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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五十七

2026-03-03 14:38 大明会典
王國禮三

  婚姻【儀演婚配及奏式附】

  按

  祖訓。親王妃宮人等、必須選擇良家子女、以禮聘取。勿受大臣進送、恐有姦計。但是娼妓、不許狎近。我皇祖聖慮深遠已。嗣後擇婚有令。選婚有期。擅婚有禁。妾媵有限。至於濫妾花生等弊有罰。例益嚴雲

  凡選擇婚配。弘治間定、王府選婚、務要會同長史承奉教授等官、於本境內揀選家道清白、人物俊秀、年歲長成者、就行彼處按察司覈勘明白、方許具奏。並不許倫理失序、於例有違。若先通媒合、納賄營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當者、經該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營求撥置之人、發邊衛充軍

  ○十七年、令各王府結勘婚期文移、所司遷延半年之上者、聽王府舉奏治罪

  ○正德十一年奏准、各王府子女、年應請封選婚者、長史教授即啟王覆查、一年二次類奏。若過期一年之上、輔導等官以違制論。其請封選婚勘合到布政司、有掯勒遲滯者、巡按官查究。守巡官年終將請封選婚已未完結報本布政司、呈部稽考

  ○十二年、令各王府子女婚姻、止令布政司保勘奏請。不必轉行覈實、以致遲誤

  ○嘉靖三十七年議准、如有同姓為婚者、不准受封。照依庶人子女事例、不給婚嫁。長史教授媒証人等、巡按御史提問

  ○萬曆十年議准、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本境內官員軍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選擇婚配。務要家道清白、年歲相應。雖係重結王親、亦必服屬無礙、方許題請授封成婚。如有遠方流移軍匠。並父祖過犯、及本府軍校廚役子女、朦朧冒選者、革退另選。如已經授封成婚者、夫淑恭宜人等、革去封號。所生子女、照擅婚例、止許請名、不許請封。郡縣主君等儀賓、革去職事。各該保勘員役、及主婚媒証人等依律治罪。如有營求撥置情由、及本府軍校廚役、與

  王府為婚者、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 萬曆七年例】

  其初選有之日。長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結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轉行布政司、覈勘無礙、照依類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長史教授等官啟王、具本齊發。其布政司文結、免其復具。止用長史教授等官、黏連媒証人等甘結繳部。若

  王奏已到、而巡按奏未到、按季咨都察院行催。如巡按奏先到、一面查題、遲至半年以外、而

  王奏與長史教授等結未到者、每上下半年同名封類參一次。行巡按御史將輔導等官提問、坐以抑勒之罪

  請婚格式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恩婚禮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選到某氏等各家道清白、年歲相應、堪為婚配。伏乞轉奏等因。具啟到 【 臣】 。查得宗藩要例內、選擇婚配一款。選有之日、長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結、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轉行布政司、覈勘無礙、照依類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長史教授等官啟王、具本齊發。其布政司文結、免其復具。止用長史教授等官、黏連媒証人等甘結繳部等因。今據某等選到某氏等、俱係某季該

  請封人數。已令長史教授某人、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門、覈實具奏外。伏乞敕下禮部、照例

  賜給封號誥命等項、行令成婚。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聞

  計開

  某郡王府

  一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見年若干歲、係某王將軍中尉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嫡生。如係庶出者、雲第幾妾某氏庶生。先於某年月日、具奏請封選婚。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嫡妻某氏、所生第幾女某氏、見年若干歲、堪為婚配

  凡選娶繼配。萬曆十年議准、凡親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許奏請選繼 【 天順四年例】 止請敕封為繼妃、不給

  冊命冠服。若元配題封之後、未及遣官行禮病故者、親王繼妃、准給

  冊命冠服、仍遣官

  冊封。

  郡王繼妃、止給

  冊命、不遣官

  冊封。不給冠服。 【 萬曆七年例】

  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許選繼。止照內助事例、有妾推舉一妾、無妾奏選一人、以管理家事、撫育子女。不許請授次妃封號。 【 弘治間例】

  將軍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經授封、未經成婚病故者、俱許選繼。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許選娶內助。 【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雖無子、止奏選內助妾媵者、聽從其便。 【 正德四年例】 至於繼室病故而復無子者、亦止許選妾。不許再奏選繼。其親王世子

  郡王長子、不分有無子嗣、俱准選繼、以共承宗祧。止請敕知會、俟襲封王爵之日、世子繼妃、進封為親王繼妃。長子繼夫人、進封為郡王繼妃。一體遣官

  冊封。世孫長孫、亦照

  世子長子例行 【 萬曆九年例】

  奏請格式

  一選娶繼配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恩遵例選繼事。據世子世孫某等、某郡王某等、啟稱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因嫡配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繼選、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查得宗藩要例內、選娶繼配一款、親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許奏

  請選繼、止請敕封為繼妃、不給冊命冠服。若元配題封之後、未及遣官行禮病故者、親王繼妃、准給冊命冠服。仍

  遣官

  冊封。

  郡王繼妃、止給冊命、不遣官

  冊封。不給冠服。將軍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經授封、未經成婚病故者、俱許選繼。其親王世子

  郡王長子、不分有無子嗣、俱准選繼、以共承宗祧。止請敕知會、俟襲封王爵之日、世子繼妃、進封為親王繼妃。長子繼夫人、進封為郡王繼妃。一體遣官

  冊封。世孫長孫、亦照

  世子長子例行等因。今據某等具啟前來。已令長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將某等照例題

  請、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一人以為繼室。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聞 【如親郡王、止引親郡王例。將軍中尉、止引將軍中尉例。世子長子、止引世子長子例。其親郡王世子世孫、長子長孫、系單本具奏者、倣後開來歷格式敘於前。奏內不必列計開】

  計開

  親郡王

  一某王某、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具奏冊封為某王。某年月日、具奏選婚。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冊封為某王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病故。並無所生子女、例應選繼

  世子世孫長子長孫

  一某王世子、世孫、某郡王、長子、長孫、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具奏冊封為某爵。某年月日、具奏選婚。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冊封為某妃夫人。某年月日、入府成婚。 【 如有子開有出、無子開無出】 某年月日、病故。例應選繼

  將軍中尉

  一某府將軍、中尉、某、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具奏授封為某爵。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夫淑恭宜安人。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病故。並無所生子女。例應選繼

  【 如係未封未婚病故者、俱於為配下雲未曾授封、未經成婚、某年月日、病故】

  一選娶內助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恩選娶內助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選娶內助、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選娶繼配一款、親郡王妃病故、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許選繼。止照內助事例、有妾推舉一妾、無妾奏選一人、以管理家事、撫育子女。將軍中尉正配病故、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許選娶內助等因。今據某等具啟前來、已令長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將某等照例題

  請、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內助、就作本位第一妾。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聞

  計開

  某郡王府

  一某王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奏

  請授封為某爵。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某年月日、病故。除報喪外、並未娶有妾媵、遺下子女、無人撫育、例應選娶內助

  【 如本位下有妾者、病故下雲因年足若干歲、正配無出、先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娶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第一妾。例應進為內助】

  凡妾媵限制。正德四年令、凡長女已為王妃、復將次女進與為妾者、罪坐所進之人

  ○嘉靖二十三年議准、各王府選娶妾媵。俱要預行奏請。其奏內、大明開年紀若干、有無嫡子、及曾否娶有幾妾候禮部查明、果係乏嗣、及例應娶之數、方與行文覆勘是實、方許選娶。例外濫收者、聽禮部參題革退

  ○萬曆十年議准、凡親王妾媵、許奏選一次、多者止於十人。

  世子及郡王額妾四人。長子及將軍額妾三人。中尉額妾二人 【 弘治間例】

  世子

  郡王選婚之後、年二十五歲、嫡配無出、具啟親王轉奏。長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實具奏。於良家女內選娶二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則止於二妾。至三十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選足四妾。長子及將軍中尉選婚之後、年三十歲、嫡配無出、照例具奏、選娶一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則止於一妾。至三十五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長子將軍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無子、方許奏選一妾。

  【 嘉靖三十一年例】 凡選妾禁例、悉如選婚。不許濫選流移過犯、及本府軍校廚役之家。各王府每年備將妾媵姓氏來歷、並入府年月、攢造文冊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並名位行次、即填注本妾項下、以備名封查考。但有不遵明例、或年未及而預陳。或已生子而復娶。將本宗參奏罰治。所生子女、中尉以上、照濫妾例行。庶人不給名糧

  奏選格式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恩選娶妾媵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無出。某等年足若干歲。乞要照例選妾等因。俱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妾媵限制一款、世子

  郡王選婚之後、年二十五歲、嫡配無出、具啟親王轉奏。長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實具奏、於良家女內選娶二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則止於二妾。至三十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娶足四妾。長子及將軍中尉選婚之後、年三十歲、嫡配無出、照例具奏、選娶一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則止於一妾。至三十五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長子將軍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無子、方許奏選一妾等因。今據某等具啟前來、已令長史教授等官某等、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門、覈實具奏外。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將某等照例、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一人、以為第幾妾。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聞 【 如世子郡王奏內、止云世子郡王例。長子將軍中尉奏內、止云長子將軍中尉例】

  計開

  某郡王府

  一世子、某郡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奏

  請授封為某爵。嫡配某氏、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並無生有子嗣。例該選妾

  妾媵冊式

  某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係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娶。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故。 【如係隆慶五年以前、止開例前以禮娶到、不開勘合號數】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

  賜名。某年月日封。 【 後有子、以次開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封。 【 後有女、以次開造。若原無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無出二字】

  第二等妾 【 同前】

  某郡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係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娶。某年月

  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故。 【 如係嘉靖二十三年以前、止開例前以禮娶到、不開勘合號數】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

  賜名。某年月日封。 【 後有子、以次開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封。 【 後有女、以次開造。若原無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無出二字】

  第二等妾 【 同前】

  鎮國將軍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

  輔國將軍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

  奉國將軍某位下、除淑人某氏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

  鎮國中尉某位下、除恭人某氏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

  輔國中尉某位下、除宜人某氏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

  奉國中尉某位下、除安人某氏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

  【 以上俱照前式開造】

  凡庶人婚嫁。景泰三年詔、各王府庶人子女長成、或無父母婚姻、又無人敢與議配、所在官司審察具名奏來處置

  ○天順四年奏准、宗室降為庶人者、其子女婚嫁、有司每人與四表裏、首飾銀二十兩、豬四口、羊四隻、自令婚配

  ○萬曆七年議准、各王府庶男婚資、照庶女例、一概免給

  凡擅婚子女。嘉靖二年、令王府有不遵禁約、擅自成婚者、俱革退另選

  ○二十八年題准、王府擅自擇選繼室、已經革封者、其所生子女、照革爵庶人所生例、不許請乞封號。以後違例擅婚者、視此

  ○萬曆七年議准、凡查出擅婚、照例分別、成婚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前者、所生子女、已封者免革。未封者、查無別礙、姑准請封。成婚在二十八年以後者、所生子女、仍照例止許請名、不許請封。其已封者、姑准半祿終身、日後子孫、一體止給名糧

  ○十年議准、宗室奏選正配。選有之日、仍奏請封號、候有成命、方許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謂之擅婚。所生之子、止許請名、不許請封。年足十五歲以上、歲給口糧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其女任其擇配、俱不給婚嫁之資。

  【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不經奏選、不請封號、私自成婚者、比之擅婚、違礙尤甚。所生子女、比照濫妾例行。如有聽繼王爵、係擅婚私婚之子、有礙請封者、臨期請旨定奪

  凡濫妾子女。弘治九年議准、王府有未成婚、而先納宮人生子者、所生子女、不許請名請封

  ○嘉靖四十四年議准、王府有不經奏請、濫娶妾媵、及有以流移婦女、有夫之妻、並額外濫收者、俱行查革。其所生子女、止給口糧

  ○萬曆十年議准、宗室庶生子女、必其母妾、係額內應娶人數、曾經奏選明白者、方准請名請封。如不經奏選、或增立陪從宮人名目、或入府在正配未封之先、皆為濫妾。查係額內人數、所生之子、姑准請名、歲給本色米十二石。若在額外者不給。其女任其擇配。俱不給婚嫁之資。如有聽繼王爵、係濫妾之子、有礙請封者、臨期請旨定奪

  凡花生子女。正德四年議准、王府有濫收外人、於宮闈內乳養者、長史啟王、嚴加禁約、如違、輔導官從重治罪

  ○萬曆十年議准、宗室如有姦收樂女、與不良之婦為婚者、所生子女、並選配夫人等、及儀賓、已授封者、爵職封號祿米、盡行革去。未授名封者、不許朦朧冒請。新生者、不許造入玉牒、以混

  天潢。其女婦盡數逐出。樂工人等、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本宗仍聽參奏降革。輔導官、及保勘員役、一體治罪 【 正德四年例】

  凡請封妃父。萬曆十年議准、親郡王選有婚配、奏請授封為妃、即將妃父、授五城兵馬職銜。

  親王妃父、授兵馬指揮。

  世子及郡王妃父、授兵馬副指揮。移咨吏部、銓注衙門。繼妃之父、亦照例請授。其次妃、及追封

  王妃之父、俱不許濫請、如妃父原有官職可稱、及世子

  郡王妃、進封為親王妃、其父已有職銜者、不必再請 【 洪武間例】

  凡釋放宮眷。正德三年題准、高牆庶人病故、所遺妾媵、照戶部題准事例釋放。仍拘父母親屬領出嫁遣。若無父母親屬、量為處置疏放、勿令失所

  ○四年議准、今後各王府襲封之初、其先王侍從宮人、除有出者、仍留在府養贍。無出者、照例釋放。各將軍以下、並庶人病故、其宮人無出者、亦照例、俱令原籍親屬、領出嫁遣儀賓婚配

  凡儀賓婚配。洪武二十七年令、郡縣主之夫、都與宗人府儀賓職事散官、還照品級、俱授誥命。

  靖江王府女封郡君。婿之祿秩、比從四品、一般與儀賓職事

  ○宣德三年定、郡主儀賓秩從二品。縣主儀賓從三品。郡君儀賓從四品。縣君儀賓從五品。鄉君儀賓從六品。若遇行禮、序於同等官員之左

  ○弘治間、令王府選擇儀賓、務要年及大五歲以上、人物長成俊秀者、方許具奏成婚

  ○又令各王府子女、不許於本府軍校之家選配

  ○又議准、各王府選中儀賓、本府長史教授俱要通送本處提學、撥發讀書習禮、不時考驗、年至三十方止

  ○十六年令、儀賓因郡縣主君故、求回還侍親者、不准。止許照天順年例、移親侍養

  ○嘉靖五年、令各王府選婚、有失倫序者、不許保結起送○六年議准、王府選取子弟婚畢謝恩、許於三年以裏舉行。如過三年者、照例治罪

  ○十六年題准、宗室郡君等擇配、不係本土人氏、及擅自成婚者、止給冠帶榮身

  ○三十二年定、鎮國中尉婿、授七品宗婿職事。輔國中尉婿、授八品宗婿職事。奉國中尉婿、授九品宗婿職事

  ○又議准、各王府中尉女、及選配子弟、聽禮部題請、授以宗女宗婿名色、仍給與冠帶婚資。其冠服宗婿視文職。宗女視命婦。其宗婿就各該

  王府冠帶謝恩、不必赴京。仍聽其自便、不必在府隨眾朝參

  ○三十四年議准、選到儀賓、有未婚而郡縣主君病故要將次女續親者、聽。仍准改給誥命

  ○四十四年議准、選中儀賓、除出

  親郡王者、照舊赴京外。鎮國將軍以下儀賓、及各中尉宗婿、俱免其赴京、年終類奏。其儀賓誥命祿米從人、照例題給

  ○萬曆七年議准、親郡王儀賓、例給祭典外。其餘悉從裁革。凡主君夫亡、而乏子嗣可依者、照舊贍給。若有子嗣夫亡、及儀賓於主君亡日、即住支常俸、不許虛冒

  ○十年議准、親郡王及將軍之女、選中儀賓、俱免赴京謝恩。選有之日、長史教授等官、申呈撫按衙門詳允、就便冠帶成婚。各於年終、具本類奏。 【 萬曆七年例】如所選儀賓、有未成婚而病故者、許另選婚配。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儀賓成婚之後、各王府照例請給誥命祿米從人。該布政司、仍具結到部、以憑題覆奏請。期限照男選婚女請封例。如過期十年以下、查題。十五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上、立案

  奏請格式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恩請給誥命祿米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某嫡庶第幾女、某縣主郡縣鄉君等、會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嫡長次男某等、例該

  請給誥命祿米從人等項、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儀賓婚配一款。

  親郡王及將軍之女、選中儀賓、俱免赴京謝恩。選有之日、長史教授等官、申呈撫按衙門詳允、就便冠帶成婚。各王府照例

  請給誥命祿米從人。該布政司仍具結到部、以憑題覆等因。今據某縣主、郡縣鄉君、選配子弟某等、已令長史教授某、查勘明白、申呈撫按衙門詳允、就便冠帶成婚訖。例該

  請給誥命祿米從人。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照例將某縣主、郡縣鄉君、選配子弟某等、授以縣主郡縣鄉君儀賓職事。

  賜給誥命祿米從人等項。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聞

  計開

  某郡王府

  一某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某、嫡庶第幾女、某縣主、郡縣鄉君、見年若干歲、妃夫淑人某氏、於某年月日、嫡生。如係庶出者、雲第幾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庶生。於某年月日、具奏請封選婚。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嫡長次男某、見年若干歲、先於某年月日、申呈撫按衙門詳允、就便冠帶成婚訖

  凡儀賓恩卹。萬曆十年議准、儀賓祿米、因於郡縣主君。丁憂、仍全給。至妻亡之後、截日住支。若儀賓先故、不分有無子嗣、郡縣主君等、亦止半給養贍、誥命仍許請給。其儀賓身後卹典、一概停免。至於中尉之女、聽從選配、不必請授宗女宗婿名色。亦不給與婚嫁之資。長史教授等官、將選配子弟開報巡撫衙門、徑行給劄冠帶成婚。量免本身雜泛差役。仍聽自便、不必在府朝參。如有志舉業、不願冠帶者聽其與民生一體考選、應舉出仕

  【 萬曆七年例】

  宗學【書□附】

  凡修明宗範。正德十四年、令吏部於各王府長史紀善伴讀教授等官、務擇學行優長、堪為師範者、除授。凡世子、眾子、長子、將軍、中尉等、年未弱冠者、各隨資質、嚴立課程、教養如法、不得虛應故事。撫按提學等官、訪其賢否勤惰以聞

  ○萬曆十年題准、凡宗室之子、年十歲以上、俱入宗學。其師即以本府教授紀善等官、選取學行俱優充之。若宗生眾多、則分置數師。或於宗室中、推舉一人為宗正、主領其事。令各生誦習

  皇明祖訓、孝順事實、為善陰騭等書、至於四書五經、史鑑性理、亦相兼講讀。俟年至十五、許照例請封、先給祿米三分之一、仍習學五年、驗有進益

  親王方與奏請出學、支本等全祿。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另城者、該府

  郡王、或管理府事者、奏請。其有放縱不循禮守法者、學師具啟各該

  親郡王、小則徑自訓責。大則參奏降革

  書院

  凡奏討書籍。萬曆十年議准、宗室中有讀書好禮、奏討書籍、及以書院請名者、禮部俱與題覆請給。但不許假借虛名、以滋欺罔。書籍簿數、書院名額、俱取自上裁。其蓋造書院、止令自備工料、不得因而干涉有司、煩擾百姓。違者、許撫按官參治 【 嘉靖四十三年例】

  府第

  聖祖定邸殿制度、俱從儉樸。至今守而弗失。其後郡王以下故絕者、有分撥入官之例

  凡府第。洪武九年、命中書省臣、作

  親王宮室、務從儉樸、不得宮飾朱紅。室飾大青綠凡絕府產業。嘉靖四十四年議准、凡郡王故絕府第屯廠、暫歸

  親王掌管、待有新封轉給、或入官召佃、以充祿入之資。郡縣主君房屋、亦同

  ○萬曆七年議准、郡王故絕無人管理奉祀者、例前官給府第、候宮眷終後、仍入官變賣、以充祿糧

  ○十年議准、郡王故絕、所遺府第屯廠莊田等項。教授等官、逐一查理明白、申呈撫按衙門、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給府第、聽管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

  親王撥給者、仍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復歸

  親王。若

  郡王存日有自置產業、量給三分之一、與管理奉祀者、為歲時祭祀之需。其餘皆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聽有司從公分給親支。如無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別產、聽從宮眷變賣養贍

  內官內使【廚校及收買子女物件附】

  凡內官內使。洪武間定、親王府內官十員。承奉司承奉正、正六品。副、從六品。典寶所典寶正、正六品。副、從六品。典膳所典膳正、正六品。副、從六品。典服所典服正、正六品。副、從六品。各門官門正、正六品。副、從六品內使十名。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各一名。司樂、司弓矢、各二名

  ○正統九年、令各王府、如有孀居郡縣主君、親王量撥老成內使、看守門戶

  ○弘治九年奏准、各王府缺少內官內使、司禮監擇其老成讀書者、具奏照缺給賜。以後有缺奏除。其郡王府、每府給與內使二名。專管宮闈事務、及關防門禁

  凡保陞內官。正德三年、令各王府內使、不係欽撥者、不准乞恩保陞

  ○四年議准、王府承奉等官、並郡王內使、俱有定額。不許額外濫保、及擅立內典膳職名、希圖保陞。違者罪坐營求之人、及輔導等官

  ○萬曆十年題准、王府承奉等官、額設一正一副。俱照次序遷轉。承奉正副員缺、該典寶正副挨補。典寶正副員缺、該典膳正副挨補。典膳正副員缺、該典服正副挨補。典服正副員缺、該門官挨補。門官員缺、該內使陞補。不容一概濫請。其各處無名內使、私自淨身人等、有託故擅入王府、因而撥置害人、貽累

  宗室者、撫按官嚴加禁治。 【 正德十六年例】 若各王府收用私自淨身之人、及有違例保陞者、聽禮部查參、並將長史等官究治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奏討內使。萬曆十年議准、親王內使、如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司樂、司弓矢之屬、總數不過十名。若果原額缺人、具實奏討。司禮監擇其老成讀書者量撥四名。

  世子及郡王、原未經撥給者、各量撥二名。其將軍中尉、不許違例濫請。 【 嘉靖四十四年例】 至於內使冠帶、限以到府年分、親王內使、須歷十年之上、郡王內使、須歷十二年之上、方許具奏請給。年淺者、不得朦朧奏討。 【 嘉靖八年例】 其淨身男子平巾、查係禮部分撥者、方與題請。若各王府私收者、不准

  廚校 【 廚役、事例詳見精膳司。校尉、詳見兵部車駕司】

  凡郡王廚校。隆慶四年議准、各郡王民校民廚、不分例前例後、每位民校二十名、每名徵銀十兩。民廚二名、每名徵銀八兩。其看墳民校、有宮眷者、准留六名。無宮眷者、准留三名。每名徵銀八兩。僉派送用

  ○六年議准、王府民校、原係徭編雇役。有姦徒冒充者、查革問遣○萬曆十年議准、郡王廚役、止許撥給二名。有護衛儀衛去處、護衛儀衛撥給。無護衛儀衛者、有司撥給。 【 嘉靖三十一年例】 其校役不拘郡王舊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額。除原係護衛僉撥者、仍於本衛僉撥外。其不係護衛僉撥者、有護衛去處、該衛撥與軍餘十二名。民間僉派十二名。無護衛去處、俱於民間僉派。

  【 嘉靖八年例】

  每名每年於徭編內、民廚徵銀十兩。民校徵銀十二兩。解赴布政司、轉發該府、雇人代役。原撥民廚民校、掣回有司當差。不許仍令身當、隱蔽差役。如有占吝不發者、聽撫按官參奏。其絕封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銀雇役外。其餘民校民廚、盡數發還有司。原係徵銀者、免派。若革除

  親王墳所、給守墳軍校五名

  收買子女並物件

  凡收買子女物件。嘉靖四十四年議准、各王府收買子女。照依弘治年例、不過二十人。以後俱不准收。毋得藉口缺人、援引遠年事例、夤緣請乞。違者將輔導官參治

  ○又議准、王府應買物件。但於本地收買。不許瀆奏、求往他處、及擅自差人貿易。違者、事發將本爵罰住祿米。承委人員、從重問罪

  獎諭

  宗室為善者、獎諭示勸。故有賜敕賜物之例

  凡旌表節孝。正德八年奏准、王府如有節孝、及卓異行跡、查奏前來、禮部照例請敕獎諭。但不許奏請建立牌坊

  ○嘉靖九年定、宗支有孝行實跡等項、應旌獎者、許

  親王奏來。若係

  親王、則令撫按官奏來。仍行勘明、寫敕遣官往諭。並賜以銀(土商)羊酒

  ○萬曆十年議准、宗室中有孝友兼至、及婦女守節貞烈、足以激勵風化者、各具實跡奏聞。以憑覈勘明白、或立坊旌表。或請敕獎論。或加贈封號。長史教授官並宗儀人等、不許需索抑勒。亦不許扶同欺罔、有孤

  恩典

  過犯【禁例附】

  凡過犯有重輕。輕者治其黨與。重者本身發高牆、或閒宅。子孫降為庶人、或俱禁住。其後或以慶恩、子孫間得開釋雲

  凡宗室過犯。洪武六年定、親王有過重者、遣皇親、或內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內官召之。至京、天子親諭以所作之非。果有實跡、以在京諸

  皇親、及內官、陪留。十日之間、五見

  天子、然後發放。雖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則降為庶人。輕則當因來朝、面諭其非。或遣官諭以禍福、使之自新

  ○弘治九年令、親王所行未善。長史等官從容諫正。至再至三不聽、事情重者、密切具奏。其郡王所為不合禮度者、教授勸正、如其不聽、啟親王密切戒勉。如再不聽、親王具奏。事情輕者、降敕切責。若干宮壼重事、差內官

  皇親前去體勘、至日處治。

  親王有過、專罪輔導官。

  郡王有過、專治內使教授。其親王府輔導官、務日請

  王講讀經史。

  王子亦要讀書習禮。各府將軍、該府

  親郡王自行禁治。若互相容隱、不行禁治、許鎮巡等官、將所為不法事、會本具奏、上請區處

  ○正德四年議准、宗支罪犯深重、降革爵秩者、郡王將軍而下、不許代為請復。違者、罪坐輔導官

  ○嘉靖十六年奏准、宗室有犯事情輕者、照常奏請。犯該殺死平人、及事情重大者、從重奏請定奪。投充撥置之人、查照見行事例問擬

  ○四十四年議准、郡王以下、有非法不道、怙惡違訓者、俱降為庶人、押發高牆居住

  ○又議准、宗室有罪降革、遷發省城內閒宅者、子孫不得瀆奏倖脫

  凡罪宗。萬曆十年議准、罪宗庶人止與名糧。 【 見戶部】

  凡男女婚嫁之資、一概免給。其高牆閒宅正犯已故、所遺家屬、許各該撫按官、奏請釋放、送回本府居住。【 嘉靖四十四年例】

  仍備查先年所犯情由、如係黨逆干紀、罪惡深重者、子孫止從寬釋、不許濫請名糧。若犯該敗倫傷化、人命強盜等情、見在子孫、許其請名。歲各給本色米十二石。身終即止。其有止犯越關訐奏等項請名之後、亦各歲給本色米十二石。日後子孫如之。

  【 萬曆九年例】

  如止遺母妻、無子孫可倚賴者、歲給養贍米各六石終身。私收妾媵、止許釋放、不在養贍之列凡庶人冠帶。萬曆十年議准、凡罪犯革爵、及擅婚、濫妾、越關、過期、各庶人。准給口糧養贍、俾無失所、已為恩厚。更不許請乞冠帶、以濫

  朝廷名器。如違例瀆奏、一概立案不行

  禁例

  洪武六年令、凡王國內、除額設諸職事外。並不許延攬交結奔競佞巧智謀之士。亦不許接受上書陳言。如有此等之人、王雖容之、朝廷必正之以法。然不可使

  王驚疑。或有智謀之士、獻於朝廷勿留

  ○弘治十二年議准、撫按並三司以下衙門、如遇各長史司、傳道一切

  令旨。須看詳計議。當施行者、即為施行。若事情重大、會奏請旨。其長史司官、奉王令旨行事、務要停當。有窒礙難行者、當竭忠諫止。如有懷姦倚勢、撥置

  親王、以售私情、害地方者、撫按三司等官、會同參奏治罪

  ○十三年奏准、各處樂工、縱容子女、擅入王府、及容留各府將軍中尉、在家行姦、並軍民旗校人等、與將軍中尉賭博、誆哄財物、及擅入府內、教誘為非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該管色長革役

  ○十六年、令各處軍民人等、不得私交

  王府、因而借索財物、誘請遊宴、撥置為非。違者、所在官司、體訪拏問。

  郡王以下教授等官、諫阻不從、啟親王奏聞區處

  ○正德四年議准、王府如有無藉之徒、假以燒丹煉藥等項為由、往來誑惑、以致壞事者、鎮巡等官、從重問發

  ○又令王府不許僧尼女冠、出入宮禁、及私自建立寺觀

  ○十六年詔、各處無藉姦人、遊食術士、及無名內使、私自淨身人等、有託故擅入王府、因而撥置害人、貽累

  宗室者、撫按官嚴加禁治

  ○嘉靖十年題准、凡親王名諱。今後文武衙門、除備抄各王奏詞、並各衙門題奏本內不諱外。其餘一應文移。係各該衙門自行出語者、止許稱爵、不得書名

明代中叶修的法规汇编。明孝宗弘治十年(1497年)始令儒臣分馆编辑,弘治十五年(1502年)书成,共一百八十卷。明正德年间(1506—1521)重校刊行,是为正德本《大明会典》。明嘉靖八年(1529年)令续纂,但没有颁行。明万历四年(1576年)省司重修,至万历十五年二月颁行,题为李东阳等奉敕撰,申时行等奉敕重修,共二百二十八卷,称为重修《大明会典》。现今流传较广的即为万历本,日本于1988年影印出版了正德本《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汇集了明初至万历年间的主要法律、法规、条例、诰令、诏旨,如《诸司职掌》、《皇明祖训》、《洪武礼制》、《大诰》、《大明律》、《礼仪定式》、《稽古定制》、《大明集礼》、《大明令》、《军法定律》、《宪纲》、《教民榜文》等。该书记载典章制度完备周详。万历本《大明会典》以六部官制及都察院、六科、寺、府、监、司为序,首卷为宗人府,以下为吏部十二卷,户部二十九卷,礼部七十五卷,兵部四十一卷,刑二十二卷,工部二十八卷,都察院三卷,通政使司、六科、大理寺、太常寺、詹事府、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尚宝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僧禄司各一卷,武职衙门二卷。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各卷中详尽地记载了明代的典章和法律制度,是研究明代法制史的重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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