江,〔江〕岸沸踊,「江」字當重,今據日鈔引補。 中央無聲。 盼遂案:「岸」下脫一「涯」字,「岸涯」與「中央」對文。 下文「子胥之身聚岸涯」,(依孫詒讓校,今本誤「漼」。 正是其證。 必以子胥為濤,子胥之身,聚岸漼(涯)也? 先孫曰:「漼」當作「涯」,形近而誤。 (黃氏日鈔引已誤。)濤之起也,隨月盛衰,小大滿損不齊同。 如子胥為濤,子胥之怒,以月為節也? 三江時風,揚疾(矦)之波亦溺殺人,先孫曰:「揚疾」義不可通。」「疾」當作「矦」。 (黃氏日鈔所引已誤。)感虛篇云:「傳書言,武王伐紂,渡孟津,陽侯之波,逆流而擊。」(事見淮南子覽冥訓。)暉按:孫校「疾」當作「矦」,是也。 「揚」當作「陽」。 蓋「矦」訛作「疾」,淺人則妄改「陽」作「揚」矣。 韓策二:「塞漏舟而輕陽侯之波,則舟覆矣。」論語摘輔象曰:「陽侯司海。」宋均注:「陽侯,伏羲之臣,蓋大江之神者。」(路史後紀六注。)亦見陶潛聖賢群輔錄。 漢書揚雄傳注應劭曰:「陽侯,古之諸侯,有罪,自投江,其神為大波。」楚辭九章哀郢:「凌陽侯之氾濫兮。」王注:「陽侯,大波之神。」淮南覽冥訓注:「陽侯,陵陽國侯也。 (吳承仕曰:「陵」字衍。)其國近水,〈亻水〉水而死。 其神能為大波,有所傷害,因謂之陽侯之波。」俞樾曰:『陽陵自是漢侯國。 史記高祖功臣表有陽侯傅寬是也。 高注以說古之陽侯,殆失之矣。 春秋閔二年『齊人遷陽』,杜注曰:『國名。』正義曰:『世本無陽國,不知何姓。 杜世族譜土地名闕,不知所在。』古之陽侯,當即此陽國之侯。 水經『沂水南逕陽都縣故城東,縣故陽國城。』是其所在矣。」子胥之神,復為風也? 秦始皇渡湘水遭風,問湘山何祠。 左右對曰:「堯之女,舜之妻也。」史記始皇紀:「上問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對曰:『堯女,舜之妻。』」劉向列女傳曰:「二妃死於江、湘之間,俗謂之湘君。」與秦博士說同。 韓愈黃陵廟碑因之。 楚辭九歌王注,以湘君為湘水神,湘夫人為舜二妃。 檀弓上鄭注:「離騷所歌湘夫人,舜妃也。」鄭、王說同。 其必知秦博士說,而故不從者,當有所據。 洪興祖謂娥皇為正妃,為湘君,女英降曰夫人,以鄭玄亦謂二妃為湘君。 按:檀弓鄭注云:「舜不告而娶,不立正妃。」則洪說失之。 史記索隱謂『湘君當是舜」,亦臆說也。 始皇大怒,「大」,舊誤作「太」。 使刑徒三千人,斬湘山之樹而履之。 史記未云「履之」。 盼遂案:「履」當為「覆」之誤字。 「覆」讀禮「覆亡國之社」之「覆」。 夫謂子胥之神為濤,猶謂二女之精為風也。 傳書言:御覽六三引「傳」作「儒」。 孔子當泗水之(而)葬,孫曰:「之」當作「而」,御覽五五六引正作「而」,暉按:孫說是。 紀妖篇、晏殊類要四引此文,亦並作「而」。 魯語上韋注:「泗水在魯城北。」皇覽冢墓記(御覽五六0。)云:「孔子冢,魯城北便門外,南去城十里。」泗水為之卻流。 此言孔子之德,能使水卻,不湍其墓也。 世人信之。 是故儒者稱論,御覽五五六引「稱」作「講」。 皆言孔子之後當封,以泗水卻流為證。 御覽引「泗水」在「封」字下。 如原省之,殆虛言也。 夫孔子死,孰與其生? 生能操行,慎道應天;吳曰:「慎」讀作「順」,「順」、「慎」聲近字通。 繫辭:「慎斯術也。」釋文云:「慎本作順。」藝增篇:「美周公之德,能慎天地。」原校曰:「一作順。」是其證。 死,操行絕,天祐至德。 「天祐至德」,當作「無德致祐」。 「無」一作「无」,與「天」形近而誤。 「至」、「致」字通。 校者不明字誤,故妄乙「德祐」二字,遂失其旨矣。 「無德致祐」與「慎道應天」句法一律。 生能操行,故能慎道以應天;死則操行絕矣,當無德以招致瑞祐。 故下文以「招致瑞應,皆以生存」承之。 故五帝三王,招致瑞應,皆以生存,不以死亡。 孔子生時,推排不容,再逐於魯。 在陳絕糧。 削跡於衛。 忘味於齊。 伐樹於宋。 故嘆曰:「鳳鳥不至,河不出圖,吾已矣夫!」見論語子罕篇。 生時無祐,死反有報乎? 孔子之死,五帝三王之死也,五帝三王無祐,孔子之死,獨有天報,是孔子之魂聖,五帝之精不能神也。 「五帝」下,疑當有「三王」二字。 泗水無知,為孔子卻流,天神使之;然則孔子生時,天神〔何〕不使人尊敬? 孫曰:「不」上脫「何」字,否則與「然則」語氣不相應矣。 御覽六三引作「孔子生時,何不使之尊敬乎。」(暉按:趙本作「天神何不使之尊敬乎」,更可證成孫說。 孫氏蓋據張本。)雖節引本文,而不脫「何」字,可以借證。 如泗水卻流,天欲封孔子之後,孔子生時,功德應天,天不封其身,乃欲封其後乎? 是蓋水偶自卻流。 江河之流,有回復之處,百川之行,或易道更路,與卻流無以異,則泗水卻流,不為神怪也。 傳書稱:御覽九二六引「傳」作「儒」。 魏公子之德,仁惠下士,兼及鳥獸。 方與客飲,有鸇擊鳩,鳩走,巡於公子案下。 御覽引作「鳩逃公子案下」。 「逃」較「巡」,於義為長。 鸇追擊,殺於公子之前。 公子恥之,即使人多設羅,御覽引作「使人設罔捕鸇」。 疑「羅」下當有「捕鸇」二字。 得鸇數十枚,責讓以擊鳩之罪。 擊鳩之鸇,低頭不敢仰視,公子乃殺之。 列士傳:(類聚六九、又九十一、御覽九二六。)「魏公子無忌方食,有鳩飛入案下。 公子怪之,此有何急來歸無忌耶? 使人於殿下視之,左右顧望,見一鷂在屋上飛去。 公子縱鳩,鷂逐而殺之。 公子暮為不食。 曰:『鳩避患,歸無忌,竟為鷂所得,吾負之,為吾捕得此鷂者,無忌無所愛。』於是左右宣公子慈聲。 旁國左右,捕得鷂二百餘頭,以奉公子。 公子欲盡殺之,恐有辜。 乃自按劍至其籠上曰:『誰獲罪無忌者耶?』一鷂獨低頭不敢仰視,乃取殺之。 盡放其餘。 名聲流布,天下歸焉。」   世稱之曰:「魏公子為鳩報仇。」此言虛也。 夫鸇,物也,說文:「鸇,鷐風也。」爾雅釋鳥:「晨風,鸇。」郭注:「鸇屬。」詩晨風疏引舍人注:「鸇,鷙鳥也。」陸機詩蟲魚疏:「鸇似鷂,青黃色,燕頷,句喙,嚮風搖翮,乃因風飛,急疾,擊鳩鴿燕雀食之。」情心不同,音語不通。 聖人不能使鳥獸為義理之行,公子何人,能使鸇低頭自責? 鳥為鸇者以千萬數,向擊鳩蜚去,安可復得? 能低頭自責,是聖鳥也;曉公子之言,則知公子之行矣。 知公子之行,則不擊鳩於其前。 人猶不能改過,鳥與人異,謂之能悔,世俗之語,失物類之實也。 或時公子實捕鸇,鸇得,人持其頭,變折其頸,疾痛低垂,不能仰視,緣公子惠義之人,則因褒稱,言鸇服過。 蓋言語之次,空生虛妄之美;功名之下,常有非實之加。 傳書言:齊桓公妻姑姊妹七人。 管子小匡篇:「桓公謂管仲曰:『寡人有汙行,不幸好色,姑姊妹有未嫁者。』」荀子仲尼篇:「齊桓內行,則姑姊妹之不嫁者七人。」晏子春秋:「齊景公問於晏子曰:『吾先君桓公淫女公子,不嫁者九人。』」「七」作「九」,與荀子不同。 漢書地理志云:「襄公淫亂,姑姊妹不嫁。」公羊莊二十傳,何注:「齊侯淫,諸姑姊妹不嫁者七人。」亦謂襄公。 此文蓋據荀子。 此言虛也。 夫亂骨肉,犯親戚,無上下之序者,禽獸之性,則亂不知倫理。 案桓公九合諸侯,一正(匡)天下,吳曰:「正」當作「匡」,宋人避諱改為「正」。 後文作「一匡天下」,此作「正」者,明本失改耳。 鄭玄論語注,以「九合」為實數,據穀梁傳:「衣裳之會十一。」去北杏與陽穀為九會。 (見憲問篇皇疏。 又釋廢疾云:「自柯之明年,葵丘以前,去貫與陽穀為九合。」)皇侃、陸德明、劉炫、邢昺諸說并與鄭略同。 困學紀聞六、菣厓考古錄、論語釋故、論語後錄并據史記、穀梁、管子以實九合之事。 宋翊鳳論語發微謂:「管子、晏子并以『一匡』、『九合』對舉,『九』者數之究,『一』者數之總,言諸侯至多而已。 九合天下至大,而能一匡。 九合不必陳其數,一匡不必指其事。」朱亦棟說同。 論語集注據左僖二十六年傳讀「九」為「糾」。 按:晏子問下篇、管子小匡篇、戒篇、荀子王霸篇、國策齊策、韓非子十過篇、奸劫篇、呂氏春秋審分篇、大戴禮保傅篇、韓詩外傳六、又八、又十、淮南氾論篇、史記齊世家、蔡澤傳,并以「九合」、「一匡」為駢句,則「九」不為「糾」矣。 其謂實數者亦誤。 九者數之極,詳汪中述學釋三九。 宋說是也。 道之以德,「道」讀「導」。 將之以威,說文寸部:「將,帥也。」以故諸侯服從,莫敢不率,左宜十二年傳杜注:「率,遵也。」非內亂懷鳥獸之性者所能為也。 夫率諸侯朝事王室,恥上無勢而下無禮也。 外恥禮之不存,內何犯禮而自壞? 外內不相副,則功無成而威不立矣。 世稱桀、紂之惡,不言淫於親戚。 實論者謂夫桀、紂惡微於亡秦,亡秦過泊於王莽,鄒伯奇語,見恢國篇。 「泊」讀「薄」。 無淫亂之言。 盼遂案:宋本無「過」字,「泊」字作「洎」,是也。 桓公妻姑姊〔妹〕七人,上下文並作「姑姊妹」,此疑脫一「妹」字。 〔是〕惡浮於桀、紂,而過重於秦、莽也。 「是」字據宋本、朱校元本增。 「惡浮」與「過重」對文,宋本、朱校元本無「浮」字,非。 春秋采毫毛之美,貶纖芥之惡,語見說苑至公篇。 桓公惡大,不貶何哉? 魯文姜,齊襄公之妹也,襄公通焉。 左桓十八年傳服注:「旁淫曰通。」春秋經曰:「莊二年冬,夫人姜氏會齊侯於郜。」左氏、穀梁作「禚」。 此據公羊。 郜,齊地。 春秋何尤於襄公,說文:「訧,罪也。」一作「尤」。 而書其奸? 左氏傳曰:「書姦也。」穀梁曰:「婦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正也。 婦人不言會,言會非正也。」公羊何注:「書者,婦人無外事,外則近淫。」何宥於桓公,隱而不譏? 如經失之,如,若也。 傳家左丘明、公羊、穀梁何諱不言? 案桓公之過,多內寵,內嬖如夫人者六。 有五公子爭立,齊亂,公薨三月乃訃。 宋、元本作「赴」。 朱校同。 事見左僖十七年傳。 世聞內嬖六人,嫡庶無別,則言亂於姑姊妹七人矣。 傳書言:御覽七四二引「傳」作「儒」。 齊桓公負婦人而朝諸侯。 藝文類聚三五、御覽三七一、黃氏日鈔引「而」並作「以」。 此言桓公之淫亂無禮甚也。 燕策一:「桓公負婦人而名益尊。」鮑彪注:「桓公好內而霸。 即王充論衡所引齊桓公負婦人以視朝者,是也。」朱亦棟群書札記曰:「史記管仲列傳:『其為政也,善因禍而為福,轉敗而為功。 桓公實怒少姬,南襲蔡,管仲因而伐楚,責包茅不入貢於周室。」據此,則所謂『負婦人而名益尊』者,即蔡姬事也。」按:朱說近是。 左僖三年傳:「齊侯與蔡姬乘舟于囿,蕩公。 公懼,變色,禁之不可。 公怒,歸之。 未之絕也,蔡人嫁之。」四年傳:「齊侯以諸侯之師侵蔡,蔡潰,遂伐楚。 師進,次于陘。 夏,楚子使屈完如師,師退,次于召陵。 齊侯陳諸侯之師,與屈完乘而觀之。 屈完及諸侯盟。」韓非子外儲說左上曰:「蔡女為桓公妻,桓公與之乘舟,夫人蕩舟,桓公大懼,禁之不止,怒而出之,乃且復召之。 因復更嫁之。 桓公大怒,將伐蔡,仲父諫曰:『夫以寢席之戲,不足以伐人之國,功業不可冀也,請無以此為稽也。』桓公不聽。 仲父曰:『必不得已,楚之菁茅,不貢於天子三年矣,君不如舉兵為天子伐楚,楚服,因還襲蔡,曰:「余為天子伐楚,而蔡不以兵聽從,因遂滅之。」此義於名而利於實,故必有為天子誅之名,而有報讎之實。』」「桓公負婦人而名益尊」,當即此事。 負,恨也。 婦人,蔡姬也。 後人誤讀「負」為「荷負」,則生桓公負婦人于背以朝諸侯之說矣。 仲任力辯其妄,而不就此事論之,何也? 夫桓公大朝之時,負婦人於背,其游宴之時,何以加此? 方脩士禮,崇厲肅敬,負婦人於背,何以能率諸侯朝事王室? 葵丘之會,桓公驕矜,當時諸侯畔者九國。 公羊僖九年傳:「葵丘之會,桓公震而矜之,叛者九國。 震之者何? 猶曰振振然。 矜之者何? 猶曰莫若我也。」睚眥不得,舊校曰:一有「所載」字。 文選長楊賦注引晉灼曰:「睚眥,瞋目貌,又猜忌不和貌。」左哀二十四年傳:「公如越,得太子適郢。」杜注:「得,相親說也。」九國畔去,況負婦人,淫亂之行,何以肯留? 或曰:「管仲告諸侯〔曰〕:御覽三七一引作「管仲曰」,七四二引作「管仲告諸侯曰」,並有「曰」字,當據補。 『吾君背有疽創,類聚三五引「創」作「瘡」,御覽引同。 說文刃部:「刃,傷也。 或作創。」徐曰:「俗別作瘡。」不得婦人,瘡不衰愈。』元本「瘡」作「創」,朱校同。 御覽三七一引無「衰」字。 七四二引作「瘡惡不愈。」諸侯信管仲,故無畔者。」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若孔子。 當時諸侯,千人以上,必知方術治疽,不用婦人,管仲為君諱也。 諸侯知仲(苟)為君諱而欺己,宋本「仲」作「苟」,朱校元本同。 按:宋、元本是也,今本則後人妄改。 當據正。 必恚怒而畔去,何以能久統會諸侯,成功於霸? 或曰:「桓公實無道,任賢相管仲,故能霸天下。」夫無道之人,與狂無異,信讒遠賢,反害仁義,安能任管仲? 能養人令之? 成事:「成事」冒下文。 劉敞曰:「漢時人言行事、成事,皆謂已行、已成事也。 王充書亦有之。」(見彼校漢書翟方進傳)又於陳湯傳曰:「行事者,言已行之事,舊例成法也。 漢時人作文言行事、成事者,意皆同。」王念孫漢書雜志曰:「行者,往也,行事即往事,亦作近事,亦作故事。」桀殺關龍逢,紂殺王子比干。 無道之君,莫能用賢。 使管仲賢,桓公不能用;用管仲,故知桓公無亂行也。 有賢明之君,故有貞良之臣。 臣賢,君明之驗,奈何謂之有亂? 難曰:「衛靈公無道之君,時知賢臣。 論語憲問篇:「子曰:『衛靈公之無道,久也。』康子曰:『夫如是,奚而不喪?』孔子曰:『仲叔圉治賓客,祝鮀治宗廟,王孫賈治軍旅。 夫如是,奚其喪?』」管仲為輔,何明桓公不為亂也?」夫靈公無道,任用三臣,僅以不喪,非有功行也。 桓公尊九九之人,韓詩外傳三:「齊桓公設庭燎,為使士之欲造見者。 東野鄙人有以九九見者。 桓公因禮之。」又見說苑尊賢篇。 漢書梅福傳注:「九九算術,若九章、五曹之輩也。」拔寧戚於車下,呂氏春秋舉難篇:「寧戚欲干齊桓公,窮困無以自進,於是為商旅,將任車,以至齊。 暮宿於郭門之外。 桓公郊迎客,夜開門,辟任車。 寧戚飯牛,居車下,擊牛角,疾歌。 桓公聞之,曰:『之歌者,非常人也。』命後車載之。 寧戚見,說桓公以為天下。」晏子春秋,問篇:「桓公聞寧戚歌,舉以為大田。」又見淮南道應篇、新序雜事篇。 責苞茅不貢,運兵攻楚,左僖四年傳:「齊侯伐楚,楚子使與師言曰:『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管仲曰:『爾貢包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徵。』」杜注:「包,裹束也。 茅,菁茅也。 束茅而灌之以酒,為縮酒。」史記封禪書:「江、淮之間,一茅三脊。」盼遂案:吳承仕曰:「『運』疑為『連』。」九合諸侯,一匡天下,千世一出之主也,而云負婦人於背,虛矣。 說尚書者曰:「周公居攝,帶天子之綬,戴天子之冠,負扆南面而朝諸侯。」皮錫瑞曰:「漢書翟方進傳,王莽依周書作大誥曰:『惟居攝二年十月甲子,攝皇帝位,若曰。』按:王莽大誥皆用今文尚書說也。 大傳曰:『周公身居位,聽天下為政,管叔疑周公。』居位即居攝也。 史公說,以為周公作大誥,在踐阼攝政之後,故可稱王。 鄭注云:『王謂攝也。 周公居攝,命大事,則權代王也。』鄭言居攝之年,與史記、大傳先後皆異,而以王為周公攝王,則與今文義同。 仲任此文所引,即王家尚書說。」暉按:漢書王莽傳上載書君奭篇說曰:「周公服天子之冕,南面而朝群臣,發號施令,常稱王命。」禮記明堂位:「周公朝諸侯於明堂之位。 天子負斧依南鄉而立。」又見周書明堂解、荀子儒效篇、淮南子氾論篇、齊俗篇。 戶牖之間曰扆,南面之坐位也。 爾雅釋宮云:「牖戶之間謂之扆。」明堂位鄭注:「斧依,為斧文屏風於戶牖之間。」曲禮下:「天子當依而立,諸侯北面而見。」正義:「依狀如屏風,以絳為質,高八尺,東西當戶牖之間,繡為斧文也。」覲禮鄭注云:「如今綈素屏風也。 有繡斧文,所以示威。」孫星衍曰:「大戴盛德篇說明堂之則,一室而有四戶八牖,則是每室皆有二牖夾戶,故云設黼扆牖間。 謂二牖之間,正當北戶以屏風也。 諸家說戶牖之間,以為一戶一牖之間,失之。」負扆南面鄉坐,扆在後也。 盼遂案:「鄉」字衍文,「負扆南面坐」句絕。 蓋「鄉」為「面」之傍注,後闌入正文者也。 周禮撢人「使萬民和悅而正王面」,鄭注:「面,鄉也。」孟子「東面而征西夷怨」,趙注:「面者,向也。」皆面訓鄉之證。 桓公朝諸侯之時,或南面坐,婦人立於後也。 世俗傳云,則曰負婦人於背矣。 此則夔一足、宋丁公鑿井得一人之語也。 唐、虞時,夔為大夫,性知音樂,調聲悲善。 龍城札記二曰:古人音喜悲。 當時人曰:「調樂如夔,一足矣。」世俗傳言:「夔一足。」韓非子外儲說左下:「魯哀公問於孔子曰:『吾聞古者有夔一足,其果信有一足乎?』孔子對曰:『不也,夔非一足也。 夔者忿戾惡心,人多不說喜也。 雖然,其所以得免於人害者,以其信也。 人皆曰:「獨此一,足矣。」夔非一足也,一而足也。』一曰:哀公問於孔子曰:『吾聞夔一足,信乎?』曰:『夔,人也,何故一足? 彼其無他異,而獨通於聲。 堯曰:「夔一而足矣!」使為樂正。 故君子曰:「夔有一足」,非一足也。』」呂氏春秋察傳篇則載後說,孔叢子、風俗通正失篇同。 按:莊子秋水篇云:「夔謂蚿曰:『吾以一足趻踔而行。』」又逸文云:「聲氏之牛夜亡,而遇夔,止而問焉:『我有足,動而不善,子一足而超踴,何以然?』夔曰:『以吾一足王于子矣。』」山海經云:「東海之內,有流波之山,有獸,狀如牛,蒼色無角,一足能走,出入水則必風雨,目光如日月,其聲如雷,其名曰夔,黃帝以其皮冒鼓,聲聞五百里。」則夔固有一足者。 夔聲如雷,皮可冒鼓,故有夔通於聲之說。 由獸而人格化,古史多有此例。 春秋時尚存有夔一隻腳之傳說,經孔子解作「一而足」,則夔儼然是人,千古不疑矣。 顧頡剛疑禹是蟲,余意禹蓋鰲鱉之類,與此可相發明。 舜典所載朱虎熊羆龍,舊說是舜臣名,余疑皆禹、夔之類也。 案秩宗官缺,帝舜博求,眾稱伯夷,伯夷稽首讓於夔、龍。 今見舜典。 秩宗卿官,漢之宗正也。 舜典偽孔傳:「秩,序。 宗,尊也。 主郊廟之官。」史記五帝紀集解引鄭注:「秩宗,主次秩尊卑。」百官表:「宗正,秦官,掌親屬。 王莽并其官於秩宗。」事物紀原五:「宗正,周官也。 在周禮實小宗伯之職。」漢書高帝紀:「七年二月,置宗正官,以序九族。」史記文帝紀正義:「漢置九卿,一曰太常,七曰宗正。」周禮春官宗伯先鄭注,以為漢之太常。 鄭語韋注:「秩宗之官,於周為宗伯,漢為太常,(今偽「宰」,依路史後紀十注引正。)掌國祭祀。」是鄭眾、韋昭並以秩宗即漢之太常,非宗正也。 與充說異。 皮錫瑞曰:「漢書百官表云:『王莽改太常曰秩宗。』依古也。 莽蓋用今文尚書,以漢之太常典禮故也。 伯夷不與舜同宗,仲任以漢之宗正當之,似誤。」暉按:皮說是也。 王莽並宗正於秩宗,又改太常為秩宗,光武未遑更革,故仲任云然歟? 斷足,(足)非其理也。 秩宗,國之禮官,典祭祀。 穀梁傳曰:「有天疾者不可入宗廟。」今斷足,故云非其理。 吳曰:衍一「足」字。 盼遂案:吳承仕曰:「衍一『足』字。 下文『秩宗之官,不宜一足』,即申釋此語。」又引孫蜀卿云:「第二『足』字,為『實』字形近之誤,近是。」且一足之人,何用行也? 夏后孔甲,田于東〔陽〕蓂(萯)山,舊校曰:「蓂」一作「莫」。 先孫曰:事見呂氏春秋音初篇。 彼云:「夏后氏孔甲田于東陽萯山。」此「東」下當有「陽」字,「蓂」、「莫」並「萯」之誤。 (指瑞篇作「首山」,亦誤。)暉按:御覽八二、又七六二引呂氏春秋,注:「萯,音倍。」水經五、河水注引呂氏此文,下解曰:「皇甫謚帝王世紀以為即東首陽山也。 蓋是山之殊目矣。」又云:帝堯修壇河、洛,升于首山,即于此也。」路史前紀三注云:「今東陽有萯山,孔甲畋處。 世紀云:『即東陽首山。』」是萯山一名首山,孫謂指瑞篇作「首山」誤,非也。 郡國志,泰山郡南城縣有東陽城,注「即孔甲田其地。」杜氏土地名曰:「東陽,或曰泰山南城縣西東安城,是也。」讀史方輿紀要曰:「東陽城在山東沂州費縣西南七十里,魯邑也。 呂氏音初篇:『孔甲田于東陽。』即此邑也。 今為關陽鎮。」劉子命相篇云:「孔甲田于箕山。」天雨晦冥,入于民家,主人方乳。 高誘曰:乳,產也。 或曰:「后來,「后」,宋、元本、朱校元本並同。 程本以下誤作「後」。 呂氏春秋及後指瑞篇字正作「后」。 之子必貴。」高曰:之,其也。 或曰:「不勝,之子必賤。」孔甲曰:「為余子,孰能賤之?」遂載以歸。 析橑,斧斬其足,卒為守者。 橑,薪橑也。 呂氏春秋曰:「子長成人,幕動,坼橑,斧斫斬其足,遂為守門者。」金樓子云:「斫木而傷足。」劉子命相篇云:「析薪,斧斬其左足。」盼遂案:「守」,下當從呂氏春秋音初篇補「門」字。 周禮掌戮:「刖者使守囿。」下文「故為守者」,「守者斷足」,亦同。 孔甲之欲貴之子,有餘力矣;斷足無宜,故為守者。 今夔一足,無因趨步,坐調音樂,可也;秩宗之官,不宜一足,猶守者斷足,不可貴也。 孔甲不得貴之子,伯夷不得讓於夔焉。 宋丁公者,宋人也。 未鑿井時,常有寄汲,計之,日去一人作。 自鑿井後,不復寄汲,計之,日得一人之作,故曰:「宋丁公鑿井得一人。」俗傳言曰:「丁公鑿井,得一人於井中。」呂氏春秋察傳篇:「宋之丁氏,家無井,而出溉汲,常一人居外。 及其家穿井,告人曰:『吾穿井,得一人。』有聞而傳之者曰:『丁氏穿井得一人。』國人道之,聞之於宋君。 宋君令人問之於丁氏。 丁氏對曰:『得一人之使,非得一人於井中也。』」又見風俗通正失篇。 「寄汲」,呂氏春秋、風俗通作「溉汲」。 夫人生於人,非生於土也。 穿土鑿井,無為得人。 推此以論,負婦人之語,猶此類也。 負婦人而坐,則云婦人在背;知婦人在背非道,則生管仲以婦人治疽之言矣。 使桓公用婦人徹胤服,「胤」,元本作「胸」,朱校同。 疑是。 徹,去也。 婦人於背,「婦」上疑脫「負」字。 女氣瘡可去,以婦人治疽。 「以」上疑有脫字。 盼遂案:此文當是「婦人於背,女氣愈瘡,可云以婦人治疽」。 後脫「愈」字,「云」又訛為「去」,遂不可通。 方朝諸侯,桓公重衣,婦人襲裳,通俗文曰:「重衣曰襲。」女氣分隔,負之何益? 桓公思士,作庭燎而夜坐,御覽三七一引「作」作「設」。 韓詩外傳三、說苑尊賢篇、漢書王褒傳述此事,亦並作「設」。 禮記郊特牲:「庭燎之百,由齊桓公始也。」正義:「於庭中設火,以照燎來朝之臣夜入者,因名火為庭燎也。」詩小雅庭燎毛傳:「庭燎,大燭。」儀禮燕禮:「甸人執大燭於庭。」鄭注:「燭,燋也。 甸人掌共薪蒸者,庭大燭為位廣也。」賈疏:「古者無麻燭而用荊燋。 故少儀云:『主人執燭抱燋。』鄭云:『未爇曰燋,但在地曰燎,執之曰燭,於地廣設之則曰大燭,其燎亦名大燭。』」以思致士,御覽引作「以致賢士」。 反以白日負婦人見諸侯乎? 「人」下朱校元本有「以」字。 傳書言:聶政為嚴翁仲刺殺韓王。 韓策二:「嚴遂陰交聶政,謀刺韓相傀。 東孟之會,韓王及相皆在焉。 聶政刺韓傀,兼中哀侯。」韓非子內儲說下六微篇:「韓廆相韓哀侯,嚴遂重於君,二人甚相害也。 嚴遂乃令人刺韓廆於朝。 韓廆走君而抱之。 遂刺韓廆,而兼哀侯。」史記聶政傳索隱引高誘曰:「嚴遂字仲子。」此云「翁仲」,異文。 御覽四八三引琴操,謂聶政為父報仇,以刺韓王,非為嚴遂所使也。 其說又異。 此虛也。 夫聶政之時,韓列侯也。 列侯之三年,聶政刺韓相俠累。 「三」,元本作「二」,朱校同,非也。 此文據史記韓世家。 聶政傳集解徐廣曰:「韓列侯三年三月。」索隱引高誘曰:「韓傀,俠累也。」黃丕烈曰:「俠侯,爵號。 傀、累,聲轉也。」錢大昕曰:「俠累合為傀音。」十二年列侯卒,史記云:「十三年。」與聶政殺俠累,相去十七年,相去十年,云「十七」,誤。 盼遂案:有誤。 而言聶政刺殺韓王,短書小傳,竟虛不可信也。 俞曰:國策言「聶政刺韓傀,兼中烈侯。」史記韓世家:「烈侯三年,聶政殺韓相俠累。 烈侯十三年卒,子文侯立。 文侯卒,子哀侯立。 哀侯六年,韓嚴弒其君。」是烈侯不見弒,哀侯固見弒也。 據刺客傳,又以聶政事在哀侯時。 且聶政之刺,乃嚴仲子使之,豈即所謂「韓嚴弒其君」者乎? 然則國策所載,自是當時之實,但誤以哀侯為烈侯耳。 暉按:剡川本國策正作「哀侯」,俞氏據鮑刻之誤。 刺客傳云在哀侯時,乃本韓策、韓非子。 其與世家、年表異者,國策吳師道補注、史記張照考證以為嚴遂使聶政刺俠累,與韓嚴弒哀侯,截然兩事,國策合而為一,史記分而兼存。 此說近是。 俞氏疑即一事,梁玉繩史記志疑以為烈侯時事,而必以作哀侯為非,並肊說也。 傳書又言:燕太子丹使刺客荊軻刺秦王,朱校元本無「使」字。 不得,誅死。 見燕策三、史記荊軻傳。 後高漸麗復以擊筑見秦王,御覽七四二引「麗」作「離」,下同。 與國策、史記合。 漢書高帝紀注應劭曰:「筑,狀似琴,而大頭,安弦,以竹擊之,故曰筑。」淮南泰族篇注:「筑,二十一弦。」秦王說之;知燕太子之客,乃冒其眼,御覽引「冒」作「膠」。 史記作「矐」,索隱曰:「以馬屎燻,令失明。」使之擊筑。 漸麗乃置鉛於筑中以為重,當擊筑,秦王膝進,不能自禁,漸麗以筑擊秦王顙。 文選潘安仁西征賦注引「顙」作「中臏」。 西征賦亦云:「潛鉛以脫臏。」秦王病傷,文選注:御覽引「傷」并作「瘡」。 與下文合。 三月而死。 「病死」,史記、國策并未見。 夫言高漸麗以筑擊秦王,實也;言中秦王病傷三月而死,虛也。 夫秦王者,秦始皇帝也。 始皇二十年,燕太子丹使荊軻刺始皇,始皇殺軻,明矣。 「明」字無義,疑為「荊」字,又誤倒。 二十一年,使將軍王翦攻燕,得太子首;二十五年,遂伐燕,而虜燕王嘉。 史記始皇記:「得燕王喜,虜代王嘉。」此文誤。 後不審何年,高漸麗以筑擊始皇,不中,誅漸麗。 見燕策三、史記荊軻傳。 當二(三)十七年,「二」當作「三」。 始皇紀正作「三十七年」。 實知篇不誤。 游天下,盼遂案:「二十」為「三十」誤字。 史記始皇本紀「三十七年十月,始皇出遊,親巡天下。 七月,崩于沙丘平臺。」論衡正舉此事也。 到會稽,至琅邪,北至勞、盛山,始皇紀作「榮成山。」「成」、「盛」古通。 郊祀志「盛山」,封禪書、五帝紀、地理志作「成山」。 于欽齊乘曰:「勞、成,二山名。 古人立言尚簡,南勞而北盛,則盡乎齊東境矣。」盼遂案:史記作「榮成山」,或仲任意不與史同,以為勞山、成山也。 「盛」與「成」古通。 並海,西至平原津而病,漢書武帝紀師古注:「並讀曰傍,依傍也。」按:紀妖篇作「旁海」。 到沙丘平臺,始皇崩。 以上據史記始皇紀。 夫讖書言始皇還,到沙丘而亡;亦見實知篇。 傳書又言病筑瘡三月而死於秦。 一始皇之身,世或言死於沙丘,或言死於秦,其死,言恒病瘡。 或言病筑瘡死於秦。 傳書之言,多失其實,世俗之人,不能定也。 變虛篇盼遂案:本篇止論宋景公三徙火星一事。 傳書曰:宋景公之時,熒惑守(在)心。 劉先生曰:「守」疑當為「在」。 呂氏春秋制樂篇、淮南子道應篇、新序雜事篇并作「在心」。 下文亦云:「熒惑在心,何也。」此不得獨作「守心」。 呂氏春秋高注:「熒惑,五星之一,火之精也。 心,東方宿,宋之分野。」公懼,召子韋而問之,曰:「熒惑在心,何也?」高曰:「子韋,宋之太史,能占宿度者。」淮南注:「司星者。」子韋曰:「熒惑,天罰也;史記天官書索隱引春秋文耀鉤曰:「赤帝赤熛怒之神,為熒惑,位南方,禮失則罰出。」盼遂案:「天罰」,疑當為「天使」。 下文皆作「天使」,且申說熒惑所以為天使之故,可證。 惟呂覽制樂、淮南道應皆作「罰」不作「使」。 然仲任此文自據異本,後人因執呂覽等書改論衡,而未盡耳。 心,宋分野也,禍當君。 天官書亦云「火守房心,王者惡之。」火即熒惑。 雖然,可移於宰相。」公曰:「宰相,所使治國家也,而移死焉,不祥。」祥,善也。 子韋曰:「可移於民。」公曰:「民死,寡人將誰為〔君〕也? 句脫「君」字,語意不明。 呂氏春秋、淮南、新序并有「君」字,當據增。 高注:「傳曰:『后非眾無以守邑。』故曰:『將誰為君乎。』」寧獨死耳!」子韋曰:「可移於歲。」公曰:「民饑,必死。 為人君而欲殺其民以自活也,其誰以我為君者乎? 是寡人命固盡也,子毋復言!」子韋退(還)走,北面再拜,「退走」當作「還走」。 「退」一作「〈辶{日夕}〉」,與「還」形近而誤。 說苑復思篇云:「將軍還走北面而再拜曰。」句法正同。 呂氏春秋、淮南子、新序并作「還走」,是其切證。 曰:「臣敢賀君。 天之處高而耳(聽)卑,處既高,而耳復卑,義不可通。 朱校元本、天啟本、程、何、錢、黃各本誤同。 王本、崇文本作「聽卑」,與呂氏春秋、淮南、新序合。 下文亦云:「天處高而聽卑。」當據正。 盼遂案:吳承仕曰:「下文複述子韋之言,作『處高而聽卑』,此處作『耳』,非。 程榮本作『聽』。」君有君人之言三,天必三賞君。 今夕,星必徙三舍,君延命二十一年。」元本「延命」字倒。 公曰:「奚知之?」對曰:「君有三善〔言〕,故有三賞,「善」下當有「言」字。 景公只有三善言,非有三善也。 呂氏春秋正作:「有三善言,必有三賞。」淮南云:「君有君人之言三,故有三賞。」亦只謂有言三也。 意林引作「宋景公有三善言,獲二十一年」,即節引此文,「善」下有「言」字,足資借證。 下文正辯卻熒惑宜以行,不以言,若無「言」字,則所論失據矣,更其確證。 新序誤與此同。 星必三徙,(三)徙行七星,星當一年,三七二十一,孫曰:當作「徙行七星」。 「三」字涉上句「三徙」而衍。 一星當一年,七星則七年矣。 若三徙行七星,則僅得七年,不得二十一年矣。 呂氏春秋、淮南、新序並作「舍行七星」。 (淮南「星」誤「里」,從王念孫說校改。)高注:「星,宿也。」王念孫曰:「古謂二十八宿為二十八星。 七星,七宿也。」故君命延二十一歲。 臣請伏於殿(陛)下以伺之,呂氏春秋、淮南、新序并作「陛下」。 後譴告篇同。 則此「殿」為「陛」之誤,非異文也。 星必不徙,必猶若也。 史記天官書:「兵必起,合鬥其直。」匈奴傳:「必我行也,為漢患者。」諸「必」字義同。 臣請死耳。」是夕也,火星果徙三舍。 天官書索隱引韋昭曰:「火,熒惑。」此文據淮南子。 如子韋之言,則延年審得二十一歲矣。 星徙審,則延命,延命明,則景公為善,天祐之也,盼遂案:上「延命」下,脫一「明」字。 則夫世間人能為景公之行者,則必得景公祐矣。 此虛言也。 何則? 皇天遷怒,使熒惑本景公身有惡而守心,則雖聽子韋言,猶無益也。 使其不為景公,則雖不聽子韋之言,亦無損也。 齊景公時有彗星,見左昭二十六年傳。 使人禳之。 杜注:「祭以禳除之。」晏子曰:「無益也,秪取誣焉。 杜曰:「誣,欺也。」天道不闇,左傳、晏子外篇七并作「謟」。 杜云:「疑也。」陳樹華曰:依論衡,則「闇」與「諂媚」字同韻,或左傳古本作「諂」。 暉按:新序雜事篇正作「諂」。 不貳其命,若之何禳之也? 且天之有彗,以除穢也。 杜注:「星象似箒,故有除穢之象。」左昭十七年傳,申須曰:「彗所以除舊布新也。」君無穢德,又何禳焉? 若德之穢,禳之何益? 左傳、晏子並作「損」。 新序同此。 詩曰:『惟此文王,小心翼翼,鄭箋:「翼翼,恭慎貌。」昭事上帝,聿懷多福;「懷」讀為「遺」。 陳風匪風:「懷之好音。」毛傳:「懷,歸也。」廣雅曰:「歸,遺也。」懷、歸、遺,古音並同。 「聿懷多福」,謂上帝遺文王以多福。 厥德不回,毛傳:回,違也。 以受方國。』四方皆歸之。 詩大雅大明篇文。 君無回德,左傳、晏子、新序並作「違德」。 回、違古通,邪也。 但作「回」與上文「不回」,下文「回亂」合。 李賡芸曰:此必本之古本左傳。 方國將至,何患於彗? 詩曰:『我無所監,夏后及商,用亂之故,民卒流亡。』杜曰:「逸詩也。 言追監夏、商之亡,皆以亂故。」盼遂案:今毛詩無此文,疑出魯詩大雅召旻篇,仲任治魯詩者也。 若德回亂,民將流亡,祝史之為,無能補也。」公說,乃止。 齊君欲禳彗星之凶,猶子韋欲移熒惑之禍也;宋君不聽,猶晏子不肯從也,則齊君為子韋,晏子為宋君也。 同變共禍,一事二人,天猶賢宋君,使熒惑徙三舍,延二十一年,盼遂案:「延」下當依上下文例補「命」字。 獨不多晏子,舊校曰:「多」一作「為」。 使彗消而增其壽,何天祐善偏駮不齊一也? 人君有〔善言〕善行,孫曰:「有」下挩「善言」二字,(或在「善行」二字下。)下二句即承此文言之。 善行動於心,善言出於意,同由共本,一氣不異。 宋景公出三善言,則其先三善言之前,於一句中,並出「先」、「前」二字,於義未妥。 「先」疑「干」字之誤。 一曰:「出」字形訛。 必有善行也。 盼遂案:「先」疑為「出」之誤。 「出三善言」,疊上文也。 有善行,必有善政。 政善,則嘉瑞臻,福祥至,熒惑之星,無為守心也。 使景公有失誤之行,以致惡政,惡政發,則妖異見,熒〔惑〕之守心,孫曰:「熒」下脫「惑」字。 □桑榖之生朝。 句上疑脫「猶」字。 無接續詞,則義不相屬矣。 高宗消桑榖之變,以政不以言;見異虛篇。 景公卻熒惑之異,亦宜以行。 景公有惡行,故熒惑守心。 不改政修行,坐出三善言,安能動天? 天安肯應? 何以效之? 使景公出三惡言,能使熒惑守(食)心乎? 「守」當作「食」。 說見下。 夫三惡言不能使熒惑守(食)心,宋本「守」作「食」,朱校元本同。 後文云:「如景公出三惡言,熒惑食心乎。」與此正合。 「食」字對「退徙」為義。 熒惑守心,為善言卻,為惡言,則當進而食之。 「食」讀月蝕之蝕,今涉諸「守心」而誤,則失其旨,當據正。 三善言安能使熒惑退徙三舍? 以三善言獲二十一年,如有百善言,得千歲之壽乎? 非天祐善之意,應誠為福之實也。 子韋之言:「天處高而聽卑,君有君人之言三,天必三賞君。」夫天,體也,與地無異。 諸有體者,耳咸附於首。 體與耳殊,未之有也。 天之去人,高數萬里,說日篇:「天之去地,六萬餘里。」使耳附天,聽數萬里之語,弗能聞也。 人坐樓臺之上,察地之螻蟻,尚不見其體,安能聞其聲? 何則? 螻蟻之體細,不若人形大,御覽九四七引無「細」字。 「大」作「夫」,屬下為句,非。 聲音孔氣,不能達也。 今天之崇高,非直樓臺,人體比於天,非若螻蟻於人也。 謂天非若螻蟻於人也。 劉先生曰:此九字衍,或注語誤入正文,遂使文義隔斷。 御覽九四七引無此九字,尤其明證。 謂天聞人言,隨善惡為吉凶,誤矣。 四夷入諸夏,因譯而通。 說文:「譯,傳四夷之語也。」同形均氣,語不相曉,雖五帝三王,不能去譯獨曉四夷,況天與人異體,音與人殊乎? 人不曉天所為,天安能知人所行? 使天體乎? 耳高,不能聞人言;使天氣乎? 氣若雲煙,安能聽人辭? 說災變之家曰:沈濤曰:「災變家」當為「變復家」之誤。 「說」字屬上為句。 暉按:此與異虛篇「說災異之家」句法同,沈說非。 「人在天地之間,猶魚在水中矣。 其能以行動天地,猶魚鼓而振水也。 魚動而水蕩,□□□氣變。」魚動蕩水,不能變氣,「氣變」上疑脫「人行而」三字。 「魚動而水蕩,人行而氣變」對文。 下文云「今人操行變氣,遠近宜與魚等」可證。 此非實事也。 假使真然,不能至天。 魚長一尺,動於水中,振旁側之水,不過數尺。 大若(者)不過與人同,「若」字無義,當作「者」。 盼遂案:「若」疑為「者」誤。 「大者」對上「魚長」一尺而言。 所振蕩者,不過百步,而一里之外,澹然澄靜,離之遠也。 今人操行變氣,遠近宜與魚等,氣應而變,宜與水均。 以七尺之細形,形中之微氣,不過與一鼎之蒸火同,說文:「烝,火氣上行也。」此假「蒸」為之。 從下地上變皇天,何其高也? 且景公,賢者也。 賢者操行,上不及聖,下不過惡人。 盼遂案:「聖」下脫「人」字,致與下文不合。 世間聖人,莫不堯、舜,惡人,莫不桀、紂。 堯、舜操行多善,無移熒惑之效;桀、紂之政多惡,有反景公脫禍之驗。 「有反」疑倒。 盼遂案:「有反」二字宜互倒。 景公出三善言,延年二十一歲,是則堯、舜宜獲千歲,桀、紂宜為殤子。 今則不然,各隨年壽,堯、舜、桀、紂,皆近百載。 是竟子韋之言妄,延年之語虛也。 且子韋之言曰:「熒惑,天使也;淮南天文訓:「熒惑常以十月入太微,受制而出行列宿,司無道之國。」心,宋分野也,禍當君。」若是者,天使熒惑加禍於景公也,如何可移於將、相若歲與國民乎? 若猶與也。 天之有熒惑也,猶王者之有方伯也。 天官書索隱引天官占云:「熒惑,方伯象,司察妖孽。」諸侯有當死之罪,使方伯圍守其國。 國君問罪於臣,臣明罪在君,雖然,可移於臣子與人民。 設國君計其言,「計」字疑誤。 盼遂案:「計」為「許」之壞字。 令其臣歸罪於國。 謂國君自任其罪。 盼遂案:「國」下脫「人」字。 國人謂臣子與人民也。 下文累言國人是其證。 方伯聞之,肯聽其言,釋國君之罪,更移以付國人乎? 方伯不聽者,自國君之罪,非國人之辜也。 方伯不聽,自國君之罪,盼遂案:「自國君之罪」五字,當是「非國人之辜」,鈔錄時涉上文而誤耳。 「非國人之辜」,故方伯不肯聽其獄。 果「自國君之罪」,則原為方伯所職守,何故不聽之乎? 上文「方伯聞之,肯聽其言,釋國君之罪,更移以付國人乎」,即此事也。 熒惑安肯移禍於國人? 若此,子韋之言妄也。 曰:「景公〔不〕聽乎言,庸何〔不〕能動天?」此為設難之詞,脫兩「不」字,義不可通。 成事:景公不聽子韋之言,此云「聽乎言」,殊無事證。 此文明「人不動天」之旨,故設何以不能動天之難。 若脫「不」字,則義無屬。 下文「諸侯不聽其臣言」,即承「不聽乎言」為義;「方伯不釋其罪」,即承「不能動天」為義。 盼遂案:「曰」疑為「況」字之誤。 古「況」止作「兄」,與「曰」字形相近。 「公」下應有「不」字,作「況景公不聽乎言」。 使諸侯不聽其臣言,引過自予。 方伯聞其言,釋其罪,委之去乎? 方伯不釋諸侯之罪,熒惑安肯徙去三舍? 夫聽與不聽,皆無福善,星徙之實,未可信用。 天人同道,好惡不殊,人道不然,則知天無驗矣。 言天道者,必有驗於人事。 宋、衛、陳、鄭之俱災也,見左昭十八年傳。 杜注:「天火曰災。」氣變見天。 昭公十七年有星孛于大辰,謂即此象也。 梓慎知之,請於子產,裨灶請,非梓慎也。 此文誤。 有以除之,解除也。 子產不聽。 天道當然,人事不能卻也。 使子產聽梓慎,四國能無災乎? 堯遭鴻水,時臣必有梓慎、子韋之知矣,然而不卻除者,堯與子產同心也。 案子韋之言曰:「熒惑,天使也;心,宋分野也,禍當君。」審如此言,禍不可除,星不可卻也。 若夫寒溫失和,風雨不時,政事之家,謂之失誤所致,可以善政賢行變而復也。 變復,見感虛篇注。 若熒惑守心,若必死,下「若」字,疑「者」字誤。 猶亡禍安可除? 亡,國亡也。 修政改行,安能卻之? 善政賢行,尚不能卻,出虛華之三言,謂星卻而禍除,增壽延年,享長久之福,誤矣。 觀子韋之言景公,言熒惑之禍,「景公言」三字疑衍。 非寒暑風雨之類,身死命終之祥也。 國語周語注:「祥猶象也。」國且亡,身且死,祅氣見於天,容色見於面。 宋、元本下「見」字并作「陽」。 朱校同。 面有容色,雖善操行不能滅,死徵已見也。 在體之色,不可以言行滅;在天之妖,安可以治除乎? 人病且死,色見於面,人或謂之曰:「此必死之徵也。 雖然,可移於五鄰,若移於奴役。」若猶或也。 當死之人,正言不可,容色肯為善言之最滅,而當死之命,肯為之長乎? 氣不可滅,命不可長,然則熒惑安可卻? 景公之年安可增乎? 由此言之,熒惑守心,未知所為,故景公不死也。 且言「星徙三舍」者,何謂也? 星三徙於一(三)舍乎? 「一舍」,朱校元本作「三舍」。 按:上文既明言「星徙三舍」,則此不得據不知問「星三徙於一舍」。 疑當從元本作「星三徙於三舍乎」。 一徙歷於三舍也? 案子韋之言曰:「君有君人之言三,天必三賞君。 今夕,星必徙三舍。」若此,星竟徙三舍也。 夫景公一坐有三善言,坐猶因也。 星徙三舍,如有十善言,星徙十舍乎? 熒惑守心,為善言卻,如景公復出三惡言,熒惑食心乎? 為善言卻,為惡言進,無善無惡,熒惑安居不行動乎? 或時熒惑守心為旱災,熒惑,赤帝精,故云。 不為君薨。 子韋不知,以為死禍,信俗至誠之感。 熒惑之處「之處」當是「去處」,「去」字,草書極近「之」字。 下文「子韋知星行度適自去」,正作「去」也。 星,必偶自當去,景公自不死,世則謂子韋之言審,景公之誠感天矣。 亦或時子韋知星行度適自去,自以著己之知,明君臣推讓之所致,見星之數七,上文云:「徙行七星。」謂每徙經七星。 呂氏、淮南、新序義并同。 仲任似失其旨。 因言星〔徙〕七(三)舍,(復)得二十一年,「星七舍」,當作「星徙三舍」。 若作「七舍」,則七七四十九,不得二十一年矣。 星之數七,星徙三舍,三七故得二十一年。 「復」字於義無著,即「徙」字誤奪。 「星徙三舍」,上文屢見。 因以星舍計年之數,是與齊太卜無以異也。 齊景公問太卜曰:「子之道何能?」對曰:「能動地。」晏子往見公,公曰:「寡人問太卜曰:『子道何能?』對曰:『能動地。』地固可動乎?」晏子外篇、淮南道應訓并無「固」字。 晏子嘿然不對。 晏子、淮南「嘿」作「默」。 出見太卜曰:「昔吾見鉤星在房、心之間,地其動乎? 淮南亦作「房心」。 王念孫曰:當作「駟心」。 晏子外篇正作「昔吾見鉤星在四心之間」。 「四」與「駟」同。 暉按:譴告篇、變動篇、恢國篇,并作「房心」,則「房」字不誤。 仲任所據淮南然也。 天官書亦云:「鉤星出房心間,地動。」房、駟異名同實,房四星而稱為四,猶心三星而稱為三。 晏子作「四」,淮南作「房」,當各依本書。 畢沅以「四」為誤,亦失之。 高注:句星,客星也。 房,駟。 句星守房心,則地動也。 太卜曰:「然。」晏子出,太卜走見公盼遂案:「公」下當有「曰」字。 下文「臣非能動地,地固將自動」二語,即太卜對公之言。 脫一「曰」字,則意不貫。 〔曰〕:劉先生曰:當依晏子、淮南增「曰」字。 「臣非能動地,地固將自動。」夫子韋言星徙,猶太卜言地動也。 地固且自動,太卜言己能動之;星固將自徙,子韋言君能徙之。 使晏子不言鉤星在房、心〔間〕,則太卜之姦對不覺。 「間」據朱校元本補。 宋無晏子之知臣,故子韋之一言,遂為(售)其〔欺〕是(耳)。 先孫曰:「遂為其是」,義不可通。 黃氏日鈔引作「售其欺耳」。 疑當作「遂售其欺耳」。 今本「售」訛「為」,「耳」偽「是」,又脫「欺」字。 案子韋書錄序秦盼遂案:「秦」為「奏」之誤字。 「子韋書錄序奏」者,蓋亦劉向、劉歆校上錄略之文歟? 漢書藝文志陰陽家有宋司星子韋三篇,歷來輯劉氏錄略者失引此文。 亦言:「錄序秦」為子韋書名。 字訛,未知所當作。 漢志陰陽家有宋司星子韋三篇。 「子韋曰:『君出三善言,熒惑宜有動。』於是候之,果徙舍。」不言「三」。 未云「徙三舍」。 或時星當自去,朱校元本作「徙」。 子韋以為驗,實動離舍,世增言「三」。 既空增三舍之數,又虛生二十一年之壽也。   发布时间:2026-07-08 16:49:40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83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