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論衡校釋卷第二十三 内容: 言毒篇   盼遂案:篇末:「君子不畏虎,獨畏讒夫之口。 讒夫之口,為毒大矣。」仲任此篇殆傷於譖而作歟? 或問曰:「天地之間,萬物之性,含血之蟲,有蝮、蛇、蜂、蠆,咸懷毒螫,犯中人身,謂(渭)護(濩)疾痛,當時不救,流遍一身。 先孫曰:「謂」當作「渭」,「護」當作「濩」,並聲近而誤。 周禮秋官賈疏引左傳服注云:「蜮含沙射入人皮肉中,其瘡如疥,遍身中濩濩蜮蜮。」左傳莊十八年孔疏引作「濩濩或或」。 初學記引春秋說題辭云:「渭之言渭渭也。」注云:「渭渭,流行貌。」(今本初學記引緯文「渭」字不重。 今依注增。)「渭濩疾痛」,言渭渭濩濩,亦猶言濩濩或或,皆疾痛流行之狀,故云「流遍一身」也。 草木之中,有巴豆、野葛,食之協懣,頗多殺人。 「協懣」,謂脈氣協踊滿實也。 卜筮篇:「身體疾痛,血氣協踊。」素問大奇論:「肝滿、賢滿、肺滿皆實即為腫。」注:「滿謂脈氣滿實也。」滿、懣通。 不知此物,稟何氣於天? 萬物之生,皆稟元氣,元氣之中,有毒螫乎?」   曰:夫毒,太陽之熱氣也,中人人毒。 人食協懣者,其不堪任也。 不堪任,則謂之毒矣。 太陽火氣,常為毒螫,氣熱也。 太陽之地,人民促急,促急之人,口舌為毒。 故楚、越之人,促急捷疾,與人談言,口唾射人,則人脤胎(脹),腫而為創。 「脤」,崇文本作「脈」,各本並作「脤」。 「胎」,宋、元本作「〈月合〉」,朱校元本同。 吳曰:「脤胎」當作「脤脹」。 今作「胎」者,「脹」字草書形近之誤。 「脤」即「〈月真〉」之異文。 說文云:「〈月真〉,起也。」太玄爭次六:「股腳〈月真〉如。」釋文:「〈月真〉,肉脹起也。」素問:「濁氣在上,則生〈月真〉脹。」王砯注:「〈月真〉,脹起也。」白虎通情性篇字作「脤張」,音義並同。 「脹」誤作「胎」,義不可說。 盼遂案:章士釗云:「脤為胗之形誤。 說文肉部:『胗,脣傷也。』」南郡極熱之地,盼遂案:南郡,今湖北襄陽之地,未為極熱。 「南郡」疑為「南部」之誤。 後漢人恆以州部連言,南部即南方諸州郡也。 其人祝樹樹枯,唾鳥鳥墜。 巫咸能以祝延□人之疾、愈人之禍者,生於江南,含烈氣也。 吳曰:「延」讀為「移」。 郊特牲:「以移民也。」鄭注:「移之言衍也。」衛世家:「共伯入釐侯羡道自殺。」索隱:「羡音延。」移、羡、延三文以雙聲相轉,而義亦從之。 諸子傳記說宋景公熒惑徙舍事,皆作延年二十一歲,唯淮南子道應篇作移年二十一歲。 移年即延年也。 彼以「移」為「延」,此以「延」為「移」,其比正同。 暉按:吳說疑非。 「祝延」連讀。 「人」上疑脫一「已」字。 (類要二四祝延類云:「巫咸能祝延人之疾,愈人之禍福。」未著何出,當本此文。 以「祝延」連讀是,而所據本「已」字已脫矣。)解除篇云:「令巫祝延以解土神。」漢書外戚傳傅昭儀傳:「宮人左右飲酒酹地,皆祝延之。」五經異義:「魯郊禮,祝延帝尸。」此並「祝延」連文之證。 唯其義未審。 漢書師古注:「祝延,祝之使長年也。」然於此文,義有未洽。 上文云:「祝樹樹枯,唾鳥鳥墜。」疑此讀作「祝涎」,「涎」亦「口唾」也。 淮南俶真訓注:「鑄讀如唾祝之祝。」以「唾祝」連文,可見其義。 非洲夏加尼格羅人,巫醫治病,或看新生嬰兒,就其身上吐四次唾液,以祓不祥。 此祝延,或即其義,雖他書無說,疑仲任紀當時巫風之實。 如祝樹唾鳥,他書亦未見也。 (齊民要術十引神仙傳,劉綱夫婦呪樹,與此不同。)若謂祝之長年,則與上下文義不類矣。 汪文臺揖七家後漢書云:「媯皓字元起,吳郡餘杭人,皓母炙瘡發膿,皓祝而愈之。」或即祝延之術也。 又皮錫瑞以「巫咸」連讀,謂即君奭「巫咸乂王家」之「巫咸」,亦非。 此文謂江南諸巫,皆能此術也。 夫毒,陽氣也,故其中人,若火灼人。 或為蝮所中,割肉置地焦沸,中,傷也。 史記田儋傳:「蝮螫手則斬手,螫足則斬足。 何者? 為害於身也。」火氣之驗也。 四方極皆為維邊,淮南天文訓注:「四角為維。」唯東南隅有溫烈氣。 溫烈氣發,常以春夏。 春夏陽起。 東南隅,陽位也。 他物之氣,入人鼻目,不能疾痛。 火煙入鼻鼻疾,入目目痛,火氣有烈也。 物為靡屑者多,唯一火最烈,火氣所燥也。 食甘旨之食,無傷於人。 食蜜少多,則令人毒。 蜜為蜂液,蜂則陽物也。 人行無所觸犯,體無故痛,痛處若箠杖之跡。 人腓,腓謂鬼敺之。 注訂鬼篇。 鬼者,太陽之妖也。 微者,疾謂之邊,未聞。 盼遂案:微,惡疾也。 詩巧言篇:「既微且尰。」爾雅釋訓篇:「骭瘍為微。」孫叔然注:「微尰皆水濕之疾也。 本字作黴。」說文黑部:「黴,中久雨青黑也。」章氏新方言說:「古之黴,今之楊梅也。」其治用蜜與丹。 蜜、丹陽物,以類治之也。 夫治風用風,治熱用熱,治邊用蜜、丹,則知邊者陽氣所為,流毒所加也。 天地之間,毒氣流行,人當其衝,則面腫疾,世人謂之火流所刺也。 人見鬼者,言其色赤,太陽妖氣,自如其色也。 鬼為烈毒,犯人輒死,故杜伯射,周宣立崩。 鬼所賫物,陽火之類,疑脫「故」字。 杜伯弓矢,其色皆赤。 見死偽篇。 南道名毒曰短狐。 說文禾部:「北道名禾主人曰私主人。」段注:「北道,蓋許時語,立乎南以言北之辭。」按:道,猶言方也,當時常語。 史記游俠傳:「北道姚氏,南道仇景。」「狐」當作「弧」,以與下文「激而射」之義相應。 今書傳多作「短狐」,誤同。 惟漢書五行志、左傳釋文作「弧」,不誤。 左傳釋文曰:「短弧本又作狐。」段玉裁曰:「此因其以氣射害人,故謂之『短弧』。 作「狐」,非也。 其氣為矢,則其體為弧。」說文虫部:「蜮,短弧(本作「狐」,從段注改。)也。 佀鱉三足,气〈身矢〉害人。」詩小雅何人斯毛傳:「蜮,短狐也。」釋文:「蜮,狀如鼇,三足。 一名射工,俗呼之水弩。 在水中,含沙射人。 一云射人影。」洪範五行傳云:「蜮如鼇,三足,生於南越。 南越婦人多淫,故其地多蜮。 淫女惑亂之氣所生也。」陸機毛詩義疏云:「蜮,短狐也,一名射景,如鼇,三足,在江、淮水中。 人在岸上,景見水中,投人景則殺之,故曰射景。 南人將入水,先以瓦石投水中,令水濁然後入。 或曰含沙射人,入人皮肌,其創如疥。」(引據小雅何人斯疏、左氏、穀梁莊十八年傳疏。)服虔曰:「短狐,南方盛暑所生,其狀如鱉,含沙射人,入皮肉中,其瘡如疥,遍身濩濩或或。」(見周禮秋官序官疏。)春秋莊十八年秋「有蜮」,左傳杜注:「蜮,短狐也,蓋以含沙射人為災。」公羊何注:「蜮之猶言惑也,其毒害傷人形體,不可見。」穀梁范注。 「蜮,短狐也。 蓋含沙射人。」草木志云:「在水中,射人影即死。」(公羊傳疏。)本草謂之「射工」。 楚辭大招「魂乎無南,鰅鱅短狐,蜮傷躬只。」注:「鰅鱅,短狐類也。 短狐,鬼蜮也。 蜮,短狐也。」洪補注,孫真人云:「江東、江南有虫名短狐谿毒,亦名射工。 其虫無目而利耳能聽,在山源谿水中,聞人聲,便以口中毒射人。」漢書五行志下之上曰:「劉向以為蜮生南越,越地多婦人,男女同川,淫女為主,亂氣所生,故聖人名之曰蜮。 蜮猶{或虫}也。 在水旁,能射人。 射人有處,甚者至死。 南方謂之短弧。」抱朴子登涉篇:「吳、楚之野,有短狐,一名蜮,一名射工,一名射影,其實水蟲也。 狀如鳴蜩,大似三合盃,有翼能飛,無目而利耳,口中有橫物角弩,如聞人聲,緣口中物如角弩,以氣為矢,則因水而射人。 中人身者,即發瘡;中影者,亦病而不能即發瘡,不曉治之者,殺人。 其病似大傷寒,不十日皆死。 又射工蟲,冬天蟄於山谷間。 大雪時索之。 此蟲所在,其雪不積留,氣起如灼蒸,當掘之,不過入地一尺,則得也。 陰乾末帶之,夏天自辟射工也。」博物志:「江南山谿中水射工蟲,甲類也。 長一二寸,口中有弩形,氣射人影,隨所著處發瘡,不治則殺人。」周去非嶺外代答:「余在欽,一夕燕坐,見有似蜥蜴而差大者,身黃脊黑,頭有黑毛,抱疏籬之杪,張額四顧,聳身如將躍也。 適有士子相訪,因請問之。 答曰:此名十二時,其身色,一日之內,逐時有異。 口嘗含毒,俟人過,則射其影,人必病。 余曰:非所謂蜮者與? 生曰:然。 鄺露赤稚,斑衣山子,插青銜弩,裸體獸交,遺精降於草木,嵐蒸瘴結,盎然化生。 狐長三寸,狀如黃熊,口銜毒弩,巧伺人影,胎性使然也。 予南海有水弩蟲,四月一日上弩,八月一日卸弩,亦能射人,與此不同。 予游六磨,影落澗水,為短狐所射,毒中左足。 適欲撲殺,有大蟾鼓腹踴躍,搤其喉而食之。 未幾,痛入骨髓,始殆如蟻卵,乍如蜂房,乍如盤渦,乍如蛇菌,一日一夜,其變百出,其大二寸。 聞過三寸則死,毒大如狐,則對時死。 遍走群醫,命在呼吸。 蘧然猛省,蟾能食之,必能制之。 偶有八字丹蟾,跳躍草際,取向毒處,一吸,支體立運,毒口出涎,滴石石爛。 魂魄漸復,如坐冰壺。 其口兩月方合。 聞鴛鴦鸑鷟皆能食之。 腦可止痛。」杜伯之象,執弓而射。 陽氣因(困)而激,激而射,孫曰:此文「因、激、射」三字平列。 「因」當作「困」,形近之誤。 下云:「火困而氣熱。」又云:「氣困為熱也。」並其證。 故其中人象弓矢之形。 火困而氣熱,〔氣熱〕血(而)毒盛,孫曰:當作「火困而氣熱,氣熱而毒盛」。 「血」即「而」字之誤,又脫去「氣熱」二字,故文義不明。 下文云:「盛夏暴行,暑暍而死,熱極為毒也。」即氣熱而毒盛之說。 史記封禪書索隱引此文作「氣勃而毒盛」,可證。 劉先生曰:孫說是也。 史記儒林傳正義引正作「氣熱而毒盛」。 封禪書注引作「氣勃而毒盛」,文雖小異,作「而毒盛」則同。 故食走馬之肝殺人,封禪書曰:「文成食馬肝死耳。」氣困為熱也。 盛夏暴行,暑暍而死,熱極為毒也。 史記儒林傳正義引作「盛夏馬行,多渴(字誤。)死,殺氣為毒也。」人疾行汗出,對鑪汗出,嚮日亦汗出,疾溫病者亦汗出,四者異事而皆汗出,困同熱等,火日之變也。 天下萬物,含太陽氣而生者,皆有毒螫。 毒螫渥者,在蟲則為蝮、蛇、蜂、蠆,名醫別錄陶注云:「蝮蛇,黃黑色,黃頷尖口,毒最烈。 虺形短而扁,毒不異於蚖,中人不即療,多死。」蜀圖經曰:「蝮形麄短,黃黑如土色。」類聚引廣志云:「蝮蛇與土色相亂,長三四尺。 其中人,以牙囓之,截斷皮,出血,則身盡痛。 九竅血出而死。」爾雅、說文皆以蝮即虺。 漢書田儋傳應劭注本之。 師古曰:「郭璞云:『各自一種蛇。』以今俗名證之,郭說得矣。 虺若土色,所在有之,俗呼土虺。 其蝮唯出南方。」郝懿行曰:「詩疏引舍人曰:『蝮一名虺,江、淮以南曰蝮,江、淮以北曰虺。』郭云:『此自一種蛇。』本草陶注分蝮蛇與虺及蚖為三物,并非。 蝮虺乃即土虺,北人謂之土腳蛇,江、淮間謂之土骨蛇。』御覽引詩義疏曰:「蠆,一名杜伯,幽州謂之蠍。」小雅都人士釋文引通俗文曰:「長尾為蠆,短尾為蠍。」說文作「蠆」,云:「毒蟲也。」在草則為巴豆、冶葛,「冶」下舊校曰:一作「野」字。 續博物志曰:「巴豆,神仙食一枚即死。 鼠食三年,重三十斤。」證類木草十四引圖經曰:「巴豆,出巴郡川谷,今嘉眉、戎州皆有之。 木高一二丈,葉如櫻桃而厚大,初生青,後漸黃赤,至十二月,葉漸凋,二月復漸生,至四月舊葉落盡,新葉齊生。 即花發成穗,微黃色。 五六月結實作房,生青,至八月,熟而黃,類白豆蔻。 漸漸自落,即收之。 一房三瓣,一瓣有實一粒,一房共實六粒也。」博物志曰:「野葛食之殺人。 家葛種之三年不收,後旅生亦不可食。」唐釋湛然輔行記引博物志曰:「太陰之精,名曰鉤吻,入口則死。 鉤吻者,野葛也。」沈括補筆談曰:「鉤吻,本草一名野葛,主療甚多。 注釋者多端,或云可入藥用,或云有大毒,食之殺人。 予嘗到閩中,土人以野葛毒人,及自殺,或誤食者,但半葉許入口即死。 以流水服之,毒尤速,往往投杯已卒矣。 經官司勘鞫極多,灼然如此。 予嘗令人完取一株,觀之,其草蔓生如葛,其藤色赤,節粗似鶴膝,葉圓有尖,如杏葉,而光厚似柿葉。 三葉為一枝,如菉豆之類。 葉生節間,皆相對。 花黃細,戢戢然如一茴香花,生於節葉之間。 酉陽雜俎言花似梔子稍大,謬說也。 根皮亦赤,閩人呼為吻莽,亦謂之野葛。 嶺南人謂之胡蔓,俗謂之斷腸草。 此草人間最毒之物,不可入藥,恐本草所云,別是一物,非此鉤吻也。」在魚則為鮭與〈魚多〉、〈魚叔〉,故人食鮭肝而死,為〈魚多〉、〈魚叔〉螫有毒。 北山經郭璞注:「今名鯸鮐為鮭魚,音圭。」左思吳都賦劉注:「鯸鮐魚狀如科斗,大者尺餘,腹下白,背青黑,有黃文。 性有毒,雖小獺及大魚,不敢餤之。 蒸煑餤之肥美,豫章人珍之。」本草拾遺曰:「〈魚規〉魚肝及子有大毒,一名鶘夷魚。 以物觸之,即嗔,腹如氣球,亦名嗔魚。 腹白,背有赤道,如印魚,目得合,與諸魚不同。」王引之廣雅疏證曰:「『〈魚規〉』即『鮭』之俗體。 鶘夷即鯸〈魚頤,去頁〉之轉聲。 今人謂河豚者是也。 河豚善怒,故謂之鮭,又謂之魺。 鮭之言恚,魺之言訶。 釋詁云:『恚、訶,怒也。』玉篇:『魺,戶多切,魚名。』正與『河』字同音。 又云:『鯸〈魚頤,去頁〉,魺也。 食其肝,殺人。』」章炳麟新方言十曰:「今所在皆稱河豚,廣東香山謂之鮭泡。」〈魚多〉〈魚叔〉未聞。 魚與鳥同類,故鳥蜚魚亦蜚,鳥卵魚亦卵,大戴禮易本命曰:「鳥魚皆生於陰而屬於陽,故鳥魚皆卵。 魚游於水,鳥飛於雲。」蝮、蛇、蜂、蠆皆卵,同性類也。 其在人也為小人,故小人之口,為禍天下。 小人皆懷毒氣,陽地小人,毒尤酷烈,故南越之人,祝誓輒效。 先孫曰:「誓」元本作「禁」。 日抄引同。 暉按:宋本、朱校元本亦並作「禁」。 又按:「效」下,日抄引有「口舌為毒也」五字。 諺曰:「眾口爍金。」國語周語、鬼谷子權篇、史記鄒陽傳、楚辭九章惜誦並有此文。 賈逵曰:「鑠,銷也。 眾口所惡,金為之銷亡。」風俗通曰:「眾口鑠金。 俗說有美金於此,眾人咸共詆訿,言其不純。 賣金者欲其售,取鍛以見真,此為眾口爍金。」(御覽八百十一、事文類聚別集二十一。)口者,火也。 五行二曰火,五事二曰言。 注訂鬼篇。 言與火直,故云爍金。 道口舌之爍,不言「拔木焰火」,必云「爍金」,金制於火,火、口同類也。 藥生非一地,太伯辭之吳;楚辭天問:「吳獲迄古,南嶽是止。」王注:「言吳國得賢君,至古公亶父之時而遇太伯,陰讓,避王季,辭之南嶽之下,采藥,於是遂止而不還。」餘注見四諱篇。 盼遂案:章士釗云:「辭為采之聲誤。」今案四諱篇「太伯入吳采藥」,是其明證。 鑄多非一工,世稱楚棠溪。 棠溪出利劍。 鹽鐵論論勇篇:「世言強楚勁鄭,有犀兕之甲,棠谿之鋌。」史記蘇秦傳:「棠谿、墨陽,皆陸斷牛馬,水截鵠鴈。」集解徐廣曰:「汝南吳房有棠谿亭。」春秋大事表七之四:「今河南汝寧府遂平縣西吳房故城北有堂谿城。」潛夫論志氏姓:「堂谿,谿谷名也。」溫氣天下有,寒溫篇云:「陽氣溫。」溫氣謂陽氣也。 路畏入南海。 因陽氣烈也。 鴆鳥生於南,人飲鴆死。 左莊三十二年傳:「使鍼季酖之。」正義引晉諸公讚云:「鴆鳥食蝮,以羽翮櫟酒水中,飲之則殺人。」漢書高五王傳,應劭曰:「鴆鳥黑身赤目,食蝮蛇,野葛。 以其羽畫酒中,飲之立死。」中山經郭注:「鴆大如鵰,紫綠色,長頸,赤喙,食蝮蛇頭。 雄名運日,雌名陰諧。」廣志曰:(廣韻五十二沁引。)「鴆鳥大如鴞,紫綠色,有毒,頸長七八寸,食蝮蛇,以其毛歷飲食則殺人。」名醫別錄曰:「鴆鳥毛有大毒,生南海。」辰為龍,巳為蛇,辰、巳之位在東南。 注物勢篇。 龍有毒,蛇有螫,故蝮有利牙,小雅斯干篇疏引爾雅孫炎注:「江、淮以南謂虺為蝮,廣三寸,頭如拇指,有牙最毒。」龍有逆鱗。 韓非子說難篇云:「龍喉下有逆鱗徑尺。」木生火,火為毒,故蒼龍之獸含火星。 爾雅釋天:「大辰,房、心、尾也。 大火謂之大辰。」左昭十七年傳疏李巡曰:「大辰,蒼龍宿之,體最為明,故曰房、心、尾也。 大火,蒼龍宿,心以候四時,故曰辰。」盼遂案:「獸」字當是「宿」誤。 東方蒼龍七宿中有大火星也。 爾雅釋天云:「大辰,房、心、尾也。 大火謂之大辰。」郭注云:「龍星明者以為時候,故云大辰。 大火,心也,在中最明,故時候主焉。」故王氏云「蒼龍之宿含火星」也。 冶葛、巴豆皆有毒螫,故冶在東南,巴在西南。 巴豆出於巴,注見上文。 冶葛生冶,未審其地。 土地有燥濕,故毒物有多少;生出有處地,故毒有烈不烈。 蝮、蛇與魚比,故生於草澤。 蜂、蠆與鳥同,故產於屋、樹。 江北地燥,故多蜂、蠆;江南地濕,故多蝮、蛇。 生高燥比陽,陽物懸垂,故蜂、蠆以尾〈夾刂〉。 生下濕比陰,陰物柔伸,故蝮、蛇以口齰。 後漢書謝弼傳,弼上封事曰:「蛇者,陰氣所生。」洪範五行傳:「蛇龍,陰類也。」(後漢書楊賜傳注。)小雅斯干鄭箋:「虺蛇穴居,陰之祥也。」說文:「齰,齧也。」毒或藏於首尾,故螫齰有毒;或藏於體膚,故食之輒懣;懣注見前「湊懣」。 或附於脣吻,故舌鼓為禍。 毒螫之生,皆同一氣,發動雖異,內為一類。 故人夢見火,占為口舌;史記天官書:「箕為敖客,曰口舌。」索隱引宋均云:「敖,調弄也。 箕以簸揚調弄為象。」是口舌為簸弄是非之義,俗語猶存。 潛夫論浮侈篇云:「事口舌而習調欺。」五行志云:「言之不從,時則有口舌之痾,於易兌為口,人則多病口喉欬者,故有口舌痾。」兌為金為口,言屬金,故言不順,有口舌痾。 仲任以言屬火,故火見,占為口舌,與漢志異。 夢見蝮、蛇,亦口舌。 火為口舌之象,口舌見於蝮、蛇,「見」,宋本作「兆」。 同類共本,所稟一氣也。 故火為言,言為小人,小人為妖,由口舌。 口舌之徵,由人感天。 故五事二曰言,言之咎徵,惡行之驗。 「僭恆暘(陽)若」。 洪範文。 「暘」當作「陽」。 今文作「陽」,古文作「暘」也。 此文言陽氣為毒,故引經證之,義無取於「暘」也。 不雨曰暘。 五行志曰:「言之不從,厥咎僭,厥罰恆陽。 言上號令不順民心,虛譁憒亂,則不能治海內,失在過差,故其咎僭。 僭,差也。 刑罰妄加,群陰不附,則陽氣勝,故其罰常陽也。」亦謂陽為陽氣,與此同。 此作「暘」,後人改之也。 下同。 僭者奢麗,僭差無度,故云「奢麗」。 故蝮、蛇多文。 文起於陽,眾經音義二引三蒼曰:「蝮蛇色如,綬文,文間有{髟者}鬛。」說文:「,巳也。 四月昜气已出,陰氣已臧,萬物見,成彣彰,故『巳』為『它』,象形。」故若致文。 若,順也。 晹(陽)若則言〔不〕從,故時有詩妖。 「言」下脫「不」字。 五行志曰:「言之不從,時則有詩妖。」皮錫瑞引增「不」字,是也。 妖氣生美好,故美好之人多邪惡。 叔虎之母美,叔向之母知(妒)之,吳曰:事見左襄廿一年傳。 「知」當據改作「妒」。 暉按:宋、元本、朱校元本並作「妒」,吳說是也。 不使視寢。 左傳無「視寢」二字。 唐石經旁增此二字。 阮校謂即依此文所增,不足據。 檀弓鄭注:「可以御婦人矣,尚不復寢。」即此「寢」字之義,謂不使叔向父御之。 盼遂案:「不使視寢」,左傳杜注作「不使見叔向父」,較此明晰。 叔向諫其(之)。 「其」,宋本、朱校元本並作「之」,當據正。 母曰:「深山大澤,實生龍、蛇。 彼美,吾懼其生龍、蛇以禍汝。 汝弊族也,「弊」,傳作「敝」。 杜曰:「衰壞也。」洪亮吉曰:「當作『敝』。」國多大寵,不仁之人間之,不亦難乎? 余何愛焉?」使往視寢,生叔虎,美有勇力,嬖於欒懷子。 欒盈也。 及范宣子遂(逐)懷子,「遂」當作「逐」。 宋本、王本、崇文本並作「逐」,是。 盈母欒祁與人通,盈患之。 祁懼,愬於其父范宣子,宣子使城著,遂逐之。 殺叔虎,賈逵曰:「叔虎皆欒盈之黨,知范氏將害欒氏,故先為之作難,討范氏,不克而死。」(孔疏引。)盼遂案:依左氏襄公二十一年傳,「遂」字為「逐」字之誤。 禍及叔向。 囚叔向。 夫深山大澤,龍、蛇所生也,比之叔虎之母者,美色之人懷毒螫也。 生子叔虎,美有勇力。 勇力所生,生於美色;禍難所發,由於勇力。 火有光耀,木有容貌。 龍、蛇,東方、木,含火精,故美色貌麗。 膽附於肝,故生勇力。 火氣猛,故多勇;木剛強,故多力也。 生妖怪者,常由好色;為禍難者,常發勇力;為毒害者,皆在好色。 美酒為毒,酒難多飲;蜂液為蜜,蜜難益食;勇夫強國,勇夫難近;好女說心,「說」下舊校曰:一作「悅」。 好女難畜,辯士快意,辯士難信。 故美味腐腹,元本作「腸」,朱校同。 好色惑心,勇夫招禍,辯口致殃。 四者,世之毒也。 辯口之毒,為害尤酷。 何以明之? 孔子見陽虎,卻行,白汗交流。 亦見物勢篇。 陽虎辯,有口舌。 口舌之毒,中人病也。 中,傷也。 下同。 人中諸毒,一身死之;中於口舌,一國潰亂。 詩曰:「讒言罔極,交亂四國。」小雅青蠅篇。 毛詩作「讒人」。 陸賈新語輔政篇、史記滑稽傳、漢書戾太子傳,並作「讒言」。 漢書賈誼傳注、敘傳註引詩與此同。 魯詩也。 李富孫曰:古本當作「言」。 罔極,無窮極也。 四國,四方之國。 四國猶亂,況一人乎! 故君子不畏虎,獨畏讒夫之口。 宋本獨作「狼」。 讒夫之口,為毒大矣! 薄葬篇   賢聖之業,皆以薄葬省用為務。 舊作「聖賢」,各本同。 今據宋本乙。 本書多作「賢聖」,說詳答佞篇。 然而世尚厚葬,有奢泰之失者,儒家論不明,墨家議之非故也。 墨家之議右鬼,以為人死輒為(神)鬼而有知,「神」字傳寫誤增。 「人死為鬼,有知能害人」,論死篇數見此語。 下文「不能為鬼」,正與此「輒為鬼」正反相承。 感虛篇:「雨粟鬼哭,自有所為。」福虛篇:「墨家右鬼。」今「鬼」下並衍「神」字,正其比。 能形而害人,故引杜伯之類以為效驗。 見墨子明鬼篇。 儒家不從,以為死人無知,不能為鬼,然而賻祭備物者,示不負死以觀生也。 「負」,背也。 陸賈依儒家而說,故其立語,不肯明處。 新語無論薄葬事,蓋本陸賈他著。 劉子政舉薄葬之奏,務欲省用,不能極論。 奏見漢書本傳。 是以世俗內持狐疑之議,外聞杜伯之類,又見病且終者,墓中死人來與相見,故遂信是,謂死如生。 閔死獨葬,魂孤無副,丘墓閉藏,穀物乏匱,故作偶人以侍尸柩,多藏食物以歆精魂。 積浸流至,或破家盡業,以充死棺;盼遂案:「死」字疑衍。 「死棺」不辭,且與下句不復對稱。 殺人以殉葬,盼遂案:「人」下衍「以」字,故與上句不勻。 以快生意。 非知其內無益,盼遂案:當是「非不知其內無益」,今本脫一「不」字,則不通矣。 而奢侈之心外相慕也。 不明死無知,故不知其無益,非徒尚奢侈也。 以為死人有知,與生人無以異,孔子非之,而亦無以定實然。 而陸賈之論,兩無所處。 處,辯定也。 劉子政奏,亦不能明。 儒家無〔無〕知之驗,墨家有〔有〕知之故(效)。 「無」字,「有」字,並涉重文脫。 「故」為「效」字形訛。 效亦驗也。 本書常以效驗對文。 上文云:「墨家以為人死有知,引杜伯之類以為效驗。 儒家以為人死無知。」下文云:「辯士文人有效驗,若墨家之以杜伯為據,則死人無知之實可明。」則知此文當作「儒家無無知之驗,墨家有有知之效」,明矣。 事莫明於有效,論莫定於有證。 空言虛語,雖得道心,「雖」,朱校元本作「難」,義較長。 人猶不信。 是以世俗輕愚信禍福者,畏死不懼義,盼遂案:「死」字當為「鬼」之誤字。 下句「重死不顧生」,此涉之而誤。 重死不顧生,竭財以事神,空家以送終。 辯士文人有效驗,若墨家之以杜伯為據,則死〔人〕無知之實可明,薄葬省財之教可立也。 當作「死人無知」,今脫「人」字。 上文云。 「儒家不從,以為死人無知。」下文云:「不明死人無知之義,而著丘墓必抇之諫。」並其證。 今墨家非儒,儒家非墨,各有所持,故乖不合,業難齊同,故二家爭論。 世無祭祀復生之人,故死生之義未有所定。 實者死人闇昧,與人殊途,其實荒忽,難得深知。 有知無知之情不可定,為鬼之實不可是。 通人知士,雖博覽古今,窺涉百家,條入葉貫,不能審知。 唯聖心賢意,方比物類,為能實之。 夫論不留精澄意,苟以外效立事是非,信聞見於外,不詮訂於內,是用耳目論,不以心意議也。 夫以耳目論,則以虛象為言,虛象效,則以實事為非。 是故是非者吳曰:「是故」下疑有脫文。 不徒耳目,必開心意。 墨議不以心而原物,苟信聞見,則雖效驗章明,猶為失實。 失實之議難以教,雖得愚民之欲,不合知者之心,喪物索用,無益於世,「喪」上疑脫「雖不」二字。 墨家薄葬節用,不得言其「喪物索用」。 下文「奢禮不絕,則喪物索用」,是儒家之失。 此蓋墨術所以不傳也。 魯人將以璵璠斂,左定五年傳:「季平子卒,陽虎將以璵璠斂。」說文:「璵璠,魯之寶玉。」呂氏春秋安死篇高注:「璵璠,君珮玉也。 昭公在外,平子行君事,入宗廟,珮璵璠,故用之。」孔子聞之,徑庭麗級而諫。 呂氏春秋安死篇:「魯季孫有喪,孔子往弔之,入門而左,從容也。 主人以璵璠收。 孔子徑庭而趨,歷級而上。」家語子貢問曰:「孔子初為中都宰,聞之,歷級而救。」王肅注:「歷級,遽登階,不聚足。」麗亦歷也。 見詩魚麗毛傳。 夫徑庭麗級,非禮也,孔子為救患也。 患之所由,常由有所貪。 璵璠,寶物也,魯人用斂,姦人僴(間)之,「僴」,宋、元本作「間」,朱校同。 吳曰:「僴」當作「間」。 間之,猶言司其間隙。 左氏傳莊十五年:「鄭人間之而伐宋。」釋文云:「間,間廁之間。」吳語:「以司吾間。」韋注:「間,隙也。」皆其義。 欲心生矣。 姦人欲生,不畏罪法。 不畏罪法,則丘墓抽(抇)矣。 先孫曰:「抽」當為「抇」,下同。 暉按:廣雅:「抇,掘也。」字本作「搰」。 說文:「搰,掘也。」呂氏春秋:「孔子曰:以寶玉收,譬之猶暴骸中原也。」家語云:「其示民以姦利之端,而有害於死者,安用之。」孔子睹微見著,故徑庭麗級,以救患直諫。 夫不明死人無知之義,而著丘墓必抽(抇)之諫,雖盡比干之執人,「執」讀作「摯。」(呂氏春秋遇合篇:「嫫母執乎黃帝。」列女傳辯通篇:「衒嫁不售,流棄莫執。」曲禮:「執友稱其仁也。」鄭注:「執友志同。」皆讀「執」為「摯」。)詩鄭箋:「摯之言至,謂情意至然。」「盡比干之執」,謂盡比干之情意。 論語云:「比干諫而死。」「人」字涉下文衍。 人必不聽。 盼遂案:。 章士釗云:「此下疑有脫文,與上文不銜接。」何則? 諸侯財多不憂貧,威彊不懼抽(抇)。 死人之議,狐疑未定;孝子之計,從其重者。 如明死人無知,厚葬無益,論定議立,較著可聞,則璵璠之禮不行,徑庭之諫不發矣。 今不明其說而彊其諫,此蓋孔子所以不能立其教。 孔子非不明死生之實,其意不分別者,亦陸賈之語指也。 夫言死〔人〕無知,則臣子倍其君父。 當作「死人無知」,脫「人」字。 下同。 「死人無知」,上文數見。 意林引此及下文並作「死者無知」。 則今本脫「人」字,明矣。 故曰:「喪祭禮廢,則臣子恩泊;臣子恩泊,則倍死亡先;倍死亡先,則不孝獄多。」此本禮記經解。 大戴禮察篇、韓詩外傳三並見此文。 「亡先」並誤作「亡生」。 漢書禮樂志同此。 師古曰:「先者,先人,謂祖考。」王念孫曰:「喪禮廢,則民倍死。 祭禮廢,則民忘先。」「泊」讀「薄」,「倍」讀「背」。 聖人懼開不孝之源,故不明死〔人〕無知之實。 說苑辯物篇:「子貢問孔子,『死人有知,將無知也?』(「將」字依御覽五四八引增。)孔子曰:『吾欲言死者有知也,恐孝子順孫妨生以送死也;欲言無知,恐不孝子孫棄親不葬也。』」(「親」字依御覽增。)異道不相連,事生厚,化自生,雖事死泊,何損於化? 使死者有知,倍之非也;如無所知,倍之何損? 明其無知,未必有倍死之害;不明無知,成事已有賊生之費。 孝子之養親病也,未死之時,求卜迎醫,〈冀,北改八〉禍消、藥有益也。 廣韻六至:「〈冀,北改八〉」同「冀」。 見經典省。 既死之後,雖審如巫咸,良如扁鵲,巫咸,古神巫。 尚書曰:「巫咸乂王家。」扁鵲注別通篇。 終不復生(使)。 「生」,宋本作「使」,朱校元本同,是也。 此據巫咸、扁鵲言。 「使」,用也。 若謂人死不復生,則與「終無補益」義不相屬矣。 校者妄改,失之。 盼遂案:「生」字與上下文不應,疑當為「求」,草書形近之誤。 下文「絕卜拒醫」,即回應此處「終不復求」之言也。 何則? 知死氣絕,終無補益。 治死無益,厚葬何差乎? 爾雅釋詁:「流、差,擇也。」釋言:「流,求也、」「求」、「擇」義近。 盼遂案:章士釗云:「何差當是何義之誤。」倍死恐傷化,絕卜拒醫,獨不傷義乎? 親之生也,坐之高堂之上;其死也,葬之黃泉之下。 黃泉之下,非人所居,然而葬之不疑者,以死絕異處,不可同也。 如當亦如生存,恐人倍之,宜葬於宅,與生同也。 不明無知,為人倍其親,獨明葬黃泉,不為離其先乎? 親在獄中,罪疑未定,孝子馳走,以救其難。 如罪定法立,終無門戶,雖曾子、子騫,坐泣而已。 何則? 計動無益,空為煩也。 今死親之魂,定無所知,與拘親之罪決不可救何以異? 不明無知,恐人倍其先,獨明罪定,不為忽其親乎? 聖人立義,有益於化,雖小弗除;無補於政,雖大弗與。 今厚死人,何益於恩? 倍之弗事,何損於義? 孔子又謂,為明器不成,示意有明。 禮記檀弓上云:「孔子曰: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斲,其曰明器,神明之也。」鄭注:「成猶善也。 竹不可善,謂邊無縢。 言神明,死者也。 神明者非人所知,故其器如此。」俑則偶人,象類生人,檀弓下鄭注:「俑,偶人也。 有面目機發,有似於生人。」故魯用偶人葬,孔子嘆。 睹用人殉之兆也,故嘆以痛之。 檀弓下:「孔子曰:哀哉,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 不殆於用殉乎哉? 孔子謂為芻靈者善,謂為俑者不仁,殆於用人乎哉。」鄭注:「殺人以衛死者曰殉。」即如生當備物,即,則也。 當備物,謂為明器,備物如生人而不可用。 不示如生,示其神明,非示死者如生。 意悉其教,悉,詳也。 自意立教詳悉。 用偶人葬,恐後用生殉,用明器,獨不為後用善器葬乎? 絕用人之源,不防喪物之路,重人不愛用,「用」謂器物。 痛人不憂國,傳議之所失也。 「傳」,疑為「儒」形訛。 此篇並舉儒墨議非。 救漏防者,悉塞其穴,則水泄絕。 穴不悉塞,水有所漏,漏則水為患害。 論死不悉,則奢禮不絕,不絕則喪物索用。 用索物喪,民貧耗之盼遂案:「耗之」當是「耗乏」,涉下文「危亡之道」而誤。 至,危亡之道也。 蘇秦為燕,使齊國之民高大丘冢,多藏財物,史蘇秦傳:「秦說齊湣王厚葬以明孝。 高宮室,大苑囿,以明得意。 欲破敝齊而為燕。」蘇秦身弗盼遂按:疑「弗」為「先」之誤,(茀)以勸勉之。 吳曰:「弗」當作「茀」。 「茀」即「紼」之異文。 左傳宣八年:「始用葛茀。」茀所以引棺。 蘇秦送葬,自執茀以勸勉之。 此事不見史記、國策,論衡蓋別有所本。 財盡民貪(貧),孫曰:「貪」當作「貧」,形近之誤。 上文云:「論死不悉,則奢禮不絕,不絕則喪物索用,用索物喪,民貧耗之至,危亡之道也。」此即證彼文也。 暉按:孫說是也。 朱校元本正作「貧。」國空兵弱,燕軍卒至,無以自衛,國破城亡,主出民散。 今不明死之無知,「之」疑為「人」字形誤。 「死人無知」,本篇屢見。 使民自竭以厚葬親,與蘇秦奸計同一敗。 墨家之議,自違其術,其薄葬而又右鬼。 右鬼引效,以杜伯為驗。 杜伯死人,如謂杜伯為鬼,則夫死者審有知。 如有知而薄葬之,是怒死人也。 〔人〕情Q欲Y厚而惡薄,「情」上脫「人字。 案書篇正作「人情Q欲Y厚惡薄」。 以薄受死者之責,雖右鬼,其何益哉? 如以鬼非死人,則其信杜伯非也;如以鬼是死人,則其薄葬非也。 術用乖錯,首尾相違,故以為非。 非與是不明,皆不可行。 夫如是,世俗之人,可一詳覽。 詳覽如斯,可一薄葬矣。 四諱篇   說文:「諱,忌也。」楚辭七諫謬諫王注:「所畏為忌,所隱為諱。」按:對文義別,散文則通也。 俗有大諱四:   一曰諱西益宅。 西益宅謂之不祥,不祥必有死亡。 孫曰:御覽一百八十引風俗通曰:「宅不西益。 俗說西南為上,上益宅者,妨家長也。 原其所以不西益者,禮記曰:『西向北向,西方為上。』爾雅曰:『西南隅謂之隩。』尊長之處也。 不西益者,恐動搖之也。 審西益有害,增廣三面,豈能獨吉乎?」相懼以此,故世莫敢西益宅。 防禁所從來者遠矣。 傳曰:「魯哀公欲西益宅,史爭以為不祥。 哀公作色而怒,左右數諫而弗聽,以問其傅宰質睢淮南人間訓作「宰折睢」。 注云:「傅名姓。」新序雜事五、家語正論解並云:「問於孔子。」曰:『吾欲西益宅,史以為不祥,何如?』宰質睢曰:『天下有三不祥,西益宅不與焉。』哀公大說。 有頃,復問曰:『何謂三不祥?』對曰:『不行禮義,一不祥也;嗜欲無止,二不祥也;不聽規諫,三不祥也。』哀公繆然深惟,慨然自反,「繆」通「穆」。 穆然,默然靜思貌。 遂不〔西〕益宅。 孫曰:「益」上脫「西」字。 淮南子人間篇有「西」字,是也。 又曰:仲任所引,蓋出淮南子人間篇。 又新序雜事篇云:「哀公問於孔子曰:『寡人聞之,東益宅不祥,信有之乎?』孔子曰:『不祥有五,而東益不與焉。 夫損人而益己,身之不祥也;棄老取幼,家之不祥也;釋賢用不肖,國之不祥也;老者不教,幼者不學,俗之不祥也;聖人伏匿,天下之不祥也。 故不祥有五,而東益不與焉。 詩曰:「各敬爾儀,天命不又。」未聞東益之與為命也。』」孔子家語正論解與新序略同。 此又以東益宅為不祥,與淮南子、論衡說異。 令史與宰質睢止其益宅,徒為煩擾,「令」猶「若」也。 下同。 則西益宅祥與不祥,未可知也。 令史〔與〕質睢以為西益宅審不祥,「與」字脫,今據上下文例增。 則史與質睢與今俗人等也。 夫宅之四面皆地也,三面不謂之凶,盼遂案:「三面」上應有「益」字,與下句相呼應。 或下句「益」字本在「三面」上,「西面」上無「益」字,後人誤解倒置耳。 益西面獨謂不祥,何哉? 西益宅,何傷於地體? 何害於宅神? 西益不祥,損之能善乎? 西益不祥,東益能吉乎? 夫不祥必有祥者,猶不吉必有吉矣。 宅有形體,神有吉凶,動德致福,犯刑起禍。 今言西益宅謂之不祥,何益而祥者? 且惡人西益宅者誰也? 如地惡之,益東家之西,損西家之東,何傷於地? 如以宅神不欲西益,神猶人也,人之處宅,欲得廣大,何故惡之? 而以宅神惡煩擾,「而」猶「如」也。 則四面益宅,「面」,舊誤「而」,今從宋本、錢、黃、王、崇文本正。 皆當不祥。 盼遂案:「而」當為「面」之壞字。 上文「夫宅之四面皆地也」,正作「四面」。 諸工技之家,說吉凶之占,皆有事狀。 宅家言治宅犯凶神,見〈言間〉時篇。 盼遂案:「言」字疑為「說」之訛脫。 「宅」下復應有一「言」字。 此句為「宅家說」讀,「治宅言犯凶神」,以統下文移「徙言忌歲月,祭祀言觸血忌,喪葬言犯剛柔」三言也。 訛脫後,遂不可究詰矣。 移徙言忌歲月,見難歲篇。 祭祀言觸血忌,喪葬言犯剛柔,並見譏日篇。 皆有鬼神凶惡之禁。 人不忌避,有病死之禍。 至於西益宅何害,而謂之不祥? 不祥之禍,何以為敗? 實說其義,「不祥」者,義理之禁,非吉凶之忌也。 夫西方,長老之地,尊者之位也。 義注前。 尊長在西,卑幼在東。 尊長,主也;卑幼,助也。 主少而助多,尊無二上,卑有百下也。 西益主(宅),「主」當作「宅」,形誤。 益主不增助,盼遂案:「西益主」當為「西益宅」之誤。 「西益宅」則為「益主」,非「益助」矣。 二上不百下也,於義不善,故謂不祥。 不祥者,不宜也。 於義不宜,未有凶也。 何以明之? 夫墓,死人所藏;田,人所飲食;宅,人所居處。 三者於人,吉凶宜等。 西益宅不祥,西益墓與田,不言不祥。 夫墓,死人所居,因忽不慎。 田,非人所處,不設尊卑。 宅者,長幼所共,加慎致意者,何可不之諱? 義詳於宅,略於墓與田也。 舊本段。 二曰諱被刑為徒,不上丘墓。 孫曰:御覽六百四十二引風俗通云:「徒不上墓。 俗說新遭刑罪原解者,不可以上墓祠祀,令人死凶。 謹案孝經:『身體髮膚,受之父母。』曾子病困,啟手足,以歸全也。 遭刑者髡首剔髮,身被加笞,新出犴狴,臭穢不潔。 凡祭祀者,孝子致齋貴馨香,如親存時也。 見子被刑,心有惻愴,緣生事死,恐神明不歆,家當不上墓耳。」(句有錯誤。)仲任分為二義。 仲遠合二義言之耳。 但知不可,不能知其不可之意。 問其禁之者,不能知其諱;受禁行者,亦不要(曉)其忌。 「要」字難通。 宋本作「曉」,是。 連相放效,至或于被刑,父母死,不送葬;若至墓側,不敢臨葬;甚失至於不行弔傷(喪),見佗人之柩。 「甚」疑當作「其」,形近而誤。 「傷」當作「喪」,聲近而誤。 傷不得言弔。 下文云:「其失至於不弔鄉黨屍,不升他人之丘,惑也。」即據此為說,可證。 夫徒,善(罪)人也,吳曰:「善人」無義。 「善」疑當作「罪」,形近之誤。 被刑謂之徒。 丘墓之上,二親也,死亡謂之先。 宅與墓何別? 親與先何異? 如以徒被刑,先人責之,則不宜入宅與親相見;如〔以〕徒不得與死人相見,「以」字依上下句例增。 則親死在堂,不得哭柩;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則徒不得上山陵。 世俗禁之,執據何義? 實說其意,徒不上丘墓有二義,義理之諱,非凶惡之忌也。 徒用心以為先祖全而生之,子孫亦當全而歸之。 故曾子有疾,召門弟子曰:「開予足! 開予手! 而今而後,吾知免夫。 小子!」見論語泰伯篇。 「啟」,避景帝諱作「開」。 鄭注:「曾子以為受身體於父母,不敢毀傷之,故使弟子開衾而視之也。 (以上集解。)父母全而生之,亦當全而歸之。」(後漢書崔駰傳注。)曾子重慎,臨絕效全,喜免毀傷之禍也。 孔子曰:「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弗敢毀傷。」見孝經。 孝者怕入刑辟,吳曰:「怕」假為「迫」。 盼遂案:「怕」字用為「懼怕」,始見此書,古皆訓為「憺怕」。 刻畫身體,毀傷髮膚,少德泊行,不戒慎之所致也。 愧負刑辱,深自刻責,宋、元本「深」在「責」字下。 朱校同。 故不升墓祀於先。 「升墓」二字涉下文衍。 仲任意:古者負刑,毀傷形體,為人子者,深自刻責,故不祀於先,(親死亡謂之先。 見上。)刑餘之人,不得入乎宗廟也。 下文方言「不得升墓」。 若此文作「故不升墓祀於先」,於義為複。 其證一。 刻畫形體,乃古之肉形,(據下文。)升墓乃漢俗,異時殊俗,不得合之而言因被肉形故不升墓也。 其證二。 下文云「古禮廟祭,今俗墓祀,故不升墓」,明今俗負刑不升墓者,原於古負刑不入宗廟。 廟祀、墓祭,先後層次甚明。 若此有「不升墓」三字,則彼文於義無取矣。 其證三。 古禮廟祭,今俗墓祀,漢官儀曰:「古不墓祭,秦始皇起寢於墓側,漢因而不改。 諸陵寢皆以晦望二十四氣三伏社臘及四時上飯。 其親陵所宮人,隨鼓漏理被枕,具盥水,陳莊具。 天子以正月上原陵,公卿百官及諸侯王郡國計吏皆當軒下占其郡國穀價,四方改易,欲先帝魂魄聞之也。」(後漢書明帝紀注。)謝承書云:「蔡邕曰:古不墓祭,朝廷有上陵之禮。」(後漢書禮儀志注。)故不升墓,慚負先人。 一義也。 墓者,鬼神所在,祭祀之處。 祭祀之禮,齊戒潔清,重之至也。 今已被刑,刑殘之人,不宜與祭供侍先人,卑謙謹敬,退讓自賤之意也。 緣先祖之意,見子孫被刑,惻怛憯傷,恐其臨祀,不忍歆享,故不上墓。 二義也。 昔太伯見王季有聖子文王,知太王意欲立之,入吳采藥,斷髮文身,以隨吳俗。 太王薨,太伯還,王季辟主。 吳曰:「王季辟主」,語不可通。 繹史引作「王季避之」,是也。 各本並作「辟主」。 「辟」、「避」字通,「主」為「之」字形訛,當為馬氏校改,非別據善本也。 暉按:作「之」非,作「主」不誤。 若作「太伯還,王季辟之」,則意謂王季避太伯不見也,殊失其義。 「辟主」,謂避為宗廟社稷主。 下文云:「吾刑餘之人,不可為宗廟社稷之主。」又云:「太伯不為主之義也。」並其證。 路史國名記丙注引作「避位」,義亦可通。 太伯再讓,王季不聽。 三讓,曰:「吾之吳、越,吳、越之俗,斷髮文身。 吾刑餘之人,不可為宗廟社稷之主。」穀梁昭二十五年傳:「何為不為君? 曰:有天疾者不入乎宗廟。」古今樂錄曰:(路史國名記注。)「泰伯與虞仲俱去,被髮文身變形,託為王采藥。 及聞古公卒,乃還,發喪,哭於門外,示夷狄之人,不得入王庭。」王季知不可,權而受之。 韓詩外傳十「太王亶甫有子曰太伯、仲雍、季歷,歷有子曰昌。 太伯長,太王賢昌而欲立季為後。 太伯去之吳。 太王將死,謂曰:『我死,汝往讓兩兄,彼即不來,汝有義而安。』太王薨,季之吳,告伯、仲。 伯、仲從季而歸。 群臣欲伯之立季,季又讓,伯謂仲曰:『今群臣欲我令季,季又讓,何以處之?』仲曰:『刑有所謂矣,(句誤。)要於扶微者,可以立季。』季遂立。」吳越春秋太伯傳:「太伯、仲雍知古公欲以國及昌。 古公病,二人託名採藥於衡山,遂之荊蠻,斷髮文身,為夷狄之服,示不可用。 古公卒,太伯、仲雍歸赴喪。 畢,還荊蠻。 古公病,將卒,令季歷讓國於太伯。 而三讓不受,故云『太伯三以天下讓。』於是季歷蒞政。」按:韓嬰、趙曄,並不載三讓之辭,仲任蓋別有所本。 論語泰伯篇:「子曰:泰伯三以天下讓。」鄭注:(後漢書丁鴻傳論注。)「太王疾,泰伯因適吳、越採藥,太王歿而不返,季歷為喪主,一讓也。 季歷赴之,不來奔喪,二讓也。 免喪之後,遂斷髮文身,三讓也。」皇疏引范甯曰:(史記吳世家正義引作「江熙」。)「一云:泰伯少弟季歷,生子文王昌,昌有聖德,泰伯知其必有天下,故欲令傳國於季歷以及文王,因太王病,託採藥於吳、越不反,太王薨而季歷立,一讓也。 季歷薨而文王立,二讓也。 文王薨而武王立,於此遂有天下,是為三讓也。 又一云:太王病而託採藥出,生不事之以禮,一讓也。 太王薨而不反,使季歷主喪,死不葬以禮,二讓也。 斷髮文身,示不可用,使季歷主祭,祀不祭之以禮,三讓也。」古今樂錄曰:「季歷謂泰伯:『長,當立。』伯曰:『吾生不供養,死不含飯,哭不臨喪,猶不孝之子也,三者不除,何得為君?』委乃去之。」晉孫盛太伯三讓論(御覽四百二十四。)曰:「棄周太子之位,一讓也。 假托遜遁,受不赴喪之譏,潛推大美,二讓也。 無胤嗣而不養仲雍之子以為己後,是深思遠防,令周嗣在昌,天人協從,四海悠悠,無復纖芥疑惑,三讓也。」以上諸說,並與仲任不同。 朱子或問以再讓為固辭,三讓為終辭,不指實言之。 其說近是。 夫徒不上丘墓,太伯不為主之義也。 是謂祭祀不可,非謂柩當葬,身不送也。 當,值也。 葬死人,先祖痛;見刑人,先祖哀。 權可哀之身,送可痛之屍,權使徒人送葬。 權,變非常也。 使先祖有知,痛屍哀形,何愧之有? 如使無知,丘墓,田野也,何慚之有? 慚愧(先)者,盼遂案:「先者」二字不詞,疑當為「先祖」之誤。 上文累見先祖字,此正承以為說。 謂身體刑殘,與人異也。 孫曰:「先」字涉上文「先祖」而衍。 上文云:「何愧之有。」又云:「何慚之有。 此云俗人所以慚愧者,以其身體形殘與人異也。 若著「先」字,不可解矣。 暉按:「刑殘」,崇文本作「形殘」,非。 古者用(肉)刑,形毀不全,先孫曰:「用」當作「肉」。 下云「方今象刑」,正與「肉刑」文相對。 公羊襄二十九年傳何注:「古者肉刑,墨、劓、臏、宮與大辟而五。 孔子曰:三皇設言民不違,五帝畫象世順機,三王肉刑揆漸加,應世黠巧姦偽多。」疏云:「何氏所以必言古者肉刑者,正以漢文帝感女子之訴,恕倉公之罪,除肉刑之制,故指肉刑為古者矣。」乃不可耳。 方今象刑,注謝短篇。 象刑重者,髡鉗之法也。 說文:「髡,{髟剔}髮也。」急救篇顏注:「以鐵錔頭曰鉗,錔足曰〈金犬〉,{髟剔}髮曰髡。」高祖紀注:「鉗,以鐵束頸也。」西漢會要曰:「文帝除肉刑,當黥者,髡鉗為城旦春。 當劓者,笞三百。 當斬左止者,笞五百。 當斬右止者,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棄市。」尚書呂刑疏、周禮秋官司刑疏並謂「漢除肉刑,宮刑猶在」。 仲任直以髡鉗為重法,何也? 若完城旦以下,漢書惠帝紀:「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孟康注:「不加肉刑,髡{髟剔}也。」秋官掌戮鄭司農注:「完者,但居作三年不虧體者也。」刑法志云:「諸當完者,完為城旦春。」後漢書郎顗傳:「文帝除肉刑,當黥者,城旦春。」漢舊儀云:「男髡鉗為城旦,女為春,皆作五歲。」後漢書韓棱傳注:「城旦,輕刑之名也。 晝日伺寇虜,夜暮築長城,故曰城旦。」施刑綵衣系躬,冠帶與俗人殊,漢書賈山傳,秦時「赭衣半道」。 師古注:「犯罪者,則衣赭衣。」漢律多襲秦制,故賈山又云:「陛下即位,赦罪人,憐其亡髮,賜之巾;憐其衣赭,書其背;父子兄弟相見也,而賜之衣。」又義縱傳服虔注引津:「諸囚徒私解脫桎梏鉗赭,加罪一等。」何為不可? 世俗信而謂之皆凶,其失至於不弔鄉黨屍,不升佗人之丘,感也。 舊本段。 三曰諱婦人乳子,以為不吉。 說文女部:「姅,婦人污也。 漢律:見姅變,不得待祠。」廣韻二十九換云:「姅,傷孕也。」段玉裁曰:「姅謂月事及免身及傷孕皆是也。 見姅變,如今俗忌入產婦房也。」按:產婦不吉,在月內,鄰舍禁其往來。 雖母家,亦忌之。 俗習尚然。 將舉吉事,入山林,遠行,度川澤者,皆不與之交通。 乳子之家,亦忌惡之,丘墓廬道畔,踰月乃入,吳曰:「丘墓」字疑誤。 論言俗忌乳子,則置之道畔,踰月始歸。 下文云:「江北乳子,不出房室,江南反之。」故知江南乳子,置之宅外矣。 惡之甚也。 暫卒見若為不吉,極原其事,何以為惡? 「暫」下疑脫「聞」字。 禍虛篇云:「始聞暫見,皆以為然。」   夫婦人之乳子也,宋本無「婦」字,「乳」下有「母」字。 朱校元本同。 子含元氣而出。 元氣,天地之精徵也,何凶而惡之? 人,物也;子,亦物也。 子生與萬物之生何以異? 諱人之生謂之惡,萬物之生又惡之乎? 生與胞俱出,說文包部:「胞,兒生裹也。」段注云:「胞謂胎衣。」如以胞為不吉,人之有胞,猶木實之有扶(核)也。 先孫曰:「扶」當為「核」,形近而誤。 下文「扶穀」同。 盼遂案:孫說非也。 果核在內不在外,與人之有胞為不類。 今實稽之,「扶」當為「柎」之誤字矣。 山海經西山經:「崇吾之山有木焉,員葉而白柎。 郭注:「今江東人呼草木子房為柎,音府。 一曰柎,花下鄂,音丈夫。」「柎」字音與「扶」同,故訛為「扶」。 仲任正用其江東語也。 包裹兒身,「裹」,舊誤「裏」,今據宋本正。 朱校元本、錢、黃、王、崇文本不誤。 因與俱出,若鳥卵之有殼,何妨謂之惡? 如惡以為不吉,則諸生物有扶(核)殼者,宜皆惡之。 萬物廣多,難以驗事。 人生何以異於六畜? 皆含血氣懷子,子生與人無異,獨惡人而不憎畜,豈以人體大,氣血盛乎? 則夫牛馬體大於人。 凡可惡之事,無與鈞等,獨有一物,不見比類,乃可疑也。 今六畜與人無異,其乳皆同一狀。 六畜與人無異,句疑衍。 諱人不諱六畜,不曉其故也。 世能別人之產與六畜之乳,吾將聽其諱;如不能別,則吾謂世俗所諱妄矣。 且凡人所惡,莫有腐臰。 盼遂案:「有」當為「若」,形近之誤也。 腐臰之氣,敗傷人心,故鼻聞臰,口食腐,心損口惡,霍亂嘔吐。 夫更衣之室,可謂臰矣;鮑魚之肉,可謂腐矣。 然而有甘之更衣之室,不以為忌;肴食腐魚之肉,不以為諱。 意不存以為惡,故不計其可與不也。 凡可憎惡者,若濺墨漆,附著人身。 今目見鼻聞,一過則已,忽亡輒去,何故惡之? 出見負豕於塗,腐澌於溝,澌,死人也。 不以為凶者,洿辱自在彼人,不著己之身也。 今婦人乳子,自在其身,齋戒之人,何故忌之? 江北乳子,不出房室,淮南本經訓高注:「孕婦,妊身將就草之婦也。」方包曰:「淮南子稱婦人產子為就草。 北人臥炕,以草藉席,將產則去席就草也。」按此,則北方乳子不出室也。 知其無惡也。 至於犬乳,置之宅外,此復惑也。 江北諱犬不諱人,江南諱人不諱犬,謠俗防惡,吳曰:「防」當作「妨」。 妨惡,猶言嫌惡,蓋連語也。 此涉下文「防禁」而誤。 各不同也。 夫人與犬何以異? 房室、宅外何以殊? 或惡或不惡,或諱或不諱,世俗防禁,竟無經也。 月之晦也,日月合宿,紀為一月。 釋名釋天曰:「晦,月盡之名也。 晦,灰也。 火死為灰,月光盡,似之也」。 猶八日,月中分謂之弦;盼遂案:「日」字下應重一「日」字。 「八日」(讀),「日月中分謂之弦」,與下文「十五日」(讀),日月相望謂之望」,「三十日」(讀),「日月合宿謂之晦」文法一律。 十五日,日月相望謂之望;釋名:「弦,月半之名也。 其形一旁曲,一旁直,若張弓施弦也。 望,月滿之名也。 月大十六日,小十五日,日在東,月在西,遙相望也。」三十日,日月合宿謂之晦。 日月交會之後,積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月一周天,又行及日而一會,此其常也。 但日月之行有緩急,故有二十九日不及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而一會者;亦有過乎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而一會者,故有月之大小,三十日,或二十九日。 此云「三十」,辭之便也。 晦與弦望一實也,非月晦日月光氣與月朔異也,何故踰月謂之吉乎? 如實凶,踰月未可謂吉;如實吉,雖未踰月,猶為可也。 實說諱忌產子、乳犬者,欲使人常自潔清,不欲使人被污辱也。 夫自潔清則意精,意精則行清,行清而貞廉之節立矣。 舊本段。 四曰諱舉正月、五月子。 以為正月、五月子殺父與母,不得〔舉也〕。 已舉之,父母禍(偶)死,則信而謂之真矣。 孫曰:原文當作「以為正月五月子,殺父與母,不得舉也。 已舉之,父母偶死,則信而謂之真矣」。 今本「不得」下脫「舉也」二字,「偶」又以形近誤為「禍」,失古本矣。 御覽二十二引正有「舉也」二字,「禍」正作「偶」,當據補正。 風俗通正失篇:「今俗多有禁忌,生三子者,五月生者,以為妨害父母。」西京雜記:「王鳳以五月五日生,其父欲勿舉。 其叔曰:以田文推之,非不祥,遂舉之。」世說曰:「胡廣本姓王,五月五日生,父母惡之。 置之瓮中,流於江湖,胡公見瓮中有兒啼,取之,養為己子。」   夫正月、五月子何故殺父與母? 人之含氣,在腹腸之內,其生,十月而產,共一元氣也。 正〔月〕與二月何殊? 五〔月〕與六月何異? 而謂之凶也? 世傳此言久〔矣〕,孫曰:御覽引此文「正」下、「五」下並有「月」字,「久」下有「矣」字,皆是也。 此脫,當據補。 拘數之人,莫敢犯之;弘識大材,實核事理,深睹吉凶之分者,然後見之。 昔齊相田嬰賤妾有子,名之曰文。 文以五月生,嬰告其母勿舉也,其母竊舉生之。 及長,其母因兄弟而見其子文於嬰。 嬰怒曰:「吾令女去此子,而敢生之,何也?」文頓首,因曰:「君所以不舉五月子者,何故?」嬰曰:「五月子者,長至戶,將不利其父母。」文曰:「人生受命於天乎? 將受命於戶邪?」嬰嘿然。 文曰:「必受命於天,君何憂焉? 如受命於戶,即高其戶,誰能至者?」嬰善其言,曰:「子休矣!」其後使文主家,待賓客,賓客日進,名聞諸侯。 事見史記孟嘗君傳。 文長過戶而嬰不死。 以田文之說言之,以田嬰不死效之,世俗所諱,虛妄之言也。 夫田嬰俗父,而田文雅子也。 嬰信忌不實義,文信命不辟諱,雅俗異材,舉措殊操,故嬰名闇而不明,文聲馳而不滅。 「馳」,朱校元本同。 錢、黃、王、崇文本並作「賢」。 實說世俗諱之,亦有緣也。 夫正月歲始,五月盛陽,子以〔此月〕生,精熾熱烈,劉先生曰:「盛陽」,御覽二十二引作「陽盛」,是也。 又案:「子以生」不詞,御覽引「子」下有「此月」二字,當據增。 厭勝父母,父母不堪,將受其患。 傳相放傚,莫謂不然。 有空諱之言,無實凶之效,世俗惑之,誤非之甚也。 夫忌諱非一,必託之神怪,若設以死亡,「若」猶「或」也。 然後世人信用畏避。 忌諱之語,四方不同,略舉通語,令世觀覽。 若夫曲俗微小之諱,眾多非一,咸勸人為善,使人重慎,無鬼神之害,凶醜之禍。 世諱作豆醬惡聞雷,盼遂案:。 唐李匡乂資暇錄卷中合醬條云:「人間多取正月晦日合醬,是日偶不暇為之者,則云時已失,大誤也。 案:昔者王政趨民正月作醬,是月以農事未興之時,俾民乘此閒隙,備一歲調鼎之用,故紿云雷鳴不作醬,腹中當鳴。 所貴令民不於二三月作醬,恐奪農時也。 今不躬耕之家,何必以正晦為限? 亦不須避雷。 但問菽趨(案:當是「麴」之訛字。)得法否耳。」據李氏言,則此風至唐猶未衰矣。 一人不食,孫曰:論語比考讖(據古微書。)云:「子路感雷精而生。 尚剛好勇,親涉衛難,結纓而死。 孔子聞而覆醢。 每聞雷鳴,乃中心惻怛。 故後人忌焉,以為常也。」御覽十三引論衡,正與論語讖同。 蓋論衡本有此文,出於論語讖,而今本脫也。 風俗通云:「雷不作醬,俗說令人腹內雷鳴。 謹案:子路感雷精而生,尚剛好勇,死,衛人醢之。 孔子覆醢,每聞雷,心惻怛耳。」(書鈔百四十六、御覽八百六十五引。)蓋亦本舊說也。 欲使人急作,不欲積家踰至春也。 〔世〕諱厲刀井上,恐刀墮井中也;劉先生曰:「諱」上當有「世」字。 上文「世諱作豆醬惡聞雷」,正與此文一例。 御覽三百四十六引作「世諱厲刀井上」,尤其明證矣。 暉按:書抄一二三引亦有「世」字。 又「厲」字書抄、意林並作「礪」。 下同。 或說以為「刑」之字,井與刀也,厲刀井上,井、刀相見,恐被刑也。 春秋元命包曰:「〈井刂〉,刀守井也。 飲水之人,入井爭水,陷於泉,刀守之,割其情也。」按:刑字說文有二:在刀部者,從刀,從幵,云:「刑,勁也。 從刀,幵聲。」在井部者,從刀,從井,云:「〈井刂〉,罰罪也。 從井,從刀。 易曰:井者,法也。 井亦聲。」〈井刂〉訓罰罪,而刑訓勁,則〈井刂〉罰之〈井刂〉當作「〈井刂〉」,刑戮之刑當作「刑」。 復古篇曰:「今經史皆通作刑。」其通作「刑」者,自是後人傳寫併為一字耳。 據此文,則知漢人〈井刂〉罰之「〈井刂〉」不作「刑」也。 毋承屋檐而坐,恐瓦墮擊人首也。 司馬相如上書諫獵文曰:「家累千金,坐不垂堂。」毋反懸冠,為似死人服;或說惡其反而承塵溜也。 毋偃寢,為其象屍也。 偃,仰也。 論語鄉黨篇:「寢不尸。」集解包曰:「不偃臥四體,布展手足,如死人也。」毋以箸相受,為其不固也。 毋相代掃,為脩冢之人,冀人來代己也。 諸言「毋」者,教人重慎,勉人為善。 禮曰:「毋摶飯,毋流歠。」見禮記曲禮。 疏曰:「共器,若取飯作摶,則易得多,是欲爭飽,非謙也。 毋流歠者,謂開口大歠,汁入口,如水流,則欲多而速,是傷廉也。」禮義之禁,未必吉凶之言也。 〈言間〉時篇   盼遂案:說文解字言部:「讕,詆讕也。 或從間,作〈言間〉。」是「〈言間〉時」即「讕時」也。 漢書文三王傳:「詆讕置辭。」師古注:「抵,距也。」則「〈言間〉時」即抵距歲時說之罔迷矣。 集韻去聲二十九換,以「〈言間〉」與「諫」為同字,則「〈言間〉時」亦即「諫時」,與下篇「譏日」同一命題。 世俗起土興功,歲、月有所食,「世俗」當作「世信」。 譏日篇云:「世俗信歲時,而又信日。」卜筮篇云:「世信卜筮。」辯祟篇云:「世俗信禍祟。」解除篇云:「世信祭祀。」句例並同。 祀義篇:「世信祭祀。」朱校元本「信」作「俗」,誤與此同。 是其比。 所食之地,必有死者。 假令太歲在子,歲食於酉,正月建寅,月食於巳,子、寅地興功,則酉、巳之家見食矣。 見食之家,作起厭勝,以五行之物,懸金木水火。 假令歲、月食西家,西家懸金;歲、月食東家,東家懸炭。 設祭祀以除其凶,或空亡徙以辟其殃。 潛夫論巫列篇:「民間繕治,微蔑小禁,本非天王所當憚也。 舊時京師不防動功。 造禁以來,吉祥瑞應,子孫昌熾,不能過前。」連相倣效,皆謂之然。 如考實之,虛妄迷也。 宋本「迷」作「述」。 何以明之? 夫天地之神,用心等也。 人民無狀,加罪行罰,非有二心兩意,前後相反也。 移徙不避歲、月,歲、月惡其不避己之衝位,怒之也。 見難歲篇。 今起功之家,亦動地體,無狀之過,與移徙等。 起功之家,當為歲、〔月〕所食,何故反令巳、酉之地受其咎乎? 「歲」下脫「月」字,下文「歲冤無罪」同。 上文云:「太歲在子,歲食於酉;正月建寅,月食於巳。」此文云:「何故反令巳、酉之地受其咎。」既以「巳、酉」並言,則當以「歲、月」連言也。 又下文云:「豈歲、月之神怪移徙而不咎起功哉。」「歲、月」即承此文,並其證。 豈歲、月之神恠移徙而〔不〕咎起功哉? 「而」下脫「不」字。 尋義自明。 盼遂案:「咎」上當有一「不」字。 「不咎起功」之間,正承上文「起功之家,當為歲所食」而來,脫一「不」字,則不通矣。 用心措意,何其不平也? 鬼神罪過人,猶縣官謫罰民也。 民犯刑罰多非一,「眾多非一」,本書常語,此文疑脫「眾」字。 小過宥罪,大惡犯辟,未有以無過受罪。 無過而受罪,世謂之冤。 今巳、酉之家,無過於月、歲,當作「歲、月」。 子、家(寅)起宅,盼遂案:「巳、酉」當是「酉、巳」之誤倒,「子家」當是「子、寅」之誤字。 上文「子、寅地興功,則酉、巳之家見食矣」,此處正申明其義。 空為見食,此則歲、〔月〕冤無罪也。 「家」為「寅」形誤。 上文云:「子、寅地興功,則酉、巳之家見食。」故此云:「巳、酉之家,無過於歲、月,子、寅起宅,空為見食。」若作「子家起宅」則不當言「巳家無過於歲、月,空為見食」也。 上以「巳、酉」並言,則下當以「子、寅」并承之。 「子、寅起宅」即「子、寅之家起宅」也。 「之家」二字,省見上文。 下文「待子宅有為」,「宅」亦當作「寅」,誤與此同。 且夫太歲在子,子宅直符,午宅為破,孫曰:難歲篇云:「移徙之家,禁南北徙者,以為歲在子位,子者破午,南北徙者抵觸其衝,故謂之凶。」潛夫論卜列篇云:「宅有直符之歲。」蓋相衝則破,不相衝則不破也。 衝破或以死生,或以相對。 支干位置,各自相對,故各有衝;各有衝,則各有破也。 若太歲在丑,丑宅直符,未觸其衝,則未宅為破。 太藏在寅,寅宅直符,申觸其衝,則申宅為破。 太歲在卯,卯宅直符,酉觸其衝,則酉宅為破。 餘類此。 不須興功起事,空居無為,猶被其害。 今歲、月所食,待子、宅(寅)有為,巳、酉乃凶。 盼遂案:二語當是「子、寅有為,酉、巳乃凶」,蓋涉上文子宅而誤也。 篇首云:「太歲在子,歲食于酉,正月建寅,月食于巳。」謂子宅食酉宅,而寅宅食巳宅也。 此云「子、寅有為,酉、巳乃凶」,正謂此矣。 (太歲)歲、月之神,用罰為害,動靜殊致,孫曰:「太歲」二字涉下文太歲而衍,歲即太歲也。 故下文解歲、月之神云:「歲則太歲也。」則此文不當有「太歲」二字,明矣。 非天從歲、月神意之道也。 審論歲、月之神,歲則太歲也,在天邊際,立於子位。 起室者在中國一州之內,假令楊州在東南,使如鄒衍之言,天下為一州,又在東南,詳談天篇。 歲食於酉,食西羌之地,東南之地安得凶禍? 假令歲在人民之間,西宅為酉地,則起功之家,宅中亦有酉地,何以不近食其宅中之酉地,而反食佗家乎? 且食之者審誰也? 如審歲、月,歲、月,天之從神,飲食與天同。 天食不食人,故郊祭不以為牲。 如非天神,亦不食人。 天地之間,百神所食,聖人謂當與人等。 推生事死,推人事鬼,故百神之祀,皆用眾物,無用人者。 物食人者,虎與狼也。 歲、月之神,豈虎狼之精哉? 倉卒之世,穀食乏匱,人民饑餓,自相啖食。 豈其啖食死者,其精為歲、月之神哉? 歲、月有神,日亦有神,歲食、月食,日何不食? 積日為月,白虎通日月篇:「天左旋,日月右行。 日,日行一度;月,日行十三度,月及日為一月。 至二十九日未及七度;即三十日者,過行七度。 日不可分,故月乍大乍小。」積月為時,禮記鄉飲酒義:「三月則成時。」白虎通四時篇:「歲時何? 謂春夏秋冬也。 時者,期也,陰陽消息之期也。」積時為歲,內經曰:「五日謂之候,三候謂之氣,六氣謂之時,四時謂之歲。」白虎通四時篇曰:「所以名為歲何? 歲者,遂也,三百六十六日一周天,萬物畢成,故為一歲也。 尚書曰: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千五百三十九歲為一統,四千六百一十七歲為一元,漢書律歷志:「日法乘閏法,是謂統歲。 三統是為元歲。 凡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與一元終。」又云:「統法,一千五百三十九,以閏法乘日法,得統法。 元法,四千六百一十七,參統法,得元法。」周髀算經、乾鑿度、淮南天文訓并以千五百二十歲為一統,(算經云「遂」,乾鑿度云「終」。)四千五百六十歲為元。 (算經云「首」。)仲任用三統歷也。 增積相倍之數,分餘終竟之名耳,穀梁文六年傳:「閏月者,附月之餘日也。 積分而成於月者也。」注:「一歲三百六十日餘六日,又有小月六,積五歲得六十日而再閏。 積眾月之餘,分以成此月。」白虎通日月篇曰:「月有閏餘何?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 歲十二月,日過十二度,故三年一閏,五年再閏,明陰不足,陽有餘也。 故讖曰:閏者陽之餘。」安得鬼神之怪,禍福之驗乎? 如歲月終竟者宜有神,則四時有神,統、元有神。 月三日魄,八日弦,十五日望,乾鑿度:「月三日成魄,八日成光。」(類聚一。)說文:「霸,月始生霸然也。 承大月二日,承小月三日。」尚書康誥馬注:「魄,朏也,謂月三日生始兆朏。」歷律志孟康注:「魂,月質也。」霸、魂古通。 餘注四諱篇。 與歲、月終竟何異? 歲、月有神,魄與弦、〔望〕復有神也? 孫曰:「弦」下疑脫「望」字。 上文云:「月三日魄,八日弦,十五日望,與歲月終竟何異?」故此反詰曰:如使歲、月有神,魂與弦、望復有神邪? (「也」讀為「邪」。)暉按:孫說是也。 難歲篇云:「積分為日,累日為月,連月為時,結時為歲,歲而有神,日、月亦復有神乎?」文例正同。 一日之中,分為十二時,盼遂案:王筠菉友肊說云:「一日之中分為十二時,平旦寅日出卯云云也。 案:此為十二時之明證。 顧亭林之說非也。 然充,漢末人。 在漢初說此者,惟司馬子長也。」平旦寅,日出卯也。 俞曰:日知錄有古無十二時之說,未及引此文。 顧氏之博,猶有所遺。 左昭五年傳注:「日中當王,食時當公,平旦為卿,雞鳴為士,夜半為皂,人定為輿,黃昏為隸,日入為僚,晡時為僕,日昳為臺,隅中、日出,闕不在第,尊王公,曠其位。」日知錄二十:「杜元凱以為十二時,雖不立十二支之目,然其曰夜半者,即今之所謂子也;雞鳴者,丑也;平旦者,寅也;日出者,卯也;食時者,辰也;隅中者,巳也;日中者,午也;日昳者,未也;哺時者,申也;日入者,酉也;黃昏者,戌也;人定者,亥也。 一日分為十二,始見於此。 (南齊書天文志始有子時、丑時、亥時。 北齊書南陽王綽傳有景時、午時。 景時者,丙時也。)考之史記天官書曰:『旦至食,食至日昳,日昳至餔,餔至下餔,下餔至日入。』素問藏氣法時論有曰夜半,曰平旦,曰日出,曰日中,曰日昳,曰下晡。 (王冰注以日昳為土王,下晡為金王。 又有曰四季者,注云:土王。 是今人所謂丑辰未戌四時。)吳越春秋曰:『時加日出,時加雞鳴,時加日昳,時加禺中。』則此十二名,古有之矣。 史記孝景紀:『五月丙戌地動,其蚤食時復動。』漢書武五子廣陵王胥傳:『奏酒至雞鳴時罷。』王莽傳:『以雞鳴為時。』後書隗囂傳:『至昏時,遂潰圍。』齊武王傳:『至食時,賜陳潰。』耿弇傳:『人定時,步果引去。』來歙傳:『臣夜人定後,為何人所賊傷。』竇武傳:『自旦至食時,兵降略盡。』皇甫嵩傳:『夜勒兵雞鳴馳赴其陳,戰至晡時大破之。』晉書戴洋傳:『永昌元年四月庚辰禺中時,有大風起自東南折木。』宋書符瑞志:『延康元年九月十日,黃昏時,月蝕熒惑,過人定時,熒惑出營室,宿羽林。』皆用此十二時。 淮南子:『日出於暘谷,浴於咸池,拂於扶桑,是謂晨明;登於扶桑之上,爰始將行,是謂朏明;至於曲阿,是謂朝明;臨於曾泉,是謂早食;次於桑野,是謂晏食,臻於衡陽,是謂禺中,對於昆吾,是謂正中;靡於鳥次,是謂小遷;至於悲谷,是謂哺時;迴於女紀,是謂大遷;經於泉隅,是謂高春;頓於連石,是謂下春;爰止羲和,爰息六螭,是謂懸車;薄於虞泉,是謂黃昏;淪於蒙谷,是謂定昏。』(案:見天文訓。 此依初學記所引之文。)案:此自晨明至定昏,為十五時,而卜楚丘以為十時,未知今之所謂十二時者,自何人定之也。 (素問中有言歲甲子者,有言寅時者,皆後人偽撰入之。)」左宣三餘偶筆十四:「子至亥為十二時,見於漢人之書,則不可枚舉。 尚書大傳曰:『夏以十三月為正,平旦為朔;殷以十二月為正,雞鳴為朔;周以十一月為正,夜半為朔。』三代子、丑、寅迭建,以初昏為斗柄所指為驗。 今曰周之正,夜半為朔;殷之正,雞鳴為朔;夏之正,平旦為朔,則是夜半為子,雞鳴為丑,平旦為寅,自古有此語矣。 伏生生於秦、漢之間,而亦云然,則一日分為十二時,不始於漢以後。」十二月建寅、卯,則十二(月)時所加寅、卯也。 則,即也。 「加」、「建」并猶「在」也。 月言建,日言加。 下「月」字衍。 此言十二月所建辰,即十二時所加辰也。 於月則言正月建寅,二月建卯;於日則言平旦加寅,日出加卯。 日加十二辰不食,月建十二辰獨食,豈日加無神,月建獨有哉? 何故月建獨食,日加不食乎? 如日加無神,盼遂案:「加」下疑當有一「時」字,方與下文一致。 用時決事,非也;如加時有神,獨不食,非也。 神之口腹,與人等也。 人饑則食,飽則止,不為起功乃一食也。 歲、月之神,起功乃食,一歲之中,興功者希,歲、月之神饑乎? 倉卒之世,人民亡,室宅荒廢,興功者絕,歲、月之神餓乎? 且田與宅俱人所治,興功用力,勞佚鈞等。 宅掘土而立木,田鑿溝而起堤,堤與木俱立,掘與鑿俱為。 起宅,歲、月食,治田,獨不食,豈起宅時歲、月饑,治田時飽乎? 何事鈞作同,飲食不等也? 說歲、月食之家,必銓功之小大,功,謂起土興功。 立遠近之步數。 假令起三尺之功,食一步之內;起十丈之役,食一里之外。 功有小大,禍有近遠。 蒙恬為秦築長城,極天下之半,淮南人間訓:「蒙公、楊翁子將築修城,西屬流沙,北擊遼水,東結朝鮮。」則其為禍宜以萬數。 案長城之造,秦民不多死。 周公作雒,興功至大,周書作雒解曰:「周公將致政,乃作大邑成周於中土。 立城方千七百二十丈,郛方七十里。 南繫於雒水,北因於郟山,以為天下之大湊。」當時歲、月宜多食。 聖人知其審食,宜徙所食地,置於吉祥之位。 如不知避,人民多凶,經傳之文,賢聖宜有刺譏。 今聞築雒之民,盼遂案:後漢書明帝紀:「永平三年,起北宮及諸官府。」文選班孟堅兩都賦序:「臣竊見京師修宮室,浚城隍,起苑囿,以備制度。」即說永平三年事。 王充當永平初草創論衡,此處所云今聞者,與兩都賦之作,蓋同時也。 黃暉引康誥作新大邑於東國洛,四方民大和會之語,以釋論衡,不知仲任引古語以說當時,所以有「不聞多死」之句也。 四方和會,尚書康誥曰:「周公初基,作新大邑於東國洛,四方民大和會。」功成事畢,不聞多死。 說歲、月〔食〕之家,殆虛非實也。 此脫「食」字。 上文正作「說歲、月食之家」。 且歲、月審食,猶人口腹之饑必食也;且為巳、酉地有厭勝之故,畏一金刃,懼一死炭,豈閉口不敢食哉? 如實畏懼,宜如其數。 五行相勝,物氣鈞適。 如秦山失火,「秦」當作「泰」。 沃以一杯之水;河決千里,塞以一掊之土,能勝之乎? 非失五行之道,小大多少不能相當也。 天地之性,人物之力,少不勝多,小不厭大。 使三軍持木杖,匹夫持一刃,伸力角氣,「角」,猶「校」也,「競」也。 匹夫必死。 金性勝木,然而木勝金負者,木多而金寡也。 積金如山,燃一炭火以燔爍之,金必不消。 元本作「銷」,是。 非失五行之道,金多火少,少多小大不鈞也。 五尺童子與孟賁爭,童子不勝。 非童子怯,力少之故也。 狼眾食人,人眾食狼。 敵力角氣,能以小勝大者希;爭彊量功,能以寡勝眾者鮮。 天道人物,不能以小勝大者,少不能服多。 以一刃之金,一炭之火,厭除凶咎,卻歲之殃,如何也?   发布时间:2026-07-09 12:20:05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84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