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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知识之性质

2025-06-03 13:22 认识论

知识的由来和知识的性质,这种区别是很不自然的。须知其间并无严格的界限,我们只为研究的便利加以区别而已。因此,上章和这章所讨论的,只是一种考察的二方面。

所谓知识之性质,我们所注意的,是将经验的内容分析开来加以叙述。须知知识所包含的历程,有三个阶段:一是描写或叙述(Description),二是说明(Explanation),三是解释(Interpretation)。单是叙述阶段便是常识;叙述与说明兼具,便是科学;三者兼具,便构成哲学。从另一方面说,叙述给吾人以事实,说明给吾人以定律,解释则给吾人以理由。

甲 思想中判断的功能

首先,我们要知道,所谓叙述,说明和解释,都是判断的形式。没有判断,则不会有真知识,因为只有在判断中,我们才能说知识是真是假。现在要问何谓判断?

一 判断为知识之根本

判断是知者在知的历程中能辨认出某物具有某些性质,或无某性质,或是某物属于某类的,或不属于某类的。判断用口头说出或用文字写出,便是所谓命题。如说苏格拉底是人,记忆不完全是可靠的,便是判断之用命题来表示的。每一个判断,都肯定或否定一些东西。所以,在下一个判断的时候,总要先知道所论者间之关系。所以判断必是把主词与谓语相混合。但是一命题的主词谓语虽相联结,其所代表的事实关系不一定就是一致的。

判断的最高形式,见于解释里。在叙述中,是侧重于分析;乃是对于一事物之各方面,而非事物与事物间之关系。但是,在解释中,判断是志在求事物的普遍意义;思想的综合作用,便于此出现。在说明中间,判断是表示出分析与综合的二种作用。表现事物中的特质及其关系,便是判断在说明中的分析作用;表示关系与特质非事物所附丽,而为自外所接受,便是判断在说明中的综合作用。然而,判断中的分析作用和综合作用,是分不开的;在叙述,说明,解释齐集的时候,分析与综合便并用于判断之中。

总结起来,我们可以说,判断是能知的主观,将所知的客观所供给的内容,组织成为联贯的系统。但是主观何以能永远有判断的工作?判断中所解释的事物何以具有同样的组织型式?要解答这些问题,势必先以假定为思想之根据。最重要的根本假定,便是公理,范畴和设准。

二 判断的根据

一、公理公理是最简单的判断,如果思想要有确实性,则非承认它不可。公理判断的命题,谓语所表示的意思即是主语的意思。例如几何学中的公理:全体比任何部分更大;我们已经知道凡是一个全体,就比一部分大的。所有的公理,都不是归纳研究所得的结果,通常都是直接的认知,是决定经验的先验原理。公理之为真理,是自明的。有三个公理对于理智的活动特别重要,即普通所谓思想律是。这律字本与此地所说者不甚切适,但亦可视之为公理。这三个定律,即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

何谓同一律?我们可以定义道:如某是甲,他就是甲。这个定律,似乎没有什么,实则颇有道理。须知我们要不是根据于这个原理,则我们得到的结论决不能有意义。假如我们谈论时所用的主语不断地在那里变化,则完全不会成为令人可懂的思想。

矛盾律是说我们不能说是这甲同时又不是甲。同一律注重的是一物必定是;矛盾律注重的是一物不能是。用命题来表示矛盾原理,即甲不是非甲。

排中律是说二个相矛盾的命题不能同时真。在二个相矛盾的命题之间,没有中立的余地;一个命题是真的,其余一个必定是假的。便是:甲对于乙或非乙二者必居其一。但须知如生命,运动等似乎是具有矛盾性的。譬如运动,是说一个东西是在这里,同时又不在这里。生命是说一个机体是固定的,同时又不是固定的。但我们不能因为不能握着生命,运动的实体,而便谓排中律不适用。有人更以为思想的定律是静的规范。所以不能对付活动的事实。其实这都是误会。须知思想律本是所谓公理,而公理本是假定。所谓假定乃是指其为方法而言。对于外界本来不必完全相应。但稍有适用处,便可以立得住了。如果没有这些思想原理,则我们便无法开口谈话。而所表示的思想亦将陷于黑漆一团了。所以无论事实上有动的方面,而思想则决不可缺少静的固定的形式。

二、范畴思想公理,是判断在名学上的基础原理;思想范畴,则是判断在认识论上的根本原理。我们无论何时何地,凡觉察到一物必即可以确定,这个东西都是可以用范畴去解释的。举例来说,如果我们否认时间,空间,数目,性质这些范畴,则我们决不能意想事物之存在。

然而用范畴这词似乎尚有问题。因为有许多东西的特性,也许须另寻别的原理来解释。所以,范畴这词,究竟用单数抑或复数,是主观的结构抑或客观的结构,或是二者兼有,却都是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容下面讨论罢。

三、设准(Postulates)公理和范畴,各属于判断的名学方面和认识论方面,此外尚有所谓设准。其与公理和范畴的分别并不甚大。现在有三个设准,很值得我们注意。因为没有它们则叙述,说明,和解释都是不可能的。这三个设准便是:(一)充足理由,(二)自然齐一,(三)节约(Parsimony)。且一一略述如下。

(一)充足理由,是使我们确信世界上事物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来的,是必有理由的。

(二)自然的齐一,是表示自然界事物,其变化有无限重复的可能性。一件事往往今天如此,明天亦必是如此。如果不是如此的,则据往事而预料将来便是办不到的。科学即依靠此律以预知将来的情形。

(三)节约律这个原理,其实就是奥坎剃刀。奥坎说:一切学说,除非是必要的,都不应增多。科学家所谓自然最欢喜简单亦是此义。因为此律使科学简单化,敢于将最复杂的事情抽成最简单的方式。因为这种设准,物理学者才将他们的理论,抽成纯粹的数学公式。但是,须得注意,此处所谓简单,并不是容易了解的意思。

乙 知识的主要类型

一 叙述的知识

上面既已将判断所据的根本原理讨论过了,现在该讨论到叙述,说明和解释。先说叙述的知识。叙述是科学方法的第一步。研究叙述的性质及其必要条件,实即讨论科学的原理和程序。

一、叙述是事实的知识叙述是将我们观察所及的事物适如其分的记下来,而不是我们理想或希望其如此。简言之,叙述知识不是规范知识,但这不是绝对的。即在最简单的视,听中,都可以由外物引起内界的感情。譬如见高山而仰止,闻兽声而惊恐,二种知识都是一齐来的。但是,由观察而得的丰富经验之中,抽出客观的特色,而无感情的成分,亦是可能的。从别方面说,我们在叙述中所注意的是初性与次性,如大小,动静,样式,和色,声,香,味,而不是第三性的知识如美,价值,目的等。至于这些性质,几多属于物界,几多属于心界,又是哲学上很严重的问题。解答此问题的哲学家,可分为二大对垒:一壁是唯心论,一壁是实在论,但不是我们现在所要讨论的。我们现在所要知道的,是叙述是事实的知识。什么是事实?

二、事实的性质事实的领域,有时又叫作常识的领域。但是常识似乎超过了事实,而含有说明的意味。一个动物能够有事实的知识,但不能说它有常识。事实是感官知觉的对象,是感,嗅,尝,听,视的与料。

事实的特性如下:

(一)事实是特殊事物。一把椅子是一个事实,一座山是一个事实。正义却不是一个事实,说正义不是事实,不是说他不真,无价值,而是说他不是特殊的事物。不是感官知识所能察觉的个体。

(二)事实必须假定其在知者之外。无论事实是物或心,都得假定他在知者以外。我们造成理论,我们要用事实;我们教人针对事实。不是说,事实比理论更真,而是说事实更能表示外界真相。

(三)事实是能测量的。我们可以估计事实,说他的大小,量他,计算他的运动等。我们若用尺寸或其他测量单位以估计事实,还可以将此事实知识传达于人。

(四)事实是与其他事实有关系的。我们叙述事实时将他与另外的事实分离,这完全是人为的。叙述刚把他们分开,而说明又把他们关系起来。吾人在求事实的定律时,即已超出事实领域而求意义了。

(五)事实是现象的。这不是说事实只是现象而已。乃是说叙述事实时,不必问事实背后有无实体。因为科学家不管这个问题。换言之,事实之背后是什么,科学家是不追问的。

三、事实的逻辑涵义事实用了逻辑为其对象,便叫作词(Term)。关于名词,有二个重要的逻辑历程,即是定义和分类。二者是完成叙述的工具,兹不详述。

四、事实知识的心理特质叙述虽含有高等的精神成分,但感官知觉却是其根本条件。所以当先略论感官知觉。为讨论便利计,可以分为感觉与知觉二者。

在一切经验派和科学派的心理学家之中,都是把感觉和其他的状态,历程,或反应分开的。感觉是主要的,根本的,简单的经验。自原子派心理学到行为主义,对于感觉的研究,变化极大,对于心理学之进步,也有不少帮助。在原子派心理学者,却相信每一官能所生的感觉是最小的最简单的单位。联合起来,乃成观念与概念等等。

其次是构造主义派。他们以为感觉的性质可依其属性而定。即是性质强弱,久暂,清楚,扩延等。性质是感觉的根本特色,而有别于其他心理状态者。如绿色有别于红色,甜有别于酸等。强弱是感觉的强度,如有些药比较其他药更苦之类。久暂是感觉的时间特色,视刺激对象之呈现为转移。清楚是感觉对于远近明暗等差异的属性。扩延是感觉的空间特色。

机能派则注重在心理的整个历程,感觉代表整个有机体的一种适应,他不是被动的接受,如联想派和构造派之所说;而是能动的,有目的的。行为主义则以为感觉乃是身体反应刺激的形式。新实在主义者以为所感觉的东西,和能感觉的历程是一回事,感觉不过是外物与有机体相会合的一种现象。

知觉和感觉不同之处,在于知觉中有观念的特色。其与别的观念作用或历程不同之处,则在于知觉一定有外界的刺激。在人初生时候,也许有纯粹感觉,即是其中无记忆的因子。但在第一刻以后,心的生活便变成为知觉的或观念的了。通常认为知觉是有意义的感觉。他不但能够辨别性质,且能知事物的用处。例如我看见一只表,不但知道他是一些性质如颜色,重量,光泽等的集合体,并且知道他是计时的,值钱的等等。因为知觉中已有推理作用。因为知觉是统一的,因为在神经原之间有协合作用,能使神经得以辐辏之故。

二 说明的知识

叙述所研究的是事实之本身,说明所研究的是事实的上下关系。叙述讨论的是事实的事实,说明则讨论事实的意义。说明的职务,是在发现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我们不只是要知道事物在某一时间的性质,而且要知道他通常的性质;我们不只是要知道事物是什么样子,而且要知道他在一类事物中的特质。总之,我们是要知道事物的定律的。

说明之阶段有三:(一)类推,(二)假设,(三)定律。在每一阶段上,理智的活动,已经跳出了当前事实的范围。在每阶段上,都在应用归纳方法,换言之,即由特殊推到普遍。

一、类推类推只是由一个论断而推到另一个。事实之间倘有相似,我们便可使用类推。所以类推的主要目的,在使观察者注意于现象间的相似之点,依其相似之点以确定普通原理。

二、假设科学上所谓假设,例如星云的假设,进化的假设,原子的假设等,都是经过复杂思想的最后结果,而非最初所预定。至于哲学上所谓心,物,绝对,本体,人格等这些假设,是志在回答为什么的问题的。须知科学上的进化,不是一件事体,万有引力,不是一种力量。科学的说明是从具体到抽象。社会学的事实,用心理学去说明;心理学的事实,用生物学去说明;生物学的现象,用化学说明;化学又用物理学说明。最能包括一切的科学,也是最抽象的,是数学。假设的成分愈少,接触现象便愈近,在预料自然和控制自然中便愈有用;在实证上愈确定的,在科学说明上便愈有价值。

唯用论者以为假设乃是知识中的中心要素。假设是创造的智慧的特色。杜威以为假设乃是思想作用的顶点,是他的五步逻辑历程中的第三步。他之所谓反省思想的五个步骤:(一)遇着困难;(二)困难的指定;(三)提出说明或解决;(四)审核观念;(五)实证观念,造成信仰。从问题的察觉到真解决的认识,这二大思想法式,便是归纳与演绎。

三、定律假设尚未证实,其他的解决也许能说明问题;但假设确能预料或控制事实的时候,假设便叫作学说。在假设不仅是有效,而且为其他的学者所公认为唯一能说明事实的时候,便是定律。一个假设既被认为定律,便能指示出现象间的普遍关系。虽然定律之得到,是由特殊出发,而后推到普通原理,但是有很多人却暗中假定普通原理是规定了特殊事实的。以为定律可以是特殊事实的决定者,但是这样解释定律,是玄学的,超出科学定律的概念去了。

三 解释的知识

说明告诉我们的,是叙述中的事物如何;解释告诉我们的,是事物为什么要那样。在解释中,便达到了哲学活动的第一个阶段。

我们在解释中所注意的,不仅是事实界背后的东西,而且还注意于事实界之关系以及最后实在和吾人的关系。我们只想在这里简略的考察一个解释的理论便是罗哀斯(J. Royce)的。

罗哀斯(Royce)说,接近知识有三种方法:(一)知觉,(二)概念,(三)解释。他承认没有一个哲学家完全限于用一种方法,但就其侧重者而言,可以说柏格森是知觉方法的代表;柏拉图是概念方法的代表;康德是发现知识是知觉与概念之综合的哲学家。在知识的对象是张本,是事物,是共相,是抽象性质的时候,这二种方法便够用了。但是如果对象是你的朋友的心的时候,知觉和概念又如何能够给予知识呢?解释便是济二者之穷,而能使吾人得到他人之心的一种方法。解释的知识对象,是心,是意志,是目的。

所以人与人间彼此之由解释而了解,乃是社会的基础,解释根本便是一种社会作用。从玄学上看来,解释的宇宙,便是吾人要想认识吾人同类的存在及其内心生活的宇宙。这种历程,是超出于知觉与概念的。

张东荪撰。1934年9月初版。为张东荪所主编的“哲学丛书”之一。本书共五章,即“知识之由来”、“知识之性质”、“知识之切否”、“知识之标准”、“认识的多元论”等。前四章为初学认识论的人而设,是其门人王光祥根据哲莫斯特凡尔德和伊文思的《哲学原理》中的一章写的。作者指出“第五章乃是我个人的主张。我这个主张蓄之心中好多年。现在愈想愈觉有些自信”(《认识论》自序)。其内容大体上与作者发表在《哲学评论》上的《条理范畴与设准》一文相同,但本书避而不用“范畴”一语。张东荪强调说,多元认识论大体上仍循康德的轨道,但重要之点“就是我把方式不纯归于主观的立法作用。我不像康德那样以为外界是无条理的。我不像康德那样把‘感觉所与’为知识的质料。我主张感觉不能给我们以条理的知识,这虽和康德相同,但条理却不能完全是心的综合能力所产,这又和康德不同了。”因此,他认为外界有其条理,内界(即心)亦有其立法。内界的立法又分两种:一为直观上的先验方式;一为思维上的先验方式。至于感觉也不是真正的“存在者”。可见,认识应该是多元的。本书是张东荪唯心主义认识论的集中表述,在当时有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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