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贞操问题——答蓝志先
先生对于这个问题共分五层。第一层的大意是说:夫妇关系,爱情虽是极重要的分子,却不是唯一的条件。贞操虽是对待的要求,却并不是以爱情有无为标准,也不能仅看做当事者两个人的自由态度。因为爱情是盲目而极易变化的。这中间须有一种强迫的制裁力。爱情之外,尚当有一种道德的制裁。简单说来,就是两方应当尊崇对手的人格。爱情必须经过道德的洗炼,使感情的爱变为人格的爱,方能算真爱。夫妇关系一旦成立以后,非一方破弃道德的制裁,或是生活上有不得已的缘故,这关系断断不能因一时感情的好恶随便可以动摇。贞操即是道德的制裁、人格的义务中应当强迫遵守之一。破弃贞操是道德上一种极大罪恶,并且还毁损对手的人格,绝不可以轻恕的。
这一层的大旨,我是赞成的。我所讲的爱情,并不是先生所说盲目的又极易变化的感情的爱。人格的爱虽不是人人都懂得的(这话先生也曾说过),但平常人所谓爱情,也未必全是肉欲的爱;这里面大概总含有一些超于情欲的分子,如共同生活的感情,名分的观念,儿女的牵系,等等。但是这种种分子,总还要把异性的恋爱做一个中心点。夫妇的关系所以和别的关系(如兄弟姊妹朋友)不同,正因为有这一点异性的恋爱在内。若没有一种真挚专一的异性的恋爱,那么共同生活便成了不可终日的痛苦,名分观念便成了虚伪的招牌,儿女的牵系便也和猪狗的母子关系没有大分别了。我们现在且不要悬空高谈理想的夫妇关系,且仔细观察最大多数人的实际夫妇关系究竟是什么样子。我以为我们若从事实上的观察作根据,一定可以得到这个断语:夫妇之间的正当关系应该以异性的恋爱为主要元素;异性的恋爱专注在一个目的,情愿自己制裁性欲的自由,情愿永久和他所专注的目的共同生活,这便是正当的夫妇关系。人格的爱,不是别的,就是这种正当的异性恋爱加上一种自觉心。
我和先生不同的论点,在于先生把道德的制裁和感情的爱分为两件事,所以说爱情之外尚当有一种道德的制裁。我却把道德的制裁看作即是那正当的、真挚专一的异性恋爱。若在爱情之外别寻夫妇间的道德,别寻人格的义务,我觉得是不可能的了。所以我赞成先生说的夫妇关系一旦成立以后,非一方破弃道德的制裁(即是我所谓真一的异性恋爱),或是生活上有不得已的缘故(如寡妇不能生活,或鳏夫不能抚养幼小儿女),这关系断断不能因一时感情的好恶随便可以动摇。我虽赞成这个结论,却不赞成先生说的贞操并不是以爱情有无为标准。因为我所说的贞操即是异性恋爱的真挚专一。没有爱情的夫妇关系,都不是正当的夫妇关系,只可说是异性的强迫同居!既不是正当的夫妇,更有什么贞操可说?
先生所说的尊重人格,固然是我所极赞成的。但是夫妇之间的人格问题,依我看来只不过是真一的异性恋爱加上一种自觉心。中国古代所说夫妇相敬如宾的敬字便含有尊重人格的意味。人格的爱情,自然应该格外尊重贞操。但是人格的观念,根本上研究起来,实在是超于平常人心里的贞操观念的范围以外。平常人所谓贞操,大概指周作人先生所说的信实,我所说的真一,和先生所说的一夫一妇。但是人格的观念有时不限于此。先生屡用易卜生的娜拉为例。即以此戏看来,郝尔茂对于娜拉并不曾违背贞操的道德。娜拉弃家出门,并不是为了贞操问题,乃是为了人格问题,这就可见人格问题是超于贞操问题了。
先生又极力攻击自由恋爱和容易的离婚。其实高尚的自由恋爱,并不是现在那班轻薄少年所谓自由恋爱,只是根据尊重人格一个观念。我在美洲也曾见过这种自由恋爱的男女,觉得他们真能尊重彼此的人格。这一层周作人先生已说过了,我且不多说。至于容易的离婚,先生也不免有点误解。我从前在《美国的妇人》一篇里曾有一节论美国多离婚案之故道:自由结婚的根本观念就是要夫妇相敬相爱,先有精神上的契合,然后可以有形体上的结婚。不料结婚之后,方才发现从前的错误,方才知道他们两人绝不能有精神上的爱情;既不能有精神上的爱情,若还依旧同居,不但违背自由结婚的原理,并且必至于坠落各人的人格。所以离婚案之多,未必全由于风俗的败坏,也未必不由于个人人格的尊贵。
所以离婚的容易,并不是一定就可以表示不尊重人格。这又可见人格的问题超于平常的贞操观念以外了。
先生第二层的意思,已有周作人先生的答书了,我本可以不加入讨论,但是我觉得这一段里面有一个重要观念,是哲学上的一个根本问题,故不得不提出讨论。先生不赞成与谢野夫人把贞操看作一种趣味信仰洁癖,不当他是道德。先生是个研究哲学的人,大概知道道德本可当作一种信仰,一种趣味,一种洁癖。中国的孔丘也曾两次说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他又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这种议论很有道理,远胜于康德那种绝对命令的道德论。道德教育的最高目的是要人人都能自然行善去恶,如恶恶臭,如好好色一般。西洋哲学史上也有许多人把道德观念当作一种美感的。要是人人都能把道德当作一种趣味,一种美感,岂不很好吗?
先生第三层的大意是说我不应该把外部的制裁一概抹杀。先生所指的乃是法律上消极的制裁,如有夫有妇奸罪等等。这都是刑事法律的问题,自然不在我所抹杀的外部干涉之内,我不消申明了。
先生第四层论续娶和离婚的限制,我也可以不辩。
先生第五层论共妻和自由恋爱。我的原文里并没有提到这两个问题,《新青年》的同人也不会有提倡这两种问题,本可以不辩。况且周作人先生已有答书提起这一层,我在上文也略提到自由恋爱。我觉得先生对于这两个问题,未免有点笼统的攻击,不曾仔细分析主张这种制度的人心理和品格。因此我且把先生反对这种人的理由略加讨论。
一、先生说,夫妇的平等关系,是人格的平等,待遇的平等,不是男女做同样的事才算平等。这话固然不错。男女不能做完全同样的事,这是人所共知的。但是有许多事是男女都能做的。古来相传的家庭制度,把许多极繁琐的事看作妇人的天职:有钱的人家固然可以雇人代做,但是中人以下的人家,这是做不到的;因此往往有可造就的女子人才竟被家庭事务埋没了,不能有机会发展她的个性的才能。欧美提倡废家庭制度的人,大多数是自食其力的美术家和文人。这一派人所以反对家庭,正因为家庭的负担有碍于他们才性的自由发展。还有那避孕的行为,也是为此。先生说他们的流弊可以把一切文明事业尽行推翻,未免太过了。
二、先生说妇女解放是解放人格,不是解放性欲。学者的提倡共妻制度(如柏拉图所说),难道是解放性欲吗?还有那种有意识的自由恋爱,据我所见,都是尊重性欲的制裁的。无制裁的性欲,不配称恋爱,更不配称自由恋爱。
三、先生论儿童归公家教养一段,理由很不充足。这种主张从柏拉图以来,大概有三种理由:甲、公家教养儿童,可用专门好手,功效可以胜过平常私家的教养,因为有无量数的父母都是不配教养子女的;乙、儿女乃是社会的分子,并不是你我的私产,所以教养儿童并不全是先生所说自己应尽的义务;丙、依分工互助的道理,有些愿意教养儿童的人便去替公家教养儿童,有些不愿意或不配教养儿童的人便去做旁的事业。先生说,既说平等,为什么又要一种人来替你尽那不愿意教养儿童的义务呢?他们并不说人人能力才性都平等(这种平等说是绝对不能成立的),他们也不要勉强别人做不愿意的事;他们只要各人分工互助,各人做自己愿意做的事。
四、先生又说共妻主义的大罪恶在于拿极少数人的偏见来破坏人类精神生活上万不可缺的家庭制度。这话固然有理,但是我们革新家不应该一笔抹杀极少数人的偏见;我们应该承认这些极少数人有自由实验他所主张的权力。
五、先生说共妻主义实际上是把妇女当作机械牛马。这话未免冤枉共妻主义的人了。我手头没有近代主张共妻的书,我且引柏拉图的《共和国》(Republic,458459)中论公妻的一节为证:假定你做了(这个理想国的)立法官,既然选出了那些最好的男子,就该选出一些最好的女子,要拣那些最配得上这些男子的,使他们男女同居公共的房子,同在一块用餐。他们都不许有自己的东西;他们同作健身的运动,同在一处养育长大。他们自然会被一种天性的必要(Necessity)牵引起来互相结合。我用必要一个字,不太强吗?
(答)不太强。你所谓必要自然不是几何学上的必要;这种必要只有有情的男女才知道的。
这种必要对于一般人类的效能比几何学上的必要还大的多咧。
是的。但是这种事的进行须要有秩序。在这个乐国里面,淫乱是该禁止的。
(答)应该如此。
你的主张是要使配偶成为最高洁神圣的,要使这种最有益的配偶成为最高洁神圣的吗?
(答)正是。
这就可见古代的共妻论已不会把妇女当作机械牛马一样看待。近世个性发展,女权伸张,远胜古代,要是共妻主义把妇女看作机械牛马,还能自成一说吗?至于先生把自由恋爱解作两方同意性欲关系即随便可以结合,不受何等制限,这也不很公平。世间固然有一种放纵的异性生活装上自由恋爱的美名。但是有主义的自由恋爱也不能一笔抹杀。古今正式主张自由恋爱的人,大概总有一种个性的人生观,绝不是主张性欲自由的。最著名的先例是William Godwim和Mary Wollstoncraft的关系。Godwin最有名的著作Poitical Justice是主张自由恋爱最早的一部书。他后来遇见那位女界的怪杰Mary Wolstonraf,居然实行他们理想中的恋爱生活。Godwin书中曾说自由恋爱未必就有乱淫的危险,因为人类的通性总会趋向一个伴侣,不爱杂交;再加上朋友的交情,自然会把粗鄙的情欲变高尚了。即使让一步,承认自由恋爱容易解散,这也未必一定是最坏的事。论者只该问这一桩离散是有理无理,不该问离散是难是易。最近北京有一家夫妇不和睦,丈夫对他妻子常用野蛮无理的行为,后来他妻子跑回母家去了,不料母家的人说她是弃妇,瞧不起她,她受不过这种嘲笑,只好含羞忍辱回她夫家去受她丈夫的虐待!这种婚姻可算得不容易离散了,难道比容易解散的自由恋爱更好吗?自由恋爱的离散未必全由于性欲的厌倦,也许是因为人格上有不能再同居的理由。他们既然是人格的结合,有主张的自由恋爱应该是人格的结合!如今觉得继续同居有妨碍于彼此的人格,自然可以由两方自由解散了。
以上答先生的第五层,完全是学理的讨论;因为先生提到共妻和自由恋爱两种主张,故我也略说几句。我要正式声明,我并不是主张这两种制度的;不过我是一个研究思想史的人,所以对于无论那一种学说,总想寻出他的根据理由,我绝不肯笼统排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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