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玉杯第二 内容: 《春秋》譏文公以喪取。 難者曰:“喪之法,不過三年。 三年之喪,二十五月。 今按經,文公乃四十一月方取。 取時無喪,出其法也久矣。 何以謂之喪取。 ”曰:春秋之論事,莫重於誌。 今取必納幣,納幣之月在喪分,故謂之喪取也。 且文公以秋 祭,以冬納幣,皆失於太蚤。 《春秋》不譏其前,而顧譏其後,必以三年之喪,肌膚之情也。 雖從俗而不能終,猶宜未平於心。 今全無悼遠之志,反思念取事,是《春秋》之所甚疾也。 故譏不出三年於首而已,譏以喪取也。 不別先後,賤其無人心也。 緣此以論禮,禮之所重者在其誌。 誌敬而節具,則君子予之知禮。 誌和而音雅,則君子予之知樂。 誌哀而居約,則君子予之知喪。 故曰:非虛加之,重誌之謂也。 誌為質,物為文。 文著於質,質不居文,文安施質? 質文兩備,然後其禮成。 文質偏行,不得有我爾之名。 俱不能備而偏行之,寧有質而無文。 雖弗予能禮,尚少善之,介葛廬來是也。 有文無質,非直不子,乃少惡之,謂州公實來是也。 然則《春秋》之序道也,先質而後文,右誌而左物。 “禮雲禮雲,玉帛雲乎哉? ”推而前之,亦宜曰:朝雲朝雲,辭令雲乎哉? “樂雲樂雲,鐘鼓雲乎哉? ”引而後之,亦宜曰:喪雲喪雲,衣服雲乎哉? 是故孔子立新王之道,明其貴誌以反和,見其好誠以滅偽。 其有繼周之弊,故若此也。 《春秋》之法,以人隨君,以君隨天。 一日不可無君,而猶三年稱子者,為君心之未當立也。 此非以人隨君耶? 孝子之心,三年不當。 三年不當而逾年即位者,與天數俱終始也。 此非以君隨天邪? 故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義也。 《春秋》論十二世之事,人道浹而王道備。 法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相耿左右,以成文采。 其居參錯,非襲古也。 是故論《春秋》者,合而通之,緣而求之,五其比,偶其類,覽其緒,屠其贅,是以人道浹而王法立。 以為不然? 今夫天子逾年即位,諸侯於封內三年稱子,皆不在經也,而操之與在經無以異。 非無其辨也,有所見而經安受其贅也。 故能以比貫類、以辨付贅者,大得之矣。 人受命於天,有善善惡惡之性,可養而不可改,可豫而不可去,若形體之可肥 ,而不可得革也。 是故雖有到賢,能為君親含容其惡,不能為君親令無惡。 事親亦然,皆忠孝之極也。 非到賢安能如是? 父不父則子不子,君不君則臣不臣耳。 文公不能服喪,不時奉祭,不以三年,又以喪取,取於大夫,以卑宗廊,亂其群祖以逆先公。 小善無一,而大惡四五,故諸侯弗予盟,是惡惡之徵、不臣之效也。 出侮於外,人奪於內,無位之君也。 孔子曰:“政逮於大夫四世矣。 ”蓋自文公以來之謂也。 君子知在位者之不能以惡服人也,是故簡六藝以贍養之。 《詩》《書》具其志,《禮》《樂》純其養,《易》《春秋》明其知。 六學皆大,而各有所長。 《詩》道誌,故長於質。 《禮》製節,故長於文。 《樂》詠德,故長於風。 《書》著功,故長於事。 《易》本天地,故長於數。 《春秋》正是非,故長於治人。 能兼得其所長,而不能遍舉其詳也。 礦人主大節則知暗,大博則業厭。 二者異失同貶,其傷必到,不可不察也。 是故善為師者,既美其道,有慎其行,齊時蚤晚,任多少,適疾徐,造而勿趨,稽而勿苦,省其所為,而成其所湛,故力不勞而身大成。 《春秋》之好微與? 其貴誌也。 《春秋》修本末之義,達變故之應,通生死之志,遂人道之極者也。 是故君殺賊討,則善而書其誅。 若莫之討,則君不書葬,而賊不複見矣。 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賊不複見,以其宜滅絕也。 今趙質弒君,四年之後,別牘複見,非《春秋》之常辭也。 古今之學者異而問之,曰:是弒君何以複見? 猶曰:賊未討,何以書葬? 何以書葬者,不宜書葬也而書葬。 何以複見者,亦不宜複見也而複見。 二者同貫,不得不相若也。 質之複見,直以赴問,而辨不親弒,非不當誅也。 則亦不得不謂悼公之書葬,直以赴問而辨不成弒,非不當罪也。 若是則《春秋》之說亂矣,豈可法哉。 無比而處之,誣辭也。 今視其比,皆不當死,何以誅之? 《春秋》赴問數百,應問數千,同留經中。 翻援比類,以發其端。 卒無妄言而得應於傳者。 今使外賊不可誅,故皆複見,而問曰此複見何也,言莫妄於是,何以得應乎? 故吾以其得應,知其問之不妄。 以其問之不妄,知質之獄不可不察也。 夫名為弒父而實免罪者,已有之矣;亦有名為弒君,而罪不誅者。 逆而距之,不若徐而味之。 且吾語質有本,《詩》云:“他人有心,予忖度之。 ”此言物莫無鄰,察視其外,可以見其內也。 今案盾事而觀其心,願而不刑,合而信之,非篡弒之鄰也。 按盾辭號乎天,苟內不誠,安能如是? 是故訓其終始無弒之志。 掛惡謀者,過在不遂去,罪在不討賊而已。 臣之宜為君討賊也,猶子之宜為父嘗藥也。 子不嘗藥,故加之弒父;臣不討賊,故加之弒君。 所以示天下廢臣子之節,其惡之大若此也。 故盾之不討賊,為弒君也,與止之不嘗藥為弒父無以異。 盾不宜誅,以此參之。 問者曰:夫謂之弒而有不誅,其論難知,非蒙之所能見也。 故赦止之罪,以傳明之。 盾不誅,無傳,何也? 曰:世亂義廢,背上不臣,篡弒覆君者多,而有明大惡之誅,誰言其誅。 故晉趙質、楚公子比皆不誅之文,而弗為傳,弗欲明之心也。 問者曰:人弒其君,重卿在而弗能討者,非一國也。 靈公弒,趙盾不在。 不在之與在,惡有厚薄。 《春秋》責在而不討賊者,弗擊臣子爾也。 責不在而不討賊者,乃加弒焉,何其責厚惡之薄、薄惡之厚也? 曰:《春秋》之道,視人所惑,為立說以大明之。 今趙盾賢而不遂於理,皆見其善,莫見其罪,故因其所賢而加之大惡,擊之重責,使人湛思而自省悟以反道。 曰:吁! 君臣之大義,父子之道,乃到乎此,此所由惡薄而責之厚也。 他國不討賊者,諸斗筲之民,何足數哉? 弗擊人數而已。 此所由惡厚而責薄也。 傳曰:輕為重,重為輕,非是之謂乎? 故公子比嫌可以立,趙盾嫌無臣責,許止嫌無子罪。 《春秋》為人不知惡而恬行不備也,是故重累責之,以矯枉世而直之。 矯者不過其正,弗能直。 知此而義異矣。 发布时间:2026-07-14 19:34:42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89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