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唐律疏议 / 长孙无忌

故唐律疏議卷第八衛禁 凡一十五條

2026-03-01 17:18 唐律疏议

76諸宿衛者,兵仗不得遠身,違者杖六十;若輒離職掌,加一等;別處宿者,又加一等。主帥以上,各加二等。

【疏】議曰:兵仗者,謂橫刀常帶;其甲、矟、弓、箭之類,有時應執著者並不得遠身,不應執帶者常自近身。輒遠身者,各杖六十。其職掌之處,依次坐立,輒離職掌,加一等,合杖七十。即於別處宿者,又加一等,合杖八十。「主帥以上,各加二等」,稱主帥以上,謂隊副以上,至大將軍以下,兵仗遠身杖八十,輒離職掌杖九十,別處宿者杖一百,是「各加二等」。

77諸行宮,外營門、次營門與宮門同,內營牙帳門與殿門同,御幕門與上閤同。至御所,依上條。

【疏】議曰:「行宮」,謂車駕行幸及所至安置之處。外營門、次營門與宮門同,闌入者得徒二年。內營牙帳門與殿門同,闌入者得徒二年半。御幕門與上閤同,闌入者絞。至御在所,依上條,合斬。自餘諸犯,或以闌入論及應加減者,並同正宮殿之法。

78諸宮內外行夜,若有犯法,行夜主司不覺,減守衛者罪二等。

【疏】議曰:宮內外行夜,並置鋪、持更,即是「守衛者」。又有探更、行更之人,此「行夜者」。若當探、行之處,有犯法者,行夜主司不覺,減守衛者罪二等,謂上條:「闌入及越垣,守衛不覺減二等。」注云:「守衛,謂持時專當者。」行夜主司不覺犯法,皆減此持時專當人罪二等。

79諸本條無犯廟、社及禁苑罪名者,廟減宮一等,社減廟一等,禁苑與社同。

【疏】議曰:闌入廟、社及禁苑,本條各有罪名。其不立罪名之處,謂「闌入至閾未踰」、「因入輒宿」之類,各隨輕重,廟減宮一等,社減廟一等,禁苑與社同。

即向廟、社、禁苑射及放彈、投瓦石殺傷人者,各以鬥殺傷論,至死者加役流。

【疏】議曰:廟、社及禁苑,非人射及放彈、投瓦石之所。若有輒向射及放彈、投瓦石殺傷人者,各依鬥殺傷人罪法:若箭傷,徒二年;瞎一目,徒三年之類。至死者,唯處加役流。

即箭至隊、仗若闢仗內者,絞。

【疏】議曰:駕行皆有隊、仗,或闢仗而行。忽有人射箭至隊、仗所及至闢仗內者,各得絞罪。

80諸於宮城門外,若皇城門守衛,以非應守衛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各徒一年;

【疏】議曰:謂宮城門外隊仗,及傍城助鋪所,及朱雀等門,所有守衛之處,以非應守衛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各得徒一年。

以應守衛人代者,各杖一百。京城門,各減一等。

【疏】議曰:謂以當色下直、非當上之人自代及代之者,各杖一百。京城門各減一等者,謂明德等諸門,以非應守衛人自代,〔一〕從一年徒上減一等;以應守衛人自代,從一百杖上減一等。

其在諸處守當者,〔二〕各又減二等。餘犯應坐者,各減宿衛罪三等。

【疏】議曰:「其在諸處」,謂非皇城、京城等門,自餘內外捉道守鋪及別守當之處。相冒代者,各減京城二等:以非應守衛人自代及代之者,各杖八十;以應守衛人自代及代之者,各杖七十。「餘犯應坐者」,謂冒代之外,〔三〕餘犯或兵仗遠身、輒離職掌及擅配割,或別驅使之類,本條應坐者,各減宿衛人罪三等。若逃走、違番,不在減例。

問曰:宿衛人以非應宿衛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宮內,流三千里;殿內,絞。若未入宮、殿內事發,合得何罪?

答曰:以非應宿衛人自代,重於「闌入」之罪。若未至職掌之處,事發在宮、殿內,止依「闌入宮殿」而科。如未入宮門事發,律無正條,宜依「不應為重」,杖八十。其在宮外諸處冒代,未至職掌處,從「不應為輕」,笞四十。

81諸越州、鎮、戍城及武庫垣,徒一年;縣城,杖九十;皆謂有門禁者。

【疏】議曰:諸州及鎮、戍之所,各自有城。若越城及武庫垣者,各合徒一年。越縣城,杖九十。縱無城垣,籬柵亦是。注云:「皆謂有門禁者。」其州、鎮、戍在城內安置,若不越城,直越州、鎮垣者,止同下文「越官府廨垣」之罪。

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籬者,杖七十。侵壞者,亦如之。從溝瀆內出入者,與越罪同。越而未過,減一等。餘條未過,準此。

【疏】議曰:官府者,百司之稱。所居之處,皆有廨垣。坊市者,謂京城及諸州、縣等坊市。其廨院或垣或籬,輒越過者,各杖七十。侵,謂侵地;壞,謂壞城及廨宇垣籬:亦各同越罪,故云「亦如之」。

注:從溝瀆內出入者,與越罪同。越而未過,減一等。餘條未過,準此。

【疏】議曰:溝瀆者,通水之渠。從此渠而入出,亦得越罪。「越而未過」,或在城及垣籬上,或在溝瀆中間,未得過者。從「越州城」以下,各得減一等。餘條未過準此者,謂越皇城、京城、宮殿垣及關、津應禁之處未過者,各得減罪一等。

即州、鎮、關、戍城及武庫等門,應閉忘誤不下鍵,若應開毀管鍵而開者,各杖八十;

【疏】議曰:州、鎮、關、戍城,武庫,各有禁門。應閉,皆須下鍵。其忘誤不下鍵,若應開毀管鍵而開者,各得杖八十。

錯下鍵及不由鑰而開者,杖六十。餘門,各減二等。〔四〕

【疏】議曰:「錯下鍵」,謂管鍵不相當者。「及不由鑰而開者」,謂不用鑰而開。各杖六十。「餘門」,謂縣及坊、市之類,官有門禁者。若應閉忘誤不下鍵,應開毀管鍵而開,各杖六十;錯下鍵及不由鑰而開,各笞四十。故云「餘門各減二等」。

若擅開閉者,各加越罪二等;即城主無故開閉者,與越罪同;未得開閉者,各減已開閉一等。餘條未得開閉準此。

【疏】議曰:擅,謂非時而開閉者。州及鎮、戍、武庫門而有非時擅開閉者,加越罪二等,處徒二年。縣城以下,擅開閉者,並加越罪二等。「城主無故開閉者」,〔五〕謂州、縣、鎮、戍等長官主執鑰者,不依法式開閉,與越罪同。其坊正、市令非時開閉坊、市門者,亦同城主之法。州、鎮、戍城門各徒一年,〔六〕自縣城以下悉與越罪同。既云「城主無故開閉」,即是有故許開。若有警急驛使及制敕事速,非時至州、縣者,城主驗實,亦得依法為開。又依監門式:「京城每夕分街立鋪,持更行夜。鼓聲絕,則禁人行;曉鼓聲動,即聽行。若公使齎文牒者,聽。其有婚嫁,亦聽。」注云:「須得縣牒。喪、病須相告赴,求訪醫藥,齎本坊文牒者,亦聽。」其應聽行者,並得為開坊、市門。若有警急及收掩,雖州、縣亦聽非時而開。「未得開閉者」,謂未通人行者為未開,尚得人行者為未閉,各減已開閉一等。「餘條」,謂宮殿門以下有門禁之類,未得開閉者,〔七〕皆準此減一等。

82諸私度關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不由門為越。〔八〕

【疏】議曰:水陸等關,兩處各有門禁,行人來往皆有公文,謂驛使驗符券,傳送據遞牒,軍防、丁夫有總曆,自餘各請過所而度。若無公文,私從關門過,合徒一年。「越度者」,謂關不由門,津不由濟而度者,徒一年半。

已至越所而未度者,減五等。謂已到官司應禁約之處。餘條未度準此。

【疏】議曰:水陸關棧,兩岸皆有防禁。越度之人已至官司防禁之所,未得度者,減越度五等,合杖七十。餘條未度準此者,謂城及垣籬、緣邊關塞有禁約之處,已至越所而未度者,皆減已越罪五等。若越度未過者,準上條「減一等」之例。

即被枉徒罪以上,抑屈不申及使人覆訖,不與理者,聽於近關州、縣具狀申訴,所在官司即準狀申尚書省,仍遞送至京。若無徒以上罪而妄陳者,即以其罪罪之。官司抑而不送者,減所訴之罪二等。

【疏】議曰:關外有人,被官司枉斷徒罪以上,其除、免之罪,本坐雖不合徒,亦同徒罪之法。「抑屈不申及使人覆訖,不與理者」,文稱「及」者,使人未覆,亦聽於近關州、縣具狀申訴。「所在官司」,謂近關州、縣,即準狀申尚書省,仍遞送至京。若勘無徒以上罪而妄訴者,妄訴徒、流,還得徒、流;妄訴死罪,還得死罪;妄訴除、免,皆準比徒之法:〔九〕謂元無本罪而妄訴者。若實有犯,斷有出入,而訴不平者,不當此坐。其應禁及散送,並依所訴之罪,準令遞之。「若官司抑而不送者,減所訴之罪二等」,謂枉得死罪,官司不送,合徒三年之類。

83諸不應度關而給過所,取而度者,亦同。若冒名請過所而度者,各徒一年。

【疏】議曰:不應度關者,謂有征役番期及罪譴之類,皆不合輒給過所,而官司輒給;及身不合度關,而取過所度者;若冒他人名,請過所而度者:各徒一年。

即以過所與人及受而度者,亦準此。

【疏】議曰:以所請得過所而轉與人,及受他人過所而承度者,亦徒一年。但律文皆云「度者得徒一年」,明知未度者不合徒坐。若關司未判過所以前,準「越關未度,各減五等」之例;若已判過所,未出關門,同未過:各減一等。其與過所人既因度成罪,前人未度,亦同減科。不應給過所而給者,不在減例。

若家人相冒,杖八十。主司及關司知情,各與同罪;不知情者,不坐。即將馬越度、冒度及私度者,各減人二等;餘畜,又減二等。家畜相冒者,不坐。

【疏】議曰:家人不限良賤,但一家之人,相冒而度者,杖八十。既無「各」字,〔一0〕被冒名者無罪。若冒度、私度、越度,事由家長處分,家長雖不行,亦獨坐家長,此是「家人共犯,止坐尊長」之例。「主司」,謂給過所曹司及關司,知冒度之情,各同度人之罪。不知冒情,主司及關司俱不坐。將馬越度、冒度、私度各減人二等者,越度杖一百,冒度、私度杖九十。餘畜又減二等者,除馬之外,應請過所者,並為「餘畜」,越度杖八十,私度、冒度杖七十。其家畜相冒者,謂毛色、齒歲不同,相冒並不得罪也。

84諸關、津度人,無故留難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議曰:關,謂判過所之處。津,直度人,不判過所者。依令:「各依先後而度。」無故留難不度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主司」,謂關、津之司。一日加一等,七日罪止杖一百。此謂非公使之人。若軍務急速而留難不度,致稽廢者,自從所稽廢重論。

85諸私度有他罪重者,〔一一〕主司知情,以重者論;不知情者,依常律。

【疏】議曰:私度者,謂無過所,從關門私度,止徒一年。或有避死罪逃亡,別犯徒以上罪,是名「有他罪重」。關司知情者,以「故縱」罪論,各得所度人重罪。「不知情者依常律」,謂不知罪人別犯之情者,依常律「不覺故縱」之法。

86諸領人兵度關,而別人妄隨度者,將領主司以關司論,關司不覺減將領者罪一等;知情者,各依故縱法。有過所者,關司自依常律;將領主司知情減關司故縱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疏】議曰:準令:「兵馬出關者,依本司連寫敕符勘度。入關者,據部領兵將文帳檢入。」而別有人妄隨度者,罪在領兵官司,故云「將領主司以關司論」。知情與同罪,不覺減二等。若知別有重罪,亦依重罪科之。關司不覺者,謂關司承將領者文簿,不覺別人隨度者,減將領者罪一等,〔一二〕謂減度者罪三等。「知情者各依故縱法」,稱「各」者,將領主司及關司俱得度人之罪。有過所者,關司判度,自依常律,不減將領主司之罪。若將領主司知情,減關司故縱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87諸齎禁物私度關者,坐贓論;贓輕者,從私造、私有法。

【疏】議曰:禁物者,謂禁兵器及諸禁物,並私家不應有者,私將度關,各計贓數,從「坐贓」科罪: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準贓輕者,從私造、私有法。擅興律:「私有甲一領,弩三張,流二千里。矟一張,徒一年半。私造者,各加一等。」假令私將矟度關,平贓直絹三十疋,即從坐贓,科徒二年,不計矟為罪。將甲一領度關,從私有法,流二千里,即不計贓而斷。

若私家之物,禁約不合度關而私度者,減三等。

【疏】議曰:依關市令:「錦、綾、羅、縠、紬、綿、絹、絲、布、犛牛尾、真珠、金、銀、鐵,並不得度西邊、北邊諸關及至緣邊諸州興易。」從錦、綾以下,並是私家應有。若將度西邊、北邊諸關,計贓減坐贓罪三等。其私家不應有,雖未度關,亦沒官。私家應有之物,禁約不合度關,已下過所,關司捉獲者,其物沒官;若已度關及越度被人糾獲,三分其物,二分賞捉人,一分入官。

88諸越度緣邊關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與者,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

【疏】議曰:緣邊關塞,以隔華、夷。其有越度此關塞者,得徒二年。以馬越度,準上條「減人二等」,合徒一年。〔一三〕餘畜又減二等,杖九十。但以緣邊關塞,越罪故重。若從關門私度人、畜,各與餘關罪同。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謂市買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將物與蕃人,計贓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

私與禁兵器者,絞;共為婚姻者,流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減三等。即因使私有交易者,準盜論。

【疏】議曰:越度緣邊關塞,將禁兵器私與化外人者,絞。共為婚姻者,流二千里。其化外人越度入境,與化內交易,得罪並與化內人越度、交易同,仍奏聽敕。出入國境,非公使者不合,故但云「越度」,不言「私度」。若私度交易,得罪皆同。未入者,謂禁兵器未入,減死三等,得徒二年半。未成者,謂婚姻未成,減流三等,得徒二年。因使者,謂因公使入蕃,蕃人因使入國。私有交易者,謂市買博易,各計贓,準盜論,罪止流三千里。若私與禁兵器及為婚姻,律無別文,得罪並同「越度」、「私與禁兵器」、「共為婚姻」之罪。又,準別格:「諸蕃人所娶得漢婦女為妻妾,並不得將還蕃內。」又準主客式:「蕃客入朝,於在路不得與客交雜,亦不得令客與人言語。州、縣官人若無事,亦不得與客相見。」即是國內官人、百姓,不得與客交關。私作婚姻,同上法。如是蕃人入朝聽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將還蕃內,以違敕科之。

89諸緣邊城戍,有外姦內入,謂非眾成師旅者。內姦外出,而候望者不覺,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謂內外姦人出入之路,關於候望者。

【疏】議曰:國境緣邊。皆有城戍,式遏寇盜,預備不虞。其「有外姦內入」,謂蕃人為姦,或行間諜之類。注云:「謂非眾成師旅者。」依周禮:「五百人為旅,二千五百人為師。」此謂小小姦寇抄掠者。若成師旅,自依擅興律:「連接寇賊,被遣斥候,不覺賊來,徒三年。」有內姦外出者,謂國內人為姦,出向化外,或荒海之畔、幽險之中。候望之人,不覺有姦入出,合徒一年半。雖非候望者,但是城戍主司不覺,得徒一年。「謂內外姦人出入之路關於候望者」,目所堪見為關,謂在候望之內也。

其有姦人入出,力所不敵者,傳告比近城戍。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姦寇者,罪亦如之。

【疏】議曰:其有姦人入出,所經城戍皆即捕之。若力所不敵者,即須傳告比近城戍,令共捕逐。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姦寇者,並徒一年。

90諸烽候不警,令寇賊犯邊;及應舉烽燧而不舉,應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

【疏】議曰:「烽候」,謂從緣邊置烽,連於京邑,烽燧相應,以備非常。放烽多少,具在別式。候望不舉,是名「不警」,若令蕃寇犯塞,外賊入邊;及應舉烽燧而不舉,應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

若放烽已訖,而前烽不舉,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以故陷敗戶口、軍人、城戍者,絞。

【疏】議曰:依職方式:「放烽訖而前烽不舉者,即差腳力往告之。」不即告者,亦徒三年。故云「亦如之」。「以故陷敗」,謂從「烽候不警」及「應舉烽燧而不舉,或應放多烽而放少烽」,或「放烽訖而前烽不舉,不即往告」等,以故陷敗戶口,或是軍人及城戍者,各得絞罪。

即不應舉烽燧而舉,若應放少烽而放多烽,及遶烽二里內輒放煙火者,各徒一年。

【疏】議曰:依式:「望見煙塵,即舉烽燧。」若無事故,是「不應舉」;若應放少烽,而放多烽;及遶烽二里內,皆不得有煙火,謂晝放煙,夜放火者:自「不應舉烽燧而舉」以下三事,各徒一年。放烽多少,具在式文,其事隱祕,不可具引。如有犯者,臨時據式科斷。

校勘記

〔一〕以非應守衛人自代「以」原脫。按:本條律文作「以非應守衛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今據補。

〔二〕其在諸處守當者「者」原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

〔三〕謂冒代之外「冒代」上原衍「非」字,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刪。

〔四〕餘門各減二等「二」原訛「一」,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宋刑統改。按:本條疏文亦作「餘門各減二等」。

〔五〕無故開閉者按:自此五字至「行人來往」原為一頁,其版刻特徵與前述張跋指為「補配」之頁同,當亦屬補配者。

〔六〕州鎮戍城門各徒一年「州」下原有「縣」字。按:下文云「自縣城以下悉與越罪同」,明縣不當與州鎮戍並列而科徒一年矣。「縣」字衍,據至正本、岱本刪。

〔七〕未得開閉者「得」原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按:本條律注即作「餘條未得開閉準此」。

〔八〕越度者加一等不由門為越原作「越度者加一等注云不由門為越」。按:律注作大字與全書體例不合,今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刪改。

〔九〕皆準比徒之法「比」原訛「此」,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一0〕既無各字「各」原訛「名」,據至正本、岱本、宋刑統改。

〔一一〕諸私度有他罪重者按:律附音義作「諸私度者有他罪重」。

〔一二〕減將領者罪一等「罪」原脫,據文化本補。按:本條律文即作「減將領者罪一等」。

〔一三〕合徒一年「一」原訛「二」,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按:本條律云「越度緣邊關塞者,徒二年」,此云「以馬越度,準上條減人二等」,明當合徒一年。

原名《律疏》。中国唐代《永徽律》的律文注解。长孙无忌等编撰。最早成于永徽四年(653)。长孙无忌,唐高宗时的太尉。本书是现存最古老也最完整的封建法典的释文,是唐太宗为统一律文的解释,以保证律书的统一适用而诏示下属编写的。分30卷,12篇,502条,其篇目同唐律完全相同,内容包括:名例律,共6卷57条,规定刑事法律制度;卫禁律,2卷33条,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职制律,3卷58条,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使方面的法律;户婚律,3卷46条,规定有关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厩库律,1卷28条,规定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的法律制度;擅兴律,1卷24条,关于发兵和兴造方面的法律;赋盗律,4卷54条,是保护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斗讼律,4卷59条,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诈伪律,1卷27条,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2卷62条,内容广泛,包括买卖、借贷、度量衡、犯奸、赌博等;捕亡律,1卷18条,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断狱律,2卷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方面的法律。本书不仅对律文逐条解释,而且还对律书中规定的不够完备之处进行补充、修订,吸收了中国古代律学的成就,是中国封建法制的重要著作,后来成为历代封建立法的楷模,并传入外国,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资料。

猜你喜欢

  • 四庫全書總目唐律疏議提要

    唐律疏義三十卷,唐太尉、揚州都督、趙國公長孫無忌等奉敕撰。風俗通稱「皋陶謨:虞造律」,尚書大傳稱「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是為言律之始。其後魏李悝著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

    19 唐律疏议 2026-03-02
  • 滂喜齋藏書記

    宋刻唐律疏義三十卷,題太尉、揚州都督、監修國史、上柱國、趙國公長孫無忌等撰。孫刻此書,據影元泰定本,每卷後附纂例、釋文,元王元亮所編也,此本無之。卷二「犯十惡、故殺人、反逆緣坐」條,「理務疏通」「疏」..

    17 唐律疏议 2026-03-02
  • 重刻唐律疏議序

    唐律疏議三十卷,唐長孫無忌等奉敕撰。國朝四庫全書所收錄,並附見於名家書目中。惟坊間傳本甚希,讀律之士艱於購覓,敘雪同人爰鳩貲重刻,以廣傳布。工既竣,而序之曰:律者,民命之所繫也。其用甚重,而其義至精也..

    29 唐律疏议 2026-03-02
  • 重刻故唐律疏議序

    賜進士及第山東等處督糧道兼管德常臨清倉事務加二級孫星衍撰律出於禮。書呂刑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班固以為制禮以止刑。今文尚書家說,唐虞象刑而民不犯,三王始制刑辟,荀子不信之。然夏刑條目,僅見尚書大..

    18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唐律疏義序

    故唐律十二篇,非唐始有是律也。自魏文侯以李悝為師,造法經六篇,至漢蕭何定加三篇,總謂九章律,而律之根荄已見。曹魏作新律十八篇,晉賈充增損漢魏為二十篇,北齊後周或併苞其類,或因革其名,所謂十二篇云者,裁..

    20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三十斷獄

    迫脅虛業反。怕懼上普駕反。督領上都毒反。駮正上邦霍反。猶改正也。妄搆下勾豆反。訓成也。捨法謂捨去法律,專用私情也。鍛煉成罪猶屈曲架搆也。上下弦月生三日成魄,後三日謂之上弦;月死三日成晦,近晦三日謂之下..

    15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二十九斷獄

    鉗重〔一五九〕上其連反。以鐵束罪人項,謂之鉗。繩鋸上音成。下音句。雇倩上音固。下七淨反。釘鍱〔一六0〕音葉。謂死囚枷上用鐵釘鍱,以備牢固也。診候〔一六一〕上止忍反。診候,差醫人看診脈候也。洗渫〔一六二..

    16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二十八捕亡

    逗遛上音豆。逗遛,謂故意方便,容罪人奔走也。自首下音狩。停當〔一五六〕當字當作家字,詳其釋意則甚明。差若作當字,于義難通。窘迫〔一五七〕上君隱反。訓急也。塹柵掘坑為塹。編木為柵。壁壘力鬼反。行軍營牆謂..

    18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二十七雜律

    擾亂上如矯反。橋航〔一四九〕編船渡人謂之航。船栰音伐。編竹木渡人謂之栰。汎溢堤防〔一五0〕于健反。長曰堤,短曰堰。皆防水害人,故名為防。茹船上如俞反。塞船之漏,謂之茹。湍磧上他官反。下七亦反。水嶺為湍..

    28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二十六雜律

    釐務〔一四三〕上音離。訓治也。勾合〔一四四〕音閤。唐突徒忽反。驚駭〔一四五〕侯解反。不者〔一四六〕上音弗。標幟義與前同。謂使行人知此處有坑阱者。周禮冥氏,掌為阱獲,以攻猛獸。知阱、獲皆是捕獸之器也。坑..

    15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二十五詐偽

    八寶天子所守之印有八,故名為八寶也。神寶謂自祖宗以下,得國以後,但傳而寶之,無所施用,以貴命之極,故號神寶。受命寶謂受天貴命,登位守國,故曰受命寶。唯封禪即用之,餘無施用。封禪音善。按禮,天子尊貴之極..

    25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二十四鬥訟

    女君按禮,諸侯之嫡妻,謂之女君,即今封國夫人是也。郡、縣、鄉君等,〔一二九〕並同號女君。降此之外,不在女君之目。七十二膳二膳,謂食有副者。夫人年至五十,血氣方衰,至于七十,衰之極也,故于饑飽不常。孝子..

    19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二十三鬥訟

    改醮婦人再嫁,謂之改醮。攜子上奚夷反。立廟服周立廟,謂立攜子家廟。服周,謂子為繼父服周親之服也。此惟據繼父生文。服膺〔一二六〕古者,顏子事孔子,得一善言,則拳拳服膺。說者謂,膺,胸也。如今習儒業者,即..

    15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二十二鬥訟

    拒捍上音巨。下音旱。猶抵敵也。賤隸下羊至反。〔一二二〕部曲奴婢客女隨身此等律有明文,加減並不同良人之例。然時人多不辨此等之目。若依古制,即古者以贓沒為奴婢,故有官、私奴婢之限,荀子云臧獲,即奴婢也,此..

    15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二十賊盜

    等差下初加反。猶次第也。貿易上音茂。猶博換也。誑誘〔一一八〕上古況切。下音酉。惑亂謂之誑,作言相引謂之誘。未啻〔一一九〕物與價等謂之啻。屢犯猶頻犯也。明憲即明法也。悛心上且緣反。〔一二0〕悛,改惡從善..

    35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十九賊盜

    大祀〔一一四〕義見先解。饌呈上音撰。熟食謂之饌。獻神謂之呈。釜甑上音父。下精去聲。刀匕下音比。舉肉刺也。脯脩上音甫。肉之乾者,謂之脯。將脯捨而加薑、桂,謂之脩。〔一一五〕盤盂大者名盤。小者名盂。御寶即..

    23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十八賊盜

    孔竅苦弔反。梯轡音秘。登高用梯。乘馬用轡。不糾音糾。訓舉也。究悉〔一一一〕悉,謂盡識也。左道邪之道謂之左道。〔一一二〕鄭玄注云,左道謂巫蠱之屬,以非正道,故謂之左道。巫蠱者,〔一一三〕怪惑之名。則毒藥..

    29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十七賊盜

    人君與天地合德按周易乾卦文言,大人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說者謂,天地以覆載為德,大人以恩育為德;日月以照臨為明,大人以聰察為明。上祗寶命祗訓恭。謂王者恭受上天寶有四海之命。下臨率土既受上天寶有四..

    33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十六擅興

    魚符符,信也。謂鑄銅魚於符之上,然後分離為兩函,左者收於內,右者付所守之地。如以敕旨發兵,則使者執內之左邊,以來勘所守之地右邊,其文同,其形合,其驗是真敕旨也。其文不同,其形不合,則執其來使以聞上。至..

    15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十五廄庫

    遊牝音臏。謂三月春分時放畜,使相配,令牝牡相會以生駒犢也。飼音似。廄音救。養馬舍也。羖音古。羊無角者,名為羖。馱唐佐切。以牛馬載物為馱。犧牲上音羲。下音生。堪祭用者,名為犧牲。犢音毒。牛子名犢。馬子名..

    14 唐律疏议 2026-03-02

微信分享

微信分享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微信或朋友圈

链接已复制
塔尊佛教网|借视频之舟,渡烦恼之海 Tazun.Cn佛教音乐网 - 海量佛乐、梵呗、禅音在线试听与下载经书网 - 以音声作佛事,聆听与观想的修学园地 jingshu.net佛教导航 - 开启智慧之旅,连接十方法缘 | fjdh.org.cn智慧莲华 - 赋能寺院数字化升级,打造智慧弘道平台趣知道 - 提问与分享,人人都是知识分享家 | Quzhidao.Com地藏孝亲网--南无大愿地藏王菩萨给农网地藏经顺运堂 - 专业家居风水布局,八字命理分析,助您家宅兴旺,运势亨通弘善佛教网-传播正信正知佛法的佛教网站国学在线 - 国学网,国学学校,国学经典,国学地图品读名篇佳句,涵养诗意人生 - 古诗词网哦嘿养殖网 - 热门乡村养殖发展项目_养殖技术知识分享生死书 - 佛教文化传承与生命智慧探索平台地藏论坛-佛教网络净土_佛法综合社区生死书生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