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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議卷第九職制 凡二十三條

2026-03-01 17:22 唐律疏议

【疏】議曰:職制律者,起自於晉,名為違制律。爰至高齊,此名不改。隋開皇改為職制律。言職司法制,備在此篇。宮衛事了,設官為次,故在衛禁之下。

91諸官有員數,而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謂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疏】議曰:「官有員數」,謂內外百司,雜任以上,〔一〕在令各有員數。「而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謂格、令無員,妄相署置。注云「謂非奏授者」,即是視六品以下及流外雜任等。所司判補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若是應奏授,詐而不實者,〔二〕從「詐假」法。如不合置官而故剩奏授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後人知而聽者,減前人署置一等;規求者為從坐,被徵須者勿論。即軍務要速,量事權置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前人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後人知其剩員而聽任者,減初置人罪一等,謂一人杖九十,〔三〕四人以上杖一百,七人以上徒一年,十人徒一年半。「規求者為從坐」,謂人自規求而任者,為初置官從坐,合杖九十。「被徵須者」,謂被徵召而補者,勿論。「即軍務要速,量事權置者」,謂行軍之所,須置權官,不當署置之罪,故云「不用此律」。

92諸貢舉非其人及應貢舉而不貢舉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非其人,謂德行乖僻,不如舉狀者。若試不及第,減二等。率五分得三分及第者,不坐。

【疏】議曰:依令:「諸州歲別貢人。」若別敕令舉及國子諸館年常送省者,為舉人。皆取方正清循,名行相副。若德行無聞,妄相推薦,或才堪利用,蔽而不舉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注云「非其人,謂德行乖僻,不如舉狀者」,若使名實乖違,即是不如舉狀,縱使試得及第,亦退而獲罪。如其德行無虧,唯試策不及第,〔四〕減乖僻者罪二等。「率五分得三分及第者,不坐」,謂試五得三,試十得六之類,所貢官人,皆得免罪。若貢五得二,科三人之罪;貢十得三,科七人之罪。但有一人德行乖僻,不如舉狀,即以「乖僻」科之。縱有得第者多,並不合共相準折。

若考校、課試而不以實及選官乖於舉狀,以故不稱職者,減一等。負殿應附而不附,及不應附而附,致考有陞降者,罪亦同。

【疏】議曰:「考校」,謂內外文武官寮年終應考校功過者。其「課試」,謂貢舉之人藝業伎能,依令課試有數。若其官司考、試不以實及選官乖於所舉本狀,以故不稱職者,謂不習典憲,任以法官;明練經史,授之武職之類:各減「貢舉非其人」罪一等。「負殿應附不附」者,依令:「私坐每一斤為一負,公罪二斤為一負,各十負為一殿。」校考之日,負殿皆悉附狀,若故違不附;及不應附而附者,謂蒙別敕放免,或經恩降,公私負殿並不在附限,若犯免官以上及贓賄入己,恩前獄成,仍附景跡,除此等罪,並不合附而故附:致使考校有陞降者,得罪亦同,謂與考校、課試不實罪同,亦減「貢舉非其人」罪一等。

失者,各減三等。餘條失者準此。承言不覺,又減一等;知而聽行,與同罪。

【疏】議曰:「失者,各減三等」,謂意在堪貢,心不涉私,不審德行有虧,得減故罪三等。自「試不及第」以下,「應附不附」以上,失者又各減三等。「餘條失者準此」,謂一部律內,公事錯失,本條無失減之文者,並準此減三等。承言不覺,亦從貢舉以下,承校試人言,不覺差失,從失減三等上更減一等,故云「又減一等」。知而聽行,亦從貢舉以下,知非其人,或試不及第,考校、課試知其不實,或選官乖狀,「各與同罪」,謂各與初試者同罪。

93諸刺史、縣令、折衝、果毅,私自出界者,杖一百。經宿乃坐。

【疏】議曰:州、縣有境界,折衝府有地團。不因公事,私自出境界者,杖一百。注云「經宿乃坐」,既不云「經日」,即非百刻之限。但是經宿,即合此坐。

94諸在官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通晝夜者,笞三十。

【疏】議曰:依令:「內外官應分番宿直。」若應直不直,應宿不宿,晝夜不相須,各笞二十。通晝夜不直者,笞三十。

若點不到者,一點笞十。一日之點,限取二點為坐。

【疏】議曰:內外官司應點檢者,或數度頻點,點即不到者,一點笞十。注云「一日之點,限取二點為坐」,謂一日之內,點檢雖多,止據二點得罪,限笞二十。若全不來,上計日以無故不上科之。

問曰:二日以上,日別常向曹司,曹司點檢,每點不到。若科無故不上,即是日別常來;若以累點科之,罪又重於不上。假有十日之內,日別皆來,每點不到,欲科何罪?

答曰:八品以下,頻點不到,便是已發更犯,合重其事,累點科之。如非流內之人,自須當日決放。初雖累點罪重,點多不至徒刑;計日不上初輕,日多即至徒坐。所以日別上者據點,全不來者計日。以此處斷,實允刑名。

95諸官人無故不上及當番不到,雖無官品,但分番上下,亦同。下條準此。

【疏】議曰:官人者,謂內外官人。「無故不上,當番不到」,謂分番之人,應上不到。注云「雖無官品」,謂但在官分番者,得罪亦同官人之法。下條準此者,謂「之官限滿不赴」及「官人從駕稽違及從而先還」,雖無官品,亦同官人之法。

若因暇而違者,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邊要之官,加一等。

【疏】議曰:官人以下、雜任以上,因給暇而故違,並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二十五日合杖一百,三十五日徒一年,四十五日徒一年半。「邊要之官」,謂在緣邊要重之所,無故不上以下,各加罪一等。

96諸之官限滿不赴者,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代到不還,減二等。

【疏】議曰:依令,之官各有裝束程限。限滿不赴,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其替人已到,淹留不還,準不赴任之程,減罪二等。其有田苗者,依令「聽待收田訖發遣」。無田苗者,依限須還。

97諸官人從駕稽違及從而先還者,笞四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侍臣,加一等。

【疏】議曰:「官人」,謂百官應從駕者。流外以下應從人,亦同官人之罪。其書吏、書僮之類,差逐官人者,不在此限。其有稽違不到及從而先還者,雖不滿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侍臣」,謂中書、門下省五品以上,依令應侍從者,加罪一等。

98諸大祀不預申期及不頒所司者,杖六十;以故廢事者,徒二年。

【疏】議曰:依令:「大祀,謂天地、宗廟、神州等為大祀。或車駕自行,或三公行事。齋官皆散齋之日,平明集省,受誓誡。二十日以前,所司預申祠部,祠部頒告諸司。」其不預申期及不頒下所司者,杖六十。即雖申及頒下,事不周悉,所坐亦同。以故廢祠祀事者,所由官司,徒二年。應連坐者,各依公坐法,節級得罪。

牲牢、玉帛之屬不如法,杖七十;闕數者,杖一百;全闕者,徒一年。全闕,謂一坐。

【疏】議曰:牲,謂牛、羊、豕。牢者,牲之體。玉,謂蒼璧祀天,璜琮祭地,五方上帝各依方色。帛,謂幣帛。稱「之屬」者,謂黍、稷以下,不依禮、令之法,一事有違,合杖七十;一事闕少,合杖一百;一坐全闕,合徒一年。其本是中、小祀,雖從大祀受祭,若有少闕,各依中、小祀遞減之法。闕坐更多,罪不過此。餘祀闕坐,皆準此。

即入散齋,不宿正寢者,一宿笞五十;致齋,不宿本司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各加一等。中、小祀遞減二等。凡言祀者,祭、享同。餘條中、小祀準此。

【疏】議曰:依令:「大祀,散齋四日,致齋三日。中祀,散齋三日,致齋二日。小祀,散齋二日,致齋一日。散齋之日,齋官晝理事如故,夜宿於家正寢。」不宿正寢者,一宿笞五十,一宿加一等。其無正寢者,於當家之內餘齋房內宿者,亦無罪。皆不得習穢惡之事。〔五〕故禮云:「三日齋,一日用之,猶恐不敬。」致齋者,兩宿宿本司,一宿宿祀所。無本司及本司在皇城外者,皆於郊社、太廟宿齋。若不宿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加一等。通上散齋,故云「各加一等」。中、小祀者,謂社稷、日月、星辰、岳鎮、海瀆、帝社等為中祀,司中、司命、風師、雨師、諸星、山林、川澤之屬為小祀。從大祀以下犯者,中祀減大祀二等,小祀減中祀二等,故云「各遞減二等」。

注:凡言祀者,祭、享同。餘條中、小祀準此。

【疏】議曰:依祠令:「在天稱祀,在地為祭,宗廟名享。」今直舉祀為例,故曰「凡言祀者,祭、享同」。「餘條中、小祀準此」,但在中祀有犯,皆減大祀二等;小祀有犯,皆減中祀二等。謂下條「大祀在散齋,弔喪問疾」,賊盜律「盜大祀神御物」之類,〔六〕本條無中、小祀罪名者,準此遞減。

99諸大祀在散齋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決罰者,笞五十;奏聞者,杖六十。致齋者,各加一等。

【疏】議曰:大祀散齋四日,並不得弔喪,亦不得問疾。刑謂定罪,殺謂殺戮罪人,此等文書不得判署,及不得決罰杖、笞。違者,笞五十。若以此刑殺、決罰事奏聞者,杖六十。若在致齋內犯者,各加一等。中、小祀犯者,各遞減二等。

100諸祭祀及有事於園陵,若朝會、侍衛,行事失錯及違失儀式者,笞四十。謂言辭諠囂,坐立怠慢乖眾者,乃坐。

【疏】議曰:稱祭祀者,享亦同;「及有事於園陵」,謂謁陵等事;「若朝會」,謂百官朝參、集會;及侍衛祭祀之事:行事失錯及違失儀式者,笞四十。注云「謂言辭諠囂,坐立怠慢」,謂聲高諠鬧,坐立不正,不依儀式,與眾乖者,乃坐。

應集而主司不告,及告而不至者,各笞五十。

【疏】議曰:「應集」,謂「祭祀」以下及餘事合集之人。而主司不頒告令集,罪在主司;告而不至,獨坐不至者。故云「各笞五十」。

101諸廟享,知有緦麻以上喪,遣充執事者,笞五十;陪從者,笞三十。主司不知,勿論。有喪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則不禁。

【疏】議曰:廟享為吉事,左傳曰:「吉禘於莊公。」其有緦麻以上慘,不得預其事。若知有緦麻以上喪,遣充執事者,主司笞五十。雖不執事,遣陪從者,主司笞三十。若主司不知前人有喪者,勿論。即有喪不自言,而冒充執事及陪從者,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不禁者,禮云「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不避有慘,故云「則不禁」。

102諸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者,醫絞。〔七〕

【疏】議曰:合和御藥,須先處方,依方合和,不得差誤。若有錯誤,「不如本方」,謂分兩多少不如本方法之類。合成仍題封其上,注藥遲駛冷熱之類,并寫本方俱進。若有誤不如本方及封題有誤等,但一事有誤,醫即合絞。醫,謂當合和藥者,名例「大不敬」條內已具解訖。

料理簡擇不精者,〔八〕徒一年。未進御者,各減一等。監當官司,各減醫一等。餘條未進御及監當官司,並準此。

【疏】議曰:「料理」,謂應熬削洗漬之類。「簡擇」,謂去惡留善,皆須精細之類。有不精者,徒一年。其藥未進御者,「各減一等」,謂應絞者從絞上減,應徒者從徒上減,是名「各減一等」。「監當官司」,依令:「合和御藥,在內諸省,省別長官一人,并當上大將軍、將軍、衛別一人,與尚藥、奉御等監視。藥成,醫以上先嘗。」除醫以外,皆是監當官司,並於已進、未進上,各減醫罪一等。注云「餘條未進御者」,謂下條「造御膳」、「御幸舟船」、「乘輿服御物」,但應供奉之物未進御者,各隨輕重減一等,監當官司又各減一等,故云「並準此」。

103諸造御膳,誤犯食禁者,主食絞。若穢惡之物在食飲中,徒二年;簡擇不精及進御不時,減二等。不品嘗者,杖一百。

【疏】議曰:造御膳者,皆依食經,經有禁忌,不得輒造,若乾脯不得入黍米中,莧菜不得和鱉肉之類。有所犯者,主食合絞。「若穢惡之物」,謂物是不絜之類,在食飲中,徒二年。若簡擇不精者,謂簡米擇菜之類,有不精好;及進御不時者,依禮,飯齊視春宜溫,羹齊視夏宜熱之類,或期夕日中,進奉失度及冷熱不時者:減罪二等,謂從徒二年減二等。「不品嘗者,杖一百」,謂酸鹹若辛之味不品及應嘗不嘗,俱得杖一百之罪。

104諸御幸舟船,誤不牢固者,工匠絞。工匠各以所由為首。

【疏】議曰:御幸舟船者,皇帝所幸舟船,謂造作莊嚴。不甚牢固,可以敗壞者,工匠合絞。注云「各以所由為首」,明造作之人,皆以當時所由人為首。

若不整飾及闕少者,徒二年。

【疏】議曰:其舟船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屬,所須者有所闕少,得徒二年。此亦以所由為首,監當官司各減一等。

105諸乘輿服御物,持護修整不如法者,杖八十;若進御乖失者,杖一百。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完牢,徒二年;未進御,減三等。

【疏】議曰:乘輿所服用之物,皆有所司執持修整,自有常法。不如法者,杖八十。「若進御乖失者」,依禮「授立不跪,授坐不立」之類,各依禮法,如有乖失違法者,合杖一百。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完牢者,車謂輅車,馬謂御馬。其「之屬」,謂羊車及輦等。〔九〕升車則馬動,馬動則鑾鳴之類,是為「調習」。若不如此,或御馬驚駭,車、輿及鞍、轡之屬有損壞,各徒二年。雖不如法,未將進御者,減三等。

應供奉之物闕乏者,徒一年;其雜供有闕,笞五十。〔一0〕

【疏】議曰:「應供奉之物」,謂衣服、飲食之類。但是應供奉者,皆須預備,有闕乏者,即徒一年。雜供有闕者,謂非尋常應供奉之物,可供而闕者,笞五十。

106諸主司私借乘輿服御物,若借人及借之者,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徒一年。在司服用者,各減一等。非服而御,謂帷帳几杖之屬。〔一一〕

【疏】議曰:乘輿服御物,主司持護修整,常須如法,若有私借,或將借人及借之者,各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謂除服御物之外,應供御所用者,得徒一年。雖非自借及借人,在司服用者,各減罪一等:服御物,徒三年上減;非服而御,徒一年上減。是為「各減一等」。

注:非服而御,謂帷帳几杖之屬。

【疏】議曰:帷帳几杖之屬者,謂筆硯、書史、器玩等,是應供御所須,非服用之物。色類既多,故云「之屬」。

107諸監當官司及主食之人,誤將雜藥至御膳所者,絞。所,謂監當之人應到之處。

【疏】議曰:御廚造膳,從造至進,皆有監當官司。依令:「主食升階進食。」但是雜藥,誤將至御膳所者,絞。「雜藥」,謂合和為藥,堪服餌者。若有毒性,雖不合和,亦為「雜藥」。

108諸外膳,謂供百官。犯食禁者,供膳杖七十。若穢惡之物在食飲中及簡擇不淨者,笞五十。誤者,各減二等。

【疏】議曰:百官常食以上,皆官廚所營,名為「外膳」,故注云「謂供百官」。「犯食禁者」,食禁已上解訖,若有犯者,所由供膳杖七十。「穢惡之物」,謂不淨物之類在食飲中,及簡擇有不淨,其所由者,得笞五十。若有誤失者,各減二等:誤犯食禁者,笞五十;誤簡不淨,笞三十。

109諸漏泄大事應密者,絞。大事,謂潛謀討襲及收捕謀叛之類。

【疏】議曰:依鬥訟律:「知謀反及大逆者,密告隨近官司。」其知謀反、大逆、謀叛,皆合密告,或掩襲寇賊,此等是「大事應密」,不合人知。輒漏泄者,絞。注云「大事,謂潛謀討襲」者,討謂命將誓師,潛謀征討;襲謂不聲鍾鼓,掩其不備者。既有潛謀討襲之事及收捕反、逆之徒,故云「謀叛之類」。

非大事應密者,徒一年半;漏泄於蕃國使者,加一等。仍以初傳者為首,〔一二〕傳至者為從。即轉傳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勿論。

【疏】議曰:「非大事應密」,謂依令「仰觀見風雲氣色有異,密封奏聞」之類。有漏泄者,是非大事應密,合徒一年半。國家之事,不欲蕃國聞知,若漏泄於蕃國使者,加一等,合徒二年。其大事,縱漏泄於蕃國使,亦不加至斬。漏泄之事,「以初傳者為首」,首謂初漏泄者。「傳至者為從」,謂傳至罪人及蕃使者。其間展轉相傳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者,勿論」,非大事,雖應密,而轉傳之人並不坐。

110諸玄象器物,天文,圖書,讖書,兵書,七曜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違者徒二年。私習天文者亦同。〔一三〕其緯、候及論語讖,不在禁限。

【疏】議曰:玄象者,玄,天也,謂象天為器具,以經星之文及日月所行之道,轉之以觀時變。易曰:「玄象著明,莫大於日月。故天垂象,聖人則之。」尚書云:「在璇璣玉衡,以齊七政。」天文者,史記天官書云天文,日月、五星、二十八宿等,故易曰:「仰則觀於天文。」圖書者,「河出圖,洛出書」是也。讖書者,先代聖賢所記未來徵祥之書。兵書,謂太公六韜、黃石公三略之類。七曜曆,謂日、月、五星之曆。太一、雷公式者,並是式名,以占吉凶者。私家皆不得有,違者,徒二年。若將傳用,言涉不順者,自從「造祅言」之法。「私習天文者」,謂非自有書,轉相習學者,亦得二年徒坐。緯、候及讖者,五經緯、尚書中候、論語讖,並不在禁限。

111諸稽緩制書者,一日笞五十,謄制、敕、符、移之類皆是。〔一四〕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疏】議曰:制書,在令無有程限,成案皆云「即日行下」,稱即日者,謂百刻內也。寫程:「通計符、移、關、牒,滿二百紙以下,給二日程;過此以外,每二百紙以下,加一日程。所加多者,總不得過五日。其赦書,計紙雖多,不得過三日。軍務急速,皆當日並了。」成案及計紙程外仍停者,是為「稽緩」,一日笞五十。注云「謄制、敕、符、移之類」,謂奉正制、敕,更謄已出,符、移、關、解、刺、牒皆是,故言「之類」。一日加一等,計六日杖一百,十日徒一年,即是罪止。

其官文書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疏】議曰:「官文書」,謂在曹常行,非制、敕、奏抄者。依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以上獄案辯定須斷者三十日程。其通判及勾經三人以下者,給一日程;經四人以上,給二日程;大事各加一日程。若有機速,不在此例。」機速,謂軍機急速,不必要準案程。應了不了,亦準稽程法。除此之外,皆準事。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112諸被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失錯者,杖一百。失錯,謂失其旨。

【疏】議曰:「被制書」,謂奉制。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若非故違而失錯旨意者,杖一百。

問曰:條云「被制書施行而違者徒二年」,未知敕及奏抄得罪同否?

答曰:上條「稽緩制書」,注云:「謄制、敕、符、移之類皆是。」即明制、敕之義,輕重不殊。其奏抄御親畫聞,制則承旨宣用,御畫不輕承旨,理與制書義同。

113諸受制忘誤及寫制書誤者,事若未失,笞五十;已失,杖七十。轉受者,減一等。

【疏】議曰:謂承制之人,忘誤其事及寫制書脫剩文字,並文字錯失。事若未失者,謂未失制書之意,合笞五十。「已失」,謂已失事意而施行,合杖七十。「轉受者減一等」,若宣制忘誤及寫制失錯,轉受者雖自錯誤,為非親承制敕,故減一等:未失其事,合笞四十;事若已失,合杖六十。故云「轉受者減一等」。

校勘記

〔一〕雜任以上「雜」原訛「離」,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二〕詐而不實者「而」原脫,據至正本、岱本、宋刑統補。

〔三〕謂一人杖九十「一」原訛「二」,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按:文云「減初置人罪一等」,初置人「一人杖一百」,此當為「一人杖九十」。

〔四〕唯試策不及第「試」原訛「只」,據文化本改。

〔五〕皆不得習穢惡之事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及大唐開元禮三「習」作「預」。按:「習」蓋唐人避代宗諱改。

〔六〕賊盜律盜大祀神御物之類各本「賊」原脫。按:賊盜律疏議曰:「自秦漢逮至後魏皆名賊律、盜律」,「隋開皇合為賊盜律,至今不改。」作「盜律」非也。查全書征引多作「賊盜律」,間有作「盜律」者,今併據補,以下不再出校。

〔七〕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者醫絞「者醫」原誤倒,據敦煌寫本伯三六0八職制戶婚律殘卷(以下簡稱伯三六0八)、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宋刑統乙正。

〔八〕料理簡擇不精者「簡」原作「揀」。按:孫奭律音義云「作揀者非」,今據敦煌寫本伯三六0八、敦煌寫本伯三六九0職制律疏殘卷、律附音義改。下同。

〔九〕其之屬謂羊車及輦等「其之屬」,至正本、岱本作「稱之屬」,文化本作「稱之屬者」。

〔一0〕其雜供有闕笞五十按:敦煌寫本伯三六0八無此八字。伯三六0八多見武后時期新字,當為武后時期之寫本,王重民敦煌古籍敘錄因而疑此八字「并為武后或武后以後所增竄」。

〔一一〕謂帷帳几杖之屬「謂」原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宋刑統補。按:本條疏文引律注即有「謂」字。

〔一二〕仍以初傳者為首「者」原脫,據敦煌寫本伯三六0八、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宋刑統補。

〔一三〕私習天文者亦同按:敦煌寫本伯三六0八無此注。王重民敦煌古籍敘錄疑今本此注為「武后或武后以後所增竄」。

〔一四〕謄制敕符移之類皆是「謄」原訛「騰」,據文化本、律附音義改。按:說文「謄,迻書也」。

原名《律疏》。中国唐代《永徽律》的律文注解。长孙无忌等编撰。最早成于永徽四年(653)。长孙无忌,唐高宗时的太尉。本书是现存最古老也最完整的封建法典的释文,是唐太宗为统一律文的解释,以保证律书的统一适用而诏示下属编写的。分30卷,12篇,502条,其篇目同唐律完全相同,内容包括:名例律,共6卷57条,规定刑事法律制度;卫禁律,2卷33条,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职制律,3卷58条,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使方面的法律;户婚律,3卷46条,规定有关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厩库律,1卷28条,规定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的法律制度;擅兴律,1卷24条,关于发兵和兴造方面的法律;赋盗律,4卷54条,是保护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斗讼律,4卷59条,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诈伪律,1卷27条,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2卷62条,内容广泛,包括买卖、借贷、度量衡、犯奸、赌博等;捕亡律,1卷18条,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断狱律,2卷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方面的法律。本书不仅对律文逐条解释,而且还对律书中规定的不够完备之处进行补充、修订,吸收了中国古代律学的成就,是中国封建法制的重要著作,后来成为历代封建立法的楷模,并传入外国,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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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四库全书 文苑英华卷九百二十三 宋 李昉等 编职官三十一【刺史五】 安州刺史杜鹏举碑一首 泗州刺史李孟犨碑一首 晋州刺史髙武光碑一首 安州刺史杜公神道碑 杨 炎 受正性者徳之元纂重侯者业之盛君子体仁以合徳积..

    3 文苑英华 2026-04-10
  • 卷二十三 诗丙

    ◎咏怀 【咏怀诗十七首(五言)】 〔颜延年曰:说者阮籍在晋文代,常虑祸患,故发此咏耳。〕 ※阮嗣宗〔臧荣绪《晋书》曰:阮籍,字嗣宗,陈留尉氏人也。容貌瑰杰,志气宏放,蒋济辟为掾,后谢病去,为尚书郎,迁步兵..

    22 文选 2026-03-26
  • 卷二十三·魏二十三

    ◎ 王肃肃字子雍,朗长子,黄初中为散骑黄门侍郎;太和中拜散骑常侍;青龙末领秘书监,兼崇文观祭酒;正始初出为广平太守,征拜议郎,寻为侍中,迁太常;后为光禄勋,迁中领军,加散骑常侍。甘露元年卒,谥景侯。有..

    20 全三国文 2026-03-22
  • 卷二十三 古今詩

    ○屠維赤奮若【寄查山張上舍二首】昔訪查山麓,梅花香滿頭。筠車三日坐,日日醉層樓。八載負前諾,今年春可遊。老夫無那懶,風雨返孤舟。傳說幽棲好,經營與舊殊。立碑先墓側,注水小山嵎。路近通香海,帆輕截太湖。..

    17 曝书亭集[标点本] 2026-03-17
  • 唐會要卷二十三

    武成王廟 開元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兩京及天下諸州。各置太公廟一所。以張良配享。春秋取仲月上戊日祭。諸州賓貢武舉人。准明經進士。行鄉飲酒禮。每出師命將。辭訖。發日。便就廟引辭。仍簡取自古名將。功成業著。宏..

    26 唐会要 2026-03-13
  • 卷二十三 将作都水监

    将作监 大匠一人 少匠二人 丞四人 主簿二人 录事二人 府十四人 史二十八人 计史三人 亭长四人 掌固六人 左校署 令二人 丞四人 府六人 史十二人 监作十人 右校署 令二人 丞三人 府五人 史十人 监作十人 典事二十四人 ..

    29 唐六典 2026-03-12
  • ●欽定續通典卷一百四十三 州郡二十三

    明四 ○明四【四川 江西】 四川 江西 △四川 四川元置四川等處行中書省 【 治成都路】 又置羅羅蒙慶等處宣慰司 【 治建昌路】 屬雲南行中書省明洪武四年七月置四川等處行中書省九月置成都都衛 【 與行中書省同治】 ..

    19 续通典 2026-03-12
  • ●欽定續通典卷一百二十三 州郡三

    五代三 ○五代三【晉】 晉 △晉 石敬塘初為後唐河東節度使廢帝清泰三年移鎮鄆州拒命詔討之敬瑭求援於契丹契丹冊立敬瑭國號晉盡得後唐故地以燕雲十六州入於契丹後得蜀金州又增置威州有州一百有九 汴 洛 雍 兗 沂 密 ..

    27 续通典 2026-03-11
  • ●欽定續通典卷六十七 禮二十三

    嘉禮十三 ○嘉禮十三 養老 異姓為後議宋 讀時令 元正冬至受朝賀朔望朝參及常朝日附 △養老【五代 宋 遼 金 元 明】 五代 宋 遼 金 元 明 ·五代 後唐莊宗同光元年四月制曰諸道管內有高年踰百歲者便與給復永俾除名自..

    18 续通典 2026-03-11
  • ●欽定續通典卷二十三 職官一

    (臣)等謹按杜佑作職官典上溯黃農下迄唐代歷朝官制之沿革件繫條分分二十二卷首敘官制要略曰三公曰三省尚書曰御史共六卷曰諸卿曰武官曰東宮官曰王侯封爵曰州郡曰文武散官曰祿秩曰秩品共十六卷自長貳以至隸屬階品命數..

    16 续通典 2026-03-10
  • ●卷三百四十六 四裔考二十三

    ○契丹中宋太祖皇帝受命,务保境息民,不欲生事夷狄。先是,五代募民盗戎人马,给其直,籍数以补战骑之阙。上乃令尽还所盗马,仍禁民毋得出寨外盗者。未几,虏众入寇棣州,刺史何继筠击败之,获马四百匹。乾德二年..

    29 文献通考 2026-03-09
  • ●卷三百二十三 舆地考九

    ○古南越自岭而南,当唐、虞、三代为蛮夷之国,是百越之地,亦谓之南越(或云南越之君,亦夏禹之後。按瓯越、闽越,禹後少康之庶子所封之地。即南越,非其种也,故《舆地志》云,东南有二越,其义详矣。或曰自交趾..

    19 文献通考 2026-03-09
  • ●卷二百二十三 经籍考五十

    ○子(医家)※《太平圣惠方》一百卷晁氏曰:太宗皇帝在潜邸日,多蓄名方异术。太平兴国中,内出亲验者千馀首,乃诏医局各上家传方书,命王怀隐、王祐、郑彦、陈昭遇校正编类,各篇首著其疾证。淳化初书成,御制序..

    21 文献通考 2026-03-08
  • ●卷一百九十六 经籍考二十三

    ○史(传记)※《国史补》二卷晁氏曰:唐李肇撰。起开元,止长庆间事。初,刘餗记元魏迄唐开元事,名曰《国朝传记》故肇续之。※《幸蜀记》三卷晁氏曰:唐李匡文、宋巨周、宋居白撰。初,匡文《记》尽孝明崩,巨周..

    23 文献通考 2026-03-08
  • ●卷一百二十三 王礼考十八

    ○山陵(葬礼 上陵)太皥葬宛邱(在陈州)。女娲葬赵城县东南(在晋州)。炎帝葬长沙(在潭州)。黄帝葬桥山(《地理志》:"桥山在上郡同阳县,山有黄帝冢。"《括地志》:"黄帝陵在宁州罗州县东八十里子午山。隋改..

    22 文献通考 2026-03-07
  • ●卷九十 郊社考二十三

    ○杂祠淫祠《大宗伯》,以簜辜祭四方百物(疈,孚逼反。注疏见《四方礼》。《春官 鬯人》,凡祭祀疈事用散。注疏见《祭器条》)。《鼓人》,凡祭祀百物之神,鼓兵舞、帗舞者(兵谓干戚也。帗,列五采缯为之,有秉。..

    49 文献通考 2026-03-06
  • ●卷二十三 国用考一

    ○历代国用《王制》:"冢宰制国用,必於岁之杪,五榖皆入,然後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通三十年之率,当有九年之蓄。出,谓所当给为)。祭用数之仂(算今年一岁经用之数..

    16 文献通考 2026-03-05
  •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三

    欽天監 國初置太史監。設太史令、通判太史監事、僉判太史監事、校事郎、并五官正等官。後改監為院。設院使、同知、院判、五官正、典簿、雨晹司時序郎、紀候郎等官。洪武元年、改太史院為司天監。設監令、少監、監丞..

    25 大明会典 2026-03-05
  •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三

    軍務 按諸司職掌。軍務條、有開設衛所、整點軍士。今衛所詳載職方司。軍士載職方車駕二司。其職掌舊文存此、而以聲息附、總之為軍務云 凡開設衛所。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要衝、及邊方去處、奉旨刱立衛所。即便行移禮..

    23 大明会典 2026-03-04
  • ●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三

    倉庾三 馬房等倉 【草場附】 在京 御馬監、及各馬房、皆有倉場、儲蓄草料、以供飼秣之用。其商價俱於山東河南糧道支給。今裁兩道、改于銀庫關領。五草場商價亦如之。每上下半年、戶部山東河南等司官、九門鹽法等委官..

    25 大明会典 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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