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論衡校釋卷第六 内容: 福虛篇   世論行善者福至,為惡者禍來。 禍福之應,皆天也,人為之,天應之。 陽恩,人君賞其行;陰惠,天地報其德。 無貴賤賢愚,莫謂不然。 〔不〕徒見行事有其文傳,又見善人時遇福,「徒」上當有「不」字。 「又見」即承「不徒見」為義也,可證。 故遂信之,謂之實然。 斯言或時賢聖欲勸人為善,著必然之語,以明德報;或福時適,遇者以為然。 文有脫誤。 疑當作「或時福適遇,遇者以為然」。 兩「或時」平列,本書常語。 今本「遇」字因重文而脫,「時」字又誤奪在下,遂失其義。 盼遂案:此九字文辭不屬,意亦與上文沓複,疑是衍文。 如實論之,安得福祐乎? 楚惠王食寒葅而得蛭,元本脫「寒」字。 宋本、賈子新書春秋篇、新序雜事篇並與此同。 說文:「菹,酢菜也。 從艸,沮聲。」字或作「葅」,亦為肉稱。 漢書刑法志:「菹其骨肉於市。」蛭,爾雅釋魚曰:「蟣。」注:「今江東呼水中蛭蟲入人肉者為蟣。」廣韻五質云「蛭,水蛭。」引博物志曰:「水蛭,三斷而成三物。」本草:「水蛭一名蚑。」唐注:「一名馬蜞。」爾雅釋文一名「馬耆」。 吾鄉俗稱馬黃,生洿濁水中。 爾雅邢疏謂即楚王食菹而吞者。 下文謂蛭非如蟣蝨,此蟣即說文云「蝨子也」。 「蛭」名「蟣」,方言異也。 仲任謂食血之蟲,正馬黃,可驗也。 盼遂案:「楚」上脫一「曰」字,此論難者之辭也。 因遂吞之,腹有疾而不能食。 令尹問:賈子、新序並作「令尹入問曰」。 「王安得此疾也?」王曰:「我食寒葅而得蛭,念譴之而不行其罪乎? 是廢法而威不立也,孫曰:「廢法」疑當作「法廢」,文誤倒也。 「法廢」與「威不立」語意相貫。 新書春秋篇正作「法廢」。 暉按:「新序亦作「法廢」。 非所以使國人聞之也。 譴而行誅乎? 新序作「行其誅」,與上「行其罪」語氣相同,疑是。 則庖廚(宰)監食者宋本「廚」作「宰」,朱校元本同。 與賈子、新序同。 今據正。 法皆當死,心又不忍也。 吾恐左右見之也,「見之」二字疑倒。 下文「如恐左右之見」可證。 賈子、新序並作「吾恐蛭之見」。 因遂吞之。」令尹避席再拜而賀曰:「臣聞天道無親,唯德是輔。 王有仁德,天之所奉也,淮南說林訓高注:「奉,助也。」病不為傷。」是夕也,惠王之後而蛭出,「之」猶「往」也。 往後宮也。 及久患心腹之積皆愈。 賈子亦作「積」。 新序作「疾」,後人不明其義而妄改也。 下文云:「惠王心腹之積,殆積血也。」正釋此「積」字。 爾雅邢疏:「楚王食寒菹吞蛭,能去結積。」正得其義。 御覽九五0、郝懿行爾雅義疏並引此文,改「積」為「疾」,失之。 北堂書鈔百四十六引賈子作「其久疾心腹之積疾皆愈也」,則知此文當作「心腹之積」矣。 故天之親(視)德(聽)也,可謂不察乎? 「親德」當作「視聽」。 「察」,明也,與「親德」義不相屬。 字形相近,又涉上文「天道無親,唯德是輔」而誤。 賈子新書春秋篇、新序雜事篇正作「視聽」,是其明證。 曰:此虛言也。 案惠王之吞蛭,不肖之主也。 有不肖之行,天不佑也。 何則? 惠王不忍譴蛭,恐庖廚監食法皆誅也。 「廚」字當作「宰」,下同。 說見上文。 一國之君,專擅賞罰;而赦,盼遂案:「而」猶「與」也,及也。 詳王氏經傳釋詞。 人君所為也。 惠王通譴葅中何故有蛭,庖廚監食皆當伏法,然能終不以飲食行誅於人,赦而不罪,惠莫大焉。 庖廚罪覺而不誅,自新而改後;惠王赦細而活微,身安不病。 今則不然,強食害己之物,使監食之臣不聞其過,失御下之威,無禦非之心,不肖一也。 使庖廚監食失甘苦之和,若塵土落於葅中,大如蟣虱,「若」猶「或」也。 「虱」,蝨俗字。 非意所能覽,非目所能見,原心定罪,不明其過,可謂惠矣。 今蛭廣有分數,長有寸度,爾雅釋魚郝疏:「大如拇指。」在寒葅中,眇目之人,釋名釋疾病:「目匡陷急曰眇。」說文曰:「一目小。」義稍異。 猶將見之。 臣不畏敬,擇濯不謹,罪過至重,惠王不譴,不肖二也。 葅中不當有蛭,不食投地;如恐左右之見,懷屏隱匿之處,足以使蛭不見,何必食之? 如不可食之物,「如」猶「乃」也。 誤在葅中,可復隱匿而強食之? 不肖三也。 有不肖之行,而天祐之,是天報祐不肖人也。 不忍譴蛭,世謂之賢,賢者操行,多若吞蛭之類,吞蛭天除其病,是則賢者常無病也。 賢者德薄,未足以言。 聖人純道,操行少非,「薄」疑當作「駮」,聲之誤也。 禍虛篇:「賢者尚可謂有非,聖人純道者也。」明雩篇:「世稱聖人純而賢者駮,純則行操無非。」潛夫論實貢篇:「聖人純,賢者駮。」是聖純賢駮,漢時通義。 則知此文當以「德駮」與「純道」相對為義,非謂德薄也。 為推不忍之行,以容人之過,必眾多矣。 然而武王不豫,金縢曰:「武王有疾不豫。」皮錫瑞曰:「『不』,今文,古文作『弗』。」段玉裁曰:「古文一作『不』。」白虎通曰:「天子疾,曰不豫,言不復豫政也。」(書疏引,今本脫。)此今文說也,仲任當從之。 說文引周書作「悆」,云:「喜也。」此古文說也。 郭忠恕汗簡中之二云:「『悆』,古文尚書『豫』。」訛孔傳謂「弗豫」為「不悅豫」,尚知承守古文舊說。 五行志:「天子不豫。」顏注從孔傳,不知班氏今文,其說自異也。 孔子疾病,注見感虛篇。 天之祐人,何不實也? 或時惠王吞蛭,蛭偶自出。 食生物者,無有不死,腹中熱也。 初吞,蛭時未死,疑當作「初吞時,(句)。 蛭未死。」「蛭未死」,與下「蛭動作」、「蛭死腹中」語意相貫。 今作「蛭時」,文誤倒也。 盼遂案:當是「初吞時,蛭未死」,否則似惠王時未死矣。 而腹中熱,蛭動作,故腹中痛。 須臾,蛭死腹中,痛亦止。 以上文例之,「痛」上當有「故」字。 蛭之性食血,惠王心腹之積,殆積血也。 故食血之蟲死,而積血之病愈。 陳氏本草經百種錄曰:「水蛭主逐惡血月閉,破血瘕積聚。 水蛭最喜食人之血,而性又遲緩善入。 遲緩則生血不傷,善入則堅積易破,借其力以攻積久之滯,自有利而無害也。」猶狸之性食鼠,韓非子揚榷篇:「令狸執鼠,皆用其能。」尸子下卷:「使牛捕鼠,不如貓狌之捷。」莊子秋水篇:「捕鼠不如貓狌。」郊特牲曰:「迎貓,為其食田鼠也」。 是狸即貓。 廣雅:「貍,貓也。」今俗呼貍為野貓。 人有鼠病,吞狸自愈,淮南說山訓:「狸頭愈鼠。」是也。 高注「鼠齧人創。」失之本草陶注:「狸肉主鼠瘻。」瘻,頸腫也,俗名老鼠包。 物類相勝,方藥相使也。 食蛭蟲而病愈,安得怪乎? 食生物無不死,死無不出,之後蛭出,安得祐乎? 令尹見惠王有不忍之德,知蛭入腹中必當死出,(臣)因〔以〕再拜,賀病不為傷,「臣」字無義,「臣因」當作「因以」。 「以」或作「」,與「臣」形近而訛,文又誤倒。 此文與變虛篇「亦或時子韋知星行度」云云文例同。 「因以再拜」句,與彼「因以星舍」句正相比,可證。 盼遂案:「臣」係「因」之形訛而衍。 俗「因」字作「」,與「臣」形相近。 此句承上令尹為言,故不容有臣字。 著己知來之德,宋本「來」作「身」。 朱校元本同。 以喜惠王之心,是與子韋之言星徙,太卜之言地動,並見變虛篇。 無以異也。 宋人有好善行者,三世不改,盼遂案:三世不懈也。 別本作「不改」,是誤字。 家無故黑牛生白犢,以問孔子。 淮南人間篇作「先生」。 列子說符篇同此。 孔子曰:「此吉祥也,以享鬼神。」淮南許注:「白犢,純色,可以為犧牲。」即以犢祭。 一年,其父無故而盲。 牛又生白犢,其父又使其子問孔子。 孔子曰:「吉祥也,以享鬼神。」復以犢祭。 一年,其子〔又〕無故而盲。 孫曰:當作「其子又無故而盲」。 上云「其父無故而盲」,故此云「其子又無故而盲」。 淮南子人間篇、列子說符篇並有「又」字。 其後楚攻宋,圍其城。 淮南許注:「楚莊王時,圍宋九月。」事見左宣十四年及十五年傳。 當此之時,易子而食之,〈木片〉骸而炊之,公羊傳何注:「析,破。 骸,人骨也。」「〈木片〉」即「析」字。 此獨以父子俱盲之故,得毋乘城。 乘,上也。 軍罷圍解,父子俱視。 許注:視復明也。 此脩善積行神報之效也。 曰:此虛言也。 夫宋人父子脩善如此,神報之,何必使之先盲後視哉? 不盲常視,不能護乎? 此神不能護不盲之人,則亦不能以盲護人矣。 使宋、楚之君合戰頓兵,頓,傷也。 流血僵尸,僵,仆也。 戰夫禽獲,死亡不還,以盲之故,得脫不行,可謂神報之矣。 今宋、楚相攻,兩軍未合,圍積九月而未戰。 華元、子反宋、楚二大夫。 結言而退,具見公羊宣十五年傳。 左氏謂登子反床,盟。 盼遂案:宋人黑牛生白犢事,淮南子人間訓、列子說符篇皆有記載,惟謂宋、楚相攻,不刻定為華元、子反之役,至論衡始有此言。 然考之春秋三傳,司馬子反和華元平,事在魯宣公十四年。 史記孔子世家記孔子生在魯襄公二十二年,則華元、子反平事前於孔子之生且四十四年,然則宋人之子安得以白犢問孔子,孔子又安得以吉祥語之哉? 夫宋、楚相攻之事夥矣,仲任必規為華元、子反之役,是亦千慮之一失矣。 二軍之眾,並全而歸,兵矢之刃無頓用者。 頓,傷折也。 雖有乘城之役,無死亡之患。 為善人報者,為乘城之間乎? 謂只免乘城之役。 使時不盲,亦猶不死。 猶,均也。 盲與不盲,俱得脫免,神之使盲,何益於善? 當宋國乏糧之時也,盲人之家,豈獨富哉? 俱與乘城之家易子〈木片〉骸,謂與不盲者同困。 反以窮厄獨盲無見,則神報祐人,失善惡之實也。 宋人父子,前偶自以風寒發盲,素問至真要大論注:「風,寒氣生也。」又風論:「風者,百病之長。」圍解之後,盲偶自愈。 世見父子修善,又用二白犢祭,宋、楚相攻,獨不乘城,圍解之後,父子皆視,則謂修善之報,獲鬼神之祐矣。 楚相孫叔敖為兒之時,楚莊王相也。 左宣十一年傳:「楚令尹蒍艾獵城沂。」孔疏引服虔曰:「艾獵,蒍賈之子,孫叔敖也。」呂氏春秋情Q欲Y篇、知分篇高誘注同。 毛奇齡以叔敖非楚公族,並非蒍氏,乃期思鄙人。 叔敖碑云:「諱饒字叔敖。」孫星衍曰:「饒、敖音近。」馬驌繹史、顧炎武金石文字記並疑此碑不足信。 見兩頭蛇,續博物志:馬鱉食牛血所化。 殺而埋之,歸,對其母泣。 母問其故,對曰:「我聞見兩頭蛇〔者〕死。 句脫「者」字,於義不明。 賈子新書春秋篇正作「吾聞見兩頭蛇者死。」新序雜事篇:「聞見兩頭之蛇者死。」並有「者」字,當據補。 向者,出見兩頭蛇,「向」讀作「嚮」。 恐去母死,是以泣也。」其母曰:「今蛇何在?」對曰:「我恐後人見之,即殺而埋之。」其母曰:「吾聞有陰德者,天(必)報之〔福〕。 孫曰:「天必報之」本作「天報之福」,「必」字涉下句而誤,又脫「福」字。 下文云:「有陰德天報之福者,俗議也。」正承此文言之。 否則,無所屬矣。 新書春秋篇、新序雜事篇並作「天報以福。」汝必不死,天必報汝。」叔敖竟不死,遂為楚相。 埋一蛇,獲二祐,天報善,明矣。 曰:此虛言矣。 夫見兩頭蛇輒死者,俗言也;有陰德天報之福者,俗議也。 叔敖信俗言而埋蛇,其母信俗議而必報,是謂死生無命,在一蛇之死。 齊孟嘗君田文以五月五日生,其父田嬰讓其母曰:「何故舉之?」洪範馬注:「舉猶生也。」謂何故乳育之。 曰:「君所以不舉五月子,何也?」疑「曰」上當有「文」字,此田文語也。 史記本傳:「文頓首,因曰。」本書四諱篇同。 今脫「文」字,若文母語也。 盼遂案:「曰」上脫「文頓首」三字,宜據本書四諱篇及史記孟嘗君傳補。 否則竟似其母與田嬰應答矣。 嬰曰:「五月子,長與戶同,殺其父母。」曰:「人命在天乎? 在戶乎? 如在天,君何憂也? 如在戶,則宜高其戶耳,誰而及之者?」「而」讀作「能」。 後文長與(一)戶同,而嬰不死。 「一」字於義無取,傳寫誤增。 四諱篇曰:「文長過戶,而嬰不死。」即其義。 是則五月舉子之忌,無效驗也。 夫惡見兩頭蛇,猶五月舉子也。 五月舉子,其父不死,則知見兩頭蛇者,無殃禍也。 由此言之,見兩頭蛇自不死,非埋之故也。 埋一蛇,獲二福,盼遂案:「福」當為「祐」。 上文「埋一蛇,獲二祐」,下文「埋十蛇,得幾祐」,皆不作「福」。 如埋十蛇,得幾祐乎? 埋蛇惡人復見,叔敖賢也。 賢者之行,豈徒埋蛇一事哉? 前埋蛇之時,多所行矣。 稟天善性,動有賢行,賢行之人,宜見吉物,無為乃見殺人之蛇。 「乃」猶「而」也。 言不得見凶物。 豈叔敖未見蛇之時有惡,有惡行。 天欲殺之,見其埋蛇,除其過,天活之哉? 石生而堅,蘭生而香,如謂叔敖之賢,在埋蛇之時,非生而稟之也。 謂則非生稟性命。 儒家之徒董無心,藝文志儒家:「董子一篇。」注:「名無心,難墨子。」其書明時尚有傳本,見陳第世善堂書目。 今則不傳。 孫詒讓墨子閒詁墨語下揖佚文六則。 鄭樵謂無心為墨子弟子,誤也。 墨家之役(徒)纏子,孫曰:「役」疑「徒」字之誤。 齊曰:作「役」不誤。 問孔篇:「故稱備徒役,徒役之中,無妻則妻之耳。」「役」猶「徒」也,互文。 暉按:王應麟漢書藝文志考證引正作「徒」,當據正。 廣韻二仙曰:「纏又姓,漢書藝文志有纏子著書。」按:漢志無纏子,隋、唐志亦未載。 馬總意林始著纏子一卷,引其文二則。 謂纏子修墨子之業。 文選文賦注亦引有其語。 或曰:並本於董子書。 盼遂案:「役」亦「徒」也。 問孔篇:「諸入孔子門者皆有善行,故稱備徒役。」此「徒」、「役」同義之證。 莊子庚桑楚篇:「老聃之役有庚桑楚者。」釋文引司馬彪云:「役,學徒弟子也。」又引廣雅云:「役,使也。」成疏:「役,門人之稱。」呂氏春秋尊師篇後為誣徒篇,高誘注云:「此篇一名詆役。 凡篇中徒字皆作役,徒與役謂弟子也。」(高語止此。)古人事師,供其驅走,不憚艱險,故稱役焉。 相見講道。 王應麟玉海五十三引中興館閣書目曰:「董子一卷,與墨者纏子辯上同、兼愛、上賢、明鬼之非,纏子屈焉。」纏子稱墨家佑(右)鬼(神),「佑」當作「右」。 藝文志曰:「宗祀嚴父,是以右鬼。」淮南氾論訓:「右鬼非命」。 本書薄葬篇、案書篇並作「右鬼」。 高誘曰:「右猶尊也。」顏師古義同。 若作「佑」,則非其義。 漢志攷證引,「右」字不誤。 又右鬼、非命,墨家之義,亦諸書常語。 「神」字傳寫誤增。 漢志師古注引墨子「明鬼神」,誤同。 是引秦穆公有明德,「穆」、「繆」字通。 然「秦穆公」字本作「繆」。 此文當依無形篇改作「繆」,否則,下文「穆則誤亂之名」無所屬矣。 下諸「穆」字同。 上帝賜之(九)十〔九〕年。 先孫曰:此事亦見墨子明鬼篇。 秦穆公今本墨子作「鄭穆公」,誤。 (此與前無形篇並作「秦」,與山海經海外東經郭注、北齊書樊遜傳、杜氏玉燭寶典並合。 詳墨子閒話。)「九十年」,前無形篇正作「十九年」,此誤倒。 暉按:今本墨子作「錫女壽十年有九」。 海外東經郭注引墨子正作「賜之壽十九年」。 (楚詞遠遊洪補注引墨子作「十年」,引郭注作「九十」,並誤。)纏(董)子難以堯、舜不賜年,「纏」當作「董」,字之誤也。 此董無心以難纏子者。 上舉纏子之說,又云纏子難之,義不可通。 意林引纏子載董子曰:「子信鬼神,何異以踵解結,終無益也。 纏子不能應。」又風俗通載董無心曰:「杜伯死,親射宣王於鎬京。 子以為桀、紂而殺,足以成軍,可不須湯、武之象。」並為董無心難纏子之詞。 漢書藝文志攷證引作「董子」,是其證。 桀、紂不夭死。 盼遂案:「纏子」為「董子」之誤。 上文纏子主明德延年,此則董子應敵之辭也。 馬總意林卷一纏子書:「董子曰:『子信鬼神,何異于以踵解結,終無益也。』纏子不能應。」此董子之以無神責難纏子之證也。 堯、舜、桀、紂猶為尚遠,當作「猶尚為遠」。 異虛篇:「此尚為近。」實知篇:「此尚為遠。」且近難以秦穆公、晉文公。 齊曰:「秦穆公」三字衍。 董子以堯、舜、桀、紂難纏子,仲任嫌其尚遠,乃近舉晉文公以難之,故曰「且近難以晉文公。」下文云:「天不加晉文以命,獨賜秦穆以年,是天報誤亂,與穆公同也。」其據晉文以難纏子,立文甚明。 暉按:藝文志攷證五引作「近而秦穆、晉文言之。」夫謚者,行之跡也,周書謚法解、禮記檀弓、樂記、表記鄭注、說文解字並云。 跡生時行,以為死謚。 白虎通諡篇曰:「諡之為言引也,引列行之跡也。」五經通義曰:(通典禮六十四。)「諡之言列,陳列所行。」後道虛篇曰:「謚,臣子所誄列也,誄生時所行,為之謚。」穆者誤亂之名,「穆」當作「繆」,漢志攷證引作「繆」下並同。 周書謚法解:「名與實爽曰謬。」蔡邕、張守正字並作「繆」,古通。 說文:「謬,狂者之妄言也。」中庸鄭注:「謬,亂也。」廣雅釋詁三:「繆,誤也。」故曰:「繆者誤亂之名。」穆,美名也。 謚法解云:「布德執義曰穆,中情見貌曰穆。」史記蒙恬傳,蒙毅曰:「秦穆公殺三良而死,罪百里奚,而非其罪,故立號曰繆。」風俗通五伯篇:「繆公受鄭甘言,置戎而去,違黃髮之計,而遇殽之敗,殺賢臣百里奚,以子車氏為殉,詩黃鳥之所為作,故謚曰繆。」是秦穆公原謚為「繆」,本書無形篇、儒增篇並作「秦繆公」,則知此為妄人改之也。 他書凡作「秦穆公」者,皆類此。 唐皮日休追咎秦伯舍重耳,置夷吾,作秦穆公謚繆論,其說是也。 黃晉卿雜辨曰:「秦穆之見于詩、書、春秋傳,皆正作穆,未聞穆可讀如繆也。」錢大昕養新錄曰:「古書昭穆之穆,與謚法之繆,二字相亂。 秦穆公之謚,當讀如繆。」說並失之。 文者德惠之表。 謚法解:「慈惠愛民曰文。」有誤亂之行,天賜之年;有德惠之操,天奪其命乎? 案穆公之霸,不過晉文;晉文之謚,美於穆公。 天不加晉文以命,獨賜穆公以年,是天報誤亂,與穆公同也。 天下善人寡,惡人眾。 善人順道,惡人違天。 然夫惡人之命不短,善人之年不長。 盼遂案:「然夫」為「然而」之誤。 隸文「而」字作,「夫」字作,故易致訛。 天不命善人常享一百載之壽,惡人為殤子惡死,何哉? 禍虛篇   世謂受福祐者,既以為行善所致;又謂被禍害者,為惡所得。 以為有沉惡伏過,天地罰之,鬼神報之。 天地所罰,小大猶發;鬼神所報,遠近猶至。 傳曰:「子夏喪其子而喪其明,鄭玄曰:「明,目精」。 曾子弔之,哭。 痛其喪明。 子夏曰:『天乎! 予之無罪也!』鄭曰:「怨天罰無罪。」曾子怒曰:『商! 汝何無罪也? 商,子夏名。 吾與汝事夫子於洙、泗之間,論語比考讖曰:「夫子教於洙、泗之間,今於城北二水之中,即夫子領徒之所。」(御覽六三。)水經注二五引從征記曰:「洙、泗二水交於魯城東北十七里。」退而老於西河之上,鄭曰:西河,龍門至華陰之地。」水經四:「河水南出龍門口。」注曰:「又南崌谷水注之。 崌谷側谿山南有石室,子夏教授西河,疑即此也。」與鄭說合。 史記弟子傳正義曰:「今汾州。」非也。 唐書地理志:「汾州西河縣,本隰城,肅宗時更名。」與此西河無涉。 趙一清曰:「相州安陽西河,非龍門西河。」使西河之民,疑汝於夫子,爾罪一也。 鄭曰:「言其不稱師。」喪爾親,使民未有異聞,盼遂案:禮記檀弓作「使民未有聞焉」。 鄭注:「言居親喪無異稱。」知原本有「異」字,今脫。 宜據論衡此文補入。 爾罪二也。 鄭曰:「言居親喪無異稱。」喪爾子,喪爾明,爾罪三也。 鄭曰:「言隆於妻子。」而曰汝何無罪歟?』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過矣! 吾過矣! 吾離群而索居,亦以久矣!』」「以」、「已」字通。 鄭曰:「群謂同門朋友也。 索猶散也。」以上禮記檀弓上文。 夫子夏喪其明,曾子責以〔有〕罪,「罪」上當有「有」字。 曾子謂商何無罪,數其有罪三。 下文云:「病聾不謂之有過,失明謂之有罪。」正承此文言之。 御覽七三九引,正作「曾子責以有罪」,是其證。 子夏投杖拜曾子之言,蓋以天實罰過,故目失其明;己實有之,故拜受其過。 始聞暫見,皆以為然。 熟考論之,虛妄言也。 夫失明猶失聽也,失明則盲,失聽則聾。 病聾不謂之有過,失明謂之有罪,惑也。 蓋耳目之病,猶心腹之有病也。 耳目失明聽,謂之有罪,心腹有病,可謂有過乎? 伯牛有疾,注命義篇。 孔子自牖執其手,曰:「亡之命矣夫! 「亡」音「無」。 「之」猶「其」也。 論語雍也篇集解孔注訓「亡」為「喪」,與此不同。 說見問孔篇。 斯人也,而有斯疾也!」原孔子言,謂伯牛不幸,故傷之也。 如伯牛以過致疾,天報以惡,與子夏同,孔子宜陳其過,若曾子謂子夏之狀。 今乃言「命」,命非過也。 且天之罰人,「且」下朱校元本有「夫」字。 猶人君罪(罰)下也。 「罪」當作「罰」,形近又涉上下文諸「罪」字而誤。 「罰人」,「罰下」,語氣相貫。 下句「所罰服罪」,即承此「罰下」言之。 所罰服罪,人君赦之。 子夏服過,拜以自悔,天德至明,宜愈其盲。 如非天罪(罰),此即破上文「天實罰過,故目失明」之義。 今本作「罪」,非也。 盼遂案:「天罪」宜為「天罰」之誤,上下文多「罪」字,故致誤。 子夏失明,亦無三罪。 且喪明之病,元本作「痛」,朱校同。 孰與被厲之病? 謂伯牛為厲。 注命義篇。 喪明有三罪,被厲有十過乎? 顏淵早夭,注見實知篇。 子路葅醢,注見書虛篇。 早死、葅醢,〔天下〕極禍也,宋本「葅醢」作「天下」。 按:「葅醢」下當有「天下」二字。 刺孟篇:「顏淵早夭,子夏失明,子胥烹,子路菹,天下極戳。」與此文例同。 宋本脫「葅醢」二字,此本又脫「天下」二字,當互校補。 盼遂案:次「葅醢」,宋本作「天下」,疑此脫「天下」二字,宋本脫「葅醢」二字也。 以喪明言之,顏淵、子路有百罪也。 由此言之,曾子之言,誤矣。 然子夏之喪明,喪其子也。 言因子亡。 子者,人情所通;親者,人所力報也。 禮記祭義曰:「君子致其敬,發其情,竭力從事,以報其親。」盼遂案:「所力」二字宜乙作「力所」,與上句相偶。 論語:「事父母能竭其力。」喪親,民無聞;喪子,失其明,此恩損於親,而愛增於子也。 增則哭泣無數,數哭中風,目失明矣。 「中」猶「傷」也。 風寒發盲。 曾子因俗之議,以著子夏三罪。 子夏亦緣俗議,因以失明,故拜受其過。 曾子、子夏未離於俗,故孔子(門)敘行,未在上第也。 吳曰:「子」字疑衍。 暉按:「門」字衍。 論語先進篇「德行顏淵」章,鄭玄以合「子曰從我陳、蔡」章,是承「子曰」言之,則謂孔子序列弟子行操也。 仲任意同,故云:「孔子敘行。」定賢篇曰:「子貢之辯勝顏淵,孔子序置於下。」可證。 皇侃別為一章,云:「記者所書,孔子印可。」蓋一本從皇說改作「孔門」,(太史公與皇說同。 俞樾說。)校者又據舊本補「子」字,而「門」字未刪也。 說文:「敘,次第也。」孔門四科,子夏在文學之目,次最後者曾參未與其品,故曰未在上第。 盼遂案:疑衍「子」字。 秦襄王賜白起劍,據史記白起傳,事在昭王五十年。 此云「襄王」,非。 盼遂案:「秦襄王」當作「秦昭王」,此係仲任誤記。 史記白起傳記武安君之死,在秦昭王五十年十一月。 白起伏劍將自刎,史記作「自剄」。 剄謂斷頭也。 「刎」,說文新附字,當作「歾」。 呂氏春秋離俗篇:「卻而自歿。」又高義篇:「不去斧鑽歿頭乎王廷。」今新序節士篇「歿」作「刎」。 荀子富國篇:「是猶欲壽而自歾頸。」楊注:「歾當為刎。」非也。 說文:「歾,終也,或作歿。」此「刎」字亦後人所改。 曰:「我有何罪於天乎?」良久,曰:「我固當死。 長平之戰,趙卒降者數十萬,我詐而盡坑之,是足以死。」注見命義篇。 遂自殺。 史記白起傳文。 白起知己前罪,服更後罰也。 「更」、「受」古通。 史記夏紀:「受豕韋之後。」徐廣曰:「受一作更。」儀禮,燕禮注:「古文受為更。」   夫白起知己所以罪,不知趙卒所以坑。 如天審罰有過之人,趙降卒何辜于天? 如用兵妄傷殺,則四十萬眾必有不亡,言不盡戰死。 不亡之人,何故以其善行無罪而竟坑之? 問天何故。 卒不得以善蒙天之祐,卒,趙降卒也。 白起何故獨以其罪伏天之誅? 由此言之,白起之言,過矣。 秦二世使使者詔殺蒙恬。 蒙恬喟然嘆曰:「我何過於天? 無罪而死!」良久,徐曰:「恬罪故當死矣! 「故」讀作「固」。 史作「固」。 夫起臨洮屬之遼東,齊策:「舉齊屬之海。」注:「屬,至也。」之,於也。 城徑萬里,謂築長城。 此其中不能毋絕地脈。 此乃恬之罪也!」即吞藥自殺。 太史公非之曰:「夫秦初滅諸侯,天下心未定,夷傷未瘳,史「夷」作「痍」。 此借字。 而恬為名將,不以此時彊諫,救百姓之急,史「救」作「振」,義同。 養老矜孤,史「矜」作「存」。 「矜」、「存」聲近義同。 脩眾庶之和,阿意興功,此其子(兄)弟過(遇)誅,不亦宜乎? 孫曰:當從史記作「兄弟遇誅」。 「過」即「遇」字形近之訛。 兄謂恬,弟謂毅。 朱說同。 何與乃罪地脈也?」史無「與」字,疑脫。 乃,異之之詞。 以上史記蒙恬傳文。 夫蒙恬之言既非,而太史公非之亦未是。 何則? 蒙恬絕〔地〕脈,「絕脈」當作「絕地脈」,上下文並作「地脈」可證。 「絕脈」非其義。 罪至當死,地養萬物,何過於人(天),「人」當作「天」,形近而誤。 此文謂天罰有罪,地有無過罪,與「人」無涉。 意謂蒙恬絕地脈,天罰之以死。 然地又何過於天,而絕其脤? 與上「趙降卒何辜於天,而竟坑之。」文例正同。 而(蒙恬)絕其脈? 「蒙恬」二字,原在下「知己」句上。 「蒙恬知己有絕地之罪」二句,與上「白起知己所以罪」二句,文例同。 若無「蒙恬」二字,則無主詞,其證一。 「而絕其脈」承「地何過於天」為義,問天何故絕其脈也。 與上「何故以其善行無罪而竟坑之」文例同。 並不謂白起與蒙恬也,其證二。 校者未審其義,而妄移下句「蒙恬」二字於此。 〔蒙恬〕知己有絕地脈之罪,不知地脈所以絕之過,「蒙恬」二字,舊奪在上,今正。 校見上。 自非如此,與不自非何以異? 太史公為非恬之為名將,上「為」字,疑「惟」之聲誤。 不能以彊諫,故致此禍。 盼遂案:「為非」當是「乃非」之誤,緣草書「為」字作,與「乃」形近故也。 夫當諫不諫,故致受死亡之戮。 身任李陵,坐下蠶室,太史公舉李陵,陵敗降匈奴,而推言其功,遂下蠶室。 漢書武帝紀注引漢書音義:「蠶室,宮刑獄名。 有刑者畏風須暖,作窨室蓄火,如蠶室,因以名焉。」如太史公之言,所任非其人,故殘身之戮,天命而至也。 非蒙恬以不彊諫,故致此禍,則己下蠶室,有非者矣。 己無非,則其非蒙恬,非也。 盼遂案:「已」為「己」之誤,「無非」當是「有非」。 此正承上文「己下蠶室,有非者矣」而來。 作伯夷之傳,史記有伯夷傳。 則(列)善惡之行,宋本「則」作「列」,當據正。 吳曰:伯夷列傳以顏淵、盜跖對舉,所謂列善惡之行也。 盼遂案:孫人和曰:「吳說近是。 或即『別』字之訛。」宋本正作列。 云:「七十子之徒,仲尼獨薦顏淵好學。 然回也屢空,論語皇疏引王弼曰:「數空匱也。」糟糠不厭,索隱曰:「謂不飫飽。」卒夭死。 史記作「而卒早夭」。 疑「卒」下有「早」字。 下「顏回不當早夭」,即承此為言。 天之報施善人如何哉? 盜跖日殺不辜,肝人之肉,暴戾恣睢,說文:「睢,仰目也。」正義曰:「仰白目,怒貌也。」今史作「雎」,誤。 「睢」、「雎」音形皆別。 聚黨數千,橫行天下,竟以壽終。 是獨遵何哉?」疑當從史記作「是遵何德哉」。 「獨」即「德」之形誤,字又誤倒。 盼遂案:「何」字下宜依史記伯夷列傳補「德」字,文義方完。 若此言之,顏回不當早夭,朱校元本、程本、天啟本作「回」。 錢、黃、王本并作「淵」,是。 盜跖不當全活也。 (不)怪顏淵不當夭,上「不」字涉上下諸「不」字而衍。 史公正怪顏淵早夭也。 而獨謂蒙恬當死,過矣。 漢將李廣與望氣王朔燕語曰:「燕語」猶「私語」也。 「自漢擊匈奴,而廣未常不在其中,當從史記、漢書李廣傳作「未嘗」。 盼遂案:「常」字當依史記李將軍傳改作「嘗」。 下文「豈常」、「羌常反」諸「常」字同。 而諸校尉以下,續漢志曰:「大將軍營有五部、三校尉。」才能不及中,師古曰:「中謂中庸之人。」然以胡軍攻(功)取侯者數十人,「攻」當作「功」,聲之誤也。 史作「擊胡軍功」,漢書作「軍功」,可證。 而廣不為(侯)後人,史無「侯」字。 索隱曰:「謂不在人後也。」先孫曰:以漢書李廣傳校之,「侯」字衍。 然終無尺土(寸)之功,「土」當從史作「寸」。 先孫據漢書校同。 以得(見)封邑者,何也? 據史,「見」字衍。 「得」、「見」篆隸并形近。 (左傳:「我得天而楚伏其罪。」說苑「得」作「見」。)先孫據漢書校同。 豈吾相不當侯? 且固命也?」朔曰:「將軍自念,豈常有恨者乎?」「常」當依史、漢作「嘗」。 師古曰:「恨,悔也。」廣曰:「吾為隴西太守,羗常反,史、漢並作「嘗反」。 吾誘而降之八百餘人,吾詐而同日殺之。 至今恨之,獨此矣!」朔曰:「禍莫大於殺已降,此乃將軍所以不得侯者也。」李廣然之,聞者信之。 夫不侯猶不王者也。 不侯何(有)恨,不王何負乎? 「何恨」當作「有恨」,涉「何負」而誤。 「不侯有恨」,述上文嘗有恨故不侯之意。 「不王何負」,乃據「不王」以證「不侯有恨」之謬也。 前文「耳目之病,猶心腹之有病也。 耳目失明聽,謂之有罪;心腹有病,可謂有過乎」,與此文例正同。 若只據不侯如不王,而徑言不侯何恨,則文理疏矣。 孔子不王,公羊家說。 注問孔篇。 論者不謂之不(有)負;下「不」字涉上下文而誤,當作「有」。 「論者不謂之有負」,與下「王朔謂之有恨」正反相承。 若作「不謂之不負」,正謂有負矣,殊失其旨。 李廣不侯,王朔謂之有恨。 然則王朔之言,失論之實矣。 論者以為,人之封侯,自有天命,天命之符,見於骨體。 義見骨相篇。 大將軍衛青在建章宮時,鉗徒相之曰:「貴至封侯。」後竟以功封萬戶侯。 注骨相篇。 衛青未有功,而鉗徒見其當封之證。 由此言之,封侯有命,非人操行所能得也。 鉗徒之言,實而有效,王朔之言,虛而無驗也。 多橫恣而不罹(離)禍,「罹」不成字,崇文本改作「罹」,是也。 「離」一作「罹」。 今從宋本作「離」。 離,遭也。 順道而違福,王朔之說,白起自非、蒙恬自咎之類也。 倉卒之世,後漢書光武紀下注:「倉卒,謂喪亂也。」以財利相劫殺者眾。 同車共船,千里為商,至闊迥之地,殺其人而并取其財。 尸損不收,骨暴不葬,在水為魚鱉之食,在土為螻蟻之糧。 惰窳之人,不力農勉商,以積穀貨,遭歲饑饉,爾雅釋天:「穀不熟為饑。 蔬不熟為饉。」腹餓不飽,椎人若畜,說文:「椎,擊也。」割而食之,無君子小人,並為魚肉,人所不能知,吏所不能覺,千人以上,萬人以下,計一聚之中,「說文:「邑落曰聚。」眾經音義十四引韋昭漢書注:「小鄉曰聚。」生者百一,死者十九,可謂無道,至痛甚矣,皆得陽達,富厚安樂。 盼遂案:「陽」疑當為「暢」之誤。 或云「揚」字。 天不責其無仁義之心,道相并殺,非其無力作,非亦責也。 而倉卒以人為食,加以渥禍,使之夭命,章其陰罪,明示世人,使知不可為非之驗,何哉? 王朔之言,未必審然。 傳書□:此與上「傳曰子夏喪其子」云云文例同,疑脫「言」字。 「傳書言」,本書常語也。 「李斯妒同才,盼遂案:「同才」當是「同門」之誤。 本書案書篇云:「韓非著書,李斯采以言事,非、斯同門。」「斯」,今本訛「私」,依孫詒讓訂。 草書「門」字作,因誤為「才」耳。 幽殺韓非於秦,後被車裂之罪;事見史記韓非傳。 李斯傳謂斯腰斬咸陽市。 淮南人間訓則謂李斯車裂。 許注:「李斯為秦相,趙高譖之二世,車裂之于雲陽。」與充說同。 商鞅欺舊交,擒魏公子卬,後受誅死之禍。」呂氏春秋無義篇:「公孫鞅為秦將而攻魏,魏使公子卬當之。 鞅居魏,固善卬。 使謂卬曰:『豈忍相戰? 皆罷軍。』將歸,鞅使人謂公子曰:『願與坐而相去別。』卬從之。 鞅因伏卒取卬。 秦惠王以此疑鞅之行,欲加罪焉。』秦策一云:「惠王車裂鞅。」秦策三,范雎曰:「公孫鞅欺舊交,虜魏公子卬」彼欲言其賊賢欺交,故受患禍之報也。 夫韓非何過而為李斯所幽? 「何過」,天啟本、錢、王本、崇文本並作「何故」,非也。 公子卬何罪而為商鞅所擒? 車裂誅死,賊賢欺交,幽死見擒,何以致之? 「賊賢欺交」四字於下文無屬,疑涉上文衍。 下「不當受其禍」,承「車裂誅死」為文。 「不得幽擒」,承「幽死見擒」為文。 如韓非、公子卬有惡,天使李斯、商鞅報之,則李斯、商鞅為天奉誅,宜蒙其賞,不當受其禍;如韓非、公子卬無惡,非天所罰,李斯、商鞅不得幽、擒。 論者說曰:「韓非、公子卬有陰惡伏罪,人不聞見,天獨知之,故受戮殃。」夫諸有罪之人,非賊賢則逆道。 如賊賢,則被所賊者何負? 如逆道,則被所逆之道何非? 「所逆」,宋本作「所行」。 朱校元本同。 凡人窮達禍福之至,大之則命,小之則時。 太公窮賤,遭周文而得封;秦策五,姚賈曰:「太公望,齊之逐夫,朝歌之廢屠,子良之逐臣,棘津之讎不庸,文王用之而王。」甯戚隱阨,逢齊桓而見官。 甯戚飯牛,桓公用為大田。 注書虛篇。 非窮賤隱阨有非,而得封見官有是也。 窮達有時,遭遇有命也。 太公、甯戚,賢者也,尚可謂有非。 聖人,純道者也。 虞舜為父弟所害,幾死再三。 注吉驗篇。 有遇唐堯,盼遂案:「有」當為「后」,形近而訛。 說文解「后」為「繼體君」,故與「後」同用。 堯禪舜。 立(不)為帝,嘗見害,未有非;「立」,當據宋本改作「不」。 朱校元本同。 「不為帝」,與下「立為帝」相對成義。 立為帝,未有是。 前,時未到;後,則命時至也。 下「時」字疑衍。 此文以命、時對言。 盼遂案:前「時」上宜有「命」字,下句「後則命時至也」與為對文。 案古人君臣困窮,後得達通,未必初有惡,天禍其前;卒有善,神祐其後也。 一身之行,一行之操,結髮終死,言自少至老。 前後無異;然一成一敗,「一」猶「或」也。 下并同。 一進一退,一窮一通,一全一壞,遭遇適然,命時當也。 龍虛篇   盛夏之時,雷電擊折(破)樹木,孫曰:「破」字疑衍。 下文云:「雷電擊折樹木,發壞屋室。」雷電篇云:「盛夏之時,雷電迅疾,擊折樹木。」又云:「世俗以為擊折樹木,壞敗室屋者,天取龍。」並無「破」字。 疑一本作「折」,一本作「破」,校者誤合耳。 發壞室屋,「發」讀為「廢」。 說文:「廢,屋頓也。」俗謂天取龍。 謂龍藏於樹木之中,匿於屋室之間也,雷電擊折樹木,發壞屋室,則龍見於外,龍見,雷取以升天。 世無愚智賢不肖,皆謂之然。 如考實之,虛妄言也。 夫天之取龍,何意邪? 如以龍神,為天使,猶賢臣為君使也,反報有時,報,報命也。 無為取也。 如以龍遁逃不還,非神之行,天亦無用為也。 「用為」二字誤倒。 「無為」連文,上下文可證。 如龍之性當在天,在天上者,固當生子,無為復在地。 如龍有升降,降龍生子於地,子長大,天取之,則世名雷電為天怒,取龍之子,無為怒也。 且龍之所居,常在水澤之中,不在木中屋間。 何以知之? 叔向之母曰:「深山大澤,實生龍蛇。」左襄二十一年傳文。 傳曰:「山致其高,雲雨起焉;水致其深,蛟龍生焉。」淮南人間訓文。 亦見文子上德篇、說苑貴德篇。 傳又言:「禹渡於江,黃龍負船。」淮南精神訓文。 「船」,宋本、朱校元本作「舡」。 淮南本書異虛篇及他書并作「舟」。 疑此誤。 「荊次非渡淮,兩龍繞舟。」呂氏春秋知分篇:「荊有次非者,得寶劍於干遂,還反涉江,至於中流,有兩蛟夾繞其船,次非拔劍赴江殺之。」亦見淮南道應訓。 水經注三五:「江東逕赭要洲,下即楊子洲,俱在江中,二洲之間,常苦蛟害,荊佽飛濟此斬之。」博物志云:「荊軻,字次非。 渡,鮫夾船,次非斷其頭而風波盡除。」方以智曰:「荊軻墓碑謂荊將軍名軻,字次非。 豈古先有壯士次非,而軻慕之以為字乎?」按:荊人次非,荊非姓。 附之荊軻,非也。 「東海之上,有葘丘訢,舊校曰:「葘」或作「魯」。 孫曰:「葘」疑「菑」字之俗,此沿六朝以來俗書之訛,未經改訂者。 (呂覽亦有此字,並非古本。)魏帥僧達造象,以「{艹中日}」為「菑」,齊高叡修佛寺碑,以「〈繢,貝改目〉」為「緇」,隋甯贙碑以「〈繢,貝改面〉」為「淄」,(干祿字書作「〈貴,貝改田〉」。)可以推證。 御覽四三七引越絕書,(今本越絕書脫佚此文。)韓詩外傳十,並作「菑丘訢」,元和姓纂、通志氏族略作「淄丘訢」,(古今姓氏書辨證云:「淄」或為「菑」。)太平廣記一九一引獨異志作「菑丘訢」。 惟吳越春秋作「椒丘訢」為異耳。 勇而有力,盼遂案:「葘」疑為「蓾」。 說文艸部「蓾」為「{艹魯}」之或體。 「蓾丘訢」故或本可以作「魯」矣。 韓詩外傳十作「菑」。 仲任不妨別有所據矣。 出過神淵,吳越春秋闔閭內傳曰:「為齊王使於吳,過淮津。」使御者飲馬,馬飲因沒。 訢怒拔劍,入淵追馬,見兩蛟方食其馬,手劍擊殺兩蛟。」韓詩外傳十:「訢去朝服,拔劍而入,三日三夜,殺三蛟一龍(書抄一五二引作「三龍」。)而出。 雷神隨而擊之,十日十夜,眇其左目。」水經泗水注:「泗水又東南逕淮陽城北,城臨泗水。 菑丘訢飲馬斬蛟於此。」由是言之,蛟與龍常在淵水之中,離騷王注:「小曰蛟,大曰龍。 蛟龍,水蟲也。」說文:「龍春分登天,秋分潛淵。」不在木中屋間,明矣。 在淵水之中,則魚鱉之類,魚鱉之類,何為上天? 天之取龍,何用為哉? 如以天神乘龍而行,神恍惚無形,淮南原道訓:「忽兮怳兮,不可為象。」注:「忽怳無形貌。」怳恍聲近字通。 出入無間(門),「間」當作「門」,門、形為韻。 雷虛篇、解除篇並作「出入無門」可證。 無為乘龍也。 如仙人騎龍,天為仙者取龍,則仙人含天精氣,形輕飛騰,若鴻鵠之狀,無為騎龍也。 世稱黃帝騎龍升天,此言蓋虛,猶今謂天取龍也。 辨見道虛篇。 且世謂龍升天者,必謂(神)龍〔神〕。 「神龍」當作「龍神」,文誤倒也。 下文云:「人貴龍賤,貴者不神,賤者反神乎?」又云:「龍稟何氣而獨神? 虎鳥與龜不神,龍何故獨神?」並謂龍不神。 又以龍有形可食,證龍不神。 並破此「龍神」之義。 若作「神龍」,則此下所論,失所據矣。 又下文云:「世俗言龍神而升天者,妄矣。」正承此文言之,是其證。 不神,不升天;升天,神之效也。 天地之性,人為貴,則龍賤矣。 貴者不神,賤者反神乎? 如龍之性,有神與不神,神者升天,不神者不能,龜蛇亦有神與不神,神龜神蛇,復升天乎? 爾雅釋魚云:「一曰神龜。」邢疏曰:「上圓下方,長尺二寸。」史記龜策傳:「神龜在江南嘉林中。」說文:「螣,神蛇也。」爾雅云:「螣,螣蛇。」注云:「淮南云:『蟒蛇。』」且龍稟何氣而獨神? 天有倉龍、白虎、朱鳥、玄武之象也,盼遂案:「倉」字宜有草頭作「蒼」。 地亦有龍、虎、鳥、龜之物。 四星之精,降生四獸,注見物勢篇。 虎鳥與龜不神,龍何故獨神也? 人為倮蟲之長,龍為鱗蟲之長,大戴禮易本命:「有鱗之蟲三百六十,而蛟龍為之長。 倮之蟲三百六十,而聖人為之長。」俱為物長,謂龍升天,人復升天乎? 龍與人同,獨謂能(龍)升天者,謂龍神也。 「能」當作「龍」,聲之誤也。 此文以人龍相較,人不能升天,故云:「獨謂龍升天者,謂龍神也。」世或謂聖人神而先知,猶謂神龍能升天也。 因謂聖人先知之明,「先」上當有「有」字,於義方足。 實知篇:「儒者論聖人,以為有獨見之明。」論龍之才,謂龍升天,故其宜也。 天地之間,恍惚無形,寒暑風雨之氣乃為神。 恍惚無形為神者,今文尚書說也。 周禮大宗伯疏引異義曰:「今歐陽、夏侯說六宗者,上不及天,下不及地,傍不及四時,居中央,恍惚無有,神助陰陽變化,有益於人,故郊祭之。」今龍有形,有形則行,行則食,食則物之性也。 天地之性,有形體之類,能行食之物,不得為神。 何以言之,龍有體也? 傳曰:「鱗蟲三百,龍為之長。」大戴禮易本命文。 龍為鱗蟲之長,安得無體? 何以言之,□□□□? 此有脫文。 下文引孔子言「龍食於清,游於清」,以證龍有行食也,與上文引傳證龍有體文例同。 疑此文原作「何以言之,龍行食也」,與上「何以言之,龍有體也」文法一律。 孔子曰:「龍食於清,游於清;龜食於清,游於濁;呂氏春秋舉難篇「龜」作「螭」,下同。 魚食於濁,游於濁。 丘上不及龍,下不為魚,中止其龜與!」呂覽作「丘其螭邪」。 疑「止」為「丘」字形誤。 呂覽曰:「季孫氏劫公家,孔子欲諭術,則見外。 於是受養而便說。 魯國以訾,孔子曰云云。」   山海經言:四海之外,有乘龍蛇之人。 此括舉海外東、西、南、北四經言之。 世俗畫龍之象,馬首蛇尾。 驗符篇云:「二黃龍見,身大於馬,舉頭顧望,狀如圖中畫龍。」匋齋藏山東兩城山刻石,朝鮮出土高句麗時代蒼龍墓壁,所圖龍象,與充說相類。 由此言之,馬、蛇之類也。 慎子曰:慎子名到。 史記云:「趙人。」淮南子注云:「齊人。」呂覽慎勢篇注:「作法書四十二篇。」(「二」,今作「一」,依漢志改。)今傳本非其舊。 「蜚龍乘雲,騰蛇游霧,爾雅釋魚「螣,螣蛇。」注:「龍類也,能興雲霧而遊其中。 淮南云:『蟒蛇。』」騰、螣字通。 雲罷雨霽,「雨」當從韓非子作「霧」。 與螾、蟻同矣。」「螾」即「蚓」,聲近,即蚯蚓也。 爾雅釋蟲云:「螼蚓。」即「蚯蚓」聲轉。 郭注:「江東呼寒蚓。」吾鄉俗名寒〈虫憲〉子。 韓非子「蟻」作「螘」,古今字。 文見韓非子難勢篇。 韓子曰:「龍之為蟲也,史記韓非傳正義:「龍,蟲類,故言龍之為蟲。」鳴可狎而騎也,先孫曰:文見韓非子說難篇。 「鳴」,韓作「柔」,此不知何字之誤。 然喉下有逆鱗尺餘(一),韓非子、史記「尺餘」并作「徑尺」。 按:宋本作「尺一」,朱校元本同,是也。 容齋隨筆三云:「史記張儀傳:『尺一之檄。』漢淮南王安書云:『丈一之組。』匈奴傳云:『尺一牘。』後漢書『尺一詔書』之類,即俗語謂錢一貫有畸,曰千一千二。 米一石有畸,曰石一石二。 長一丈有畸,曰丈一丈二之類。」是「尺一」漢人常語,義猶尺餘。 疑今本作「尺餘」,乃後人妄改。 人或嬰之,韓非子注:「嬰,觸也。」必殺人矣。」比之為螾、蟻,又言蟲可狎而騎,蛇、馬之類,明矣。 傳曰:盼遂案:韓非喻老及史記微子世家。 「紂作象箸而箕子泣。」韓非子喻老、說林上、淮南繆稱、說山、史記十諸侯年表序并有此文。 索隱謂箸即樽,非也。 當從鄒氏、劉氏音直慮反,即筯也。 韓非子喻老云:「以為象箸必不加於土鉶。」說林上云:「以為象箸必不盛羹於土鉶。」下文云:「象箸所挾。」可證。 象謂象牙也。 泣之者,痛其極也。 夫有象箸,必有玉杯,玉杯所盈,象箸所挾,則必龍肝豹胎。 韓非子喻老、說林上並云:「象箸玉杯,必不羹菽藿,則必旄象豹胎。」六韜、(文選七發注、七命注。)淮南說山高注、楚詞天問王注並云:「必盛熊蹯豹胎。」此云「龍肝」,實知篇同。 未知何出。 夫龍肝可食,其龍難得,難得則愁下,謂苦臣民。 愁下則禍生,故從而痛之。 如龍神,其身不可得殺,其肝何可得食? 禽獸肝胎非一,稱「龍肝、豹胎」者,人得食而知其味美也。 春秋之時,魯昭公二十九年。 龍見于絳郊。 杜預曰:「絳,晉國都。」魏獻子問於蔡墨曰:「吾聞之,蟲莫智於龍,以其不生得也。 謂之智,信乎?」對曰:「人實不知,非龍實智。 古者畜龍,故國有豢龍氏,有御龍氏。」杜曰:「豢,御,養也。」獻子曰:「是二者,吾亦聞之,而不知其故。 是何謂也?」對曰:「昔有飂叔宋(安),有裔子曰董父,孫曰:「宋」乃「安」字形近之訛。 見左昭二十九年傳。 杜曰:「飂,古國也。 叔安其君名。 裔,遠也。 玄孫之後為裔。」實甚好龍,能求其嗜欲以飲食之,龍多歸之。 乃擾畜龍,杜曰:「擾,順也。」以服事舜,而錫之姓曰董,氏曰豢龍,杜曰:「豢龍,官名。 官有世功,則以官氏。」封諸鬷川,鬷夷氏是其後也。 杜曰:「鬷水上夷皆董姓。」按:晉語云:「黎為高辛氏火正,命之曰祝融。 其後八姓。 董姓鬷夷豢龍則夏滅之矣。」似「鬷夷」不應分別為義。 故帝舜氏世有畜龍。 及有夏,孔甲擾于帝,杜曰:「其德能順於天。」帝賜之乘龍,河、漢各二,杜云:「合為四。」是謂河、漢共一乘。 服虔云:「河、漢各二乘。」史記夏本紀謂「天降龍二」。 各有雌雄。 孔甲不能食也,而未獲豢龍氏。 「而」猶「以」也,見釋詞。 有陶唐氏既衰,杜曰:「陶唐,堯所治地。」其後有劉累路史曰:「堯長子監明早死,封其子式於留。 留累,其後也。 以豢龍事夏。」學擾龍于豢龍氏,史記集解引應劭曰:「擾音柔。 擾,馴也。 能順養得其嗜慾。」以事孔甲,能飲食龍。 「龍」,左傳作「之」。 晉語八韋注引傳亦作「龍」。 夏后嘉之,賜氏曰御龍,以更豕韋之後。 更,代也。 史記集解引賈逵曰:「劉累之後,至商不絕,以代豕韋之後。 祝融之後,封於豕韋,殷武丁滅之,以劉累之後代之。」龍一雌死,潛醢以食夏后。 夏后烹(亨)之,左傳「烹」作「饗」,洪亮吉曰:「作『烹』,刻本之訛。 『烹』當作『亨』。 『亨』為古『享』字,『享』與『饗』通。 上云:『潛醢以食夏后。』不得復言夏后烹之也。」盼遂案:「烹」本字作「亯」,後分為「享」、「亯」、「烹」三體。 仲任自作「享」用,淺人誤認為「烹」字耳。 作「烹」,則與上文「潛醢」複矣。 左氏昭公二十九年傳作「饗」,古「饗」,「享」通用。 既而使求。 懼而不得,賈逵曰:「夏后既饗,而又使求致龍。 劉累不能得而懼也。」遷于魯縣。 竹書:「孔甲七年,劉累遷於魯陽。」地理志:「南陽,魯陽縣有魯山,古魯縣。」范氏,其後也。」晉語八,范宣子曰:「昔匄之祖,自虞以上為陶唐氏,在夏為御龍氏,在商為豕韋氏,在周為唐杜氏。 周卑,晉繼之,為范氏。」韋注:「士會食邑於范,為范氏。」獻子曰:「今何故無之?」對曰:「夫物有其官,官脩其方,杜曰:「方,法術。」朝夕思之。 一日失職,則死及之;失官不食。 杜曰:「不食祿。」官宿其業,杜曰:「宿猶安也。」其物乃至;杜曰:「設水官脩則龍至。」若泯棄之,杜曰:「泯,滅也。」物及低伏,「低」,左傳作「坻」,并誤。 字當作「坻」。 說文:「坻,箸也,從土,氏聲。 坻,小渚也,從土、氐聲。」釋文:「音旨。 又音了禮反。」切「丁禮」則為「氐」聲,蓋唐時已誤「坁」為「坻」。 杜注:「坻,止也。」明當作「坁」。 廣韻四紙云:「坁,著止也。」本書蓋初誤為「坻」,再訛為「低」也。 鬱湮不育。」杜曰:「鬱,滯也。 湮,塞也。 育,生也。」由此言之,龍可畜又可食也。 「又」,朱校元本作「人」。 可食之物,不能神矣。 世無其官,又無董父、后、劉之人,后,夏后也。 劉,劉累也。 蒙前文省。 盼遂案:「后劉」謂「劉累」,稱「后」者,殆亦后稷、后啟之意。 故潛藏伏匿,出見希疏;出又乘雲,與人殊路,人謂之神。 如存其官而有其人,則龍,牛之類也,何神之有? 以山海經言之,以慎子、韓子證之,以俗世之畫驗之,「俗世」當作「世俗」,承上文「世俗畫龍」為文。 以箕子之泣訂之,以蔡墨之對論之,知龍不能神,不能升天,天不以雷電取龍,明矣。 世俗言龍神而升天者,妄矣。 世俗之言,亦有緣也。 短書言:謂諸子尺書。 「龍無尺木,無以升天。」意林引新論曰:「龍無尺木,無以升天;聖王無尺土,無以王天下。」周廣業校改「木」作「水」。 引本書下文「龍從木中升天」句,亦改「木」為「水」。 按:論衡確應作「木」。 疑新論一本作「木」,不誤。 所云「短書」,蓋謂新論也。 三國吳志太史慈傳注引江表傳,孫策出教曰:「龍欲騰翥,先階尺木。」師伏堂筆記謂是「尺水」,非。 段成式酉陽雜俎鮮介篇:「龍頭上有一物,如博山形,名尺木。 龍無尺木,不能昇天。」與此文「尺木」異義。 又曰「升天」,「又曰」與下「又言」於詞為複。 「又」疑「文」字形誤。 又言「尺木」,謂龍從木中升天也。 盼遂案:桓譚新論:「龍無尺水,無以升天;聖人無尺土,無以王天下。」(意林卷三引。)仲任所謂短書,斥此也。 惟「尺木」,新論作「尺水」,應據論衡改正。 三國志太史慈傳注引江表傳,孫策教曰:「龍欲騰翥,先階尺木者也。」亦作「尺木」。 近年洛陽出土隋楊暢墓志銘詞曰:「誕此哲人,齊峰特秀。 尺木既升,增嶠增構。」此文殆用龍升尺木之事。 石刻確是木而非水,不若寫本印本之易誤。 又唐嶲州邛都丞張客墓志銘云:「飛謠海甸,宣才江澳。 雅政清夷,仁風肅穆。 英英君子,鸞鳳其族。 長逾千里,微班尺木。」考此銘以木與澳、穆、族為韻,其不作「尺水」甚顯,明作「水」為誤。 酉陽雜俎云:「龍無尺木,不能升天。 尺木,龍頭上如博山形。」是段氏亦作「尺木」,明作「水」者,乃誤字爾。 俞理初癸巳類稿謂論衡「尺木」為「水」之誤,然又云:「當雷電樹木擊之時,龍適與雷電俱在樹木之側,雷電去,龍隨而上,故謂從樹木之中升天也。」是論衡作「尺木」明矣。 俞據誤本初學記為證,失之。 彼短書之家,世俗之人也,見雷電發時,龍隨而起,當雷電〔擊〕樹木(擊)之時,孫曰:「當雷電樹木擊之時」,疑當作「當雷電擊樹木之時」。 上文云:「盛夏之時,雷電擊折樹木。」是其證。 龍適與雷電俱在樹木之側,雷電去,龍隨而上,故謂從樹木之中升天也。 實者,雷(雲)龍同類,感氣相致,「雷」當作「雲」,形之誤也。 雷虛篇謂雷為火,為太陽之激氣,龍乃水蟲,不得言同類。 又諸書多言雲龍感氣相致,未言雷龍者。 偶會篇曰:「雲從龍,風從虎,同類通氣,性相感動。」寒溫篇:「虎嘯而谷風至,龍興而景雲起,同氣共類,動相招致。」是同類共氣,乃雲龍也。 下文云:「雲從龍。」又云:「龍興景雲起。」即承此「雲龍同類」為說,是其證。 又下文:「世儒讀易文,見傳言,皆知龍者雲之類。」尤其切證。 故易曰:「雲從龍,風從虎。」乾卦九五文言之詞。 又言:「虎嘯谷風至,龍興景雲起。」此文見淮南天文篇。 「又言」上疑當有「傳書」二字,不當承「易曰」為文。 下文云:「世儒讀易文,見傳言,皆知龍者雲之類。」「傳言」二字即蒙此為文,是其證。 楚詞七諫謬諫王注:「景雲,大雲而有光者。」餘注見偶會篇。 元命包亦云:「猛虎嘯而谷風起,類相動也。」(文選七啟注。)盼遂案:淮南天文訓:「虎嘯而谷風至,龍舉而景雲屬。」仲任蓋引此文。 唯上言「易曰」,此稱「又言」,易于致混,疑句首脫一「傳」字。 下文「世儒讀易文,見傳言」,即承此文言也。 本書溫寒篇亦引此二語。 龍與雲相招,虎與風相致,故董仲舒雩祭之法,設土龍以為感也。 義見明雩、亂龍二篇。 夫盛夏太陽用事,雲雨干之。 干,犯也。 陰氣干之。 太陽,火也;雲雨,水也,〔水〕火激薄則鳴而為雷。 「火」上脫「水」字。 薄,迫也,獨火不得激迫。 雷虛篇曰:「以一斗水灌冶鑄之火,氣激蹩裂,若雷之音。 陽氣為火猛矣,雲雨為水多矣,分爭激射,安得不迅。」即其義。 盼遂案:「火」上蓋脫「水」字,此句雙承「太陽,火也;雲雨,水也」二句。 龍聞雷聲則起,起而雲至;雲至而龍乘之。 雲雨感龍,龍亦起雲而升天。 天極雷高,盼遂案:「雷」當為「雲」,涉下文而誤。 雲消復降。 龍降。 人見其乘雲,則謂「升天」;見天為雷電,則為「天取龍」。 「為」讀作「謂」。 世儒讀易文,見傳言,皆知龍者雲之類。 拘俗人之議,不能通其說;又見短書為證,故遂謂「天取龍」。 天不取龍,龍不升天。 當葘丘訢之殺兩蛟也,手把其尾,把,持也。 拽而出之,至淵之外,拽,拖也。 雷電擊之。 注見前。 蛟則龍之類也,山海經南山經注:「蛟似蛇,四足,龍屬。」蛟龍見而雲雨至,雲雨至則雷電擊。 如以天實取龍,龍為天用,何以死蛟為取之? 盼遂案:「為」上脫一「不」字。 且魚在水中,亦隨雲雨,蜚而乘雲雨,非升天也。 朱校元本「蜚」作「龍」,則「而」讀作「能」。 陶注本草云:「鯉魚能神變飛越江湖。」暉嘗目驗,時值霖雨,乘飛越塘。 蓄魚家為運替之占。 龍,魚之類也,並為水蟲。 其乘雷電,猶魚之飛也。 魚隨雲雨,不謂之神,龍乘雷電,獨謂之神,世俗之言,失其實也。 物在世間,各有所乘,水蛇乘霧,螣蛇乘霧,諸書或云神虺,或云騰蛇,或云飛蛇,或云蟒蛇。 「水蛇」未聞。 疑「水」字衍,下文並以三字為句。 龍乘雲,鳥乘風。 宋本「風」作「氣」。 鳥因風搖翮,今本作「風」,是。 見龍乘雲,獨謂之神,失龍之實,誣龍之能也。 然則龍之所以為神者,以能屈伸其體,存亡其形。 說文龍部云:「能幽能明,能細能巨,能短能長。」屈伸其體,存亡其形,未足以為神也。 豫讓吞炭,漆身為厲,趙策一:「豫讓為知伯報仇,謀刺襄子,不果。 又漆身為厲,滅鬚去眉,自刑以變其容。」史記本傳索隱:「凡漆有毒,近之多患瘡腫,若癩病然。 厲、癩聲近,通。」人不識其形;子貢滅鬚為婦人,弘明集三、宗炳答何衡陽書:「由醢,予族,賜滅其鬚。」文選幽通賦注:「衛蒯瞶之亂,子羔滅髭,衣婦人衣逃出。 孔悝求之,不得,故免於難。」御覽髭部亦作子羔事。 蓋傳聞異詞。 盼遂案:御覽三百七十四引曹大家幽通賦注曰:「衛蒯瞶亂,子羔滅髭鬢,衣婦人衣,逃得出。」疑子貢為子羔之誤。 然子貢固亦與乎蒯瞶之難。 墨子非儒篇:「子貢、季路輔孔悝亂乎衛。」鹽鐵論殊路篇:「孔悝之亂,子貢、子皋逃遁不能死其難。」則滅鬚為婦人事,歸之子貢亦得也。 弘明集卷三宗炳答何衡陽書:「由醢,予族,賜滅其鬚。」即說此事。 人不知其狀;龍變體自匿,人亦不能覺,變化藏匿者巧也。 物性亦有自然,狌狌知往,爾雅釋獸作「猩猩」,字通。 南方獸。 海內南經:「狌狌知人名,其為獸如犬而人面。」淮南萬畢術曰:「歸終知來,狌狌知往。」(類聚九五。)淮南氾論訓:「猩猩知往而不知來。」高注:「猩猩,北方獸名,人面,身黃色。 禮記曰:『猩猩能言,不離走獸。』見人狂走,則知人姓字,此識往也。」(諸書並云狌狌出交阯。 作「北方」,非也。)龍城札記二:「狌狌與猩猩似二獸,狌狌善走,猩猩知人。」按:二字多通用,今不從其說。 乾鵲知來,孫曰:是應篇亦作「乾鵲」。 「鵲」並當作「鵠」。 淮南子氾論篇:「乾鵠知來而不知往。」(鄭注大射儀引作「鳱鵠」。)高注:「乾鵠,鵲也。 人將有來事憂喜之徵則鳴,此知來也。 知歲多風,多巢於木枝,人皆探其卵,故曰不知往也。 『乾』讀『乾燥』之『乾』,『鵠』讀『告退』之『告』。」易林小畜之漸云:「餌吉知來。」「餌吉」即「乾告」之訛。 列女傳晉羊叔姬傳云:「南方有鳥,名曰乾吉。」抱扑子對俗篇云:「乾鵲知來。」古寫本抱朴子殘卷作「乾吉」。 「吉」並「告」字之殘。 此皆「乾鵲」當作「乾鵠」之證。 然說文:「雗鷽,山鵲,知來事鳥也。」「雗鷽」與「乾鵲」聲亦相近。 暉按:實知篇作「鳱鵲」。 西京雜記陸賈曰:「乾鵲噪而行人至。」方以智通雅四五謂「乾鵲」即「喜鵲」。 鸚鵡能言,說文:「鸚鵡,能言鳥也。」淮南說山篇高注:「出於蜀郡,赤喙者是。 其色縹綠,能效人言。」三怪比龍,性變化也。 如以巧為神,豫讓、子貢神也。 孔子曰:「游者可為網(綸),「網」當作「綸」。 史記老子傳:「游者可以為綸。」為此文所本。 知實篇字正作「綸」,是其證。 小雅采綠鄭箋:「綸,釣繳也。」疏云:「謂繫繩於釣竿也。」今本作「網」,義雖可通,然失其舊。 飛者可為矰。 至於龍也,吾不知,其乘風雲上升! 史作「上天」。 今日見老子,其猶龍乎!」夫龍乘雲而上,雲消而下,物類可察,上下可知,而云孔子不知。 以孔子之聖,尚不知龍,況俗人智淺,好奇之性,無實可(事)之心,齊曰:「可」當作「事」,草書形近而誤。 雷虛篇:「實事者謂之不然。」道虛篇:「非臣子實事之心,別生於死之意也。」超奇篇:「實事之人,見然否之分。」治期篇:「實事者說堯之洪水,皆有遭遇。」齊世篇:「實事者謂亡秦之惡,甚於桀、紂。」並「實事」連文之證。 程本作「實考」,亦非。 盼遂案:「可」讀為「考」,「可」、「考」同從「」音,又溪母雙聲。 謂之龍神而升天,不足怪也。 雷虛篇   盛夏之時,雷電迅疾,擊折樹木,壞敗室屋,時犯殺人。 世俗以為「擊折樹木,壞敗室屋」者,天取龍;其「犯殺人」也,謂之〔有〕陰過。 孫曰:「謂之」下脫「有」字。 下文云:「人有陰過,亦有陰善。 有陰過,天怒殺之;如有陰善,天亦宜以善賞之。」正承此言。 類聚二、御覽十三引並有「有」字。 暉按:初學記雷部引亦有「有」字。 左僖十五年傳云:「震伯夷之廟,罪之也。 於是展氏隱有慝焉。」史記殷本紀:「武乙無道,暴雷震死。」並謂雷罰過也。 飲食人以不潔淨,天怒,擊而殺之。 盼遂案:北史高車傳:「俗不清潔,喜致震霆。」唐沈既濟雷民傳:「雷州事雷,畏敬甚謹,每具酒肴奠焉。 有以彘肉雜魚食者,霹靂輒至。 南中有木,名曰棹,以煮汁漬梅李,俗呼為棹汁。 雜彘肉食者,霹靂亦至,犯必響應。」知雷擊食不潔淨之說,至六朝、唐時仍盛。 隆隆之聲,詩雲漢疏:「隆隆,雷聲不絕之狀。」天怒之音,若人之呴吁矣。 「呴、吁」皆開口出氣也。 世無愚智,莫謂不然。 推人道以論之,虛妄之言也。 夫雷之發動,一氣一聲也。 言同一氣聲。 折木壞屋,亦犯殺人;犯殺人時,亦折木壞屋。 獨謂折木壞屋者,天取龍;犯殺人,罰陰過,與取龍吉凶不同,並時共聲,非〔實〕道也。 御覽十三、事類賦三引「非」下並有「實」字,是也。 當據增。 論者以為,「隆隆」者,天怒呴吁之聲也。 此便於罰過,不宜於取龍。 罰過,天怒可也;取龍,龍何過而怒之? 如龍神,天取之,不宜怒;如龍有過,與人同罪,〔殺〕龍(殺)而已,「龍殺」當作「殺龍」。 此據人有陰過天犯殺之為義。 今本誤倒。 盼遂案:此「龍」字衍文,據上下文知之。 何為取也? 宋本「何」作「天」,朱校元本同。 疑當作「天何為取也」,與上「天取之」正反相應。 殺人,怒可也;以上「罰過,天怒可也」文例之,「怒」上疑脫「天」字。 取龍,龍何過而怒之? 殺人不取,殺龍取之,人龍之罪何別? 而其殺之何異? 然則取龍之說既不可聽,罰過之言復不可從。 何以效之? 案雷之聲,迅疾之時,人仆死於地,隆隆之聲,臨人首上,故得殺人。 審隆隆者,天怒乎? 怒用口,〔口〕之怒氣殺人也。 「怒用口」三字為句。 「之」上又脫一「口」字。 本書重文常脫。 下文「如天用口怒」,即承此「怒用口」句。 口之怒氣,安能殺人? 人為雷所殺,詢其身體,若燔灼之狀也。 盼遂案:吳承仕曰:「『詢』字疑『診』之形訛。 後文『即詢其身』,疑亦同此。」如天用口怒,口怒生火乎? 且口著乎體,口之動,與體俱。 當擊折之時,聲著于地;其衰也,聲著于天。 夫如是,聲著地之時,口至地,體亦宜然。 當雷〔聲〕迅疾之時,「雷」下脫「聲」字。 上文「案雷之聲,迅疾之時」,下文「且雷聲迅疾之時」,並有「聲」字,是其證。 此文據雷聲遠近,以效天怒之虛,若脫「聲」字,則失其義。 仰視天,不見天之下。 不見天之下,則夫隆隆之聲者,非天怒也。 天之怒,與人無異。 人怒,身近人則聲疾,遠人則聲微。 今天聲近,其體遠,非怒之實也。 且雷聲迅疾之時,聲東西或南北。 如天怒體動,口東西南北,仰視天,亦宜東西南北。 或曰:「天已東西南北矣,雲雨冥晦,當如下文作「晦冥」。 人不能見耳。」夫千里不同風,百里不共雷。 易曰:「震驚百里。」震卦文。 雷電之地,雷雨晦冥,「雷雨」當作「雲雨」。 盼遂案:「雷雨」當作「雲雨」,係涉上下文多雷字而誤。 百里之外,無雨之處,宜見天之東西南北也。 口著於天,天宜隨口,口一移,普天皆移,非獨雷雨之地,天隨口動也。 且所謂怒者,誰也? 天神邪? 蒼蒼之天也? 如謂天神,神怒無聲;如謂蒼蒼之天,天者體,不怒,怒用口。 且天地相與,夫婦也,其即民父母也。 盼遂案:「即」字宋本作「不」,則「也」字讀宜同「邪」。 子有過,父怒,笞之致死,而母不哭乎? 今天怒殺人,地宜哭之。 獨聞天之怒,不聞地之哭。 如地不能哭,則天亦不能怒。 且有怒則有喜。 宋本「有怒」作「天怒」,朱校元本同。 疑當作「且天有怒則有喜」。 人有陰過,亦有陰善。 有陰過,天怒殺之;如有陰善,天亦宜以善賞之。 「以善」疑當作「喜以」。 盼遂案:「以善」之「善」為「喜」之誤字,又誤倒置「以」字下。 本文當作「天亦宜喜以賞之」,方與上句「天怒殺之」相應。 隆隆之聲,謂天之怒;如天之喜,亦〔宜〕哂(啞)然(啞)而笑。 孫曰:「哂然而笑」,本作「啞啞而笑」,與「隆隆之聲」相對。 今作「哂然」者,「啞」以形近誤為「哂」,校者不達,改作「哂然」。 義雖可通,失古本矣。 御覽三九一引正作「啞啞」。 暉按:孫說是也。 「亦」下當有「宜」字。 此據天怒以推論天喜,故曰「亦宜啞啞而笑」,與上「天亦宜以善賞之」語氣正同。 若脫「宜」字,則為肯定語矣。 御覽三九一引作「天怒,則隆隆雷聲;天喜,應啞啞而笑」,雖節引此文然著一「應」字,可以推證。 人有喜怒,故謂天喜怒。 推人以知天,知天本於人,如人不怒,則亦無緣謂天怒也。 緣人以知天,宜盡人之性。 人性怒則呴吁,喜則歌笑。 比聞天之怒,希聞天之喜;比見天之罰,希見天之賞。 豈天怒不喜,貪於罰,希於賞哉? 「希」疑「〈恡,去“忄”〉」訛。 「〈恡,去“忄”〉」即俗「吝」字。 盼遂案:「希」當為「〈恡,去“忄”〉」。 「〈恡,去“忄”〉」即「吝」之別體。 涉上下文多「希」字而誤。 何怒罰有效,喜賞無驗也? 且雷之擊也,「折木壞屋」,「時犯殺人」,以為天怒。 時或徒雷,無所折敗,亦不殺人,天空怒乎? 人君不空喜怒,喜怒必有賞罰。 無所罰而空怒,是天妄也。 妄則失威,非天行也。 政事之家,以寒溫之氣,為喜怒之候,舊校曰:一有「候」字。 (通津本、王、錢本字誤作「守」,今據宋本、天啟本、鄭本正。)人君喜即天溫,即(怒)則天寒。 「即」當據宋本、天啟本、錢、黃、鄭、王本改作「怒」。 寒溫篇亦有此文。 雷電之日,天必寒也。 盼遂案:「溫」下漏「怒」字。 「則」字本在「雷」上,後人誤移置「天寒」之上以足句耳。 局本改作「怒則天寒」,亦非。 此文本為「人君喜即天溫,怒即天寒,則雷電之日,天必寒也」。 高祖之先,「先」疑「生」形誤。 劉媼曾息大澤之陂,夢與神遇,「遇」,注吉驗、奇怪二篇。 下云「施氣」,是「遇」當訓「構」。 此時雷電晦冥。 天方施氣,宜喜之時也;何怒而雷? 如用擊折者為怒,用,以也。 不擊折者為喜,則夫隆隆之聲,不宜同音。 人怒喜異聲,天怒喜同音,與人乖異,則人何緣謂之天怒? 且「飲食人以不潔淨」,小過也。 以至尊之身,親罰小過,非尊者之宜也。 尊不親罰過,故王不親誅罪。 天尊於王,親罰小過,是天德劣於王也。 且天之用心,猶人之用意。 人君罪惡,疑作「罰惡」。 初聞之時,怒以非之,盼遂案:「罪惡初聞」當是「初聞罪惡」,聞臣民之罪惡也。 照誤本,則似人君有罪惡矣。 及其誅之,哀以憐之。 故論語曰:「如得其情,則哀憐而勿喜。」子張篇曾子對陽膚之詞。 「憐」作「矜」,疑此為魯論。 翟氏考異未及之。 集解引馬曰:「民犯法,當哀矜之,勿自喜能得其情。」紂,至惡也,武王將誅,哀而憐之,故尚書曰:「予惟率夷憐爾。」多士文。 「夷憐」作「肆矜」。 段玉裁曰:「此今文尚書也。 『夷』、『肆』古音同第十五部。 『憐』、『矝』古音同第十二部。 『矝』從『令』聲,讀如『鄰』。 自誤『今』音,而古音亡矣。」江聲曰:「今文『率夷憐爾』,『夷』之言『常』,『憐』與『矜』同義。 謂率循常典,矜憐爾商。」王鳴盛說同。 並與偽孔義無別。 錢大昕曰:「『夷』,誅也。 『憐』、『矜』聲近。 此今文書說也。」孫星衍說同。 劉貴陽經說曰:「『矜』、『〈予令〉』判然兩字,一從『矛』、『今』,一從『予』、『令』,不容相溷。」華嚴音義上卷云:「〈予令〉,毛詩傳曰:『〈予令〉,憐也。』說文字統:『〈予令〉,怜(俗憐字。)也。』」皆從「予」、「令」。 若從「矛」、「今」者,音巨斤反,矛柄也。 玉篇二字皆從「予」、「令」,無「矛」、「今」者,是慧苑在唐時所見毛詩經傳並作「〈予令〉」,而玉篇則有「〈予令〉」而無「矜」,此古本未經竄改之據也。 今考詩之「〈予令〉」、「憐」字為韻者,菀柳以協「天」、「臻」,桑柔以協「旬」、「民」、「填」、「天」,皆真、諄部中字。 古「〈予令〉」、「憐」通用。 論衡引書「矛惟率肆〈予令〉爾」,引論語「則哀〈予令〉而勿喜」並作「憐」字,「憐」亦真、諄部中字也。 故「〈予令〉」與從「矛」、「今」聲訓矛柄,入蒸、登部之「矜」,斷是兩字。 人君誅惡,憐而殺之,天之罰過,怒而擊之,是天少恩而人多惠也。 說雨者,以為天施氣。 書抄一五一引河圖曰:「雨者,天之施也。」天施氣,氣渥為雨,故雨潤萬物,名曰澍。 說文:「澍,時雨也。 所以樹生萬物者也。」人不喜,不施恩;天不說,不降雨。 謂雷天怒,雨者天喜也。 雷起常與雨俱,如論〔者〕之言,「論」下脫「者」字。 「如論者之言」,指說天怒殺人者。 天怒且喜也。 人君賞罰不同日,春秋繁露四時相副云:「以賞副暑而當夏,以罰副清而當秋。」天之怒喜不殊時,天人相違,賞罰乖也。 且怒喜具形,「具」當作「俱」。 亂也。 盼遂案:「具」為「俱」之壞字。 上文「人君賞罰不同日,天之喜怒不殊時」,此之「俱形」,正對上反言之也。 惡人為亂,「惡」音烏路切。 怒罰其過,罰之以亂,非天行也。 冬雷,人謂之陽氣洩;呂覽仲冬紀:「仲冬行夏令,雷乃發聲。」高注:「夏氣發泄。」春雷,謂之陽氣發;呂覽仲春紀:「是月雷乃發聲。」注:「冬陽閉固,陽伏於下,是月陽升。」夏雷,不謂陽氣盛,謂之天怒,竟虛言也。 人在天地之間,物也;物,亦物也。 物之飲食,天不能知;人之飲食,天獨知之。 萬物於天,皆子也。 父母於子,恩德一也,豈為貴賢加意,賤愚不察乎? 何其察人之明,省物之闇也! 犬豕食,人〔以〕腐臭食之,「人」下脫「以」字。 此舉人以腐臭食犬豕,與人以不潔淨飲食人相較為義。 脫「以」字,文不可通。 天不殺也。 盼遂案:「食之」二字涉下文而衍。 如以人貴而獨禁之,則鼠洿人飲食,人不知,誤而食之,天不殺也。 如天能原鼠,則亦能原人。 人誤以不潔淨飲食人,人不知而食之耳,豈故舉腐臭以予之哉? 如故予之,人亦不肯食。 呂后斷戚夫人手,去其眼,置於廁中,漢書外戚傳云:「居鞠域中。」此從史記呂后紀。 以為人豕。 呼人示之,示、視字通。 人皆傷心。 惠帝見之,疾臥不起。 呂后故為,天不罰也;人誤不知,言不知不潔淨,誤以飲食人。 天輒殺之。 不能原誤,失(反)而責(貰)故,天治悖也。 「失」,宋、元本并作「反」,朱校同。 當據正。 「責」當作「貰」,形近而誤。 「反而貰故」,承上「呂后故為,天不罰」為義。 「故」、「誤」漢律常語,猶今法言故意過失。 貰謂緩恕其罪。 答佞篇曰:「聖君誅故貰誤。」今反貰故,故曰天治悖。 夫人食不淨之物,口不知有(人)其洿也;「有」,宋本作「大」,朱校元本同。 疑本作「人」。 此文仍據「飲食人以不潔淨」為義,故曰「口不知人其洿也」。 下文「如食,己知之」,「人」、「己」相對成義。 蓋宋、元本「人」字形誤為「大」,今本妄改為「有」,則「洿」字謂所食之物有洿,而「其」字於義無著。 改為「口不知其有洿」,語氣方順。 則此文非原作「有」,明矣。 如食,己知之,名曰腸洿。 戚夫人入廁,身體□□。 吳曰:此下當有脫文。 辱之與洿何以別? 盼遂案:依文義當重「辱」字,讀為「戚夫人入廁身體辱」句絕,「辱之與洿何以別」句絕。 腸之與體何以異? 為腸不為體,言天為腸洿殺人。 傷洿不病辱,非天意也。 且人聞人食不清之物,心平如故,觀戚夫人者,莫不傷心。 人傷,天意悲矣。 夫悲戚夫人,朱校元本上「夫」字作「天」。 則怨呂后。 案呂后之崩,未必遇雷也。 道士劉春,熒感楚王英,盼遂案:悼厂云:「惠棟後漢書補注,劉春疑即濟南王康傳之劉子產也。」使食不清。 「清」,御覽十三引作「潔」。 英,光武子。 此事後漢書本傳未見。 春死未必遇雷也。 建初四年夏六月,御覽十三、事類賦三引並作「建武」。 雷擊殺會稽靳(鄞)專日食羊五頭,皆死。 孫曰:「靳」當作「鄞」。 「專日食」三字,與雷擊殺羊義不相屬,當有錯誤。 御覽十三、事類賦三引並作「雷擊會稽鄞縣羊五頭」。 暉按:「食」字涉上文諸「食」字衍。 「專日」二字,為「縣」字形殘。 夫羊〔有〕何陰過,而雷殺之? 孫曰:「何」上脫「有」字,當據御覽、事類賦引補。 暉按:初學記雷部引亦有「有」字。 舟人洿溪上流,人飲下流,舟人不雷死。 天神之處天,猶王者之居也(地)。 「也」,當據宋本改作「地」。 「天」、「地」相對成義。 王者居重關之內,則天之神宜在隱匿之中;王者居宮室之內,則天亦有太微、紫宮、軒轅、文昌之坐。 淮南天文訓:「太微者,天子之庭也。 (「子」,今誤「一」,依俞樾校改。)紫宮者,太一之居也。 軒轅者,帝妃之舍也。」史記天官書:「南宮:朱鳥、權、衡。 衡,太微。」集解孟康曰:「太微為衡。」索隱宋均曰:「太微,天帝南宮。」又天官書云:「中宮天極星,其一明者,太一常居也。 環之匡衛十二星,藩臣,皆曰紫宮。」索隱春秋合誠圖曰:「紫微,大帝室。」又云:「權,軒轅。」天象列星圖曰:「軒轅十七星,在七星北,如龍之體,後宮之象。」(御覽六引。)石氏星經曰:「文昌六星,如半月形,斗魁前,為天府,主天下集計事。」(御覽六引。)王者與人相遠,不知人之陰惡;天神在四宮之內,何能見人闇過? 王者聞人過,以人知;天知人惡,亦宜因鬼。 使天問過於鬼神,則其誅之宜使鬼神;如使鬼神,則天怒,鬼神也,非天也。 且王斷刑以秋,月令曰:「孟秋,決獄訟,戮有罪,嚴斷刑。」後漢書陳寵傳:「蕭何草律,季秋論囚。」天之殺用夏,謂夏雷殺人。 此王者用刑違天時。 □□奉天而行,盼遂案:「王」上衍「此」字。 「刑」下應有「弗」字。 此蓋周易文言「大人者,先天而天弗違,後天而奉天時」語義。 其誅殺也,吳曰:「奉天」上宜有「王者」二字。 宜法象上天。 春秋繁露四時相副篇:「天之道,秋清以殺,冬寒以藏。 聖人副天之所行以為政,故以罰副清而當秋,以刑副寒而當冬。」天殺用夏,王誅以秋,天人相違,非奉天之義也。 或論曰:「飲食〔人〕不潔淨,天之大惡也,「食」下脫「人」字。 下文「天之大惡,飲食人不潔清。」即承此文。 正有「人」字,是其證。 盼遂案:「食」字下應有「人」字。 上下文皆作「飲食人不潔淨」,謂以不潔淨者飲食他人也。 殺大惡不須時。」須,待也。 王者大惡,謀反、大逆無道也;漢書景帝紀如淳注引律:「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產皆棄市。」天之大惡,飲食人不潔清,「潔清」當從上文作「潔淨」。 下「潔清」同。 天之(人)所惡,小大不均等也。 「小大不均等」,據「王」、「天」兩者言之。 「之」當作「人」,形誤。 上文「天人相違,非奉天之義」,與此文例同。 惡,烏路反。 盼遂案:「天之所惡」之「之」,是「人」之形訛。 當作「天人所惡」。 「人」謂王者。 如小大同,王者宜法天,制飲食人不潔清之法為死刑也。 聖王有天下,制刑不備此法,聖王闕略,有遺失也。 「闕」,宋本作「闊」,疑是。 書解篇:「周法闊疏,而不可因也。」與此「闊略」同。 或論曰:「鬼神治陰,王者治陽。 陰過闇昧,人不能覺,故使鬼神主之。」曰:陰過非一也,何不盡殺? 案一過,非治陰之義也。 案,考案也。 一過,謂飲食人不潔淨。 天怒不旋日,人怒不旋踵。 人有陰過,或時有用冬,未必專用夏也。 以冬過誤,不輒擊殺,遠至於夏,非不旋日之意也。 圖畫之工,孫曰:開元占經雷霆占引「工」作「士」,疑非。 暉按:白帖二、初學記一、御覽十三引並作「工」,與今本合。 圖雷之狀,纍纍如連鼓之形。 徐中舒曰:「銅器中從〈壘,去土〉之字,皆作連鼓之形,與武梁祠所繪極似。」(古代狩獵圖象考。)又圖一人,若力士之容,謂之雷公,素問陰陽論類篇有黃帝問雷公語。 淮南天文篇注、水經河水注、文選思玄賦注並以豐隆為雷公。 又或謂雨師。 五經異義(禮記郊特牲疏。)鄭玄曰:「今人謂雷曰雷公。」盼遂案:悼厂云:「王逸注招魂云:『欲涉流沙,則回入雷公之室。』甘氏星經又有雷公、雷姥之文。」使之左手引連鼓,右手推(椎)〔之〕,若擊之狀。 「椎」涉「推」字偽衍,又脫「之」字。 「椎」亦擊也,與「擊」字意複。 「右手推之」,與「左手引連鼓」,「引」、「推」義正相承。 推,手前也。 引,手卻也。 (見釋名釋枇杷。)下文「安可推引而為連鼓之形」,字正作「推」,可證。 御覽十三引正作「右手推之」,(據天啟本。 趙刻本及合璧事類三、唐李石續博物志一引,並作「右手椎之」。 「推」、「椎」形近易誤。)是「椎」字未衍,「之」字未脫,當據補正。 其意以為,雷聲隆隆者,連鼓相扣擊之意(音)也;「意」字無義,當為「音」字形誤。 「音」與下「聲」字相對。 下文「相叩而音鳴」,即承此文,可證。 其魄然若敝({敝衣})裂者,宋本亦作「敝」。 先孫曰:後文兩見「敝」並作「{敝衣}」。 譴告篇亦有「{敝衣}裂」之文。 暉按:說文:「震,劈歷振物者。」劈歷,疾雷名,與「{敝衣}裂」聲義並近。 盼遂案:「敝裂」即「劈歷」,雷聲也。 說詳譴告篇。 「若」字衍文。 「魄然」讀若泰誓「其聲魄」之「魄」,猶今人言砰然矣,所以狀劈歷之聲也。 馬融注尚書云:「魄然,安定意。」恐非本旨。 (椎)所〔推〕擊之聲也;「椎所擊」文不成義,當作「所推擊」。 「推」誤為「椎」,(校見上。)文又誤倒。 其殺人也,引連鼓相椎,並擊之矣。 「椎」當作「推」,校見上。 世又信之,「又」,御覽引作「人」。 莫謂不然。 盼遂案:「又」當為「人」之誤。 御覽十三引正作「世人」。 如復原之,虛妄之象也。 夫雷,非聲則氣也。 聲與氣,安可推引而為連鼓之形乎? 如審可推引,則是物也。 相扣而音鳴者,非鼓即鐘也。 夫隆隆之聲,鼓與鐘邪? 如審是也,鐘鼓(而)不〔而〕空懸,孫曰:「而不」作當「不而」。 「不而」即「不能」。 亦後人不達古語而妄改也。 (說見前感虛篇。)須有筍簴,然後能安,然後能鳴。 「筍」舊作「{筍大}」,據宋本正。 考工記梓人作「筍簴」。 禮記明堂位注:「簨簴所以縣鍾磬也。 橫曰簨,植曰虛。」「荀」讀博選之「選」,聲通作「簨」。 說文、釋名並謂懸鐘鼓者。 今鐘鼓無所懸著,雷公之足,無所蹈履,安得而為雷? 或曰:「如此固為神。 如必有所懸著,足有所履,然後而為雷,是與人等也,何以為神?」曰:神者,恍惚無形,出入無門,上下無垠,盼遂案:「拫」當為「垠」,字之誤也。 說文:「垠,地垠也。 一曰岸也。」本又作「根」,益誤。 宋本正作「垠」。 故謂之神。 「垠」舊作「拫」,天啟本同。 錢、王本作「根」。 皆傳寫者隨意作之,不足據。 今據宋本、朱校元本正。 「形」、「門」、「垠」為韻。 今雷公有形,雷聲有器,安得為神? 續博物志七引作「安得謂之神」。 如無形,不得為之圖象;如有形,不得謂之神。 (謂之神)龍〔神〕升天,實事者謂之不然,「神龍升天」,當作「龍神升天」。 下文「以其可畫,故有不神之實」,正與「龍神」反正相承。 「謂之」二字涉上文衍。 感虛篇:「宋景公出三善言,熒惑徒三舍,實論者猶謂之虛。」變動篇:「夫豫子、貫高欲刺兩主,兩主心動,實論之尚謂非二子精神所能感也。」並與此文例同,可證。 若有「謂之」二字,則句無主詞。 以人時或見龍之形也。 辯見龍虛篇。 以其形見,故圖(體)畫升龍之形(服)也;宋本、朱校元本作「體畫升龍之服」是也。 尚書益稷:「日、月、星辰、山、龍、華蟲,作會。 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繡。」鄭注:「自日月至黼黻,凡十二章,天子所以飾祭服。 凡畫者為繪,刺者為繡。 此繡與繪各有六。 衣用繪,裳用繡。」疏曰:「日也、月也、星也、山也、龍也、華蟲也,六者畫以作繪,施於衣也。」大傳曰:「山龍,青也。」以自天子至士皆有山龍,詳語增篇注。 雖伏生、鄭玄說異,然并謂服畫龍。 此文即其義也。 蓋後人不審,妄改「體」為「圖」,「服」為「形」。 以其可畫,故有不神之實。 難曰:「人亦見鬼之形,鬼復(弗)神乎?」「復」當作「弗」,聲之誤也。 盼遂案:「亦」當為「不」,形之誤也。 左傳桓五年「王亦能軍」,「亦」亦「不」字之訛。 (王氏經義述聞)。 同此例矣。 曰:人時見鬼,有見雷公者乎? 鬼名曰神,其行蹈地,與人相似。 雷公頭不懸於天,足不蹈於地,安能為雷公? 飛者皆有翼,物無翼而飛謂仙人。 畫仙人之形,為之作翼。 如雷公與仙人同,宜復著翼。 使雷公不飛,圖雷家言其飛,非也;使實飛,不為著翼,又非也。 夫如是,圖雷之家,畫雷之狀,皆虛妄也。 且說雷之家,謂雷,天怒呴吁也;圖雷之家,謂之雷公怒引連鼓也。 審如說雷之家,則圖雷之家非;審如圖雷之家,則說雷之家誤。 二家相違也,并而是之,無是非之分。 無是非之分,故無是非之實。 無以定疑論,故虛妄之論勝也。 禮曰:「刻尊為雷之形。」禮記明堂位注:「尊,酒器也。」周禮春官「司尊彝」注:「山罍亦刻而畫之,為山雲之形。」詩周南卷耳疏引異義曰:「毛詩說:金罍,酒器也。 諸臣之所酢。 人君以黃金飾。 尊大一碩,金飾龜目,蓋刻為雲雷之象。 謹案:謂之罍者,取象雲雷博施,故從人君下及諸臣同,(「故從」作「如」,無「同」字。 此據「司尊彝」疏正。)皆得畫雲雷之形。 以其名罍,取於雲雷故也。」此云「尊」,即雷尊也。 儒增、亂龍并謂雷尊刻畫雲雷之形。 「雷」、「罍」聲同字通。 此文蓋出禮緯,經無明文。 又潛邱劄記二云:「博古圖錄有犧首罍、素犧罍、象首罍、麟鳳為乳罍、饕餮罍。 諸罍致飾不一,僅犧首間錯雲雷,并無畫山雲象者。」案:見存銅器甚尠,不得據以為疑。 一出一入,一屈一伸,「一」猶「或」也。 為相校軫則鳴。 此據雷尊圖象以釋雷也。 「校」讀為「絞縊」之「絞」。 文選七發注引許慎曰:「軫,轉也。」說文:「紾,轉也。」「校軫」為「絞紾」借字。 說文:「罍,籀文櫑。」從缶、回。 漢書文三王傳:「孝王有尊。」應劭注引詩卷耳:「我姑酌彼金。」罍從〈壨,去土〉從回,即罍刻畫之象,〈壨,去土〉從靁省。 說文:「{雨畾},從雨、畾,象轉形。 ,籀文靁,問有。 ,靁聲也。」許云:「,雷聲。」與此「校軫則鳴」義合。 古器多以「」為雷,「」即「」字,亦取屈伸校軫則鳴之義。 盼遂案:「校軫」為「絞紾」之借。 說文:「絞,縊也。」禮記雜記疏:「兩股相交謂之絞」說文:「紾,轉也。」是絞、紾二字皆以狀雷之出入屈伸之容也。 校軫之狀,舊校曰:「校軫」或作「佼較」。 鬱律〈山畏〉壘之類也。 漢書揚雄傳甘泉賦:「雷鬱律於巖窔兮。」注:「鬱律,雷聲也。」按:鬱律、〈山畏〉壘并為曲屈回轉義。 雷聲隆隆不絕聽之若騰空回轉,故謂「鬱律,雷聲。」文選江賦:「時鬱律其如煙。」注:「鬱律,。 煙上貌。」炊煙隨風,左引右挹,亦為回曲義。 說文:「鍡鑸,不平也。」管子輕重乙篇:「山間〈土畏〉〈土畾〉之壤。」文選魏都賦:「或嵬{山畾}而複陸。」海賦:「碨磊山壟。」爾雅釋木:「枹遒木魁瘣。」郭注:「謂樹木叢生,根枝節目盤結磈磊。」木之相攢追謂之磈磊,則雷氣校軫亦謂之〈山畏〉壘。 曲屈回轉者必不平,故不平謂之〈土畏〉〈土畾〉。 大人賦:「徑入雷室之砰磷鬱律兮。」亦以「鬱律」狀雷室之回曲不平。 「鬱律、〈山畏〉壘」,聲相轉也。 上林賦:「崴磈嵔瘣,丘虛堀礨,隱轔鬱〈山畾〉。」大人賦:「洞出鬼谷之堀礨崴魁。」唐人謂「黃巢」云:「田人二十一,果頭三屈律。」「屈律」指「巢」字上半之回曲形,并鬱律〈山畏〉壘之聲轉也。 路史餘論三曰:「鬱律者,苑結之謂也。 西京賦云:『靁鬱律於岩突。』聲鬱屈也。 沈休文(今本誤作「伴文」。)云:『鬱律構丹巘。』形鬱屈也。」其說得之。 此象類之矣。 氣相校軫分裂,則隆隆之聲,校軫之音也。 魄然若{敝衣}裂者,氣射之聲也,氣射中人,人則死矣。 實說雷者,太陽之激氣也。 淮南天文訓:「陰陽相薄感而為雷。」呂氏春秋仲春秋高注:「震氣為雷,激氣為電。」河圖亦云:「陰繳陽為電。」仲任則以釋雷。 何以明之? 正月陽動,故正月始雷;月令疏引蔡邕曰:「季冬雷在地下,孟春動於地之上,至仲春升而動於天之下。」五月陽盛,故五月雷迅;秋冬陽衰,故秋冬雷潛。 月令:「仲秋之月,雷始收聲。」注:「雷始收聲在地中也。」盛夏之時,太陽用事,陰氣乘之。 陰陽分事(爭)則相校軫,先孫曰:黃氏日鈔引「分事」作「交爭」。 疑當作「分爭」。 「爭」、「事」形近而誤。 劉先生曰:孫說是也。 下文「溫寒分爭,激氣雷鳴」,與此文義正相類。 御覽二二引正作「陰陽分爭」,尤其確證。 暉按:宋本正作「分爭」。 續博物志七引亦作「分爭」。 莊子曰:「陰氣伏於黃泉,陽氣上通於天,陰陽分爭。」即此義。 呂氏春秋仲夏紀:「是月也,陰陽爭。」注:「是月也,陰氣始起於下,盛陽蓋覆其上,故曰爭。」盼遂案:下文正作「分爭」。 校軫則激射,激射為毒,中人輒死,中木木折,中屋屋壞。 人在木下屋間,偶中而死矣。 何以驗之? 試以一斗水灌冶鑄之火,續博物志七引「灌」作「沃」。 氣激{敝衣}裂,若雷之音矣。 或近之,必灼人體。 天地為鑪,大矣;陽氣為火,猛矣;雲雨為水,多矣,分爭激射,安得不迅? 中傷人身,安得不死? 當冶工之消鐵也,「消」當作「銷」。 以土為形,「形」讀作「型」。 說文:「型,鑄器之法也。」以土曰型,以竹曰笵,多借「刑」或「形」為之。 燥則鐵下,不則躍溢而射。 「不」讀作「否」。 射中人身,則皮膚灼剝。 陽氣之熱,非直消鐵之烈也;陰氣激之,非直泥土之濕也;朱校元本「濕」作「溫」。 陽(激)氣中人,非直灼剝之痛也。 「陽氣」當作「激氣」,涉上文「陽氣」而誤。 陰陽相激射為雷,即激氣也。 雷傷人,非獨陽氣。 上文云:「陰陽分爭則相校軫,校軫則激射,激射為毒,中人輒死。」又云:「陽氣為火,雲雨為水,分爭激射,中傷人身。」並謂陰陽相激而中人,是其證。 宋本正作「激氣中人」,尤其切證。 當據正。 夫雷,火也,〔火〕氣剡人,人不得無跡。 孫曰:「氣剡人」,語意不完,「氣」上蓋脫「火」字。 玉燭寶典十一引作「火氣燎人」,正有「火」字。 暉按:孫說是也。 宋本正有「火」字,當據補。 如炙處狀似文字,盼遂案:「炙」當為「灸」字之誤也。 說文:「灸,灼也。」人見之,謂天記書其過,以示百姓。 是復虛妄也。 使人盡有過,天用雷殺人,殺人當彰其惡,以懲其後,明著其文字,不當闇昧。 圖出於河,書出於洛,注感虛篇。 河圖、洛書,天地所為,人讀知之。 今雷死之書,亦天所為也,何故難知? 如以一人皮不可書,吳曰:「一」字疑誤。 盼遂案:「一」即「殪」之壞字。 說文歹部:「殪,死也。」緣「殪」脫「歹」作「壹」,讀者又改「壹」為「一」也。 猶書康誥之「殪戎殷」,禮記中庸作「壹戎衣」,而偽書武成作「一戎衣」矣。 魯惠公夫人仲子,宋武公女也,生而有文在掌,楊曰:左傳隱公傳作「有文在其手」。 紀妖篇「在」下有「其」字。 暉按:自然篇亦有「其」字。 曰:「為魯夫人。」左隱元年傳疏云:「傳加『為』,非為手文有『為』字。 石經『魯』作『〈衣,亠改止〉』,手文容或似之。 『夫人』固當有似之者。」翁元坼曰:「古文『』字,後改為『〈衣,亠改止〉』。 祕閣有銅尊銘作『公』,以『』為『魯』。」沈濤曰:「古文『為』作『』,『魯』作『{止从}』,故手文得似之。」是以「為」亦為手文。 文明可知,故仲子歸魯。 婦人謂嫁曰歸。 雷書不著,著,明也。 故難以懲後。 夫如是,火剡之跡,非天所刻畫也。 或頗有而增其語,或無有而空生其言。 虛妄之俗,好造怪奇。 何以驗之,雷者火也? 此釋上文「夫雷,火也」,與龍虛篇「何以言之,龍有體也」文例同。 胡先生疑此二句誤倒,今不從。 盼遂案:「雷者火也」當在「何以驗之」上。 下文所臚五驗,皆所以申明雷火之義。 以人中雷而死,即詢其身,中頭則鬚髮燒燋,中身則皮膚灼燌,廣韻二十文云:「燌同焚。」臨其尸上聞火氣,「氣」,宋本作「之臰」。 一驗也。 道術之家,以為雷燒石,色赤,盼遂案:「雷」當為「器」。 亂龍篇:「消煉五石鑄以為器,乃能得火。」下文又云:「激聲大鳴,若雷之狀。」明此處非雷字矣。 投於井中,「為」字衍。 此述其事,非道術家之意以為也。 續博物志七引作「道家以雷燒石投井中」,無「為」字,可證。 石燋井寒,激聲大鳴,若雷之狀,二驗也。 人傷於寒,寒氣入腹,腹中素溫,溫寒分爭,激氣雷鳴,三驗也。 當雷之時,電光時見大(火),若火(人)之耀,宋本、朱校元本「大」作「火」,「火」作「人」。 「火」字屬上讀。 吳謂「大」為「光」之誤。 「光若火之耀」,義亦可通。 四驗也。 當雷之擊時,或燔人室屋,及地草木,五驗也。 夫論雷之為火有五驗,言雷為天怒無一效,然則雷為天怒,虛妄之言。 雖(難)曰:吳曰:「雖」當作「難」,形近而訛。 此為設難之文。 暉按:宋本正作「難」字。 論語云:「迅雷風烈必變。」鄉黨篇記孔子之行。 集解引鄭玄曰:「敬天之怒也。 風疾雷為烈也。」鄭與難者義同。 禮記曰:「有疾風迅雷甚雨則必變,「甚」讀作「湛」。 雖夜必興,衣服,冠而坐。」文見玉藻。 鄭注亦謂敬天之怒。 懼天怒,畏罰及己也。 如雷不為天怒,其擊不為罰過,則君子何為為雷變動、朝服而正坐子(乎)? 「子」,元本作「乎」。 朱校同。 孫曰:當作「乎」,非「子曰」連文。 是也。 曰:天之與人猶父子,有父為之變,宋本、朱校元本「父為」作「不安」。 子安能忽? 故天變,己亦宜變。 順天時,示己不違也。 人聞犬聲於外,莫不驚駭,竦身側耳以審聽之,況聞天變異常之聲,軒(軯)軯迅疾之音乎? 「軒」,當據宋本改作「軯」。 感類篇亦誤作「軒〈車蓋〉」。 文選思玄賦:「豐隆軯其震霆兮。」注:「軯,聲也。」列子湯問篇:「砰然聞之若雷霆之聲。」文選藉田賦注:「軯,大聲也。」軯、砰聲同字通。 說文:「〈石盇〉,石聲也。 從石,盇聲。」俗從「葢」,口太切。 此從「盍」,感類篇從「蓋」,則苦盍切,誤也。 從「盍」、從「盇」之字多亂。 漢書揚雄傳上甘泉賦:「登長平兮雷鼓〈石葢〉。」文選洞簫賦注引字林:「礚,大聲也。」此作「〈車盍〉」,字異義同。 合言之則為「軯〈車盍〉」。 文選藉田賦:「鼓鞞〈石宏〉隱以砰〈石葢〉。」「軯〈車葢〉」、「砰磕」字通。 論語所指,禮記所謂,皆君子也。 君子重慎,自知無過,如日月之蝕,此句疑寫者因孟子文妄增。 盼遂案:「如日月之蝕」,疑後人誤沾。 孟子:「君子之過也,如日月之食。」此既言「無過」,又安謂「如日月之食」乎? 無陰闇食人以不潔清之事,崇文本作「潔淨」,是。 宋本同此。 內省不懼,何畏於雷? (審)如〔審〕不畏雷,「審如」當作「如審」,與下「如審」平列。 廣雅:「如,若也。」呂氏春秋先己篇注:「審,實也。」與上「審如說雷之家」之兩「審如」不同。 「如審」平列為設詞,本書常語。 則其變動不足以效天怒。 何則? 不為己也。 如審畏雷,亦不足以效罰陰過。 何則? 雷之所擊,多無過之人,君子恐偶遇之,故恐懼變動。 夫如是,君子變動,不能明雷為天怒,而反著雷之妄擊也。 妄擊不罰過,故人畏之。 如審罰〔過〕,有過小(之)人乃當懼耳,「罰」下脫「過」字。 「之」誤作「小」。 「如審罰過」,與上「妄擊不罰過」正反相承。 「有過之人」,與下「君子之人」句法一律。 宋本、朱校元本「小」正作「之」,是其證。 蓋「過」字脫,後人則以「有過」屬上為句,而妄改「之」為「小」,遂使「罰有過」與「不罰過」語氣不貫。 下句「君子」下多出「之人」二字。 君子之人無為恐也。 宋王問唐鞅曰:呂氏春秋淫辭篇注:「宋王,康王也。」墨子所染篇亦云:「宋康染於唐鞅。」荀子王霸篇謂宋獻。 「寡人所殺戮者眾矣,而群臣愈不畏,其故何也?」唐鞅曰:「王之所罪,盡不善者也。 罰(罪)不善,善者胡為畏? 劉先生曰:上下文皆言「罪」,此不得獨言「罰」。 「罰」當作「罪」,字之誤也。 荀子解蔽篇楊倞注引作「罪不善」。 呂氏春秋淫辭篇:「罪不善,善者故為不畏。」文雖小異,而「罰」正作「罪」,并其證也。 王欲群臣之畏也,不若毋辨其善與不善而時罪之,〔若此〕,斯群臣畏矣。」宋本「斯」作「若此」二字。 朱校元本作「若」。 案:當作「若此,斯群臣畏矣。」呂覽淫辭篇作「若此,則群臣畏矣」,可證。 「斯」、「則」義同。 蓋宋本脫「斯」字,元本脫「此斯」二字,今本脫「若此」二字,當互校補。 宋王行其言,群臣畏懼,宋王(國)大怒(恐)。 吳曰:「宋王大怒」,與上下文義不相應。 「王」當作「國」。 俗書「國」或作「国」,又涉上「宋王」而誤。 「怒」當作「恐」,形近之誤。 「宋王大怒」,當作「宋國大恐」。 下文云:「君子變動,宋國大恐之類也。」正複述此語,是其切證。 夫宋王妄刑,故宋國大恐;懼雷電妄擊,故君子變動。 君子變動,宋國大恐之類也。 盼遂案:事見呂氏春秋淫辭篇及高注。   发布时间:2026-07-08 16:55:52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83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