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149.00違禁取利 1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於笞四十]者坐贓論罪杖一百 2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不必多取餘利有犯即]杖八十違禁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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