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第四十六
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夫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埶胜也。百官识,非惠也,刑罚必也。故君臣共道则乱,专授则失,夫国有四亡:令求不出,谓之灭。出而道留,谓之拥。下情求而不上通,谓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故夫灭侵塞拥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轴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今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矣;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然则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比周以相为匿,是忘主●交以进其誉,故交众者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是以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十至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百虑其家,不一图国。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国无人者,非朝臣之衰也,家与家务于相益,不务尊君也。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小臣持禄养交,不以官为事,故官失其能。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败而不可饰也,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然则君臣之间明别,明别则易治也。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战国时齐国稷(ji)下学者著作的总集。其中亦有汉代附益的部分,托名春秋时齐国管仲所著。大体成书于战国末期至汉初。共24卷,西汉刘向校定为86篇,今存76篇。该书内容庞杂,包含有儒、道、法、名、兵、农、纵横、阴阳各家思想及天文、舆地、历数、经济和农业等方面的知识。但以管仲为代表的齐法家思想为主。书中提出了“水”和“气”是万物本原的朴素唯物主义思想;认为天就是自然界,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提出“得天之道,其事若自然”的观点;认为掌握了自然界的规律,做事就会成功。同时强调法治的作用,把法看作最高准则;认为治民之本,在于治令,“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对井田制也进行了批判,提出实行实物地租和按地质量的好坏分等征税的主张;强调治国的任务是发展生产,提倡发展盐、铁、矿产、森林、商业、水利、土壤等经济事业。该书中的《轻重》等篇是中国古代典籍中阐述经济问题篇幅较多的著作,对生产、分配、交易、消费和财政等问题均有所论述,价值尤大。有关《管子》的研究著作主要有:唐贺知章《管子注》、辽刘绩《管子补注》、俞樾《管子平议》、近人章炳麟《管子余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