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例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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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律下之一
『律』22.00老小廢疾收贖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瞎一目折一肢之類]犯流罪以下收贖[其犯死罪及犯謀反叛逆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人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損於人一應罪名並聽收贖犯該充軍..
佚名 2026-03-01 -
名例律下之二
『律』30.00共犯罪分首從 1凡共犯罪者以[先]造意[一人]為首[依律斷擬]隨從者減一等 2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長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歸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長[如無以次尊長方坐卑幼謂如尊長與卑幼共犯罪不論造意獨坐尊長卑..
佚名 2026-03-01 -
名例律下之三
『律』45.00徒流遷徒地方 凡徒役各照應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限滿釋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計所犯應流道里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應遷徙者遷離鄉土一千里外 徒五等 發本省驛遞 流三等 直隸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江南..
佚名 202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