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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十一

2026-03-02 17:10 大明会典
貼黃

  每歲終、稽勳司官吏、以除過官員、用黃紙二、開注腳色、類奏用寶、送印綬監、分貼內外黃。春秋二季、司官赴內府清黃。續附轉貼。其解官者開揭。今定例

  凡除授過官員。洪武二十六年定、開寫年籍鄉貫住址腳色貼黃通類具奏。赴內府用寶附貼。如有陞調改降官員、續附轉貼

  凡事故官員。洪武二十六年定、將選部考功來付、并各衙門開到官員事故、明白下落緣由。通類具奏開揭。如無的確下落。行移該問、及原任衙門、照勘明白、以憑施行

  ○又定、事故官員、照依揭下貼黃。於事故冊內類姓開寫年籍腳色鄉貫住址、歷任俸月過名、及事故下落緣由。以憑存照

  凡續附貼黃。嘉靖二十一年題准。官員出身、監生、有歲貢、納粟、官生、舉人選除、有大選、揀選、遠方選、乞恩功陞。吏典、有省祭、遠方選、免考、免當該、納銀免一二考、納銀免第三考、免辦事等項。今後開報腳色。務要照前一一詳具、不許含糊違者駁回另報丁憂

  國初令、百官聞喪、不待報即去官。後京官有勘合。在外官有引。起復有程限。奪喪短喪匿喪有禁。視昔加嚴云

  凡內外官吏人等、例合丁憂者。洪武二十六年定、務要經由本部。京官具奏、關給

  內府孝字號勘合、吏典人等劄付應天府 【 今在京者劄付順天府】

  給引照回。在外官吏人等、移文知會所在官司、給引回還。除祖父母、父母、承重丁憂外。期年喪服、不許守制。及移文原籍、體勘明白。開寫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取具官吏里鄰人等、結罪文狀回報。如有詐冒、就便解部、仍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月。服滿起復。若有過期不行、移文催取到部、果無事故、在家遷延者。咨送法司問罪

  凡在京堂上官丁憂。吏部具奏、給與勘合。司屬以下官。舊例類引奏請。弘治元年奏准不引、只類奏關給。南京堂上官丁憂、親自赴京奏給勘合。司屬以下官、本部以勘合發南京吏部填給起復、齎赴本部類繳。其京官公差養病在外丁憂、不給勘合、及相繼丁憂、不以勘合并官司申文赴部改填、或勘合遭風失水、無告官明文者、俱問罪

  ○嘉靖十一年題准、京官丁憂、不分南北堂屬、各於南北京關領勘合。公差官員聞喪俱赴京復命事畢、關領勘合。在家養病省親丁憂者、不必關領。南京公差官員丁憂、造冊具本差人奏繳。仍於南京關領勘合

  ○二十七年題准、兩京官出差丁憂、免其來京、准令差人齎執公文赴部告領勘合。其館局司所倉庫等官、止令給引照回。服滿原籍官司查勘無礙、給文送部聽用

  ○三十二年題准、南京給由官員、往回在途聞喪者、俱照公差丁憂官例

  凡京官外補未出京、及各衙門辦事進士丁憂者、候公文通狀投部、用手本、送順天府給引凡太常寺官。洪武三十五年定、雖由樂舞生出身者。聞父母喪、亦許回原籍守制

  凡欽天監官。洪武十九年、令不守制。後許奔喪三箇月

  凡太醫院官及醫士。永樂元年、令有父母歿、葬于京城外者、許依墳守制

  ○嘉靖二十二年奏准、太醫院除堂官外。合屬官生丁憂等項、先送禮部查明。轉咨本部

  凡匠官丁憂者。奔喪二十七日、赴部送監辦事

  凡王府官、父母歿于任所者。永樂元年、令回原籍守制

  凡王府儀賓、遇父母之喪、徑自啟王、不分原籍遠近、暫令前去奔喪。量程定與假限。事畢依期回還。仍須

  各王具奏凡倉場官。洪武二十六年、令倉官放糧守支未絕。聞父母喪者。交盤付見任官吏。方許守制

  ○嘉靖七年奏准、倉官聞喪、有被上司拘留、不回守制者。拘留官吏、參問。倉官問罪完日、仍令回籍、以給引日為始補守服制

  ○八年題准、各處丁憂倉場官、起復到部。查係守支五年之上者、與守支盡絕者、一體定擬陞用。付選三年之上者、對品改選。不及三年者、仍以原職選用

  凡辦事官未滿、在部丁憂回家。嘉靖二十六年題准、比照省祭事例、服滿不必起送補辦。各令收執原引。候文選司行取勘合到日、本處官司查勘明白送部、免其行查。就令補辦滿日付選凡陰陽醫學官丁憂起復。洪武二十八年、令就彼復職

  凡世襲土官。俱在職守制

  凡官吏監生接喪。弘治三年、令官吏守制未滿接服、不行申報、及扶同官吏究問。若稱已行申報、中途沈滯者、官員監生不許附選。吏典不許實撥。候行查至日定奪

  凡官吏監生、承祖父母憂。不開何年父故、及有無伯兄、應否承重、或丁養父母憂、不開自幼過房者、俱行查

  凡官吏丁憂、除公罪不坐外。其犯贓罪、及係官錢糧依例勾問

  凡官吏匿喪者。正統七年、令俱發原籍為民

  ○十二年、令內外大小官員丁憂者、不許保奏奪情起復○天順二年、令官吏以舊喪詐作新喪者、發順天府昌平遵化薊州等處為民。係順天府者、發口外為民。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口外獨石等處充軍。其聞父母喪、匿不舉哀、不離職役者、原籍三千里之上、限一年。不及者限半年。過限者、發口外隆慶

  【 今改延慶】 永寧等處為民 【 近例止革去職役】

  成化十五年、令詐匿喪官員、所在官司、容情起送、或因他事發覺、正犯悉照見行事例發落。經該官吏、以枉法從重論

  凡外官丁憂去任、不告給上司執照。倉庫等官雖告有執照、而經收錢糧數目不明。

  王府官丁憂、不告給長史司執照。在部辦事官吏丁憂回家十年以上、兩考役滿吏丁憂七年之上、起復到部者。俱行查

  凡官吏丁憂起復文移。不開父母病故、并聞喪服滿月日、及那移洗改月日者。稱病、不開得患與痊可日期、及無所在官司印信明文者。俱問罪。或咨申不黏連原籍官吏人等執結。或新除未任、及給由官中途聞喪、無所在官司執照。或未任官聞喪、不將原憑告繳。或給假、在籍遇喪、無原籍預申。或限內外為事無招、雖有招、開還職役不明者。俱行查。或丁憂內、曾經考察被劾降調、公文隱匿者、送問降級

  凡被論為事、及考察去官、詐稱丁憂起復以圖僥倖者。事發、本衙門枷號一箇月。巳除授者、發口外。未除授者、不論致仕閒住、俱發原籍為民凡官吏丁憂服滿。定限赴部。在京北直隸四箇月。河南山東六箇月。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八箇月。福建兩廣貴州四川十箇月。雲南一年。違兩箇月之上者參問

  ○嘉靖二十六年題准、起復官、違限一年之上者送問。二年之上、雖有事故、亦不准理。仍行原籍查回定奪

  ○二十八年題准、違限三年之上、雖有患病公文、亦不准理、送法司問。完日付選

  侍親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員父母年七十之上、許令移親就祿侍養。如果父母老疾、去官路遠、戶內別無以次人丁者、方許親身赴京

  面奏、揭籍定奪。及吏員人等、父母年老別無人丁者、務要經由本部移文體勘是實、明白奏准、方令離役。俱候親終服滿、起復赴部聽用

  ○嘉靖十三年奏准、親老、而兄弟俱仕在外、無人侍養者。許放回終養

  ○十五年奏准、親老、雖有兄弟、篤疾不能服事者。准令終養

  ○十七年奏准、母老、雖有兄弟。同父異母者。亦准令終養

  更名復姓

  洪武三年、令官吏人等名字。有天國君臣聖神堯舜禹湯文武周漢晉唐等國號相犯者。悉更之

  ○又令官吏人等奏告改名復姓。若自幼過房乞養。或入贅與人、因從外姓、報入戶籍、外姓係軍匠灶戶而本姓係民者。不許改復○又詔、蒙古色目人入仕後、或多更姓名、歲久子孫相傳、昧其本原。如已更易者、聽其改正

  ○十九年詔、軍民并吏胥人等、敢有更名易諱、及兩三名字、被人告發、家財給賞告人。本身處死。家口遷發化外

  ○二十六年定、凡官吏人等、或年幼過房乞養、欲復本姓者。經由本部、移文原籍官司勘實、及官幼名改諱、具奏改正貼黃。仍移咨戶部改附籍冊。吏員人等、幼名改諱者、移文本部准改

  ○隆慶三年奏准京堂官奏復本姓者、免行查勘、准復雜行

  凡本部官吏人等俸給。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月初間、明白立案。及帶支衙門、將實支官吏姓名、同該支米數、造冊赴部。劄付該部官員放支。仍將實收米數、回呈立案

  凡本部合用印色。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支銷盡絕、移咨工部、轉行該庫放支

  ○又令每年約用紫粉斤數、具呈本部。赴戶科關領外承字號勘合、前去戶部比號相同。附寫底簿明白。就齎勘合、赴內府外承運庫、照數關領回部應用。仍將支過數目、回呈本部立案備照。後奏准、於順天府官錢內、具奏支給買用

  凡本部合用紙劄。洪武二十六年定、移咨刑部。於贓罰鈔內、關支價鈔買用。明白立案開銷、以憑稽考

  ○又令每季各司會計合用數目、明白開付本司。案呈本部、填寫實支數目。具手本赴戶科關領乙字號勘合、赴戶部比號相同。附寫底簿。齎勘合赴內府乙字庫、照數關領回部應用。支銷盡絕、明白花銷。立案備照。後奏准、春秋二季於刑部、夏冬二季於都察院、各見收囚人紙劄內、具奏照數關用 【 各部同】

  考功清吏司

明代中叶修的法规汇编。明孝宗弘治十年(1497年)始令儒臣分馆编辑,弘治十五年(1502年)书成,共一百八十卷。明正德年间(1506—1521)重校刊行,是为正德本《大明会典》。明嘉靖八年(1529年)令续纂,但没有颁行。明万历四年(1576年)省司重修,至万历十五年二月颁行,题为李东阳等奉敕撰,申时行等奉敕重修,共二百二十八卷,称为重修《大明会典》。现今流传较广的即为万历本,日本于1988年影印出版了正德本《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汇集了明初至万历年间的主要法律、法规、条例、诰令、诏旨,如《诸司职掌》、《皇明祖训》、《洪武礼制》、《大诰》、《大明律》、《礼仪定式》、《稽古定制》、《大明集礼》、《大明令》、《军法定律》、《宪纲》、《教民榜文》等。该书记载典章制度完备周详。万历本《大明会典》以六部官制及都察院、六科、寺、府、监、司为序,首卷为宗人府,以下为吏部十二卷,户部二十九卷,礼部七十五卷,兵部四十一卷,刑二十二卷,工部二十八卷,都察院三卷,通政使司、六科、大理寺、太常寺、詹事府、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尚宝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僧禄司各一卷,武职衙门二卷。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各卷中详尽地记载了明代的典章和法律制度,是研究明代法制史的重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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