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法言義疏三 内容: 吾子卷第二〔注〕崇本在乎抑末,學大道絕乎小辯也。 法言 李軌注   或問「吾子少而好賦」。 曰:「然。 童子彫蟲篆刻。」〔注〕少年之事。 俄而,曰:「壯夫不為也。」〔注〕悔作之也。 或曰:「賦可以諷乎?」曰:「諷乎! 〔注〕駭歎之聲也。 諷則已,不已,吾恐不免於勸也。」〔注〕相如作大人賦,武帝覽之,乃飄飄然有陵雲之志。 或曰:「霧縠之組麗。」〔注〕言可好也。 曰:「女工之蠹矣。」〔注〕霧縠雖麗,蠹害女工;辭賦雖巧,惑亂聖典。 劍客論曰:「劍可以愛身。」〔注〕言擊劍可以衛護愛身,辭賦可以諷諭勸人也。 曰:「狴犴使人多禮乎?」〔注〕言擊劍使人狴犴多禮,辭賦使人放蕩惑亂也。 〔疏〕「吾子少而好賦」者,音義:「少而,詩照切。 好賦,呼報切。」自序云:「先是蜀有司馬相如作賦,甚弘麗溫雅,雄心壯之,每作賦,常擬之以為式。」傳贊云:「辭莫麗於相如,作四賦。」按:四賦者,甘泉、河東、羽獵、長楊也,並見自序。 藝文志,楊雄賦十二篇,列賦第二類,結題「右賦二十一家,二百七十四篇」。 班自注云:「入揚雄八篇。」周氏壽昌漢書注校補云:「前賦二十家,應是莊雅之作,以屈原、相如、武帝知之。 此二十一家,疑有類俳倡嫚戲者,以枚皋知之。 又注云:『入楊雄八篇。』殆即逐貧賦、解嘲、解難之類,凡規諷設辭,皆入其中。」榮按:本類收楊賦十二篇,而注云入八篇,明七略原錄四篇,班增八篇也。 原錄四篇,必即傳贊所謂四賦,莊雅無異相如,何以彼則入第一類,此則入第二類? 且又何以解於第三類之以孫卿賦為首耶? 班之為此分類,自當有說,然必不如周氏所云,以枚皋有類俳倡嫚戲,子雲皆是規諷設辭,故為一類也。 「童子彫蟲篆刻」者,說文:「彫,琢文也。」「篆,引書也。」蟲者,蟲書。 刻者,刻符。 說文序云:「秦書有八體: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蟲書,五曰摹印,六曰署書,七曰殳書,八曰隸書。 漢興,有草書。 尉律:『學僮十七以上始試,諷籀書九千,乃得為吏。 又以八體試之,郡移大史,并課最者以為尚書史。』」繫傳云:「按漢書注,蟲書即鳥書,以書幡信,首象鳥形,即下云鳥蟲是也。」又:「按蕭子良以刻符、摹印合為一體。 臣以為符者,內外之信,若晉鄙奪魏王兵符,又云借符以罵宋。 然則符者,竹而中剖之,字形半分,理應別為一體。」是蟲書,刻符尤八書中纖巧難工之體,以皆學僮所有事,故曰「童子彫蟲篆刻」。 言文章之有賦,猶書體之有蟲書、刻符,為之者勞力甚多,而施於實用者甚寡,可以為小技,不可以為大道也。 「俄而曰壯夫不為」者,公羊傳莊公篇「俄而可以為其有矣」,解詁云:「俄者,謂須臾之間,創得之頃也。」曲禮云:「三十曰壯。」自序云:「雄以為賦者,又頗似俳優淳于髡、優孟之徒,非法度所存,賢人君子詩賦之正也,於是輟不復為賦。」「可以諷乎」者,詩關雎序釋文云:「用風感物謂之諷。」甘泉賦李注云:「不敢正言謂之諷。」朱氏駿聲說文通訓定聲云:「風動物而無形,故微言婉詞謂之風。 漢書志、傳凡幾十見,皆作『風』,注乃云讀為『諷』,反以借字為正字,失之矣。」藝文志云:「傳曰:『不歌而誦謂之賦,登高能賦可以為大夫。』言感物造耑,材知深美,可與圖事,故可以為列大夫也。 古者,諸侯、卿大夫交接鄰國,以微言相感,當揖讓之時,必稱詩以諭其志。 蓋以別賢不肖,而觀盛衰焉。 故孔子曰『不學詩,無以言』也。 春秋之後,周道寖壞,聘問歌詠,不行於列國,學詩之士,逸在布衣,而賢人失志之賦作矣。 大儒孫卿及楚臣屈原,離讒憂國,皆作賦以風,咸有惻隱古詩之義。」然則賦之本旨在於風諭,故以為問。 「諷乎」者,此複舉問語而反問之,本書多有此例。 如問道云「嬰犢乎」,重黎云「裸乎」,皆是。 世德堂本無此二字,非。 「諷則已」云云者,漢書司馬相如傳贊云:「揚雄以為靡麗之賦,勸百而諷一,猶騁鄭、衛之聲,曲終而奏雅。」自序云:「雄以為賦者,將以風之。 必推類而言,極麗靡之辭,閎侈鉅衍,競於使人不能加也。 既迺歸之於正,然覽者已過矣。 往時武帝好神仙,相如上大人賦,欲以風帝,反縹縹有陵雲之志。 繇是言之,賦勸而不止,明矣。」均足與此文相發明。 「不已」,即彼所云不止。 論衡譴告云:「孝武皇帝好仙,司馬長卿獻大人賦,上乃僊僊有凌雲之氣。 孝成皇帝好廣宮室,楊子雲上甘泉頌,妙稱神怪,若曰非人力所能為,鬼神力乃可成。 皇帝不覺,為之不止。」按:子雲之悔其少作,實由於此。 「霧縠之組麗」者,說文:「●,細縳也。」漢書禮樂志「廁霧縠」,顏注云:「言其輕細若雲霧。」又相如傳「垂霧縠」,張揖注云:「縠縐如霧。」音義:「組麗,音祖。」書禹貢,馬融注云:「組,文也。」御覽八百十六引此,作「霧縠之麗」,無「組」字。 「女工之蠹」者,說文:「蠹,木中蟲。」引伸為賊害之稱。 國策秦策,高誘注云:「蠹,害也。」鹽鐵論散不足云:「衣服靡麗,布帛之蠹也。」劍客論蓋兵技巧家之書,藝文志有劍道三十八篇。 又司馬遷傳云:「在趙者,以傳劍論顯。」顏注云:「劍論,劍術之論也。」劍客論當即此類。 鹽鐵論箴石云「若夫劍客論、博弈辯」,則假以為雄談析辯之稱,明必彼時通行習見之書也」。 「劍可以愛身」者,愛讀為●。 說文:「●,蔽不見也。」廣雅釋詁云:「●,鄣也,字亦作薆。」爾雅釋言云:「薆,隱也。」方言云:「翳,薆也。」古通作「愛」。 詩靜女「愛而不見」,方言郭注引作「薆而不見」。 廣雅云:「翳,愛也。」按:薆之本義為隱蔽,引伸之為保鄣。 漢書雋不疑傳云:「劍者,男子武備,所以衛身。」愛身即衛身之意。 狴犴讀為批扞。 擊虛謂之批,堅不可入謂之扞,皆劍術之要。 所謂為劍者示之以虛,開之以利,後之以發,先之以至也。 說文:「●,反手擊也。」經傳多省作「批」。 莊子養生主云:「批大郤。」郭象注云:「有際之處,因而批之令離。」史記孫子吳起傳云:「批亢擣虛。」亢讀為阬,阬亦虛也。 淮南子說林云:「故解捽者,不在於捌格,在於批伉。」高注云:「推擊其要也。」此批之說也。 說文:「扞,忮也。」段注云:「忮當作枝。」按:枝,挌也。 學記云:「發然後禁,則扞格而不勝。」鄭注云:「扞格,堅不可入之貌。」漢書董仲舒傳,顏注云:「扞,距也。」此扞之說也。 蓋擊人之虛,而自為堅不可入以距人,是為批扞。 墨子脩身云:「批扞之聲,無出之口。」易林睽之賁云:「批捍之言,我心不快。」皆此義也。 史記蔡澤傳云:「批患折難。」按:折難無義,必「扞難」之誤,扞、折隸形相似也。 楚公子比字子干,王氏引之名字解詁以為本於牧誓「比爾干」。 此望文生訓,蓋亦取於批扞以為義也。 然則批扞連文,古人常語。 此以狴犴字為之者,疑亦出劍客論,古書多同聲通用也。 「狴犴使人多禮乎」者,蓋擊劍之道,坐作進退,咸有法則,猶禮之於升降上下,皆有節文,故為此術者,必有學劍使人多禮之說。 而此即用其語以反詰之,謂批扞之術豈能使人多禮,以明劍可愛身之亦為妄也。 猶賦家之說,謂賦可以諷,而不知靡麗之辭,豈能使人歸於正也。 注「駭歎之聲也」。 陶氏鴻慶讀法言札記云:「李於『諷乎』注云:『駭歎之聲。』非也。 此因或人之問而許之之辭。 蓋諷為五諫之一,為賦之旨,取足以諷而止。 若靡麗相尚,則非惟不足諷諫,反勸誘之使人於淫矣。」按:陶說非也。 諷乎云者,言賦而可以諷乎? 明無其效也。 凡諷之旨,將以止人之過,而歸之於正也。 賦而能諷,則覽者當止而不為。 今乃為之不止,則是賦者勸而已矣,何諷之有? 故云:「諷乎?」李謂駭歎之聲,正得楊意。 如陶說,則上下文義全不相應矣。 注「擊劍使人狴犴多禮」。 按音義:「狴,邊衣切;犴,音岸,獄也。 太玄曰:『蹛于狴獄。』家語曰:『獄犴不治。』」則以狴犴為牢獄之謂。 按:說文:「●,牢也,所以拘非人。 從非,陛省聲。」陛即●之異文。 易林比之否:「失意懷憂,如幽狴牢。」又,說文:「豻,胡地野狗也。」或作「犴」。 古亦以為獄稱。 詩小宛:「宜岸宜獄。」釋文云:「韓詩作『犴』,鄉亭之繫曰犴,朝廷曰獄。」此音義說所本,宋、吳、司馬均依此為說。 宋云:「若使擊劍可衛身,則囹圄之牢有三木之威,囚者多恭,豈使人多禮乎? 言不能也。」吳云:「言劍之威,人莫敢犯,豈牢獄之威,使人多禮乎?」司馬云:「人在牢獄之中,不得動搖,因謂之多禮。 不知已陷危辱之地,不若不入牢獄之為善也。 劍雖可以衛身,不若以道自防,不至於用劍之為善也。」按:溫公之說,略同著作。 囚者不能動搖,因謂之多禮,近於謔矣。 吳說甚簡,未詳所云。 若謂劍佩之衛身,猶刑法之輔治,而牢獄之威,不能使人畏法而重禮,豈一劍之威,乃能使人不犯耶? 舉大明小,義亦可通。 然此文前後皆論辭賦,劍可以愛身,明與霧縠之麗同是假物取譬,以見好賦之固非無說。 今云牢獄之威,將何所取? 喻賦則乖於事類,喻劍則不應問旨,更令上下文理都成阻隔。 然則音義此讀,殊不可從。 治平本此文李注云:「言狴犴使人多禮,辭賦使人放蕩惑亂也。」語意乖舛,必非弘範之舊。 世德堂本此注作「言擊劍使人狴犴多禮,辭賦使人放蕩惑亂也」,則與上句注云「言擊劍可以衛護愛身,辭賦可以諷諭勸人也」,句法一律,似較治平本為近是。 然擊劍使人狴犴多禮,亦不成義。 疑「多禮」當作「無禮」,今作「多」者,乃涉正文而誤。 觀宋駁李注云:「今注文與好賦相聯。 段解之復以狴犴為擊劍之形貌。」可悟宋所見李注必尚作「狴犴無禮」,故知其為狀擊劍之貌。 是弘範不讀狴犴如字,顯然可見。 惜其文太略,又為後人竄亂,遂不可通耳。 或問:「景差、唐勒、宋玉、枚乘之賦也,益乎?」曰:「必也,淫。」〔注〕言無益於正也。 「淫,則奈何?」曰:「詩人之賦麗以則,〔注〕陳威儀,布法則。 辭人之賦麗以淫。 〔注〕奢侈相勝,靡麗相越,不歸於正也。 如孔氏之門用賦也,則賈誼升堂,相如入室矣。 如其不用何?」〔疏〕音義:「景差,初佳切。 舊本作景●。」按:史記屈原傳云:「楚有宋玉、唐勒、景差之徒者,皆好辭而以賦見稱。」索隱云:「揚子法言及漢書古今人表皆是景瑳。」按:今漢書人表尚作「景瑳」,而法言各本均作「景差」,乃校者依史記等書改之。 藝文志無景差賦。 楚辭大招序云:「大招者,屈原之所作也。 或曰景差,疑不能明也。」志有唐勒賦四篇,注云:「楚人。」又宋玉賦十七篇,注云:「楚人,與唐勒並時,在屈原後也。」音義:「枚乘,繩證切。」枚乘傳云:「枚乘,字叔,淮陰人也,為吳王濞郎中。 漢既平七國,景帝召拜乘為弘農都尉。 以病去官,復游梁。 梁客皆善屬辭賦,乘尤高。」志有枚乘賦九篇。 詩關雎序,孔疏云:「淫者,過也。 過其度量,謂之為淫。」按:法言此文,當有脫誤。 論語「必也」字凡七見:「君子無所爭,必也,射乎!」「何事於仁? 必也,聖乎!」「必也,臨事而懼,好謀而成者也。」「聽訟,吾猶人也。 必也,使無訟乎!」「必也,正名乎!」「不得中行而與之,必也,狂狷乎!」「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親喪乎!」皆於前文所否之外,別求一義以當之,謂有之,則惟此而已。 若然,則「必也,淫」,不與文義相反乎? 竊意原文當作「或問:『景差、唐勒、宋玉、枚乘之賦也,益乎?』曰:『淫(一),必也。』」則言景差諸人之賦不免於淫,故為無益。 賦之益者,所惟則乎! 故後文直云:「淫、則柰何!」淫、則二字平列為義,則非語辭,即「麗以則」之「則」,謂淫與則之別若何? 正蒙此文而言。 若如今本,則非特義不可通,亦令後文則字上無所承,失文例矣。 李注「言無益於正也」,即解淫字之義,當在「必也」字上。 此蓋校書者見「必也,則。 淫則奈何」連文,誤以「則」為語辭,於義不順,遂將「必也」字移置正文「淫」字上,而更刪去一「則」字,遂使正文與注均不可解矣。 詩人之賦,謂六義之一之賦,即詩也。 周禮:「大師教六詩:曰風,曰賦,曰比,曰興,曰雅,曰頌。」班孟堅兩都賦序云(二):「賦者,古詩之流也。」李注云:「毛詩序曰詩有六義焉,二曰賦。 故賦為古詩之流也。」爾雅釋詁云:「則,法也。」「詩人之賦麗以則」者,謂古詩之作,以發情止義為美。 即自序所謂:「法度所存,賢人君子詩賦之正也。」故其麗也以則。 藝文志顏注云:「辭人,謂後代之為文辭。」「辭人之賦麗以淫」者,謂今賦之作,以形容過度為美。 即自序云:「必推類而言,閎侈鉅衍,使人不能加也。」故其麗也以淫。 藝文類聚五十六引摯虞文章流別論云:「古之作詩者,發乎情,止乎禮義。 情之發,因辭以形之;禮義之指,須事以明之,故有賦焉。 所以假象盡辭,敷陳其志。 古詩之賦,以情義為主,以事類為佐。 今之賦,以事形為本,以義正為助。 情義為主,則言省而文有例矣;事形為本,則言富而辭無常矣。 文之煩省,辭之險易,蓋由於此。 夫假象過大,則與類相遠;逸辭過壯,則與事相違;辨言過理,則與義相失;麗靡過美,則與情相悖。 此四過者,所以背大體而害政教。 是以司馬遷割相如之浮說,楊雄疾辭人之賦麗以淫。」按:過即淫也。 仲洽此論,推闡楊旨,可為此文之義疏。 「如孔氏之門用賦也」云云者,用賦,謂以賦為教也。 「也」讀為邪。 賈誼、相如,史記、漢書均有傳。 藝文志有賈誼賦七篇,司馬相如賦二十九篇。 論語云:「由也,升堂矣,未入於室也。」皇疏云:「若近而言之,即以屋之堂室為喻。 若推而廣之,亦謂聖人妙處為室,麤處為堂。 故子路得堂,顏子入室。」顏云:「言孔子之門,既不用賦,不可如何。 謂賈誼、相如無所施也。」孔氏之門,志引作「孔子之門人」。 按:志有「人」字,非也,詳王氏念孫漢書雜志。 又「升堂」志引作「登堂」。 御覽五百八十七引此作「若孔氏之門而用賦」。 (一)「淫」下原有旁書小字「句」,蓋作者以示句讀,今刪。 (二)「都」字原本訛作「部」,今改。 或問「蒼蠅紅、紫」。 曰:「明視。」〔注〕蒼蠅間于白、黑,紅、紫似朱而非朱也。 問「鄭、衛之似」曰:「總聽。」或曰:「朱、曠不世,如之何?」曰:「亦精之而已矣。」〔疏〕「蒼蠅紅紫」者,詩青蠅云:「營營青蠅,止于樊,豈弟君子,無信讒言。」鄭箋云:「蠅之為蟲,汙白使黑,汙黑使白,喻佞人變亂善惡也。」按:此魯詩說也。 劉向九歎云:「若青蠅之偽質兮。」王逸注云:「偽,猶變也。 青蠅變白使黑,變黑成白,以喻讒佞。 詩云:『營營青蠅』,言讒人若青蠅,變轉其語,以善為惡也。」陳氏喬樅魯詩遺說考云:「鄭箋與叔師語合,是鄭亦用魯訓之義。」是也。 論語云:「紅、紫不以為褻服。」皇疏云:「五方正色:青,赤,白,黑,黃。 五方間色:綠為青之間,紅為赤之間,碧為白之間,紫為黑之間,緇為黃之間也。 故不用紅、紫,以其是間色也。」又引穎子嚴云:「南方火,火色赤。 火剋金,金色白。 以赤加白,故為紅,紅為南方間也。 北方水,水色黑。 水剋火,火色赤。 以黑加赤,故為紫,紫為北方間也。 論語云:『惡紫之奪朱也。』孟子云:『孔子曰:惡似而非者,惡紫恐其亂朱也。』」「鄭、衛之似」者,樂記云:「鄭、衛之音,亂世之音也。」又云:「魏文侯問於子夏曰:『吾端冕而聽古樂,則惟恐臥;聽鄭、衛之音,則不知倦。』」又云:「子夏對曰:『鄭音好濫,淫志;宋音燕女,溺志;衛音趨數,煩志;齊音敖辟,喬志。 此四者皆淫於色而害於德,是以祭祀弗用也。」按:備舉之,則鄭、宋、衛、齊之音皆為溺音。 舉一以例其餘,則曰鄭。 偶文為名,則曰鄭、衛。 論語云:「惡鄭聲之亂雅樂也。」孟子云:「孔子曰:『惡鄭聲。』恐其亂樂也。」「朱、曠不世」者,朱,離婁;曠,師曠。 孟子離婁,趙注云:「離婁,古之明目者,黃帝時人。 黃帝亡其玄珠,使離朱索之。 離朱,即離婁也。」師曠,晉平公之樂太師也,其聽至聰。 莊子駢拇釋文云:「離朱,司馬云:『黃帝時人,百步見秋豪之末,一云見千里針鋒。』孟子作離婁。」又云:「師曠,司馬云:『晉賢大夫也,善音律,能致鬼神。』史記云:『冀州南和人,生而無目。』」「不世」,謂不代有。 「亦精之而已矣」者,精視則明,精聽則聰,人皆可為,無待朱、曠。 以喻讒諂姦慝,審察則自知,不必上智乃能辦也。 注「蒼蠅間于白、黑」。 俞云:「蒼蠅當以聲言,此乃與紅、紫並以色言,義似可疑。 李注曰:『蒼蠅間於白、黑。』夫蒼蠅則何間於白、黑之有? 疑楊子原文本作『蒼駹』。 駹與蒼皆色也。 周易說卦傳:『震為龍。』虞翻本『龍』作『駹』,云:『駹,蒼色,字亦通作尨。』文選思玄賦:『尉尨眉而郎潛兮。』舊注曰:『尨,蒼也。』是蒼、駹同義,故得連文。 廣雅釋器:『蒼,青也,故亦曰青駹。』史記匈奴傳:『其西方盡白馬,東方盡青駹,北方盡烏驪,南方盡騂馬。』然則李注所稱間於白黑,其即本史記為說與?」按:青蠅變亂黑白,魯詩舊訓,漢人以為常言。 易林革之解云:「青蠅汙白,恭子離居。」論衡商蟲云:「讒言傷善,青蠅汙白。」蒼蠅即青蠅。 曹子建贈白馬王彪詩云:「蒼蠅間白黑,讒巧令親疏。」李善注引廣雅云:「間,毀也。」此正弘範語所本。 俞乃云:「蒼蠅則何間於黑白之有?」疏陋已甚。 古無蒼蠅亂聲之說,惟陸佃埤雅嘗分青蠅、蒼蠅為二種,謂青蠅善亂色,蒼蠅善亂聲,故詩以青蠅刺讒,而雞鳴曰「匪雞則鳴,蒼蠅之聲」也。 其為謬妄,不足置辨。 俞云蒼蠅當以聲言,毋乃類是。 至牽引匈奴傳之文,以為蒼駹之證,尤皮傅無理。 夫蒼蠅喻讒,蒼駹將何所取義耶? 或問:「交五聲、十二律也,或雅,或鄭,何也?」〔注〕交猶和也。 五聲,宮、商,角、徵、羽也。 十二律者,十二月之律呂也。 曰:「中正則雅,多哇則鄭。」〔注〕中正者,宮商,溫雅也。 多哇者,淫聲,繁越也。 請問「本」。 曰:「黃鍾以生之,中正以平之,確乎,鄭、衛不能入也!」〔注〕聲平和,則鄭、衛不能入也。 學業常正,則雜說不能傾也。 事得本,則邪佞不能謬也。 〔疏〕「交五聲十二律」者,司馬云:「交,俱也。」按:孟子云:「上下交征利。」趙注云:「又言,交為俱也。」焦疏云:「交又訓俱。 高誘注淮南,韋昭注國語,皆如此訓。」「或雅或鄭」者,論語云:「惡鄭聲之亂雅樂也。」樂記孔疏引異義云:「今論語說鄭國之為俗,有溱、洧之水,男女聚會,謳歌相感,故云鄭聲淫。 左氏說煩手淫聲謂之鄭聲者,言煩手躑躅之音使淫過矣。 許君謹案鄭詩二十一篇,說婦人者十九,故鄭聲淫也。」白帖引通義云:「鄭國有溱、洧之水,會聚謳歌相感。 今鄭詩二十一篇,說婦人者十九,故鄭聲淫也。」又云:「鄭重之音使人淫,故也。」俞氏正燮癸巳類稿云:「鄭對雅言之。 雅,正也。 鄭,從奠,下也,定也,重也。 聲相應故生變,變成方謂之音。 春秋昭二十年傳所謂『一氣、二體、三類、四物、五聲、六律、七音、八風以相成,清濁、大小、短長、疾徐、哀樂、剛柔、遲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濟,君子聽之,以平其心』。 昭元年傳,醫和言:『先王樂有五節,遲速本末以相及,中聲以降,五降之後,不容彈矣。 於是有煩手淫聲,慆堙心耳,乃忘平和。』今其聲鄭,則奠定專一,沈下滯重。 樂記所謂『新樂進俯退俯,姦聲以濫,溺而不止』。 乃不變,不成,不濟。 五降後之淫聲,狄成滌濫,而民淫亂正。 奠下之謂鄭,從奠聲,奠亦義也。 鄭重乃主定慎重之義,申之則謂鄭重為頻繁之意也。」按理初發明左氏古義,頗言之成理。 惟此文先云「問鄭、衛之似」,後云「確乎,鄭、衛不能入也」,則此雅、鄭對舉,鄭即鄭、衛之「鄭」,明不用左氏說也。 「交五聲、十二律,或雅或鄭」,喻六藝之文,古今無二,而或以致治,或以文姦也。 「中正則雅」者,白虎通禮樂云:「樂尚雅何? 雅者,古正也,所以遠鄭聲也。」風俗通音聲云(一):「雅之為言,正也。」樂記云:「紀綱既正,天下大定,然後正六律,和五聲,弦詩頌(二),此之謂德音。 德音之謂樂。」是也。 「多哇則鄭」者,王氏念孫讀書志餘云:「引之曰:『多讀為哆。 哆,邪也。』下文云述正道而稍邪哆者有矣,未有述邪哆而稍正也。 哆與多,古字通用。 孟子梁惠王篇云:『放僻邪侈。』字亦與哆同。 多、哇皆邪也,中亦正也,正則雅,邪則鄭,多哇與中正相反也。」按:說文:「迆,邪行也。」引伸之,得為凡邪之稱。 邪侈、邪哆,字皆迆之假,此以多為之。 猶左傳哀公篇「魏曼多」,史記晉、魏世家作「魏侈」,趙世家作「魏哆」也。 音義:「多哇,烏瓜切。」說文:「哇,諂聲也。」引伸之為姦邪。 廣雅釋詁云:「哇,邪也。」「邪則鄭」者,白虎通禮樂云:「鄭國土地民人,山居谷浴,男女錯雜,為鄭聲以相誘悅懌,故邪僻聲皆淫色之聲也。」是也。 「黃鍾」,世德堂本作「黃鐘」,古字通用。 「黃鍾以生之」者,律歷志云:「五聲之本,生於黃鐘之律九寸為宮,或損或益,以定商、角、徵、羽,九六相生,陰陽之應也。 黃鐘,黃者中之色,君之服也;鐘者,種也。 天之中數五,五為聲,聲上宮,五聲莫大焉。 地之中數六,六為律,律有形有色,色上黃,五色莫盛焉。 故陽氣施種於黃泉,孳萌萬物,為六氣元也。」呂氏春秋音律云:「黃鐘生林鐘,林鐘生太簇,太簇生南呂,南呂生姑洗,姑洗生應鐘,應鐘生蕤賓,蕤賓生大呂,大呂生夷則,夷則生夾鐘,夾鐘生無射,無射生仲呂。 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 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按:黃鐘之管九寸,為律元。 下生林鐘,三分去一,故林鐘六寸。 林鐘上生太簇,三分益一,故太簇八寸。 太簇下生南呂,三分去一,故南呂五寸又三分寸之一。 南呂上生姑洗,三分益一,故姑洗七寸又九分寸之一。 姑洗下生應鐘,三分去一,故應鐘四寸又二十七分寸之二十。 應鐘上生蕤賓,三分益一,故蕤賓六寸又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 蕤賓又上生大呂,三分益一,故大呂八寸又二百四十三分寸之百四。 大呂下生夷則,三分去一,故夷則五寸又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二。 夷則上生夾鐘,三分益一,故夾鐘七寸又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 夾鐘下生無射,三分去一,故無射四寸又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 無射上生仲呂,三分益一,故仲呂六寸又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萬二千九百七十四也。 「中正以平之」者,樂記云:「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比類以成其行。 姦聲亂色,不留聰明;淫樂慝禮,不接心術;惰慢邪辟之氣,不設於身體。 使耳、目、鼻、口、心知、百體皆由順正,以行其義。 然後發以聲音,而文以琴瑟,動以干戚,飾以羽旄,從以簫管。 奮至德之光,動四時之和,以著萬物之理。 是故清明象天,廣大象地,終始象四時,周還象風雨,五色成文而不亂,八風從律而不姦,百度得數而有常。 小大相成,終始相生,倡和清濁,迭相為經。 故樂行而倫清,耳目聰明,血氣和平,移風易俗,天下皆寧。」是其義也。 「確乎,鄭、衛不能入」者,音義:「確乎,俗本作『榷』,非。」按:說文:「塙,堅不可拔也。」即「確」字。 易文言云「確乎,其不可拔。」釋文:「確乎,鄭云:『堅高之貌。』」 注「五聲,宮、商、角、徵、羽也。 十二律,十二月之律呂也」。 按:律歷志云:「聲者,宮、商、角、徵、羽也。 商之為言,章也,物成孰,可章度也。 角,觸也,物觸地,而出戴芒角也。 宮,中也,居中央,暢四方,唱始施生,為四聲綱也。 徵,祉也,物盛大而繁祉也。 羽,字也,物聚臧,宇覆之也。 律有十二,陽六為律,陰六為呂。 律以統氣類物,一曰黃鐘,二曰太族,三曰姑洗,四曰蕤賓,五曰夷則,六曰無射。 呂以旅陽宣氣,一曰林鐘,二曰南呂,三曰應鐘,四曰大呂,五曰夾鐘,六曰仲呂。」按:黃鐘,十一月律;大呂,十二月律;太族,正月律;夾鐘,二月律;姑洗,三月律;仲呂,四月律;蕤賓,五月律;林鐘,六月律;夷則,七月律;南呂,八月律;無射,九月律;應鐘,十月律,故云十二月之律呂。 析言之,則陽六為律,陰六為呂。 總言之,則律呂通謂之律也。 注「多哇,淫聲,繁越也」。 按:文選謝靈運擬鄴中集詩,又嵇叔夜養生論,李注再引法言「哇則鄭」,無「多」字。 又引李軌注:「哇,邪也。」治平本李注無此語。 吳曹侍讀元忠云:「反於中正為邪。 哇訓邪聲,此其本字。 假借為『蛙』。 漢書王莽傳贊:『紫色蛙聲。』紫色即用上文『蒼蠅紅紫』,蛙聲即用『哇則鄭』之文。 故應劭注云:『紫,間色;蛙,邪音也。』李注用應舊訓,其本本無『多』字,淺學人欲整齊句法而增之。 知治平本注云:『多哇,淫聲,繁越也。』以繁越釋多,非李義也。」榮按:君直以莽傳贊「紫色蛙聲」為即用法言語,其說甚精。 然則孟堅固以此為子雲刺莽之微文矣。 惟謂「多」字乃淺學者欲整齊句法增之,則未必然。 多、哇同訓,恐非淺學所知。 謂繁越非李義則可,謂李本本無「多」字則不可也。 (一)今本風俗通義「音聲」作「聲音」。 (二)「弦詩頌」,樂記作「弦歌詩頌」四字。 或曰:「女有色,書亦有色乎?」曰:「有。 女惡華丹之亂窈窕也,書惡淫辭之淈法度也。」〔疏〕「女惡華丹之亂窈窕」者,音義:「惡,烏路切。」文選曹子建洛神賦云:「鉛華弗御。」李注;「鉛華,粉也。」釋名釋首飾云:「脣朱,以丹作之,象脣赤也。」方言云:「美狀為窕,美心為窈。」按:窈窕疊韻連語。 文選顏延年秋胡詩,李注引韓詩薛君章句云:「窈窕,貞專貌。」是也。 漢書杜欽傳云:「禮,壹娶九女,求窈窕,不問華色。」「書惡淫辭之淈法度」者,孟子云:「吾為此懼,閑先聖之道,距楊、墨,放淫辭,邪說者不得作。」趙注云:「淫,放也。」焦疏云:「禮記哀公問云:『淫德不倦。』注云:『淫,放也。』周禮:『宮正去其淫怠與其奇邪之民。』注云:『淫,放濫也。』楊、墨不習六經,違悖先聖之道,作為為我、兼愛之言,因而天下之人亦不習六經。 由楊、墨之言,而又放濫之,遂成一無父無君之害,所謂淫辭也。」音義:「淈,古忽切。」說文:「淈,濁也。」經典或作「汩」,洪範:「汨陳其五行。」應劭注云:「汩,亂也。」   或問:「屈原智乎?」曰:「如玉如瑩,爰變丹青。 如其智! 如其智!」〔注〕夫智者達天命,審行廢,如玉如瑩,磨而不磷。 今屈原放逐,感激爰變,雖有文彩,丹青之倫爾。 〔疏〕音義:「屈原,九勿切。」史記屈原傳云:「屈原者,名平,楚之同姓也。 為楚懷王左徒,上官大夫與之同列爭寵,而心害其能,因讒之,王怒而疏屈平。 屈平憂愁幽思,而作離騷。 頃襄王立,以其弟子蘭為令尹。 令尹子蘭卒使上官大夫短屈原於頃襄王。 頃襄王怒而遷之,遂自投汨羅以死。」自序云:「怪屈原文過相如,至不容,作離騷,自投江而死。 悲其文,讀之未嘗不流涕也。 以為君子得時則大行,不得時則龍蛇。 遇不遇,命也,何必湛身哉!」故或以其智為疑。 「如玉如瑩」者,音義:「如瑩,烏定切,又音榮。 石次玉者,一曰玉色。 逸論語曰:『如玉之瑩。』」按:說文:「瑩,玉色也。 一曰石之次玉者。 逸論語曰:『如玉之瑩。』」段注云:「此蓋引證玉色之義。」按:「如玉如瑩」,即如玉之瑩也。 定海黃先生經說略云:「詩:『匪紹匪游。』毛傳云:『不敢繼以敖游。』按:詩人作歌,多助語以成句,每無意義可求。 如剝菹非平列字,曰『是剝是菹』,是剝以為菹也。 始謀非平列字,曰『爰始爰謀』,于是始其謀也。 宣畝非平列字,曰『迺宣迺畝』,乃宣其畝也。 此曰『匪紹匪游』,亦非平列字。 毛傳最合古訓。 孔疏謂:『各言匪,每一義。』則剝菹、宣畝等亦可平分為二義乎? 則此文玉瑩亦非平列字,猶云如玉如其瑩耳。 疑子雲所據逸論語如此。」「爰變丹青」者,廣雅釋詁云:「變,化也。」丹青猶云采色。 聘義云:「孚尹旁達,信也。」鄭注云:「孚讀為浮,尹讀如竹箭之筠,浮筠謂玉采色也。 采色旁達,不有隱翳,似信也。」左太沖蜀都賦云:「符采彪炳。」劉逵注云:「符采,玉之橫文也。」山海經郭璞注引王子靈符應云:「赤如雞冠,黃如蒸栗,白如割肪,黑如純漆,玉之符采也。」然則丹青謂玉采。 屈原以忠信之質,蔚為文章,猶玉以皎潔之色,化為華采。 此與君子篇「丹青初則炳,久則渝」異義。 彼謂繪事之所施,乃人為之飾;此謂玉色之所見,則自然之美也。 屈原傳云:「屈平正道直行,竭忠盡智,以事其君。 濯淖汙泥之中,蟬蛻於濁穢,以浮游塵埃之外,不獲世之滋垢,皭然泥而不滓者也。 推此志也,雖與日月爭光可也。」「如玉如瑩,爰變丹青」,即泥而不滓,可與日月爭光之義。 再言「如其智」者,謂誰如屈原之智,說見學行疏。 君子比德於玉,智即玉德之一。 聘義云:「縝密以栗,知也。」管子水地云;「夫玉鄰以理者,知也。」荀子法行云:「夫玉者,栗而理知也。」說苑雜言云:「玉有六美,近之栗理者,君子比智焉。」說文:「玉有五德,其聲舒揚,專以遠聞,智之方也。」然則以玉喻德,而智在其中。 昭質無虧,以成文采,智孰有過於此者? 此子雲深致贊美之義也。 注「夫智者」至「倫爾」。 按:此顯悖楊意。 龔鼎臣東原錄云:「嘉祐中,予在國子監,與監長錢象先進學官校定李軌注楊子法言。 後數年,乃於唐人類書中見『如玉如瑩』一義,惜其未改正也。 『或問:屈原智乎? 曰:如玉加瑩,爰見丹青。』軌注曰:『夫智者達天命,如玉加瑩,磨而不磷。』往日不知其誤,遂改軌注,以就文義爾。」則龔所校法言,李注「如瑩」本作「加瑩」,以其與正文不合,故改「加」為「如」。 及見唐人類書,乃悟唐本法言正文本作「加瑩」。 注文「如玉加瑩,磨而不磷」八字當連讀,乃以磨訓瑩也。 「感激爰變」亦當作爰見,於義方順。 謂原被放逐,而感憤之情見於文辭也。 然弘範解此二句,以上句為喻智者,以下句為喻屈原之不智,則語意不貫。 無論為「如瑩」,為「加瑩」,為「爰變」,為「爰見」,皆不可通。 此秦序所謂弘範所學,右道左儒,每違子雲本指者,斷不足取。 俞云:「華嚴經音義引倉頡篇曰:『瑩,治也。』爾雅釋鳥篇釋文曰:『瑩,磨瑩也。』『如玉加瑩、爰見丹青』,言屈原之放逐,猶玉加磨瑩而成文采也。 當據龔說訂正。」榮按:俞以磨瑩成文說此二句,較李義自優。 然「如玉之瑩」出逸論語,許君取證玉色之義,則不當訓治可知。 以磨治喻放逐,亦不如以玉色喻忠信之質為尤合。 初學記二十一引此文及李注,與各本同,惟無「審行廢」三字。 龔所見唐人類書,未知何種,不必可信也。 又按:吳仁傑兩漢刊誤補遺云:「法言玉瑩丹青之答,說者亦謂不予之之詞。 按逸論語『如玉之瑩』,子雲蓋用其意。 則如瑩之『如』,當訓為而。 爰,易也。 丹青非繪事之謂,蓋言丹砂、空青,周官『入玉石丹青於守藏之府』是也。 子雲以為三閭不肯喔吚嚅唲,從俗富貴媮安,寧殺身以全其潔,如玉而瑩,其可變易而為丹青也哉! 故玉可碎,瑩不可奪。 子雲之予原,亦孔子予管仲之意歟?」此深得子雲之旨,惟以爰變丹青為反言,則以未悟丹青即為符采之義,故亦不得其解也。 或問:「君子尚辭乎?」曰:「君子事之為尚。 〔注〕貴事實,賤虛辭。 事勝辭則伉,辭勝事則賦,事、辭稱則經。 〔注〕夫事功多而辭美少,則聽聲者伉其動也。 事功省而辭美多,則賦頌者虛過也。 事、辭相稱,乃合經典。 足言足容,德之藻矣。」〔注〕足言,夸毗之辭;足容,戚施之面。 言皆藻飾之偽,非篤實之真。 〔疏〕「或間君子尚辭乎」,世德堂本「或問」作「或曰」,文選皇甫士安三都賦序,李注引亦作「或曰」。 易文言云:「脩辭立其誠,所以居業也。」左傳襄公篇云:「叔向曰:『辭之不可以已也如是夫! 子產有辭,諸侯賴之。 若之何其釋辭也?』」故有此問。 「君子事之為尚」者,史記自序云:「孔子曰:『我欲載之空言,不如見之行事之深切著明也。』」「事勝辭則伉」者,音義:「伉,口浪切,健也。 何休曰:『有辯護伉正者為里正。』陸德明:『一音苦杏切。』」按:讀為炕。 說文:「炕,乾也。」漢書五行志,顏注云:「凡言炕陽者,枯涸之意,謂無惠澤於下也。」事勝辭者,言之無文,有類枯槁,故云炕也。 「辭勝事則賦」者,即所謂辭人之賦麗以淫也。 吳胡部郎玉縉云:「伉即陳伉之伉。 見說文人部。 今論語作『亢』,即爾雅『亢鳥嚨』之亢,故字子禽。」「事勝辭則伉」言其辭之咽,與下「辭勝事則賦」為辭之敷相對。 「事、辭稱則經」者,音義:「稱則,尺證切。」考工記鄭注云:「稱猶等也。」儀禮聘禮記云:「辭無常,孫而說。 辭多則史,辭少則不達,辭苟足以達,義之至也。」治平本「事、辭稱」上重衍「事」字,今據各本刪。 「足言足容,德之藻矣」者,俞云:「按學行篇曰:『吾未見斧藻其德若斧藻其楶者也。』然則『德之藻矣』自是美之之辭。 容猶用也。 釋名釋姿容曰:『容,用也。』字亦通作『庸』。 莊子胠篋篇『容成氏』,六韜大明篇作『庸成氏』,庸亦用也。 『足言足容』,謂既足以言之,又足以用之,斯其言非空言,為德之藻飾也。 今試連上文讀之:『或問:君子尚辭乎? 曰:君子事之為尚。 事勝辭則伉,辭勝事則賦,事、辭稱則經。」然則『足言足容』,所謂事辭稱者,正申明君子事之為尚也。」按:舊注皆以此八字自為一章,不與上文連屬。 俞讀容為用,以為即申明上文之語,於義為長,今從之。 荀子禮論:「法禮、足禮,謂之有方之士。」楊倞注云:「足,謂無闕失。」然則「足言足容」謂觀其辭則無闕於言,驗之事則無闕於用,本末兼備,所以為德之文也。 胡部郎云:「此即中庸『足以興』、『足以容』之義。 曰足言,而又曰足容,正以見事之為尚,而不專尚辭也。 既明且哲,以保其身,德之藻為何如矣!」按:言足以興,默足以容,似不得云「足言足容」,此說恐非也。 注「聽聲者伉其動也」。 按:治平本如此,當有誤。 世德堂本作「聽聲者伉直也」,似為近之,而「聽聲」字終不可解。 注「足言」至「之真」。 按:弘範讀「足言足容」為論語「足恭」之「足」,故音義云;「足言,將住切,又如字。 下同。」即用論語「足恭」釋文也。 彼孔注云:「足恭,便僻之貌也。」皇疏引謬協云:「足恭者,以恭足於人意,而不合於禮度。 斯皆適人之適,而曲媚於物也。」劉疏云:「此讀足為將樹反,是也。」然則李意亦謂此足言足容者,是求足人意而不合禮度之言語、容色也。 「夸毗」、「戚施」者,爾雅釋訓云:「籧篨,口柔也。 戚施,面柔也。 夸毗,體柔也(一)。」邢昺疏引李巡云:「籧篨,巧言好辭以饒人,是謂口柔。 戚施,和言悅色以誘人,是謂面柔。 屈己卑身,求得於人,曰體柔。」是足言當云籧篨之辭。 而云夸毗者,析言之,則籧篨、戚施、夸毗三者各有專指;通論之,則巧言亦得云夸毗也。 胡氏承珙毛詩後箋引援鶉堂筆記云:「隋書何妥傳論當時改作之弊云:『莫不用其短見,便自夸毗,邀射名譽,厚相誣罔。』此則夸毗之義與毛、鄭不同。 承珙按:法言吾子篇『足言足容』注云:『足言,夸毗之辭。』亦不用爾雅。 是隋、唐間有此解,非古義也。」榮按:胡說殊泥。 且弘範晉人,亦不得云隋、唐間有此解也。 藻飾之偽者,李既以足言足容為巧言令色,自不得不以德藻為貶辭,故以藻為藻飾,而訓為偽也。 呂氏春秋知度云:「情者不飾。」高注云:「飾,虛也。」虛、偽同義。 司馬云:「足言善詞令,足容盛威儀,有德則為文章,無德則為澆偽。」則以此為兼美惡二義,語近依違,似非楊旨。 (一)原本「體」訛作「禮」,據下文邢昺疏引「李巡云」改。   发布时间:2026-07-12 14:25:03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86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