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上经随传卷三 噬嗑 内容: 噬嗑:亨。 利用狱(1)。 (1)噬,啮也;嗑,合也。 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 物之不齐,由有过也。 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 刑克以通,狱之利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1)。 噬嗑而亨(2)。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3)。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4)。 (1)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 (2)有物有间,不啮不合,无由亨也。 (3)刚柔分动,不溷乃明,雷电并合,不乱乃章,皆利用狱之义。 (4)谓五也。 能为啮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则是也。 上行谓所之在进也。 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也。 虽不当位,不害用狱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1)。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2)。 (1)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 凡过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后至於著。 罚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后至於诛。 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 足惩而已,故不重也。 过而不改,乃谓之过。 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 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2)过止於此。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1)。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1)噬,啮也。 啮者,刑克之谓也。 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 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 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 肤者,柔脆之物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1)。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1)处下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 岂唯坚乎? 将遇其毒。 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 然承於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 利艰贞,吉(1)。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1)虽体阳爻,为阴之主,履不获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 金,刚也,矢,直也。 噬乾胏而得刚直,可以利於艰贞之吉,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1)。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1)乾肉,坚也。 黄,中也。 金,刚也。 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 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 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 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乾肉得黄金也。 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1)。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2)。 (1)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 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 (2)聪不明,故不虑恶积,至于不可解也。 发布时间:2026-08-13 20:12:40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728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