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267.00劫囚 凡劫囚者皆[不分首從]斬[監候][但劫即坐不須得囚]若私竊放囚人逃走者與囚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雖有服親屬與常人同]竊而未得囚者減囚二等因而傷人者絞[監候]殺人者斬[監候][雖殺傷被竊之囚亦坐前罪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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