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法言義疏十三 内容: 重黎卷第十〔注〕真偽美惡,成敗存亡,人君之所以御乎其下,人臣之所以事乎其上,不可以不察也。 明此以南面,堯之為君也;明此以北面,舜之為臣也。 〔疏〕注「明此以南面」至「臣也」。 按:莊子天道文。 或問:「南正重司天,北正黎司地,今何僚也?」〔注〕司,主也;僚,官也。 少皞氏衰,九黎亂德,帝顓頊命重、黎主天地也。 曰:「近羲,近和。」〔注〕堯有羲、和之官,王莽時亦復立焉。 聖王之立重、黎、羲、和,考其所以重、黎、羲、和耳,非莽所立也。 「孰重? 孰黎?」曰:「羲近重,和近黎。」〔注〕羲主陽,和主陰,故云耳。 〔疏〕「南正重司天,北正黎司地」者,音義:「南正重,直龍切。」按:史記自序云:「昔在顓頊,命南正重以司天,北正黎以司地。」即此文所本。 國語楚語作「命南正重司天,以屬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屬民。」史記歷書文同。 漢書司馬遷傳即採史記自序為之,亦作「火正」。 歷書集解引應劭云:「黎,陰官也。 火,數二;二,地數也。 故火正司地,以屬萬民。」漢書遷傳張晏注云:「南方陽也,火、水配也,水為陰,故命南正重司天,火正黎兼地職。」歷書索隱云:「左傳重為句芒,木正;黎為祝融,火正。 此言南者,劉氏以為『南』字誤,非也。 蓋重、黎二人元是木、火之官,兼司天、地職。 而天是陽,南是陽位,故木亦是陽,所以木正為南正也。 而火是地正,亦稱北正者,火數二,二地數,地陰主北方,故火正亦稱北正,為此故也。」此諸說皆以火之與地義有相通,故火正又為北正,語近附會。 堯典孔疏引鄭答趙商云:「先師以來,皆云火掌為地,(按:「掌」乃「當」字之誤,「地」乃「北」字之誤。)當云『黎為北正』。」詩譜檜譜孔疏亦引鄭志答趙商云「火」當為「北」,則黎為北正也。 楚語韋注引:「唐尚書云火當為北。 北,陰位也。 周禮則司徒掌土地人民也。」遷傳臣瓚注云:「重、黎司天地之官也。 唐、虞謂之羲、和,則司地者宜曰北正。 古文作『北正』。」(史記自序索隱引臣瓚說作「古文作『火』字,非也」。 漢書律歷志臣瓚注云:「古文『火』字與『北』相似,故遂誤耳。」)此皆以國語及他書「火正」字為「北正」之誤。 今按堯典孔疏云:「左傳稱重為句芒,黎為祝融。 祝融火官,可得稱為火正;句芒木官,不應號為南正。 且木不主天,火不主地,而外傳稱顓頊命南正司天,火正司地者,蓋使木官兼掌天,火官兼掌地。 南為陽位,故掌天謂之南正;黎稱本官,故掌地猶為火正。」其說最為近理。 陳氏喬樅今文尚書經說考云:「以五行官有火正,祝融則火官之號。 若天地之官,據陰陽之位,對南正為文,則為北正。 是黎一人居二官也。」朱氏芹十三經札記云:「蓋重以木正兼掌天,南為陽位,故謂之南正;黎以火官兼掌地,北為陰位,故謂之北正。」皆本孔義。 然則以本職言則曰火正,以兼官言則曰北正。 國語於重稱南正,於黎稱火正,乃是互文。 史記自序改火正為北正,則並以兼官言,與上句南正重一例。 遷傳作火正者,此孟堅用國語改史記,非所據遷自序如此。 法言作「北正」,則子雲所見遷自序正與今本史記同也。 中論歷數篇採楚語為文,亦云:「命南正重司天,以屬神;北正黎司地,以屬民。」梁氏玉繩史記志疑云:「今本國語及經疏中所引皆作『火正』,漢書遷傳同。 自史公有『北正』之文,後儒如鄭康成、韋昭、臣瓚皆從之,隋天文志同。 (按:梁不數法言及中論,疏漏已甚。)其實史歷書序仍是『火正』。 顏師古、司馬貞據鄭語與班固幽通賦作『火正』為是。 路史注亦以『北黎』為妄,此則不達古人文例,是丹非素,失之陋矣。 左傳昭公篇載晉蔡墨對魏獻子問五祀云:『少皞氏有四叔,曰重,曰該,曰脩,曰熙,實能金、木及水。 使重為句芒,該為蓐收,脩及熙為玄冥,世不失職,遂濟窮桑。 此其三祀也。 顓頊氏有子曰犁,為祝融;共工氏有子曰句龍,為后土,此其二祀也。』犁即黎也。 賈公彥周禮疏序引國語及堯典鄭注,凡重、黎之『黎』皆作『犁』,明古字通用。 重、黎之名,異說甚多。 左傳孔疏云:『少皞氏有四叔。 四叔是少皞之子孫(一),非一時也,未知於少皞遠近也,四叔出於少皞耳。 其使重為句芒,非少皞使之。 楚語云:少皞氏之衰也,九黎亂德,民神雜糅,不可方物。 顓頊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屬神,火正黎司地以屬民。 是則重、黎居官,在高陽之世也。 又鄭語云:黎為高辛氏火正,命之曰祝融。 則黎為祝融,又在高辛氏之世。 案世本及楚世家云:高陽生稱,稱生卷章,卷章生黎。 (按:楚世家作「重黎」。)如彼文,黎是顓頊之曾孫也。 楚語云:少皞之衰,顓頊受之,即命重黎。 似是即位之初,不應即得命曾孫為火正也。 少皞世代不知長短,顓頊初已命黎,至高辛又加命,不應一人之身綿歷兩代。 世家云:共工作亂,帝嚳使黎(世家作「重黎」,下同。)誅之而不盡。 帝誅黎,而以其弟吳回為黎,(世家作「為重黎後」。)復居火正,為祝融。 即如此言,黎或是國名官號,不是人之名字。 顓頊命黎,高辛命黎,未必共是一人。 傳言世不失職,二者或是父子,或是祖孫,不可知也。』」陶氏定山重黎解云:「左傳少昊氏之子重為句芒,是重也;顓頊氏之子曰黎為祝融,是黎也。 楚語曰『少昊氏之衰,九黎亂德』云云,左傳疏引之,以南正為木正,明司天之重,即句芒之重;司地之黎,即祝融之黎,無二人也。 史記楚世家云:『高陽生稱,稱生卷章,卷章生重黎,為高辛火正。』鄭語『黎為高辛氏火正』者,此是重黎,非黎也。 左傳云:『五官世不失職,以濟窮桑。』明木、火二正皆是世掌。 重黎既為稱孫,稱即顓頊子。 疑稱即是左傳之黎。 高辛時,重黎能繼之,故亦稱重黎,如共工、夷、羿之類,恐混為一,故加『重』字以別之,與句芒之事無與也。 共工作亂,高辛命重黎誅之而不盡,乃誅重黎,而以弟吳回為火正,為重黎後。 是重黎無子,以弟為後也。 楚語:『三苗復九黎之德,堯復育重黎之後,使復典之。 至于夏、商,世守其官。 其在周,程伯休父其後也。 當宣王時,失其官,而為司馬氏。』與史記自序所載並是兼重與黎二氏言之,與高辛氏所誅之重黎無與也。 (按:此陶氏誤解,說見後。)自史公自序承楚語『重黎氏世掌天地』之文,不加脩削,遂使黎與重黎矇然莫辨,束晳譏其併兩為一,此也。」梁氏志疑云重與黎乃少皞、顓頊之後世子孫,當高陽時為南正、火正之官,歷至高辛,仍居其職,而黎又嘗以火正兼司天地,蓋重徙為木正故耳。 (按:此亦臆測,重本句芒世官,不得云徙為木正。 黎之兼司天地,或以重失其職,或以重無後,決非因其徙為木正也。)其後遂以重黎為號,不關少皞之重。 韋注:「重、黎官名,楚之先為此二官。」大紀云「嚳使火正兼掌重職」,是以楚語云「重黎氏世敘天地」,鄭語云「荊,重黎之後」,大戴禮、世本、山海經皆云「老童(即史記之卷章。)生重黎」,史公本之,作楚世家及自序,傳非誤也。 若以史為誤,無論楚不應有二祖,而序司馬氏之先,豈有自誣其祖之理乎? 綜上諸說求之,則有高陽時之重、黎,有高辛時之重黎。 高陽時之重、黎為二人之名,左傳所謂少皞氏四叔之一之重,及顓頊氏之子犁,即此文「南正重司天,北正黎司地」者也。 高辛時之重黎乃是一人之名,卷章之子,而顓頊之曾孫(二),以火正而兼司天、地,故以一人而兼蒙重、黎之稱。 亦單稱黎,鄭語所謂「黎為高辛氏火正」者也。 此重黎既誅,其弟吳回為之後,世掌天地,遂以重黎為氏。 自是以降,凡書傳所謂重黎氏者,皆即此吳回之子孫也。 楚世家云:「吳回生陸終。 陸終生子六人,六曰季連,芊姓,楚其後也。」史記自序索隱云:「按彪之序及干寶皆云『司馬氏,黎之後』,是也。」又楚世家索隱引劉氏云:「少昊氏之後曰重。 顓頊氏之後曰重黎。 對彼重則單稱黎,若自言當家則稱重黎,故楚及司馬氏皆重黎之後,非關少昊之重。」由是言之,堯之所育,夏、商之世官,楚之祖,司馬氏之先,皆此高辛以來之重黎氏,實即高陽時黎一人之後也。 然則併兩為一,自高辛時已然,陶氏謂楚語堯復育重黎之後云云,與史記自序所載並是兼重與黎二氏言之,與高辛氏所誅之重黎無與。 不知高辛氏所誅之重黎,即是兼重與黎二人之名以為名,其後因以為氏。 正猶羲、和本是二官,而漢置羲和,則為一官之稱。 楚語云「堯育重黎之後」,及云「重黎氏世敘天地」,皆指此併兩為一之重黎氏,非謂重氏與黎氏也。 惟其述重黎氏之沿革不及高辛時事,為傳文之略。 然以他篇考之,事可互證,而明史公仍楚語為文,其義相同。 陶氏以為不加脩削,遂使黎與重黎矇然莫辨,此讀史者辨之不精,非史誤也。 「今何僚也」者,吳云:「昔之重、黎,當今之世何官也。」「近羲,近和」者,宋云:「莽更名大司農曰羲和,義與古殊矣。 楊故舉其本,而譏其殊。」按:百官公卿表:「治粟內史,秦官,掌穀貨,有兩丞。 景帝後元年,更名大農令。 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農,屬官有太倉、均輸、平準、都內、籍田五令、丞,斡官、鐵市兩長、丞。 又郡國諸倉農監、都水六十五官長、丞皆屬焉。 王莽改大司農曰羲和,後更為納言。」莽傳:「始建國元年,更名大司農曰羲和。」今考平帝紀:「元始元年二月,置羲和官,秩二千石。」劉歆傳:「哀帝崩,王莽持政,太后留歆為右曹太中大夫,遷中壘校尉、羲和、京兆尹。」律歷志:「元始中,王莽秉政,徵天下通知鐘律者百餘人,使羲和劉歆等典領條奏。」又平帝紀:「元始五年,羲和劉歆等四人使治明堂辟雍。」莽傳居攝三年九月,莽母功顯君死,意不在哀,令太后詔議其服,少阿、羲和劉歆與博士諸儒云云。 又:始建國元年正月朔,按金匱,輔臣皆封拜,以少阿、羲和、京兆尹、紅休侯劉歆為國師、嘉新公。 是元始以來即有羲和之官,始終皆劉歆為之。 律歷志載劉歆鐘律書,一曰備數,二曰和聲,三曰審度,四曰嘉量,五曰權衡。 數者,一、十、百、千、萬也,其法在算術,宣于天下小學,是則職在太史,羲和掌之。 聲者,宮、商、角、徵、羽也,職在太樂,大常掌之。 度者,分、寸、尺、丈、引也,職在內官,廷尉掌之。 (按:內官長、丞初屬少府,中屬主爵,後屬宗正,不屬廷尉。 此云廷尉掌之,蓋事關審度者則屬廷尉也。)量者,龠、合、升、斗、斛也,職在太倉,大司農掌之。 衡權者,衡平也,權重也,職在大行,鴻臚掌之。 然則彼時羲和為太史之長,若太常之於太樂,大司農之於太倉,大鴻臚之於大行,班與九卿同,而職治歷數者也。 至始建國元年,更定百官,乃改大司農曰羲和,則與前此之羲和同名異實。 此羲和在天鳳中更名納言,莽傳天鳳四年,更授諸侯茅土於明堂,各就厥國,其侍于帝城者,納言掌貨大夫予其祿。 又是歲復明六筦之令,納言馮常諫,莽大怒,免常官。 是其證。 然地皇二年,莽召問群臣禽賊方略,故左將軍公孫祿徵來與議。 祿曰:「羲和魯匡設六筦以窮工商,宜誅以慰天下。」則又以納言為羲和。 此或追論前事,或祿應徵而至,未知莽之號令變易,故仍用舊官稱耳。 據以上諸文,羲和乃一官之名,不可析言。 今云「近羲,近和」,明羲、和必是二官,其掌各異。 莽制以太師、太傅、國師、國將為四輔,而莽傳云國將哀章頗不清,莽為選置和叔,事在天鳳元年。 彼顏注云:「特為置此官。」其後天鳳六年傳云:「太傅羲叔士孫喜清潔江湖之盜賊。」又地皇二年傳云:「遣太師羲仲景尚將兵擊青、徐,國師和仲曹放擊句町。」是莽時又有羲仲、羲叔、和仲、和叔之官,分屬四輔,當是天鳳元年同時並置者。 羲和之更名納言,亦當在是時。 蓋既於四輔之下分置羲仲、和仲等四官,則九卿之中自不得更有兼羲和以為名者也。 此四官各繫以四輔之稱者,猶大司馬司允、大司徒司直、大司空司若之比,著其為四輔之貳也。 此「近羲,近和」,即指此二仲、二叔而言,非謂元始以來掌大史之事者,亦非謂始建國之大司農也。 「羲近重,和近黎」者,莽以四輔分主四方,謂之嶽。 莽傳云:「東嶽大師,典致時雨;南嶽太傅,典致時奧;西嶽國師,典致時陽;北嶽國將,典致時寒。」又云:「東嶽太師,保東方三州一部二十五郡;南嶽太傅,保南方二州一部二十五郡;西嶽國師,保西方一州二部二十五郡;北嶽國將,保北方二州一部二十五郡。」嶽即堯典之岳。 陳氏今文經說考云:「說文『岳』,古文『嶽』,則尚書今文皆作『嶽』字。」是也。 堯典鄭注云:「四岳,四時之官,主四岳之事。 始羲、和之時,主四岳者謂之四伯。 至其死,分岳事置八伯,皆王官。」(周禮疏序。)又云:「堯既分陰陽為四時,命羲仲、和仲、羲叔、和叔等為之官,又主方岳之事,是為四岳。」(聖賢群輔錄注。)然則四輔入為王官,出主方嶽,皆依放堯典為之。 元鳳以後,盜賊蜂起,四方事多,乃更置羲仲等官,分掌方嶽,故景尚、曹放等多出典兵事,即其證。 羲、和四官,而云近重、近黎者,堯典孔疏云:「顓頊命掌天地,惟重、黎二人。 堯命羲、和則仲、叔四人者,以羲、和二氏賢者既多,且後代稍文,故分掌其職事。 四人各職一時,兼職方岳,以有四岳,故用四人。 顓頊之命重、黎,惟司天地,主岳與否,不可得知。 設令亦主方岳,蓋重、黎二人分主東、西也。」然則羲仲、羲叔分主東、南,皆南正重之事,故云羲近重;和仲、和叔分主西、北,皆北正黎之事,故云和近黎也。 按:此章之旨,弘範以為在譏莽之作偽,下文「讎偽者必假真」,注云:「深矣,楊子之談也。 王莽置羲和之官,故寄微言以發重、黎之問,而此句明言真偽之分也。」愚謂李義精矣,而猶有未盡。 蓋重、黎之命,見於呂刑,謂之「絕地天通」。 外傳釋其義則曰:「民神異業,不相侵瀆。」莽託符命以自立,用人行政,一切決之神怪,所謂民神雜糅,不可方物者,雖九黎、三苗之亂猶不至此。 子雲深有慨其事,故於莽設羲仲等四官而特著此問答以見意。 若曰今豈有南正重、北正黎其人者,而顧置此羲和之官,何耶? 其云「孰重? 孰黎」者,所以譏羲和之名是而實非。 云「羲近重,和近黎」者,所以著莽之假真以讎偽也。 注「司,主也;僚,官也」。 按:詩羔裘:「邦之司直。」毛傳云:「司,主也。」又板:「及爾同僚。」傳云:「僚,官也。」字亦作「寮」,爾雅釋詁:「寮,官也。」 注「少皞」至「地也」。 按:楚語云:「昭王問於觀射父曰:『周書所謂重、黎實使天地不通者,何也? 若無然,民將能登天乎?』對曰:『非此之謂也。 古者民神不雜,及少皞之衰也,九黎亂德,民神雜糅,不可方物。 顓頊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屬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屬民。 使復舊常,無相侵瀆,是謂絕地天通。 其後三苗復九黎之德,堯復育重、黎之後,不忘舊者,使復典之,以至于夏、商,故重黎氏世敘天地,而別其分主者也。』」韋注云「少皞,黃帝之子金天氏也。 九黎,黎氏九人也」;「少皞氏沒,顓頊氏作。 受,承也」;「其後,高辛氏之季年也。 三苗,九黎之後也。 高辛氏衰,三苗為亂,行其凶德,如九黎之為也。 堯興而誅之」;「育,長也。 堯繼高辛氏,繼育重、黎之後,使復典天地之官,羲氏、和氏是也」。 「皞」說文作「暤」,從日、皋聲。 今經傳此字皆從「白」。 亦通作「昊」,五帝本紀索隱云:「孔安國、皇甫謐帝王代紀及孫氏注系本並以少昊、高陽、高辛、唐、虞為五帝。 緇衣孔疏引呂刑鄭注云:「九黎之君於少昊氏衰而棄善道,上效蚩尤重刑。 顓頊代少昊,誅九黎,分流其子孫,為居於西裔者三苗。 至高辛之衰,又復九黎之君惡。 堯興,又誅之。 堯末,又在朝。 舜時又竄之。」五帝本紀云:「帝顓頊高陽者,黃帝之孫,而昌意之子也。」索隱引宋衷云:「顓頊,名(三)。 高陽,有天下號也。」 注「堯有羲、和之官,王莽時亦復立焉。」按:堯典「乃命羲、和」,又「分命羲仲」,「申命羲叔」,「分命和仲」,「申命和叔」。 釋文引馬云:「羲氏掌天官,和氏掌地官,四子掌四時。」孔疏云:「馬融、鄭玄皆以為此命羲、和者,命以天地之官。 下云分命、申命,為四時之職。 天地之與四時,於周則冢宰、司徒之屬,六卿是也。」孫氏今古文注疏歷引月令,史記天官書,漢書成帝紀、百官公卿表、食貨志、魏相傳,論衡是應篇,謂今文說以羲仲等四人即是羲和,羲和於周為太史之職,不以為六卿,與馬、鄭異。 今以莽時先後羲和之職證之,淵如說良是。 元始中之羲和,掌歷數之事,純為太史之職。 始建國之羲和,為六卿之一,當周禮地官,然以羲和為一官,不可謂為兼冢宰、司徒之事。 天鳳中之羲和,則析為四官,為四輔之貳,分主方嶽。 然此四官設而羲和之官廢,明四子即是羲和,無六官之說。 蓋當時經義如此,雖以國師之顛倒五經,變亂家法,亦未能盡易其說也。 注「考其所以重、黎、羲、和耳」。 按:世德堂本「考」作「者」,屬上句,此形近而誤。 注「羲主陽,和主陰」。 按:羲仲掌東方,羲叔掌南方,東、南皆為陽,是羲主陽也;和仲掌西方,和叔掌北方,西、北皆為陰,是和主陰也。 (一)「叔是」二字原本誤倒,據左傳孔疏改。 (二)「孫」字原本作「係」,形近而訛,今改。 (三)「名」下原本有偏書小字「句」,蓋作者以示句讀,今刪。 或問「黃帝終始」。 〔注〕世有黃帝之書,論終始之運,當孝文之時三千五百歲,天地一周也。 曰:「託也。 〔注〕假黃帝也。 昔者姒氏治水土,而巫步多禹;〔注〕姒氏,禹也。 治水土,涉山川,病足,故行跛也。 禹自聖人,是以鬼神、猛獸、蜂蠆、蛇虺莫之螫耳,而俗巫多效禹步。 扁鵲,盧人也,而醫多盧。 〔注〕太山盧人。 夫欲讎偽者必假真。 〔注〕讎,類。 禹乎? 盧乎? 終始乎?」〔注〕言皆非也。 於是捨書而歎曰:「深矣! 楊子之談也。 王莽置羲和之官,故上章寄微言以發重、黎之問,而此句明言真偽之分也。」〔疏〕「黃帝終始」者,封禪書云:「自齊威,宣之時,騶子之徒,論著終始五德之運,及秦帝而齊人奏之,故始皇采用之。」集解引如淳云:「今其書有五德終始,五德各以所勝為行。 秦謂周為火德,滅火者水,故自謂之水德。」孟荀列傳云:「騶衍乃深觀陰陽消息,而作怪迂之變,終始大聖之篇十餘萬言。」藝文志有鄒子終始五十六篇,入陰陽家。 是終始者,謂五德終始之說,乃戰國時陰陽學者所創。 志又有公檮生終始十四篇,注云:「傳鄒奭始終書。」是二鄒同為此學。 錢氏大昭漢書辨疑以公檮生傳鄒奭始終書,「始終」當作「終始」;「奭」字亦誤,作終始者是鄒衍,非鄒奭,別有鄒奭子十二篇,非終始書。 不知終始乃學術之名,非衍書專稱,鄒奭子十二篇同入陰陽家,則公檮所傳者何必非奭書? 又稱名小異,無關閎旨,奭書自名始終,其義亦同,不必為終始之誤。 此五德終始之說而謂之黃帝終始者,孟荀傳述衍書大略云:「必先驗小物,推而大之,至於無垠。 先序今以上至黃帝,學者所共術。 推而遠之,至天地未生。」又三代世表云:「余讀諜記,黃帝以來皆有年數。 稽其歷譜諜終始五德之傳,古文咸不同乖異。」索隱云:「謂帝王更王,以金、木、水、火、土之德傳次相承,終而復始,故云終始五德之傳也。」是為此術者,因推論五德代興,遂及帝王世次,而上溯之於黃帝,故有黃帝以來年數、歷譜,傳述者遂以此為黃帝之道。 志有黃帝泰素二十篇,亦入陰陽家,云六國時韓諸公子所作。 顏注引別錄云:「或言韓諸公孫之所作也。 言陰陽五行,以為黃帝之道也,故曰泰素。」史記歷書載武帝元封七年詔云:「蓋聞昔者黃帝合而不死名,察度驗,(漢書律歷志作「察發斂」。)定清濁,起五部,建氣物分數。」集解引孟康云:「黃帝作歷,歷終復始,無窮已,故曰不死。」(歷律志孟康注「不死」下有「名」字,則讀「不死名」句絕。)則又緣終始之義而演為黃帝不死之說。 其後五德終始又變而為五行吉凶之占,傳者亦託之於黃帝,以神其術。 藝文志五行家有黃帝陰陽二十五卷、黃帝諸子論陰陽二十五卷,志云:「其法亦起五德終始,推其極則無不至,而小數家因此以為吉凶而行於世,寖以相亂。」是也。 五行吉凶再變則為讖緯之說,三代世表附褚先生語引黃帝終始傳曰:「漢興百有餘年,有人不短不長,出白燕之鄉,持天下之政,時有嬰兒主,卻行車。」意指霍光輔昭帝,則純屬哀、平間讖緯學者所造,為王莽符命所從出,非復戰國時五德終始之本義。 此問黃帝終始,蓋即指此,與上文問重、黎,下文問趙世多神,同為一義,皆以刺新室之假託神怪,造作圖讖之事也。 「姒氏治水土,而巫步多禹」者,音義:「姒音似。」荀子非相云:「禹跳湯偏。」楊注引尸子云:「禹之勞,十年不窺其家,手不爪,脛不生毛,偏枯之病,步不相過,人曰『禹步』。」又帝王世紀云:「堯命禹以為司空,繼鯀治水,乃勞身涉勤,不重徑尺之璧,而愛日之寸陰,手足胼胝,故世傳禹偏枯,足不相過,至今巫稱『禹步』。」是也。 「扁鵲,盧人也,而醫多盧」者,音義:「扁鵲,薄弦切。」史記扁鵲倉公傳云:「扁鵲者,勃海郡鄭人也,姓秦,名越人。」正義引黃帝八十一難序云:「秦越人與軒轅時扁鵲相類,仍號之為扁鵲。 又家於盧國,因命之曰盧醫也。」集解引徐廣云:「『鄭』當為『鄚』。 鄚,縣名,今屬河間。」索隱:「案:勃海無鄭縣,徐說是也。」按:地理志鄚屬涿郡。 應劭云:「音莫。」後漢屬河間。 說文「鄚」篆下段注云:「司馬以鄚系勃海者,境相際也。 扁鵲,漢以前人,不當覈以漢制耳。 今直隸河間府任丘縣北十三里有莫州城,往來孔道也。」然則扁鵲本鄚人,因後家於盧,而謂之盧人也。 淮南子齊俗高注云:「扁鵲,盧人,姓秦,名越人,趙簡子時人。」解嘲李注引法言:「扁鵲,盧人而善醫。」即此文之誤。 「夫欲讎偽者必假真」者,司馬云:「『讎』與『售』同。」是也。 詩谷風:「賈用不售。」鄭箋云:「如賣物之不售,價不相當也。」張平子西京賦薛注云:「售猶行也。」說文無「售」。 古止作「讎」,漢書食貨志(一):「收不讎與欲得。」顏注云:「讎讀曰售。 言賣不售者,官收取之;無而欲得者,官出與之。」墨子貴義:「商人用一匹布不敢繼苟而讎焉。」畢氏沅注云:「讎即售字。」正文「禹乎? 盧乎? 終始乎」者,與先知云「龍乎? 龍乎」同義,言天下之作偽者皆此類也。 注「世有」至「周也」。 按:漢書律歷志:「元鳳三年,太史令張壽王言黃帝至元鳳三年六千餘歲。 丞相屬寶、長安單安國、安陵桮育治終始,言黃帝以來三千六百二十九歲,不與壽王合。」昭帝元鳳三年癸卯,上距文帝後七年甲申,凡八十年;又上距文帝前元年壬戌,凡百有二年。 若自黃帝至元鳳三年三千六百二十九歲,則至文帝前元年為三千五百二十八歲,至後七年為三千五百五十歲。 此注云三千五百歲者,舉成數言之也。 又按:弘範解終始字極為明憭,乃宋、吳非之,宋云:「注殊不明楊之旨,大非矣。 學者宜自思之。」吳云:「或言黃帝三百歲,或言升龍登仙,帝王世紀、史記皆有是言,故問其終始。」則解終始為本末,此於舊注所本全不一考,而惟望文生義,乃以李為不明楊旨,真謬妄之尤矣。 注「姒氏,禹也。」按:史記夏本紀云:「禹於是遂即天子位,南面朝天下,國號曰夏后,姓姒氏。」集解引禮緯云:「祖以吞薏苡生。」 注「太山盧人」。 按:地理志泰山郡盧都尉,治濟北王都也。 今泰安府平陰縣地。 注「讎,類」。 按:弘範以讎為匹儔之義,故訓為類。 說文:「讎,猶譍也。」此本義。 又:「仇,讎也。」此引伸義。 爾雅釋詁:「仇,匹也。」經傳通以「儔」為之。 玉篇:「儔,侶也。」 注「捨書而歎」。 按:世德堂本「捨」作「撫」。 (一)「漢書」原本訛作「漢食」,今改。 或問「渾天」。 曰:「下閎營之,鮮于妄人度之,耿中丞象之,幾乎! 幾乎! 莫之能違也。」〔注〕幾,近也。 落下閎為武帝經營之;鮮于妄人又為武帝算度之;耿中丞名壽昌,為宣帝考象之。 言近,近其理矣,談天者無能違遠也。 請問「蓋天」。 〔注〕欲知蓋天圖也。 曰:「蓋哉! 蓋哉! 應難未幾也。」〔注〕再言「蓋哉」者,應難八事,未有近其理者。 〔疏〕「渾天」者,音義:「渾天,胡昆切,又胡本切。」續漢書天文志注引蔡邕表志云:「言天體者有三家,一曰周髀,二曰宣夜,三曰渾天。 宣夜之學,絕無師法。 周髀術數具存,考驗天象,多所違失,故史官不用。 惟渾天者,近得其情,今史官所用候臺銅儀則其法也。 立八尺圓體之度而具天地之象,以正黃道,以察發斂,以行日月,以步五緯,精微深妙,萬世不易之道也。」書鈔一百四十九引張衡渾天儀云:「渾天如雞子,天體圓如彈丸,地如雞中黃,孤居于內。 天大而地小,天表裏有水,天之包地,猶殼之裹黃。 天地各乘氣而立,載水而浮。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 又中分之,則一百八十二度八分之五覆地上,一百八十二度八分之五繞地下。 故二十八宿半見半隱,其兩端謂之南、北極。 北極乃天之中也,在正北,出地上三十六度。 然則北極上規經七十二度,常見不隱。 南極天之中也,在正南,入地三十六度。 南極下規七十二度,常伏不見。 兩極相去一百八十二度半強。 天轉如車轂之運也,周旋無端,其形渾渾,故曰渾天也。」開元占經一引王蕃渾天象說云:「渾象之法,地當在天中,其勢不便,故反觀其形,地為外匡。 (按:渾象制作如地居上而下視天,東西易位,故云,反觀其形,地為外匡。)於己解人,(按:猶云自我觀他。)無異在內,詭狀殊體,而合於理,可謂奇巧。 古舊渾象以二分為一度,凡周七尺三寸半分。 漢張衡更制,以四分為一度,凡周一丈四尺六寸一分。」落下閎,舜典孔疏引法言「落」作「洛」。 華陽國志序志作「洛下宏」,云:「文學聘士洛下宏,字長公,閬中人也。」按:廣韻「落」字注云:「漢複姓二氏,漢有博士落姑仲異;益部耆舊傳有閬中落下閎,善歷也。」則「落下」字以作「落」為正也。 「落下閎營之」者,歷書云:「今上即位,招致方士,唐都分其天部,而巴落下閎運算轉歷。」索隱引益部耆舊傳云:「閎字長公,明曉天文,隱於落下。 武帝徵待詔太史,於地中轉渾天,改顓頊歷作太初歷。 拜侍中,不受也。」律歷志云:「武帝元封七年,議造漢歷,選治歷鄧平及長樂司馬可、酒泉候宜君、侍郎尊及與民間治歷者凡二十餘人,方士唐都、巴郡落下閎與焉。」顏注云:「姓落下,名閎,巴郡人也。」按:地理志巴郡縣十一,有閬中。 隋書天文志云:「古渾象以二分為一度,周七尺三寸半分,而莫知何代所造。 今案虞喜云:『落下閎為武帝於地中轉渾天,定時節,作太初歷,或其所製也。」「鮮于妄人度之」者,廣韻「鮮」字注云:「漢複姓鮮于氏。」律歷志云:「元鳳三年,太史令張壽王上書,言『歷者天地之大紀,上帝所為,傳黃帝,調律歷。 漢元年以來用之,今陰陽不調,宜更歷之過也。』(按:宜猶殆也,見經傳釋詞。)詔下主歷使者鮮于妄人詰問,壽王不服。 妄人請與治歷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餘人雜候日月、晦朔、弦望、八節、二十四氣,鈞校諸歷用狀,奏可。 詔與丞相、御史、大將軍、右將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臺,課諸歷疏密,凡十一家。 以元鳳三年十一月朔旦冬至,盡五年十二月,各有第。 壽王課疏遠。」是鮮于於昭帝之世為治歷之長,主持更歷之事。 蓋自太初歷行用後,至此二十餘年,是非未定,故設主歷使者司其考校。 主歷使者猶稻田使者、河隄使者、美俗使者、行冤獄使者之比,所謂因事置官,已事即罷,無常員,故不列百官表中也。 鮮于主持新歷,故有算度渾天之事。 蓋渾天象之作,落下發其端,而鮮于更為之精密測算,使無違失也。 「耿中丞象之」者,宣帝紀:「五鳳四年,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設常平倉,以給北邊,省轉漕。 賜爵關內侯。」百官公卿表:「治粟內史,(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農。)有兩丞。」周氏壽昌漢書注校補云:「宣帝紀五鳳四年中丞耿壽昌,食貨志中丞桑弘羊,成帝紀永始二年中丞王閎,律歷志中丞麻光,是其丞亦稱中丞。」錢氏大昭辨疑云:「蓋如御史大夫有兩丞,一曰中丞矣。」耿職在大農,而有為渾天象之事者,食貨志云:「大司農中丞耿壽昌以善為算,能商功利,得幸於上。」然則耿長於算術,或以大司農中丞而兼治歷,如昭帝時麻光之事也。 象之,謂鑄銅為儀也。 隋書天文志分儀象為二篇,謂機衡為儀,謂有機而無衡者為象。 以渾天儀為羲和舊器,積代相傳,謂之機衡。 而據虞喜說,以渾天象為落下閎所製。 按:舜典疏引法言此文,釋之云:「閎與妄人,武帝時人。 宣帝時,司農中丞耿壽昌始鑄銅為之象,史官施用焉。」盛氏百二尚書釋天云:「儀、象二者,皆為治歷之首務。 但必有渾儀測知日月之躔度,星辰之經緯,而後著之於象,始與天體密合。 故欲製象,必先製儀。 則洛下閎經營者宜為儀,耿中丞鑄者宜為象,鮮于量度之者正測量星辰之經緯也。」然史傳無明文。 隋志據虞喜之言,以渾象為閎製。 不知渾天者,儀象之統名。 司馬溫公法言注謂耿中丞象之,為作渾天儀。 然先儒儀象又或統稱,均難足據。 如盛說,則似以儀為器,而以象為圖,與隋志所分又復乖異。 其實儀、象古訓相通,初無所別。 隋志所云羲和渾天儀相傳謂之機衡者,後代久無其器。 而前漢以來,候臺所存周七尺三寸半分之渾象,亦謂之渾儀,(此即蔡志所謂立八尺圓體之度者,以成數言,故云八尺耳。)蓋即耿中丞所鑄。 而所謂落下閎營之者,不過發意造端,未必即為製器也。 若晉書天文志云:「暨漢太初,落下閎、鮮于妄人、耿壽昌等造員儀以考歷度。」則以此渾天象為太初之世閎等三人同時造作者。 然耿為司農中丞在五鳳中,明不與落下同時。 法言所謂營之、度之、象之者,固有先後,非一時之事也。 「幾乎! 幾乎! 莫之能違」者,音義:「幾乎,音幾,下同。 俗本作『幾幾乎』。 尚書舜典正義引楊子云『幾乎! 幾乎!』」司馬云:「宋、吳本作『幾幾乎』。」今崇文局本同。 宋書天文志引亦作「幾幾乎」。 按:繫辭虞注云:「幾,神妙也。」廣雅釋詁:「幾,微也。」然則「幾乎! 幾乎」者,歎美渾天微妙之辭,作「幾幾乎」,誤也。 「莫之能違」,宋志引作「莫之違」,亦非。 晉志引葛洪云:「諸論天者雖多,然精於陰陽者張平子、陸公紀之徒咸以為推步七曜之道度,歷象昏明之證候,校以四八之氣,考以漏刻之分,占晷景之往來,求形驗於事情,莫密於渾象者也。」按:御覽二引新論云:「通人揚子雲因眾儒之說天,以天為如蓋,轉常左旋,日月星辰隨而東西,乃圖畫形體行度,參以四時歷數,昏明晝夜,欲為世人立紀律,以垂法後嗣。 余難之曰:『春秋晝夜欲等,平旦日出于卯(一),正東方;暮日入于酉,正西方。 今以天下人占視之,此乃人之卯、酉,非天卯、酉。 天之卯、酉當北斗極。 北斗極,天樞。 樞,天軸也。 猶蓋有保斗矣。 蓋雖轉而保斗不移,天亦轉周匝,斗極常在,知為天之中也。 仰視之,又在北,不正在人上。 而春、秋分時,日出入乃在斗南,如蓋轉,則北道近,南道遠。 彼晝夜刻漏之數何從等乎(二)?』子雲無以解也。 後與子雲奏事待報,坐白虎殿廊廡下,以寒故,背日曝背。 有頃,日光去背,不復曝焉。 因以示子雲曰:『天即蓋轉而日西行,其光影當照此廊下而稍東耳,不當拔出去。 拔出去,無乃是反應渾天家法焉。』子雲立壞其所作。」如新論所云,則子雲初信蓋天,後因君山說而更為渾天之學。 考子雲之作太玄,潭思渾天,事在作長楊賦以後。 此新論云云,乃潭思渾天以前之事,蓋初除為郎時,當元延二、三年也。 又御覽二引新論云:「揚子雲好天文,問之于黃門作渾天老工,曰:『我少能作其事,但隨尺寸法度,殊不曉達其意。 然稍稍益愈,到今七十,乃甫適知己,又老且死矣。』」然則子雲之治渾天,不惟博采通人,雖至黃門老工亦與為討論,可以見其潭思之梗概矣。 「請問蓋天」,治平本「天」字誤入注文,今據錢本訂正。 晉志云:「蔡邕所謂周髀者,即蓋天之說也。 其言天似蓋笠,地法覆槃,天地各中高外下。 北極之下為天地之中,其地最高,而滂沲四潰,三光隱映,以為晝夜。 天中高於外衡冬至日之所在六萬里。 北極下地高於外衡下地亦六萬里,外衡高於北極下地二萬里。 天地隆高相從,日去地恆八萬里。 日麗天而平轉,分冬夏之間日所行道為七衡六間。 每衡周經里數,各依算術,用句股重差推晷影極游,以為遠近之數,皆得於表股者也,故曰周髀。 又周髀家云天圓如張蓋,地方如棋局,天旁轉如推磨而左行,日月右行,隨天左轉,故日月實東行,而天牽之以西沒。 譬之於蟻行磨石之上,磨左旋而蟻右去,磨疾而蟻遲,故不得不隨磨以左迴焉。 天形南高而北下,日出高故見,日入下故不見。 天之居如倚蓋,故極在人北,是其證也。 極在天之中,而今在人北,所以知天之形如倚蓋也。 日朝出陽中,暮入陰中,陰氣暗冥,故沒不見也。 夏時陽氣多,陰氣少,陽氣光明,與日同輝,故日出即見,無蔽之者,故夏日長也。 冬天陰氣多,陽氣少,陰氣晦冥,掩日之光,雖出猶隱不見,故冬日短也。」尚書釋天云:「六天沸騰,而蓋天一家之說,復言人人殊。」其解周髀也,曰:「髀者,股也,周人志之,故曰周髀。」又曰:「周經里數,皆得於表股,故曰周髀。」虞喜云:「地體不動,天周其上,故曰周髀。」其論晝夜也,曰:「地勢穹隆,三光隱映,以為晝夜。 日出高故見,日入下故不見。」又曰:「日朝出陽中,暮入陰中,陰氣晦冥,故沒入不見。」其論地體也,既云:「地勢穹隆,滂沲四隤,地為圓象,明矣。」又云:「方如棋局。」其言天體也,既云:「中高四下,形如覆盆。」王仲任又云:「天平正與地無異。」自餘矛盾甚多也。 「蓋哉! 蓋哉! 應難未幾也」,御覽二,又事類賦注一,引作「蓋哉! 蓋哉! 未幾也」,無「應難」字。 俞云:「『應難』二字衍文也。 此文本云:『蓋哉! 蓋哉! 未幾也。』李注『再言蓋哉者,應難八事,未有近其理者』。 是應難之文,乃李氏解再言『蓋哉』之意,猶言應之難也,正文即涉注而衍耳。」按:俞說非也。 應難之「難」不讀如字。 司馬云:「難,乃旦反。」是也。 子雲有難蓋天八事,見隋志及開元占經。 其一云日之東行循黃道,晝中規,牽牛距北極北百一十度,東升距北極南七十度,并百八十度,周三徑一,二十八宿周天當五百四十度。 今三百六十度,何也? 其二云春、秋分之日正出在卯,入在酉,而晝漏五十刻。 即天蓋轉,夜當倍晝。 今夜亦五十刻,何也? 其三曰日入而星見,日出而不見,即斗下見日六月,不見日六月,北斗亦當見六月,不見六月。 今夜常見,何也? 其四曰以蓋圖視天河,起斗而東入狼弧間,曲如輪。 今視天河直如繩,何也? 其五曰周天二十八宿,以蓋圖視天星,見者當少,不見者當多。 今見與不見等,何出入無冬、夏,而兩宿十四星當見,不以日長短故見有多少,何也? 其六曰天至高也,地至卑也,日託天而旋,可謂至高矣。 縱人目可奪,水與景不可奪也。 今從高山之上,設水平以望日,則日出水平下,影上行,何也? 若天體常高,地體常卑,日無出下之理,於是蓋天無以對也。 其七曰視物近則大,遠則小,今日與北斗近我而小,遠我而大,何也? 其八曰視蓋橑與車輻間,近杠轂即密,益遠益疏,今北極為天杠轂,二十八宿為天橑輻,以星度度天,南方次地星閒當數倍。 今交密,何也? 以上皆子雲難蓋天之說,彼時蓋天家必有強辭奪理以應之者,故曰「應難未幾也」。 渾、蓋二家,古稱聚訟。 梁崔靈恩始為渾、蓋合一之說,見梁書本傳及南史儒林傳,而其文不詳明。 李之藻著渾蓋通憲圖說,近梅氏文鼎歷學疑問補益推闡其義,以為蓋天即渾天也。 天體渾圓,故惟渾天儀為能惟肖。 然欲詳求其測算之事,必寫寄於平面,是為蓋天。 故渾天如塑象,蓋天如繪象,總一周天也,總一周天之度也,豈得有二法哉? 然渾天之器渾圓,其度均分,其理易見,而造之亦易。 蓋天寫渾度于平面,則正視與斜望殊觀,仰測與旁窺異法,度有疏密,形有垤坳,非深思造微者不能明其理,亦不能制其器,不能盡其用。 是則蓋天之學原即渾天,而微有精粗難易,無二法也。 夫蓋天理既精深,傳者遂尠,而或者不察,但泥倚蓋、覆槃之語,妄擬蓋天之形,竟非渾體,天有北極,無南極,倚地斜轉,出沒水中,而其周不合,荒誕違理。 宜乎揚雄、蔡邕輩之辭而闢之矣! 漢承秦後,書、器散亡,惟洛下閎為渾天儀,而他無考據,然世猶存蓋天之名,說者承訛,遂分為二,而不知非也。 榮按:推步之術,今密而古疏。 蓋天之學,當起於渾天以前。 其所觀察,不及渾天之精,偶有荒誕違理之說,亦時世為之,不足為怪。 梅氏必謂蓋天之法與渾天一致,而理更精深。 以諸史所傳蓋天之說,皆後人之承訛,而非本來如是。 言之彌近理,而彌遠於事實,不足置信也。 注「幾近」至「遠也」。 按:弘範訓違為遠,故訓幾為近,遠、近對文,然義實未安。 又按:「言近,近其理矣」,世德堂本作「言乎近其理矣」,疑兩文皆誤,當作「言近乎其理矣」。 此釋「幾乎」之義,故云近乎其理。 以正文或作「幾幾」,校書者遂改注為「近近」,而不知其不辭矣。 「無能違遠也」,世德堂本脫「遠」字。 注「應難八事」。 按:各本「八」皆作「以」,曹侍讀元忠云:「當作『應難八事』。 宋書天文志:『或問蓋天於揚雄。 揚雄曰:「蓋哉! 蓋哉!」難其八事,為蓋天之學者不能通也。』即應難八事,未有近理之謂。 雄難蓋天八事,以通渾天,語詳隋書天文志。 軌在晉時,必見為蓋天學者答難之語,故以釋未幾也。 草書『以』、『八』形近,因而致誤。 今治平本仍之,乃至不可解矣。」按:曹說至覈,今據訂正。 (一)「于」字原本作「子」,形近而訛,今據御覽改。 (二)「乎」字原本作「平」,形近而訛,今據御覽改。 或問:「趙世多神,何也?」〔注〕如簡子之事非一,故問之。 曰:「神怪茫茫,若存若亡,聖人曼云。」〔注〕子不語怪力亂神。 〔疏〕「趙世多神」者,趙謂秦也。 趙世家云:「趙氏之先,與秦共祖,至中衍為帝大戊御。 其後世蜚廉有子二人,而命其一曰惡來,事紂,為周所殺,其後為秦。 惡來弟曰季勝,其後為趙。 季勝生孟增,是為宅皋狼。 皋狼生衡父,衡父生造父。 造父幸於周繆王,繆王賜造父以趙城,由此為趙氏。」秦本紀云:「惡來革者,蜚廉子也,有子曰女防。 女防生旁皋,旁皋生太几,太几生大駱,大駱生非子,以造父之寵,皆蒙趙城,姓趙氏。」秦始皇本紀云:「秦始皇帝者,名為政,趙氏。」索隱云:「秦與趙同祖,以趙城為榮,故姓趙氏。」曹子建求自試表:「絕纓盜馬之臣,赦楚、趙以濟其難。」李注云:「此秦而謂之趙者,史記曰:『趙氏之先,與秦共祖。』然則以其同祖,故曰趙焉。」梁氏志疑云:「秦、趙同祖,後人或互稱。 故陸賈傳曰:『秦任刑法不變,卒滅趙氏。』漢書武五子傳曰:『趙氏無炊火焉。』左思魏都賦曰:『二嬴之所曾聆。』三國志陳思王疏曰:『絕纓盜馬之臣,赦楚、趙以濟其難。』楚世家及越絕書外傳記地、淮南子人間、泰族二訓,稱始皇為趙政。 南越傳稱蒼梧王趙光為秦王。 文選王融策秀才文云:『訪游禽于絕澗,作霸秦基。』」按:據梁氏歷引諸文,秦、趙互稱乃漢、魏以來之常習。 法言每託秦刺莽,此文變秦為趙,其義亦同。 蓋以秦世之多神比新室之符命也。 秦世多神者,秦本紀云:「蜚廉為紂石北方,還為壇霍太山,而報得石棺,銘曰:『帝令處父不與殷亂,賜爾石棺以華氏。』」索隱云:「處父,蜚廉別號。」又云:「文公十九年得陳寶。」正義引晉太康地志云:「秦文公時,陳倉人獵得獸若彘,不知名,牽以獻之。 逢二童子,童子曰:『此名為媦,常在地中食死人腦。』即欲殺之,拍捶其首。 媦亦語曰:『二童子名陳寶,得雄者王,得雌者霸。』陳倉人乃逐二童子,化為雉雌,上陳倉北阪為石。 秦祠之。」封禪書云:「文公獲若石云于陳倉北阪,城祠之。」又封禪書云:「秦文公出獵,獲黑龍,此其水德之瑞。」又封禪書云:「秦繆公立,病臥五日不寤。 寤乃言夢見上帝,上帝命繆公平晉亂,史書而記,藏之府。 而後世皆曰秦繆公上天。」張平子西京賦云:「昔者,大帝說秦繆公而覲之,饗以鈞天廣樂,帝有醉焉,乃為金策,錫用此土,而翦諸鶉首。」李注引列仙傳讚云:「秦繆公受金策祚世之業。」又封禪書云:「櫟陽雨金,秦獻公自以為得金瑞,故作畦畤櫟陽而祀白帝。」按:石棺、金策、黑龍、寶雉,正丹石、鐵契、文馬、石龜之比,趙世多神,意即指此。 「神怪茫茫,若存若亡,聖人曼云」者,左太沖魏都賦:「茫茫終古。」李注云:「茫茫,遠貌也。」茫、亡韻語。 吳越春秋夫差內傳云:「上天蒼蒼,若存若亡。」小爾雅廣詁:「曼,無也。」宋氏訓篹云:「俗通作『漫』。」俞云:「此刺莽之以符命自立。」是也。 注「如簡子之事非一」。 按、弘範不以趙為秦,故以簡子事為證。 趙世家云:「趙簡子疾,五日不知人,大夫皆懼醫扁鵲視之,出,董安于問。 扁鵲曰:『血脈治也,而何怪? 在昔秦繆公嘗如此,七日而寤。 今主君之疾與之同,不出三日,疾必間,間必有言也。』居二日半,簡子寤,語大夫曰:『我之帝所甚樂,與百神游於鈞天,廣樂九奏萬舞,不類三代之樂,其聲動人心。 有一熊來,欲援我。 帝命我射之,中熊,熊死。 又有一羆來,我又射之,中羆,羆死。 帝甚喜,賜我二笥,皆有副。 吾見兒在帝側,帝屬我一翟犬,曰:及而子之壯也,以賜之。 帝告我晉國且世衰,七世而亡,嬴姓將大敗周人范魁之西,而亦不能有也。 余今思虞舜之勳,適余將以其冑女孟姚配而七世之孫。』董安于受言而書藏之。」此簡子夢之帝所之事也。 又云:「他日,簡子出,有人當道,辟之不去(一)。 簡子召之,曰:『譆! 吾有所見子晰也。』當道者曰:『主君之疾,臣在帝側。』簡子曰:『然,有之。 子之見我,我何為?』當道者曰:『帝令主君射熊與羆,皆死?』簡子曰:『是,且何也?』當道者曰:『晉國且有大難,主君首之。 帝令主君滅二卿,夫熊與羆,皆其祖也。』簡子曰:『帝賜我二笥皆有副,何也?』當道者曰:『主君之子將克二國於翟,皆子姓也。』簡子曰:『吾見兒在帝側,帝屬我一翟犬,曰及而子之長以賜之。 夫兒何謂以賜翟犬?』當道者曰:『兒,主君之子也。 翟犬者,代之先也。 主君之子且必有代。 及主君之後嗣,且有革政而胡服,并二國於翟。』簡子問其姓而延之以官,當道者曰:『臣野人,致帝命耳。』遂不見。 簡子書藏之府。」此簡子遇神人致帝命之事也。 云如此者非一者,趙世家又云:「知伯攻趙,趙襄子懼,乃奔保晉陽。 原過從,後,至於王澤,見三人,自帶以上可見,自帶以下不可見。 與原過竹二節,莫通。 曰:『為我以是遺趙毋卹。』原過既至,以告襄子。 襄子齊三日,親自剖竹,有朱書曰:『趙毋卹,余霍泰山之陽侯,天使也。 三月丙戌,余將使女反滅知氏。 女亦立我百邑,余將賜女林胡之地。 至于後世,且有伉王,亦黑,龍面而鳥噣,鬢麋髭髯,大膺大胸,脩下而馮(二),左衽界乘,奄有河宗,至于休溷諸貉,南伐晉別,北滅黑姑。』襄子再拜受三神之命。」又云:「武靈王十六年,王遊大陵。 它日,王夢見處女鼓琴而歌詩曰:『美人熒熒兮,顏若苕之榮。 命乎! 命乎! 曾無我嬴。』異日,王飲酒樂,數言所夢,想見其狀。 吳廣聞之,因夫人而內其女娃嬴,孟姚也。」索隱云:「孟姚,吳廣女,舜之後。 故上文云『余思虞舜之勳,故命其冑女孟姚以配而七代之孫』是也。」此皆簡子以後之事,協於簡子之夢者也。 注「子不語怪力亂神」。 按:論語文,彼王肅注云:「怪,怪異也;神,謂鬼神之事也。 或無益於教化也,或所不忍言也。」世德堂本作「子不語怪之謂」。 (一)「去」字原本作「出」,涉上文「簡子出」而訛,今據史記趙世家改。 (二)「馮」下原本偏書小字「句」,蓋作者以示句讀,今刪。 或問:「子胥、種、蠡孰賢?」曰:「胥也,俾吳作亂,破楚入郢,〔注〕郢,楚都也。 鞭尸〔注〕掘平王墓而鞭其尸。 藉館,〔注〕君舍君之室,大夫舍大夫之室。 皆不由德。 〔注〕報父兄之恥於斯則無禮。 謀越諫齊不式,〔注〕式,用。 不能去,〔注〕三諫不從,於禮可去。 卒眼之。 〔注〕夫差伐越,越棲會稽,請委國為臣。 子胥諫曰:「吳不取越,越必取吳。」又曰:「有吳無越,有越無吳,不改是矣。」吳將伐齊,又諫曰:「兵疲於外,越必襲吳。」不聽,遂伐齊。 反役,夫差殺之。 將死,曰:「吳其亡矣乎! 以吾眼置吳東門,以觀越之滅吳。」種、蠡不彊諫而山棲,俾其君詘社稷之靈而童僕,又終●吳。 賢皆不足卲也。 〔注〕卲,美。 至蠡策種而遁,肥矣哉!」〔注〕美蠡功成身退,於此一舉最為善。 〔疏〕子胥者,史記伍子胥列傳云:「伍子胥者,楚人也,名員。」按:亦作申胥。 國語吳語韋注云:「申胥,楚大夫伍奢之子子胥也,名員。 魯昭二十年,奢誅于楚,員奔吳,吳子與之申地,故曰申胥。」汪氏遠孫國語發正云:「申是楚地,伍氏之先蓋嘗食采于申,故一氏申也。」種者,呂氏春秋當染高注云:「大夫種,姓文氏,字禽,楚之鄒人。」又尊師注云:「楚鄞人。」畢氏沅校謂皆誤,當作「楚之郢人」,引錢詹事說太平寰宇記「文種,楚南郢人」,此必本於高氏注。 吳胡部郎玉縉云:「陸士衡豪士賦序李注引吳越春秋云:『文種者,本楚南郢人也。』當為寰宇記所本。 種為郢人無疑。」蠡者,當染高注又云:「范蠡,楚三戶人也,字少伯。」問孰賢者,越絕書紀策考引子貢云:「胥執忠信,死貴於生;蠡審凶吉,去而有名;種留封侯,不知令終。 二賢比德,種獨不榮。」越語云:「范蠡曰:『四封之內,百姓之事,蠡不如種也;四封之外,敵國之制,立斷之事,種亦不如蠡也。』」是三子功業相似,而志趣不同,材能亦異,故欲論其優劣也。 「胥也,俾吳作亂」者,左傳昭公篇云:「二十年,員如吳,言伐楚之利於州于。 公子光曰:『是宗為戮,而欲反其讎,不可從也。』員曰:『彼將有他志,余姑為之求士,而鄙以待之。』乃見鱄設諸焉,而耕於鄙。」杜注云:「州于,吳子僚。 光,吳公子闔廬也。 鱄諸,勇士。」子胥傳云:「伍子胥知公子光有內志,欲殺王而自立,未可說以外事,乃進專諸於公子光,退而耕於野。 五年而楚平王卒,吳王僚因楚喪使二公子將兵往襲楚。 吳國內空,而公子光乃令專諸襲刺吳王僚而自立。 (昭二十七年。)是謂吳壬闔廬。 闔廬既立,得志,乃召伍員以為行人,而與謀國事。」是也。 「破楚入郢,鞭尸藉館」者,左傳定公篇:「四年冬,蔡侯、吳子、唐侯伐楚。 十一月庚午,二師陳于柏舉。 闔廬之弟夫概王以其屬五千人先擊子常之卒,子常之卒奔(一),楚師亂,吳師大敗之。 吳從楚師,五戰及郢。 庚辰,吳入郢。」子胥傳云:「楚昭王出奔,吳王入郢。 伍子胥求昭王既不得,乃掘楚平王墓,出其尸,鞭之三百然後已。」吳太伯世家亦云:「子胥鞭平王之尸,以報父讎。」索隱云:「左氏無此事。」按:越絕書荊平王內傳云:「子胥將卒六千,操鞭箠笞平王之墓,而數之曰:『昔者,吾先人無罪而子殺之,今此報子也。』」呂氏春秋首時亦云:「鞭荊平之墳三百。」惟言鞭墓,不言鞭尸,理較可信。 史記云云,疑傳述之過。 若公羊傳定公篇徐疏引春秋說,乃云「鞭平王之尸,血流至踝」;吳越春秋闔閭內傳又云:「掘平王之墓,出其尸,鞭之三百,左足踐腹,右手抉其目。 誚之曰:『誰使汝用讒諛之口殺我父兄,豈不冤哉?』」則更變本加厲之辭,不足置信矣。 音義:「藉館,慈夜切。」小爾雅廣言:「藉,借也。」左傳云「以班處宮」,即闔閭內傳云「乃令闔閭妻昭王夫人,伍胥、孫武、白喜亦妻子常、司馬成之妻,以辱楚之君臣」也。 「謀越諫齊」者,左傳哀公篇:「元年,冬,吳王夫差敗越于夫椒,遂入越。 越子以其甲楯五千保于會稽,使大夫種因吳大宰嚭以行成。 吳子將許之,伍員曰:『不可。 臣聞之:樹德莫如滋,去疾莫如盡。 句踐能親而務施,施不失人,親不棄勞,與我同壤,而世為仇讎。 於是乎克而弗取,又將存之,違天而長寇讎,後雖悔之,不可食已。』弗聽。 三月,越及吳平。」又:「十一年,吳將伐齊,越子率其眾以朝焉。 王及列士皆有饋賂,吳人皆喜。 唯子胥懼曰:『是豢吳也夫! 諫曰:越在,我心腹之疾也,壤地同而有欲於我。 夫其柔服,求濟其欲也,不如早從事焉。 得志於齊,猶獲石田也,無所用之。 越不為沼,吳其泯矣。』弗聽。」按:哀公十一年吳伐齊之前,吳世家尚有「吳王夫差七年,聞齊景公死,而大臣爭寵,新君弱,乃興師北伐齊。 子胥諫」之文。 彼索隱云:「此之七年,魯哀公六年也。 左氏此年無伐齊事。」子胥傳文同吳世家。 然則胥之諫伐齊,先後二次也。 「卒眼之」者,國語吳語云:「吳王還自伐齊,(按:哀十一年艾陵之役(二)。)乃訊申胥。 申胥釋劍而對曰:『昔吾先王世有輔弼之臣,以能遂疑計惡。 今王播棄黎老,而孩童焉比謀。 夫天之所棄,必驟近其小喜,而遠其大憂,王若不得志於齊而以覺寤王心,吳國猶世。 今王無以取之,而天祿亟至,是吳命之短也。 員不忍稱疾辟易,以見王之親為越之禽也,員請先死。』將死,曰:『而縣吾目於東門,以見越之入,吳國之亡也。』」胥傳云:「太宰嚭既與子胥有隙,因讒曰:『子胥為人剛暴,少恩猜賊,其怨望恐為禍深也,願王早圖之。』吳王乃使使賜子胥屬鏤之劍,曰:『子以此死。』伍子胥仰天歎曰:『嗟乎! 讒臣嚭為亂矣,王乃反誅我。』乃告其舍人曰:『必樹吾墓上以梓,令可以為器,而抉吾眼縣吳東門之上,以觀越寇之入滅吳也。』」眼之字用此,謂死而猶欲親見吳亡以為快也。 「種、蠡不彊諫而山棲」者,越語云:「越王句踐即位三年,(韋注云:「魯哀之元年。」)而欲伐吳。 范蠡進諫曰:『夫國家之事有持盈,有定傾,有節事。 持盈者與天,定傾者與人,節事者與地。 天道盈而不溢,盛而不驕,勞而不矜其功。 夫聖人隨時以行,是謂守時。 天時不作,弗為人客。 人事不起,弗為之始。 今君王未盈而溢,未盛而驕,不勞而矜其功,天時不作而先為人客,人事不起而創為之始,此逆於天而不利於人。 王若行之,將妨於國家,靡王躬身。』王弗聽。 范蠡進諫曰:『夫勇者,逆德也;兵者,凶器也;爭者,事之末也。 陰謀逆德,好用凶器,始於人者,人之所卒也。 淫佚之事,上帝之禁也,先行此者不利。』王曰:『無是貳言也,吾已斷之矣。』果興師而伐吳,戰於五湖,不勝,棲於會稽。」又越語云:「越王句踐棲於會稽之上。」韋注云:「山處曰棲。 會稽,山名,在今山陰南七里。 吳敗越於夫椒,遂入越,越子保於會稽,在魯哀元年。」越世家索隱云:「保山曰棲,猶鳥棲於木以避害也。 故六韜曰:『軍處山之高者則曰棲。』」越絕書記地傳云:「會稽山上城者,句踐與吳戰大敗,棲其中。」吳云:「言蠡初諫不從,二臣盍強諫而免此敗。」司馬云:「責其不彊諫於未敗,至使句踐棲於會稽。」是也。 「俾其君詘社稷之靈而童僕」者,越語云:「越王句踐棲於會稽,王召范蠡而問焉。 范蠡對曰:『卑辭尊禮,玩好女樂,尊之以名。 如此不已,又身與之市。』王曰:『諾。』乃令大夫種行成於吳,請委管籥,屬國家,以身隨之,君王制之。 吳人許諾。 王令大夫種守於國,與范蠡入宦於吳。」韋注云:「宦,為臣隸也。」吳越春秋句踐入臣外傳云:「越句踐五年(哀公三年。)五月,入吳,見夫差,稽首再拜稱臣,曰:『東海賤臣句踐,上愧皇天,下負后土,不裁功力,污辱王之軍士,抵罪邊境。 大王赦其深辜,裁加役臣,使執箕箒。 誠蒙厚恩,得保須臾之命,不勝仰感俯愧。』夫差遂不誅越王,令駕車養馬,祕於宮室之中。 越王服犢鼻,著樵頭;夫人衣無緣之裳,施左關之襦。 夫斫剉、養馬,妻給水、除糞、灑掃,三年不慍怒,面無恨色。」是其事也。 「又終●吳」者,說文:「●,頓仆也。」重文「斃」,俗字作「弊」。 吳語云(三):「吳王夫差起師伐越,越王句踐起師逆之江。 (按:此當為夫差十二年伐齊以前之事,韋以為即夫椒之役,誤也。)大夫種乃獻謀曰:『夫吳之與越,唯天所授,王其無庸戰。 王不如設戎,約辭行成,以喜其民,以廣侈吳王之心。 吾以卜之於天,天若棄吳,必許吾成而不吾足也,(按:謂不以得越為饜足。 韋云:「言越不足畏。」失之。)將必寬然有伯諸侯之心焉。 既罷●其民,而天奪之食,安受其燼,乃無有命矣。』越王許諾,乃命諸稽郢行成於吳。 吳王夫差乃告諸大夫曰:『孤將有大志於齊,吾將許越成,而無拂吾慮。』申胥諫曰:『不可許也。 夫越非實忠心好吳也,又非懾畏吾甲兵之彊也。 大夫種勇而善謀,將還玩吳國於股掌之上,以得其志。 夫固知君王之蓋威以好勝也,故婉約其辭以從逸王志,使淫樂於諸夏之國以自傷也。 使吾甲兵頓●,民人離落,而日以憔悴,然後安受吾燼。』」是吳之●,種之謀也。 越語又云:「王遂興師伐吳,至於五湖。 吳人聞之,出挑戰。 一日五反,王弗與戰。 居軍三年,吳師自潰。 (韋云:「魯哀二十年冬十一月,越圍吳;二十二年冬十一月丁卯,滅吳。」)吳王帥其賢良與其重祿,以上姑蘇。 使王孫雄行成於越,王弗忍,欲許之。 范蠡進諫曰:『臣聞之,聖人之功,時為之庸,得時弗成,天有還形。 天節不遠,五年復反。 小凶則近,大凶則遠。 先人有言曰:伐柯者,其則不遠。 今君王不斷,其忘會稽之事乎?』王曰:『諾。』不許。 使者往而復來,辭俞卑,禮俞尊,王又欲許之。 范蠡進諫曰:『孰使我蚤朝而晏罷者,非吳乎? 與我爭三江、五湖之利者,非吳邪? 十年謀之,一朝而棄之,其可乎? 王姑勿許,其事易冀已。』王曰:『吾欲勿許,而難對其使者,子其對之。』范蠡乃左提鼓,右援枹,以應使者,曰:『昔者上天降禍於越,委制於吳,而吳不受。 今將反此義以報此禍,吾王敢無聽天之命,而聽君王之命乎?』王孫雄曰:『子范子,先人有言曰:無助天為虐,助天為虐者不祥。 今吾稻、蟹不遺種,子將助天為虐,不忌其不祥乎?』范蠡曰:『王孫子,昔吾先君,固周室之不成子也。 故濱於東海之陂,黿、鼉、魚、鱉之與處,而鼃、黽之與同陼。 余雖靦然而人面哉,吾猶禽獸也,又安知是諓諓者乎?』王孫雄曰:『子范子將助天為虐,助天為虐不祥,雄請反辭於王。』范蠡曰:『君王已委制於執事之人矣。 子往矣,無使執事之人得罪於子。』使者辭反,范蠡不報於王,擊鼓興師以隨使者,至於姑蘇之宮,不傷越民,遂滅吳。」是吳之●,蠡成之也。 「賢皆不足卲也」者,治平本作「邵」,世德堂本同。 錢本作「卲」,今從之。 胥助光弒僚,是不仁也;報仇過當,是無禮也;諫不用而不去,是不智也;死而疾視吳亡,是不忠也。 此胥之賢不足美也。 種、蠡知伐吳之不利,不力阻而致敗,是無斷也;使句踐臣隸於吳,是無恥也;以陰謀亡吳,是不義也。 此種、蠡之賢之不足美也。 「至蠡策種而遁,肥矣哉」者,音義:「策種絕句。 種,章用切。」按:當於「遁」字絕句。 越語云:「反至五湖,范蠡辭於王曰:『君王勉之,臣不復入於越國矣。』王曰:『不穀疑子之所謂者何也?』范蠡對曰:『臣聞之,為人臣者,君憂臣勞,君辱臣死。 昔者君王辱於會稽,臣所以不死者,為此事也。 人事已濟矣,蠡請從會稽之罰。』王曰:『所不掩子之惡,揚子之美者,使其身無終沒於越國。 子聽吾言,與子分國;不聽吾言,身死,妻子為戮。』范蠡對曰:『臣聞命矣。 君行制,臣行意。』遂乘輕舟以浮於五湖。」越世家云:「范蠡遂去,自齊遺大夫種書曰:『蜚鳥盡,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 越王為人長頸烏喙,可與共患難,不可與共樂,子何不去?』種見書,稱病不朝,人或讒種作亂,越王乃賜種劍,曰:『子教寡人伐吳七術,寡人用其三而敗吳,其四在子,子為我從先王試之。』種遂自殺。」司馬云:「策謂警之使去。 賢此一節。」榮按:策猶書也。 策種,謂為書遺種。 易遯:「上九,肥遯,无不利。」釋文云:「遯字又作『遁』,同隱退也。」又引子夏傳云:「肥,饒裕。」孔疏云:「遯之最優,故曰肥遯。」按:此作「遁」,蓋子雲所據易如此。 注「郢,楚都也」。 按:楚世家云:「文王熊貲立,始都郢。」正義引括地志云:「紀南故城,在荊州江陵縣北五十里。 杜預云:『國都於郢,今南郡江陵縣北紀南城。』是。」括地志又云:「至平王,更城郢,在江陵縣東北六里故郢城。」是也。 說文:「郢,故楚都,在南郡江陵北十里。」段注云:「今湖北荊州府治江陵縣,府治即故江陵城。 府東北三里有故郢城。」桂氏馥義證引王觀國云:「史記周成王封熊繹於荊蠻,為楚子,居丹陽。 楚文王自丹陽徙郢。 楚頃襄王自郢徙陳。 楚考烈王自陳徙壽春,命曰郢。 觀國案:前漢地理志曰:『江陵,故楚郢都。』楚既屢徙至壽春,則去郢遠矣。 地既非郢,而猶名曰郢者,名貴其所自出也。」 注「掘平王墓而鞭其尸」。 按:世德堂本無此注。 注「君舍君之室,大夫舍大夫之室」。 按:公羊傳定公篇文。 彼解詁云:「舍其室,因其婦人為妻。」 注「式,用」。 按:爾雅釋言文。 注「三諫不從,於禮可去」。 按:曲禮云:「為人臣者不顯諫,三諫不從則逃之。」即此注所本。 注「吳其亡矣乎」。 按:世德堂本無「乎」字。 注「吳不取越,越必取吳」。 按:呂氏春秋長攻云:「越國大饑,越王乃使人請食於吳。 吳王將與之,伍子胥進諫曰:『不可與也。 夫吳之與越,接土鄰境,道易人通,仇讎敵戰之國也。 非吳喪越,越必喪吳。』」注「有吳無越,有越無吳,不改是矣」。 按:越語載子胥之言也。 彼韋注云:「言勢不兩立,滅之之計不可改易也。」 注「卲,美」。 按:小爾雅廣言文。 說文:「卲,高也。」高、美義同。 注「美蠡功成身退」。 按:老子云:「功成名遂身退,天之道。」   (一)「之卒」二字原本互倒,據左傳改。 (二)「哀」字原本作「衷」,形近而誤,據左傳改。 (三)「吳」原本訛作「越」,據國語改。 或問「陳勝、吳廣」。 曰:「亂。」〔注〕此暴亂之人也。 曰:「不若是則秦不亡。」曰:「亡秦乎? 恐秦未亡而先亡矣。」〔注〕夫有干越之劍者,匣而藏之,不敢用,是寶之至也。 況乃輕用其身,而要乎非命之運,不足為福先,適足以為禍始。 〔疏〕「陳勝、吳廣」者,史記陳涉世家云:「陳勝者,陽城人也,字涉。 吳廣者,陽夏人也,字叔。 二世元年七月,發閭左適(同「謫」。)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 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 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 失期,法皆斬。 陳勝、吳廣乃謀舉大計。 廣殺尉,陳勝佐之,并殺兩尉。 乃詐稱公子扶蘇、項燕,袒右,稱大楚。 陳勝自立為將軍,吳廣為都尉,攻大澤鄉。 行收兵,北至陳,車六、七百乘,騎千餘,卒數萬人。 乃入據陳。 數日,陳涉乃立為王,號為張楚。 以吳叔為假王,監諸將,以西擊滎陽。 吳廣圍滎陽弗能下,陳王徵國之豪傑與計。 周文嘗事春申君,自言習兵,陳王與之將軍印,西擊。 行收兵,至關,車千乘,卒數十萬,至戲,軍焉。 秦令少府章邯擊楚大軍,盡敗之。 周文敗走出關,止次曹陽二、三月。 章邯追敗之,復走次澠池十餘日。 章邯擊,大破之。 周文自剄,軍遂不戰。 將軍田臧等相與謀曰:『周章(謂周文。)軍已破矣,秦兵旦暮至,我圍滎陽城弗能下,秦軍至,必大敗。 不如少遣兵,足以守滎陽,悉精兵迎秦軍。 今假王驕,不知兵權,不可與計,非誅之,事恐敗。』因相與矯王令以誅吳叔,獻其首於陳王。 陳王使使賜田臧楚令尹印,使為上將。 田臧乃使諸將李歸等守滎陽城,自以精兵西迎秦軍於敖倉。 與戰,田臧死,軍破。 章邯進兵擊李歸等,破之。 章邯又進兵擊陳西張賀軍。 陳王出監戰,軍破。 臈月,陳王之汝陰,還至下城父,其御莊賈殺以降秦。 陳勝葬碭,謚曰隱王。 陳王故涓人將軍呂臣為倉頭軍,起新陽,攻陳下之,殺莊賈,復以陳為楚。 陳勝王凡六月也。」「問陳勝、吳廣。 曰:亂」者,司馬云:「言非有高才遠慮,但首亂之人耳。」「不若是則秦不亡」者,世家云:「陳勝雖已死,其所置遣侯王將相竟亡秦,由涉首事也。」「恐秦未亡而先亡矣」者,吳云:「言為權首者先亡也。 范曄曰:『夫為權首,鮮或不及。 陳、項且猶未興,況庸庸者乎?』」按:恐者,疑辭。 陳勝、吳廣之先秦而亡,乃已著之史事,何所用其疑辭? 此蓋指當時郡縣起為盜賊者而言也。 莽傳:「五原、代郡起為盜賊,數千人為輩,轉入旁郡。 莽遣捕盜將軍孔仁將兵與郡縣合擊,歲餘迺定。」此天鳳二年事。 又:「臨淮瓜田儀等為盜賊,依阻會稽長州。 琅邪女子呂母亦起,遂攻海曲縣,殺其宰,引兵入海,其眾浸多,後皆萬數。」此天鳳四年事。 是時天下囂然,勢已無異秦末。 子雲蓋知莽之必敗,而懼首事者之徒為勝、廣,恨己之不得復見太平,故云「恐秦未亡而先亡」。 秦亦謂莽也。 注「夫有」至「至也」。 按:莊子刻意文。 彼釋文引司馬云:「干,吳也。 吳、越出善劍也。」又引李云:「干谿,越山,出名劍。」案:「吳有谿名干谿,越有山名若耶,並出善鐵,鑄為名劍也。」「匣」莊子作「柙」。 又按:「寶之至也」錢本作「寶之之至也」。 注「不足為福先,適足為禍始」。 按:莊子刻意云:「不為福先,不為禍始。」弘範援以解此,非子雲本旨也。 或問:「六國並,其已久矣。 一病一瘳,迄始皇三載而咸。 〔注〕皆屬秦也。 時激,地保,人事乎?」曰:「具」。 請問「事」。 曰:「孝公以下,彊兵力農,以蠶食六國,事也。」〔注〕是人事也。 「保」。 〔注〕問保何等。 曰:「東溝大河,南阻高山,西采雍、梁,北鹵涇垠,便則申,否則蟠,保也。 〔注〕采,食稅也。 涇,涇水也。 「激」。 〔注〕問激者何? 曰:「始皇方斧,將相方刀;六國方木,將相方肉,激也。」〔注〕方,比。 〔疏〕「六國並,其已久矣」者,六國表索隱云:「六國乃韓、魏、趙、楚、燕、齊,并秦凡七國,號曰七雄。」按:表周威烈王二十三年,魏、韓、趙始列為諸侯。 安王十六年,田常曾孫田和始列為諸侯;二十三年,田氏遂并齊而有之,太公望之後絕祀;二十六年,魏、韓、趙滅晉,絕無後。 秦始皇二十六年,初并天下,立為皇帝。 自威烈王二十三年戊寅,至始皇二十六年庚辰,凡一百八十三年。 「一病一瘳」者,一猶或也。 樂記云:「一動一靜者,天地之間也。」左傳昭公篇云:「疆場之邑,一彼一此,何常之有?」又云:「一臧一否,其誰能常之?」穀梁傳莊公篇云:「一有一亡曰有。」爾雅釋地云:「泉一見一否為瀸。」文例與此相同。 經傳釋詞云:「諸一字並與或同義。」是也。 說文:「瘳,疾瘉也。」此謂六國並立,更盛迭衰,如人之有時而病,有時而瘉也。 「迄始皇三載而咸」者,吳云:「按始皇即位,以歲在乙卯為元年,至二十六年始并天下,乃稱皇帝。 今言始皇三載而咸者,蓋言稱皇帝後三年,東行郡縣,上鄒嶧山,刻石頌秦功德,封泰山,禪梁父,而天下咸一也。」司馬云:「按始皇十七年始滅韓,至二十六年滅齊,天下為一。 今云三載,闕。」俞云:「始皇二十六年始并天下,稱皇帝,而此言三載,於義可疑。 今按重黎一篇多楊子之微言,李注上文黃帝終始章曰:『深矣! 楊子之談也。 王莽置羲和之官,故上章寄微言以發重黎之問,而此句明言真偽之分也。』然則楊子之文,固有深意矣。 夫始皇以二十六年并天下,當時無不知之,乃云始皇三載者,故為悠謬之詞以寓意也。 按:漢書元始五年平帝崩,莽稱攝皇帝,改明年為居攝元年。 至居攝三年十一月戊辰,即真天子位,以十二月癸酉朔為始建國元年。 然則所謂始皇三載者,其文則指始皇,其意則在新莽。 以居攝三年當始皇之二十六年,使其文若謬誤者,而其旨微,其辭曲矣。」榮按:法言借論古以寓刺時,其文固多隱約。 然如曲園此解,謂以居攝三年當始皇二十六年,故曰「始皇三載」,則似過於穿鑿。 疑「三載」乃「三十載」之誤,舉成數言,故曰三十載。 傳寫脫「十」,遂為三載耳。 咸猶兼也。 詩閟宮:「敦商之旅,克咸厥功。」鄭箋云:「咸,同也。」廣雅釋詁:「兼,同也。」咸、兼俱訓同,故兼亦可謂之咸。 「迄始皇而咸」,猶寡見云:「至於秦兼」也。 溫公云「天下為一」,解咸為一,一亦同也。 「時激,地保,人事乎」者,司馬云:「『激』當作『徼』,古堯切。 徼其可取之時。」按:說文:「憿,幸也。」桂氏義證云:「幸也者,檀弓:『幸而至於旦。』注云:『幸,覬也。』」玉篇:「憿,行險也。」經典借「徼」字。 中庸:「小人行險以徼幸。」漢書高帝紀:「願大王以幸天下。」晉灼曰:「臣民被其德,以為徼幸也。」又或作「儌」,一切經音義八「儌冀(一),冀幸也。」王氏句讀云:「玉篇:『憿,行險也。』與許君此說皆用中庸『小人行險以徼幸』也。」中庸古本蓋作「憿」,「憿幸」是連語,兩字同義。 激即「憿」之假。 古感激字或以「憿」為之,童子逢盛碑「感憿三成」,是也。 故憿幸字亦以「激」為之,因經典多借「徼」為「憿」,故溫公云當作「徼」也。 幸之本義為吉而免凶,活用之則以為覬冀得吉之義。 憿義亦然。 凡云徼福及云徼天之衷者,皆憿之活用。 此云時激,則用「憿」之本義,猶云天幸也。 左傳僖公篇:「今虢為不道,保於逆旅。」孔疏云:「保者,固守之語。」國策魏策:「魏武侯稱曰:『河山之險,不亦信固乎!』吳起對曰:『河山之險,信不足保也。』」明保、固互用。 周禮大司馬鄭注云:「固,險可依以固者也。」然則地保猶云地險也。 「孝公以下,彊兵力農」者,史記秦本紀:「秦獻公二十四年,獻公卒,子孝公立。」索隱云:「名渠梁。」按:六國表秦獻公二十四年,即孝公元年,當周顯王八年庚申也。 「彊兵」,治平本作「強」,今依錢本。 荀子議兵云:「秦人,其生民也狹阨,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埶,隱之以阨,忸之以慶賞,鰌之以刑罰,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於上者,非鬥無由也。 阨而用之,得而後功之,功賞相長也。 五甲首而隸五家,是最為眾彊長久,多地以正,故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楊注云:「四世:孝公,惠王,武王,昭王也。」是其彊兵之事也。 秦本紀云:「孝公十二年,為田開阡陌。」又商君傳云:「定變法之令,令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 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漢書地理志云:「孝公用商君,制轅田,開阡伯,東雄諸侯。」張晏云:「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惡。 商鞅始割列田地,開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孟康云:「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 商鞅相秦,復立爰田。 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復易居也。」食貨志云:「自爰其處而已。」是也。 轅、爰同。 顏云:「南北曰阡,東西曰伯,皆謂開田之疆畝也。」是其力農之事也。 史記秦楚之際月表云:「秦起襄公,章於文、繆,獻、孝之後,稍以蠶食六國。」按:六國表秦孝公八年與魏戰元里,取少梁;十年,伐安邑,降之;十一年,圍固陽,降之。 惠文王三年,拔韓宜陽;六年,魏以陰晉為和,命曰寧秦;八年,魏入少梁、河西地于秦;九年,度河,取汾陰、皮氏,圍焦,降之;十年,圍蒲陽,降之,魏納上郡;又後九年,取趙中都西陽。 (表「西陽」下有「安邑」字,今據本紀。)武王四年,拔宜陽城,涉河,城武遂。 昭王十六年,拔韓宛;十七年,魏入河東四百里;又韓與秦武遂地方二百里;十八年,擊魏,至軹,取城大小六十一;十九年,拔趙桂陽;二十年,拔魏新垣、曲陽之城;二十一年,魏納安邑及河內;二十二年,拔齊列城九;二十四年,拔魏安城;二十六年,拔趙石城;二十八年,拔楚鄢、西陵;二十九年,擊楚,拔郢,更東至竟陵;三十年,拔楚巫、黔中;三十一年,拔魏兩城;三十二年,拔魏兩城,魏與秦溫以和;三十三年,拔魏四城;三十四年,魏與秦南陽以和;三十七年,拔趙閼與,又擊齊剛壽;三十九年,拔魏懷;四十一年,拔魏廩丘;四十二年,拔趙三城;四十三年,拔韓陘,城汾旁;四十四年,攻韓,取南陽,(本紀作「南郡」。)又擊韓太行;四十五年,攻韓,取十城,又取楚州;五十年,拔魏新中;五十一年,擊韓陽城。 莊襄王元年,拔韓成皋、滎陽;二年,擊趙榆次、新城、狼孟,得三十七城;三年,拔韓上黨。 始皇元年,拔趙晉陽;三年,擊韓,取十三城;五年,取魏酸棗二十城;七年,拔魏汲;九年,拔魏垣、蒲陽、衍;十一年,拔趙閼與、鄴,取九城;十三年,拔趙平陽;十四年,拔趙宜安;十五年,拔趙狼孟、鄱吾;十六年,受韓南陽地;十七年,得韓王安,盡取其地;十九年,拔趙,虜王遷,公子嘉自立為代王;二十一年,大破楚,取十城;拔燕薊;二十二年,擊魏,得其王假,盡取其地;二十四年,破楚,虜其王負芻;二十五年,擊燕,虜王喜;又擊代,虜王嘉;二十六年,擊齊,虜王建。 是孝公以下蠶食六國之事也。 「東溝大河」者,禹貢云:「黑水西河維雍州。」孔疏云:「計雍州之境,被荒服之外,東不越河,而西踰黑水。 王肅云:『西據黑水,東距西河。』所言得其實也。 河在雍州之東,而謂之西河者,龍門之河在冀州西界,故謂之西河。」秦本紀云:「孝公元年,令曰:『昔我穆公,自岐、雍之間修德行武,東平晉亂,以河為界;西霸戎、翟,廣地千里;天子致伯,諸侯畢賀,為後世開業,甚光美。 會往者厲、躁、簡公、出子之不寧,國家內憂,未遑外事。 三晉攻奪我先君河西地,諸侯卑秦,醜莫大焉。」是穆公之時秦已有河西地,東境至河,與晉夾河為界。 後晉復奪河西,至三家建國,河西為魏地,故秦本紀正義云:「魏西界與秦相接,南自華州鄭縣西北過渭水,濱洛東岸,向北有上郡、鄜州之地,皆築長城以界秦境。」此孝公之初,秦東境以魏長城為界,其長城以東皆為魏地。 自孝公八年取少梁,惠文王六年,魏以陰晉為和,八年魏入少梁、河西地於秦,十年魏納上郡,於是魏河西之地尺寸悉歸於秦,而秦境得東至於河也。 「南阻高山」者,詩終南毛傳云:「終南,周之名山中南也。」地理志:「右扶風武功太壹山,古文以為終南。」張平子西京賦云:「漢氏初都,在渭之涘,秦里其朔,實為咸陽。 於前則終南太一,隆崛崔崒,隱轔鬱律,連岡乎嶓冢。」李注云:「終南,南山之總名;太一,一山之別號。」水經注渭水篇云:「渭水又逕武功縣故城北。 地理志曰:『縣有太一山,古文以為終南。』杜預以為中南也。 亦曰太白山,在武功縣南,去長安二百里,不知其高幾何。 俗云:『武功太白,去天三百。』杜彥達曰:『太白山南連武功山,于諸山最為秀傑,冬、夏積雪,望之皓然。』」乾隆府廳州縣考:「西安府終南山,在府城南五十里,一名中南山,一名終隆山,一名太乙山,一名周南山,一名地肺山,一名秦山。 按舊圖經,西自鳳翔府郿縣入境,連亙盩厔、鄠縣及長安、咸寧四縣之南,又東抵藍田縣界。 今考在盩厔、鄠縣者為南山,其自長安以東者蓋秦嶺,三秦記所謂『長安正南,山名秦嶺』是也。」音義:「高山,本或作『商山』。」司馬云:「宋、吳本作『商山』。」按:爾雅釋地:「河西曰雝州。」釋文:「雍者,擁也。 東崤:西漢,南商於,北居庸,四山之內擁翳也。」王莽傳莽命五威前關將軍之文云:「繞霤之固,南當荊、楚。」顏注云:「謂之繞霤者,言四面塞●,其道屈曲,谿谷之水,回繞而霤也。 其處即今商州界七盤十二繞是也。」然則或作「商山」者,義亦可通。 商山在今陝西商州東也。 「西采雍、梁」者,音義:「西采,倉代切。 雍、梁,於用切。」西京賦云:「右有隴坻之隘,隔閡華戎,岐、梁、汧、雍,陳寶鳴雞在焉。」按:岐、梁、汧、雍皆漢右扶風地。 岐謂美陽,梁謂好畤,汧謂汧縣,雍謂雍縣。 此文「雍、梁」即指此,非謂禹貢之雍、梁二州也。 地理志:「右扶風雍,秦惠公都之,有五畤,太昊、黃帝以下祠三百三所。 橐泉宮,孝公起;祈年宮,惠公起;棫陽宮,昭王起。」水經注渭水篇云:「渭水又東逕雍縣南,雍水注之,水出雍山,東南流,歷中牢溪。 南流逕胡城東,蓋秦惠公之故居,所謂祈年宮也。 孝公又謂之為橐泉宮。 雍水又東,左會左陽水,世名之西水。 雍水又與東水合,東流,鄧公泉注之。 數源俱發于雍縣故城南,縣故秦德公所居也。 雍有五畤祠。 應劭曰:『四面積高曰雍。』闞駰曰:『宜為神明之隩,故立群祠焉。』雍水又東,逕召亭南,世謂之樹亭川。 雍水又東南流,與橫水合。 雍水又南,逕美陽縣之中亭川,合武水。 雍水又南,逕美陽縣西,其水又南,流注于渭。」是雍縣之得名以雍水,雍水之得名以雍山,雍州之名當亦由此。 所謂「四面積高」,及云「四山之內擁翳」者,蓋皆後起之義。 雍山在今鳳翔府汧陽縣東。 又志:「右扶風好畤有梁山宮,秦始皇起。」水經注渭水篇云:「莫水出好畤縣梁山大嶺,東南逕梁山宮西,故地理志曰:『好畤有梁山宮,秦始皇起。』水東有好畤縣故城。」閻氏若璩四書釋地續云:「雍州有二梁山,一在今韓城、郃陽兩縣境,書『治梁及岐』,詩『奕奕梁山』,春秋『梁山崩』,爾雅『梁山,晉望也』皆是。 孟子梁山則在今乾州西北五里,其山橫而長,自邠抵岐二百五十餘里,山適界乎一百三十里之間。 太王當日必踰此山,然後可遠狄患,營都邑。」按:此即酈注所謂梁山大嶺,莫水所出,好畤梁山宮以此得名。 然則雍者,雍水所經之域;梁者,莫水所經之域,皆秦西沃壤,班孟堅西都賦所謂「眾流之隈,汧涌其西,華實之毛,則九州之上腴」者,故曰「西采」。 舊解以禹貢二州釋此文雍、梁。 吳云:「西以雍、梁二州為供事、采事也。 書曰:『百里采。』孔云:『供王事而已。』」司馬云:「梁州,蜀地也。」按:龍門河以西即為雍州之域,前文既云東溝大河,則秦境東不踰雍,何得目雍為西也? 「北鹵涇垠」者,音義:「鹵音魯。」按:穀梁傳昭公篇云:「中國曰大原,夷狄曰大鹵。」古微書引春秋說題辭云:「廣延曰大鹵。」地理志:「安定郡涇陽,开頭山在西,禹貢涇水所出。 東南至陽陵,入渭。 過郡三,行千六十里,雍州川。」說文:「涇水出安定涇陽开頭山,東南入渭,雝州之川也。」段注云:「今甘肅平涼府附郭,平涼縣西南,有故涇陽城,漢縣也。 开頭山亦作笄頭山,始皇紀作雞頭山,在今平涼府西南四十里。 今涇水出山之涇谷,經涇州,又經陝西邠州長武縣,至西安府高陵縣西南二十里入渭,曰涇口,大致東南流也。」說文:「垠,地垠也,一曰岸也。」史記河渠書云:「韓聞秦之好興事,欲罷之毋令東伐,乃使水工鄭國間說秦,令鑿涇水,自中山西邸瓠口為渠,並北上,東注洛,三百餘里,欲以溉田。 中作而覺,秦欲殺鄭國。 鄭國曰:『始臣為間,然渠成,亦秦之利也。』秦以為然,卒使就渠。 渠就,用注填閼之水,溉澤鹵之地四萬餘頃,收皆畝一鐘。 於是關中為沃野,無凶年,秦以富彊,卒并諸侯。 因命曰鄭國渠。」「便則申,否則蟠」者,史記范睢傳:「睢說秦昭王曰:『大王之國,四塞以為固,利則出攻,不利則守,此王者之地也。』」「始皇方斧」云云者,司馬云:「始皇欲斲喪諸侯,方如斧;而諸侯愚昧,方如木。 秦之將相銳於功利,方如刀;而諸侯將相懦弱,方如肉。 故始皇所以能兼天下者,適丁是時也。」按:謂秦君臣有剛強之資,而所遇六國君臣適皆脆弱,因得以斬伐宰割之,是亦天幸也。 注「皆屬秦也」。 按:弘範訓咸為皆,而云皆屬秦,則以為指六國而言。 俞云:「咸者,『●』之假字。 說文戈部:『●,絕也,讀若咸。』經傳即以『咸』為之。 尚書君奭篇『咸劉厥敵』,周書世俘篇:『越五日甲子朝至,接于商,則咸劉商王紂』,『咸』皆『●』之假字也。 迄始皇三載而咸,謂至始皇三載而絕也。 李注訓咸為皆,失之。」榮謂曲園讀咸為●,義雖與弘範異,其以為指六國言則同。 然下文「時激,地保,人事乎」,及「孝公以下,彊兵力農」云云,均謂秦,不謂六國。 則所謂三載而咸者,自即就始皇言。 若以為指六國,則上下文義不能一貫。 李注固非,俞說亦未得也。 注「是人事也」。 按:世德堂本無此注。 注「問保何等」。 按:世德堂本無此注。 注「采,食稅也」。 按:詩緇衣孔疏云:「采謂田邑,采取賦稅也。」 注「問激者何」。 按:世德堂本無此注。 注「方,比」。 按:考工記:「梓人為侯,廣與崇方。」鄭注云:「方猶等也。」廣雅釋詁:「方,類也。」   (一)「冀」下原本有偏書小字「句」,蓋作者以示句讀,今刪。   发布时间:2026-07-12 15:17:35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86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