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卷二十四 内容: ◎大理寺大理寺在都察院南,正統七年四月建。 初制,大理寺正三品,設卿、少卿、丞。 洪武元年革,十四年復置為大理寺,正五品。 其屬置左右二寺,設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評事及審刑司官。 十九年,審刑司革。 二十二年升正三品。 二十六年設司務。 二十九年寺革,後復置,改左右寺為司官,為都評、副都評,司務為都典簿。 永樂初,左右寺及官俱復舊。 大理準古廷尉,掌審讞允反刑獄之政令,與刑部、都察院並列為三法司。 凡刑部、都察院推問刑名,按律例慮而復問,囚服乃準擬,否駁,再擬改正曰照駁,三擬不當,糾問官曰參駁,悟律冤甚者,移調問曰番異,再異則請下九卿會問曰圓審,已平允慮末當,移再問曰追駁,屢駁不改者,徑奏請上裁曰制決。 凡各省三司直隸諸死刑並讞乃已聽決,每歲會九卿朝審重囚。 (大理,古官也。 尚書:皋陶作士。 周曰準人,秦曰廷尉。 漢初仍秦官,景帝更名大理,東漢又名廷尉,後皆因之。 元以為都護府。 明初置大理司,改為守。 本寺職專審錄天下刑名,凡刑部、都察院問擬內外刑名,俱送寺覆審,卿總之,少卿與丞為之貳,司務典文移,左右寺分理其事。 洪武中,以係軍者屬左寺,係民者屬右寺,又定以在京屬左寺,在外屬右寺。 萬曆九年,以二寺事務煩簡不均,題準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左右分管,浙江、福建、四川、貴州、廣東、山東六司道屬左寺,湖廣、廣西、陝西、雲南、河南、山西、江西七司道屬右寺,就各寺中,除正副照該管地方通看外,其評事以俸為序,照來文先後分看,凡寺正不看外詳。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五司問擬一應囚人,犯該死罪徒流者,具寫奏本發審,笞杖罪名者行移公文發審,俱由通政司掛號,另行入遞,預先差人連案同囚送發到寺。 照依該管地方,先從左右寺審錄。 若審得囚無冤枉者,取訖各囚服辯在官,案呈本寺,連囚引領赴堂,圓審無異,取據原問衙門司獄司印信收管入卷,將囚連案責付原押人收領回監,聽候發落,候遞到各項奏本公文到寺,將奏本抄白立案,務要仔細參詳情犯罪名,比照律條。 如罪名合律者,準擬,本寺依式具本,同將原來奏本繳送該科給事中,編號收掌,然後印押平允,仍由通政司回報原衙門如擬施行。 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照駁,亦依式具本,將原來奏本繳送該科收編,駁回原衙門再擬。 如二次改擬不當,仍前駁回議擬,候二次改擬不當,照例將當該官吏具奏送問,或中間招情有未明者,必須駁回再問。 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參評罪名準擬合律、照駁不合律及送問等項,並如前行。 若審得囚人告訴冤枉,果有明白證佐,取責所訴詞狀案呈本寺,連囚引領赴堂圓審,相同將囚連案依前發回原問衙門,聽候發落。 待奏本公文到寺,將原來奏本依式具本,如前繳送該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後仰令左右寺抄案備開囚人供詞,行移隔別衙門再問。 若二次審異者,再取本囚供狀在官,照例具奏,會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門堂上官圓審,回奏施行。)(凡內外問刑衙門議擬囚犯,弘治元年奏準:律無正條情犯深重者,引律比附,奏請定奪,不得一概俱擬不應,供招之外不許妄加參語。 違者,在內科道官糾劾,在外巡按御史參究。 御史有違者本寺查究。)(弘治十七年,刑部覆準:各該司道必先推鞫明白,問罪送審,中間倘有冤枉,不肯畫字,或招情未明,駁回三次改調,司道或原問官事涉嫌疑,雖未及三次,亦許調問,悉遵前項諸司職掌並見行事例施行。)(嘉靖十年正月初七日,刑部題準兩京法司一應輕重刑獄,務要虛心聽理,必求詞證明白,情法充當,然後議擬施行,毋得仍蹈前弊鍛煉。 其有情可矜疑,事出無辜,應辯問者,即為辯問,應奏請者,即為奏請。 毋拘成案,毋避嫌疑,務要遵照欽依著實奉行,不許虛應故事,如有違者,重加懲治。)(嘉靖十一年,本寺題準:敕法司堂上官一體申明戒飭,使各司恪遵法守。 凡大小詞訟非經通政司準行,非由各衙門參送,不許聽理。 非由本寺平允,不許發落。 若徇私廢法,如前所謂拘審及改易發落者,俱聽本寺及科道官參究檢舉。)(嘉靖十一年十月初四日,刑部題奉欽依:今後奏訴冤抑,與稱冤不服調問人犯,中間果有冤枉者,問官即與辯問改擬,不得避嫌畏忌,因襲前弊。 其招擬未當,該寺駁回再問者,原問官即當更改,不得偏執己見。 如招情已明,罪無出入,該寺即與評允,不得駁論一文一字,以致往返駁辯,有累罪犯。 至於詞訟行勘,除人命、家財、田土等項,例該檢勘者,照例行城及軍衛有司勘問。 若委官果有徇私作弊、勘報不公者,原問官審究明白,即與改正,仍將委官參奏治罪。 其餘例不該勘者,不得一概行勘,以騷擾害人。)(嘉靖二十一年八月,本寺題準:今後凡在外一應死罪重囚,已經本寺詳過,題奉欽依處決後,乃捏詞奏辯,覆行勘問情真,仍依原擬罪名者,俱查遵前奉明旨施行,不必再行開詳。 本寺仍行都察院轉行各處巡按御史一體遵照施行。 凡發審罪囚,有事情重大、執詞稱冤、不肯服辯者,具由奏請會同刑部、都察院或錦衣衛堂上官,於京畿道問理。)(凡駁問罪囚,弘治十七年奏準:原問官事涉嫌疑,或有偏拗者,不拘一次二次,聽本寺駁調問理。 若不改,本寺徑行隔別衙門問理。 又駁回犯人若不須提人者,輕事限五日,重事限十日完報。 若故意淹禁,致情輕犯人累死者,聽本寺指實參奏。)(嘉靖十二年十一月,本寺奏準:法司堂上官將原問官員嚴加戒飭,仍將發問囚犯按駁行查。 凡經駁回再問者,照依大明令,小事五日,中事七日,大事十日,並要限內結絕。 如原問官敢有負氣挾私,仍前停閣淹延、淩虐罪囚者,聽本寺指實參奏。 其各司擅準詞狀,徑自發落,既不呈堂具報送寺審錄,又已經審允而擅擬改變者,俱聽本寺及科道官參究。)(凡在外問過一應刑名,布政司、直隸府州申呈刑部,按察司申呈都察院各衙門,仍備開招罪,轉行到寺,兩寺分看詳擬,合律者候題回報部院如擬轉行發落;不合律者,駁回再擬;招情不明者駁回再問。)(凡評允人犯奉有欽依單本具題曰單題,其死罪京詳外詳俱五起一題曰彙題。 係日審者寺正具稿,係外詳者寺副而下每員五日一具稿,呈堂裁定。)(大理卿劉玉疏:伏惟我朝太祖高皇帝肇跡民間,享國持久,備歷艱難,飽諳物態。 故立制定法,準今酌古,周備無遺,視漢唐宋為過之。 至刑獄一事,尤在所慎。 既設刑部以掌邦禁,又設都察院以司糾察兼之間刑,又設大理寺以專審錄。 凡問過罪囚,具招送審,凡招不協情,情不合律,駁回三次,改擬不當,將當該官吏具奏送問,謂之照駁。 照者照其情律也。 若問有冤枉,囚自翻異不服,則取供行移改調隔別衙門問擬。 二次翻異不服,則具奏會同九卿圓審。 詳載諸司職掌與大明會典,為制甚密。 及查見行條例,遇有重囚稱冤,原問官員輒難辯理者,許該衙門移文會同三法司錦衣衛堂上官就於京畿道會問辯理。 果有冤枉及情可矜疑者,奏請定奪。 蓋使彼此精研,互相覺察。 故為問刑審錄之司者敢不積誠竭慮,據情法以議其平哉! 法得其平,人皆易知易守而不犯。 故刑罰得中,民獲措其手足。 所謂刑可期於無刑也。 奈何豐豫之餘,人心玩怠,問刑者不知五詞之審,審錄者不知觀刑之中,惟意出入。 百司視勘,不究其所當究,刑每濫於無辜;不問其所當問,罪常訛於非情。 苛碎煩擾,長宄興奸。 俾良善無控訴之門,狙詐得橫行之路。 以求實理為怪異,以論舊章為狂愚。 遂使祖宗良法廢壞殆盡。 臣等有難盡言者。 今幸陛下鏟除宿弊,圖新化理。 臣等幸沐遭逢,忝司平反。 以為照駁圓審之法不行,則司刑者無所畏憚,庶獄決不可清。 他若詳定法律,考課官屬,矜恤獄囚,查革淹滯,省節煩擾,體悉吏隱,又所以清獄之源也。 伏望皇上特敕法司,今後問刑,凡有擬議未當者,容臣等查照舊規照駁再問,駁回三次改擬不當,將當該官吏具奏送問。 若問有冤枉,囚自翻異不服,取供改調隔別衙門問擬,二次不服,止照條例會同三法司及錦衣衛堂上官會審,十分情重,遵照會典會同九卿圓審。 原問及改問官若容私偏向仍有冤枉不明者,一體參提問罪。 其餘事情均乞敕令本寺及各衙門欽遵施行。 一、用刑衙門固應遵照律例問擬發落,但民偽日滋,或有所犯出於律例所不載者,或情重律輕,或律重情輕,難以照常科斷者,節該刑部、都察院及本寺臨時議擬上請,奉有欽依發落。 歷年以來非止一端。 此皆出於聖明參酌情罪,以補舊章之未備,誠宜傳之永遠使司刑者有所遵守也。 合令刑部、都察院會同本寺將自嘉靖元年以來,凡問過事情,臨時議擬奏請,及撫按等衙門奏行部院議處具覆,奉有欽依發落者,逐一查出,再行議擬停當,開款具奏,取自上裁,著為定式,增入問刑條例,通行內外問刑衙門,永為遵守。 其近日刑官私議比附律條之類,刻附律書者,俱不許傳用。 庶聖謨丕顯而刑不濫矣。 一、法司所以專理刑名。 至於大理寺職司參駁,關係尤重。 凡任兩寺官,非精律例見出原問官員之上,何以評其輕重服其心乎? 近見兩寺官,其間歷年既久、諳練事體、盡心職業者固多,亦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曉,即欲斷按庶獄,未免有差。 原問官因得指摘罅漏,借為口實。 至於參駁,本寺亦不降心聽從,輒逞雄辯,往復數次,淹累囚眾,至不得已,隻得將就允行。 亦有彼此騰謗,遂相擠陷,本緣公務,反成私隙,以致刑獄不清,多此故也。 合無行令本寺,今後遇有新除評事,督令講讀律例半年以上,考居疏通者,方許干預平允。 如有刑名生疏者,比照試御史事例,仍令重歷。 重歷不堪者,參送吏部對品改調在京別衙門敘用。 其見在者,除寺正、寺副不考外,其餘亦限三月以內通加考驗勤惰。 內有年久未諳者,一體參送吏部別用。 若有究心刑名、才識出眾者,開送吏部,候兩寺正副員缺,不論年資銓補。 至為正副又能益勵職業,比照刑部各道年深郎中、御史一體不次推升。 如臣等堂上官不能正己格物,以致刑獄未協於中,亦乞聖明早賜罷黜,以為不職之戒。 庶人心知勉,法律昭明,而足為天下之平矣。 一、訪得刑部近年以來問理刑獄,多便己私,不體朝廷欽恤之意。 每遇強竊盜及人命重囚,不問虛實,輒加嚴刑苦訊。 又有經本寺審允題奉欽依處決者,分付獄官,私行謀死,詐稱病故,不得明正典刑,及未成招死者枕藉於獄。 雖經御史及錦衣衛官相視,不過虛應故事。 本寺所審者,止據見在人犯,病故者例不查考。 以致該部肆行無忌,問官緣此得省文移,提牢官員緣此便於防守,而以人命之重如拉犬彘,習以為常,漫不知惜。 甚傷天地之和,召災致變,未必不由於此。 此等弊政,已非一日。 茲當欽明大獄之後,人圖自新,諒無敢蹈前非者。 臣等恐宿弊難袪,頹風易靡,不可不預為之防也。 合無行令刑部衙門,戒飭各屬,俱要仰體至仁,重惜民命。 一應罪囚,無得非法淩虐。 有患病者,提牢官及司獄官請醫調治,或調治不痊身死者,一面行文都察院等衙門差官相視明白,仍一面將患病緣由開送本寺,以憑查審。 若御史等官驗有傷重及本寺審係矜疑人犯並未結事情,雖係真正死罪重囚,不曾請醫用心調治,假捏虛文開報者,俱係當該官吏參究從重治罪。 其男子杖罪以下及幹證平人,婦人徒罪以下者,不許一概淹滯。 每月終該部堂上官仍將見在開除病故囚數開具說帖,禦前宣奏。 庶司刑乃有所避忌,而囹圄無冤獄矣。 又訪得相視官往往畏懼復命,捱延數日,積死數囚,方行相視。 以致屍肉潰爛,臭穢薰蒸,莫敢近前。 非惟死者莫辯其菟,生者亦被所染。 瘟疫舉發,莫可救藥,誠為可矜。 亦乞敕都察院等衙門,遇有該部開報死囚,隨即差官相視,毋致仍前躭誤,參究治罪。 如此則陛下如天之仁及於枯骨矣。 一、近時法司問事多有淹滯日久,牽累平人。 合無行令今後問擬大小事情及行各城勘驗者,大事限二十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俱要提齊完結。 此外如錢糧行查未明,強竊盜挨正犯未獲,人命未結,檢勘以致稽遲者,將見在人犯及本狀內各起事情先行問招送審,本寺即明開各犯到官之日,以憑查考。 有淹滯過期者,年終彙奏,量請罰治如例。 應委官勘問及行軍衛有司會勘違限,並托故推調不即赴勘者,原委衙門照例參奏提問。 庶宿弊可革而官無曠職矣。 一、近日各城巡視御史並兵馬司衙門,每遇地方呈報小事,不論情之輕重,概送法司,法司又加深求,入人以罪,送寺審駁,方行改正。 又聽人囑托,濫準詞訟,批發兵馬司問理,以致牽累貧民,甚至傾家蕩產,鬻賣子女,始得完結者。 臣等以為市井細民,愚蠢無知,或因醉酒誼嘩,或因微末爭構,至有妻妾妒寵而反目,子孫違令而打罵,皆人情所不免。 該城量行責治,已足示懲戒。 若一概送問,誠為擾害。 行令各城御史,除強竊盜人命等項重情照舊送問,其餘一應小事,量情發落,不許送問,亦不許受理。 凡軍民詞訟俱赴通政司告行法司提問,亦不許巡城兵馬司等衙門濫受擾民。 庶刁風可息而貪民獲安矣。)(嘉靖四十二年四月,刑科都給事中李瑜糾大理失平反之職,言:屬者刑部開送囚數,動計五百餘人,豈皆情罪允當無一可議者乎? 抑猶有過犯由於災眚,而情法屬於可疑者乎? 臣等看詳章奏,多稱冤抑,間嚐隨時抄發,未見該部一為議行。 國家設大理寺以審讞,蓋付之以天下之平也。 近聞該寺讞囚,非不間有參駁,荀見該部執拗,即以無詞覆之。 甚至獄詞已付廷評,而該部意有出入,輒復追改,寺臣亦徑從之。 此於政體果安在哉? 即今熱審屆期,臣請特敕該部矢心審讞,應末減者末減,應開釋者開釋,並冤抑可矜奏辯有詞者,斟酌上請。 其大理寺職主平反,尤當務求明允,不宜顧望依違。 至若各省恤刑使者,例以五年一差,吏部宜暫止推升,果資望相應,亦待事完補議。 庶主德易違也。 疏下刑部,覆從其議。)○大理寺卿薛瑄大理箴(惟在執法,廷尉象焉。 稽古之職,士師庭堅。 官曰大理,歷茲有年。 其名不一,其事則然。 蓋天之公,陽開陰合。 立法憲天,仁柔義遏。 不率典彝,或過或惡。 天討以施,低昂斟酌。 乃有準臬,職斯常刑。 讞厥當否,則歸廷評。 廷平攸執,時惟鑒衡。 鑒灼隱伏,衡持重輕。 持照兩得,克允克明。 罰當民服,氣協休征。 惟刑弼教,聖所欽恤。 死者弗生,絕者弗屬。 而居而官,宜何警肅? 勿徇貨利,勿任憎欲。 勿偏縱釋,勿好刻酷。 有一於茲,靡平靡燭。 斁紀瘝官,齋痛飲毒。 譬火銷膏,辜亦已速。 邈哉千載,乃有良臣。 釋之定國,持公體仁。 曰民不冤,曰無冤民。 功光簡冊,慶及子孫。 高山宜仰,景行宜遵。 小子述誡,敬勖我人。)◎通政司通政使司在皇城西,太常寺南,東向。 初置察言司,設司令掌受四方章奏,尋革。 十年,始置通政使司,正三品。 設通政使、左右通政、左右參議、經歷司經歷、知事,職專出納帝命,通達下情,關防諸司,出入公文,奏報四方臣民實封建言,陳情、伸訴及軍情、聲息、災異等事。 成化二年,增設謄黃右通政,列銜本司,不與司事,後革。)(洪武十年七月,置通政司,掌出納諸司文書、敷奏封駁之事。 時官制初立,上重其任,頗難其人。 刑部主事曾秉正新擢陝西參政未行,遂命為通政使。 以應天府尹劉仁為左通政。 輸曰:壅蔽於言者,禍亂之萌;專恣於事者,權奸之漸。 故必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以達天下之政。 昔者虞之納言,唐之門下省,皆其職也。 今以是職命卿等。 官以通政為名,政猶水也,欲其常通,無壅遏之患。 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司,達幽隱以通庶務。 當執奏者勿忘避,當駁正者勿阿隨,當敷陳者勿隱蔽,當引見者勿留難。 無巧言以取容,無苛察以邀功,無才間以欺罔。 公清直亮,以處厥心,庶不負委任之意。 嗚呼! 後世人臣有居此職,服膺此訓,則非惟職任之修舉,而輔成國家太平之治,實亦有賴焉。)(京朝官封事,自會極門內臣收進,其餘皆自通政司入。 惟各邊總兵官、都指揮、指揮等官差來奏事人員,鴻臚寺序班連本連人引進,俟本進收訖,該管序班引出,收在本司宿歇,次日早天明放出。)(上禦門,通政司奏事,原不限起數,後定八起。 成弘間,春秋七起,冬夏五起。 自天啟間內閣劉一璟議改二起。 崇禎朝四起。)(寓圃雜記曰:自太祖相傳,列聖臨朝,每至日昃,不遑朝食,惟欲達四聰以來天下之言。 英宗以幼衝即位,三閣老楊榮等因創新制,每日早朝,止許言事八件。 前一日先以副詣閣下,豫以各事處分陳上,遇奏止依所陳傳旨而已。 英宗既崩,三臣繼卒,無人敢復祖宗之舊。 洪武十七年閏十月,命通政使司:凡民有所伸訴者,錄其詞於簿,即送所司辦理,經一旬則條具以聞,經一月即以簿呈進,事重者請旨裁決。)(永樂四年八月,上以通政司受四方奏疏,非重務者悉不以聞,徑送六科。 因召參議賀銀等責之曰:設通政司,所以決壅蔽,達下情。 令四方言事,朕不得悉聞,則是無通政司矣。 朕主天下,欲周知民情,雖微細事不敢忽。 蓋上下交則泰,不交則否。 自古昏君,其不知民事者,多至亡國。 爾欲朕效之乎? 自今宜深懲前過,凡疏奏關民休戚者,雖小事必? 朕於聽受不厭倦也。)(洪熙元年十月,通政使司請以四方雨澤奏章類送給事中收貯。 上曰:祖宗所以令天下奏雨澤者,蓋欲前知水旱,以施恤民之政,此良法美意。 今州縣兩澤奏章乃積於通政司,上之人何由知? 又欲送給事收貯,是欲上之人終不知也。 如此徒勞州縣何為? 自今四方所奏雨澤至,即封進朕閱焉。 又諭之曰:為近臣當究事理.恤民艱,毋徒苟應故事也。)(宣德二年二月,通政司進各處兩澤奏本,上覽之顧謂侍臣曰:祖宗愛民之心,保民之道,於此可見。 前世人主有民之休戚藐不聞者,豈是久安長治之道? 我太祖令天下有司月奏雨澤,世世相承為成憲。 歲之豐儉,民之休戚,靡不周知。 其慮深矣。)(弘治五年六月,通政使司奏:在京各衙門有印信題本徑自封進,其餘建言自陳或認罪等奏本宜遵諸司職掌,俱赴本司投進,遠者請治以罪。 禮部覆奏從之。)(是月,諭通政司、鴻臚寺曰:爾等職專出納,命典司禮儀,今後凡內外官員人等所進本狀批出旨意,通政司須抄錄真正,令其赴鴻臚寺報名,本寺收報單亦須審明方許謝恩,如或抄錄及宣念差錯,必究問不宥。)(萬曆十一年,兵科張維新言:道參之職,非不榮顯,而人不樂就者,以行取應選之際,吏部協同司禮監及通政司掌印官公定去留。 金璫之輩,假借以市私恩,投刺門生,因循成習,有誌之士大以為辱。 乞行革去投刺門生之習,仍酌量才俸與各衙門一體推遷。 庶臣節自勵而皆樂於效用矣。)○附載(舊制,題本紙四頁一接,末一接不用四頁,盡紙所長。 每頁六行,每行二十字,比奏本頗大。 其年月獨占一頁,本中字隻許占年月上一行,過二行則年月專書一頁。)(洪武十七年二月,定諸司文移紙式。 凡奏本紙高一尺三寸。 一品、二品衙門文移紙三等,皆高二尺五寸,長五尺為一等,四尺為一等,三尺為一等;案驗紙二等,皆長二尺五寸,高一尺八寸為一等。 三品至五品衙門文移紙高二尺,長二尺;案驗紙高一尺八寸,長二尺五寸。 六品、七品案驗紙高一尺六寸,長二尺八寸。 九品與未入流衙門文移紙高一尺六寸,長二尺;案驗紙高一尺四寸,長一尺八寸。 不如式者罪之。)(章奏有正有副。 正本禦覽,副本啟東宮者實封同進,無東宮則不用副。)(奏疏之式,揭其要別書於後,謂之貼黃,外封所書事目日月,謂之引黃。 崇禎元年上諭:諸臣章奏放古人貼黃之法,自撮節要粘原本進覽,以便執要。 從輔臣李國普之請也。)(石民集曰:章疏貼黃有三種,一則宋人貼黃,乃於狀答中未了事復貼黃以增入,如尺牘中又言是也。 一則本朝文武升除事故,則錄底本藏於內府,即詹事、通政、樞郎所司清黃是也。 一則本朝制,於賀謝等表上面貼黃帖一方,如印大,帖下用印。 黃帖上所書如聖壽賀聖進寫壽表文,正旦寫進賀正旦表文,冬至寫進賀冬至表文,謝恩寫進上謝恩表文,末後年月日上亦印,封皮上用黃帖,上所書如前,黃帖下用印,印下寫具官臣某進謹封,於上進謹封字上用印,是也。 近日貼黃則書其疏中大要節文,又一體矣。 然軍機疏往往不同,以無暇及也。 崇禎元年上諭:各衙門章奏未經禦覽批紅,不許報房抄發,泄漏機密,一概私揭不許擅行抄傳,違者治罪。)(上傳:章奏冗長,不便省覽,以後各衙門條陳章疏務要簡明,其字不出一千。 如詞意未盡,不妨再本具奏。 著通政司申飭。)(上傳內閣:本內凡遇天地、祖宗、列後字樣,皆要出格,朕不敢與並列。 卿等傳示各衙門欽奉遵行。) 发布时间:2025-05-03 12:05:16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9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