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下经夬传卷五 鼎 内容: 鼎:元吉,亨(1)。 (1)革去故而鼎取新,取新而当其人,易故而法制齐明,吉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亨也。 鼎者,成变之卦也。 革既变矣,则制器立法以成之焉。 变而无制,乱可待也。 法制应时,然后乃吉;贤愚有别,尊卑有序,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乃亨。 《彖》曰:鼎,象也(1)。 以木巽火,亨饪也(2)。 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3)。 巽而耳目聪明(4)。 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元亨(5)。 (1)法象也。 (2)亨饪,鼎之用也。 (3)亨者,鼎之所为也。 革去故而鼎成新,故为亨饪调和之器也。 去故取新,圣贤不可失也。 饪,孰也。 天下莫不用之,而圣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养圣贤也。 (4)圣贤获养,则已不为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聪明也。 (5)谓五也。 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获大亨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 君子以正位凝命(1)。 (1)凝者,严整之貌也。 鼎者,取新成变者也。 革去故而鼎成新。 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 凝命者,以成教命之严也。 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1)。 《象》曰:鼎颠趾,未悖也(2)。 利出否,以从贵也(3)。 (1)凡阳为实而阴为虚,鼎之为物,下实而上虚。 而今阴在下,则是为覆鼎也,鼎覆则趾倒矣。 否谓不善之物也。 取妾以为室主,亦颠趾之义也。 处鼎之初,将在纳新,施颠以出秽,得妾以为子,故无咎也。 (2)倒以写否,故未悖也。 (3)弃秽以纳新也。 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1)。 《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2)。 我仇有疾,终无尤也。 (1)以阳之质,处鼎之中,有实者也。 有实之物,不可复加,益之则溢,反伤其实。 我仇,谓五也。 困於乘刚之疾不能就我,则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2)有实之鼎,不可复有所取。 才任已极,不可复有所加。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 方雨亏悔,终吉(1)。 《象》曰:鼎耳革,失其义也。 (1)鼎之为义,虚中以待物者也。 而三处下体之上,以阳居阳,守实无应,无所纳受。 耳宜空以待铉,而反全其实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虽有雉膏,而终不能食也。 雨者,阴阳交和,不偏亢者也,虽体阳爻,而统属阴卦。 若不全任刚亢,务在和通,方雨则悔亏,终则吉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1)。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2)? (1)处上体之下而又应初,既承且施,非已所堪,故曰鼎折足也。 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则已洁矣,故曰覆公餗也。 渥,沾濡之貌也。 既覆公餗,体为渥沾,知小谋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灾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 (2)不量其力,果致凶灾,信之如何? 六五:鼎黄耳金铉,利贞(1)。 《象》曰:鼎黄耳,中以为实也(2)。 (1)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纳乎刚正,故曰黄耳金铉,利贞也。 耳黄,则能纳刚正以自举也。 (2)以中为实,所受不妄也。 上九:鼎玉铉,大吉,无不利(1)。 《象》曰:玉铉在上,刚柔节也。 (1)处鼎之终,鼎道之成也。 居鼎之成,体刚履柔,用劲施铉,以斯处上,高不诫亢,得夫刚柔之节,能举其任者也。 应不在一,则应所不举,故曰大吉,无不利也。 发布时间:2026-08-14 16:09:23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729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