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續日本後紀卷第十六 内容: 〈起承和十三年正月、盡十二月。〉」太政大臣從一位臣藤原良房等奉勅撰十三年春正月癸夘朔。 天皇御大極殿受朝賀。 畢廻御紫宸殿。 宴侍從已上。 賜御被。 乙巳。 天皇朝覲太皇大后於冷然院。 丙午。 烏含傳漏之籤。 飛去墮于春興殿上。 己酉。 天皇御豊樂殿。 宴于群臣。 詔授无品時康親王四品。 從四位上安倍朝臣安仁正四位下。 從四位下正行王從四位上。 无位房世王從四位下。 從五位下弘宗王從五位上。 正六位上全世王。 益吉王並從五位下。 從四位上源朝臣明。 田口朝臣佐波主並正四位下。 從四位下藤原朝臣長岡從四位上。 正五位下藤原朝臣良相。 藤原朝臣岳守並從四位下。 從五位上伴宿祢雄堅魚。 橘朝臣百枝。 滋野朝臣貞雄。 藤原朝臣諸成並正五位下。 從五位下藤原朝臣貞本。 文室朝臣海田麻呂。 藤原朝臣氏範。 石川朝臣越智人。 在原朝臣行平並從五位上。 外從五位下有道宿祢氏道。 正六位上藤原朝臣良仁。 安倍朝臣安立。 伴宿祢龍男。 滋野朝臣善蔭。 橘朝臣氏雄。 藤原朝臣行人。 紀朝臣今守。 高階眞人岑緒。 橘朝臣春成。 坂上大宿祢清河。 藤原朝臣秀雄。 大枝朝臣直臣。 田口朝臣仲根。 伴宿祢御園。 賀茂朝臣江人。 嶋田朝臣貞繼。 佐伯宿祢眞持。 大宅朝臣年雄並從五位下。 正六位上都宿祢貞繼。 清内宿祢園繼。 縣連氏益。 伊福部宿祢廣友並外從五位下。 宴訖賜祿有差。 庚戌。 於大極殿修最勝會。』▼是日。 授四品賀樂内親王三品。 從四位下大和朝臣舘子從四位上。 正五位下橘朝臣枝子從四位下。 无位大中臣朝臣海子從五位上。 无位藤原朝臣瀧子。 橘朝臣是影。 田口朝臣全子並從五位下。 正七位上大秦公宿祢眉刀自。 伊賀臣眞廣。 葛木□下□鳳子並外從五位下。 乙夘。 以參議正四位下源朝臣弘爲兼左大弁。 尾張守如故。 參議正四位下安倍朝臣安仁爲兼右大弁。 彈正大弼春宮大夫下野守如故。 參議從四位上藤原朝臣助爲兼治部卿。 加賀守如故。 參議從四位下橘朝臣岑繼爲兼右衛門督。 相模守如故。 正四位下源朝臣明爲刑部卿。 從五位下藤原朝臣良方。 從五位下源朝臣興並爲侍從。 從四位上正行王爲右京大夫。 從五位上惟良宿祢貞道爲兼伊勢介。 圖書頭如故。 從五位下橘朝臣本繼爲武藏介。 三品基貞親王爲上総太守。 從五位下藤原朝臣行人爲介。 從五位下藤原朝臣豊仲爲兼美濃介。 右近衛少將如故。 從五位下伴宿祢御園爲信濃介。 三品仲野親王爲上野太守。 從五位下高階眞人岑緒爲下野介。 從五位下小野朝臣興道爲陸奧守。 從五位下安倍朝臣安立爲出羽守。 從五位下豊岡宿祢眞黒麿爲若狹守。 從五位下良岑朝臣長松爲丹波守。 從五位下良岑朝臣宗貞爲備前介。 從五位上春澄宿祢善繩爲兼備中介。 文章博士如故。 從五位下大枝朝臣直臣爲備後守。 從五位下大岡宿祢豊繼爲安藝介。 從五位下伴宿祢龍男爲紀伊守。 從五位下山田宿祢古嗣爲阿波介。 從五位下紀朝臣今守爲筑前守。 從五位下益善王爲筑後守。 從五位下大和眞人吉直爲肥後守。 從四位下藤原朝臣良相爲兼左近衛中將。 内藏頭阿波守如故。 從五位下藤原朝臣仲統爲少將。 從五位下良岑朝臣宗貞爲兼少將。 從五位上在原朝臣行平爲左兵衛佐。 從五位下橘朝臣眞直爲右兵衛佐。 從四位下藤原原朝臣岳守爲左馬頭。 丙辰。 最勝會竟。 殊引名僧十餘人於禁中令論義。 訖施御被。 戊午。 天皇御紫震殿。 宴侍從已上。 覽踏歌。 訖賜祿有差。 己未。 天皇御豊樂殿。 觀射也。 壬戌。 天皇内宴於仁壽殿。 公卿及詞客預宴者五六人。 同賦百花酒之題。 宴竟賜祿。 戊辰。 召外從五位下尾張連濱主於清凉殿前。 令奏舞。 于時年百十四。 帝矜其高年。 授從五位下。 ▼是日。 亦授正六位上賀茂朝臣乙本從五位下。 乙本。 造琴之良工也。 二月壬申朔己夘。 伊勢國言。 鈴鹿郡枚田郷戸主川俣縣造繼成戸口役茂麻呂妻川俣縣造藤繼女産男。 其體自胸以上。 兩頭分裂。 二人相對。 四手相具。 面貌美麗。 頭髮甚黒。 自腹以下。 同共一體。 生而一日死焉。 壬午。 從五位下橘朝臣岑範爲中務少輔。 從五位下藤原朝臣春岡爲宮内少輔。 從五位上藤原朝臣安永爲大膳大夫。 從五位下伴宿祢益雄爲皷吹正。 從五位上丹・眞人門成爲武藏守。 從五位下陸奧介坂上大宿祢正宗爲兼鎭守將軍。 從五位下安倍朝臣甥麻呂爲播磨介。 甲午。 太政官隨僧綱牒處分。 從儀之僧。 宜依其本數。 以八人爲定。 其餘皆從停止。 戊戌。 地震。 己亥。 從五位下益善王男興岑。 忠道。 忠棟。 忠主等王九人。 正六位上藤坂王男豊助。 將兄。 諸山等王五人。 正六位上御藤王男藤主。 藤宗。 有宗等王三人。 賜姓清原眞人。 庚子。 從五位下紀朝臣松永爲主計頭。 從五位下菅原朝臣善主爲主税頭。 從五位下陸奧守小野朝臣興道爲兼下野權介。 從五位下菅原朝臣是善爲兼越後介。 文章博士如故。 從五位下百濟宿祢河成爲安藝介。 三月壬寅朔己酉。 從五位下大神朝臣宗雄爲大監物。 庚戌。 勘王世所言。 氏姓之中。 身住外處者。 或未被人知。 至於對問。 以能説家譜者。 即爲是眞。 鎭言系譜者。 因謂之僞。 无人證引。 只據文書。 伏恐。 姦濫之輩。 冐入宗枝。 禺之人空漏皇胤。 望請。 仰所所由。 若有如此之色。 速令言上。 更加搜索。 以糺眞僞者。 依請。 仰五畿内諸國。 令言之焉。 丙辰。 播磨國揖保郡人散位正八位上百濟公請永。 并男一人女一人。 改本居貫附左京三條二坊。 又同郡人散位正八位上佐伯直宅守。 大初位下佐伯直仲成等。 改本居貫右京六條二坊。 庚申。 大和國言。 居住山邊郡長屋郷京戸左京三條一坊戸主犬甘千麻呂牛産三足犢。 下唇長於上唇。 行歩不便。 動則顛仆。 丙辰播磨國揖保郡人散位正八位上百濟公清永并男一人女一人。 改本居貫附左京三條二坊。 又同郡人散位正八位上佐伯直宅守大初位下佐伯直仲成等。 改本居貫左京六條二坊。 夏四月辛未朔。 天皇御紫震殿。 皇太子入覲。 恩盞頻下。 群臣具醉。 殊召從四位下藤原朝臣雄敏。 令彈琵琶。 後令諸大夫知音者。 遞吹笙笛彈琵琶。 更奏歌謠。 日暮賜祿有差。 癸未。 典侍從四位上大和朝臣舘子卒也。 丁亥。 常陸國那賀郡從五位下勳八等吉田神預之名神。 己丑。 依大宰府解。 置大隅國桑原郡主政一員。 五月辛丑朔壬寅。 武藏國言。 多磨郡狛江郷戸主刑部郷直道繼戸口。 同姓眞刀自・。 爲同郷刑部廣主妻。 生四男三女。 經廿一年。 夫乃死矣。 眞刀自・居喪有礼。 事死如生。 墳側結廬。 晨昏悲泣。 推移歳月。 終始不渝。 見其操行。 可謂節婦者。 勅。 宜特授位二階。 兼終身免同戸田租。 戊申。 奉授美濃國不破郡從五位下中山金山彦神正五位下。 癸丑。 請百僧於八省院。 限三箇日讀經。 以祈雨也。 癸亥。 從四位下東宮學士小野朝臣篁爲兼權右中弁。 從五位下菅野朝臣高年爲造酒正。 外從五位下縣連氏益爲勘解由使次官。 從五位下橘朝臣眞直爲右近衛少將。 從五位下紀朝臣最弟爲右兵衛佐。 從五位下藤原朝臣常永爲美濃守。 丁夘。 授外從五位下春江宿祢安主。 從五位下大枝朝臣氏子並從五位上。』從四位下菅野朝臣人數爲典侍。 從五位下益野女王爲尚藥。 從五位下路眞人氏子爲尚殿。 從五位下紀朝臣岑子爲尚掃。 外從五位下飛鳥部稲子爲典水。 正五位下伴宿祢友子爲典膳。 從五位下田口朝臣全子爲尚酒。 從四位下橘朝臣枝子爲尚縫。 從五位下小子部連諸主爲典縫。 己巳。 出羽國飢。 遣使賑給。 六月庚午朔甲申。 圖書寮雜色生等。 停經式部省監試。 縁本司定。 令預勘籍例。 甲午。 左京四條四坊戸主正六位上廣田王戸口長田。 田吉。 豊田。 次田等王・七人。 並賜姓清原眞人。 秋七月庚子朔辛丑。 正五位下岑成王男永安。 安良。 安基。 正五位下長田王男基雄。 内舍人正六位上惟岳。 常名。 正六位上長統王男玄瞻。 正文等王卅九人賜姓清原眞人。 己酉。 從五位下永原眞人貞主爲散位頭。 從五位下藤原朝臣氏雄爲兵部少輔。 從五位下石川朝臣越智人爲遠江守。 從五位下佐伯宿祢眞持爲介。 從五位上清瀧朝臣河根爲近江介。 從五位下橘朝臣海雄爲備前守〈云云〉。 己未。 授正五位下岑成王正五位上。 岑成王。 去年縁犯罪。 毀從四位下位記。 今據法條。 降一等叙之。 丙寅。 從五位下菅野朝臣高年爲圖書頭。 從五位下橘朝臣清蔭爲雅樂頭。 外從五位下出雲朝臣全嗣爲造酒正。 從五位下藤原朝臣仲統爲兼伊勢介。 左近衛少將如故。 從四位下藤原朝臣富士麻呂爲陸奧出羽按察使。 從五位下御長眞人近人爲陸奧守。 從四位下藤原朝臣岳守爲右近衛中將。 從五位上在原朝臣行平爲少將。 從五位下藤原朝臣春岡爲右衛門權佐。 從五位下清原眞人秋雄爲左兵衛佐。 從五位上久賀朝臣三夏爲左馬頭。 八月庚午朔辛巳。 散位正三位藤原朝臣吉野薨。 吉野。 參議從三位勳二等大宰帥藏下麻呂之孫。 致仕參議正三位兵部卿綱繼之男也。 少年遊學。 不耻下問。 性寛大。 能容衆。 見賢思齊。 手不釋卷。 教誨子弟。 尤是柔和。 雖視過失。 未甞白眼。 至于執論。 不必違法。 寄住之處。 好常種樹。 昔王徽之寄居空宅。 便令種竹。 人問其故。 徽之指竹曰。 何可一日無此君邪。 可謂千古猶有隣矣。 尊事二親。 在堂定省温■。 造次無虧。 忠孝之道。 與爲多焉。 先是。 父兵部卿聞有鮮肉。 遣人索之。 遇朝謁未歸。 庖人■固。 不以分遺。 後乃聞之。 向庖人責讓涕泣。 終身不復肉食。 弘仁四年自主藏正。 任美濃少掾。 七年春遷春宮少進。 十年正月叙從五位下。 除駿河守。 強濟諸事。 所部肅清。 十四年夏四月東宮受禪登寳位。 五月以吉野拜中務少輔。 尋任左近衛少將。 天長元年加從五位上。 二年兼伊豫守。 爲畿内巡察使。 八月叙正五位下。 四年授從四位下。 任皇后宮大夫。 五年閏正月兼右兵衛督。 五月拜參議。 兼式部大輔。 七年五月遷春宮大夫。 八月叙正四位下。 爲右近衛大將。 春宮大夫如故。 九年十一月授從三位。 任權中納言。 十年三月東宮受讓即帝位〈深草〉。 授正三位。 厥後辞脱宿衛之職。 追從後太上天皇。 承和元年改權爲正。 七年五月後太上天皇。 宮車晏駕。 朞年之内。 絶而不宦。 上表辞職。 至于再三。 不見聽許。 中使頻徴。 強廁朝端。 未幾。 九年七月縁坐伴健岑事。 左貶大宰員外帥。 十二年正月遷配山城國。 薨時年六十一。 丙戌。 勅曰。 宮瓊室。 帝王之都。 未出塵篭。 紫府丹臺。 神仙之窟。 終言燬宅。 居之鞅掌於龍圖。 栖之辛勤於鶴背。 道之囚。 眞之俘。 可以出。 可以去。 朕翹誠道素。 住思眞玄。 已因少日之久情。 更益中年之篤志。 問達士口。 謀傳法之由。 案名山記。 覓建祠之處。 於是。 遇彼幽爽。 副斯勤求。 高岑東峙。 耆闍山之形勝匪殊。 懸徑西通。 王舍城之風煙相接。 此則天台之上界。 銀地之道塲也。 松柏數歩隔墻。 雲霞一色連院。 經行同徑。 盥嗽共泉。 徳也不孤。 歸斯隣之有仁。 道之將開。 遇此山之無主。 爰■爰薙。 乃正乃平。 役人於嶮高。 勸之則如來之力。 伐木於幽邃。 運之則菩提之功。 不日而成。 盖在茲乎。 尓乃土木之細工終焉。 金檀之■容畢矣。 所配之人。 禪定之十仙。 所行之道。 般若之一乘。 事息境幽。 三業之言行律全。 地高風動。 六時之鐘梵聲遠。 夫利己者。 利他之元。 自邇者。 及遠之本。 近則上護國家。 下覆人民。 比常樂之樂邦。 等仙壽之壽土。 遠則廟主宗靈。 有識無識。 三惡趣。 一闡提。 共始于因。 同終于果。 ■呼不誑語者也。 實語者也。 朕此心誓。 必不唐捐。 其寺家流例。 檀施色目。 別有勅旨。 下於所司。 唯記來由。 貽之于後。』先是。 天皇建定心院於延暦寺。 故今日有此勅。 辛巳。 奉授上野國群馬郡无位甲波宿祢神從五位下。 九月己亥朔丙午。 奉授常陸國勳十等薩都神。 相摸國无位寒河神並從五位下。 丁未。 是重陽節也。 天皇御紫震殿。 宴于親王以下至六位文人。 同賦九日侍宴詩。 韻用平字。 宴訖賜祿。 辛亥。 參議從四位上藤原朝臣長良爲兼讃岐守。 左兵衛督如故。 從五位下藤原朝臣關主爲左衛門佐。』河内國河内郡人式部位子從六位下額田首呰人。 改本居貫附右京五條三坊。 壬子。 從四位下小野朝臣篁爲左中弁。 從四位下藤原朝臣嗣宗爲右中弁。 從五位下藤原朝臣松影爲左少弁。 從五位下橘朝臣伴雄爲侍從。 從五位上藤原朝臣氏宗爲式部少輔。 從五位下豊前王爲大藏大輔。 從五位下滋野朝臣善蔭爲宮内少輔。 從四位上橘朝臣永名爲彈正大弼。 從四位下藤原朝臣富士麿爲相摸權守。 陸奧出羽按察使如故。 從五位下都長眞人近人爲兼下野權介。 陸奧守如故。 從四位下藤原朝臣岳守爲兼美作守。 右近衛中將如故。 甲子。 无品石上内親王薨也。 日本根子天推國高彦尊之皇女也。 乙丑。 參議從四位上和氣朝臣眞綱卒也。 眞綱。 故民部卿從三位清麻呂之第五子也。 眞綱禀性敦厚。 忠孝兼資。 執事之中。 未嘗邪枉。 少遊大學。 頗讀史傳。 弱冠補文章生。 延暦廿二年始預官班。 任内舍人。 大同四年遷治部中務丞。 弘仁六年叙從五位下。 爾來三代。 經歴内外官。 惣是卅餘員。 左右大少弁。 左右中少將。 凡厥清要之地莫不渉踐。 爾乃爵止於從四位。 官登於平章事。 加以道心有素。 佛乘是歸。 天台眞言兩宗建立者。 眞綱及其兄但馬守廣世兩人之力也。 又爲左近衛次將時。 割留俸分。 兼添私物。 買得攝津國良田。 納之厨家。 有箪醪投河之義。 士卒補疲。 于今頼之。 情切助公。 於焉可見。 但禍福糾纒。 倚伏輸量。 至當年春夏際。 法隆寺僧善■。 告少納言從五位下登美眞人直名所犯之罪。 官欲任理聽其訴訟。 而同僚中有援引直名者。 翻以傍官誣爲許容違法之訴。 先令明法博士等斷許容之罪。 博士等有所畏避。 不曾正言。 箕星畢星。 所好各異。 公罪私罪。 其論不同。 於是眞綱自謂。 塵起之路。 行人掩目。 枉判之塲。 孤直何益。 不如去職。 早入冥冥。 固閇山門。 無病而卒。 時年六十四。 冬十月己巳朔丙子。 外從五位下高丘宿祢貞雄爲攝津介。 癸巳。 白鷺集建礼門上。 須臾降集大庭版位。 乙未。 散位從四位下繼枝王卒。 贈一品伊豫親王之第二子也。』勅。 仰五畿内七道諸國。 限以三ケ日。 令修佛名懴悔事。 其布施者。 三寳穀七斛。 衆僧各六斛。 供養准例。 並用正税。 自今以後。 立爲恒式。 十一月己亥朔壬子。 太政官下符所司。 令徴前參議左大弁正躬王。 前參議右大弁和氣朝臣眞綱等贖銅稱。 太政官符。 刑部省。 應徴贖銅事。 從四位上正躬王應徴十斤。 從四位上和氣朝臣眞綱身卒。 不徴。 從四位下伴宿祢成益應徴十斤。 從五位上藤原朝臣豊嗣應徴十斤。 從五位下藤原朝臣岳雄應徴十斤。 右大判事讃岐朝臣永直。 明法博士御輔長道。 勘解由主典川枯勝成等斷文云。 右辨官宣。 法隆寺僧善■以違法訴状。 告少納言登美眞人直名。 并受推官人等罪。 勘申者。 今検訴状。 直名強賣賎物。 過取之差直錢。 准贓布廿二端三丈。 據職制律。 准枉法論。 合遠流。 是所告之罪。 鬪訟律云。 告人罪皆須明注年月指陳實事。 不得稱疑。 官司受而爲理者。 減所告罪一等。 今検諸辨所執。 彼此異論。 公私輸辨。 然尋犯由緒。 此縁公事致罪。 可無私曲。 仍須從公坐法自流上減一等徒三年。 身帶五位已上。 請減一等徒二年半。 即罪輕不盡其官。 聽贖銅五十斤者。』左大史伴良田連宗斷文云。 諸辨須議善■申訴者。 依令。 先令着俗衣。 然後受訴状。 而正躬王称所執云。 僧尼合雖設權俗之法。 而元來未施行者。 其庶務皆以法令爲本。 今既設權俗之法。 何更稱元來未施行。 又同執云。 爲備禁固。 處於閑奧。 防其逃逸。 理非資助者。 凡禁人之體。 庶人皆知。 寧處於閑奧。 可謂禁固乎。 又同執云。 直名於國爲姦賊之臣。 於家爲貪戻之子者。 又云。 直名爲遁發覺。 望下僧綱。 自恃利口。 求當訥舌。 正躬等審其■計。 不許自牒者。 凡設官分職。 各有司存。 理須任法付所司。 何称訥舌之有司。 破法奪他人之職。 其鞫獄之官。 須置情平直。 無有愛憎。 而妄搆異端。 鍛錬成罪。 斯所謂屈法申情者。 又右少弁伴宿祢善男出牒。 具示違法之由。 而成益等所執云。 於辨官推訴訟。 是往古之舊貫。 非昨今之新意。 是以申上官。 蒙處分。 所問者其稱舊貫。 事是實也。 但元不識法意。 從舊例有違失者。 須隨教喩之旨改正。 不可承循違法之舊貫。 而・執不移。 可謂知意故犯法。 名例律云。 私罪謂不縁公事私自犯者。 雖縁公事。 意渉阿曲。 亦同私罪者。 理須依盜贓五十端已上。 從加役流上減一等處徒三年。 身帶五位已上。 請減一等。 處徒二年半。 五位已上一官當徒二年。 餘徒半年。 贖銅十斤。 合解官者。』彈正大疏漢部松長斷文云。 今検成益岳雄等所執。 事縁公論。 情無私曲。 雖所行違法。 猶是公罪。 但餘辨所執。 尋其論緒。 頗渉私曲。 稽之律條。 可謂私坐者。 以前法家所斷如右。 左大臣宣。 奉勅。 明法博士等斷辨官罪之公私。 彼此異論。 科斷不同。 宜覆問執申者。 仍覆問。 永直等皆稱。 検諸辨所執。 可謂有私。 雖然未有所曲。 仍處公坐。 何者。 准律。 私曲相須。 仍成私罪之故者。 又問松長曰。 成益岳雄同爲受推之官。 而爲公坐如何。 松長申云。 今加覆勘。 前斷有失。 失錯之罪更無所避。 何者。 右少弁善男牒状。 雖論律令數條。 不合受推之理。 而無引明注年月指陳實事之律。 若有引此律諌彼諸辨而猶不承者。 自從私罪之法。 而検諸所執。 既無此文。 又永直等勘僧善・訴状。 辨官應受推將否之日。 正躬王等執論曰。 善■元進訴状之日。 副手實結解。 就此等状。 年月實事既是明白也。 而永直等猶稱不明。 譜斷違法。 以此觀之。 勘發之興。 唯在永直等。 非是善男意。 然則於此一事。 善男并諸辨倶渉誤失。 非縁故犯。 據検律條。 可爲公罪。 但自餘違法之事。 雖縁公事。 意渉阿曲。 准法而論。 皆是私罪者。 官議云。 今案所答。 皆稱有私。 加以。 問僧善■處笞■之由。 永直長道等申云。 猶合處笞■。 何者。 案所執辨官申上。 不令俗形者。 然則辨官許容。 不令俗形。 准律。 官人百姓共犯罪。 以官人爲首。 仍許容之辨官爲罪首。 合處笞五十。 從減一等合處笞・者。 既云許容。 豈非挾私。 然則有私之説。 彼此一同。 唯以未有所曲。 猶稱爲公罪。 仍更詰輸。 公私之律。 上下失所。 相須之文。 麁注倒義之由。 永直等覺悟。 更無駁議。 以此論之。 既非公罪。 何者。 名例律云。 公罪謂縁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 注云。 私曲相須。 即是欲顯公罪之理。 更起私曲之文。 私曲二字。 其義猶隱。 故承私曲之下。 設相須之注。 然則相待於私曲二事。 全無一者。 乃名爲公罪。 既云無私曲。 若此二事。 互有一者不合入公坐。 其文已顯明。 且不公爲私。 背私爲公。 是公私之不雜。 猶白黒之自異。 然則公坐之中。 何得有私。 私罪之中。 亦宜無公。 而長道等云。 有私無曲。 或有曲無私。 仍爲公坐者。 文義倶乱。 其誣已甚。 又云。 私曲相須。 仍成私罪者。 仍案私罪之條。 終無相須之句。 何以無據之傳説。 輙乱不疑之成文。 上下失所。 公私混義。 是亦不通也。 後經數日。 永直等更進所答不盡之状云。 私曲者謂私之曲也。 相須之句者。 合私曲二字爲一義。 連讀之意也。 今如此説者。 私曲是一事。 若是一事者。 相須之律終成空文。 加以。 衛禁律云。 弓箭相須。 若云私之曲者。 豈是弓之箭乎。 擧此一謬。 餘隨可知。 凡相須与不相須。 皆是法律之綱例。 且史書之中。 多有此文。 彼此同例。 更無異義。 忽出新意。 強乱舊文。 非但當時之或。 當貽後代之疑。 加以。 長道等。 初云私与曲二者相須乃成私罪。 其後乃變爲私之曲。 既云明法。 豈有疑辞。 而前後殊論。 向背異執。 斯而不正者。 恐渉於弄法。 又松長所答。 理不可然。 何者。 諸辨所受訴状。 多乖法式。 而復推問之日。 頻致違犯。 尋其意緒。 皆不過資助於訴人以左右其事。 然則資助之情。 本末理須一同。 受推之咎。 故失復何殊別。 而松長前後殊言。 公私變斷。 譜云。 受推一條。 當稱誤失。 自餘諸事。 應爲阿曲。 生節目於一事。 分輕重於同意。 欲辨公私。 還増曲直。 又同答云。 正躬王等執論曰。 善■元進訴状之日。 副手實結解。 就此等状。 年月實事既是明白者。 仍検諸辨問状。 善男問中。 已有不注指年月實事之條。 然則。 正躬王等。 須當彼時悔悟所受訴状已違法式。 而其後。 明法博士等。 申返訴状之日。 正躬王等。 猶亦以手實結解。 執爲明白之證。 明是故犯。 何得爲失。 即是松長自賊吏人之辞也。 又以同問状。 付永直等令决是非。 其後永直等申云。 諸辨問状。 彼此異執。 有疑勾勘。 因依訴状勘申者。 然則善男所問。 固爲先覺。 何稱勘發之興在永直等乎。 謬妄如斯。 准的何據。 夫理有一途。 法無二孔。 今明法之家。 公私異論。 輕重殊執。 各是自心。 遞非人説。 遂使視聽多疑。 取捨無准。 今之評議。 實■愚管。 謹案名例律。 私罪謂不縁公事私自犯者。 雖縁公事意渉阿曲。 亦同私罪。 准據此律。 諸辨等自始受訴状。 至于推問之日。 其所違犯。 已渉私曲。 然則處私之斷。 誠得其情。 所見如此。 不敢隱欺者。 左大臣宣。 奉勅。 依官議行之者。 仍准所犯。 以所帶一官。 當徒二年。 其餘加半年徒贖銅如件。 省宜承知依件徴納。 十二月戊辰朔乙亥。 參議正四位下源朝臣弘爲班山城田使長官。 從五位上藤原朝臣氏宗爲次官。 從五位下豊前王爲班大和田使次官。 正五位上岑成王爲班河内和泉田使次官。 從五位上路眞人永名爲班攝津田使次官。 戊寅。 火燒西大寺。 講堂佛像。 一時与■燼共盡。 甲申。 左大臣從二位兼左近衛大將皇太子傅源朝臣常上表。 請解左大將。 不許之。 丁亥。 左京人六世王豊繩。 豊宗。 豊方。 豊道。 潔河。 清雄。 貞永。 清宗。 氏吉。 貞宗。 吉宗。 安宗等王十二人。 賜姓清原眞人。 甲午。 尾張國山田郡人内藏少属正六位上物部宮守。 改本居貫左京六條四坊。 丙申。 勅。 延暦寺定心院三寳并梵王帝釋供養料毎日白米壹斗伍升伍合。 僧拾人。 毎日白米陸斗肆升。 燈分油毎日貳合。 宜仰近江國永令支辨。 其料。 割正税參萬束出擧。 以其息利充之。 若有未納。 以正税利。 先填此色。 事須毎年計日支度舂運。 其功賃准例亦充之。 燈分油以米交易。 歳終惣送。 細注用度并遺數。 長官勾當。 周匝祇濟。 長官不在。 次官亦同。 毎年取領状。 即申官。 如致違怠。 不預節會。 自今以後。 立爲恒式。 发布时间:2025-05-19 17:58:34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98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