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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第二十六

2025-05-28 17:35 商君书译注

本篇导读

定分,指要确定法令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定名分。本篇论述了法令快速普及并得到彻底执行的问题。法令订立后,要有专人负责推广和解释,且法令的推行还有一定的程序。定了名分,确定了法令的适用范围,人民就能理解不同法例的重要性,从而约束自己避免犯法,最后把法令内化,形成自治。如此一来,全国人民都能自己管理自己,天下就会大治。

公问于公孙鞅曰:『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

公孙鞅曰: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1],则奏天子。天子若则各主法令之[2]。皆降,受命发官[3],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4],辄使学读法令所谓[5]。为之程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6],罪死不赦。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7],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谓也[8],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

[1]正:长,官吏。

[2]若:古同诺,许可。

[3]发官:赴任。

[4]物故:死亡。

[5]辄:立刻。

[6]剟(duō):刻写、删削,此指修改。

[7]符:符信,竹造,一分为二,可相合作为契验。

[8]而:乃。

译文

秦孝公问公孙鞅:今天建立的法令,明天早上就想让全国的官吏和人民都了解并执行,统一而无私,该怎么办呢?

公孙鞅说:制定法令,设置官吏。朴实厚重足以令人民了解法令内容的人,可以任命他们为当地的官吏,上奏天子。天子应允,就命令他们主管各地的法令。他们都躬身受命,前往任职,各自主管各地的法令。人民胆敢忘记遵守法令的某项条文,就分别用其所忘记的法令名目惩罚他。主管法令的官吏,若有升迁调职或死亡的,立刻命人学习法令的内容。为人作出规划,让他几天之内要了解法令的内容。不能按照规划完成,就用法令来惩罚他。若有胆敢删改法令而增减一个字以上的,处以死罪绝不赦免。众官吏和人民有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询问法令内容的,主管法令的官吏必须根据他们想问的法令,明确答复他们。要做一个一尺六寸长的符信,上面写明年、月、日、时、所问法令的条文,用来告知官吏和人民。主管法令的官吏如果不告知,及至询问法令的人犯的罪,正是他们所询问的那一条,那就按官吏和人民所询问的那条罪状,来惩罚主管法令的官吏。写好符信,就要把符信的左片给询问法令的人,主管法令的官吏则谨慎地将右片放入木匣,藏在一个屋子中,用法令长官的印封上。即使以后当事人死了,也依照符信办事。

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铤钥[9],为禁而以封之[10],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11],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12],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剟禁一字以上[13],罪皆死不赦。一岁受法令以禁令[14]。

[9]铤钥:锁钥。

[10]禁:禁印,封住重要文件的封条。

[11]内:同纳,收藏。

[12]发:开启。

[13]剟禁:删改禁令。

[14]受:授。

译文

法令都有副本,把其中一份副本放在天子的殿中,为法令建造禁室,有锁钥,制作专门的封条封起来,把法令的副本收藏在禁室之中,用禁印封上。有擅自开启禁室印封的,进入禁室偷看禁室的法令,以及删改禁室中法令一个字以上的,处以死罪绝不赦免。每年一次,将禁室所藏法令颁发给官吏。

赏析与点评

将法令的副本放在禁室之内,保管严密,可见国家高度重视法令。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比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15],学并问所谓。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16],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17],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能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18],不能以用一铢[19]。故知、诈、贤能者皆作而为善,皆务自治奉公。民愚则易治也,此所生于法明白易知而必行。

[15]宝来:指禁室。或说为赍来,即送来。

[16]遇:对待。

[17]修:遵循。

[18]金:古代货币单位,黄铜二十两。

[19]铢:古代重量单位,二十四铢为一两。

译文

天子设置三位法官:宫殿中设置一位法官,御史设置一位法官及官吏,丞相设置一位法官。诸侯和郡县也为他们各设置一位法官和法吏,全都比照秦都的法官。诸侯和郡县一旦接到禁室的法令,就学习并询问法令的内容。官吏和人民想了解法令的,都询问法官。所以天下官吏和人民,没有不了解法令的。官吏明知人民了解法令,所以不敢以非法的手段对待人民,人民也不敢犯法冒犯法官。官吏对待人民不遵循法令规定,人民就可以向法官询问,法官就将法令规定的罪名告诉他们,人民就将法官的话严正地警告官吏。官吏知道事情是这样,就不敢用非法手段来对待人民,人民也不敢犯法。这样的话,国家的官吏和人民,即使有贤良、好议论和聪明的人,也不敢说一句违法的话;即使拥有千金,也不能令一铢钱的使用违法。于是聪明、巧诈、贤能的人全都发生改变去行善,都致力于自治、奉公守法。人民愚昧就容易管治,这是因为法令明白易懂且一定要遵从。

赏析与点评

设法官帮助推行法令,法官有责任向民众解释法令,从而执法;人民有责任了解法令,从而守法。人民了解法令之后,便不敢轻易以身试法,还会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指出官吏的违法之处,从而起到监察之效。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20]。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21]。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22]。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23];名分已定,贪盗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人异而无定。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24],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也。今先圣人为书而传之后世,必师受之[25],乃知所谓之名;不师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议之,至死不能知其名与其意。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26],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故势治者不可乱,势乱者不可治。夫势乱而治之,愈乱;势治而治之,则治。故圣王治治,不治乱。

[20]备:防备。

[21]几:近。

[22]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此句据《群书治要》补。

[23]骛:疾驰。

[24]折:改道。

[25]受:授。

[26]愿:老实。悫:诚实。

译文

法令是人民的生命,治理的根本,是用来防备人民的。为了治理国家而抛开法令,就像希望不挨饿却丢掉粮食,希望不受冻却丢掉衣服,希望东行却西走一样,相差甚远是很明显的。一只兔子跑了,一百个人追捕,不是因为捉到兔子之后每个人可以分到兔子的百分之一,而是因为兔子的名分未定。市场上到处有卖兔子的人,盗贼却不敢去偷,是因为名分已定。所以,当事物的名分还未确定时,尧、舜、禹、汤也会急切地追逐;而名分确定后,贪婪的盗贼也不敢偷取。现在法令不明确,其条目不确定,天下人都会议论。而议论,因人而异,没有定说。君主在上制定法令,人民在下议论,这就是法令未确定,以下面的议论为上面的意见。这就是所说的名分不确定。名分不确定,尧、舜尚且都会走上邪路做坏事,何况普通人?这样就令奸恶大量出现,君主被夺去威势,这是国家社稷灭亡的道路。现在古代圣人著书流传于后世,必须由师傅教授,才能知道其具体内容;如果不由师傅教授,而人人以自己的想法来解读,到死也不能了解书中文字及其具体的意思。所以,圣人一定要给法令设置法官、法吏,做天下人的师傅,就是为了定名分。名分确定了,大奸之人可以变得正直诚信,大盗也都变得恭谨,而都能自己管理自己。所以确定名分,是社会得到治理的原则;名分不确定,是社会形势混乱的原由。社会得到治理就不会混乱,社会形势混乱就不会得到治理。社会形势混乱再加以治理,就会更乱;社会得到治理再加治理,才会安定大治。所以,圣王在社会得到治理的情况下来治国,不是在社会形势混乱的情况下来治国。

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难也。夫不待法令绳墨[27],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徧能知之[28]。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29]。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27]绳墨:本为木工打直线的墨线,此指规矩。

[28]徧:通遍。

[29]道:通导。

译文

微妙深奥的言论,上等智慧的人也不易理解。不需要法令规矩而行为没有不端正的,在千万人中只有一个。所以圣人是针对千万人来治理天下,所以只有智者理解后别人才能理解的东西,不可以用作法令,因为人民不是人人都是智者。贤能的人理解后别人才能理解的东西,不可以用作法令,因为人民不是人人都贤能。所以圣人制定法令一定使它明白易懂,确定名分,愚人、智者所有人都理解。为人民设置法官,设置负责法令的官吏,作为天下人的老师,使万民不致陷入(触犯法令的)危险境地。所以圣人掌握政权,天下没有受刑被杀的人,并不是他不用刑法杀人,而是圣人推行的法令明白易懂,又为人民设置法官、法吏做他们的老师,引导他们理解法令。(这样,)万民都知道应避开什么、趋向什么,避开灾祸,趋向幸福,就都能自己管治自己。所以,英明的君主凭借人民自治来完成国家的治理,天下就大治了。

赏析与点评

制定法令固然重要,如何保证法令的落实更为重要。首先,法令的内容要明白易懂。虽然法令的微言大义不易被人理解,但是,如果能把法律条文写得扼要易明,令人人都看得懂法令的内容和要求,老百姓就容易遵守法律规定,从而保证了执法成效。其次,为人民设置专门的官吏来解释法令内容,更可以保证法令的普及和推广。人民了解法令,知道要避恶就善,按法律的条文要求,自己管理自己,实现自治,是为国家管治的最高境界。

亦称《商子》或《商君》。中国古代政治学著作。商鞅及其后学著作和言论的汇编。编定于战国后期。《汉书·艺文志》著录29篇,现存24篇。《商君书》的古本有元刻本、明范钦本(即天一阁本)、清四库本等。通行的注释本为清代严万里的《商君书校》和当代高亨的《商君书注译》。商鞅(?—前338),战国中期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姓公孙,名鞅,亦称卫鞅。由魏入秦,任左庶长、大良造(相当于宰相),执掌军政大权。两次变法,使秦由弱变强,封于商,因称商鞅。后被诬害,车裂而死。本书大部分篇章并非商鞅所作。“垦令”、“内外”、“靳令”、“开塞”、“耕战”等篇出自商鞅之手,“更法”等篇记述了商鞅的言论,其他为商鞅后学所著。但《商君书》各篇在内容和体例上首尾一贯,与商鞅变法的各项政策和主张基本相符。其主要内容有:1.“更法”等篇记述了商鞅“不法古,不修(循)今”的历史进化观以及利益说和力的原则。2.“画策”等篇论述了“不贵义而贵法”,以法治国、反对儒术的思想。3.“农战”等篇提出了兴国以农战、奖励农耕与兵战的法家主张。4.“赏刑”等篇提出了法不阿贵、厚赏重罚、“以刑去刑”的主张。5.“弱民”等篇提出了“民弱国强”,使人民俯首听命、无力反抗的“弱民”观点。本书所提出的思想和主张,为后期法家韩非等人所继承,也为后世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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