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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四鬥訟 凡一十六條

2026-03-01 18:24 唐律疏议

346諸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其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所犯雖不合論,告之者猶坐。〔一〕即誣告重者,加所誣罪三等。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誣告重者,各加所誣罪一等。

【疏】議曰:「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依名例律:「並相容隱,被告之者,與自首同;告者,各徒二年。」告事重於徒二年者,「減所告罪一等」,假有告期親尊長盜上絹二十五疋,合徒三年,尊長同首法免罪,卑幼減所告罪一等,合徒二年半之類。注云「所犯雖不合論」,謂期親以下,或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疾,犯罪雖不合論,而卑幼告之,依法猶坐。即誣告期親尊長,得罪重於二年徒者,「加所誣罪三等」,假有誣告期親尊長一年半徒罪,加所誣罪三等,合徒三年,此亦是「計加得重於本罪,即須加。」「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謂告得實,徒一年半;重於徒一年半者,即減期親罪一等。假有告大功尊長三年徒,減期親一等,處徒二年。〔二〕告小功、緦麻尊長,雖得實,同減期親二等,合徒一年;告事重者,亦減期親尊長二等。假有告三年徒,雖實,徒一年半之類。「誣告重者」,謂誣告大功、小功、緦麻重者。「各加所誣罪一等」,假有誣告大功尊長一年半徒,加所誣罪一等,合徒二年;誣告小功、緦麻尊長徒一年罪,亦加所誣罪一等,徒一年半之類。

即非相容隱,被告者論如律。若告謀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訴者,聽。下條準此。

【疏】議曰:小功、緦麻,非相容隱,被告之者,不得同於首原,各依律科斷,故云「被告者論如律。」「若告謀反、逆、叛者」,謂期親尊長以下,犯謀反、逆、叛三事,以其不臣,故雖論告,不科其罪。「其相侵犯」,謂期親以下、緦麻以上,或侵奪財物,或毆打其身之類,得自理訴。非緣侵犯,不得別告餘事。注云「下條準此」,謂下條「告緦麻以上卑幼」,雖有罪名,相侵犯,亦得自理。

問曰:告期親尊長竊盜三十疋,依撿二十五疋實,五疋虛,合得何罪?

答曰:律云:「一事分為二罪,罪法若等,則累論。罪法不等,即以重法併滿輕法。」按尋此狀,正當「累併」之條,將重併輕,總為三十疋,減所告罪一等,便合處徒三年。

347諸告緦麻、小功卑幼,雖得實,杖八十;大功以上,遞減一等。誣告重者,期親,減所誣罪二等;大功,減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論。

【疏】議曰:稱「緦麻、小功」,即外姻有服者亦是。其相隱既得減罪,有過不合告言,故雖得實,合杖八十。告大功卑幼,減小功一等;期親卑幼,又減一等。「誣告重者」,謂誣告期親重於杖六十者。「減所誣罪二等」,猶如誣告弟姪九十杖罪,合減所誣二等,合杖七十。若告大功,〔三〕減一等,合杖八十。若告小功以下,以凡人論,仍得杖九十。

問曰:女君於妾,依禮無服。其有誣告,得減罪以否?

答曰:律云:「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若妻毆傷殺妾,與夫毆傷殺妻同。」又條:「誣告期親卑幼,減所誣罪二等。」其妻雖非卑幼,義與期親卑幼同。夫若誣告妻,須減所誣罪二等;妻誣告妾,亦與夫誣告妻同。

即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已之妾者,各勿論。

【疏】議曰: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者,曾、玄婦妾亦同;及已之妾者:各勿論。其有告得實者,亦不坐。被告得相容隱者,俱同自首之法。

348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闕者,徒二年。謂可從而違,堪供而闕者。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議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於事合宜,即須奉以周旋,子孫不得違犯;「及供養有闕者」,禮云「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類,家道堪供,而故有闕者:各徒二年。故注云「謂可從而違,堪供而闕者」。〔四〕若教令違法,行即有愆;家實貧窶,無由取給:如此之類,不合有罪。皆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五〕

349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被告者同首法。告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親,徒一年。誣告重者,緦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遞加一等。即奴婢訴良,妄稱主壓者,徒三年;部曲,減一等。

【疏】議曰:日月所照,莫匪王臣。奴婢、部曲,雖屬於主,其主若犯謀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許論告。非此三事而告之者,皆絞,罪無首從。注云「被告者,同首法」,謂其主雜犯死罪以下,部曲、奴婢告之,俱同為首之法,奴婢獲罪,主得免科。奴婢為主隱,雖告,準名例律,相容隱告言,自合同首。今律文重言「同首法」者,以「相隱」條無相隱字故。「告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流」,不言里數者,為同加杖二百。「大功以下親,徒一年」,稱大功以下,小功、緦麻亦同。此等並謂告得實。「誣告重者」,謂所誣之罪重於徒一年。「緦麻,加凡人一等」,若誣告主緦麻親徒一年,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大功,徒二年半之類。大功以下諸親,犯有輕重,應計等級加者,但重於徒一年,皆準此加法。「即奴婢訴良,妄稱主壓者」,謂奴婢本無良狀,而妄訴良,云主壓充賤者,合徒三年。不同誣告主者,開其自理之路。部曲,減一等。其主誣告部曲、奴婢者,即同誣告子孫之例,其主不在坐限。

350諸誣告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者,加所誣罪二等。

【疏】議曰:誣告本屬府主等,加所誣罪二等者,謂誣告一年徒罪,合徒二年之類。若告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等事虛,亦準比徒法加罪。其有緦麻以上親,任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者,自依「告親」法;若告尊長,各從重論。

351諸投匿名書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謂絕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棄置、懸之俱是。

【疏】議曰:有人隱匿己名,或假人姓字,潛投犯狀,以告人罪,無問輕重,投告者即得流坐。故注云「謂絕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棄置、懸之俱是」,謂或棄之於街衢,或置之於衙府,或懸之於旌表之類,皆為「投匿」之坐。假人姓名,經官司判入,言告人罪,從「違令」科。非是投匿,所以科「違令」。投匿告祖父母,科絞;告期親卑幼,減凡人二等;大功,減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論。匿名書告他人部曲、奴,依凡人法。是大功相犯,不合減一等、二等,他皆倣此。告緦麻以上親部曲、奴,即依減法。

得書者,皆即焚之,若將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輒上聞者,徒三年。

【疏】議曰:匿名之書,不合檢校,得者即須焚之,以絕欺詭之路。得書不焚,以送官府者,合徒一年。官司既不合理,受而為理者,加二等,處徒二年。被告者,假令事實,亦不合坐。若是書不原事,〔六〕以後別有人論告,還合得罪。輒上聞者,合徒三年。若得告反逆之書,事或不測,理須聞奏,不合燒除。

問曰:投匿名書,告人謀反、大逆,或虛或實,捉獲所投之人,未知若為科罪?

答曰:隱匿姓字,投書告罪,投書者既合流坐,送官者法處徒刑,用塞誣告之源,以杜姦欺之路。但反逆之徒,釁深夷族,知而不告,即合死刑,得書不可焚之,故許送官聞奏。狀既是實,便須上請聽裁;告若是虛,理依誣告之法。

352諸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其為獄官酷己者,聽之。

【疏】議曰:人有犯罪,身在囚禁,唯為獄官酷己者得告,自餘他罪並不得告發。即流囚在道,徒囚在役,身嬰枷鎖,或有援人,亦同被囚禁之色,不得告舉他事。又準獄官令:「囚告密者,禁身領送。」即明知謀叛以上,聽告;餘準律不得告舉。

即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聽告謀反、逆、叛、子孫不孝及同居之內為人侵犯者,餘並不得告。官司受而為理者,各減所理罪三等。

【疏】議曰:老、小及篤疾之輩,犯法既得勿論,唯知謀反、大逆、謀叛,子孫不孝及闕供養,及同居之內為人侵犯,如此等事,並聽告舉。自餘他事,不得告言。如有告發,不合為受。官司受而為理者,從「被囚禁」以下,減所推罪三等。假有告人徒一年,官司受而為理,合杖八十之類。

問曰:有人被囚禁,更首別事,其事與餘人連坐,官司合受以否?

答曰:律云「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七〕此既首論身事,非關別告他人,縱連傍人,官司亦合為受。被首之者,仍依法推科。

353諸犯罪欲自陳首者,皆經所在官司申牒,軍府之官不得輒受。其謀叛以上及盜者,聽受,即送隨近官司。若受經一日不送及越覽餘事者,各減本罪三等。其謀叛以上,有須掩捕者,仍依前條承告之法。〔八〕

【疏】議曰:犯罪未發,皆許自新。其有犯罪欲自陳首者,皆經所在官司申牒。但非軍府,此外曹局,並是「所在官司」。「軍府之官」,謂諸衛以下、折衝府以上,並是領兵曹司,不許輒受首事。其謀叛以上事是「重害」,及盜賊之輩,並即須追掩,故聽於軍府陳首。軍府受得,即送隨近官司。其受首謀反、逆、叛者,若有支黨,必須追掩,不得過半日。及首盜者,受經一日,不送隨近州縣及越覽餘事者,減本罪三等。假有告人脫戶,合徒三年,軍府受而為推者,合徒一年半之類。其謀反、逆、叛,為有支黨,事須掩捕,「仍依前條承告之法」,謂若滿半日不掩,還同知而不告之罪:謂謀反、大逆,不告合死;謀大逆、謀叛,不告者流。

354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為理者,以故入人罪論。至死者,各加役流。

【疏】議曰:「以赦前事相告言者」,謂事應會赦,始是赦前之事,不合告言;若常赦所不免,仍得依舊言告。假有會赦,監主自盜得免,有人輒告,以其所告之罪罪之,謂告徒一年贓罪者,監主自盜即合除名,告者還依比徒之法科罪。官司違法,受而為理者,「以故入人罪論」。謂若告赦前死罪,前人雖復未決,告者免死處加役流,官司受而為理,至死者亦得此罪,故稱「各加役流」。若官司以赦前合免之事彈舉者,亦同「受而為理」之坐。

若事須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謂婚姻、良賤、赦限外蔽匿,應改正徵收及追見贓之類。

【疏】議曰:「事須追究者」,備在注文。「不用此律」者,謂不用入罪之律。注云「追究,謂婚姻、良賤、赦限外蔽匿」,謂違律為婚,養奴為子之類,雖會赦,須離之、正之。「赦限外蔽匿」,謂會赦應首及改正徵收,過限不首,若經責簿帳不首、不改正徵收。及應徵見贓,謂盜詐之贓,雖赦前未發,赦後捉獲正贓者,是謂「見贓之類」,合為追徵。

問曰:準誣告條:「至死而前人未決,聽減一等。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虛,得減一等。」又準:「官司入人罪,若未決放,聽減一等。」有誣告赦前死罪,官司受而為推,得依此條減罪以否?

答曰:依律:「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為理者,以故入人罪論。」此是赦前之罪,並不許言告。論實尚無減例,誣告豈得減之?不至死者,俱無減法;至死者,處加役流。

355諸告人罪,皆須明注年月,指陳實事,不得稱疑。違者,笞五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減所告罪一等。即被殺、被盜及水火損敗者,亦不得稱疑,雖虛,皆不反坐。其軍府之官,不得輒受告事辭牒,若告謀叛以上及盜者,依上條。

【疏】議曰:告人罪,皆注前人犯罪年月,指陳所犯實狀,不得稱疑。「違者,笞五十」,但違一事,即笞五十,謂牒未入司,即得此罪。官司若受疑辭為推,並準所告之狀,減罪一等,即以受辭者為首,若告死罪,流三千里;告流,處徒三年之類。即被殺、被盜,為害特甚,或被人決水、縱火漂焚財物,盜即不限強、竊,漂焚不問多少,告者皆須明注日月,不合稱疑。推問雖虛,皆不反坐。若稱疑者,官司亦不合受理;即雖受理,官司亦得免科。「其軍府之官」,亦謂諸衛及折衝府等,不得輒受告事辭牒。告謀叛以上及盜者,依上條「為受即送官司」之法。

356諸為人作辭牒,加增其狀,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減誣告一等。

【疏】議曰:為人雇倩作辭牒,加增告狀者,笞五十。若加增其狀,得罪重於笞五十者,「減誣告罪一等」,假有前人合徒一年,為人作辭牒增狀至徒一年半,便是剩誣半年,減誣告一等,合杖九十之類。若因雇倩受財,得贓重者,同非監臨主司因事受財坐贓之罪,如贓重,從贓科;贓輕者,從減誣告一等法。

即受雇誣告人罪者,與自誣告同,贓重者坐贓論加二等,雇者從教令法。若告得實,坐贓論;雇者不坐。

【疏】議曰:上文「為人作辭牒」,雖復得物,不雇誣告,因有加增,得減誣告一等;此文「即受雇誣告人罪者」,謂彼此同謀,本共誣搆,情規陷害,故與自誣告罪同。「贓重者,坐贓論加二等」,假有得絹十疋,受雇誣告人一年半徒,坐贓論,十疋合徒一年,加二等,即徒二年之類。「雇者從教令法」,依下條「教令為從」,減受雇者一等,仍得一年徒。「若告得實,坐贓論」,謂受絹十疋,告得實事,合徒一年之類。「雇者不坐」,以其得實,故得無罪。

357諸教令人告,事虛應反坐,得實應賞,〔九〕皆以告者為首,教令為從。

【疏】議曰:「教令人告,事虛應反坐」,謂誣告人者,各反坐;「得實應賞」,謂告齎禁物度關及博戲、盜賊之類令有賞文,或告反、逆臨時有加賞者:皆以告者為首,教令者為從。

問曰:律云:「得實應賞,皆以告者為首,教令為從。」未知告得賞物,若為作首從分財?

答曰:應賞在令有文,分賞元無等級,既為首從之法,須準律條論之,又不可徒、杖別作節文,約從杖一百之例:假如教人告杖一百罪虛,即告者為首,合杖一百;教令為從,合杖九十,即從者十分減一。應賞義亦準此。假有輕重不同,並準十分為例。

即教令人告緦麻以上親,及部曲、奴婢告主者,各減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論如律。若教人告子孫者,各減所告罪一等。雖誣亦同。

【疏】議曰:其有教令人自告緦麻以上親,或教人部曲、奴婢告主者,告實及誣,各減告者罪一等。其告緦麻以上親,即尊者坐重,卑者坐輕;部曲、奴婢告主,皆絞。故云「各減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論如律」,謂被教告緦麻以上親及告主,各得本罪。「若教人告子孫者」,告子孫本既無罪,「各減所告罪一等」,雖是死罪,亦減死處流。注云「雖誣亦同」,謂雖教誣告,亦減罪一等。既上條「祖父母、父母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一0〕各勿論」;此條但云「教人告子孫,各減所告罪一等」,既外孫以下,亦準「教令告子孫」法,減所告罪一等。教人部曲、奴婢告主期親以下,雖無別理,亦合有罪:教告主期親及外祖父母者,科「不應為重」;教告主大功以下、緦麻以上,科「不應為輕」。雖無正文,比例為允。

358諸邀車駕及撾登聞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訴,而不實者,杖八十;即故增減情狀,有所隱避詐妄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疏】議曰:車駕行幸,在路邀駕申訴;及於魏闕之下,〔一一〕撾鼓以求上聞;及上表披陳身事:此三等,如有不實者,各合杖八十。注云「即故增減情狀,有所隱避詐妄者,從上書詐不實論」,〔一二〕謂上文以理訴不實,得杖八十;若其不實之中,有故增減情狀,有所隱避詐妄者,即從「上書詐不實」論,處徒二年。

自毀傷者,杖一百。雖得實,而自毀傷者,笞五十。即親屬相為訴者,與自訴同。

【疏】議曰:「邀車駕」以下,訴人所訴非實,輒自毀傷者,皆杖一百。若所訴雖是實,而自毀傷者,笞五十。「即親屬相為訴者」,親屬,謂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為訴者,「與自訴同」,自「邀車駕」以下,虛、實得罪,各與自訴罪同。

359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若應合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條加一等,十條杖九十;

【疏】議曰:凡諸辭訴,皆從下始。從下至上,令有明文。謂應經縣而越向州、府、省之類,其越訴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若有司不受,即訴者亦無罪。「若應合為受」,謂非越訴,依令聽理者,即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條加一等」,謂不受四條杖六十,十條罪止杖九十。若越過州訴,受詞官人判付縣勘當者,不坐。請狀上訴,不給狀,科「違令」,笞五十。

即邀車駕及撾登聞鼓,若上表訴,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其邀車駕訴,而入部伍內,杖六十。部伍,謂入導駕儀仗中者。

【疏】議曰:有人邀車駕及撾登聞鼓,若上表申訴者,主司即須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謂不受一條杖六十,四條杖七十,十條杖一百。其邀車駕訴人,輒入部伍內者,杖六十。注云「部伍,謂入導駕儀仗中者」,依鹵簿令:「駕行,導駕者:萬年縣令引,次京兆尹,總有六引。」注云:「駕從餘州、縣出者,所在刺史、縣令導駕,並準此。儀仗依本品。」若訴人入此儀仗中者,杖六十。

問曰:有人於殿庭訴事,或實或虛,合科何罪?

答曰:依令:「尚書省訴不得理者,聽上表。」受表恒有中書舍人、給事中、御史三司監受。若不於此三司上表,而因公事得入殿庭而訴,是名「越訴」。不以實者,依上條杖八十;得實者,不坐。

360諸強盜及殺人賊發,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單弱,比伍為告。當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上,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官司不即檢校、捕逐及有所推避者,一日徒一年。竊盜,各減二等。

【疏】議曰:強盜及以殺人賊發,〔一三〕被害之家及同伍共相保伍者,須告報主司者,謂坊正、村正、里正以上。若家人同伍單弱,不能告者,「比伍為告」,每伍家之外,即有「比伍」,亦須速告主司。「當告而不告」,謂家有男夫年十六以上,不為告者,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於所在官司,「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須計去官司遠近,準行程外為罪。「官司不即檢校」,謂隨近受告官司,不即檢校、捕逐,及與隨近州、縣、鎮、戍、府、監等相推,或假以餘事辭託者,一日徒一年。若是竊盜,從「同伍」以下,各減二等。謀殺人已傷及殺部曲、奴婢,〔一四〕比「竊盜不告」科之。

361諸監臨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糾彈之官,減二等。

【疏】議曰:「監臨」,謂統攝之官。「主司」,謂掌領之事及里正、村正、坊正以上。知所部之人,有違犯法、令、格、式之事,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假有人犯徒一年,不舉劾者,得杖八十之類。「糾彈之官,唯減二等」,謂職當糾彈者。其金吾當檢校之處,知有犯法不舉劾者,亦同減罪人罪二等。

即同伍保內,在家有犯,知而不糾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其家唯有婦女及男年十五以下者,皆勿論。

【疏】議曰:「即同伍保內」,謂依令「伍家相保」之內,在家有犯,知死罪不糾,得徒一年:知流罪不糾,杖一百;知徒罪不糾,杖七十;犯百杖以下,保人不糾,無罪。其伍保之家,唯有婦女及男年十五以下,不堪告事,雖知不糾,亦皆勿論。雖是伍保之內,所犯不在家中,知而不糾,不合科罪。

校勘記

〔一〕所犯雖不合論告之者猶坐「犯」原訛「告」,據律附音義、宋刑統改;「猶」原訛「反」,據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宋刑統改。按:本條疏文述律注亦作「犯」、「猶」。

〔二〕處徒二年「年」下原有「半」字,據岱本、宋刑統刪。按:本條律云,告期親尊長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如告徒三年得徒二年半;告大功尊長又減一等,即告徒三年得從徒二年半上減一等為徒二年。「半」字顯為衍文。

〔三〕若告大功「大功」下原有「以上」二字。按:本條律云「誣告重者,期親減所誣罪二等,大功減一等」,此「以上」二字衍,據岱本刪。

〔四〕堪供而闕者「者」原訛「設」,據文化本改。按:本條律注即作「堪供而闕者」。

〔五〕皆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告」下原衍「者」字,據岱本刪。按:本條律注即作「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六〕若是書不原事按文化本、岱本、宋刑統作「若是首不原事」。

〔七〕律云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律」上原有「斷獄」二字。按:「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乃本條律文,非斷獄律文,「斷獄」二字衍,今據岱本刪。

〔八〕仍依前條承告之法「前」原訛「正」,據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宋刑統改。按:本條疏文述律亦作「仍依前條承告之法」。

〔九〕得實應賞「賞」下原衍「者」字,據通典一六九、冊府元龜六一六刪。按:本條疏文述律亦無「者」字。

〔一0〕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子孫」原脫,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按:本卷「告緦麻小功」條律文即作「即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者,各勿論」。

〔一一〕及於魏闕之下「魏」原訛「衛」,據宋刑統改。

〔一二〕有所隱避詐妄者從上書詐不實論「詐妄」原脫,「不」下原衍「以」字,據文化本刪補。按:本條律注即作「有所隱蔽詐妄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一三〕強盜及以殺人賊發按:文不可解。「以」字疑衍,本條律注云「強盜及殺人賊發」。

〔一四〕及殺部曲奴婢「殺」原脫,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

原名《律疏》。中国唐代《永徽律》的律文注解。长孙无忌等编撰。最早成于永徽四年(653)。长孙无忌,唐高宗时的太尉。本书是现存最古老也最完整的封建法典的释文,是唐太宗为统一律文的解释,以保证律书的统一适用而诏示下属编写的。分30卷,12篇,502条,其篇目同唐律完全相同,内容包括:名例律,共6卷57条,规定刑事法律制度;卫禁律,2卷33条,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职制律,3卷58条,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使方面的法律;户婚律,3卷46条,规定有关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厩库律,1卷28条,规定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的法律制度;擅兴律,1卷24条,关于发兵和兴造方面的法律;赋盗律,4卷54条,是保护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斗讼律,4卷59条,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诈伪律,1卷27条,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2卷62条,内容广泛,包括买卖、借贷、度量衡、犯奸、赌博等;捕亡律,1卷18条,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断狱律,2卷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方面的法律。本书不仅对律文逐条解释,而且还对律书中规定的不够完备之处进行补充、修订,吸收了中国古代律学的成就,是中国封建法制的重要著作,后来成为历代封建立法的楷模,并传入外国,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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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郡黄 省曾 着序一十五首唐太宗文皇帝御譔帝范序一首惟天作辟绥谧万方鸿始以来群龙继统咸以生阜兆民为道父母九州岛为心德本大公亲同一体神明不昩其出自然粤夫牺魁黄序造契解绳或立象以尽意或刻几以弼违三坟肇兴皇训..

    15 五岳山人集 2026-09-02
  • 复 卦

    坤上 震下 “复”,亨。出入无疾,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利有攸往。 《彖》曰:“复,亨”。刚反动而以顺行,是以“出入无疾”。 自“坤”为“复”,谓之“入”;自“复”为“乾”,谓之“出”。“疾”,病..

    25 东坡易传 2026-08-13
  • 酬嘲部第二十四

    子犹曰:谈锋之中人,如风触墙,鲜不反矣。其不反者,非大愚人,则大忮毒人。鱼军容所谓怒犹常情,笑乃不可测者也。是故能酬者,不病嘲。而能嘲者,亦反乐于得酬。旗鼓相向,为鹳为鹅。或吴艎之复归,或赵帜之遽拔。..

    35 古今谭概 2026-07-27
  • 官製象天第二十四

    王者製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士元士,凡百二十人,而列臣備矣。吾聞聖王所取儀,金天之大經,官製亦角者,此其儀與?三人而為一選,儀於三月而為一時也。四選而止,儀於四時而終也。三公者,王之所以自持也..

    37 春秋繁露义证 2026-07-15
  • 論衡校釋卷第二十四

    譏日篇 盼遂案:篇中「人生飲食無日,鬼神何故有日」,此最為扼要語。 世俗既信歲時,而又信日。舉事若病、死、災、患,大則謂之犯觸歲、月,小則謂之不避日禁。歲、月之傳既用,日禁之書亦行。世俗之人,委心信之;..

    36 论衡校释 2026-07-09
  • 悔过第二十四

    本篇导读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即使贵为帝王,也难免有过失,重要的是对待过失的态度:掩盖过失,只会酿成更大的过失;听从谏言,及时改正过失,就能大大减低损失。太宗亦有懊悔之言,他能反省自己的不足,接纳规谏,..

    33 贞观政要译注 2026-07-02
  • 内篇 直书第二十四

    夫人禀五常,士兼百行,邪正有别,曲直不同。若邪曲者,人之所贱,而小人之道也;正直者,人之所贵,而君子之德也。然世多趋邪而弃正,不践君子之迹,而行由小人者,何哉?语曰:"直如弦,死道边;曲如钩,反封侯。"..

    48 史通 2026-06-26
  •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二十四

    真宗皇帝 朱能伪造天书 天禧三年三月。入内副都知周怀政日侍内庭,权任尤重,附会者颇众。往往言事获从,同辈位望居右者,必排抑之。中外库帑,皆得专取,多入其家。性识凡近,酷信妖妄。有朱能者,本单州团练使田敏..

  • 卷 一十

    第二四二段 积善寺[1]明日在积善寺供养一切经,我在前夜便进宫去了。到了南院的北厢,向里边一张看,见有高灯台上点着灯,两个三个或是四个亲近的同僚,用了屏风隔开,或用几帐间隔着,正在谈话。又或不是谈天,也多..

    61 枕草子 2026-05-25
  • 四庫全書總目唐律疏議提要

    唐律疏義三十卷,唐太尉、揚州都督、趙國公長孫無忌等奉敕撰。風俗通稱「皋陶謨:虞造律」,尚書大傳稱「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是為言律之始。其後魏李悝著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

    42 唐律疏议 2026-03-02
  • 滂喜齋藏書記

    宋刻唐律疏義三十卷,題太尉、揚州都督、監修國史、上柱國、趙國公長孫無忌等撰。孫刻此書,據影元泰定本,每卷後附纂例、釋文,元王元亮所編也,此本無之。卷二「犯十惡、故殺人、反逆緣坐」條,「理務疏通」「疏」..

    34 唐律疏议 2026-03-02
  • 重刻唐律疏議序

    唐律疏議三十卷,唐長孫無忌等奉敕撰。國朝四庫全書所收錄,並附見於名家書目中。惟坊間傳本甚希,讀律之士艱於購覓,敘雪同人爰鳩貲重刻,以廣傳布。工既竣,而序之曰:律者,民命之所繫也。其用甚重,而其義至精也..

    57 唐律疏议 2026-03-02
  • 重刻故唐律疏議序

    賜進士及第山東等處督糧道兼管德常臨清倉事務加二級孫星衍撰律出於禮。書呂刑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班固以為制禮以止刑。今文尚書家說,唐虞象刑而民不犯,三王始制刑辟,荀子不信之。然夏刑條目,僅見尚書大..

    40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唐律疏義序

    故唐律十二篇,非唐始有是律也。自魏文侯以李悝為師,造法經六篇,至漢蕭何定加三篇,總謂九章律,而律之根荄已見。曹魏作新律十八篇,晉賈充增損漢魏為二十篇,北齊後周或併苞其類,或因革其名,所謂十二篇云者,裁..

    44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三十斷獄

    迫脅虛業反。怕懼上普駕反。督領上都毒反。駮正上邦霍反。猶改正也。妄搆下勾豆反。訓成也。捨法謂捨去法律,專用私情也。鍛煉成罪猶屈曲架搆也。上下弦月生三日成魄,後三日謂之上弦;月死三日成晦,近晦三日謂之下..

    41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二十九斷獄

    鉗重〔一五九〕上其連反。以鐵束罪人項,謂之鉗。繩鋸上音成。下音句。雇倩上音固。下七淨反。釘鍱〔一六0〕音葉。謂死囚枷上用鐵釘鍱,以備牢固也。診候〔一六一〕上止忍反。診候,差醫人看診脈候也。洗渫〔一六二..

    42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二十八捕亡

    逗遛上音豆。逗遛,謂故意方便,容罪人奔走也。自首下音狩。停當〔一五六〕當字當作家字,詳其釋意則甚明。差若作當字,于義難通。窘迫〔一五七〕上君隱反。訓急也。塹柵掘坑為塹。編木為柵。壁壘力鬼反。行軍營牆謂..

    42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二十七雜律

    擾亂上如矯反。橋航〔一四九〕編船渡人謂之航。船栰音伐。編竹木渡人謂之栰。汎溢堤防〔一五0〕于健反。長曰堤,短曰堰。皆防水害人,故名為防。茹船上如俞反。塞船之漏,謂之茹。湍磧上他官反。下七亦反。水嶺為湍..

    70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二十六雜律

    釐務〔一四三〕上音離。訓治也。勾合〔一四四〕音閤。唐突徒忽反。驚駭〔一四五〕侯解反。不者〔一四六〕上音弗。標幟義與前同。謂使行人知此處有坑阱者。周禮冥氏,掌為阱獲,以攻猛獸。知阱、獲皆是捕獸之器也。坑..

    37 唐律疏议 2026-03-02
  • 卷第二十五詐偽

    八寶天子所守之印有八,故名為八寶也。神寶謂自祖宗以下,得國以後,但傳而寶之,無所施用,以貴命之極,故號神寶。受命寶謂受天貴命,登位守國,故曰受命寶。唯封禪即用之,餘無施用。封禪音善。按禮,天子尊貴之極..

    79 唐律疏议 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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