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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生主第三

2026-02-08 17:21 庄子集解内篇补正
補:釋文:「養生以此為主也。」 武按:篇中不以有涯之生逐無涯之知,與緣督以為經二意,即養生之主也。無論為善為惡,皆須用知,用知。則官知不能止,不止。則足以攖心而亂神,亂則神不欲行,於是不能緣督以為經矣。緣者,神緣之也。故「官知止而神欲行」一句,實總上二意而為養生之主也。篇首自「吾生也有涯」至「可以盡年」,分為四段,作全篇總冒,以後逐段舉事證明之,即分注於各段之後。

  吾生也有涯,而知也無涯生有窮盡,知無畔岸。 補:釋文:「涯,亦作崖,魚佳反。」玉篇:「涯,水際也。」武按:涯,邊際也。以有涯隨無涯,殆已;向云:「殆,疲困。」已而為知者,殆而已矣。已,止也。事過思留,其殆更甚。言以物為事,無益於性命。 正注非。已,過事語辭,如齊物論篇「今我則已有謂矣」之已。言業已危殆,而仍以為知者,則更殆矣。以上為第一段。為善無近名,補第二段。為惡無近刑。王夫之云:「聲色之類,不可名為善者,即惡也。」二語淺說。 補:列子說符篇楊朱曰:「行善不以為名而名從之,名不與利期而利歸之,利不與爭期而爭及之,故君子必慎為善。」此即「為善無近名」之解也。夫為善而其終必至於爭,則為善即惡也。爭之極,必罹官刑矣。又庚桑楚篇:「為不善乎顯明之中者,人得而誅之;為不善乎幽閒之中者,鬼得而誅之。」夫為不善,即為惡也。誅即刑也。然所謂惡者,非僅傷人之謂也,傷己之生,損己之性,即惡也。刑非僅官刑之謂也,傷生損性,即刑也。如喜怒哀樂發而不中節,即足以傷生損性,即惡,即刑也。下文老聃死,人哭其所不當哭,遁天倍情,是為遁天之刑,即其例也。又如汲汲於富貴,戚戚於貧賤,遑遑於功名,皆足以傷生損性,即惡,即刑也。叔山無趾謂仲尼天刑之,亦其例也。彼為仁義者,世以為善目之矣,然自莊子之道言之,亦為惡而近刑也。故其言曰:「彼仁義者,何其多憂?」曰:「枝於仁者,擢德塞性以收名聲。」曰:「說仁邪,是亂於德也。說義邪,是悖於理也。」曰:「攘棄仁義,而天下始玄同矣。」曰:「上不敢為仁義之操。」又曰:「伯夷死名於首陽之下。」並謂彼其所殉仁義也。夫伯夷為仁義,至以殉名死,則何異於為惡而被刑哉?故曰「為善無近名,為惡無近刑」也。然據楊子之言,為善必有名,今曰「無近名」,即無為善也。據庚桑楚篇之言,為惡必有刑,今曰「無近刑」,即無為惡也。蓋莊子之道,重在無為而去知,故曰:「孰肯以物為事?」曰:「君子不得已而臨蒞天下,莫若無為。無為也,而後安其性命之情。」曰:「從容無為,而萬物炊累焉。」此重無為也。曰:「同乎無知,其德不離。」曰:「罪在於好知。」曰:「絕聖棄知,大盜乃止。」曰:「離形去知,同於大通。」此重去知也。蓋名與刑,由於善惡,善惡生於有為,有為出於有知,去知則無為矣。無為,何有善惡,更何有名與刑哉?然則事物至前,何以應之?曰因之而已,順之而已,即下句之「緣」也,又即下文之「依乎天理」也,「因其固然」也。此為第三段。緣督以為經,李頤云:「緣,順。督,中。經,常也。」李楨云:「人身惟脊居中,督脈並脊而上,故訓中。」王夫之云:「身後之中脈曰督。緣督者,以清微纖妙之氣,循虛而行,自順以適得其中。」深說。 補:此為第四段。下「庖丁解牛」一段,即證此句之義者也。釋禪波羅蜜法門明通觀篇云:「諦觀三性,即豁然明淨,三昧智慧,與捨俱發。心不依善,亦不依惡,正住其處。」其所謂捨者,捨世知也,與不以生隨知同義。其全義可為總括以上之的解。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全其有生之理。可以養親,以受於親者歸之於親,養之至也。 正此承上文來,言既能保身全生,則不先父母中道夭殞,而可盡父母之年以為養也。可以盡年。天所與之年,任其自盡,勿夭折之,則有盡者無盡。從正意說入,一篇綱要,下設五喻以明之。 正大宗師篇「以其知之所知,以養其知之所不知,終其天年,而不中道夭者,是知之盛者也」,以解此段最愜。又德充符篇:「常因自然,而不益生。」齊物論篇:「不亡以待盡。」一則不益之以盡年,一則不亡之以盡年,兩面夾寫,於盡年之義,更無餘蘊。而齊物論之「窮年」,其義亦同也。「可以保身」至此,為上四段作一收束,以下分別舉事,證明上四段之義。注謂此為綱要,下設喻以明此,非也。

  庖丁為文惠君解牛,釋文:「丁其名。崔、司馬云:『文惠君,梁惠王。』」成云:「解,宰割。」 補:淮南子齊俗訓:「屠牛坦一朝解九牛,而刀可以鬃毛;庖丁用刀十九年,而刃如新剖硎。何則?游乎眾虛之間也。」許注:「坦,齊大屠。庖丁,齊屠伯。」呂氏春秋精通篇:「宋之庖丁,好解牛,所見無非死牛者,三年而不見生牛。用刀十九年,刃若新〈磨阝〉研,順其理,誠乎牛也。」武按:據此,則庖丁宋人也。 正文惠君,司馬訓為梁惠王,不知何據。豈因其同一「惠」字,遂據而訓之歟?若然,未免武斷矣。本書於一國之君,或稱侯,或稱王,惟則陽篇直稱魏瑩,然著其國號,使人一望而知為梁惠王也。從無去國名,著諡號,稱之曰「君」如此者,惟於宋元公稱宋元君,亦未去其國名也。元君之曾祖為文公,而解牛之庖丁,呂氏曰宋人,下文公文軒,司馬亦曰宋人,或莊子為文時,因其同國,遂聯類及之。然則文惠君,其即宋文公乎?究多「惠」字,終嫌勉強。考戰國時,人臣受有封地者稱君,如信安君、信陵君、靖郭君、孟嘗君是也。文惠君當屬此類。又其時諸侯多僭稱王,每以公封其臣,如人間世篇之葉公子高是也。時宋已稱王,本書於宋王凡數見。下文公文軒,吾意公必爵名,文其姓,軒其名。如葉公子高可易稱公子高或公沈諸梁也。以「公文軒見右師」一句之書法論之,上段先書爵,次書姓名;下段亦先書官,未書姓名者,姓名或不能詳,或不必詳也。據此以推,則文惠君者,即公文軒,惠則其諡也。著公者,明前稱君之等也。兩著其姓者,明前後一人也。此為文前後相注,隱顯互見之法,莊文之所以為妙也。手之所觸,補「觸,明刻世德堂本、宋刻趙本作「解」。肩之所倚,足之所履,膝之所踦,蘇輿云:「說文:『踦,一足也。』膝舉則足單,故曰踦。」踦,徐居彼反。 補:釋文:「倚,徐於綺反。」集韻:「丘奇切,音欹。」砉然響然,奏刀騞然,司馬云:「砉,皮骨相離聲。」崔云:「砉音畫。騞音近獲,大於砉也。」成云:「砉然嚮應,進奏鸞刀,騞然大解。」 補:嚮與響同。達生篇:「猶應嚮景。」釋文:「嚮,許丈反,本亦作響。」列子仲尼篇:「其應若響。」此謂由觸、倚、履、踦之動,而發音砉然。此騞然之音,與動相應,若響之應聲然。騞,釋文「又音麥」。武按:騞與下文「謋」字,雙聲疊韻,故義近。謋,速也。玉篇:「騞,行不止。」亦有速意。列子湯問篇來丹言其寶劍云:「其觸物也,騞然而過,隨過隨合,覺疾而不血刃焉。」玩彼文意,騞然係狀其刃過之速,張湛注為「破聲」,與文意不合。蓋惟其刃過之速,所以為寶劍也;惟其奏刀之速,所以見其技之善也。成云「騞然大解」,未違此義。崔說非也。莫不中音。釋文:「中,丁仲反。下同。」 補:此謂砉然嚮然,中于音也。合於桑林之舞,司馬云:「桑林,湯樂名。」崔云:「宋舞樂名。」釋文:「左傳『舞師題以旌夏』是也。」 補:朱桂曜云:「桑林,蓋湯禱旱於桑林之樂名。左傳襄公十年:『宋公享晉侯於楚丘,請以桑林。』杜注:『桑林,殷天子之樂名。』淮南修務訓:『湯苦旱,以身禱於桑林之際。』高注:『桑山之林,能興雲雨,故禱之。』」武按:修務訓又云:「湯旱,以身禱於桑山之林。」故高注云然。此謂觸、倚、履、踦合於舞也。乃中經首之會。向、司馬云:「經首,咸池樂章也。」即堯樂。宣云:「會,節也。」 補:朱桂曜云:「路史後紀:『陶唐氏製咸池之樂,而為經首之詩,以享上帝,命之曰大咸。』是經首,乃咸池樂章名也。急就篇云:『五音總會歌謳聲。』顏師古注:『會,謂金石竹絲匏土革木總合之也。』又楚辭九歌:『五音兮繁會。』」武按:此承上「莫不中音」句而指實之,謂莫不中音者,所中何音?乃中經首之會也。如此解,句中「乃」字方順。文惠君曰:「譆!李云:「歎聲。」 補:釋文:「譆,徐音熙。」善哉!技蓋至此乎?」庖丁釋刀對曰:「臣之所好者道也,進乎技矣。成云:「進,過也。」始臣之解牛之時,所見無非牛者。三年之後,未嘗見全牛也。成云:「操刀既久,頓見理間,纔睹有牛,已知空郤。亦猶服道日久,智照漸明,所見塵境,無非虛幻。」 補:所見無非牛者,郭云「未能見其理間」。未嘗見全牛,郭云「但見其理間也」。武按:理間者,腠理間郤也。足證四大假合,吾身亦屬虛妄。方今之時,臣以神遇向云:「暗與理會。」而不以目視,官知止而神欲行。成云:「官,主司也。」按:「官」承上,專以目言。目方睹其跡,神已析其形。 補:成云:「既以神遇,不用目睹,故眼等主司悉皆停廢,從心所遇,順理而行。」武按:官知止,即不以生隨知也。必官知止,而後神乃欲行。神之所行者何道?則緣督以為經也。故此句與下「依夫天理」、「因其固然」二句,為本篇要語,亦即養生要義也。依乎天理,成云:「依天然之腠理。」 補:郭云:「不橫截也。」武按:依天理,即緣督之意。依,順也。督,背脊中間之脈理也。刻意篇云:「去知與故,循天之理。」義與此通。批大郤,字林:「批,擊也。」成云:「大郤,交際之處。」郭音卻。 補:批,史記孫臏傳:「批亢擣虛。」注:「相排批也。」釋文:「郤,徐去逆反,崔、李云:『間也。』」字亦作「隙」。知北遊篇:「若白駒之過郤。」釋文:「本亦作隙。」郭云:「有際之處,因而批之令離。」導大窾,郭慶藩云:「窾當為款。漢書司馬遷傳注:『款,空也。』謂骨節空處。」 補:釋文:「道音導。窾,徐苦管反,崔、郭、司馬云:『空也。』」因其固然。技經肯綮之未嘗,俞云:「技蓋枝之誤。枝,枝脈;經,經脈。枝經,猶言經絡。素問王注引靈樞經云:『經脈為裏,支而橫者為絡。』支,通作枝。經絡相連處,必有礙於游刃,庖丁因其固然,故無礙。」釋文:「肯,著骨肉。司馬云:『綮,猶結處也。』音啟。」言枝經肯綮,皆刃所未到。嘗,試也。 正俞說非也。此句言奏刀之技,未嘗經過肯綮之處,因肯綮為著骨肉,及骨肉聚結處,經必損刀也。其置「未嘗」於句末者,倒句法也。此類句法,經史中多有之。若如俞說,先須改「技」為「支」。支、經為二脈,然此二脈,包絡牛身,牛身恃之以束固者也。其質柔,刀經之即斷,如不之經,則絡束如故,牛身從何得解?此事理之不可通者也。且「技」字為本段脈絡,劈頭由文惠君口中點出,庖丁以「進乎技矣」應之。此句「技」字,即跟「進乎」句「技」字來,即說明技之所以進也。上下本承注一氣,俞氏改之為「支」,蓋未審及於此也。而況大軱乎!軱音孤,崔云:「槃結骨。」良庖歲更刀,割也;族庖月更刀,折也。崔云:「族,眾也。」俞云:「謂折骨,非刀折。左傳曰:『無折骨。』」今臣之刀十九年矣,所解數千牛矣,而刀刃若新發於硎。釋文:「磨石。」 補:釋文:「硎音刑。」彼節者有間,節,骨節。而刀刃者無厚,以無厚入有間,恢恢乎其於游刃必有餘地矣,是以十九年而刀刃若新發於硎。雖然,每至於族,郭云:「交錯聚結為族。」吾見其難為,怵然為戒,視為止,郭云:「不屬目他物。」行為遲,郭云:「徐其手。」動刀甚微,謋然已解,謋與磔同,解脫貌。 補:釋文:「謋,化百反。」類篇云:「速也。」武按:謋然者,狀解脫之速也。觀句意,微動刀即已解,非速何?成訓為骨肉離之聲,非也。如土委地。提刀而立,為之四顧,為之躊躇滿志,郭云:「逸足容豫自得之謂。」按:田子方篇亦云:「方將躊躇,方將四顧。」 補:如土委地,郭云:「理解而無刀跡,若聚土也。」釋文:「躊,直留反。躇,直於反。」善刀而藏之。」釋文:「善,猶拭。」 正宣云:「整好其刀。」文惠君曰:「善哉!吾聞庖丁之言,得養生焉。」牛雖多,不以傷刀,物雖雜,不以累心,皆得養生道也。一喻。 正庖丁解牛,以神遇而官知止,即不以有涯之生,隨無涯之知也。依天理,因固然,游刃於有間,即不為善與惡,而惟緣督以為經也。是以牛解數千,年經十九,而刀刃若新,即保身、全生、盡年之義,而深合於養生之道者也。然全段要義,則在證明「緣督以為經」一句。至前之「善哉」,善其技也;此之「善哉」,善其技之進於道也。

  公文軒見右師而驚曰:司馬云:「公文姓,軒名,宋人。」簡文云:「右師,官名。」「是何人也?惡乎介也?介,一足。天與,其人與?」司馬云:「為天命與,抑人事也?」曰:「天也,非人也。天之生是使獨也,司馬云:「獨,一足。」按:此與德充符篇三兀者不同:介者天生,兀者人患。人之貌有與也。郭云:「兩足并行。」正成云:「與,共也。」宣云:「匹偶。」與郭注皆非。周禮春官太卜注:「與,謂予人物也。」德充符篇:「道與之貌,天與之形。」此句言人之貌有賦與之者,即天與之,非人為也。以是知其天也,非人也。形殘而神全也。知天則處順。二喻。 補:介者,天之所與,即無異天與之以刑也。刑為天與,非由為惡,惟當依乎天理,因其固然而已。夫不為惡,且有如右師之受天刑者,更何可為惡,以自近刑乎?此段喻為惡無近刑。

  澤雉十步一啄,百步一飲,不蘄畜乎樊中。蘄同期。猶言不期而遇。李云:「樊,藩也,所以籠鳥〔一〕。」 正釋文:「蘄音祈,求也。樊音煩。」宣云:「雖飲食之艱如此,不求樊中之養。」韓詩外傳九:「君不見大澤中雉乎?五步一啄,終日乃飽,羽毛澤悅,光照於日月,奮翼爭鳴,聲響於陵澤者何?彼樂其志也。援置之囷倉中,常噣梁粟,不且時而飽,然獨羽毛憔悴,志氣益下,低頭不鳴。夫食豈不善哉?彼不得其志也。」武按:五步一噣,終日乃飽,言食飲之艱也。本文「十步一啄,百步一飲」,則更艱矣。至羽毛澤悅,聲響於陵澤,即本文所言之神王也。二者對照,意更明顯。神雖王,不善也。」釋文:「王,于況反。」不善,謂不自得。鳥在澤則適,在樊則拘;人束縛於榮華,必失所養。三喻。 正注非。此段言雉不求畜乎樊中者,以一入樊籠,便受囚拘,如韓傳所謂「羽毛憔悴」,「低頭不鳴」,何若飲啄澤中,放曠於自得之場?食飲雖艱,而身則適,身適而神自王也。然神雖王矣,在雉固依乎天理,因其固然而已,心固不自知其善也。以喻人有心為善,則必得名,何異雉之求畜乎樊中?蓋名。乃人之樊籠也。此段喻「為善無近名」。

  〔一〕「鳥」,釋文作「雉」。

  老聃死,司馬云:「老子。」按:老子不知其年,此借為說。 補:釋文:「聃,吐藍反。」成云:「姓李,名耳,字伯陽,外字老聃。降生陳國苦縣。當周平王時,去周,西度流沙,適之罽賓。而內外諸經,竟無其跡。而此獨言死者,蓋莊子寓言耳。」又云:「老君降生、行教、昇天,備載諸經,不具言也。」史記索隱曰:「許慎云:『聃,耳漫也。』故名耳,字聃。」正義曰:「聃,耳漫無輪也。」秦失弔之,釋文:「失音逸。」三號而出。弟子曰:「非夫子之友邪?」補世人弔友喪,必哭。今弟子見失僅號而不哭,疑其非友,故問。曰:「然。」補宣云:「是吾友。」「然則弔焉若此,可乎?」補弟子謂若此號而不哭,於弔友喪之禮可乎?曰:「然。補宣云:「可也。」始也,吾以為其人也,謂真人不死。正注非。文如海本「其人」作「至人」,亦非。成玄英本作「其人」,與此本同,是也。惟成謂其人指老君弟子言,則非。宋刻趙本、明世德堂本,均作「其人」,其,指老子言;人,世俗之人也。謂始也,吾以為老子乃世俗之人也,如為世俗之人,吾當以世俗弔喪之禮哭之。而今非也。補而今非世俗之人也,其死,亦非死也,乃是帝之縣解也,吾何為以世俗之禮哭焉?此與大宗師篇孟子反、子琴張於子桑戶死,相和而歌曰「而已返其真,我猶為人猗」之意同。故此句。直貫注下文「適來」一段。向吾入而弔焉,有老者哭之,如哭其子;少者哭之,如哭其母。彼其所以會之,必有不蘄言而言,不蘄哭而哭者。所謂「不言而信,不比而周」也。會,交際。言,稱譽。言老子誠能動物,我之不哭,自有說也。 正注非。彼,指哭者。言彼老少所以相會聚言哭於此,必有不求言哭而言哭者。言者,稱也。即老者稱之如子,少者稱之如母而哭之也。田子方篇云:「其諫我也似子,其道我也似父。」此正相同。老聃非老者之子。非少者之母,於天倫人情,不蘄乎如斯言哭,而竟言哭,是乃言哭之不當者,故下曰「遯天倍情」。秦失因弟子疑其弔而不哭,乃先舉哭之遯天倍情者反證之。是遯天倍情,忘其所受,釋文:「遯,又作遁。」是,謂老聃。情,乃惠子所謂情,見德充符篇。受者,受其成形。 正注非。是,指上老少之哭言。非母子,而哭之如母子,是逃遁乎天然之倫,倍加於常人之情,而忘乎其所受也。蓋母子之情,所受於天,今非母子,而哭如母子,故曰「忘其所受」。倍情,猶過情也。古者謂之遁天之刑。語又見列禦寇篇。德充符以孔子為天刑之,則知「遁天刑」是贊語。舊解並誤。 正注非。倍加常情,過於哀哭,足以傷生損性,無異受刑,故曰「遁天之刑」。遁天者,逃遁自然之天性也。則陽篇「遁其天,離其性,滅其情」,於此「遁天」義同。可知非贊語,即德充符篇亦非贊語。王解均誤。適來,夫子時也;適去,夫子順也。安時而處順,哀樂不能入也,古者謂是帝之縣解。」釋文:「縣音玄。」成玄:「帝,天也。」按大宗師篇云:「得者時也,失者順也。安時而處順,哀樂不能入也,此古之所謂縣解也。」與此文大同。來去得失,皆謂生死。德充符郭注亦云:「生為我時,死為我順;時為我聚,順為我散也。天生人而情賦焉,縣也。冥情任運,是天之縣解也。」 補:吳都賦注:「有繫謂之縣,無謂之解。」武按:安時處順,哀樂不能入,是帝之縣解,非同夫世俗人之死也。此秦失所以號而不哭。此段再喻為惡無近刑。蓋遁天倍情,過於哀哭,為惡也;足以傷生損性,近刑也。

  指窮於為薪,以指析木為薪,薪有窮時。火傳也,不知其盡也。形雖往,而神常存,養生之究竟。薪有窮,火無盡。五喻。正注非。歷來修詞家,均以薪傳為師弟傳受之喻,謬誤相承,由來已久。不知此段以薪喻生,以火喻知,以薪傳火喻以生隨知。蓋薪有盡,而火無窮,以薪濟火,不知其薪之盡也。以喻生有涯而知無涯,以生隨知,不知其生之盡也。蓋儆人不當以生隨知也,即證明首段「吾生也有涯」四句。

对王先谦《庄子集解》作补正的著作。文学古籍出版社1958年版。近代刘武著。此书专就王先谦《集解》作补正,颇能纠正其偏失。如,《养生主》篇有“遁天之刑”语,王先谦云:“遁天刑是赞语”。刘武曰:“遁天者,逃遁自然之天性也,……可知非赞语。”此类情况颇多。刘氏能以庄解庄,故往往切中肯綮。释《逍遥游》宗旨,广引《庄子》一书《让王》、《天运》等篇出现的“逍遥”一词,所解合乎原意。对内篇各文题旨,均有深入阐述,多有可取。此书虽主要为王氏《集解》作补正,但对诸家解庄之作,亦时有引述辨析。研读《庄子》内篇,此书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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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律 受贓 官吏受財 凡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俱不敘○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罪止杖一百各遷徙有贓者計贓從重論 有祿人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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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二

    刑律 訴訟 越訴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笞五十○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百事重者從重論得實者免罪 條例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枷號一箇月若涉..

    27 大明律集解附例 2026-02-27
  •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一

    刑律 罵詈 罵人惡言凌曰罵穢言相乩曰詈諸條意與鬬毆同但罵詈情輕故罪亦因之輕也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纂註此罵彼罵人彼此相罵曰互相罵罪止笞一十大誥減盡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罵詈及部民..

    27 大明律集解附例 2026-02-27
  •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

    刑律 鬬毆 鬬毆 凡鬬毆相爭為鬬相打為毆 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成傷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成傷者笞四十青赤腫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拔髮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從耳自中出及內損吐血者杖八十以..

    30 大明律集解附例 2026-02-27
  •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九

    刑律 人命 謀殺人 凡謀殺人造意者斬從而加功者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訖乃坐○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謀而巳行未曾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各杖一百但同謀者皆坐○..

    17 大明律集解附例 2026-02-27
  •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八

    刑律 賊盜 謀反大逆 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及大逆謂謀毀廟卜陵及官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祖父子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

    25 大明律集解附例 2026-02-27
  •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七

    兵律 郵驛 遞送公文 三條 凡舖兵遞送公文晝夜須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舖不問角數多少須要隨即遞送不許等待後來文書違者舖司笞二十 凡舖兵遞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壞封皮不動元封者一角笞..

    23 大明律集解附例 2026-02-27
  •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六

    兵律 厩牧 牧養畜產不如法 凡牧養馬牛駝驘驢羊並以一百頭為率若死者損者失者各從實開報死者即時將皮張騌尾入官牛觔角皮張亦入官其群頭群副每一頭各笞三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減馬三..

    23 大明律集解附例 2026-02-27
  •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五

    兵律 關津 私越冐度關津 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絞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同罪失於盤詰者各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餘條..

    16 大明律集解附例 2026-02-27
  •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四

    兵律 軍政 擅調官軍 凡將帥部領軍馬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鎖若所管地方遇有報到草賊生發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須先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奏聞急降御寶聖旨調遣官軍征討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雖已申上司不待回報輙於所屬擅調軍..

    46 大明律集解附例 2026-02-27
  •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三

    兵律 宮衛 太廟門擅入 凡擅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太社門杖九十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纂註太廟門謂外門非太廟之殿門也山陵天子之墓謂其高大故曰山陵兆域言卜得宅兆周以為..

    26 大明律集解附例 2026-02-27
  •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二

    禮律 儀制 合和御藥 凡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醫人杖一百料理揀擇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廚子杖一百若飲食之物不潔淨者杖八十揀擇不精者杖六十不品嘗者笞五十監臨提調官各減醫人廚子罪二等○若監臨提調..

    31 大明律集解附例 2026-02-27
  •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一

    禮律 祭祀 祭享 凡大祀及 廟享所司不將祭祀日期預先告示諸衙門者笞五十因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人○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引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錢一月其知有緦麻以上喪或曾經杖..

    19 大明律集解附例 202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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