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作为税收问题的继续,我们可以适当地考虑节约问题。从一件事上节约下来的金钱,可以有益地应用到另一件事上,而人民的荷包里就可少掏出这么多的钱。如果各州联合于一个政府下面,那么全国只要负担一份公务人员的薪金;如果各州分为几个邦联,就需要负担许多份不同的公务员薪金,而且其中的每一份,就主要部门而论,范围与全国政府所需要的同样广大。把各州分为十三个各不相关的独立国,是一个过于奢想的计划,而且充满危险,不会有许多人拥护。那些考虑肢解这个国家的人们的意见,一般倾向于组成三个邦联一个包括北部四州,另一个包括中部四州,第三个包括南部五州。组成更多邦联的可能性是很小的。按照这样的分配,每个邦联所包括的领土面积就大于大不列颠。没有一个见多识广的人会认为,这样一个邦联的事务,可以由一个在组织机构方面没有制宪会议提出的那么广泛的政府来适当地进行管理。当一个州的面积达到一定大小时,它对政府能力和管理方式的需要,和一个大得多的州是一样的。这种意见不可能精确地予以证明,因为没有一个尺度可以用来衡量管理一定人数的政府必需的统治权的分量。但是当我们想到大不列颠岛,面积大小同每个设想的邦联差不多,大约包括八百万人,当我们考虑到,把这么庞大的一个社会上的热情引向公益事业需要多少权力时,我们就没有理由怀疑,同样一份权力在人数多得多的社会里执行同样的任务是绰绰有余的。统治权,如果组织适当、运用适当,就能够把它的力量发挥到很大的限度;而且通过对其从属机构的适当安排,在某种意义上能在一个大国的各个部分得到扩大。
假定可能由各州划分成的每个邦联需要一个没有人们提议的那样庞大的政府,那么这一假定可以用另一假定来充实。这一假定比用三个邦联代替一个总的联邦的可能性更大。如果我们结合各州的习惯和偏见,专心注意地理上和商业上的考虑,就可以使我们得出如下结论:在分裂的情况下,各州会非常自然地联合在两个政府下面。东部四州,由于形成全国同情和全国性密切联系的那些原因,一定会联合起来。纽约州由于它所处的地位,决不会愚蠢到用反对得不到支持的软弱侧面来对抗那个邦联的压力。另外还有其他明显的理由会促使它加入那个邦联。新泽西州作为反对这个仍然比较强大的邦联边界是太小了,这个州加入这个邦联似乎也没有什么障碍。甚至宾夕法尼亚州也有加入北部联盟的强烈动机。以自己的航运业为基础进行积极的对外贸易,是它的真正政策,而且是符合其公民的意见和性格的。地位更靠南部的各州,由于情况不同,也许对鼓励航海不感多大兴趣。他们也许喜欢这样的制度:一切国家都可无限制地成为他们商品的运送者和购买者。宾夕法尼亚州也许不想在一种与自己的政策相反的联系中破坏自己的利益。既然该州必然要成为边疆,它会认为最安全的是使自己无掩蔽的一面与其朝着力量较大的北部邦联,不如朝着力量较弱的南部邦联。这样会使它有最好的机会避免成为美国的佛兰德。无论宾夕法尼亚州的决定如何,如果北部邦联包括新泽西州在内,该州的南面不像会有一个以上的邦联。
十三个州要比一半、三分之一或任何小于十三个数目的州能更好地维持一个全国政府,再也没有比这更清楚的事了。这个意见在排除对现有计划的反对方面一定有很大的影响,这个计划是以消费原则为基础的。这种反对意见,如果我们仔细加以研究,在各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除了考虑到好几份公务员薪金以外,我们还要考虑为了警卫各邦联间的内陆交通,防止非法贸易而必须雇用的人数,这些人由于税收的需要,迟早会产生的。如果我们还考虑到由各州划分而成的各国之间的猜忌和冲突所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军事机构,我们将会清楚地发现,分裂对于经济的危害,不亚于对于各部分的安定、商业、税收和自由的危害。
普布利乌斯
原载1787年11月30日,星期五,《纽约邮报》
美国建国初期自称为联邦党人的政治家、宪法学家汉密尔顿同麦迪逊、杰伊等人,共同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从1787年10月在纽约报刊上发表一系列论文,后由汉密尔顿汇编成集于1788年出版。这是一部全面为新诞生的美国宪法辩护的著作,多为汉密尔顿执笔。文集反复论证了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联邦政府的必要性,不仅对美国各州的和平自由、保卫美国不受欧洲强国的统治侵略至关重要,而且也是促进大规模商业和经济繁荣的必经之途;与流行的自然权利学说不同,书中提出在任何社会中都存在两类人的观点,即上等人由少数富人和显贵组成,下等人为穷人或人民大众,前者富有知识与才能,后者则强横和反复无常,因而需要使少数派在政治上享有特殊的永久地位,依照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提出了牵制与平衡的原则,把权力均分至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并相互控制,如总统对议会有否决权、司法部门有宪法解释权、议会对行政和司法人员有弹劾权、最高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议会采用两院制;由于历史和阶级局限,其论著集中体现了大资产阶级大奴隶主利益的保守的反民主的政治法律思想。这部著作是近代西方有关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的重要文献,也是研究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参考资料,对19世纪后西方诸国宪法的形成产生过很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