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自知录下 内容: 过门【不忠孝类】△事父母失敬失养,一事为一过。 违犯义方之训,一事为一过。 父母责怒,生瞋者为一过,抵触者为十过。 父母所爱,故薄之,一事为一过。 父母没后,应资荐不资荐,一度为十过。 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劝化,一事为一过。 △不敬养祖父母、继母,一事为一过。 △事君王不竭忠尽力,一事为一过。 当直言不直言,小事为一过,大事为十过,极大事为五十过。 违犯时王之制,一事为一过。 虚言欺罔,一事为一过。 △不敬奉师长,一日为一过。 不依师良诲,一言为一过。 反背为三十过。 若师不贤而舍之者非过。 〖解〗反背,如陈相学许行之类。 不贤而舍,如目连离外道师之类。 △兄弟相仇者,一事为二过。 欺凌异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为三过。 【不仁慈类】△重疾求救不救,一人为二过。 小疾一人为一过。 无财无术而不救者非过。 △修合毒药为五过,欲害人为十过,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 害禽畜一命为十过,不死而病为五过。 △咒祷厌诅,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 △错断人死刑成,为八十过;故入为百过。 错断人军刑、徒刑成,为三十过;故入为四十过。 错断人杖刑成,为八过;故入为十过。 错断人笞刑成,为四过;故入为五过。 私家治责婢仆之属者同论。 〖解〗错,谓无心。 故,谓有心。 △非法用刑,一用为十过。 无罪笞人,一下为一过。 △谋人死刑成,为百过;不成为五十过;举意为十过。 军刑、徒刑成,为四十过;不成为二十过;举意为八过。 杖刑成,为十过;不成为八过;举意为五过。 笞刑成,为五过;不成为四过;举意为三过。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为五十过。 堕胎为二十过。 〖解〗上帝垂训:「父母无罪杀儿,是杀天下人民也。」故成重过。 △杀降、屠城,一命为百过。 以平民作俘虏者,一人为五十过,致死为百过。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权势,或执守旧案,不与伸雪者,死刑成为八十过,军刑、徒刑为三十过,杖刑为八过,笞刑成为四过。 若受贿者,死刑为百过。 以下俱同前论。 诸枉法断事,随轻重,亦同前论。 △心中暗举恶意,欲损害人,一人为一过。 事成,一人为十过。 △故杀伤人,一命为百过。 伤而不死,为八十过。 使人杀者同论。 △故杀有力报人之畜,一命为二十过,误杀为五过。 故杀无力报人之畜,一命为十过,误杀为二过。 故杀微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 故杀极微畜,十命为一过,误杀二十命为一过。 使人杀者同论,赞助他人杀者同论,逐日饮食杀者同论,畜养卖与人杀者同论,妄谈祸福祭祷鬼神杀者同论,修合药饵杀者同论。 看蚕者,与畜养杀同论。 △故杀害人之畜,一命为一过。 误杀十命为一过。 △见杀不救,随上所开过减半。 无门可救者非过。 不可救而不生慈念为二过。 〖解〗减半者,如杀有力报人之畜二十过,今十过是也。 下以次减同上。 △耕牛、乘马、家犬等,老病死而卖其肉者,大命为十过,小命为五过。 △时当禁屠,故杀者,随上所开过加一倍。 私买者同论。 居上位反为民开杀端者同论。 〖解〗加一倍,如杀有力报人之畜二十过,今四十过是也。 下以次增同上。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极苦者,一命为二十过。 〖解〗如活烹鳖蟹、火逼羊羔之类是也。 △放鹰、走狗、钓鱼、射鸟等,伤而不死,一物为五过。 致死,与前故杀诸畜同论。 发蛰、惊栖、填穴、覆巢、破卵、伤胎者同论。 发蛰等,因作善事误伤,非过。 〖解〗作善误伤,如修桥、砌路、建寺、造塔,种种善事,本出好心,故不为过。 然须忏悔资荐。 △笼系禽畜,一日为一过。 △见人畜死,不起慈心,为一过。 △见鳏、寡、孤、独穷民,饥渴寒冻等不救济,一人为一过。 无财者非过。 △欺弄损害瞽人、聋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儿者,一人为十过。 △见人有忧,不行解释为一过,反生畅快为二过,更增其忧为五过。 见人失利失名,心生欢喜,为二过。 见人富贵,愿他贫贱,为五过。 △荒年囤米不发,坐索高价者,为五十过。 遏籴者亦同此论。 △逼取贫民债负,使受鞭扑罪名,为五过。 借人财物不还,百钱为一过。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强役者,一时为十过。 加之鞭笞者,一杖为一过。 △放火烧人庐舍、山林,为五十过。 因而害人,一命为五十过。 害畜,如前杀畜同论。 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为百过。 △掘人冢,弃其骨殖者,一冢为五十过。 平人冢,一冢为十过。 太古无骨殖者非过。 △依势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钱为十过。 贱价强买,百钱为一过。 △损坏道路,使人畜艰于行履,一日为五过。 损坏义井、凉亭、桥梁、渡船等俱同论。 △居上官,轻坏卑职前程,一人为三十过。 枉法坏之者,为五十过。 凡居上凌虐下人者同论。 △幽系婢妾,一人为一过。 谋人妻女,一人为五十过。 【三宝罪业类】△废坏三宝尊像,所值百钱为二过。 废坏诸天、治世正神、贤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钱为一过。 荤血邪神惑世者非过。 △以言谤斥佛、菩萨、罗汉,一言为五过。 谤斥诸天、正神、圣贤,一言为一过。 斥邪救迷,出于真诚者非过。 △礼佛失时为一过。 因病、因正事非过。 荤辛、酒肉、触欲,失时为五过。 六斋日犯者加一倍论。 △毁坏三宝殿堂、床座、诸供器等,所值百钱为一过。 诱他人使之毁坏者同论。 见毁坏不谏劝为五过,反助成为十过。 诸天、正神、圣贤等庙宇,所值二百钱为一过。 荤血淫祠惑世者非过。 〖解〗诱,谓他本无心,我教彼为之。 助,谓他先欲毁,我从旁赞之。 △占三宝地,所值百钱为一过。 占屋宇者同论。 △新立荤血祭祀神祠,一所为五十过,神像一躯为十过。 重修者,祠、像各减半论。 〖解〗新立,谓非古原有,特地创造。 △毁坏出世正法经典,所值百钱为二过。 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钱为一过。 △谤讪出世正法经典,一言为十过。 人天因果,一言为五过。 △吝法不教为十过,因彼不足教者非过。 阻隔善法不使流通为十过。 属邪见谬说者非过。 虽属善法,时当韬晦,顺时休止者非过。 △诵经差一字为一过,漏一字为一过。 心中杂想为五过,想恶事为十过。 外语杂事为五过,语善事为一过。 起身迎待宾客为二过,王臣来者非过。 不依式苟且诵为五过。 诵时发瞋为十过,骂人为二十过,打人为三十过。 写疏差漏者同论。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一人为二十过。 △着撰伪经一卷为十过。 △讲演邪法惑众,在席一人为一过。 往彼听受,一席为一过。 △讲演正法,任己僻见,违经旨、背先贤者,在席五人为一过。 △着撰脂粉词章、传记等,一篇为一过。 传布一人为二过。 自己记诵一篇为一过。 〖解〗一篇,谓诗一首、文一段、戏一出之类。 △传人厌魅、堕胎、种种恶方,一方为二十过。 △僧人乞食不与,一人为一过。 非僧人乞食不与,二人为一过。 无而不与者非过。 不与而反加叱辱者为三过。 僧不饭僧而拒绝者,一僧为二过。 〖解〗上谓俗不斋僧,其过犹轻。 下谓僧不斋僧,其过尤重。 △畜养恶弟子不遣去者,一人为五十过。 弟子有过不训诲,小事一事为一过,大事一事为十过。 【杂不善类】△取不义之财,所值百钱为一过。 处大富地而取者,百钱为二过。 △欲染极亲为五十过,良家为十过,娼家为二过,尼僧、节妇为五十过。 见良家美色,起心私之为二过。 〖解〗此为在俗者。 若出家僧,不论亲疏良贱,但犯俱五十过,起心私之俱二过。 △盗取财物,百钱为一过。 零盗积至百钱为一过。 瞒官偷税者同论。 威取、诈取,百钱为十过。 △主事受贿而擢人官、出人罪,百钱为一过。 受贿而坏人官、入人罪,百钱为十过。 △借人财物不还,百钱为一过。 负他债,愿他身死,为十过。 △斗秤等小出大入,所值百钱为一过。 △见贤不举为五过,反挤之为十过。 见恶不去为五过,反助之为十过。 隐人善,一事为一过。 扬人恶,一事为一过。 有言责而举恶者非过,为除害救人而举恶者非过。 △刻意搜求先贤之短,创为新说者,一言为一过。 于理乖违者,一言为十过。 做造野史、小说、戏文、歌曲,诬污善良者,一事为二十过。 不审实,传播人隐私,及闺帏中事者,一事为十过。 全无而妄自捏成者,为五十过。 递送揭帖,发人恶迹,半实半虚者为二十过,全虚者为五十过。 言言皆实,而出自公心,为民除害者非过。 △募缘营修诸福事,而盗用所施入己者,百钱为一过。 三宝物,十钱为一过。 因果差移,百钱为一过。 △赞助人词讼,死刑成,为三十过;军刑、徒刑成,为二十过;杖刑成,为十过;笞刑成,为五过。 赞助人斗争为一过。 若教唆取利,死刑成,为百过;军刑、徒刑成,为三十过;笞刑为十五过。 离间人骨肉者为三十过。 破人婚姻为五过,理不应婚者非过。 △出损德之言,一言为十过。 〖解〗如金陵「三不足」、曹孟德「宁我负人,毋人负我」之类是也。 △虚诳妄语,一事为一过。 因而害人为十过。 △见善不行,一事为一过。 有过不改,一事为一过。 过不认过,反争为是,对平交为二过,对父母师长为十过。 △论辩偏执己见,不服善者,一义为一过。 △不教诲子孙,任其为不善者,一事为一过。 容纵家人、门客者同论。 △大贤不师为五过。 胜友不交为二过。 反加谤毁欺侮为十过。 △恶语向所尊为十过,向平交为四过,向卑幼为一过,向圣人为百过,向贤人君子为十过。 △教人为不善,一事为二过。 教人不忠不孝等大恶者,一事为五十过。 见人为不善,不谏劝者为一过,大事为三十过。 知彼人刚愎决不受谏者非过。 △造人歌谣、取人插号者,一人为五过。 △妄语不实,一言为一过。 自云证圣,诳惑世人者,一言为五十过。 △许友负信,小事为一过,大事为十过。 负财物寄托者,百钱为一过。 △有恩不报,一事为一过。 有冤必报,一事为一过。 报冤过分为十过,致死为百过。 于所冤人,欲其丧灭,为一过。 闻冤灭已,心生欢喜,为一过。 △肉食,一食为一过。 违禁物,若龟鳖之类,一食为二过。 有义物,若耕牛、乘马、家犬之类,一食为三过。 〖解〗以上谓市买者。 若自杀食,在前故杀中论。 △饮酒,为评议恶事饮,一升为六过。 与不良人饮,一升为二过。 无故与常人饮,为一过。 奉养父母、延待正宾者非过。 煎送药饵者非过。 △开酒肆招人饮,一人为一过。 △五辛,无故食,一食为一过。 治病服者非过。 食后诵经,一卷为一过。 △六斋日食肉,一食为二过。 食而上殿为一过。 饮酒、啖五辛者同论。 △过分美衣,一衣为一过。 美食,一食为一过。 唯奉养父母非过。 〖解〗过分者,谓富贵人分应受福,然于本等享用外,过为奢侈是也。 唯除父母,不曰祀神、宴宾者,《周易》「二簋可享」,茅容蔬食非薄是也。 △斋素人,必求美衣美食,一衣为一过,一食为一过。 〖解〗谓既知斋素,自合惜福。 虽是布衣,必求精好,虽是菜食,必求甘美,亦折福故。 △轻贱五谷天物,所值百钱为一过。 △贩卖屠刀、渔网等物,所费值百钱为一过。 △拾遗不还主,所值百钱为一过。 △有功归己,有罪引人,一事为二过。 △名位财利,夤缘营谋而求必得,不顾非义者,一事为十过。 △处众唯知为己,不为众者,所处之地,一日为一过。 △宁他人失财失位,而唯保全己之财位者,为五十过。 △遇失利及诸患难,动辄怨天尤人者,一事为三过。 △祈福禳灾等,不修善事,而许牲牢恶愿者为十过。 所杀生命,与杀畜同论。 〖解〗十过者,但许愿时,心已不良故。 至后酬愿宰杀时,另与杀畜同论。 △救病药方,不肯传人者,五方为一过。 未验恐误人者非过。 △遗弃字纸不顾者,十字为一过。 △离父母出家,更拜他人作干父母者,为五十过。 △人授炉火丹术,受之为三十过。 行使丹银,所值百钱为三过。 实成真金,煎烧百度不变者非过。 【补遗】△无故殿上行、塔上登者,为五过。 殿塔上荤酒污秽者为十过。 〖解〗故,谓烧香、扫地、讽经等。 △受贿嘱托擢官、出罪等,五百钱为一过。 受贿嘱托坏官、入罪等,五百钱为十过。 发布时间:2026-07-30 16:53:04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710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