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論衡校釋卷第十一 内容: 談天篇   五經通義曰:(事類賦一。)「鄒衍大言天事,謂之談天。」按其實皆瀛海神州之事。 本篇亦言地形,而胲曰「談天」,因鄒氏耳。 儒書言:「共工與顓頊爭為天子,不勝,怒而觸不周之山,淮南原道篇高注:「共工,以水行霸於伏犧、神農間者也,非堯時共工也。 不周山,昆侖西北。」又天文篇注:「共工,官名,伯于虙羲、神農之間,其後子孫任智刑以強,故與顓頊、黃帝之孫爭位。 不周山,在西北也。」列子湯問篇張注略同。 文選辨命論注引淮南許注云:「不周之山,西北之山也。」離騷王注:「在崑崙西北。」司馬相如大人賦張揖注:「在崑崙東南二千三百里。」郝懿行山海經箋疏曰:「王逸、高誘云:『在昆侖西北。』並非。 依此經,乃在昆侖東南。 攷西次三經又西北三百七十里曰不周之山。 並非指言昆侖西北。 許注『西北之山』,不專指昆侖是也。」畢沅曰:「漢人說以昆侖為在于闐,則不周山在其西北。 張揖據此經道里為說,則在東南。」又山海經大荒西經:「西北海之外,大荒之隅有山而不合,名曰不周。」郭注:「此山缺壞,不周帀也。」使天柱折,地維絕。 淮南地形篇:「天地之間,九州八柱。」(「柱」誤作「極」,依王念孫校。)天問王注:「天有八山為柱。」河圖括地象曰:「崑崙,天中柱也。 地下有八柱,廣十萬里,有三千六百軸,互相牽制。」(離騷天問洪補注及初學記引。)又東方朔神異經曰:「崑崙有銅柱,其高入天,所謂天柱也。 圍三千里,圓如削。」(類聚七八引。)按:天柱初只謂以山柱天。 本論義同。 後則愈演愈奇,並非實也。 女媧銷煉五色石以補蒼天,淮南覽冥篇高注:「女媧,陰帝,佐虙戲治者也。 三皇時,天不足西北,故補之。」斷鼇足以立四極。 淮南地形注:「四極,四方之極。」餘注見下。 天不足西北,故日月移焉;三光北轉,故云移。 地不足東南,故百川注焉。」共工觸不周使然也。 (淮南原道篇。)天問曰:「康馮怒,地何故以東南傾? 東流不溢,孰知其故?」上文見淮南原道、天文、覽冥各篇,及列子湯問篇。 此久遠之文,世間是之言也。 孫曰:「言也」二字疑涉下文「殆虛言也」而衍。 本書或作「世間是之」,或作「世間信之」,無此句例。 暉按:「之言」與「之文」對文,疑「是」下有「之」字,本書重文屢脫。 文雅之人,怪而無以非,若非而無以奪,若,或也。 廣雅釋詁三:「奪,敡也。」「敡」、「易」通。 辯祟篇云:「眾文微言不能奪,俗人愚夫不能易」。 又恐其實然,不敢正議。 以天道人事論之,殆虛言也。 與人爭為天子,不勝,怒觸不周之山,使天柱折,地維絕,有力如此,天下無敵。 以此之力,與三軍戰,則士卒螻蟻也,盼遂案:陶宗儀說郛一百引作「蟻蛄」。 兵革毫芒也,安得不勝之恨,怒觸不周之山乎? 且堅重莫如山,以萬人之力,共推小山,不能動也。 如不周之山,大山也。 使是天柱乎? 盼遂案:說郛引無「使」字。 折之固難;使非〔天〕柱乎? 據上文例補「天」字。 觸不周山而使天柱折,是亦復難。 信,顓頊與之爭,舉天下之兵,悉海內之眾,不能當也,何不勝之有? 御覽六0二引新論曰:「莊周寓言,乃云『堯問孔子。』淮南子云:『共工爭帝,地維絕。』亦皆為妄作。 故世人多云短書不可用。」   且夫天者,氣邪? 體也? 盼遂案:說郛引作「氣也? 體邪?」是,當據改。 如氣乎,雲煙無異,盼遂案:「雲煙」上,說郛引有「與」字,宜據補。 安得柱而折之? 女媧以石補之,是體也。 仲任主天是體。 如審然,天乃玉石之類也。 石之質重,千里一柱,不能勝也。 勝,任也。 如五嶽之巔,不能上極天乃為柱,「乃」猶「而」也。 如觸不周,上極天乎? 「觸」字疑涉上文諸「觸不周」而衍。 「如不周上極天乎」,與上「如五嶽不能上極天」正反相承。 義無取於共工觸不周也。 若有「觸」字,則文不成義。 不周為共工所折,當此之時,天毀壞也。 如審毀壞,何用舉之? 用,以也。 「斷鼇之足,以立四極」,說者曰:「鼇,古之大獸也,四足長大,故斷其足,以立四極。」淮南覽冥訓高注:「鼇,大龜。」天問王注、列子湯問篇釋文、文選吳都賦注引玄中記並同。 此云獸,未聞。 又按:天問云:「鼇戴山抃,何以安之?」注引列仙傳曰:「有巨靈之鼇,背負蓬萊之山,而抃舞戲滄海之中。」列子湯問篇曰:「五山之根無所連箸,帝命禺強使巨鼇十五舉首戴之,五山始峙而不動。」眾經音義十九引字林:「鼇,海中大龜,力負蓬、瀛、壺三山。」是并謂鼇柱地。 後漢書張衡傳云:「登蓬萊而容與兮,鼇雖抃而不傾。」吾鄉謂地動乃鼇使之。 有「鼇魚扎眼地翻身」之語。 其義並同。 按:此文乃謂以鼇柱天。 淮南覽冥訓高注:「天廢頓,以鼇足柱之。」引楚詞云云。 是與仲任義合。 而於「鼇戴山抃」,亦不同王逸說矣。 夫不周,山也;鼇,獸也。 夫天本以山為柱,共工折之,代以獸足,骨有腐朽,何能立之久? 且鼇足可以柱天,體必長大,不容於天地,女媧雖聖,何能殺之? 如能殺之,殺之何用? 言「何以殺之」。 骨相篇:「命甚易知,知之何用?」句法與同。 足可以柱天,則皮革如鐵石,刀劍矛戟不能刺之,彊弩利矢不能勝射也。 盼遂案:說郛引作「強弓利矢」,又「射」字作「之」,宜據改,與上句「刀劍矛戟不能刺之」一律。 察當今天去地甚高,古天與今無異。 當共工缺天之時,天非墜於地也。 女媧,人也,人雖長,無及天者。 盼遂案:說郛引無「人」字。 夫其補天之時,何登緣階據而得治之? 豈古之天,若屋廡之形,去人不遠,故共工得敗之,女媧得補之乎? 如審然者,女媧多(以)前,盼遂案:「多前」當為「已前」。 漢碑已字、以字皆作,多字作,故易相訛。 定賢篇「分家財多有」,「多」亦「已」之誤。 齒為人者,人皇最先。 孫曰:「多前」語不可通,此言女媧之前,稱為人者,人皇最先也。 「多」乃「以」字之訛。 「多」字古或作「」,(見集韻。)「以」作「」,形近而誤。 春秋歷命序:「人皇氏九頭,駕六羽,乘雲車出谷口,分九州。」宋均注:「九頭,九人也。」(御覽七八。)雒書曰:「人皇出於提地之國,兄弟別長九州,己居中州,以制八輔。」(路史前紀二注引。)人皇之時,天如蓋乎? 蓋,車蓋。 說易者曰:「元氣未分,渾沌為一。」春秋說題辭:「元氣清以為天,渾沌無形。」宋均注:「言元氣之初如此也。 渾沌,未分也。」(文選七啟注引。)儒書又言:「溟涬濛澒,氣未分之類也。 淮南精神訓:「未有天地之時,惟像無形,窈窈冥冥,澒濛鴻洞。」帝系譜曰:「天地初起,溟涬鴻濛。」(事類賦一。)張衡靈憲曰:「太素之前,不可為象,斯謂溟涬。」(後漢書天文志注。)莊子在宥篇釋文司馬彪曰:「涬溟,自然氣也。」「溟涬」,倒言為「涬溟」,義同。 孝經援神契曰:「天度濛澒。」宋均注:「濛澒,未分之象也。」(後漢書張衡傳注。)濛澒、澒濛義同。 及其分離,清者為天,濁者為地。」二句,乾鑿度文。 見書抄一四九。 如說易之家、儒書之言,天地始分,形體尚小,相去近也。 近則或枕於不周之山,共工得折之,女媧得補之也。 含氣之類,無有不長。 天地,含氣之自然也,從始立以來,年歲甚多,則天地相去,廣狹遠近,不可復計。 儒書之言,殆有所見。 然其言觸不周山而折天柱,絕地維,銷煉五石補蒼天,朱校元本、通津本「銷」作「消」。 按前文亦作「銷煉」。 王本、崇文本改作「銷」,是也。 今從之。 盼遂案:說郛引作「以補蒼天」,是也。 今脫「以」字,則與下句「斷鼇之足,以立四極」不偶。 斷鼇之足以立四極,猶為虛也。 何則? 山雖動,山動,於理難通。 「雖」疑為「難」字形訛。 上文云:「堅重莫如山,以萬人之力,共推之山,不能動也。」是其義。 共工之力不能折也。 豈天地始分之時,山小而人反大乎? 何以能觸而折之? 以五色石補天,尚可謂五石若藥石治病之狀。 五石,注率性篇。 至其斷鼇之足以立四極,難論言也。 從女媧以來,久矣,四極之立自若,鼇之足乎? 舊本段。 鄒衍之書,言天下有九州,禹貢之上錢、黃、王、崇文作「土」,誤。 所謂九州也。 盼遂案:此二句疑衍。 下文「禹貢九州,所謂一州也。 若禹貢以上者,九焉」。 此「禹貢之上」,即「禹貢以上」之訛。 「所謂九州也」,即「所謂一州也」之訛。 禹貢九州,所謂一州也。 若禹貢以上者,九焉。 淮南地形篇:「天地之間,九州八柱。 (「柱」誤「極」,依王念孫校。)何謂九州? 東南神州,正南次州,西南戎州,正西弇州,正中冀州,西北台州,正北泲州,東北薄州,正東陽州。」亦以神州在東南,蓋本鄒衍。 此謂大九州也。 禹貢九州,方今天下九州也,在東南隅,名曰赤縣神州。 文選吳都賦劉注,引禹所受地記書曰:「崑崙東南,方五千里,名曰神州。」(即禹受地記,亦見三禮義宗。)與衍說同。 難歲篇載衍說,亦謂中國方五千里。 復更有八州,每一州者四海環之,名曰裨海。 有裨海環之。 史記孟子傳索隱曰:「裨海,小海也。」按:河圖括地象曰:「地部之位,起形高大者,有崑崙山,其山中應於天,居最中,八十一域布繞之,中國東南隅,居其一分。」亦謂中國為八十一分之一。 與衍說同。 九州之外,更有瀛海。 此天地之際。 漢藝文志陰陽家:「鄒子四十九篇。 鄒子終始五十六篇。」封禪書言其著終始五德之運。 今並不傳。 其瀛海神州之說,只見於史遷、桓寬、仲任稱引,不知出其何著。 然據史記孟子傳言其作終始大聖之篇,先序今以上至黃帝,推而遠之,至天地未生,先列中國名山大川,因而推之及海外,以為中國者,於天下乃八十一分居其一分耳。 又鹽鐵論論鄒篇云:「鄒子推終始之運,謂中國,天下八十一分之一。」則知其大九州說,出自鄒子終始。 仲任時,當尚及見之。 此言詭異,聞者驚駭,然亦不能實然否,相隨觀讀諷述以談。 盼遂案:「然否」二字,說郛引作「幸」,屬下讀。 故虛實之事,並傳世間,真偽不別也。 世人惑焉,是以難論。 難,問難。 案鄒子之知不過禹。 禹之治洪水,以益為佐。 禹主治水,益之記物。 孫曰:「之」當作「主」。 別通篇云:「禹、益並治洪水,禹主治水,益主記異物。」可證。 暉按:玉海十五、說郛百引並作「之」。 又說郛引「主」亦作「之」。 盼遂案:「主」,說郛引作「之」,非也。 極天之廣,窮地之長,辨四海之外,「辨」讀「遍」。 竟四山之表,三十五國之地,鳥獸草木,金石水土,莫不畢載,不言復有九州。 淮南王劉安,召術士伍被、左吳之輩,注道虛篇。 充滿宮殿,作道術之書,論天下之事。 注道虛篇。 地形之篇,淮南內書篇名,今存。 道異類之物,外國之怪,列三十五國之異,不言更有九州。 吳曰:前言三十五國,似指山海經。 後)言三十五國,則指墬形訓。 今尋海外四經,有結胸、(淮南同。)羽民、(淮南同。)讙頭、(淮南同。)厭火、(淮南無。)三苗淮南同。)戴、(淮南無。)貫胸、(淮南作穿胸。)交脛、(淮南作交股。)不死、(淮南同。)岐舌、(淮南作反舌。)三首、(淮南作、三頭。)周饒、(淮南無。)長臂、(淮南作脩臂,避父諱也。 西南至東南,計十三國。)三身、(淮南同。)一臂、(淮南同。)奇肱、(淮南作奇股。)丈夫、(淮南同。)巫咸、(淮南無。)女子、(淮南同。)軒轅、(淮南同。)白民、(淮南同。)肅慎、(淮南同。)長股、(淮南作脩股。 西南至西北計十國。)無〈啟,口改月〉、(淮南作無繼。)一目、(淮南同。)柔利、(淮南同。)深目、(淮南同。)無腸、(淮南同。)聶耳、(淮南無。)博父、(淮南無。)拘纓、(淮南作句嬰。)跂踵、(淮南同。 東北至西北計九國。)大人、(淮南同。)君子、(淮南同。)青丘、(淮南無。)黑齒、(淮南同。)玄股、(淮南同。)毛民、(淮南同。)勞民、(淮南同。 東南至東北計七國。)凡三十九國。 墬形訓稱海外三十六國,與山海經同者三十一國。 又有沃民、(莊逵吉本作「沃」,朱東光本誤作「決」。)羽民、(莊本羽民在結胸之次,朱本無羽民。)裸國、豕喙、鑿齒,凡三十六國。 與論衡三十五國並不合。 王引之曰:「論衡無形、談天二篇並作三十五國,墜形訓自脩股至無繼,實止三十五國,疑淮南作三十六誤也。 (讀書雜志九之四。)承仕案:王所據,蓋朱本也。 朱本無羽民,傳寫誤奪耳。 海外北經有羽民。 無形篇云:「海外三十五國,有毛民、羽民。」然則王充所見山海經、淮南,皆有羽民。 則朱本誤奪,毫無可疑。 論衡說海外三十五國,凡三見。 (無形一見,談天兩見。)不審王充所見本異邪? 抑傳寫久訛也? 未聞其審。 (近人劉文典撰淮南集解用莊本引用王引之說,而不一校其國數,其麤疏有如此者。)鄒子行地不若禹、益,聞見不過被、吳,才非聖人,事非天授,安得此言? 案禹之山經,淮南之地形,以察鄒子之書,虛妄之言也。 太史公曰:盼遂案:說郛引無「曰」字,則似太史公所作禹本紀之言,非是。 「禹本紀言:困學紀聞曰:「三禮義宗引禹受地記,離騷王注引禹大傳,豈即所謂禹本紀者?」河出崑崙,其高三(二)千五百餘里,「三」當從史記大宛傳贊作「二」。 漢書張騫傳贊、前漢紀十二同。 離騷洪補注引史作「三」,亦誤。 離騷王注引河圖括地象曰:「崑崙高萬一千里。」文選西都賦注、博物志一引括地象,水經河水篇所言其高同。 並與史記說異也。 日月所於(相)辟隱為光明也,吳曰:史記、漢書並作「所相避隱」。 玉海二十引作「相」。 此作「於」者,草書形近之誤。 鹽鐵利議篇「孔子相魯三月」,各本并誤「相」為「於」,是其比。 其上有玉泉、華池。 今本史記作「醴泉、瑤池」。 王念孫曰:「史本作華池。 元以後淺人改之。」(讀書雜志三之六。)今自張騫使大夏之後,窮河源,惡睹本紀所謂崑崙者乎? 王念孫曰:「史記索隱本、漢書并無『本紀』二字,疑是後人妄增。」暉按:前漢紀十二亦無「本紀」二字,則此文亦後人妄增也。 當刪。 故言九州山川,尚書近之矣。 至禹本紀、山經所有怪物,史記今本作「山海經」,誤。 漢書、前漢紀并述史公此文,而無「海」字,與論衡合。 山經、海經兩書,海經後出,史公只見山經,故後漢書西南夷傳論亦稱「山經」,仍沿舊名。 畢沅校山海經曰:「合名山海經,或是劉秀所題。」其說是也。 然謂史公已稱之,則失考耳。 余不敢言也。」史記今本「言」下有「之」字。 按:山海經序引史同此。 王念孫謂索隱本只作「余敢言也」。 (讀作邪。)夫弗敢言者,謂之虛也。 崑崙之高,玉泉、華池,世所共聞,張騫親行無其實。 案禹貢,九州山川,怪奇之物,金玉之珍,莫不悉載,不言崑崙山上有玉泉、華池。 盼遂案:說郛引脫「有」字。 案太史公之言,山經、禹紀,虛妄之言。 凡事難知,是非難測。 極為天中,楚詞九歎王注:「極,中也。 謂北辰星。」桓譚新論曰:「北斗極,天樞,樞天中也。」(御覽二。)方今天下,謂中國九州。 在(禹)極之南,孫曰:「禹極」無義,「禹」字蓋涉上下文諸「禹」字而衍。 下文云:「如方今天下在東南,視極當在西北。 今正在北,方今天下在極南也。」可證。 則天極北,必高(尚)多民。 「高」字於義無取。 此據極南有中國九州,則極北亦必尚多人民也。 「高」為「尚」字形誤。 下文云:「東方之地尚多,則天極之北,天地廣長,不復訾矣。」是以東方之地尚多,證極北之地必尚多也。 即申此文之義。 禹貢:「東漸于海,西被于流沙。」此則(非)天地之極際也。 「則」當作「非」,後人妄改。 此文明中國九州,得地殊小,故引禹貢云云,謂非天地極際。 下文云:「日刺徑千里,今從東海之上,察日之初出徑二尺,尚遠之驗也。 遠則東方之地尚多。」此則明東海非天地極際,其證一。 又云:「今從東海上察日,及從流沙之地視日,小大同也。 相去萬里,小大不變,方今天下,得地之廣,少矣。」此則又明東海、流沙非天地之極際也,其證二。 又云:「東海、流沙,九州東西之際也。」即云為中國東西之際,則此不得謂為天地極際甚明,若然,則前後義違,其證三。 難歲篇:「儒者論天下九州,(禹貢九州。)以為東西南北盡地廣長,九州之內五千里。」為尚書今文說,仲任不信其盡地之廣長也。 日刺徑千里,見元命苞。 (書抄一四九。)又五行大義引白虎通曰:「日徑千里,圍三千里,下於地七千里。」(今本脫。)盼遂案:「刺」,宋本作「剡」。 今從東海之上,會稽鄞、〈質阝〉(鄮),吳曰:「〈質阝〉」當作「鄮」,形近而誤。 鄞、鄮並屬會稽。 盼遂案:「〈質阝〉」當為「鄮」,形近之訛。 續漢書郡國志,會稽郡屬縣有鄞、鄮。 清一統志,鄞故城在今浙江鄞縣東五十里鄞山下。 鄮故城在鄞縣東三十里官奴城。 皆並東海之地也。 說郛引「〈質阝〉」作縣,出淺人所改。 則察日之初出徑二尺,「則」字無義,說郛引無「則」字。 尚遠之驗也。 遠則東方之地尚多。 東方之地尚多,則天極之北,天地廣長,不復訾矣。 齊語注:「貲,量也。」夫如是,鄒衍之言未可非,禹紀、山海(經)、淮南地形「山海」當作「山經」,後人妄改。 上文云:「禹之山經,淮南之地形。」又云:「山經、禹紀,虛妄之言。」並其證。 未可信也。 鄒衍曰:「方今天下,在地東南,名赤縣神州。」天極為天中,如方今天下,在地東南,視極當在西北。 今正在北,方盼遂案:「正」上當有「極」字。 下文「從雒陽北顧,極正在北。 東海之上,去雒陽三千里,視極亦在北。 推此以度,從流沙之地,視極,亦必復在北焉。」皆足為此句脫一「極」字之證。 今天下在極南也。 以極言之,不在東南,鄒衍之言非也。 錢塘淮南天文訓補注曰:「王充不信蓋天,不知天以辰極為中,地以崑崙為中,二中相值,俱當在人西北。 人居崑崙東南,視辰極則在正北者,辰極在天,隨人所視,方位皆同,無遠近之殊,處高故也。 崑崙在地,去人有遠近,則方位各異,處卑故也。 不妨今天下在極南,自在地東南隅也。」如在東南,近日所出,日如出時,其光宜大。 今從東海上察日,及從流沙之地視日,小大同也。 相去萬里,小大不變,方今天下,得地之廣,少矣。 雒陽,九州之中也。 孝經援神契曰:「八方之廣,周洛為中。」風土記曰:「鄭仲師云:夏至之日,立八尺之表,景尺有五寸,謂之地中。 一云陽城。 一云洛陽。」從雒陽北顧,極正在北。 東海之上,去雒陽三千里,此舉成數。 郡國志會稽郡劉昭注已云:「雒陽東三千八百里。」視極亦在北。 推此以度,從流沙之地視極,地理志張掖郡居延縣注:「居延澤在東北,古文以為流沙。」亦必復在北焉。 東海、流沙,九州東西之際也,相去萬里,皮錫瑞曰:「仲任習今文說,今文說中國方五千里,仲任以為東海、流沙相去萬里者,蓋仲任以為東海、流沙在中國之外,故東西相去萬里。 中國之地實止五千里。 故談天篇又曰:『案周時九州東西五千里,南北亦五千里。』周時疆域,與禹貢略同,則仲任必以禹貢九州亦止五千里矣。」視極猶在北者,地小居狹,未能辟離極也。 日南之郡,去雒且萬里,郡國志注:「雒陽南萬三千四百里。」徙民還者,問之,王本、崇文本作「徒民」。 言日中之時,所居之地,未能在日南也。 淮南地形訓:「南方日反戶。」注:「言其在向日之南,皆為北向戶,故反其戶也。」文選昊都賦曰:「開北戶以向日。」又注云:「比景(郡國、地理志並同。)一作北景,云在日之南,向北看日故名。」又御覽四引後漢書曰:「張重字仲篤,明帝時舉孝廉,帝曰:『何郡小吏?』答曰:『臣日南吏。』帝曰:『日南郡人應向北看日。』答曰:『臣聞鴈門不見疊鴈為門,金城郡不見積金為郡。 臣雖居日南,未嘗向北看日。』」(范書無張重傳,未知何氏書。 汪文臺揖本,入失名類。)蓋拘於日南名義,當時朝野有此說。 度之復南萬里,日在日之南。 吳曰:「日在日之南」,文不成義,當作「日在日南之南」。 各本並奪一「南」字。 暉按:上「日」字誤,未知所當作。 此文言日南郡未能在日之南。 若再南去日南郡萬里,當得在日之南。 故下文云「乃為日南也」。 吳云當作「日在日南之南」,殊失其義。 盼遂案:上「日」字,疑為「居」之脫誤,遂不成理。 上文「所居之地,未能在日南也」,可證。 是則去雒陽二萬里,乃為日南也。 今從雒地察日之去遠近,非與極同也,極為遠也。 古人是洛陽為地中,立八尺之表,測日去人遠近。 仲任以為天中,而遠在洛陽正北,是兩中不相值,故云在洛察日遠近,與極不同。 今欲北行三萬里,未能至極下也。 假令之至,是則名為距極下也。 以至日南五萬里,謂自極下至日之南。 日之南,去洛陽二萬里,再北行三萬里以距極,故云「五萬里」。 極北亦五萬里也。 極北亦五萬里,極東西亦皆五萬里焉。 東西十萬,南北十萬,盼遂案:說郛兩「萬」字下皆有「里」字,宜據補。 相承百萬里。 鄒衍之言:「天地之間,有若天下者九。」此「天下」謂中國也。 案周時九州,東西五千里,南北亦五千里。 五五二十五,一州者二萬五千里。 天下若此九之,乘二萬五千里,二十二萬五千里。 如鄒衍之書,若謂之多,計度驗實,反為少焉。 吳曰:論說天上直徑十萬里,應得面積一百萬萬里。 周九州五千里,應得面積二千五百萬里。 以此當鄒衍所說之一州。 九之,僅得面積二萬二千五百萬里。 以較邊十萬之冪,當百分之二十五強,故云反為少焉。 然論云:「相承百萬里。」又云:「二萬五千里。」又云:「二十二萬五千里。」其數位俱不相應。 亡友程炎震說之曰:「疑是古人省文,言方里者,或略去方里不言,即以里數為其倍數。 論稱『相承百萬里』者,猶云方萬里者,有一百萬個。 言『二萬五千里』者,猶云方千里者,有二萬五千個。 言『二十二萬五千里』者,猶云方千里者,有二十二萬五千個也。」承仕又按:論衡所持,頗有未諦。 山海經言:「地東西二萬八千里,南北二萬六千里。」王充謂地徑十萬里,自任胸臆,於古無徵。 一也。 禹貢五服六千里,(據賈、馬義。)周九州七千里,王充述唐、夏、殷、周制,一以五經家所說五千里為斷,與事實不相應。 二也。 鄒衍說中國於天下八十一分居其一,如中國者九,於是有裨海環之;如此者九,乃有大瀛海環之。 王充乃以中國當大九州之一,是中國於天下九分居一,失鄒衍大九州之指。 三也。 暉按:吳評仲任前二事,非也。 充謂地徑十萬里,乃言全地之數,非指中國所治者。 吳氏引山海經云云,乃禹所治四海之內,所謂中國九州者。 尸子君治篇、(從孫星衍說定為據禹所治之地而言。)山海經中山經、河圖括地象、(御覽三六。)軒轅本紀、(天問洪補注。)呂氏春秋有始覽、管子地數篇、輕重乙篇、淮南地形訓、廣雅釋地並同。 不得當此地之極際之數。 吳氏蓋失撿也。 考諸書所紀地之極際之數,山海經曰:「自東極至于西垂,二億三萬三千三百里七十一步,南極盡於北垂,二億三萬三千五百里七十五步。」(此據後漢書郡國志劉昭注引。)淮南地形訓云:「東極至西極,二億三萬三千五百里七十五步。 南北極同。」高注曰:「極內等也。」則山海經「三百里」當為「五百里」之誤。 蓋淮南四極之數,與彼同也。 又呂氏春秋有始覽:「四極之內,東西五億有九萬七千里。 南北同。」又軒轅本紀:「東極至西極,五億十萬九千八百八步。 南北二億三萬一千三百里。」河圖括地象:「八極之廣,東西二億三萬三千里。 南北二億三萬一千五百里。」詩含神霧同。 (海外東經注。)又張衡靈憲:「八極之維,徑二億三萬二千三百里。 南北則短減千里。 東西則廣增千里。」(天問洪補注。)是其數與括地象略同。 (博物志引河圖:「南北三億三萬五千五百里。 東西二億三萬三千里。」其南北極數不同,蓋字之誤。)以上皆舊說四極廣長如是。 然並事涉無稽。 仲任此文,又非據四極計度,不得難以「於古無徵」。 云「百萬里」者,乃據天極為中,東西各五萬里,則徑為十萬,得面積百萬萬里。 (論云「百萬里」,未明。)其云「二十二萬五千里」(其數位亦未明。)者,乃據中國九乘之。 其與據四極度計所得之數不合固宜。 又案:吳氏謂不當一以五千里為斷,亦未深考。 禹受地記曰:「崑崙東南方五千里,名曰神州。」王嬰古今通論同。 (意林引。)是云「五千里」者,舊說也,非仲任肊度。 又中國五千里,堯至周同,本書屢見,今文尚書說也。 說詳藝增篇。 與賈、馬說異,乃家法不同,不得相較也。 至吳氏謂仲任失鄒衍大九州之旨,其說是也。 鄒衍說九州分三級,小九州即禹貢九州,赤縣神州也。 中九州,裨海環之,神州(中國。)居其一。 大九州,瀛海環之。 中九州與大九州相乘,得八十一州,故云中國居其一。 難歲篇曰:「九州之內五千里,竟合為一州,在東南隅,名曰赤縣神州。 自有九州者九焉,九九八十一,凡八十一州。」此以小九州與中九州相乘。 中國已居小九州,是居其八十一分之九,不得言居其一也。 仲任於九州說,誤為二級,故難歲篇及此文並以中國當大九州之一也。 舊本段。 儒者曰:「天,氣也,故其去人不遠。 人有是非,陰為德害,天輒知之,又輒應之,近人之效也。」春秋說題辭:「元清氣以為天。」(文選七發注。)鄭注考靈耀曰:「天者純陽,清明無形。」(月令疏。)如實論之,天,體,非氣也。 變虛、道虛、祀義並主天為體。 人生於天,何嫌天無氣? 何嫌,何得也。 本書常語。 說詳書虛篇。 上文云:「天地含氣之自然。」氣壽篇又云:「人受氣命於天。」故執不知問。 盼遂案:此句有誤。 「何嫌天無氣」,是說天有氣也。 則與上文「天,體,非氣也」句,下文「如天審氣,氣如雲煙,安得里度」句,都是決定天無氣,不合矣。 黃暉說「何嫌」為「何得」,不通。 猶(獨)有體在上,與人相遠。 「猶」當作「獨」,形誤。 此答上文。 仲任意謂:天體上臨,而含氣以施。 非天體本氣也。 故謂天為「含氣」之自然。 若作「猶」,則義與上文不屬。 盼遂案:說郛引「遠」上有「去」字。 祕傳或言:祕傳謂圖緯也。 漢人多諱言「祕」。 (見鄭志。)說文目部、易部稱「祕書」。 後漢蘇竟傳稱「祕經」。 天之離天下,六萬餘里。 周髀算經:「天離地八萬里。」考靈耀云:「天從上臨下八萬里。」(周禮大司徒疏、開元占經引並同。)與周髀同。 然月令疏引考靈耀云:「據四表之內,并星宿內,總有三十八萬七千里。 然則天之中央上下正半之處,則一十九萬三千五百里,地在其中,是地去天之數也。」孔疏曰:「鄭注考靈耀之意,以天地十九萬三千五百里。」唐李石續博物志亦云:「一十九萬三千五百里,是地去天之數。」則與以考靈耀云「八萬里」者異。 未知其審。 又三五厤紀云:「天去地九萬里。」(類聚引。)洛書甄耀度云:「天地相去,十七萬八千五百里。」(開元占經天占。)關尹內傳云:「天去地四十萬九千里。」(天占。)又張衡靈憲曰:「八極之維,徑二億三萬二千三百里。 自地至天,半於八極。」(天問洪補注。)又淮南天文篇曰:「天去地,億五萬里。」(「億五」今本字倒,依王念孫校。)詩含神霧同。 (御覽地部一。)新序刺奢篇,許綰曰:「天與地相去,萬五千里。」又廣雅釋天:「從地至天,一億一萬六千七百八十七里半。」以上諸說,並與此文絕異。 然並不知據依何法,非所詳究。 數家計之,三百六十五度一周天。 御覽二引洛書甄耀度曰:「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月令疏引尚書考靈耀同。 開元占經二十八宿占引劉向洪範五行傳曰:「東方七宿,七十五度;北方七宿,九十八度四分度之一西方七宿,八十度;南方七宿,百一十二度。」律厤志云:「二十八宿之度,角一十二度,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東方七十五度。 斗二十六,牛八,女十二,虛十,危十七,營室十六,壁九,北方九十八度。 奎十六,婁十二,胃十四,昴十一,畢十六,觜二,參九,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鬼四,柳十五,星七,張十八,翼十八,軫十七,南方一百一十二度。」積四方二十八宿,凡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 月令孔疏曰:「諸星之轉,從東而西,必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星復舊處。 星既左轉,日則右行,亦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至舊星之處。 即以一日之行為一度,計二十八宿一周天,凡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 是天之一周之數也。」按:象緯訂曰:「天無體,以二十八宿為體;天無度,以日之行為度;天無赤道,以南北極為準而分之為赤道;天無黃道,以日躔之所經為黃道;天無十二次,以日月所宿之次為十二次。」鄭注考靈耀亦以為天是太虛,本無形體,但指諸星轉運以為天耳。 仲任據周度以證天為體,殊與舊義相違。 下有周度,高有里數。 如天審氣,氣如雲煙,安得里度? 又以二十八宿效之,二十八宿為日月舍,猶地有郵亭為長吏廨矣。 郵亭著地,亦如星舍著天也。 注見感虛篇。 案附書者,「附」字無義,疑當作「傳」。 蓋「傳」形誤作「傅」,轉寫作「附」。 天有形體,所據不虛。 猶此考之,「猶」、「由」通。 盼遂案:「猶」字宜據說郛引改為「由」。 則無恍惚,明矣。 說日篇   儒者曰:「日朝見,出陰中;暮不見,入陰中。 陰氣晦冥,故沒不見。」此文出周髀,蓋天說也。 如實論之,不出入陰中。 何以效之? 夫夜,陰也,氣亦晦冥。 或夜舉火者,光不滅焉。 夜之陰,北方之陰也;楊泉物理論曰:「自極以南,天之陽也。 自極以北,天之陰也。」(書抄一四九。)朝出日,入(人)所舉之火也。 此文以夜陰喻北方之陰,朝日喻人所舉火。 明夜火不滅,則暮日非沒於陰中。 今本「人」形訛為「入」,則義難通。 盼遂案:悼厂云:「日入疑是暮入之誤。」火夜舉,光不滅;日暮入,獨不見,非氣驗也。 「氣」上疑有「陰」字。 此承「陰氣晦冥,故沒不見」為言。 夫觀冬日之出入,朝出東南,暮入西南。 東南、西南非陰,何故謂之出入陰中? 且夫星小猶見,日大反滅,世儒之論,竟虛妄也。 儒者曰:「冬日短,夏日長,亦復以陰陽。 夏時,陽氣多,陰氣少,陽氣光明,與日同耀,故日出輒無鄣蔽。 冬,陰氣晦冥,「冬」下蒙上文省「時」字。 掩日之光,日雖出,猶隱不見,故冬日日短,陰多陽少,與夏相反。」此亦出周髀。 淮南天文篇:「夏日至,則陰乘陽,是以萬物就而死。 冬日至,則陽乘陰,是以萬物仰而生。 晝者陽之分,夜者陰之分,是以陽氣勝,則日修而夜短;陰氣勝,則日短而夜修。」物理論曰:「日者,太陽之精也。 夏則陽盛陰衰,故晝長夜短;冬則陰盛陽衰,故晝短夜長,氣引之也。 行陽之道長,故出入卯酉之北:行陰之道短,故出入卯酉之南;春秋陰陽等,故日行中道,晝夜等也。」(御覽四。)如實論之,日之長短,不以陰陽。 何以驗之? 復以北方之星。 北方之陰,〔冬〕日之陰也。 「日」上脫「冬」字。 下文「冬日之陰,何故獨滅日明」,即承此為文,可證。 北方之陰,不蔽星光,冬日之陰,何故猶(獨)滅日明? 孫曰:「猶」字於義無取,疑「獨」字之誤。 由此言之,以陰陽說者,失其實矣。 實者,夏時日在東井,冬時日在牽牛。 漢書律厤志曰:「冬至之時,日在牽牛初度。 夏至之時,日在東井三十一度。」東井,南方宿。 牽牛,北方宿。 牽牛去極遠,故日道短;東井近極,故日道長。 張衡渾天儀曰:「夏至去極六十七度而強;冬至去極百一十五度,亦強。 春分去極九十一度,秋分去極九十一度少。」(御覽二。)夏北至東井,冬南至牽牛,故冬夏節極,皆謂之至;節,節氣也。 極,至極也。 夏至陽氣至極,冬至陰氣至極。 三禮義宗(合璧事類十六。)曰:「夏至有三義:一以明陽氣之至極,二以明陰氣之始至,三以見日行之北至。」孝經說曰:(合璧事類十八。)「斗指子為冬至。 至有三義:一者陰極之至,二者陽氣始至,三者日行南至,故謂之至。」春秋未至,故謂之分。 符天篡圖曰:「春分二月中氣,晝夜五十刻。 (合璧事類十六。)秋分八月中氣,日出卯三刻,日入酉三刻,晝夜均五十刻。」(同上十七引。)厤日疏曰:(御覽二五。)「秋分八月之中氣也。 秋分之時,日出於卯,入於酉,分天之中,陰陽氣等,晝五十刻,夜五十刻,一晝一夜,二氣中分,故謂之秋分。」春秋繁露陰陽出入上下篇曰:「陰由東方來西,陽由西方來東。 至於中冬之月,相遇北方,合而為一,謂之曰至。 中春之月,陽在正東,陰在正西,謂之春分。 春分者,陰陽相半也,故晝夜均,而寒暑平。 陰日損而隨陽,陽日益而鴻,故為煖熱初得。 大夏之月,相遇南方,合而為一,謂之曰至。 至於中秋之月,陽在正西,陰在正東,謂之秋分。 秋分者,陰陽相半也,故晝夜均,而寒暑平。」   或曰:「夏時陽氣盛,陽氣在南方,故天舉而高;冬時陽氣衰,天抑而下。 高則日道多,故日長;下則日道少,故日短也。」姚信昕天論曰:「冬至極低,夏至極起,極之高時,日所行地中淺,故夜短,天去地高,故晝長。 極之低時,日所行地中深,故夜長;天去地下,故晝短。」(事類賦引。)此載或說,義與相近。 姚信,吳人,蓋亦本舊說。 〔夏〕日陽氣盛,「夏」字依上文意增。 天南方舉而日道長;盼遂案:上「日」字為「曰」之誤字。 此「曰」字為仲任駁難上方「或曰」之言也。 月亦當復長。 案夏日長之時,日出東北,而月出東南;冬日短之時,日出東南,月出東北。 如夏時天舉南方,日月當俱出東北;冬時天復下,日月亦當俱出東南。 由此言之,夏時天不舉南方,冬時天不抑下也。 然則夏日之長也,其所出之星在北方也;星,東井也。 冬日之短也,其所出之星在南方也。 星,牽牛也。 問曰:「當夏五月日長之時在東井,東井近極,故日道長。 今案察五月之時,日出於寅,入於戌。 白虎通日月篇曰:「夏日宿在東井,出寅入戌。 冬日宿在牽牛,出辰入申。」天文錄曰:「冬至之日,日出辰,入申,晝行地上百四十六度,夜行地下二百一十九度少弱,故晝短夜長也。 夏至之日,日出寅,入戌,晝行地上二百一十九度少弱,夜行地下一百四十六度強,故晝長夜短。 春秋之日,日出卯,入酉,晝行地上,夜行地下,皆一百八十二度半強,晝夜長短同也。」(御覽二三。)日道長,去人遠,何以得見其出於寅、入於戌乎?」日〔在〕東井之時,「日」下脫「在」字。 上文:「夏時日在東井。」又云:「當夏五月日長之時在東井。」去人、極近。 夫東井近極,若極旋轉,人常見之矣。 使東井在極旁側,得無夜常為晝乎? 極,天中。 若東井在極,則有晝無夜矣。 呂氏春秋有始覽曰:「當樞之下,無晝夜。」極即樞也。 日晝〔夜〕行十六分,「晝」下脫「夜」字。 下文云:「五月晝十一分,夜五分;六月晝十分,夜六分。」是無論日之長短,其和則為十六分。 若作「晝行十六分」,則有晝無夜矣,殊失其義。 人常見之,不復出入焉。 仲任主方天說,日無出入。 入者,遠不見也。 義詳下文。 儒者或曰:「日月有九道,考靈耀曰:「萬世不失九道謀。」鄭注引河圖帝覽嬉曰:「黃道一,青道二,出黃道東;赤道二,出黃道南;白道二,出黃道西;黑道二,出黃道北。 日,春東從青道,夏南從赤道,秋西從白道,冬北從黑道。」(月令疏。)唐書大衍曆議引洪範傳曰:「日有中道,月有九行。 中道,謂黃道也。 九行者,青道二,出黃道東;赤道二,出黃道南;白道二,出黃道西;黑道二,出黃道北。 立春、春分,月東從青道;立夏、夏至,月南從赤道;立秋、秋分,月西從白道;立冬、冬至,月北從黑道。」故曰:『日行有近遠,晝夜有長短也。』」夫復五月之時,晝十一分,夜五分;六月,晝十分,夜六分;從六月往至十一月,月減一分。 此則日行,月從一分道也;歲,日行天十六道也,豈徒九道? 淮南天文訓:「日出於暘谷,浴於咸池,拂于扶桑,是謂晨明;登于扶桑,爰始將行,是謂朏明;至于曲河,是謂旦明;至于曾泉,是謂蚤食;至于桑野,是謂晏食;至于衡陽,是謂隅中;至于昆吾,是謂正中;至于鳥次,是謂小還;至于悲谷,是謂餔時;至于女紀,是謂大還;至于淵虞,是謂高舂;至于連石,是謂下舂;至于悲泉,爰止其女,爰息其馬,是謂縣車;至于虞淵,是謂黃昏;至于蒙谷,是謂定昏。 日入于虞淵之汜,曙于蒙谷之浦,行九州七舍,有五億萬七千三百九里。」注曰:「自暘谷至虞淵凡十六所,為九州七舍也。」錢塘補注曰:「王充所說十六道,與此十六所合。 然則此即漏刻矣。 日有百刻,以十六約之,積六刻百分刻之二十五而為一所。 二分晝夜平,各行八所;二至晝夜短長極,則或十一與五。 而分、至之間,以此為率,而損益焉。」   或曰:「天高南方,下北方。 此蓋天說也。 梁祖恒天文錄曰:「蓋天之說有三:一云,天如車蓋,遊乎八極之中;一云,天如笠,中央高而四邊下;一云,天如欹車蓋,南高北下。」(御覽二引。)錢塘曰:「蓋天家見中國之山,唯崑崙最高,用為地中,以應辰極,故曰天如欹車蓋。」按:鄭注考靈耀曰:「地則中央正平,天則北高南下。 北極高於地三十六度,南極下於地三十六度。」(月令疏。)鄭氏為渾天說,謂天北高南下,適與蓋天說相反。 日出高,故見;入下,故不見。 日東出,西入。 蓋天說南高北下,即言東南高,西北下也。 楊炯渾天賦云:「有為蓋天說者曰,天則西北既傾,而三光北轉。」傾即下也。 天之居若倚蓋矣,「倚」讀「欹」。 故極在人之北,是其效也。 極其(在)天下之中,「其」字未安,當作「極在天下之中」,下文「今在人北」,正承此為文。 周髀云:「極在天之中,而今在人北,所以知天之形如倚蓋也。」即此文所本。 是其證。 今在人北,其若倚蓋,明矣。」此亦周髀文。 日明既以倚蓋喻,「明」字疑誤。 當若蓋之形也。 極星在上之北,若蓋之葆矣;其下之南,有若蓋之莖者,正何所乎? 先孫曰:御覽天部引桓譚新論云:「北斗極,天樞;樞,天軸也,猶蓋有保斗矣。 蓋雖轉而保斗不移,天亦轉周匝,而斗極常在。」即仲任所本。 「葆」即「保斗」。 考工記輪人:「為蓋有部。」鄭注云:「部,蓋斗也」。 「保斗」猶言「部斗」,一聲之轉,即今之繖斗,與羽葆異。 「莖」即考工記之「桯」,「桯」、「莖」亦聲相近。 夫取蓋倚於地,不能運;立而樹之,然后能轉。 今天運轉,其北際不著地者,「不」字疑衍。 觸礙何以能行? 由此言之,天不若倚蓋之狀,日之出入不隨天高下,明矣。 或曰:「天北際下地中,日隨天而入地,地密鄣隱,故人不見。 然天地,夫婦也,合為一體。 天在地中,地與天合,天地并氣,故能生物。 北方陰也,合體并氣,故居北方。」晉志曰:「仲任據蓋天之說,以駁渾儀云:『舊說天轉從地下過,今掘地一丈,輒見水,天何得從水中行乎?』云云。」(隋志同。)然則「或曰」以下,渾天說也。 攷渾天儀注云:「天如雞子,地如中黃,孤居於天內,天大而地小,天表裏有水,天地各乘氣而立,載水而行,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又中分之,則半覆地上,半繞地下。」(見隋志。)又鄭注考靈耀云:「天北高南下。」(亦渾天說,見月令疏。)此云「天北際下地中」,與渾天說「北高南下」之說不合。 「天在地中」,與「地孤居於天內」又不合。 晉志謂為渾儀,疑失其實。 隋志誤同。 據「天北際下地中」句,知是蓋天說也。 仲任以方天說駁之,志云「據蓋天說」亦非。 天運行於地中乎? 不則,「不」讀「否」。 北方之地低下而不平也? 如審運行地中,鑿地一丈,轉見水源,天行地中,出入水中乎? 虞喜安天論曰:「古之遺語『日月行於飛谷』,謂在地中。 不聞列星復流於地。」又云:「飛谷一道,何以容此? 且谷中有水,日為火精,犁炭不共器,得無傷日之明乎?」(事類賦引。)與此義相發明。 如北方低下不平,是則九川北注,朱校作「涯」。 不得盈滿也。 實者,天不在地中,日亦不隨天隱。 天平正,與地無異。 然而日出上、日入下者,隨天轉運,視天若覆盆之狀,故視日上下然,似若出入地中矣。 然則日之出,近也;其入,遠,不復見,故謂之入。 運見於東方,近,故謂之出。 何以驗之? 繫明月之珠於車蓋之橑,大戴禮保傅篇:「二十八橑,以象列星。」盧注:「橑,蓋弓也」。 孔廣森補注:「屋上椽謂之橑,蓋弓似之。」轉而旋之,明月之珠旋邪? 仲任以為日行附天,不離天自行,故以珠喻日,車蓋喻天。 蓋轉珠旋,明日隨天轉也。 人望不過十里,晉志引「人」上有「夫」字。 「望」上有「目所」二字。 隋志同。 天地合矣;遠,非合也。 晉志引作「實非合也,遠使然耳」。 隋志同。 今視日入,非入也,亦遠也。 當日入西方之時,其下民亦將謂之日中。 晉志引作「其下之人」。 隋志同。 疑此文「民」上脫「之」字。 從日入之下,東望今之天下,或時亦天地合。 如是,方〔今〕天下在南方也,孫曰:「方」下脫「今」字。 下云:「方今天下在東南之上。」談天篇:「方今天下在極之南。」又云:「方今天下在極南也。」並有「今」字。 故日出於東方,入於〔西方〕。 北方之地,日出北方,入於南方。 各於近者為出,遠者為入。 「入於」下當有「西方」二字。 方今天下,謂中國也。 位在東南,於東方為近,故日出於東方,入於西方。 今脫「西方」二字,則以「入於北方之地」為句,遂使此文難通。 日既出東方,不得入於北方,於理最明,其證一。 出於東方,入於西方;日出北方,入於南方,并以近者為出,立意正同,其證二。 晉志引作「四方之人,各以其近者為出,遠者為入矣」,(隋志同。)乃節引此文。 實者不入,遠矣。 臨大澤之濱,望四邊之際與天屬;其實不屬,遠若屬矣。 日以遠為入,澤以遠為屬,其實一也。 澤際有陸,人望而不見。 陸在,察之若望(亡);先孫曰:「望」當作「亡」,聲近,又涉上文而誤。 日亦在,視之若入,皆遠之故也。 太山之高,參天入雲,去之百里,不見埵塊。 注書虛篇。 夫去百里不見太山,況日去人以萬里數乎? 盼遂案:下文「天之去地六萬餘里」,則此脫一「六」字。 太山之驗,則既明矣。 試使一人把大炬火夜行於道,平易無險,意林、御覽四引並作「夜行平地」。 晉志、隋志引作「夜行於平地」。 去人(不)一(十)里,火光滅矣。 非滅也,遠也。 孫曰:去人不一里,火光未必滅而不見。 且人之見火光,較見尋常之物尤遠,何至不一里而滅邪? 「去人不一里」,當作「去人十里」。 上文云:「人望不過十里,天地合矣,遠,非合也。」書虛篇云:「蓋人目之所見,不過十里;過此不見,非所明察,遠也。」並其證。 今「十」誤為「一」,又衍「不」字,故於理不合。 晉書天文志、隋書天文志、御覽四引並作「去人十里」。 又按:「火光滅矣」,御覽「滅」作「藏」,亦較今本為優。 暉按:孫說是也。 意林引亦作「去人十里」。 又晉志、隋志正引作「火光滅矣」。 是「滅」字不誤。 今日西轉不復見者,非入也。 晉志、隋志引作「是火滅之類也」。 問曰:「天平正,與地無異。 今仰視天,觀日月之行,天高南方下北方,何也?」曰:方今天下在東南之上,視天若高。 日月道在人之南,今天下在日月道下,故觀日月之行,若高南下北也。 何以驗之? 即天高南方,即,若也。 〔南方〕之星亦當高。 「之」上脫「南方」二字,遂使此文失其讀。 「即天高南方」,承上「天高南方下北方」為文。 「南方之星亦當高」,與下「今視南方之星低下」反正相承。 是其證。 今視南方之星低下,天復低南方乎? 夫視天之居,近者則高,遠則下焉。 極北方之民以為高,南方為下。 極東、極西,亦如此焉。 皆以近者為高,遠者為下。 從北塞下,近仰視斗極,且在人上。 匈奴之北,地之邊陲,北上視天,天復高北下南,「天」下舊校曰:一有「下」字。 日月之道,亦在其上。 立太山之上,太山高;去下十里,太山下。 夫天之高下,猶人之察太山也。 平正,四方中央高下皆同。 今望天之四邊若下者,非也,遠也。 非徒下,若合矣。 儒者或以旦暮日出入為近,日中為遠;或以日中為近,日出入為遠。 桓譚新論云:「漢長水校尉平陵關子陽以為「日之去人,上方遠,而四傍近。 何以知之? 星宿昏時出東方,其間甚疏,相離丈餘。 及夜半,在上方,視之甚數,相離一二尺。 以準度望之,逾益明白,故知天上之遠於傍也。 日為天陽,火為地陽,地陽上升,天陽下降。 今置火於地,從傍與上診其熱,遠近殊不同焉。 日中正在上覆蓋,人當天陽之衝,故熱於始出時。 又新從太陰中來,故復涼於其西在桑榆間也。」桓君山曰:『子陽之言,豈其然乎?』」(隋書天文志。)據此,當時儒生,必多以日出遠近相駮議,今不可攷矣。 其以日出入為近,日中為遠者,見日出入時大,日中時小也。 察物,近則大,遠則小,故日出入為近,日中為遠也。 其以日出入為遠,日中時為近者,見日中時溫,日出入時寒也。 夫火光近人則溫,遠人則寒,故以日中為近,日出入為遠也。 列子湯問篇云:「孔子東遊,見兩小兒辯鬥。 問其故。 一兒曰:『我以日始出時去人近,而日中時遠也。 一兒以日初出遠,而日中時近也。』一兒曰:『日初出,大如車蓋,及日中,則如盤盂,此不為遠者小近者大乎?』一兒曰:『日初出,滄滄涼涼,及其日中時,熱如探湯,此不為近者熱,遠者涼乎?』」張湛注曰:「桓譚新論亦述此事。」與此文正同。 二論各有所見,故是非曲直未有所定。 如實論之,日中近而日出入遠。 何以驗之? 以植竿於屋下。 夫屋高三丈,竿於屋棟之下,正而樹之,上扣棟,下抵地,是以屋棟去地三丈。 如旁邪倚之,則竿末旁跌,不得扣棟,是為去地過三丈也。 日中時,日正在天上,猶竿之正樹去地三丈也。 日出入,邪在人旁,疑當作「邪在天旁」,與「正在天上」相對為文。 猶竿之旁跌去地過三丈也。 夫如是,日中為近,出入為遠,可知明矣。 試復以屋中堂而坐一人,一人行於屋上。 其行中屋之時,正在坐人之上,是為屋上之人與屋下坐人相去三丈矣。 如屋上人在東危若西危上,若,或也。 言在屋脊東西。 其與屋下坐人相去過三丈矣。 日中時,猶人正在屋上矣;其始出與入,猶人在東危與西危也。 日中,去人近,故溫;日出入,遠,故寒。 然則日中時日小,其出入時大者,日中光明,故小;其出入時光暗,故大。 盼遂案:晉書天文志天體篇載葛洪議曰:「渾天理妙,學者多疑。 漢王仲任據蓋天之說,以駁渾儀,云:『舊說天轉從地下過。 今掘地一丈輒有水,天何得從水中行乎? 甚不然也。 日隨天而轉,非入地。 夫人目所望,不過十里,天地合矣。 實非合也,遠使然耳。 今視日入,非入也,亦遠耳。 當日入西方之時,其下之人,亦將謂之為中也。 四方之人,各以其近者為出,遠者為入矣。 何以明之? 今試使一人把大炬火,夜半行於平地,去人十里,火光滅矣。 非滅也,遠使然耳。 今日西轉不復見,是火滅之類也。 日月不員也,望視之所以員者,去人遠也。 夫日,火之精也。 月,水之精也。 水火在地不員,在天何故員?』故丹陽葛洪釋之曰:『渾天儀注云:「天如雞子,地如雞中黃,孤居於天內,天大而地小。 天表裏有水,天地各乘氣而立,載水而行。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又中分之,則半覆地上,半繞地下,故二十八宿半見半隱,天轉如車轂之運也。」諸論天者雖多,然精於陰陽者。 張平子、陸公紀之徒,咸以為推步七曜之道度,以度曆象昏明之證候,校以四八之氣,考以漏刻之分,占晷景之往來,求形驗於事情,莫密於渾象者也。 張平子既作銅渾天儀於密室中,以漏水轉之,令伺之者閉戶而唱之。 其伺之者,以告靈臺之觀天者曰,「璇璣所加,某星始見,某星已中,某星今沒」,皆如合符也。 崔子玉為其碑銘曰:「數術窮天地,制作侔造化,高才偉藝,與神合契。」蓋由於平子渾儀及地動儀之有驗故也。 若天果如渾者,則天之出入行於水中,為的然矣。 故黃帝書曰,「天在地外,水在天外」,水浮天而載地者也。 又易曰:「時乘六龍。」夫陽爻稱龍,龍者居水之物,以喻天。 天,陽物也,又出入水中,與龍相似,故以比龍也。 聖人仰觀俯察,審其如此,故晉卦坤下離上,以證日出於地也。 又明夷之卦離下坤上,以證日入於地也。 需卦乾下坎上,此亦天入水中之象也。 天為金,金水相生之物也。 天出入水中,當有何損,而謂為不可乎? 故桓君山曰:「春分日出卯入酉,此乃人之卯酉。 天之卯酉,常值斗極為天中。 今視之乃在北,不正在人上。 而春秋分時,日出入乃在斗極之南。 若如磨右轉,則北方道遠而南方道近,晝夜漏刻之數不應等也。」後奏事待報,坐西廊廡下,以寒故暴背。 有頃,日光出去,不復暴背。 君山乃告信蓋天者曰:「天若如推磨右轉而日西行者,其光景當照此廊下稍而東耳,不當拔出去。 拔出去是應渾天法也。 渾為天之真形,於是可知矣。」然則天出入水中,無復疑矣。 又今視諸星出於東者,初但去地小許耳。 漸而西行,先經人上,後遂西轉而下焉,不旁旋也。 其先在西之星,亦稍下而沒,無北轉者。 日之出入亦然。 若謂天磨右轉者,日之出入亦然,眾星日月宜隨天而迴,初在於東,次經於南,次及於西,次到於北,而復還於東,不應橫過去也。 今日出於東,冉冉轉上,及其入西,亦復漸漸稍下,都不繞邊北去。 了了如此,王生必固謂為不然者,疏矣。 今日徑千里,圍周三千里,中足以當小星之數十也。 若日以轉遠之故,但當光耀不能復來照及人耳,宜猶望見其體,不應都失其所在也。 日光既盛,其體又大於星多矣。 今見極北之小星,而不見日之在北者,明其不北行也。 若日以轉遠之故,不復可見,其北入之間,應當稍小,而日方入之時乃更大,此非轉遠之徵也。 王生以火炬喻日,吾亦將借子之矛以刺子之楯焉。 把火之去人轉遠,其光轉微,而日月自出至入,不漸小也。 王生以火喻之,謬矣。 又日之入西方,視之稍稍去,初尚有半,如橫破鏡之狀,須臾淪沒矣。 若如王生之言,日轉北去有半者,其北都沒之頃,宜先如豎破鏡之狀,不應如橫破鏡也。 如此言之,日入西方,不亦孤孑乎? 又月之光微,不及日遠矣。 月盛之時,雖有重雲蔽之,不見月體,而夕猶朗然,是光猶存雲中而照外也。 日若繞西及北者,其光故應如月在雲中之狀,不得夜便大暗也。 又日入則星月出焉。 明知天以日月分主晝夜,相代而照也。 若日常出者,不應日亦入而星月亦出也。 又案河、洛之文,皆云,水火者,陰陽之餘氣也。 夫言餘氣,則不能生日月可知也,顧當言日陽精生火者可耳。 若水火是日月所生,則亦何得盡如日月之員乎? 今火出於陽燧,陽燧員而火不員也。 水出於方諸,方諸方而水不方也。 又陽燧可以取火於日,而無取日於火之理,此則日精之生火明矣。 方諸可以取水於月,而無取月於水之道,此則月精之生水了矣。 王生又云,遠故視之員。 若審然者,月初生之時及既虧之後,何以視之不員乎? 而日食或上或下,從側而起,或如鉤至盡。 若遠視見員,不宜見其殘缺左右所起也。 此則渾天之理,信而有徵矣。』」猶晝日察火,光小;夜察之,火光大也。 俞曰:此論甚精。 且以鐙火為喻,遠視甚大,近視之轉小矣。 列子湯問篇載兩小兒論日遠近,孔子不能答,此可以解之。 暉按:除仲任持此說外,尚有漢張衡、晉束皙、(見隋志。)及隋書天文志,并各釋日之遠近之故。 今不具出。 既以火為效,又以星為驗,晝日星不見者,光耀滅之也,夜無光耀,星乃見。 夫日月,星之類也。 平旦、日入光銷,故視大也。 儒者論:「日旦出扶桑,暮入細柳。 書抄一四九、張刻、趙刻御覽四引並無「旦」字。 陳本書抄「日」下有「旦」字。 明抄御覽「日」作「曰」,亦無「旦」字。 疑此文當作:「儒者論曰:日旦出扶桑。」扶桑,東方〔之〕地;細柳,西方〔之〕野也。 兩「方」字下,書抄一四九、類聚一、御覽四、事類賦日部引並有「之」字。 當據補。 淮南天文訓:「日拂于扶桑,是謂晨明;登于扶桑,爰始將行,是謂朏明。」初學記天部上、御覽三並引舊注曰:「扶桑,東方之野。」淮南又云:「日入崦嵫,經於細柳。」注云:「細柳,西方之野。」(今天文訓無此文。 據初學記引。 御覽引略同。)皮錫瑞曰:「細柳,即堯典之『柳谷』。」(古文作「昧谷」。)桑、柳天地之際,日月常所出入之處。」問曰:仲任問。 歲二月、八月時,日出正東,日入正西,可謂日出於扶桑,入於細柳。 今夏日長之時,日出於東北,入於西北;冬日短之時,日出東南,依上文例,「出」下當有「於」字。 入於西南。 冬與夏,日之出入,在於四隅,扶桑、細柳,正在何所乎? 所論之言,猶(獨)謂春秋,不謂冬與夏也。 「猶」當作「獨」,「猶謂春秋」,於義無取。 儒者論日入細柳,出扶桑。 扶桑在東,細柳在西。 只二月八月日之出入如是,而冬夏則在四隅。 故譏其獨謂春秋,不謂冬夏。 如實論之,日不出於扶桑,入於細柳。 何以驗之? 隨天而轉,「隨」上疑脫「日」字。 近則見,遠則不見。 當在扶桑、細柳之時,從扶桑、細柳之民,謂之日中。 之時,從扶桑、細柳察之,或時為日出入。 「之時」上疑脫「日中」二字。 「日中之時」,與「當在扶桑、細柳之時」平列為文。 「日中之時」,指日在方今天下也。 仲任以為:當日在桑、柳之時,則其民謂之日中,日在其上也。 當方今天下時為日中,則在桑、柳,或為日出日入。 故下文云:「若以其上者為中,旁則為旦夕。」蓋傳寫脫「日中」二字,遂使此文義不可通。 若以其上者為中,「若」猶「乃」也。 盼遂案:「若」當為「皆」,形近而誤。 旁則為旦夕,安得出於扶桑,入細柳? 儒者論曰:「天左旋,日月之行,不繫於天,各自旋轉。」尸子曰:(御覽三七。)「天左舒而起牽牛。」淮南天文訓曰:「紫宮執斗而左旋,日行一度,以周於天。」錢塘補注曰:「北斗左旋,即天之行。」白虎通日月篇:「天左旋,日月五星右行,日月五星比天為陰,故右行。」晉書天文志引漢郄萌記先師相傳宣夜說云:「天了無質,仰而瞻之,蒼蒼然,非有體也。 日月眾星,空中行止,皆積氣焉。 故七曜或逝或往,伏見無常,進退不同,由無所根繫,故各異也。 故辰極常居其所,北斗不與眾星西沒焉。 攝提、填星皆東行。 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遲疾任情,若綴附天體,不得爾也。」難之曰:使日月自行,不繫於天,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淮南天文訓曰:「日移一度,六月行百八十二度八分度之五。 (「月」上「六」字今脫,依錢塘校補。)反覆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而成一歲。」又曰:「月,日行十三度七十六分度之二十八。」(今誤作「六」,依劉校。)按三統、四分歷并云「十九分度之七」,即七十六分度之二十八之分子分母以四約之。 當日月出時,當進而東旋,何還始西轉? 繫於天,隨天四時轉行也。 其喻若蟻行於磑上,日月行遲,天行疾,天持日月轉,故日月實東行而反西旋也。 御覽二、事類賦引論衡云:「日月五星隨天而西移,行遲天耳,譬若磑上之行蟻,蟻行遲,磑轉疾,內雖異行,外猶俱轉。」疑即此文,而義較足,今本或有脫誤。 白虎通日月篇引刑德放曰:「日月東行。」淮南修務篇:「攝提、鎮星,日月東行,而人謂星辰日月西移者,以大氐為本。」與仲任異義。 又晉書天文志周髀家云:「天旁轉如推磨而左行,日月右行,隨天左轉,故日月實東行,而天牽之以西沒,譬之蟻行磨上,磨左行,而蟻右去,磨疾而蟻遲,故不得不隨磨以左迴焉。」與此義同。 仲任方天說,蓋取周髀蓋天為說耳。 舊本段。 或問:「日、月、天皆行,行度不同,三者舒疾,驗之人、物,為以何喻?」盼遂案:悼厂云:「『為』字當與『何』字互易。」曰:天,日行一周。 淮南天文訓:「紫宮執斗而左旋,日行一度,以周於天。」錢補注曰:「謂北斗也。 北斗左旋,即天之行,日行一度,故一歲而周。」按此云:「天,日行一周。」下文又云:「天一日一夜行三百六十五度。」未知其審。 月令疏曰:「凡二十八宿及諸星皆循天左行,一日一夜一周天。 一周天之外,更行一度,計一年三百六十五周天四分度之一。」仲任意即此歟? 日行一度二千里,謂日,日行一度也。 日行遲,一歲一周天。 鄭注考靈耀曰:(月令疏。)「一度二千九百三十二里千四百六十一分里之三百四十八。」淮南天文篇高注同。 此云「一度二千里」,未聞。 日晝行千里,夜行千里。 「日晝」當作「晝日」。 朱子曰:「如此,則天地之間狹甚。 王充陋也。」麒(騏)麟(驥)晝日亦行千里。 孫曰:此喻行之迅速,無取於麒麟也。 「麒麟」當作「騏驥」,並字之誤也。 狀留篇云:「驥一日行千里者,無所服也。」初學記一、御覽四、錦繡萬花谷後集一引並作「騏驥」。 下文諸「麒麟」字,並當作「騏驥」。 暉按:事類賦一引亦作「騏驥」。 又「晝日亦行千里」,陳本書抄一四九引無「日」字,疑是。 盼遂案:吳承仕曰:「鹽鐵論第二十二『騏驥之輓鹽車』,各本誤作『騏驎』,與此同。」然則日行舒疾,與麒(騏)麟(驥)之步,相似類也。 月行十三度,十度二萬里,三度六千里,月一旦(日)夜行二萬六千里,「一旦夜」,初學記日部、御覽四、玉海一引並作「一日一夜」。 盼遂案:「旦」字為「日一」二字之誤合。 上文「日晝行千里,夜行千里」,據晝夜言,下文天一日一夜「行三百六十五度」,亦據晝夜言,則此文為「月一日一夜行二萬六千里」,明矣。 與晨鳧飛相類似也。 詩鄭風女曰雞鳴:「弋鳧與鴈。」爾雅釋鳥:「鳧,雁醜,其足蹼,其踵企。」陸氏云:「鳧鴈常以晨飛,賦曰『晨鳧旦至』,此之謂也。」風土記(書抄百三十七。)曰:「若乃越騰百川,濟江汛舡,則東甄晨鳧。」註云:「吳太傅諸葛恪制以為晨鳧舡,(御覽七百七十引作「所造鴨頭般也」。)以鳧為名,以其陵波不避水也。」天行三百六十五度,積凡七十三萬里也。 事類賦天部、御覽二引並無「七」字。 玉海一、困學紀聞天道引並有「七」字。 按:「七」字當有。 仲任以每度二千里,天行三百六十五度,其積正得七十三萬里也。 考靈耀曰:「一度二千九百三十二里千四百六十一分里之三百四十八。 周天百七萬一千里,是天圓周之里數也。 以圍三徑一言之,則直徑三十五萬七千里。」(見月令疏。 晉天文志引甄曜度、考異郵略同。)孝經援神契曰:「周天七衡六間者,相去萬九千八百三十三里三分里之一,合十一萬九千里。」關尹內傳曰:「天地南午北子相去九十一萬里,東卯西酉亦九十一萬里,四隅空相去亦爾。 (并見開元占經天占篇。)」春秋元命包曰:「陽極於九,故周天九九八十一萬里。」(類聚一。)廣雅釋天曰:「天圜廣南北二億三萬三千五百里七十五步,東西短減四步,周六億十萬七百里二十五步。」周天里數,諸書並異,不可考也。 其行甚疾,無以為驗,當與陶鈞之運,孫曰:御覽二引「當」作「儻」。 「當」與「儻」同。 管子七法篇尹注:「均,陶者之輪也。」「均」、「鈞」字通。 淮南原道訓高注:「鈞,陶人作瓦器法,下轉旋者。」史記鄒陽傳集解:「陶家名模下圓轉者為鈞。」索隱引韋昭曰:「鈞,木長七尺,有絃,所以調為器具也。」廣雅曰:「運,轉也。」弩矢之流,相類似乎? 天行已疾,去人高遠,視之若遲。 蓋望遠物者,動若不動,行若不行。 何以驗之? 乘船江海之中,宋本、朱校元本「船」作「舡」。 下同。 順風而驅,近岸則行疾,遠岸則行遲。 船行一實也,或疾或遲,遠近之視使之然也。 仰視天之運,不若麒(騏)麟(驥)負日而馳,皆盼遂案:「皆」字是「比日」二字之誤合。 「比日暮」者,及日暮也。 (比)〔日〕暮,而日在其前。 「麒麟」當作「騏驥」,校見上。 「負」讀「背」。 「皆暮」義不可通。 當作「比日暮」。 比,及也。 蓋「比」、「日」二字誤合為「皆」。 淮南泰族篇:「日之行也,不見其移,騏驥背日而馳,草木為靡,懸峰未薄,而日在其前。」呂氏春秋別類篇:「驥驁綠耳,背日而西走,至乎夕,則日在其前矣,目固有不見也。」文與此同。 何則? 麒(騏)麟(驥)近而日遠也。 遠則若遲,近則若疾,六萬里之程,天去地里數。 難以得運行之實也。 舊本段。 儒者說曰:「日行一度,天一日一夜行三百六十五度。 天左行,日月右行,與天相迎。」(問)獨一「問」字,文不成義。 蓋涉上下文諸「問曰」、「或問」而衍。 下文仲任意也。 先引儒說,直接己見,無緣著一「問」字。 本篇文例可證。 日月之行也,繫著於天也。 日月附天而行,不直行也。 不離天自行。 盼遂案:「直」為「自」之形誤。 古文「自」字作「」,與「直」相似。 下文「何知不離天直自行也」,又云「此日能直自行,當自東行」,皆「自行」之證。 何以言之? 易曰:「日月星辰麗乎天,百果草木麗於土。」易離卦彖辭。 麗者,附也。 附天所行,若人附地而圓行,其取喻若蟻行於磑上焉。 舊本段。 問曰:或難也。 「何知不離天直自行也?」如日能直自行,當自東行,無為隨天而西轉也。 月行與日同,亦皆附天。 「亦」,錢、黃、王、崇文本作「行」。 何以驗之? 驗之似(以)雲。 吳曰:「似」當作「以」。 雲不附天,常止於所處。 使不附天,亦當自止其處。 由此言之,日行附天,明矣。 問曰:「日,火也。 火在地不行,日在天何以為行?」曰:附天之氣行,附地之氣不行。 火附地,地不行,故火不行。 難曰:「附地之氣不行,水何以行?」曰:水之行也,東流入海也。 西北方高,東南方下,水性歸下,猶火性趨高也。 使地不高西方,則水亦不東流。 難曰:「附地之氣不行,人附地,何以行?」曰:人之行,求有為也。 人道有為,故行求。 古者質朴,鄰國接境,雞犬之聲相聞,終身不相往來焉。 難曰:「附天之氣行,列星亦何以不行?」公羊莊七年傳注:「列星者,天之常宿。」曰:列星著天,天已行也;隨天而轉,是亦行也。 難曰:「人道有為故行,天道無為何行?」曰:天之行也,施氣自然也,施氣則物自生,非故施氣以生物也。 不動,日抄引作「天不動」。 疑是。 氣不施;氣不施,物不生,與人行異。 日月五星之行,皆施氣焉。 舊本段。 儒者曰:「日中有三足烏,月中有兔、蟾蜍。」淮南精神訓:「日中有踆烏,而月中有蟾蜍。」注:「踆,猶蹲也。 謂三足烏。 蟾蜍,蝦蟆。」說林訓:「月照天下,蝕於詹諸。 烏力勝日。」注:「詹諸,月中蝦蟆。 烏在日中而見,故曰勝日。」元命苞曰:「陽數起於一,成於三,故日中有三足烏。 (御覽三。)烏者陽精。」(文選蜀都賦注、天問洪補注。)楚辭天問曰:「夜光何德? 死則又育。 厥利維何? 而顧菟在腹。」注:「言月中有菟。」元命包曰:「月兩設以蟾蜍與兔者,陰陽雙居,明陽之制陰,陰之倚陽。」(初學記三。)張衡靈憲曰:「月者陰精之宗,積而成獸象兔陰之類,其數偶。」(天問洪補注。)夫日者,天之火也,與地之火無以異也。 地火之中無生物,天火之中何故有烏? 火中無生物,生物入火中,燋爛而死焉,烏安得立? 廣雅釋詁三:「立,成也。」夫月者,水也。 周髀算經曰:「日猶火,月猶水。」水中有生物,非兔、蟾蜍也。 兔與蟾蜍,久在水中,無不死者。 蟾蜍,注無形篇。 兩棲動物,故不可久在水中。 日月毀於天,螺蚌汨(泊)於淵,「日」字疑涉上下文諸「日」字而衍。 自「夫月者」以下,乃言月,不當涉及日也。 月,陰精,與螺蚌同氣;日,陽精,非其類也。 鶡冠子天則篇:「月毀於天,珠蛤蠃蚌虛於深淵。」淮南地形訓:「蛤蠏珠龜,與月盛衰。」天文訓:「月者陰之宗也,是以月虧(今誤「虛」,依王念孫校。)而魚腦減,月死而蠃蛖膲。」說山訓:「月盛衰於上,則蠃蛖應於下,同氣相動。」注:「月盛則蠃蛖內減,故曰蠃蛖應於下。 月,陰精也,蠃蛖亦陰也。」呂氏春秋精通篇:「月也者,群陰之精也。 月望則蚌蛤實,群陰盈;月晦則蚌蛤虛,群陰虧。 夫月形於天,而群陰化於淵。」注:「形,見也。 群陰,蚌蛤也。」劉子類感篇:「月虧而蚌蛤消。」本書偶會篇:「月毀於天,螺消於淵。」順鼓篇:「月中之獸,兔蟾蜍也。 其類在地,螺與蚄也。 月毀於天,螺蚄舀缺,同類明矣。」是諸書並以月蚌同陰,氣類相感,與此文語意並同,是其證。 又鹽鐵論論菑篇:「月望於天,蚌蛤盛於淵。」與此文句法正同,而無「日」字,尤其切證。 一曰:意本言「月」而語及「日」,古文法有此例。 家語執轡篇:「蚌蛤龜珠,與日月而盛衰。」注:「月盛則蚌蛤之屬滿,月虧則虛。」正其比例也。 「汨」,宋本、朱校元本並作「泊」,是也。 「泊」即厚薄之「薄」,本書泊作「泊」。 率性篇:「性有厚泊。」又云:「酒之泊厚同一麴孽。」又云:「人生子陰陽有渥有泊。」泊,減小也。 言螺蚌減縮不滿。 盼遂案:「汨」字宋本作「泊」,誤也。 同氣審矣。 所謂兔、蟾蜍者,豈反螺與蚌邪? 且問儒者:烏、兔、蟾蜍死乎? 生也? 如死,久在日月,燋枯腐朽;如生,日蝕時既,讀作「暨」。 說文:「暨,日頗見也。 既,小食也。」阮元揅經堂集曰:「『暨』字從『既』,亦專為日食而造。 言日為月食,遍見不全也。」盼遂案:穀梁傳桓公三年:「日有食之,既。 既者,盡也。」「日食既」與「月晦盡」同一句法。 黃暉引說文「日頗見也」為解,失之。 月晦常盡,四諱篇曰:「三十日,日月合宿謂晦。」釋名釋天曰:「晦,月盡之名也。 晦,灰也,火死為灰,月光盡似之也。」烏、兔、蟾蜍皆何在? 夫烏、兔、蟾蜍,日月氣也,若人之腹臟,萬物之心膂也。 月尚可察也;人之察日,無不眩,「無」上疑脫「目」字,下文:「仰察一日,目猶眩耀。」語意正同。 不能知日審何氣,通(遏)而見其中有物名曰烏乎? 「通」字義不可通,當為「遏」字形訛。 曷,何也。 字一作「遏」。 「而」、「能」古通。 「遏而」,何能也。 「遏能」與上「不能」語氣相貫。 審日不能見烏之形,通(遏)而(能)見其足有三乎? 「通」當作「遏」,說見上。 「能」為「而」字旁注誤入正文,上句只作「通而」可證。 此已非實。 且聽儒者之言,蟲物非一,日中何為有「烏」? 月中何為有「兔」、「蟾蜍」? 儒者謂:「日蝕,月蝕也。」齊曰:「月蝕」下疑脫「之」字。 下文云:「故得蝕之。」又云:「知月蝕之。」釋名釋天:「日月虧曰蝕。 (今作「食」,從廣韻二十四職「蝕」字注引。)稍稍侵虧,如蟲食草木葉也。」彼見日蝕常於晦朔,晦朔月與日合,故得蝕之。 京房易飛候占曰:「凡日蝕皆於晦朔,不於晦朔,蝕者,名曰薄。」(文選江文通雜體詩注。)春秋日食三十七,除隱三年、莊十八年、僖十二年、又十五年、文元年、宣八年、又十年、十七年、襄十五年,共九不書朔。 餘并朔蝕。 阮元揅經堂集堯典四時東作南偽西成朔易解云:「朔者月死盡而未初生,與日但同經度,相屰,而不同緯度,則為合朔。 若又同經度而又同緯度,日月人目三者相直,則必日食。 日月食非朔望不定,朔望亦非日月食不定。 故唐一行曰:『日月合度,謂之朔,無所取之,取之蝕也。』」春秋隱三年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穀梁傳曰:「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又宣十年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 范寧注:「傳例曰:『言日不言朔,食晦日。』則此丙辰晦之日也。」漢書高祖本紀:「高祖即位三年十月十一月,晦日頻食。」日行遲,一日一度,月行疾,一日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 更詳校之,則月一日至於四日,行最疾,日行十四度餘;自五日至八,行次疾,日行十三度餘;自九日至十九日行則遲,日行十二度餘;自二十日至二十三日又小疾,日行十三度餘;自二十四日至於晦,行又最疾,日行一十四度餘;二十七日,月行一周天;至二十九日強半,月及於日,與日其會,(本月令疏。)謂之一月。 交會則日蝕,故日蝕必於晦朔也。 然每月常會而有不蝕之時,左傳隱三年,杜注曰:「日月動物,雖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縮,故有雖交會而不食者,或有頻交而食者。」夫春秋之時,日蝕多矣。 春秋二百四十二年,日蝕三十七。 經曰:「某月朔,日有蝕之。」春秋經也。 日有蝕之者,未必月也。 知月蝕之,何諱不言月? 穀梁隱三年傳曰:「其不言食之者,何也? 知其不可知,知也。」左傳疏云:「聖人不言日被月食,而云日有食之者,以其月不可見,作不知之辭。」   〔或〕說:「日蝕之變,陽弱陰彊也。」「說」上脫「或」字。 下文「或說日食者月掩之也」,文例同。 京房易傳曰:「日者陽之精,人君之象,驕溢專明,為陰所侵,則有日有食之災。」(穀梁隱三年,范注。)漢書孔光曰:「日者眾陽之宗,人君之表,至尊之象。 君德衰微,陰道盛強,侵蔽陽明,則日食應之。」又杜欽曰:「日食地震,陽微陰盛也。」後書丁鴻曰:「日者陽之積,守實不虧,君之象也。 月者陰之精,盈縮有常,臣之表也。 故日蝕者,陰凌陽。」白虎通災變篇曰:「日食必救之何? 陰侵陽也。」是當時說災異變復者,並有此說。 人物在世,氣力勁彊,乃能乘凌。 案月晦光既,穀梁桓三年傳:「既者,盡也。」朔則如盡,微弱甚矣,安得勝日? 夫日之蝕,月蝕也。 「月」上疑有「非」字。 日蝕,謂月蝕之,月誰蝕之者? 無蝕月也,月自損也。 以月論日,亦如(知)日蝕,光自損也。 「如」字難通,當為「知」字形誤。 一曰:「日」當作「月」。 大率四十一二月,日一食;百八十日,月一蝕。 蝕之皆有時,非時為變,及其為變,氣自然也。 日時晦朔,月復為之乎? 夫日當實滿,以虧為變,元命包曰:「日之為言實也。」(月令疏。)釋名釋天:「日,實也,光明盛實也。」必謂有蝕之者,山崩地動,蝕者誰也? 或說:「日食者,月掩之也。 日在上,月在下,障於日(月)之形也。 「障於日之形」,當作「障於月之形」。 日在月上,日光不得為日形所障,於理至明。 後漢書五行志注引杜預曰:「日月同會,月奄日,故日蝕。」上文云:「日食者,月掩之也。」下文云:「月光掩日光。」並謂月形障日光也。 是其證。 又下文云:「障於月也,若陰雲蔽日月不見也。」正作「障於月」,尤其切證。 下文「月在日下,障於日」,亦當作「障於月」。 日月合相襲,月在上,日在下者,不能掩日。 日在上,月在日下,「日」字疑衍。 障於日(月),「日」當作「月」,校見上。 月(光)掩日光,上「光」字衍文。 周髀算經曰:「月光生於日所照,當日則光盈,就日則明盡。」京房曰:「月有形無光,日照之乃有光。」(月令疏。)是則單言「月光」則可。 云「月光掩日光」,則於義未安。 下文:「日食,月掩日光,非也。」又云:「使日月合,月掩日光。」並無「光」字,是其證。 故謂之食也。 障於月也,若陰雲蔽日月不見矣。 其端合者,相食是也。 其合相當如襲辟者,盼遂案:「辟」當為「璧」之壞字。 「襲璧」亦猶緯候所云「日月合璧矣」。 日既是也。」端合,正相合也。 襲亦合也。 辟、璧同。 「既」讀「暨」,遍食也。 杜預曰:「曆家之說,謂日光以望時遙奪月光,故月蝕。 日月合會,月奄日,故日蝕。 蝕有上下者,行有高下。 日光輪存,而中食者,相奄密,故日光溢出。 皆既者,正相當,而相奄間疏也。」(續五行志劉昭注。)日月合於晦朔,天之常也。 日食,月掩日光,非也。 何以驗之? 使日月合,月掩日光,其初食崖當與旦(其)復時易處。 崖,邊也。 「旦復」無義,當作「其復」。 復謂光復也。 「旦」、「其」形誤。 下文云:「今察日之食,西崖光缺;其復也,西崖光復。」即謂初食崖與其復時不易處。 假令日在東,月在西,月之行疾,東及日,掩日崖,須臾過日而東,西崖初掩之處光當復,東崖未掩者當復食。 今察日之食,西崖光缺,其復也,西崖光復,過掩東崖復西崖,謂之合襲相掩障,如何? 儒者謂:「日月之體皆至圓。」彼從下望見其形,若斗筐之狀,狀如正圓。 不如望遠光氣,氣不圓矣。 此義難通。 「如」疑為「知」形誤。 下「不」字,為「若」字草書形誤。 夫日月不圓,視若圓者,晉志、隋志、御覽四引「視」下并「之」字,疑是。 〔去〕人遠也。 孫曰:「人遠也」,當作「去人遠也」。 脫「去」字,文義不完。 下文云:「列星不圓,光耀若圓,去人遠也。」語意正同。 晉書天文志、隋書天文志、法苑珠林七、御覽四引並有「去」字。 何以驗之? 夫日者,火之精也;月者,水之精也。 在地,水火不圓;在天,水火何故獨圓? 日月在天猶五星,五星,東方歲星,南方熒惑,西方太白,北方辰星,中央鎮星也。 五星猶列星,列星不圓,光耀若圓,去人遠也。 何以明之? 春秋之時,星霣宋都,就而視之,石也,不圓。 魯僖十六年,霣石於宋五。 左氏傳曰:「星也。」公羊傳曰:「視之則石,察之則五。」以星不圓,知日月五星亦不圓也。 抱扑子曰:「王生云:月不圓,望之圓者。 月初生及既虧之後,視之宜如三寸鏡,稍稍轉大,不當如破環漸漸滿也。」(御覽四。)舊本段。 儒者說日,及工伎之家,皆以日為一。 禹、貢(益)山海經言:「日有十。 先孫曰:禹貢無十日之文。 「貢」當作「益」。 別通篇云:「禹、益以所聞見作山海經。」此下文又云:「禹、益見之,不能知其為日也。」又云:「當禹、益見之,若斗筐之狀。」又云:「禹、益所見,意是日非日也。」又云:「且禹、益見十日之時,終不以夜猶以晝也。」皆其證。 在海外東方有湯谷,上有扶桑,十日浴沐水中;有大木,九日居下枝,一日居上枝。」海外東經:「黑齒國,有湯谷。 湯谷上有扶桑,十日所浴,在黑齒北,居水中。 有大木,九日居下枝,一日居上枝。」郭注:「湯谷,谷中水熱也。 扶桑,木也。」淮南天文訓:「日出湯谷,浴於咸池,拂於扶桑。」許注:(史記司馬相如傳正義。)「湯谷,熱如湯也。」舊注:「扶桑,東方之野。」(御覽三。)楚詞九歌東君王注:「東方有扶桑之木,其高萬仞,日出,下浴於湯谷,上拂其扶桑。」東方朔十洲記曰:「扶桑在碧海中,葉似桑,樹長數千丈,大二千圍,兩兩同根,更相依倚,是名扶桑。」(離騷洪補注。)淮南地形訓:「扶木在陽州,日之所曊。」注:「扶木,扶桑也,在湯谷之南。」又道應訓注:「扶桑,日所出之木也。」又時則訓:「東至日出之次,榑木之地。」注:「榑木,榑桑,日所出也。」說文木部曰:「榑桑,神木,日所出也。」又{文双}部:「日初出東方湯谷,所登榑桑,{文双}木也。」按以上諸說,湯谷,水耳;扶桑,木耳,不必拘於實地。 仲任亦云:「湯谷,水也。 扶桑,木也。」章太炎文始曰:「南史夷貉傳:『扶桑在大漢國東二萬餘里,其上多扶桑木,扶桑葉似桐,初生如筍,國人食之,實如梨而{大火},續其皮為布,以為衣,亦以為錦。』此據齊永平元年扶桑沙門慧深來至荊州所說,乃實事也。 其地當即今墨西哥。」湯谷所在,諸說更乖錯不一。 堯典曰:「宅嵎夷曰暘谷。」馬曰:(釋文。)「嵎,海嵎也。 夷,萊夷也。 暘谷,海嵎萊夷之地。」偽孔曰:「東表之地稱嵎夷。」說文土部:「堣夷在冀州。 暘谷,立春日,日值之而出。」又山部:「崵山在遼西,一曰嵎鐵暘谷也。」後漢書東夷傳:「夷有九種,昔堯命羲、和宅嵎夷曰暘谷,日之所出也。」薛季宣書古文訓謂嵎夷暘谷在登州府治蓬萊縣。 蔡沈集傳同。 即今蓬萊縣。 于欽齊乘謂在海寧州,即今山東牟平縣。 皆據青州為言。 段氏說文注謂堯典嵎夷在冀州,禹貢嵎夷在青州。 孫星衍謂在遼西,即永平府地,今盧龍等縣。 依許氏為說也。 江聲、洪亮吉并以說文冀州為青州之誤。 王鳴盛謂在正東之青州,胡渭、蔣廷錫謂即朝鮮,則從後漢書東夷傳及杜佑通典邊防典者。 沈濤、皮錫瑞謂即日本。 按浴湯谷,拂扶桑,乃神話耳。 如云日浴咸池。 咸池,天池,日所浴也。 諸儒必求其地,則失之鑿空。 淮南書又言:「燭十日。 堯時十日並出,萬物焦枯,堯上射十日。」以故不並一日見也。 淮南俶真訓:「若夫真人則動溶於至虛,燭十日而使風雨。」又本經訓:「堯之時,十日並出,焦禾稼,殺草木,而民無所食,堯乃使羿上射十日。」世俗又名甲乙為日,甲至癸凡十日;淮南天文、地形並云:「日之數十。」注云:「十,從甲至癸也。」日之有十,猶星之有五也。 五星注見上。 通人談士,歸於難知,不肯辨明,是以文二傳而不定,世兩言而無主。 誠實論之,且無十焉。 何以驗之? 夫日猶月也,日而有十,月有十二乎? 星有五,五行之精,荊州占曰:「五星者,五行之精也。」唐書天文志:「五行見象于天,為五星。」木為歲星,火為熒惑,金為太白,水為辰星,土為鎮星。 見漢書天文志。 金、木、水、火、土各異光色。 如日有十,其氣必異。 今觀日光,無有異者,察其小大,前後若一。 如審氣異,光色宜殊;如誠同氣,宜合為一,無為十也。 驗日陽遂,火從天來。 注率性篇。 案:「日」字未妥,疑當作「以」。 「以」一作「」,與「日」形近而誤。 日者,大(天)火也。 「大火」當作「天火」,與下文「察火在地」相對成義。 上文:「日者火之精也,在天水火何故獨圓?」感虛篇:「日火也,地火不為見射而滅,天火何為見射而去?」並其證。 察火在地,一氣也;地無十火,天安得十日? 然則所謂十日者,殆更自有他物,光質如日之狀,居湯谷中水,二字疑倒。 時緣據扶桑,禹、益見之,則紀十日。 數家度日之光,數日之質,刺徑千里。 白虎通日月篇曰:「日月徑皆千里。」假令日出,是扶桑木上之日,扶桑木宜覆萬里,乃能受之。 何則? 一日徑千里,十日宜萬里也。 天之去人,〔六〕萬(里)餘〔里〕也。 「萬里餘也」,當作「六萬餘里也」。 「六」字脫。 「里餘」二字誤倒。 天地相去,諸家說雖不一,而未有言「萬里」者。 (詳談天篇。)變虛篇云:「天之去人,高數萬里。」感虛篇云:「天之去人,以萬里數。」是仲任以天地相去數萬里,非只一萬里也。 談天篇云:「天之離天下,六萬餘里。」本篇上文云:「六萬里之程,難以得運行之實也。」下文云:「望六萬里之形,非就見即察之體也。」(今脫「里」字。 但「六」字不誤。)又云:「天之去地,六萬餘里。」並有「六」字,是其證。 仰察之,日(目)光眩耀。 「日」當作「目」。 上文云:「月尚可察也,人之察日,無不眩。」是「眩耀」謂目也。 若作「日光眩耀」,則與下文「火光盛明」於義為複。 下文云:「仰察一日,目猶眩耀。」是其明證。 火光盛明,不能堪也。 使日出是扶桑木上之日,「使」舊作「便」,從崇文本正。 禹、益見之,不能知其為日也。 何則? 仰察一日,目猶眩耀,況察十日乎? 當禹、益見之,若斗筐之狀,故名之為日。 夫火(大)如斗筐,「火」不得言如斗筐。 「火」當作「大」。 上文云:「儒者謂日月之體皆至圓。 彼從下望見其形,若斗筐之狀,狀如正圓。」是斗筐狀日之圓。 火不圓,可目驗也。 望六萬〔里〕之形,「萬」下脫「里」字,語意不明。 仲任以天去地六萬里,日在天,故謂「望六萬里之形」。 非就見(之)即察之體也。 上「之」字衍。 「非就見即察之體也」八字為句。 即亦就也。 若著一「之」字,則義不可通。 由此言之,禹、益所見,意似日非日也。 廣雅曰:「意,疑也。」下同。 盼遂案:「意」當為「竟」之誤字。 上文已決禹、益所見非日,則此處更不容作遊疑之辭。 下文「是意似日而非日也」,「意」亦「竟」之訛。 答佞篇「佞人意不可知乎」句,吳承仕說「意」是「竟」之誤字。 正與此同例。 天地之間,物氣相類,其實非者多。 海外西南有珠樹焉,山海經海外南經:「海外自西南陬,至東南陬者,三株樹在厭火北,生赤水上,其為樹如柏,葉皆為珠。」吳任臣廣注曰:「三株通作三珠,淮南子云:(按:見地形訓。)『三珠樹在其東北方。』博物志云:『三珠樹生於赤水之上。』」按:海內西經云:「崑崙有珠樹。」非此文所指。 察之是珠,然非魚中之珠也。 中謂腹也。 自紀篇曰:「珠匿魚腹。」陸佃曰:「龍珠在頷,蛇珠在口,魚珠在眼,鮫珠在皮,鱉珠在足,蛛珠在腹。」此云:「魚中之珠。」未聞。 夫十日之日,猶珠樹之珠也,御覽八0三引無「之珠」二字。 疑是。 下句「珠樹似珠非真珠」,亦只承「珠樹」為文。 珠樹似珠非真珠,十日似日非實日也。 淮南見山海經,則虛言「真人燭十日」,妄紀「堯時十日並出」。 且日,火也;湯谷,水也。 水火相賊,則十日浴於湯谷,當滅敗焉。 火燃木,扶桑,木也,十日處其上,宜燋枯焉。 今浴湯谷而光不滅,登扶桑而枝不燋不枯,與今日出同,不驗於五行,故知十日非真日也。 且禹、益見十日之時,終不以夜。 猶以晝也,則一日出,九日宜留,安得俱出十日? 如平旦日未出,且天行有度數,日隨天轉行,安得留扶桑枝間,浴湯谷之水乎? 留則失行度,行度差跌,不相應矣。 如行出之日,與十日異,是意似日而非日也。 春秋「莊公七年夏四月辛卯,夜中,恆星不見,星霣如雨」(者)。 孫曰:此文不當有「者」字。 蓋涉下文「如雨者何,非雨也」而衍。 藝增篇及公羊春秋並無「者」字,當刪。 公羊傳曰:「如雨者何? 非雨也。 非雨,則曷為謂之『如雨』? 不修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復。』君子修之曰:『星霣如雨。』」不修春秋者,未修春秋時魯史記,曰:「(星霣如)雨〔星〕,不及地尺而復。」孫曰:「星霣如雨」,乃孔子已修之語。 「不及地尺而復」,乃不修春秋之語。 魯史記,即不修春秋。 不得混「星霣如雨」、「不及地尺而復」為一意矣。 此文本作「雨星不及地尺而復」,重述不修春秋原文。 「星霣如雨」涉上下文而衍,又脫「雨星」二字。 藝增篇作「雨星不及地尺而復,」不誤。 君子者,孔子。 孔子修之曰:「星霣如雨。」孔子之意,以為地有山陵樓臺,云「不及地尺」,恐失其實;更正之曰:「如雨。」「如雨」者,為從地上而下,「為」讀作「謂」。 藝增篇曰:「山氣為雲上不及天,下而為雨。」即其義。 星亦從天霣而復,與同,故曰「如」。 夫孔子雖〔不〕云(不)「及地尺」,但言「如雨」,「云不」當作「不云」,蓋涉上文「不及地尺」而誤。 「星霣不及地尺」,魯史記文,非孔子言也。 孔子以「不及地尺」之文失實,正之曰「如雨」,故此文云:「孔子雖不云及地尺,但言如雨。」「雖不云」與「但言」語氣相貫。 「不云及地尺」,謂不定星霣及地之尺數也。 下文云「孔子雖不合言及地尺」,語意同。 其謂霣之者,皆是星也。 孔子雖〔不〕定其位,「定」上脫「不」字。 「孔子雖不定其位」,即承「孔子雖不云及地尺」為文。 「位」謂星霣及地高下之位。 藝增篇云:「星霣或時至地,或時不能。」即此「位」字之義。 「定其位」,即魯史記云「不及地尺」。 孔子正言「如雨」,不言及地尺數,不得言孔子定其位也。 蓋因上文「孔子雖不云及地尺」,誤作「孔子雖云不及地尺」,後人則妄刪此「不」字,以為「孔子定其位」,與「孔子云不及地尺」義正相屬。 因誤致誤,失之甚也。 著其文,謂霣為星,與史同焉。 史,魯史記。 從平地望泰山之巔,鶴如烏,烏如爵者,爵通雀。 泰山高遠,物之小大失其實。 天之去地六萬餘里,高遠非直泰山之巔也。 星著於天,人察之,失星之實,非直望鶴烏之類也。 數等星之質百里,「等」字疑衍,上文「數日之質」句同。 體大光盛,故能垂耀。 人望見之,若鳳卵之狀,王本、崇文本誤作「將」。 遠,失其實也。 如星霣審者天之星,「者」當為「在」字之誤。 霣而至地,人不知其為星也。 何則? 霣時小大,不與在天同也。 今見星霣,如在天時,是時星也;「時」當作「非」。 非星,則氣為之也。 人見鬼如死人之狀,其實氣象(聚),非真死人。 「聚」涉「象」字訛衍。 訂鬼篇曰:「鬼者,人所得病之氣也。 氣不和者中人,中人為鬼,其氣象人形而見。」又云:「氣能象人聲而哭,則亦能象人形而見,則人以為鬼矣。」是其義。 然則霣星之形,其實非星。 孔子〔不正〕云(正)霣者非星,而徙(徒)正言「如雨」非雨之文,蓋俱失星之實矣。 此文當作:「孔子不正云霣者非星,而徒正言如雨非雨之文,蓋俱失星之實矣。」「不」字脫。 「正云」二字誤倒。 「徒」、「徙」二字形近而誤。 上文云:「其謂霣之者皆是星也。」又云:「著其文謂霣為星。」此云「孔子不正云霣者非星」,正與之相承。 「不正云」與「而徒正言」語氣相貫。 孔子只正言「如雨」,則以所霣者為星,與魯史記同。 仲任意霣者非星乃氣,故謂「孔子不正云霣者非星」。 春秋左氏傳:「四年辛卯,夜中,恒星不見,夜明也;星霣如雨,與雨俱也。」見莊七年。 「俱」作「偕」。 五行志載劉歆曰:「如,而也。 星隕而且雨,故曰與雨偕也。」其言夜明故不見,與易之言「日中見斗」豐卦六二爻辭。 相依類也。 「依」疑是「似」字。 上文:「與騏驥之步,相似類也。」又云:「與晨鳧飛相類似也。」句與此同。 日中見斗,幽不明也;夜中,星不見,夜光明也。 事異義同,蓋其實也。 其言「與雨俱」之集也。 三字無義。 「集也」疑是「集地」之誤。 尚有脫文。 朱校元本「其」作「妄」,「與」作「月」,亦不可通。 夫辛卯之夜明,故星不見;明則不雨之驗也,雨氣陰暗,安得明? 明則無雨,安得「與雨俱」? 夫如是,言「與雨俱」者,非實。 且言夜明不見,安得見星與雨俱? 又僖公十六年正月戊申,霣石于宋五。 左氏傳曰:「星也。」夫謂霣石為星,則謂霣〔星〕為石矣。 「霣為石」不詞,當作「霣星為石」,誤脫「星」字。 下文:「辛卯之夜,星霣為星,則實為石矣。」又云:「辛卯之夜,星霣如是石。」並承此「霣星為石」為文。 辛卯之夜,星霣為星,則實為石矣。 辛卯之夜,星霣如是石,地有樓臺,樓臺崩壞。 孔子雖不合言「及地尺」,雖(離)地必有實數,孫曰:「雖地」無義,「雖」疑「離」字之誤。 魯史目見,不空言者也;云「與雨俱」,雨集於地,石亦宜然。 霣星為石,故言石。 至地而樓臺不壞,非星明矣。 且左丘明謂石為星,何以審之? 當時石霣輕(硜)然。 孫曰:「輕然」當作「硜然」。 史記樂書:「石聲硜。」是其義也。 公羊僖十六年傳:「曷為先言霣,而後言石? 霣石記聞,聞其磌然。」釋文:「磌或作砰。」穀梁疏云:「『磌』字,說文、玉篇、字林等無其字,學士多讀為『砰』。 據公羊古本並為『砰』字。 張揖讀為『磌』,是石聲之類。 不知出何書也。」臧琳經義雜記謂「磌」不具石聲。 經義叢鈔洪頤楫謂廣雅釋詁:「砰,聲也。」是亦讀「磌」為「砰」也。 然「砰」為雷聲,非石聲也。 實則真、庚韻古多通用,「磌然」即「硜然」也。 以論衡證之,「磌」為石聲,乃漢儒舊義。 張揖之言,未為無據。 諸說並失之。 盼遂案:廣雅疏證四下「銵,聲也」條下,引本論此句,云樂記「鐘聲鏗」,論語「鏗然舍瑟而作」。 孔傳:「鏗者,投瑟之聲。 說文『〈車真〉,車〈車真〉鈏聲也,讀若「鏗爾舍瑟而作」』。 銵、鏗、輕、〈車真〉義同。」今案曹憲博雅音「銵,苦萌反」,與「輕」同聲,故得通借。 何以其從天墜也? 元本無「其」字,朱校同。 暉按:當有「其」字。 「以」下疑脫「知」字。 仲任意:夷狄之山從集於宋,不信從天降,故云「何以知其從天墜也」。 秦時三山亡,注見儒增篇。 亡有不消散,先孫曰:「亡有」疑「亡者」之誤。 有在其集下時,「有」字疑衍。 必有聲音。 或時夷狄之山,從集於宋,「從」疑「徙」誤。 宋聞石霣,則謂之星也。 左丘明省,省其文。 則謂之星。 夫星,萬物之精,說文晶部:「萬物之精,上為列星。」與日月同。 春秋說題辭:「陽精為日,日分為五星。」(書抄一五0。)說五星者,謂五行之精之光也。 注見前。 五星、眾星同光耀,獨謂列星為石,恐失其實。 實者,辛卯之夜,霣星若雨而非星也,與彼湯谷之十日,若日而非日也。 儒者又曰:「雨從天下。」謂正從天墜也。 如當(實)論之,吳曰:「當」乃「實」字之誤。 「如實論之」,本書常語。 雨從地上,不從天下。 見雨從上集,集,止也。 言從上注下。 則謂從天下矣,其實地上也。 然其出地起於山。 何以明之? 春秋傳曰:「觸石而出,膚寸而合,不崇朝而遍〔雨〕天下,惟太山也。」此公羊僖三十一年傳文。 「遍」下當據補「雨」字。 「不崇朝而遍天下」,文不成義。 本書效力篇、明雲篇、風俗通正失篇、祀典篇並作「遍雨天下」。 是其證。 春秋元命苞曰:「山者氣之苞,所以舍精藏雲,故觸石而出。」(御覽地部三。 公羊何注:「側手為膚,案指為寸。 言其觸石理而出,無有膚寸而不合。」淮南氾論注:「崇,終也,日旦至食時為終朝。」太山雨天下,小山雨一國,各以小大為遠近差。 雨之出山,或謂雲載而行,雲散水墜,名為雨矣。 文選謝朓拜中軍記室辭隋王牋注引「墜」作「墮」,「名」作「成」。 夫雲則雨,雨則雲矣。 初出為雲,雲繁為雨。 文選張景陽雜詩注引作「繁雲為翳」。 猶甚而泥露濡污衣服,若雨之狀。 此義不明。 「甚」疑為「湛」字壞字。 「露」為「路」字之訛。 非雲與俱,雲載行雨也。 「行雨」當倒。 或曰:「尚書曰:『月之從星,則以風雨。』洪範文。 注感虛篇。 詩曰:『月麗于畢,俾滂沲矣。』小雅漸漸之石篇。 月離于畢星則雨。 漢書天文志:「月失節而妄行,出陽道則旱風,出陰道則陰雨,故月移而西入畢則多雨。」二經咸言,所謂為之非天,如何?」夫雨從山發,月經星麗畢之時,麗畢之時當雨也。 時不雨,月不麗,山不雲,天地上下自相應也。 月麗於上,山烝於下,氣體偶合,自然道也。 雲霧,雨之徵也,夏則為露,冬則為霜,溫則為雨,寒則為雪。 雨露凍凝者,皆由地發,朱曰:日本刻御覽十二引「皆」作「其」。 暉按:天啟本御覽亦作「其」。 不從天降也。 答佞篇   或問曰:「賢者行道,得尊官厚祿;矣(人)何必為佞,以取富貴?」「矣」,宋本作「人」,較今本為優,當據正。 曰:佞人知行道可以得富貴,必以佞取爵祿者,不能禁欲也。 知力耕可以得穀,勉貿可以得貨,宋本「貿」作「商」,疑是。 然而必盜竊,情Q欲Y不能禁者也。 以禮進退也,人莫不貴,然而違禮者眾,尊義者希,「尊」讀「遵」。 「希」讀「稀」。 心情貪欲,宋本作「之」。 朱校同。 志慮亂溺也。 宋本「志」作「知」。 夫佞與賢者同材,盼遂案:宋本「者」下多「何」字,蓋由下文「同」字誤衍。 佞以情自敗;偷盜與田商同知,偷盜以欲自劾也。 從舊本段。 下並同。 問曰:「佞與賢者同材,材行宜鈞,而佞人曷為獨以情自敗?」曰:富貴皆人所欲也,雖有君子之行,猶有飢渴之情。 君子則(耐)以禮防情,宋、元本「則」作「耐」,朱校同。 按:作「耐」是也。 「耐」、「能」古通。 以義割欲,宋、元、天啟本並作「割欲」。 朱校同。 程、錢、黃、王、崇文本並作「制欲」。 本性篇云:「禁情割欲。」程材篇云:「割切將欲。」則作「制欲」非也。 故得循道,循道則無禍;小人縱貪利之欲,踰禮犯義,故進得苟佞,「進」字疑衍。 「故得苟佞」與上「故得循道」句法一律。 苟佞則有罪。 夫賢者,君子也;佞人,小人也。 君子與小人,本殊操異行,取捨不同。 問曰:「佞與讒者同道乎? 有以異乎?」曰:讒與佞,俱小人也,同道異材,俱以嫉妒為性,而施行發動之異。 「之」猶「則」也。 見釋詞。 讒以口害人,佞以事危人;讒人以直道不違,道,言也。 「以」字無取,疑涉上文衍。 「讒人直道不違」,與下「佞人依違匿端」,正反成義。 佞人依違匿端;漢書劉歆傳注:「依違,言不專決也。」讒人無詐慮,佞人有術數。 故人君皆能遠讒親仁,莫能知賢別佞。 難曰:「人君皆能遠讒親仁,而莫能知賢別佞,然則佞人意不可知乎?」吳曰:「意」疑當作「竟」,形近而誤。 曰:佞可知,人君不能知。 庸庸之君,庸,凡庸也。 庸庸,言凡常無奇異。 不能知賢;不能知賢,不能知佞。 唯聖賢之人,以九德檢其行,以事效考其言。 尚書皋陶謨曰:「『亦行有九德,亦言其有德,(其下「人」字,唐石經、史記夏本記並無,依江聲、孫星衍校刪。 皮錫瑞謂今文無「人」字。)乃言曰:載采采。』禹曰:『何?』皋陶曰:『寬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亂而敬,擾而毅,直而溫,簡而廉,剛而塞,彊而義。』」孫星衍曰:「行謂寬、柔、愿、亂、擾、直、簡、剛、彊之行。 九德謂栗、立、恭、敬、毅、溫、廉、塞、義之德。」玉篇云:「亦,臂也。 今作掖。 書云:亦行有九德。」是讀「亦行」為「掖行」。 此云「以九德檢其行」,是其讀亦,謂有九德扶掖九行。 顧野王,晉人,或引今文舊說,故與仲任合。 江聲曰:「言人掖扶其行有九德,則亦稱道其有德,乃言其始時某事某事以為驗。」按:此云「以事效考其言」,疑其讀「亦言」與「亦行」對文,「言」非謂他人之「稱道」也。 蓋今文尚書說。 皮錫瑞曰:「據仲任說,則『乃言』當作『考言』,〈乃,去丿〉〈丂〉形近,疑今文有作『考言』者。」行不合於九德,言不驗於事效,宋、元本並無「九」字。 驗作「檢」。 朱校並同。 按下文「行不合於九德,效不檢於考功」,字亦作「檢」。 人非賢則佞矣。 「人」上,宋、元本多「考其言」三字,朱校同。 「人」作「於」。 疑並非。 夫知佞以知賢,知賢以知佞;知佞則賢智自覺,知賢則奸佞自得。 讀如「罪人斯得」之得。 戴鈞衡曰:「得者,出也。」賢佞異行,考之一驗,宋、元本作「檢」。 朱校同。 情心不同,觀之一實。 錢、黃、王、崇文本「心」作「性」。 問曰:「九德之法,張設久矣,觀讀之者,莫不曉見,斗斛之量多少,權衡之縣輕重也。 縣,稱也。 然而居國有土之君,盼遂案:「居」字宋本作「君」,是也。 曷為常有邪佞之臣,與常有欺惑之患?」〔曰〕:「曰」字據本篇文例增。 〔不〕(無)患〔無〕斗斛(過),「無患斗斛過」,文不成義。 當作「不患無斗斛」,與下「不患無銓衡」相對為文。 蓋「不」字脫,「無患」二字誤倒,又衍「過」字。 盼遂案:依上下文例,句首宜補「曰」字。 此下皆仲任答問者之辭也。 所量非其穀;不患無銓衡,所銓非其物故也。 在人君位者,皆知九德之可以檢行,事效可以知情,然而惑亂不能見者,則明不察之故也。 人有不能行,行無不可檢;人有不能考,情無不可知。 問曰:「行不合於九德,效不檢於考功,進近非賢,非賢則佞。 夫庸庸之材,無高之知,宋、元本「之」並作「又」。 朱校同。 孫曰:「無高之知」,義不可通。 元本「之」作「又」,亦費解。 疑當作「又無高知」。 不能及賢,盼遂案:「高」字絕句。 宋本「之」作「又」,「又知不能及賢」為句。 孫說非。 賢功不效,賢行不應,可謂佞乎?」曰:材有不相及,行有不相追,功有不相襲。 若知無相襲,人材相什百,取舍宜同。 「無」字疑衍。 「人」當作「合」,屬上為句。 「知相襲合,材相什百」對文。 「材」上不當有「人」字。 本篇多以「材」、「知」對舉。 「舍」同「捨」。 賢佞殊行,是是非非,實名俱立,而效有成敗,(是非之言俱當),功有正邪,「效有成敗,功有正邪」,相對為文。 羼入「是非之言俱當」句,則義難通。 蓋「實名俱立」句注語,傳寫誤入正文。 言合行違,下節「佞人」二字,疑當在此句上。 名盛行廢。 (佞人)問曰:吳云:「佞人」二字當刪。 盼遂案:「佞人」下應有「也」字,屬上節讀,正答「可謂佞乎」之問。 「行合九德則賢,不合則佞。 世人操行者,可盡謂佞乎?」曰:諸非皆惡,惡中之逆者,謂之無道;惡中之巧者,謂之佞人。 盼遂案:「巧」字宜依宋本改作「功」。 下文云:「惡中立功者謂之佞。 能為功者,才高知明。」皆足證通津改「功」為「巧」之誤。 聖王刑憲,佞在惡中;聖王賞勸,賢在善中。 純潔之賢,盼遂案:此句上下文義不貫,疑有訛脫。 或此為衍文。 善中殊高,賢中之聖也;善中大佞,「善」疑當作「惡」。 上文:「惡中之巧者,謂之佞人。」又云:「聖王刑憲,佞在惡中。」下文:「察佞由惡。」並其證。 惡中之雄也。 盼遂案:「善」當為「惡」。 此涉上句「善」字而誤。 上文「善中殊高,賢中之聖也」,下文「察佞由惡」,皆本文應作「惡中大佞」之證。 故曰:「觀賢由善,宋本、朱校元本同。 程本以下並誤作「義」。 察佞由惡。」蓋引傳文。 善惡定成,賢佞形矣。 問曰:「聰明有蔽塞,推行有謬誤,「推行」疑當作「操行」,下同。 今以是者為賢,非者為佞,殆不得賢之實乎?」曰:聰明蔽塞,推行謬誤,人之所歉也。 言人之所短也。 宋本「歉」作「兼」。 朱校同。 故曰:「刑故無小,宥過無大。」偽大禹謨有此文。 仲任蓋別有據。 孔傳曰:「過誤雖大必宥,故犯雖小必刑。」盼遂案:此二語今見偽古文尚書大禹謨。 仲任蓋據佚尚書文也。 近代輯古文書者,皆失此語。 聖君原心省意,漢書王嘉傳云:「聖王斷獄,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後書霍諝傳云:「諝聞春秋之義,原情定過,赦事誅意。」廣雅釋詁曰:「謜,度也。」原、謜字通。 故誅故貰誤。 貰,緩恕其罪也。 故,故意犯。 誤,過失犯。 董仲舒決獄曰:「意苟不惡,釋而無罪。」(書抄四四。)周禮秋官司刺注鄭司農引律曰:「過失殺人不坐死。」故賊加增,過誤減損,孫曰:疑當作「故誤則加增,過誤則減損」。 「賊」即「則」字之誤。 故誤者,有心之誤。 有心之誤,則加重其罪。 過誤者,無心之誤。 無心之誤,則減損其罪。 後漢書郭躬傳云:「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 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 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制,罪當腰斬。 帝召躬問之。 躬對章應罰金。 帝曰:『章矯詔殺人,何謂罰金?』躬曰:『法令有故、誤。 章傳命之繆,於事為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 君子不逆詐。 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曰:『善。』」躬之所謂「故」者,即「故誤」。 「誤」者,即「過誤」也。 暉按:孫說非也。 「故誅故貰誤」句絕。 孫讀「誤故賊加增」,故使其義難通。 漢人言律,或以「故」、「過」對言,或以「故」、「誤」對言。 過、誤義同,故有以「過誤」連言。 此文云:「刑故無小,宥過無大。」又云:「故賊加增,過誤減損。」以「故」、「過」對言者。 雷虛篇:「天不原誤,反而貰故。」此文云:「誅故貰誤。」郭躬云:「法令有故、誤。」此以「故」、「誤」對言者。 後漢紀九:「時詔賜降胡子縑,尚書案事,誤以十為百。 上欲鞭之。 鍾離意曰:過誤者,人所有也。」雷虛篇曰:「以冬過誤。」此文云:「過誤減損。」潛夫論述赦篇:「雖有大罪,非欲以終身為惡,乃過誤爾。」又云:「時有過誤,不幸陷離者爾。」並以「過、誤」連文者。 張斐律表曰:(晉書刑法志。)「知而犯之謂之故,不意誤犯謂之過失。」是「故」與「誤」義正相反。 孫氏云:「所謂故者,即故誤也。」其說殊非。 盼遂案:此當以「貰誤」句絕,即偽尚書之「宥過無大」意。 「誅故」與「貰誤」相對為文,即偽尚書「刑故無小」之意。 「故賊」者,書堯典「怙終賊刑」,鄭玄注:「怙其奸邪,終身以為殘賤則用刑之。」此「故賊」猶尚書之「怙賊」矣。 此文應解作聖君原心省意,故誅故者而貰誤者。 于故賊者則加增其刑,過誤者則減損其刑也。 孫氏舉正誤以「貰誤」之「誤」屬下句讀,欲改成「故誤則加增,過誤則減損」,此文益難通矣。 一獄吏所能定也,賢者見之不疑矣。 問曰:「言行無功效,可謂佞乎?」〔曰〕:吳曰:「可謂佞乎」下脫一「曰」字。 蓋問者以有無功效為疑,論家答以蘇、張立功,適足為佞。 蘇秦約六國為從,彊秦不敢窺兵於關外;張儀為橫,六國不敢同攻於關內。 六國約從,則秦畏而六國彊;三秦稱橫,則秦彊而天下弱。 功著效明,載紀竹帛,雖賢何以加之? 太史公敘言眾賢,儀、秦有篇,史記各有傳。 無嫉惡之文,惡,烏路切。 功鈞名敵,不異於賢。 夫功之不可以效賢,猶名之不可實也。 儀、秦,排難之人也,處擾攘之世,行揣摩之術,秦策一:「得太公陰符之謀,伏而誦之。 簡練以為揣摩。」高注:「揣,定也。 摩,合也。 定諸侯使讎其術,以成六國之從也。」史記蘇秦傳集解曰:「鬼谷子有揣摩篇。」索隱引王劭曰:「揣情摩意,是鬼谷之二章名,非為一篇也。」按:高誘說是。 當此之時,稷、契不能與之爭計,禹、皋陶不能與之比效。 若夫陰陽調和,風雨時適,五穀豐熟,盜賊衰息,人舉廉讓,家行道德之功,命祿貴美,術數所致,非道德之所成也。 太史公記功,故高來禩,「祀」或從「異」。 記錄成則著效明驗,攬載高卓,數句義難通。 以儀、秦功美,故列其狀。 由此言之,佞人亦能以權說立功為效。 無效,未可為佞也。 難曰:「惡中立功者謂之佞。 能為功者,材高知明。 思慮遠者,必傍義依仁,亂於大賢。 故覺佞之篇曰:劉盼遂曰:「論衡逸篇名也。」盼遂案:覺佞當是論衡佚篇,與答佞為姐妹篇,舊相次也。 猶實知之後有知實,能聖之後有實聖也。 能聖、實聖見須頌篇,亦佚篇也。 詳予論衡篇數次第考。 『人主好辨,通「辯」。 佞人言利;人主好文,佞人辭麗。』心合意同,偶當人主,說而不見其非,何以知其偽而伺其奸乎?」盼遂案:「伺」,宋本作「司」。 司、伺古今字。 曰:是謂庸庸之君也,材下知昏,蔽惑不見。 (后又)賢〔聖〕之君,孫曰:「后又賢之君」,文不成義。 御覽四百二引作「賢聖之君」。 此文「又」字,即「聖」字之誤。 「聖」俗寫作「圣」,因壞為「又」耳。 「后」疑「若」字之訛。 「后又賢之君」,當作「若聖賢之君」。 暉按:此文本作「賢聖之君」。 「后又」二字並俗寫「聖」字之偽,又誤倒耳。 非本作「聖賢」。 本書言「聖賢」,多作「賢聖」。 書虛篇:「賢聖所傳,無不然之事。」問孔篇:「以為賢聖所言皆無非。」別通篇:「不與賢聖通業,望有高世之名,難哉。」又云:「孔、墨之業,賢聖之書。」並其例。 盼遂案:此句當是「若大賢之君。」「若」與「后」,「大」與「又」,皆形近字。 察之審明,若視俎上之脯,指掌中之理,數局上之棋,摘轅中之馬。 魚鱉匿淵,捕漁者知其源;禽獸藏山,畋獵者見其脈。 佞人異行於世,世不能見,庸庸之主,無高材之人也。 難曰:「人君好辨,佞人言利;人主好文,佞人辭麗。 言操合同,何以覺之?」曰:文王官人法曰:推其往行,以揆其來言,聽其來言,以省其往行,俞曰:今大戴禮文王官人篇:「王曰:大師,汝推其往言,以揆其來行;聽其來言,以省往行。」與此不同。 盧辨注引孔子曰:「始吾於人,聽其言而信其行;今吾於人,聽其言而觀其行。」然則無論來與往,皆以言揆行,不以行揆言,此所引或有誤也。 暉按:俞說是也。 「推其往行」,宋本作「推其往言」。 朱校元本同。 正與大戴禮合。 疑當據改。 蓋後人誤據「推其往行」,而改「揆其來行」為「揆其來言」矣。 觀其陽以考其陰,察其內以揆其外。 是故詐善設節者可知,「詐善設節」,大戴記作「隱節」。 飾偽無情者可辨,質誠居善者可得,含忠守節者可見也。」「含忠守節」,大戴記作「忠惠守義」。 人之舊性不辨,人君好辨,佞人學,求合於上也。 文有誤衍。 此與下文「佞人意欲稱上」對文,句法當一律。 「求」,宋、元本作「表」,朱校同。 「上」,宋本作「心」,朱校同。 義亦難通。 人之故能不文,宋、元本「故」作「敢」,朱校同。 非也。 「故能」、「舊性」對文。 人君好文,佞人意欲稱上。 宋、元本「意」作「繫」,朱校同。 上奢,己麗服;上儉,己不〈飻,彡改方〉。 宋本作「餝」,元本作「飾」,字並同。 「〈飻,彡改方〉」、「餝」俗字。 今操與古殊,古謂往日。 朝行與家別。 考鄉里之跡,證朝廷之行,「廷」,通津本、王本誤作「庭」。 今據朱校元本、崇文本正。 察共親之節,明事君之操,外內不相稱,名實不相副,際會發見,奸偽覺露也。 「偽」,舊作「為」,從崇文本改。 盼遂案:「為」宜作「偽」。 「奸偽」與「際會」皆雙字也。 問曰:「人操行無恒,權時制宜,信者欺人,直者曲撓。 權變所設,前後異操;事有所應,左右異語。 儒書所載,權變非一。 今以素故考之,毋乃失實乎?」曰:賢者有權,佞者有權。 賢者之有權,後有應;佞人之有權,亦反經,後有惡。 公羊桓十一年傳:「權者,反於經然後有善者也。 行權有道,不害人以行權。」說苑權謀篇曰:「權謀有正有邪,君子之權謀正,小人之權謀邪。 正者,其權謀公,故其為百姓盡心也誠;彼邪者,好私尚利,故其為百姓也詐。」此云:「賢者權後有應,佞人權後有惡」,與之義同。 故賢人之權,為事為國;佞人之權,為身為家。 觀其所權,賢佞可論,察其發動,邪正可名。 問曰:「佞人好毀人,有諸?」曰:佞人不毀人。 如毀人,是讒人也。 何則? 佞人求利,故不毀人。 苟利於己,曷為毀之? 苟不利於己,元、通津、程、何本並作「己於」,今從王本、崇文本正。 毀之無益。 盼遂案:「己於」二字宜互倒,上文「苟利於己」,其證也。 以計求便,以數取利,利則(取)便得,孫曰:「利則」無義。 「則」當作「取」,字之誤也。 此承上文「以計求便,以數取利」言之。 下文云:「安能得容世取利於上。」妒人共事,然後危人。 其危人也,非毀之;而其害人也,非泊之。 譽而危之,故人不知;厚而害之,盼遂案:宋本「而」作「也」,誤。 故人不疑。 是故佞人〔危人,人〕危而不怨;害人,之(人)敗而不仇,吳曰:此文疑當作「危人人危而不怨,害人人敗而不仇」。 大意如是,各本奪誤不可讀。 暉按:吳說是也。 本書「人」多誤作「之」。 以「害人人敗」例之,則知「危」上脫「危人人」三字。 隱情匿意為之功也。 如毀人,人亦毀之,眾不親,士不附也,安能得容世取利於上? 問曰:「佞人不毀人於世間,毀人於將前乎?」將,郡將也。 前漢書嚴延年傳:「延年新將。」注:「新為郡將也。 謂郡為郡將者,以其兼領武事也。」曰:佞人以人欺將,盼遂案:宋本「欺」作「斯」。 此本亦係剜改。 不毀人於將。 朱校元本、程、何本並同。 王本、崇文本並誤作「不毀於將將」。 「然則佞人奈何?」或問也。 曰:佞人毀人,譽之;危人,安之。 毀危奈何? 假令甲有高行奇知,名聲顯聞,將恐人君召問,扶而勝己,欲故廢不言,將不言於上。 常騰譽之。 薦之者眾,將譽甲賢於郡。 薦,眾薦於將。 將議欲用,問〔佞〕人;〔佞〕人必(不)對曰:疑此文當作:「問佞人,佞人必對曰。」此為設事,以明「佞人欺將」,「毀人譽之」之狀。 自此至「舍之不兩相損」,為佞人對詞。 下文「信佞人之言,遂置不用」,可證。 蓋「佞」字脫,「不」字衍,遂使此文上下隔斷,義難通矣。 「甲賢而宜召也。 何則? 甲意不欲留縣,前聞其語矣,聲望欲入府,「聲」字誤。 「望」,非為「聲望」之義。 在郡則望欲入州。 志高則操與人異,望遠則意不顧近。 屈而用之,其心不滿,不則臥病。 「不」讀「否」,下同。 賤而命之,則傷賢,不則損威。 故人君所以失名損譽者,好臣所常臣也。 「常」,宋、元本並作「當」。 朱校同。 自耐下之,「耐」通「能」。 用之可也;自度不能下之,用之不便。 夫用之不兩相益,舍之不兩相損。」人君畏其志,「人君」當作「將」,蓋淺者不明其義而妄改也。 此謂將畏甲賢之志而不用,無涉「人君」。 上文「將議欲用」,是用不用,據「將」言也。 信佞人之言,遂置不用。 置,廢也。 問曰:「佞人直以高才洪知考上世人乎? 「上」,宋本作「正」,朱校同。 將有師學檢也?」「將」猶「抑」也。 曰:〔佞〕人自有知以詐人,齊曰:「曰」下脫「佞」字。 及其說人主,須術以動上,猶上人自有勇〔以〕威人,齊曰:以「佞人自有知以詐人」例之,「勇」下脫「以」字。 及其戰鬥,須兵法以進眾。 術則從橫,師則鬼谷也。 從,蘇秦合關東諸侯也。 橫,張儀連關中也。 史記蘇秦傳集解引徐廣曰:「潁川陽城有鬼谷,蓋是其人所居,困為號。」駰案:風俗通義曰:「鬼谷先生,六國時從橫家。」索隱引樂臺注鬼谷子書云:「蘇秦欲神祕其道,故假名鬼谷。」文選二十一注引鬼谷子序曰:「周時有豪士隱於鬼谷者,自號鬼谷子,言其自遠也。 然鬼谷之名,隱者通號也。」傳曰:「蘇秦、張儀〔習〕從橫(習)之〔術於〕鬼谷先生,孫曰:當作「蘇秦、張儀習從橫之術於鬼谷先生。」今脫「術」字、「於」字,又將「習」字誤倒於「從橫」之下,故文義不順。 御覽六十二(暉按:「六十二」當作「四百六十二」。)及四百八十八引並作「蘇秦、張儀學從橫之術於鬼谷先生」。 暉按:類聚三五引與御覽正同。 「習」作「學」。 掘地為坑,曰:『下,說令我泣出,則耐分人君之地。』「曰」字上,御覽四八八、類聚三五引並有「先生」二字。 「下,說令我泣出」,並作「能說我泣出」。 御覽四六二引「下說」上亦有「能」字。 疑此文「能」字今脫。 「人君」,御覽兩引並作「人主」。 蘇秦下,說鬼谷先生泣下沾襟。 張儀不(亦)若。 「不若」當作「亦若」。 「亦若」猶「亦然」也。 御覽四六二引作「蘇秦說,鬼谷先生泣沾衿。 張儀下,說,鬼谷先生泣亦沾衿。」即意引此文。 若作「張儀不若」,則不得引作「張儀下,說,鬼谷先生泣亦沾衿」矣。 又御覽五五引典略曰:「蘇秦與張儀始俱東學於齊鬼谷先生,皆通經藝百家之言。 鬼谷弟子五百餘人,為作窟,深二丈,曰:有能獨下在窟中,說使泣者,則能分人主之地矣。 秦下,說之,鬼谷泣下沾衿。 秦與儀說一體也。」是亦謂儀說若秦。 又明雩篇曰:「蘇秦、張儀悲說坑中,鬼谷先生泣下沾襟。 儻可出蘇、張之說以感天乎。」亦以蘇、張相若為義。 並其證也。 蓋後人見下文云「張儀曰:此吾所不及蘇君者」,則妄改此文「亦若」為「不若」矣。 蘇秦相趙,並相六國。 張儀貧賤往歸,蘇秦座之堂下,食以僕妾之食,數讓激怒,讓,責也。 欲令相秦。 儀忿恨,遂西入秦。 蘇秦使人厚送。 其後覺知,曰:「此在其術中,盼遂案:「其」,宋本作「吾」,蓋涉下文而誤。 吾不知也,「其」,宋本作「吾」,朱校同。 按:史記張儀傳云:「此吾在術中而不悟。」疑此文原作「此吾在術中」,宋本「吾在」二字誤倒,今本則妄改作「其」。 此吾所不及蘇君者。」事見史記張儀傳。 知深有術,權變鋒出,故身尊崇榮顯,為世雄傑。 深謀明術,「謀」,宋、元本並作「須」,朱校同。 深淺不能並行,明闇不能並知。 問曰:「佞人養名作高,有諸?」曰:佞人食(貪)利專權,「食利」於義未妥。 「食」當作「貪」,形之誤也。 下文:「佞人貪利名之顯。」又云:「佞人懷貪利之心。」並其證。 不養名作高。 貪權據凡,則高名自立矣。 稱於小人,不行於君子。 何則? 利義相伐,正邪相反。 義動君子,利動小人。 佞人貪利名之顯,君(子)不安。 下(不)則身危。 「下則」無義,當為「不則」之誤。 「不則」即「否則」。 上文「不則臥病」,「不則損威」,正其比。 宋本正作「不則」,朱校同。 當據正。 又「君子不安」,當作「君不安」。 此文言佞者貪利,人君不得安於位。 不然,則佞人自身危殆。 不當插言「君子不安」也。 「君不安」,因佞人「貪權據凡」。 「身危」,即下文「佞者皆以禍終不能養其身」也。 蓋「子」字涉上文「君子」而衍,遂使其義難通。 舉世為佞者,「舉」,宋、元本並作「安」,朱校同。 疑是「案」之壞字。 後人不得其義,妄改作「舉」。 皆以禍眾。 「眾」、「終」古通。 詩振鷺:「以永終譽。」後漢書崔駰傳「終」作「眾」。 韓策:「臣使人刺之,終莫能就。」史記刺客傳「終」作「眾」。 士相見禮:「眾皆若是。」注曰:「今文『眾』為『終』。」不能養其身,安能養其名? 上世列傳,棄宗(榮)養身,吳曰:「宗」疑當作「榮」,形近而誤。 違利赴名,竹帛所載,伯成子高委國而耕,出莊子,注逢遇篇。 於陵子辭位灌園。 史記鄒陽上書曰:「於陵子仲辭三公為人灌園。」索隱曰:孟子云:「陳仲子,齊陳氏之族。 兄為齊卿,仲子以為不義,乃適楚,居于於陵,自謂於陵子仲。 楚王聘以為相,子仲遂夫妻相與逃,為人灌園。」近世蘭陵王仲子、孫曰:後漢書王良傳:「字仲子,東海蘭陵人也。 少好學,習小夏侯尚書。 王莽時,稱病不仕,教授諸生千餘人。 建武二年,大司馬吳漢辟,不應。 後連徵,輒稱病。 詔以玄纁聘之,遂不應。 後光武幸蘭陵,遣使者問良所疾苦,不能言對。 詔復其子孫邑中徭役,卒於家。」東都(郡)昔廬君陽,「廬」當作「盧」。 孫曰:「東都」疑當作「東郡」。 昔盧君陽,即索盧放也。 後漢書獨行傳:「索盧放,字君陽,東郡人也。」章懷注:「索盧,姓也。」此作「昔盧」者,索、昔聲近。 呂氏春秋尊師篇云:「禽滑釐弟子索盧參,東方之巨狡也。」則索盧之姓,戰國時已有之。 吳說同。 寢位久病,不應上徵,可謂養名矣。 夫不以道進,必不以道出身;不以義止,必不以義立名。 佞人懷貪利之心,輕禍重身,傾死為僇矣,何名之養? 義廢德壞,操行隨辱,何云作高? 問曰:「大佞易知乎? 小佞易知也?」曰:大佞易知,小佞難知。 何則? 大佞材高,其跡易察;小佞知下,其效難省。 何以明之? 成事:小盜難覺,大盜易知也。 攻城襲邑,剽劫虜掠,發則事覺,道路皆知盜也;穿鑿垣牆,狸步鼠竊,莫知謂誰。 曰:「大佞姦深,惑亂盼遂案:「曰」字應在下文「書曰:知人則哲」句端。 蓋此文仍為仲任所持「大佞易知」之論。 「書曰:知人則哲」至「何易之有」七語,乃或人與仲任辨詰之詞也。 自脫「曰」字,遂難于索解矣。 其人,如大盜(佞)易知,人君何難? 「大盜」,宋、元本並作「大佞」,朱校同。 按:作「大佞」是也。 此設或難,以破「大佞易知」。 書曰:『知人則哲,惟帝難之。』皋陶謨:「皋陶曰:『都! 在知人,在安民。』禹曰:『吁! 咸若是。 惟帝其難之! 知人則哲,能官人。』」此作「知人則哲,惟帝難之」。 是應篇、定賢篇、漢書武帝紀元狩元年詔、後漢紀九永平三年明帝語、後漢書虞延傳、三國志魏志三少帝紀博士庾峻對引經並同。 皮錫瑞曰:「無『其』字,蓋三家異文。」又按:是應篇曰:「舜何難於知佞人,而使此陶陳知人之術。」下引此經。 正說篇曰:「舜難知佞,使皋陶陳知人之法。」後漢書楊秉傳,秉上疏:「皋陶誡虞,在於官人。」是帝謂舜也。 偽孔傳:「言帝堯亦以知人安民為難。」江聲曰:「偽孔以帝為堯。 堯既崩,臣子不應平議其短,偽孔非是。」張文虎舒藝室隨筆曰:「上下文帝皆稱舜,此何獨屬堯?」其說是也。 虞舜大聖,驩兜大佞。 皋陶謨曰:「能哲而惠,何憂乎驩兜? 何遷乎有苗? 何畏乎巧言令色孔壬?」馬注:「禹為父隱,故不言鯀。」(見釋文。 史記五帝紀集解引作「鄭曰」。)是其意以「孔壬」指共工,蓋古文說。 此文云「驩兜大佞」。 恢國篇云:「三苗巧佞之人。」楚辭九嘆王注:「三苗,堯之佞臣也。」是以「巧言令色孔壬」指驩兜、有苗,蓋今文說。 皮錫瑞曰:「淮南修務訓引書曰:『能哲且惠,黎民懷之。 何憂驩兜? 何遷有苗? 故仁莫大於愛人,知莫大於知人。』無下『何畏乎』句,似亦以『巧言令色孔壬』即指驩兜與有苗也。」偽孔傳以「巧言令色」指共工「孔壬」總指三人,則又異說也。 大聖難知大佞,大佞不憂大聖,何易之有?」是謂下知之,上知之。 知佞有上下之異。 盼遂案:句首疑脫「曰」字。 此仲任答或人「大佞難知」之問也。 上知之,大難小易;下知之,大易小難。 何則? 〔大〕佞(人)材高,「佞人」當作「大佞」。 「大」、「人」形訛,文又誤倒。 「大佞材高」,與下「小佞材下」相對為文。 上文「大佞材高,其跡易察;小佞知下,其效難省」,是其證。 論說麗美,因麗美之說,人主之威,人主心三字疑衍。 並不能責,盼遂案:「立」字疑當為「主」字,形之誤也。 知或不能覺。 「知」讀「智」。 小佞材下,對鄉失漏,「鄉」讀「向」。 盼遂案:「鄉」讀為「向」。 程材篇:「對向謬誤。」此用假字,彼用正字。 際會不密,人君警悟,得知其故。 大難小易也。 屋漏在上,知者在下。 書解篇曰:「知屋漏者在宇下。」漏大,下見之著;漏小,下見之微。 或曰:言於孔子也。 「雍也仁而不佞。」孔子曰:「焉用佞? 禦人以口給,屢憎於民。」「民」,朱校元本同。 王本、崇文本作「人」,蓋依論語公冶長篇改。 集解馬曰:「雍,弟子仲弓名,姓冉。」孔曰:「屢,數也。 佞人口辭捷給,數為人所憎。」引之者,明下知佞,大易小難也。 盼遂案:吳承仕曰:「『民』本是『人』字,後世改回。 唐人避諱而誤改之。」誤設計數,「計」,宋本作「繫」,朱校元本同。 煩擾農商,損下益上,愁民說主。 「說」讀「悅」。 損上益下,忠臣之說也;損下益上,佞人之義也。 季氏富於周公,而求也為之聚歛而附益之。 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 此孔子語,見論語先進篇。 「小子」上當有「孔子曰」三字。 順鼓篇、鹽鐵論刺議篇並謂孔子語。 若無「孔子曰」三字,則失論語原意。 集解孔曰:「周公,天子之宰,卿士也。」聚歛,季氏不知其惡,不知百姓所共非也。 盼遂案:自「或曰:雍也」以下,文有脫誤。 此節本係辨證大佞小佞易知難知之事,最後舉屋漏之大小,下見之著微為例,以明大小佞之區別,語意未完,即接以「雍也仁而不佞」之文,將以何明? 苟非脫誤,則仲任難免落葉不復歸根之譏矣。   发布时间:2026-07-08 17:16:46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83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