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易林上下经卦序 内容: 易林上下经卦序大凡变化,象数莫逃乎《易》。 惟人之情伪,最为难知。 筮者尚占,忧者与处,贡明且哲,乃留其术。 俞岩耕东鄙,目前困蒙。 客有枉驾篷庐,以焦辞数轴出示。 俞尝读班、史列传,及历代名臣谱系、诸家襟说之文,盛称:自夫子授《易》於商瞿,仅余十辈;延寿经传於孟喜,固是同时。 当西汉元、成之问,凌夷厥政,先生或出或处,辄以《易》道上干#1梁王,遂为郡#2察举,诏补小黄令。 而邑中隐伏之事,皆预知其情,得以宠异,蒙迁秩,亦卒於官次。 所着《大易通变》,其卦总四千九十六题,事本弥纶,同归简易,辞假出於经史,其意合於神明。 但齐洁精专,举无不中,而言近意远,易识难详,不可渍蒙以为辞费,後之好事知君行者,则子云之书为不朽矣。 □圣唐会昌景虞岁周正主白灵越之云溪汉王俞序。 校定焦贡易林序承议郎行秩书省校书郎臣黄伯思所校焦延寿《易林》中,或字误,以快为怏,以羊为手,以喜为嘉,以鹤为鹊,义可两存。 焦延寿者,名贡,梁人,以好学得幸梁王,王供其资用,令极意学。 既成,为郡吏,举补小黄令。 但有盗先知,盗遂无敢举者。 考最当迁,吏民上书乞留,诏许增秩,卒于小黄。 世人谓延寿之法,凡筮得某卦,则观其所之卦林,以占吉凶。 或卦爻不动。 则但观本卦林辞,爻本影。 有王佖者,於雍熙二年春,遇异人,筮得观之贲。 林云:东行无门,西出华山。 道塞於难,游子为患之语,最为有准。 後之观者,不可不辨。 延寿所着,虽卜筮之书,出於阴阳家流,然当西汉中叶,去三代未远,文辞雅淡,颇有可观览。 谨录上。 杂识东莱费直长翁日:六十四卦变占者,王莽时建信天水焦延寿之所撰也。 夫《易》广矣,大矣。 以言乎远,则不御;以言乎迩,则静而正;以言乎天地之问,则备矣。 然《易》谓六十四卦也,推而言之,则县说卦之所未尽,故《连山》《归藏》《周易》皆异词而共卦。 虽三家并行,犹举一隅耳。 贡善於阴阳,复造此以致《易》未见者。 其射存亡吉凶,遇其事类则多中。 至於靡碎小事非其类,则亦否矣。 贡之通达隐几,圣人之一隅也。 延寿独得隐士之说。 《前汉书》:京房字君明,治《易》,事梁人焦延寿,名贡。 贡贫贱,好学得幸於梁王,王供其资用,令极意学。 既成,为郡吏,察举补小黄令。 以伺候先知奸邪,盗贼不得发。 爱养吏民,化行县中。 举最当迁,三老官属上书愿留贡,有诏许增秩留,卒於小黄。 贡尝日:得我以亡身者,京生也。 其说长於灾变,分六十卦,更直日用事,以风雨寒温为候,各有占验。 房用之尤精。 孟康曰:分卦直日之法,一爻主一日,六十#3卦为三百六十日。 余四卦,震、离、兑、坎为方伯#4监司之官。 所以用震、离、坎、兑者,是二至二分用事之日,又是四时各专主之气。 各卦主一日#5,其占法各以其日观善恶。 记验沙随程迥记验宣和末,长庆福崔相公任州日。 其时晏清无事。 思此圣书虔诚,自卜得大过卦云:典册法书,藏在兰台。 虽遭乱溃,独不遇灾。 之遯卦辞日:坐席未温,忧来扣门。 踰墙北走,兵来#6我後,脱於虎口。 其时卜後十日,州乱。 崔相公踰墙而出,家族不损,无事。 归京,乃知此书贤人所制。 初虽难会,後详无不中节。 见者当所敬重。 黄金自贵,未能蒙於此书。 绍兴末,完颜亮入寇。 时有人以焦贡《易林》筮遇解之大壮。 其辞曰:骄胡火形,造恶作凶。 无所能成,遂自灭身。 其亲切应验如此,虽天网淳风不能过也。 开辟以来,惟亮可以当之。 延寿着书,何以知後世有亮也? 其汉焦延寿传《易》於孟喜何? 事见《儒林传》中。 此其所着书也。 费直题其前,曰:六十四卦变,又有唐王俞序所书。 每卦变六十四,总四千九十六首,皆为韵语,与《左氏传》载凤凰于飞、和呜锵锵,《汉书》所载大横庚庚、予为天王之语绝相类。 岂古之卜者有此等书耶? 历皇岁在昭阳大荒落辜月皇极之日。 筮仪择地洁处为蓍室,南户,置林于室中央。 ?大约长五尺,广三尺,毋太近壁。 蓍五十茎,韬以燻帛,紵以皂囊,纳之椟中,置于? 北。 椟以竹筒或坚木或布漆为之,圆径三寸,如蓍之长,半为底,半为盖,下别为台,函之使不偃仆。 设木格于椟南,居? 二分之北。 格以横木板为之,高一尺,长竟? ,当中为两大刻,相距一尺。 大刻之西为三小刻,相距各五寸许,下施横足,侧立案上。 置香炉一于格南,香合一于炉南。 日灶香致敬。 将筮,则洒扫拂拭。 涤砚一,注水,及笔一,墨一,黄漆板一于炉东,东上。 筮者齐洁衣冠,北面,盥手焚香致敬。 筮者北面,见《仪礼》。 若使人筮,则主人焚香毕,少退,北面立。 筮者进,立於? 前少西,南向受命。 主人直述所占之事,筮者许诺。 主人右还,西向立。 筮者右还,北向立。 两手奉椟盖,置于格南炉北,出蓍于椟,去囊解韬,置于椟东,合五十策,两手执之,熏於炉上。 此後所用蓍策之数,其说并见《启蒙》。 命之曰:假尔泰,筮有常;假尔泰,筮有常,某官姓名,今以某事云云,未知可否? 爰质疑于神于灵,吉凶得失,悔吝忧虞,惟尔有神,尚明告之。 乃以右手取其一策,反于椟中,而以左右手中分四十九策,置格之左右两大刻。 此第一营,所谓分而为二以象两者也。 次以左手取左大刻之策执之,而以右手取右大刻之一策,挂于左手之小指问。 此第二营,所谓挂一以象三者也。 次以右手四揲左手之策。 此第三营之半,所谓揲以四以象四时者也。 次归其所余之策,或一、或二、或三、或四,而劫之左手无名指问。 此第四营之半,所谓归奇於劫以象闰#7者也。 次以右手反过揲之策於左大刻,遂取右大刻之策执之,而以左手四揲之。 此第三营#8之半。 次归其所余之策如前,而仂之左手中指之问。 此第四#9营之半,所谓再仂以象再闰者也。 一变所余之茉,左一则右必三,左二则右亦二,左三则右必一,左四则右亦四。 通挂一之策,不五则九。 五以一其四而为奇,九以两其四而为偶,奇者三而偶者一也。 次以右手反过揲之策於右大刻,而合左手一挂二仂之策置於格上第一小刻。 以东为上,後放此。 是为一变。 再以两手取左右大刻之蓍合之。 或四十四策,或四十策。 复四营如第一变之仪,而置其挂、劫之策於格上第二小刻。 是为二变。 二变所余之策,左一则右必二,左#10二,则右必一,左三则右铃四,左四则右必三。 通挂一之策,不四则八。 四以一其四而为奇,八以两其四而为偶。 奇偶各得四之二焉。 又再取左右大刻之蓍合之。 或四十策,或三十六策,或三十二策。 复四营如第二变之仪,而置其挂、劫之策於格上第三小刻。 是为三变。 三变余策,与二变同。 三变既毕,乃视其三变所得挂仂、过揲之策,而画其爻於版。 挂仂之数,五、四为奇,九、八为偶。 挂仂三奇合十三策,则过蝶三十六策为老阳,其画为江,所谓重也。 挂仂两奇#11一偶合十七策,则过蝶三十二策而为少阴,其画为--#12所谓拆也。 挂仂两偶一奇合二十一策,则过.蝶二十八策而为少阳,其画为一所谓单也。 挂仂三偶合二十五策,则过揲二十四策而为老阴,其画为乂,所谓交也。 如是每三变而成爻。 第一、第四、第七、第十、第十三、第十六,凡六变并同。 但第三变以下不命,而但用四十九着耳。 第二、第五、第八、第十一、第十四、第十七,凡六变亦同。 第三、第六、第九、第十二、第十五、第十八,凡六变亦同。 凡十有八变而成卦。 乃考其卦之变,而占其事之吉凶。 卦变别有图说,见《启蒙》。 礼毕,韬蓍袭之,以囊入椟,加盖敛笔砚黑版,再焚香致敬而退。 如使人筮,则主人焚香,揖筮者而退。 代蓍法诸泳曰:筮易以蓍古法也。 近世以钱掷爻,欲其简便,要不能尽卜筮之道。 自昔以钱之有字者为阴,无字者为阳,故两背为拆,二画也。 两面为单,一画也。 朱文公以为钱之有字者为面,无字者为背。 凡物面皆属阳,背皆属阴,反旧法而用之,故建安诸学者悉主其说。 或谓古者铸金为贝,日刀日泉。 其阴或纪国号,如镜阴之有款识也。 一#13以为阴,一以为阳,未知孰是? 大抵筮必以蓍,求为简便,必尽其法。 余尝以木为三弹丸,丸各六面,三而各刻三画,三面刻二画,呵而掷之,以尽老少阴阳之变。 三丸各六面,十有八变之义也。 三面为三乾之九也,三面为二坤之六也。 此用丸用八之义也。 三者乾之一画,函三也。 二者坤之一画,分二也。 此三天两地之说也。 三丸掷之皆三则成九,老阳数也。 三丸皆二则成六,老阴数也。 两二一三则成七,少阳数也。 两三一二则成八,少阴数也。 所用者乾坤之画以成八卦,是乾坤生六子之象也。 丸象太极之一也。 三三为乾,三二为坤,象两也。 三丸者,象天地人之三才也。 每丸得数十五,洛书皇极数也。 合三丸之数而为四十有五,河图九宫数也。 上二则下三,上三则下二,动静皆五,故五藏於用参以四十五数,大衍之数五十也。 三丸成九於上,则三丸伏六於下,此老阳变阴之体也。 三丸成六於上,则三丸伏九於下,此老阴变阳之体也。 二三相对,每丸各具三五,此参伍以变,错综其数之旨也。 体圆而转,变动不居也。 六位相乘,周流六虚也。 三丸六掷而成日,亦十有八变之义也。 既无钱背钱面阴阳之疑,又合老少阴阳之变,尝语同志以为然,因着其法与天下法之。 凡得卦爻,老变少不变,变则为之卦易林上下经卦序竟#1原本作『于』,据《百子全书》本改作『干』。 #2原本作『群』,据《百子全书》本改作『郡』。 #3据《汉书京房传》,『六十』下漏『四』。 #4原本作『内』,据《汉书京房传》改作『伯』。 #5据《汉书京房传》,『日』作『时』。 #6据《汉书京房传》,『来』作『交』。 #7原本作『润』据《周易本义》改作『闰』。 #8据《周易本义》,『第』下漏『三』。 #9据《周易本义》,『第』下漏『四』。 #10原作『右』,据《周易本义》改作『左』。 #11原本作『可』,据《周易本义》改作『奇』。 #12原本作『一』,据《周易本义》改作『一』。 #13个原本作『一』,据上下文意,当改作『一』。 发布时间:2026-08-15 14:11:42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730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