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乾象典第二十一卷 内容: 五行部总论二《性理会通》《五行》周子曰:五行之序,以质之所生而言,则水本是阳之湿气,以其初动为阴所陷,而不得遂,故水阴胜。 火本是阴之燥气,以其初动为阳所掩,而不得达,故火阳胜。 盖生之者微,成之者盛;生之者形之始,成之者形之终也。 然各以偏胜也。 故虽有形而未成质,以气升降,土不得而制焉。 木则阳之湿气,浸多以感于阴而舒,故发而为木,其质柔,其性暖;金则阴之燥气,浸多以感于阳而缩,故结而为金,其质刚,其性寒;土则阴阳之气各盛,相交相搏,凝而成质,以气之行而言,则一阴一阳,往来相代。 木火金水云者,各就其中而分老少耳。 故其序各由少而老,土则分旺四季,而位居中者也。 此五者序若参差,而造化所以为发育之具,实并行而不相悖。 盖质则阴阳交错,凝合而成气,则阴阳两端循环不巳。 质曰水火木金,盖以阴阳相间言,犹曰东西南北所谓对待者也。 气曰木火金水,盖以阴阳相因言,犹曰东南西北所谓流行者也。 质虽一定而不易,气则变化而无穷,所谓易也。 程子曰:动静者,阴阳之本也,五气之运,则参差不齐矣。 或曰:五行,一气也,其本一物耳,曰五物也。 五物备,然后生,犹五常一道也,无五则亦无道。 然而即曰五矣,则不可混而为一也。 朱子曰:五行之序,木为之始,水为之终,而土为之中。 以河图洛书之数言之,则水一,木三,而土五皆阳之生数,而不可易者也。 故得以更迭,为主而为五行之纲;以德言之,则木为发生之性,水为贞静之体,而土又包育之母也。 故木之包五行也,以其流通贯彻而无不在也。 水之包五行也,以其归根反本而藏于此也。 若夫土,则水火之所寄,金木之所资,居中而应四方,一体而载万类者也。 故孔子赞乾之四德,而以贞元举其终始;孟子论人之四端,而不敢以信者列序于其间,盖以为无适而非此也。 火中有黑,阳中阴也,水外黑洞洞地,而中却明者,阴中之阳也。 故水谓之阳,火谓之阴亦得。 得五行之秀者为人。 只说五行而不言阴阳者,盖造这人,须是五行方做得成,然阴阳便在五行中,所以周子云:五行,一阴阳也,舍五行无别讨阴阳处,如甲乙属木,甲便是阳,乙便是阴;丙丁属火,丙便是阳,丁便是阴。 不须更说阴阳,而阴阳在其中矣。 或曰:如言四时而不言寒暑耳。 曰:然。 问:以质而语,其生之序不是相生否。 只是阳变而助阴,故生水。 阴合而阳盛,故生火木金。 各从其类,故在左右。 曰:水阴根阳,火阳根阴,错综而生其端,是天一生水,地二生火,天三生木,地四生金。 到得运行处,便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又生水,水又生木,循环相生。 又如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都是这个物事。 问:木之神为仁,火之神为礼,如何见得。 曰:神字,犹云意思也。 且如一枝柴,却如何见得他是仁,只是他意思却是仁;火那里见得他是礼,却是他意思是礼。 问:二气五行,造化万物,一阖一辟,万变是生。 所谓五行之气,即雷风水火之运耶;又即二气之参差散殊者耶。 先儒谓物物皆具,则人之气禀有偏重者,谓之皆具可乎。 或谓虽物皆具,而就五行之中有得其多者,有得其少者,于此思之,殊茫然未晓。 曰:五行之气,如温凉寒暑、燥湿刚柔之类,盈天地之间者。 皆是举一物无不具此五者,但其间有多少,分数耳。 阴阳播而为五行,五行中各有阴阳,甲乙木,丙丁火。 春属木,夏属火,年月日时,无有非五行之气。 甲乙丙丁,又属阴属阳。 只是二五之气,人之生适遇其气,有得清者,有得浊者,贵贱寿夭皆然。 故有参差不齐如此。 李氏希濂曰:近见勉斋黄氏论五行,多所未解。 其曰:生之序便是行之序,而以太极图解气质之说为不然,以洪范五行一曰二,曰为非有,次第但言其得数之多寡,以夏后继以秋为火能生金。 惟其能生,是以能剋,夫五行一也。 而以为有生与行之异,则诚若近于支离者。 然天地之间,未有不以两而化成者也。 以二气言,则互为其根者,气也;分阴分阳者,质也。 以五行言,则有形体而分峙于昭昭之间者,其质也;无形体而默运于冥冥之中者,其气也。 夫岂混然而无别哉。 故就质而原其生出之始,则水火以阴阳之盛而居先,木金以阴阳之稚而居后,此质之序然也。 就气而探其运行之常,则木火以阳而居先,金水以阴而居后,此气之序然也。 质虽以气而成,然其体一定而不可易;气虽行乎质之内,而其用则循环而不可穷。 二者相须,以成造化。 今必混而一之,则是天地之间不过轮一死局,而无经纬错综之妙,其为造化亦小矣。 此其一也。 五行之生,同出于阴阳,有则俱有,诚若不可以次第言。 然水火者,阴阳变合之初,气之至精且盛者也。 故为五行之先。 水阴而根于阳,火阳而根于阴,故水又为火之先也。 有水火而木金生焉。 木华而疏,金实而固,故木金次于水火,而木又为金之先也。 土则四者之所成终而成始也,故次五焉。 《易大传》:自天一至地十,以为五位相得,而各有合正,指五行生成之数而言,按之河图可见。 而洪范五行亦以是为次,此河图洛书所以相为经纬也。 今必削其次第,而但以得多寡为说,则是以五行之质,水木皆阳之所为,而无与乎阴。 火金皆阴之所为,而无与乎阳。 即乖生成之序,复戾变合之旨,所谓五行一阴阳者,皆为虚语矣。 然勉斋亦云初只是一个水,水暖后便是火,此两个是母。 木是水之子,金是火之子,是四者之序,亦未尝无。 但所谓水暖后便是火,与金是火之子,亦未详其义,而恐其未安耳。 此其二也。 若火生金之说,则尤不可晓。 若以相生为序,则曰木火土金水;若以相剋为序,则当曰水火金木土,未有其四以生相受,而其一独以剋相生也。 《礼运》曰:播五行于四时。 周子亦曰:五气顺布,四时行焉。 是四时之内,固备五行之气也。 惟土无定位,寄旺于四季,辰未丑戌之月,土之所旺也。 土旺则皆可以生金矣。 然辰未,阳也;戌丑,阴也;阳则生,阴则成,辰未固皆阳也,春木之气盛则土为之伤,夏火之气盛则土为之息。 故季夏本土旺之月,而又加之以火则为尤旺,故能生金。 而为秋,此其相生之序,岂不瞭然甚明也哉。 今但见夏之后便继以秋,思而不得其说,遽断之曰火能生金,窃恐其为疏矣。 月令以中央土继于季夏之后。 素问于四时之外,以长夏属土,皆是此意,与十干之序吻合。 自炎黄以迄于今,未之有改,周子朱子盖皆取之。 今一旦创立孤论,以行其独见,愚恐其不合乎造化本然之体也。 或问:气行于天,质具于地,则是有气便有是质,气如是,质便如是。 以气而语,其行之序,则木火土金水;以质而言,其生之序,则水火木金土。 气之序如此,质之序如此。 潜室陈氏曰:五行始生,谓太极;流行之后,自气而成质,自柔而成刚,水最柔,故居一,火差刚,故居次,至木,至金,至土,则浸坚刚。 故洪范与易言所生之序,皆如此。 气则成四时之序,即五行之序也。 临川吴氏曰:十干十二支之名,立而相配为六十。 不知其所始。 世传,黄帝命大挠作甲子,或然也。 汉之时,术家以六十之四十八,配周易八纯卦之六爻,谓之浑天纳甲。 不过以寅卯二支为木,巳午二支为火,申酉二支为金,亥子二支为水,辰戌丑未四支为土而已。 后世所谓纳音者,每支五行备,而每行周乎十二支干,则否。 壬癸各二水而四金四木,丙丁各二火而四土四水,戊己各二土而四木四火,庚辛各二金而四木四土,甲乙各二木而四火四水四金焉。 予尝谓纳甲之五行,犹先天之卦;纳音之五行,犹后天之卦也。 且纳音始于谁乎。 五行之上,曰某水,某火,某土,某金,某木者,又始于谁乎。 疑末世术家猥琐之所为也。 蔡氏曰:五行在天则为五气,雨晹燠寒风也;在地则为五质,水木火金土也。 天之五气雨晹,质也;地之五质水火,气也。 天交于地,而雨晹为质;地交于天,而水火为气。 二变而三不变者,二得阴阳之正,而三得阴阳之杂也。 故二能变,而三不能变也。 五行二气之分也。 二气交感、絪缊、杂揉、开辟、动荡,相生则水木火土金,相剋则水火金木土。 出明入幽,千变万化,四时之运,生剋著焉。 自阴而阳也顺,自阳而阴也逆。 木之盛也,水实生之,金之成也,火实制之。 顺而生者易知,逆而剋者难见。 曰伏焉,曰伐焉。 土居其中因时致旺,四序成功,而无名称焉。 其德至矣夫。 《御龙子集》《肤语》五行之生成,非竟此而及彼;天地之气数,非先五而后六。 天数五,地数五,果孰先而孰后耶。 故生不独生,五行各函其气矣;成不独成,五行各凝其质矣。 水火气多而质少,故生成居先;金木质多而气少,故生成居后;土气质均当,后水火而先金木,因水以凝,因火以坚,敷之为木,结之为金,不其然乎。 水木,阳之生也;火金,阴之生也。 水阳稚故司冬,木阳盛故司春,火阴稚故司夏,金阴盛故司秋。 水气阳而质阴,阴之性滋,故水生木;火气阴而质阳,阳之性烈,故火不生金。 土也者,气阳而质阴者也,故接火之阳而生金之阴。 五行之初,各一其生,成二气之互化也;五行之布,旋相为生,成一机之流通也。 人之初生也,乾男、坤女,各形其形乎。 男女成而形气合,男则生乎女,女则生乎男。 火土合而生金,匪土则金不生,故丁庚之间有坤土;水土合而生木,匪土则木不育,故癸甲之间有艮土。 若木之生火,金之生水,不假于土也。 取之木金而自足,故异木间乎乙丙,乾金间乎辛壬,后天之卦,其于五行深耶。 一阳稚,故居北;三阳盛,故居东;二阴稚,故居南;四阴盛,故居西;五阴阳会,故居中。 此二气由生之序也。 六老阴,故为水;八少阴,故为木;七少阳,故为火;九老阳,故为金;十者,阴之终,阳之始也,故为土。 阴因阳盛而渐退,故自老而之少;阳得中土以节宣,故由少以之老。 此五气之成所以异于生欤。 图之一北三东,阳气之进由北而东也;九南七西,阳气之退由南而西也。 阳始于北,盛于东,极于南,伏于西,九而变,七则衰。 其四隅之阴,各随其偶而不离耳。 书之一三五七九,由北而东,而中,而南,而西;一三五,水木土之所以生,七九火,金之所以成。 天之道也,东北主生,西南主成。 二四六八十,由南而西,而北,而东,而中;二四,火金之所以生;六八十,水木土之所以成。 地之道也,西南主生,东北主成,中也者,阴阳之会也。 故阳五继三而起七,阴十继八而起二。 五者,阳之盛也;十者,阴之极也。 观其三七八二之间,而天地生成之几可从识矣。 《经济文辑》《戴廷槐五行统论》余闻太史公历书,已谓黄帝建立五行,起五部矣。 高辛命勾芒、祝融、蓐收、元冥、后土为五正,则治之者有。 颛职伯禹,列水、火、木、金、土与谷为六府,则修之者有。 常政,箕子,谓鲧堙洪水,汨陈其五行,而演九畴。 初一曰五行,水曰润下,火曰炎上,木曰曲直,金曰从革,土爰稼穑,视禹所叙加备矣。 自是而后,有以五行分属天地者矣。 如天一生水,地六成之;地二生火,天七成之;天三生木,地八成之;地四生金,天九成之;天五生土,地十成之。 是已有以丑行分属星纬者矣。 如岁星为木,荧惑为火,镇星为土,太白为金,辰星为水。 是已有以五行分属支干者矣。 如甲乙寅卯木,丙丁巳午火,戊己辰戌丑未土,庚辛申酉金,壬癸亥子水。 是已有以五行分属四时者矣。 如春属木,夏属火,夏季属土,秋属金,冬属水。 是已有以五行分属四方者矣。 如东方属木,南方属火,中央属土,西方属金,北方属水。 是已有以五行分属五常者矣。 如仁为木,礼为火,信为土,义为金,智为水。 是已有以五行分属五脏者矣。 如肝为木,心为火,脾为土,肺为金,肾为水。 是已其他万事万物莫不各以五行分配。 然要之凡言五行者,有二端,曰木火土金水者,以造化气序之流行而言也;曰水火木金土者,以万物生成之次第而言也。 何以明之。 五行之生也,由微而著。 水质微故居先,火渐著故次之,然二物犹气尔。 流动、闪烁、体虚而形未定者也,至于木则著而实矣。 金则实而固矣。 故次于水火,若土则该其全体,故又次于木金,此其生出之有序如此也。 则其本数只是一二三四五而已,其六七八九十者无乃为无用之物矣乎。 盖造化之理,一物两体,一二三四五者,乃其生数之正;六七八九十者,乃其生数之副。 生者,即所成之端倪;成者,即所成之结果。 如一变生水,但以一隔五则成六,故曰六化成之,其实则一之一也。 二化生火,但以二隔五则成七,故曰七变成之,其实则二之一也。 馀皆仿此。 非即生之后必待五行具足,而始有以成之也。 以此又见五行之生,不离中五之土,以成形质,是故水得土则源泉以出。 故一对五而成六也。 火得土则归宿有方,故二对五而成七也。 木得土则培植以厚,故三对五而成八也。 金得土则滋凝以固,故四对五而成九也。 土得土则积厚累博,故五又得五而成十也。 是以自其相生者言之,则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又生水;自其相剋者言之,则水剋火,火剋金,金剋木,木剋土,土又剋水。 盖造化不可无生,然一于生则无繇而裁制;亦不可无剋,然一于剋则亡繇而发育。 故相生者,嗣续以不穷;而相剋者,亦循环以不已。 有母必能生子,子必能为母报雠之义焉。 如土剋水,水之子木又剋土;水剋火,火之子土又剋水;火剋金,金之子水又剋火;金剋木,木之子火又剋金;木剋土,土之子金又剋木,此必然之理也。 然世俗每以生剋制化并言生剋之理,固若是矣。 所谓制者,果何如耶。 盖因五行内有生中之剋,又有剋中之用。 何谓生中之剋也。 如木生火,若火过盛,则木反为灰烬矣;火生土,若土过盛,则火反被扑灭矣;土生金,若金过盛,则土反无发生矣;金生水,若水过盛,则金反见沉溺矣;水生木,若木过盛,则水反为壅滞矣。 此虽生而反忌者也。 何为剋中之用也。 如水剋火,若火过盛,又喜水剋以成即济之功;火剋金,若金过盛,又喜火剋以成锻炼之材;金剋木,若木过盛,又喜金剋以成芟削之美;木剋土,若土过盛,又喜木剋以成秀耸之势;土剋水,若水过盛,又喜土剋以成堤防之助。 此虽剋而反美者也。 夫生中有剋,剋中有用,斯则不拘于生剋之常,而谓之制者矣。 由是观之,五行也者,质具于地气行于天,或为相生,而又有生中之剋,或为相剋而又有剋中之生,举两间之物,其孰能外之也哉。 《横渠》张子独云:阳陷于阴为水,附于阴为火,木金者,土之华实也,其性有水火之杂,故木水渍则生,火然而不离,盖得土之浮华于水火之交也。 金得火之精于火之燥,得水之精于水之濡,故水火相持而不害烁之,反流而不耗盖,得土之精实于水火之际也。 则是以金木为水火土三者之所生而有矣。 近世王子衡又祖其说,以为天一生水等语,乃纬书之辞,儒者不当援以入经。 而谓水火者,阴阳始化之妙物也。 故一化为火,日是也;再化为水,雨露是也;今曰天一生水,地二生火,戾于造化本然之妙矣。 又有地即有土,何至天五方言生土。 若尚未有土,则天三生木、地四生金,将附于何所乎。 水火土,天地之大化也。 金木者,三物之所自生,与人物所同出,安可与之相配。 地辟而人物即生,金石之质必积,久而后结,恐其生必后于人物,谓金之气生人得乎。 若谓五行生人,则观之木,津液、血,水也;钻燧气,火也;皮之柔肉,土也;心之坚骨,金也;何异于人。 谓人生水不亦可乎。 至于分配支干,乃半途立论,无所本始。 甲乙丙丁,子丑寅卯,大挠作此以纪岁月日时,非有所谓属木属水之说。 且五行之气,无则已矣,有之则一日之内无不全体俱在,安有今日为木、明日为火、又明日为土、为金、为水乎。 何春止为木,夏止为火,秋止为金,冬止为水乎。 何土惟旺于四季,而馀月土气即灭绝乎。 方其一行主事而馀四行,孰把持之,孰留停之,而能退避、相逊、定分,而不敢越耶。 子衡论辨虽多,大都不过如此。 其辟世俗傅会牵合之说,极为详尽精当矣。 愚窃谓,五行若以其质而言,则金与木乃水火土之所生而有也,其与人物之生实然亡异,各有种类,各自完具,谓其能生人物者,非也。 不惟金木不能生人物,虽火亦不能生人物也。 藉令能生,火鼠火鸡不常有也,绝未见有火生人者也。 不惟火不能生人,虽水止生鱼鳖而已矣。 土止生禽兽草木而已矣。 亦未见有水土中生人者也。 不惟不能生人,虽其自生亦有不可强通者。 如金之生水,特以其为火所锻炼而融流,不知此融流之水能如源泉之混混乎。 吾见稍离于火即凝而为金矣。 岂有生水之理。 水之生木,亦必藉土而后生,若使无土,水能自生乎。 或者以水生萍当之,不知萍可以为木乎。 以火无体也,必以薪而为体,使无草木为之薪,且无火矣。 安得有灰烬而成土乎。 抑此灰烬之土,果能凝结而成金乎。 且吾闻金多生于汝汉、涪水、丽水、濑潭、沙渚之中,则谓水之生金不亦可乎。 故欲论五行者,以质而论,决有不可强通者也。 若以其气而论,则造化之始,惟有元气之运行而已。 元气分而为二气,阳之气湿,是水也;阴之气燥,是火也。 湿气渐多,感于阴而发舒,是木也;燥气渐多,感于阳而敛缩,是金也。 二气各盛交相傅合而成冲和,是土也。 火水二物在五行之中最为轻清,木次之,金又次之,而土则最为重浊矣。 此乃以气而论其微著、清浊之序,谓其能为生天、生地、生人、生物之本,亦何不可。 愚尝有说曰:天地未开未辟之先,是为水火生天地;天地即开即辟之后,是为天地生水火,何以故。 彼元气变化,水火之气升而为天,水之查滓,火之燥结,降而为地。 此水火生天地也。 即有天地,观之天焉。 日,火也,故阳燧可取火于日焉;月,水也,故方诸可取水于月焉。 又观之地焉。 山川出云,升而为水矣,山下出泉,降而为水矣。 刚者成石,石中有火矣。 柔者为木,木中有火矣。 此天地生水火也。 即生水火,则金木亦生乎其间矣。 即有五行,则语其性也。 水主润,火主熯,木主敷,金主敛而土主溽;语其气也,水为冽,火为炎,木为湿,金为清,而土为蒸。 无一日而不流行于天地之间,无一物而不取足于五者之用。 二月而蘼草死,三月而麰麦黄,不可以为木专王春,而无金之主杀也。 八月而种菘,九月而种麦,不可以为金专王秋,而无水之主生也。 盛夏之时,寸云上腾,大雨时行,不可以为水专王冬,而夏之水反健旺也。 隆冬之时,井气皆温,田间野马絪缊如故,不可以为火专王夏,而冬之火未死绝也。 四物之质,无土何附。 有生之类,无土何依。 不可以土只寄王于四季各十八日也。 大抵五行为造化之本,吾虽不可以强探五行为日用之常,吾则不可以不修是。 故肃时雨若则水行修也,乂时晹若则火行修也,哲时燠若则木行修也,谋时寒若则金行修也,圣时风若则土行修也。 及施之有政,时蓄泄,通灌溉,则水以润下矣。 明钻燧,禁焚莱,则火以炎上矣。 慎鼓铸,审五库,则金以从革矣。 顺阴阳,时斧斤,则木以曲直矣。 辨疆理,重农时,则土以稼穑矣。 斯五行之政举,而六府之用成也。 圣贤之所重者,惟此而已。 外是如五运五德休旺更始之谈,不过历术家之事;而六壬、六甲、太乙、财官、星数范围、皇极之术,转相湛溺怪诞,又岂吾之所暇知也哉。 《章潢图书编》《五行分属》蔡氏曰:金木水火土,五精之总也;寒热风燥湿,五气之聚也。 水以润之,火以燥之,土以溽之,木以敷之,金以敛之,此其以性言也。 水之冽也,火之炎也,木之温也,金之清也,土之蒸也,此其以气言也。 水在下,火在上,土在中,木在右,金在左,此其以位言也。 水之平也,火之锐也,土之圜也,木之曲直也,金之方也,此其以形言也。 水则流,火则革,土则化,木则变,金则从革,此其以才言也。 水井洫也,火爨冶也,木金器械也,土爰稼穑也,此其以事言也。 然则冬属水,而一阳生于冬;夏属火,而一阴生于夏;水生于北方阴位而阳已动;火生于南方阳位而阴已形;此水火之所以互根也。 春木、秋金,皆非阴阳始生之月,故木生于阳之方阳,金生于阴之方阴,而阴阳无所生,此金木之所以不互根也。 是五行之相生而剋,相剋而生,又非其变化无穷者乎。 《五行总论》五行之论,固见于箕子洪范,实兆于河图洛书之位数焉。 盖其见象于天也,为五行;分位于地也,为五方;行于四时也,为五德;禀于人也,为五常;播于律吕,为五音;发于文章,为五色;易曰五位;史曰五材;志曰五物;医曰五运。 其该曷即哉。 但相生则水木火土金,相剋则水火金木土。 五者各有定质,而气则生于其质矣。 以相生言之,亦谓其气之相资,而生生不害焉耳,非谓木出于水,土出于火也。 一岁之间,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又生水,此固序之一定者。 而夏火不能生秋金,故易之革卦上兑下离,其卦辞曰:革,己日乃孚二爻。 辞曰:己日,乃革之己土之义。 《素问》:于四时独以长夏,属土,亦此意也。 可见四季虽曰皆属乎土,然丑未,阳也;辰戌,阴也;丑月,木将伤土;惟未月,火盛生土。 故季夏之土为独盛焉。 此其相生固然。 而相剋之义何居。 盖木火金水各旺于四时,而土为冲气,则于四时无不在也。 秋金劲疾,固所当制,而夏火未退,未免制伏太过,故得季夏之土调和于中,于以泄火之盛,养金之微,此金之所以不害于火也。 历书所谓夏至三庚之后,逢庚而三伏者,言金之畏火也。 律书所谓由未而申,比至于罚者,言火之罚金也。 则其所谓剋之之义,不即此而在乎。 况生之剋之循环不息,固非以剋为生,亦非生而不剋。 阳虽生于仲冬,而实盛于春夏,阴虽生于仲夏,而实盛于秋冬。 故自阴而阳则顺,木之成也,水实生之;自阳而阴则逆,金之成也,火实剋之。 孔子以治历明时,取诸革,又曰天地革而四时成,此之谓也。 五行之生剋、变化无端,不可测识,恶可执一以论之哉。 《五行气质》太极者,二气之统体;五行者,二气之参差。 是五行也,质根于地,气运于天。 天地合而絪缊杂揉,参差不齐。 根阴根阳,固循环之无端;分阴分阳,实一定之不易。 所以自气成质。 木金,阴阳之稚也;水火,阴阳之盛也;土则阴阳之和也。 阴阳虽并行而不悖,气质本相须而不离,虽以气而语其行之序,以质而语其生之序,古人论之详矣。 实有不尽然者,何也。 仰而观之,日月悬象,天岂专于气而无其质乎。 俯而察之,水火互藏,地岂专于质而遗其气乎。 水生成于天地之一六,火生成于天地之二七,木生成于天地之三八,金生成于天地之四九,土生成于天地之五十。 生之者,气也,成之者,质也。 气质何可离也。 故语其相生也,气之流行,木温,火热,金凉,水寒,而土冲也。 然温必变热,热必变冲,冲必变凉,凉必变寒,寒复变而为温,此其生生自有不容已者。 语其相剋也,寒气至则热气消,热气至则凉气消,凉气至则温气消,温气至则冲气消,冲气至则寒气消,此殆不可专以气质论也。 若其变化,则又非一端。 顺而言之,甲乙木东,丙丁火南,戊己土中,庚辛金西,壬癸水北,此五行之正也;错而言之,甲己土,乙庚金,丙辛水,丁壬木,戊癸火,孰非二气之更革乎。 至于土得水则柔,得火则刚;金得火则流,得水则止;木得水则长,得火则消;火得木则生,得水则死;水得金则寒,得火则煖。 五行参错,果可以一定拘之。 否也。 故雨晹寒燠风,言其气;润燥溽敷敛,言其性;上下左右中,言其位;宫商角徵羽,言其声;青黄赤白黑,言其色;尖圆方直曲,言其象;辛酸咸苦甘,言其味;一二三四五,言其数;春夏秋冬,言其时;东南西北,言其方;其常五,其变不可胜计。 而天地万物何一非五行之运用哉。 但千变万化,其中亦自有不可易者。 水本沉也,蕴而为五精;火本扬也,达而为五气;木本茂也,华而为五色;金本坚也,击而为五声;土本和也,滋而为五味;物固不专夫五,而亦不离夫五。 而二气之运行,其参差不齐有如此,亦孰非太极之统体也。 虽然,气之与质固不相离,而水火以气用也,木金以质用也。 惟其以质用也,故金木之分不可使之合,而合则不可使之分,拘于质也。 若水火则即其一而分之万焉,不见其有异同;即其万而合之一焉,不见其有彼此,由其以气用耳。 所以水自金生,而水盛则金沉;火自木生,而火盛则木销;其实皆本之土,土旺四季,尤为气质之冲也。 论五行者,必会而通之,斯可矣。 况书齐七政、抚五辰,大要在乎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也。 而洪范九畴,莫非五行之用,要以攸叙乎彝伦,此五行所以为甚切也。 恶可视为谶纬、术数之学,而莫之究心哉。 五行之质,根于地,而其气则运于天。 根于地者,随用而不穷;运于天者,参错以成化。 此理之可推者也。 七政之齐,书于舜典;五辰之抚,著在皋谟。 孟子亦有天时之说,其来远矣。 穷其本末,不出乎阴阳两端。 夫有气斯有神,有象斯有数,变化纷纭,何可胜纪。 然太极之妙,无乎不在其流,为谶纬术数之学者,良由昧于至理而溺于偏见耳。 高明之士,固宜知所决择,如洪范五行传之类,牵合附会,诚无足取。 或乃并与其所当信者而不之信,至欲一例破除,将无矫枉过正已乎。 《五行间色》五行之理,有相生者,有相剋者。 相生为正色,相剋为间色。 正色,青赤黄白黑也;间色,绿红碧紫流黄也。 水生木,木色青,故青者,东方也;木生火,其色赤,故赤者,南方也;火生土,其色黄,故黄者,中央也;土生金,其色白,故白者,西方也;金生水,其色黑,故黑者,北方也。 此五行之正色也。 甲己合而为绿,则绿者,青黄之杂以木剋土故也;乙庚合而为碧,则碧者,青白之杂以金剋木故也;丙辛合而为红,则红者,赤白之杂以火剋金故也;丁壬合而为紫,则紫者,赤黑之杂以水剋火故;也戊癸合而为流黄,则流黄者,黄黑之杂以水剋土故。 也此五行之间色也。 〈流黄一作硫黄〉《五行五物》钻燧改火,四时而五物焉。 朱子谓:夏火大盛,故再取此意料之言耳。 先王取火法五行也,春行为木,榆柳色青,以象木也,木生火;夏行为火,枣杏色赤,以象火也,火生土;季夏行为土,桑柘色黄,以象土也,土生金;秋行为金,槐檀色白,以象金也,金生水;冬行为水,柞楢色元,以象水也。 四时平分而夏乃有二焉,何也。 土位在中宫而寄王于四时,季夏者,土之中位。 故月令于仲夏之后,列中央土。 素问谓之长夏,是其说也。 统之则为四时,分之则为五行。 五行各七十二日,土分王于四时之末,各分十八日,合之亦七十二日。 总五行之七十二日,合三百六十日,而成一岁也。 《徐三重信古馀论》《论五行》金木水火土,其为物者,是凝聚之质,气则总为阴阳。 谓之五行者,阴阳之运行,各因老少,以自为性而冲和者,当在其中。 于是即其顺布生成之序,而五行之位,列性亦殊焉。 虽总此一气,而又非无所分别者,故其流行化育浑成之内,自有条分,人物禀受二气便自足,此五者验之法。 象、形、气,无不昭然可辨而识。 此盖天地之气,自然有此参和,而循环变合,亦自然不爽者,所以完具不偏,而能为发育生成之本也。 本一气也,由动静而分阴阳,由阴阳变合而生五行。 变合者,阴阳二气相承并运,各于消长之间,阳动主变,阴静主合,初互根而为水火,已化成而为土金木。 盖二气流行变化,有此五者,及旋生、共济而岁功、物候皆由此成,大要不出阴阳之妙用,而为太极显行之实迹也。 夫论五行,得气虽分属阴阳,然二气迭运不得相离,故变皆是阳,合皆是阴,非独成者。 但屈、伸,盛、微,气自有别,故五行各一其性。 阳变而阴合者,盖造化独阳则不生,独阴则不成。 阴阳是一气之动静。 动者变而静者合之。 惟流行循环之间,各由生而长,长而盛,渐有次第,故其气稍别其性,各成而所生之质亦有不同焉。 然大段五行中,又自有阴阳之殊,盖亦是变合之间,二气之分数又有刚柔、盈缩界限也。 可知五行各性,不外乎阴阳,阴阳变合,不出乎太极矣。 太极之有阴阳,以五行验之,益昭然矣。 盖阴阳非判然两体者。 若阴阳判然两体,则不能成五行。 惟一气浑成而屈伸、交感、循环、迭运,各以生、长、盛、衰,而气凝、质具,又皆不能离中气以自成,故水火木金与土并列为五。 五者之中,阴阳实无不皆在而总之。 则皆太极流行妙用也。 夫惟五行同体阴阳,而太极又为阴阳之总体,故所生万物,莫不本于一,而咸具此二五。 若判然为阴,为阳,则只有二气,而不能为五。 太极亦截为二体,而不能为二五之主,如此则不成造化矣。 五行之生,各一其性。 譬如一镬汤,只火力进退之间,便自有温热凉冷之异。 《大要》:气异则所禀以生者,其性安得不各一。 其间一气之体,相生之序,亦即可以此知之。 《坤舆图说》《四元行之序并其形》四元行,不杂不乱,盖有次第存乎其间。 故得其所则安,不得其所则强。 及其强力已尽,自复归于本所焉。 本所者何。 土下而水次之,火上而气次之,此定序也。 其故有三:一曰重轻、重爱、卑轻、爱高。 以分上下重轻,又有甚次之别,因上之中有下,下之中有上,以分元行之四。 水轻于土,气重于火,水在土之上,气在火之下,然水以重言,气以轻言者,较从其众故也。 盖水对一〈土〉曰轻,对二〈火气〉曰重;气对一〈火〉曰重,对二〈水土〉则曰轻也。 以是知水必下而不上,气必上而不下矣。 二曰和情。 盖情相和则近,相背则远。 假如乾冷成土,湿冷成水,水土以冷情相和,故相近;湿热成气,湿冷成水,水气以湿情相和,故亦相近;乾热成火,湿热成气,气火以热情相和,故亦相近。 若背情之行,相反则远。 假如水冷而湿,火热而乾,二情正背,故以相远。 问:土火以乾情相和而极远者。 以土火虽有相和之情,重轻大异,故权衡于二者之故,可以定四行之序矣。 三曰见试,盖四行之序,目前易试也。 火发为焱,常有从下至上尖杀之形。 四曰火形,盖不能安下而奋力以上,必向极高是也。 气偶入土水之中不得其安,而欲上行。 在土为地震,为山崩;在水为沤,为泡,试强一毬至水底忽然突出是也。 水若腾在气域,必被强而不得安,迨强力已尽,自复归于本所。 如成雨者,以太阳薰蒸、地湿为云,云稀属气,故轻而浮;云密属水,故重而坠。 坠者,复其本所也。 土入水,必下至水底而后安。 夫四元行必圆,其理有二:一则宇宙之全正为一球,球以天与火气水土五大体而成,天体即圜,则四元行之皆为形圜也断然矣;一则四行皆在月天之下相切,若有他形,则火形之上或方,或尖,而不圜,必于月天之下未能相切,以致有空阙,为物性所不容矣。 四行之上即圜,则其下亦然。 苟下有他形,则周乎地者,亦不圆矣。 地即无不圆,则其相连之水与气亦无不圆可知矣。 盖凡物必圆而后能存,如方,则易散而毁矣。 以故非特天地与四元行皆圆,至于人物肢体及草木果实无不皆圜也。 即如滴水而必成珠,此固物合以存,不欲散而毁也。 五行部艺文一《郊祀志赞》          《汉书》汉兴之初,庶事草创,唯一叔孙生略定朝廷之仪。 若乃正朔服色郊望之事,数世犹未章焉。 至于孝文,始以夏郊,而张苍据水德,公孙臣、贾谊更以为土德,卒不能明。 孝武之世,文章为盛,太初改制,而儿宽、司马迁等犹从臣、谊之言,服色数度,遂顺黄德。 彼以五德之传从所不胜,泰在水德,故谓汉据土而克之。 刘向父子以为帝出于震,故包羲氏始受木德,其后以母传子,终而复始,自神农、黄帝下历唐虞三代,而汉得火焉。 故高祖始起,神母夜号,著赤帝之符,旗章遂赤,自得天统矣。 昔共工氏以水德间于木火,与秦同运,非其次序,故皆不永。 由是言之,祖宗之制,盖有自然之应,顺时宜矣。 究观方士祠官之变,谷永之言,不亦正乎。 不亦正乎。 《洪范五行传序》刘歆伏羲氏继天而王,受河图,则而画之,八卦是也。 禹治洪水,赐雒书,法而陈之,洪范是也。 圣人行其道而宝其真,降及于殷,箕子在父师位而典之。 周即克殷,以箕子归武王,亲虚己而问焉。 故《经》曰:惟十有三祀,王访于箕子。 王乃言曰:乌呼。 箕子,惟天阴骘下民,相协厥居。 我不知其彝伦逌叙。 箕子乃言曰:我闻在昔,鲧堙洪水,汨陈其五行。 帝乃震怒,弗畀洪范九畴,彝伦逌斁。 鲧则殛死,禹乃嗣兴。 天乃锡禹洪范九畴,彝伦逌叙。 此武王问雒书于箕子,箕子对禹得雒书之意也。 初一曰五行。 次二曰羞,用五事。 次三曰农,用八政。 次四曰叶,用五纪。 次五曰建,用皇极。 次六曰艾,用三德。 次七曰明,用稽疑。 次八曰念,用庶徵。 次九曰向,用五福。 畏用六极。 凡此六十五字,皆雒书本文所谓天乃锡禹大法九章常事所次者也。 以为河图雒书相为经纬,八卦九章相为表里。 昔殷道弛,文王演周易;周道敝,孔子述春秋。 则乾坤之阴阳,效洪范之咎徵,天人之道粲然著矣。 《五行志序》         《唐书》万物盈于天地之间,而其为物最大且多者有五: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 其用于人也,非此五物不能以为生,而阙其一不可,是以圣王重焉。 夫所谓五物者,其见象于天也为五星,分位于地也为五方,行于四时也为五德,禀于人也为五常,播于音律为五声,发于文章为五色,而总其精气之用,谓之五行。 自三代之后,数术之士兴,而为灾异之学者,务极其说,至举天地万物动植,无大小,皆推其类而附之于五物,曰五行之属。 以谓人禀五行之全气以生。 故于物为最灵。 其馀动植之类,各得其气之偏者,其发为英华美实、气臭滋味、羽毛鳞介、文采刚柔,亦皆得其一气之盛。 至其为变怪非常,失其本性,则推以事类吉凶影响,其说尤为委曲繁密。 盖王者之有天下也,顺天地以治人,而取材于万物以足用。 若政得其道,而取不过度,则天地顺成,万物茂盛,而民以安乐,谓之至治。 若政失其道,用物伤夭,民被其害而愁苦,则天地之气沴,三光错行,阴阳寒暑失节,以为水旱、蝗螟、风雹、雷火、山崩、水溢、泉竭、雪霜不时、雨非其物,或发为氛雾、虹蜺、光怪之类,此天地灾异之大者,皆生于乱政。 而考其所发,验以人事,往往近其所失,而以类至。 然时有推之不能合者,岂非天地之大,固有不可知者耶。 若其诸物种类,不可胜数,下至细微家人里巷之占,有考于人事而合者,有漠然而无所应者,皆不足道。 语曰:迅雷风烈必变。 盖君子之畏天也,见物有反常而为变者,失其本性,则思其有以致而为之戒惧,虽微不敢忽而已。 至为灾异之学者不然,莫不指事以为应。 及其难合,则旁引曲取而迁就其说。 盖自汉儒董仲舒、刘向与其子歆之徒,皆以春秋、洪范为学,而失圣人之本意。 至其不通也,父子之言自相戾。 可胜叹哉。 昔者箕子为周武王陈禹所有洪范之书,条其事为九类,别其说为九章,谓之九畴。 考其说初不相附属,而向为五行传,乃取其五事、皇极、庶徵附于五行、以为八事皆属五行欤,则至于八政、五纪、三德、稽疑、福、极之类,又不能附,至俾洪范之书失其伦理,有以见所谓旁引曲取,而迁就其说也。 然自汉以来,未有非之者。 又其祥眚祸痾之说,自其数术之学,故略存之,庶几深识博闻之士有以考而择焉。 夫所谓灾者,被于物而可知者也,水旱、螟蝗之类是已。 异者,不可知其所以然者也,日食、星孛、五石、六鹢之类是已。 孔子于春秋,记灾异而不著其事应,盖慎之也。 以为天道远,非谆谆以谕人,而君子见其变,则知天之所以谴告,恐惧修省而已。 若推其事应,则有合有不合,有同有不同。 至于不合不同,则将使君子怠焉。 以为偶然而不惧。 此其深意也。 盖圣人慎而不言如此,而后世犹为曲说以妄意天,此其不可以传也。 故考次武德以来,略依洪范五行传,著其灾异,而削其事应云。 《五行禄命葬书论》吕才叙宅经曰:《易》曰:上古穴居而野处,后代圣人易之以宫室,盖取诸大壮。 逮乎殷周之际,乃有卜宅之文。 故诗称:相其阴阳。 书云:卜惟洛食。 此则卜宅吉凶,其来尚矣。 至于近代,师巫更加五姓之说。 言五姓者,谓宫商角徵羽等天下万物,悉配属之行事,吉凶依此为法。 至于张王等为商,以赵姓为角,又非四声相管其间,亦有同是一姓分属宫商,复有复姓数字徵、羽不别。 验于经典,本无斯说,诸阴阳书亦无此语。 直是野俗口传,竟无所出之处。 唯按《堪舆经》云:黄帝对于天老,乃有五姓之言。 且黄帝之时,不过姬、姜数姓,暨于后代,赐族者多,至如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并是姬姓子孙;孔、殷、宋、华、向、萧、亳、皇甫、并是子姓苗裔,自馀诸国准例皆然。 因邑因官乃分枝叶,未知此等诸姓,是谁配属宫商。 又检春秋,以陈卫及秦,并同木姓;齐郑及宋,皆为火姓。 或承所出之祖,或系所属之星,或取所居之地,亦非宫商角徵羽共相管摄。 此则事不稽古,义理乖僻者也。 《论刘向灾异五行志》宋储泳尝观刘向灾异五行传,后世以为牵合。 天固未必以屑屑为事,然殃咎各以类至,理不可诬。 若遽以牵合少之,则箕子之五事、庶徵相为影响,顾亦可得而议乎。 试以一身言之。 五行者,人身之五官也。 气应五脏,五气调顺则百骸俱理;一气不应,一病生焉。 然人之受病必有所属,太阳为水,厥阴为木是也。 而太阳之證,为项强,为腰疼,为发热,为恶寒,其患杂然而并出,要其指归则一出于太阳之證也,犹貌不恭而为常雨,为狂,为恶也。 况五官之中,或貌言之问,两失其正。 即素问所谓阳明厥阴之合病也。 其为病又岂一端之所能尽哉。 以一身而察之,则五事庶證之应,盖可以类推矣。 刘向五行传,直指某事为某證之应,局于一端,殆未察医书两證合病之理也。 后之人主五事,多失其正,受病盖不止一證,宜乎灾异之互见迭出也。 苟以一證论之,未为得也。 夫冬雷则草木华,蛰虫奋,人多疾疫,一气使然。 景星庆,云不生,圣贤则产祥瑞,象见于上,则应在于下。 如虹蜺,妖气也。 当大夏而见,则不能损物,百物未告成也;秋见,则百谷用耗矣;或入人家,而能致火,饮井则泉竭,入酱则化水。 和气致祥,妖气致异。 厥有明验,天道感物,如响斯应;人事感天,其有不然者乎。 如风花出海而为飘风,山川出云而为时雨。 农家以霜降前一日见霜,则知清明后一日霜止,五日十日而往,前后同占,欲出秧苗必待霜止。 每岁推验,若合符节,天道果远乎哉。 感于此则应于彼,有此象则有此数,乃不易之理也。 《五行志序》          《金史》五行之精气,在天为五纬,在地为五材,在人为五常及五事。 五纬志诸天文,历代皆然。 其形质在地,性情在人,休咎各以其类,为感应于两间者,历代又有五行志焉。 两汉以来,儒者若夏侯胜之徒,专以洪范五行为学,作史者多采其说。 凡言某徵之休咎,则以某事之得失系之,而配之以五行。 谓其尽然,其弊不免于傅会;谓其不然,肃,时雨若、蒙,恒风若之类,箕子盖尝言之。 金世未能一天下,天文灾祥犹在星野之说,五行休咎见于国内者不得他诿,乃汇其史氏所书,仍前史法,作五行志。 至于五常五事之感应,则不必泥汉儒为例云。 《系包考》明孙昭孙子间取六壬书,观之以宣节,劳佚在京师时,谓其与阴阳家说等耳。 今则辨其大指,殊非阴阳家所同。 即夫系包之说,乃京房之所不稽者焉。 其论五行,一曰水,其系包在巳,其胎在午,其养在未,其生在申,其沐浴在酉,其冠带在戌,其临官在亥,其帝旺在子,其衰老在丑,其病在寅,其死在卯,其墓在辰;于火则曰:其系包在亥;于木则曰:其系包在申;于金则曰:其系包在寅。 凡巳申亥寅各称系包之所,盖五行即墓矣,其生也必有萌药焉。 故始有所系而继之以胎,盖五行无绝理也。 《阴阳书》:五行十二位,以长生、沐浴、冠带、临官、帝旺、衰病、死、墓。 绝胎养配于子丑十二辰,为五行之终始,则其曰绝者,谬甚矣。 或其系包二字之讹,如帝虎亥豕,则止讹本字,此则合二字为讹耳。 其弗谅矣乎。 《黄帝经》:五行十二变,曰生,曰浴,曰官,曰臣,曰君,曰委,曰病,曰死,曰藏,曰止,曰浑,曰育。 盖止者,系包也;浑者,胎也;育者,养也;古语有之曰:人之府三焦,丈夫以藏精,女子以系包。 系包,此胎之所以凝也。 其说尤较明著云。 五行部艺文二〈诗词〉《观物诗》宋邵雍地以静而方,天以动而圆。 即正方圆体,还明动静权。 静久必成润,动极遂成然。 润则水体具,然则火用全。 水体以器受,火用以薪传。 体在天地后,用起天地先。 《水火吟》前人水火得其御,交面成即济。 水火失其御,焚溺可立至。 不止水与火,万物尽如此。 只知用水火,不知水火义。 《沁园春》李道纯道曰五行,释曰五服,儒曰五常。 矧仁义礼智,信为根本。 金木水火,土在中央。 白虎青龙,元龟朱雀,皆自勾陈五主张。 天数五,人精神魂魄,意属中黄。 乾坤一五全彰,会三五归元妙莫量。 火二南方,东三成五;北元真一,西曰同乡;五土中宫,合为三五,三五混融阴返阳。 通元士,把铅银砂汞,炼作金刚。 发布时间:2026-09-03 14:39:37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752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