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邦党人文集 / 佚名

第三十九篇

2025-05-16 18:10 联邦党人文集

(麦迪逊)

致纽约州人民:

前一篇论文已经结束了我们打算对制宪会议公布的政府计划作一公正考察的论述,现在我们开始论述我们这一部分计划的执行问题。

出现的第一个问题是:政府的一般政体和形式是否一定是共和政体。显然再没有其他政体符合美国人民的天性,符合***的基本原则或者符合鼓励每个爱好自由之士把我们的一切政治实验寄托于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上的光荣决定了。因此,如果发现制宪会议计划不符合共和政体的性质,其拥护者必然会因其不再能为之辩护而予以放弃。

那么,什么是共和政体的特点呢?如果寻求这个问题的回答时,不求助于原则,而是求助于政治作家们在各国宪法中关于这个名词的应用,是决不会得到满意的回答的。在荷兰,没有一点最高权力是来自人民的,却几乎一致公认为共和国。威尼斯也得到同样的称号,该国对大多数人民的绝对权力是由一小部分世袭贵族以最专制的方式行使的。波兰是贵族政治和君主政体用最坏的方式结合的混合体,然而也被授予同样的尊称。英国政府是世袭贵族政治和君主政体的结合体,只有一个共和政体的枝叶同样不适当地时常被列入共和国之林。这些例子彼此之间的不同,几乎跟它们与真正共和国的不同一样,这就表明这个术语在政治论文中应用得极不确切。

如果我们以各种政体赖以建立的不同原则为标准,我们就可以给共和国下个定义,或者至少可以把这个名称给予这样的政府: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对于这样一个政府来说,必要条件是:它是来自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而不是一小部分人,或者社会上某个幸运阶级;否则少数暴虐的贵族通过他们所代表的权力进行压迫,有可能钻入共和者的行列,并且为他们的政府要求共和国的光荣称号。这样一个政府是有资格的:它的管理人员,是直接、间接地由人民任命,他们根据刚才详细说明的条件保持自己的官职;否则合众国的每个政府以及已经组织完好或者能够组织完好或者很好履行其职责的任何民主政府,都会减低共和政体的性质。根据联邦各州的宪法,政府的某些官员只能由人民间接任命。根据大多数州的宪法,首席行政长官本人就是这样任命的。根据一个州的宪法,这样任命方式扩大到议会的某一个同等部门。根据所有的宪法,最高公职的任期同样会延长到一定的期限,在许多场合下,在立法和行政部门内,会延长若干年。此外,根据大多数宪法的条款,以及在这个问题上最值得尊重的公认意见,司法部门的成员由于忠实履行职责可以保留他们的职位。

把制宪会议设计的宪法与这里规定的标准进行比较时,我们立刻看出,在最严格的意义上它是符合此项标准的。众议院至少和所有州议会的某一议院一样,是直接由大多数人民选举的。参议院和目前的国会和马里兰州的参议院一样,是由人民间接任命的。总统,依照大多数州的实例,是由人民间接选举的。甚至合众国的法官和所有其他官员,和若干州的情况一样,也将由人民自己选择,虽然这是一种间接的选择。任期同样符合共和政体的标准,也是符合州宪的标准的。众议院是定期选举的,和各州一样;任期两年的,如南卡罗来纳州。参议院六年选举一次,比马里兰州参议院的期限只多一年,比纽约州和弗吉尼亚州参议院的任期只多两年。总统任期四年,纽约州和特拉华州的州长任期为三年,南卡罗来纳州是两年。其他各州,是每年选举一次。然而在某些州内,没有一条州宪条款是用以弹劾州长的。在特拉华州和弗吉尼亚州,州长在职期间不得弹劾。合众国总统在任职期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弹劾。法官的任期理所当然地应该是他忠实履行职责的时期。各部部长的任期按照情理和州宪的实例,一般是由法律规定的问题。

这个制度的共和特色如果需要进一步证明的话,那么最明确的证明就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下面都绝对禁止贵族头衔,而且对各州政府的共和政体形式均有明确保证。

新宪法的反对者说:但是制宪会议只坚持共和政体形式是不够的。他们必须同样注意保持联邦的形式,这种形式把联邦看作是各独立州的邦联;代替这种形式的是,他们组织了一个全国政府,该政府把联邦看作是各州的结合。有人会问,这种大胆而激进的革新根据什么权力?这种反对的口实,需要认真地予以研究。

如果不研究作为反对意见基础的确切差别,为了正确地估计其力量,第一,必须考察讨论中的政府的真正性质;第二,必须探究制宪会议有多少权力提出这样一个政府;第三,他们对自己的国家所负的责任能在何种程度上补充正常权力的缺陷。

第一,为了考察政府的真正性质,可以结合以下各点来考虑:政府建立的基础,其一般权力的来源,这些权力的行使,权力的范围,政府将来进行变革的权力。

在研究第一点时,看来一方面是,宪法必须以美国人民为此特殊目的而选出的代表的同意和批准为基础;然而,另一方面,人民的同意和批准并不是作为组成整个国家的个人,而是作为组成他们各自所属的地区和各独立州的同意和批准。这将是几个州根据各州的最高权力人民自己的权力给予的同意和批准。因此,制宪这件事并不是国民的事,而是联邦的事。

正如反对者对这两个词汇的理解那样,这将是联邦的事,而不是国民的事,这不是组成一个集合的国家,而是组成那么多独立州的人民的事,单从下面这个理由来看,就很清楚了:这既不是联邦大多数人民的决定,也不是大多数州的决定而产生的。它必须根据参与此事各州的一致同意产生,这不同于各州平常的同意,它不是由立法部门同意,而是由人民自己表示同意。如果在这件事中人民认为是组成一个国家,合众国全国人民中少数人将服从多数人的愿望,正如各州的少数人服从多数人一样;而多数人的愿望不是由各人的投票加以比较来决定,就是把大多数州的愿望当作合众国大多数人民的愿望的证明来决定。这些规则都没有采用过。每个州在批准宪法时被认为是一个主权实体,不受任何其他各州约束,只受自己自愿的行动的约束。因此,在这方面,新宪法如果制定的话,将是一部联邦性的宪法,而不是一部国家性的宪法。

其次是,政府的通常权力的来源问题。众议院将从美国人民那里得到权力;人民和在各州议会里的情况一样,以同样的比例,依据同样的原则选派代表。就这点来说,政府是国家性的政府,而不是联邦性的政府。另一方面,参议院将从作为政治上平等的团体的各州得到权力;在参议院,各州根据平等的原则选派代表,正如目前的国会一样。就这点来说,政府是联邦政府,不是全国性政府。行政权的来源是多方面的,总统是由各州以其政治资格直接选举的。分配给各州的选票是按照一种复合的比例,一部分是把它们当作各不相同的同权团体,一部分是把它们当作同一团体的不平等的成员。此外,最后的选举将由国民代表组成的立法部门进行;但是在这个行动中,他们将采取来自许多各不相同的同权政治团体的个别代表团的形式。从政府的这个方面来看,它似乎是一种混合的性质,所表现的联邦性特征至少和国家性特征一样多。

关于政府的作用,联邦政府和全国性政府的区别被设想为:前者对以政治资格组成邦联的各政治团体行使权力;后者对个人身份组成国家的各个公民行使权力。用这个标准衡量宪法时,它属于国家的而不是联邦的性质,虽然并不如一般理解的那么完全。在若干情况下,特别是在审讯各州是当事人的争端时,只能以其集体的政治资格来检查起诉。就这点来说,政府这方面的全国性面貌似乎被一些联邦特征所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在任何计划中也许都是避免不了的;而政府在其日常的和最重要的事务中,对以个人资格的人民行使权力时,整个说来,在这方面可以称之为一个国家性政府。

但是,如果这个政府在行使其权力方面是国家性的,那么当我们就其权力范围来观察它时,它的面貌就又改变了。国家性政府的意义所包括的不仅是对个别公民的权力,而且对所有人和事都有无限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是就所有的人和事是合法政府的对象而言的。在组成一个国家的人民中,这个最高权力完全授予国家立法机关。在为特殊目的而联合的社会中,最高权力部分授予国家,立法机关,部分授予地方立法机关。在前一种情况下,一切地方权力从属于最高权力,并且最高权力可以随意控制、指导或废除地方权力。在后一种情况下,地方当局形成各自独立的最高权力,在各自的范围内,不从属于国家权力,正如后者在其权力范围内不从属于前者。因此,在这方面,拟议中的政府不可能被认为是一个全国性政府;因为其权限只限于某些列举的对象,而把对于所有其他对象的其余不可侵犯的权力留给各州。的确,在关于这两种权限的界限的争辩中,作出最后决定的法庭,将在全国政府下面建立。但这并不改变此种情况的原则。但是必须根据宪法规定作出公正的决定,并且要采取一切常见的最有效的预防手段来保证这种公正。若干这样的法庭,对于防止诉诸武力和废除盟约显然是很必不可少的;它应该在全国政府下面而不是地方政府下面建立,说得更恰当一点,它只适宜在前者下面建立,这种主张大概不致遭到反对吧。

如果我们从宪法与宪法修正权力的最后关系来检验宪法,我们会发现它既不完全是国家性的,也不完全是联邦性的。如果它完全是国家性的,最高的和最主要的权力就属于联邦大多数人民,而这个权力就像每个全国性社会的大多数的权力一样,随时能够更换或废除它所建立的政府。另一方面,如果它完全是联邦性的,对约束所有各州的每个改革均需得到联邦每一个州的赞同。制宪会议方案所提供的方式,并非以这些原则中任何一种作为基础的。在需要超过多数时,特别是在按照州的数目而不是公民的数目来计算比例时,它离开了国家的性质而趋向于联邦的性质;在认为少于总数的州的赞同就有足够的能力这点上,它又失去了联邦的性质而有点国家的性质了。

因此,拟议中的宪法严格说来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其基础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在政府一般权力的来源方面,它部分是联邦性的,部分是国家性的;在行使这些权力方面,它是国家性的,不是联邦性的;在权力范围方面,它又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最后,在修改权的方式方面,它既不完全是联邦性的,也不完全是国家性的。

普布利乌斯

原载1788年1月18日,星期五,《纽约邮报》

美国建国初期自称为联邦党人的政治家、宪法学家汉密尔顿同麦迪逊、杰伊等人,共同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从1787年10月在纽约报刊上发表一系列论文,后由汉密尔顿汇编成集于1788年出版。这是一部全面为新诞生的美国宪法辩护的著作,多为汉密尔顿执笔。文集反复论证了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联邦政府的必要性,不仅对美国各州的和平自由、保卫美国不受欧洲强国的统治侵略至关重要,而且也是促进大规模商业和经济繁荣的必经之途;与流行的自然权利学说不同,书中提出在任何社会中都存在两类人的观点,即上等人由少数富人和显贵组成,下等人为穷人或人民大众,前者富有知识与才能,后者则强横和反复无常,因而需要使少数派在政治上享有特殊的永久地位,依照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提出了牵制与平衡的原则,把权力均分至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并相互控制,如总统对议会有否决权、司法部门有宪法解释权、议会对行政和司法人员有弹劾权、最高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议会采用两院制;由于历史和阶级局限,其论著集中体现了大资产阶级大奴隶主利益的保守的反民主的政治法律思想。这部著作是近代西方有关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的重要文献,也是研究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参考资料,对19世纪后西方诸国宪法的形成产生过很大的影响。

猜你喜欢

  • 第五十七篇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对众议院的第三个非难是,它将由最不同情人民群众、而且多半旨在野心勃勃地为抬高少数人的地位而牺牲多数人的那个阶级的公民来选举。在所有反对联邦宪法的意见中,这也许是最突出..

    0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7
  • 第五十六篇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对众议院的第二个非难是,众议院太小,不能掌握有关选民利益的应有知识。由于这个反对意见显然是把建议的众议员人数去和合众国的广大幅员、居民人数及其不同利益比较之后得来的,..

    0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7
  • 第五十五篇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众议院应包括的人数,成为另一个非常有趣的观点,根据这一观点,可以对联邦立法机关的这一部门加以研究。的确,在整整一部宪法里,很少有任何条款由于其重要性和攻击它的论据的明..

    0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7
  • 第五十四篇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我对众议院的第二点看法,是关于某些州的众议员的任命,那是要用决定直接税的同一条规则来决定的。各州的人数不得成为规定代表各州人民的众议员的比例标准,这一点并无争论。为安..

    0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7
  • 第五十三篇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也许这里有人要向我提起一句俗语:一年一度的选举告终之时,就是暴政开始之日。倘若如通常所说那样,谚语一般都有理论依据这话是确实的,那么同样正确的是,谚语一旦成立,往往可..

    0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7
  • 第五十二篇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根据以上四篇论文所作的比较笼统的探讨,我接下去更详细地审查政府的各个部分。我先从众议院说起。对政府这一部分首先要考虑的是关于选举人和被选人的资格问题。选举人的资格是和..

    0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7
  • 第五十一篇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那么,我们到底应该采用什么方法来切实保持宪法所规定的各部门之间的权力的必要划分呢?能够作出的唯一回答是,因为发现所有这些表面规定都嫌不够,必须用下述办法来弥补缺陷:这..

    0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7
  • 第五十篇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也许可以争辩说:代替易遭反对的偶然请求人民公断,定期的请求是防止和纠正违宪情况的适当而切实可行的办法。要注意,在审查这些办法时,我限于通过把某些权力部门保持在自己应有..

    0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7
  • 第四十九篇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前一篇论文中所引证的弗吉尼亚备忘录的作者在那件珍贵作品中还附加了一个宪法草案,该草案是为了预计在1783年由议会为该州召开的制宪会议而准备的。草案和同一个人所写的一切东西..

    0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7
  • 第四十八篇

    (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前一篇论文中曾经指出,那里所研究的政治箴言,并不要求立法、行政和司法应该完全互不相关。下面我打算指出的是,除非这些部门的联合和混合使各部门对其他部门都有法定的监督,该原理所要求..

    0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7
  • 第四十七篇

    (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在论述新政府的一般形式以及分配给它的许多权力以后,我接下去研究这个政府的特殊结构以及这许多权力在其各个组成部分当中的分配情况。一些较有名望的宪法反对者提出的主要反对意见之一是,..

    0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7
  • 第四十六篇

    (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在继续讨论前一篇论文的题目时,我要接下去研究在获得人民的袒护和支持方面,究竟是联邦政府占优势,还是州政府占优势。虽然两种政府被任命的方式有所不同,我们必须考虑到它们实质上都是依..

    0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7
  • 第四十五篇

    (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由于已经指出移交给联邦政府的权力没有一种是不需要或不适当的,所以我们要研究的下一个问题是:所有这些权力对留给某些州的那部分权限是否是一种威胁。反对制宪会议计划的人,不去首先考虑..

    4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6
  • 第四十四篇

    (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有利于联邦权力的第五类条款对某些州的权力有下列限制:一、各州不得加入任何条约、同盟或联盟;不得颁发逮捕特许证和报复性拘捕证;不得铸造钱币,不得发行信用证券,债务偿付只许用金银作..

    4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6
  • 第四十三篇

    (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第四类包括下列各种权力:一、对著作家与发明家的著作与发明,给以定期的专利权,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权力。这种权力的益处几乎是没有疑问的。作家的著作权在大不列颠已被确认为习惯法中..

    6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6
  • 第四十二篇

    (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赋予全国政府的第二类权力,包括管理外交的权力,即缔结条约,委派和接见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判决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管理对外贸易,包括1808年以..

    5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6
  • 第四十一篇

    (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制宪会议提出的宪法,可以从两个一般观点加以考虑。第一个观点,是关于宪法授予政府的权力总数或总额,包括对各州的约束在内。第二个观点,是关于政府的特殊结构和政府的权力在一些分支机构..

    5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6
  • 第 四 十 篇

    (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现在要研究的第二点是,制宪会议是否有权制定和提出这部混合性的宪法。制宪会议的权力应该严格地通过选民给予会议成员的代表权的审查来决定。然而,因为这一切不是同1786年9月安纳波利斯会..

    6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6
  • 第三十八篇

    (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古代史记载的凡是政府是经过商讨同意而建立的每件事例中,组织政府的任务并不是托付给一大批人,而是由智慧突出和公认正直的某些公民完成的,这不是很少值得注意的。我们知道,米诺斯是克里..

    7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6
  • 第三十七篇

    (麦迪逊)致纽约州人民:在评论目前邦联政府的缺陷并指出这些缺陷是不能由一个比建议的政府的能力更薄弱的政府来弥补的时候,当然要考虑后者的若干最重要的原则。但是由于这些论文的最终目的是明确而充分地断定这部..

    4 联邦党人文集 2025-05-16

微信分享

微信分享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微信或朋友圈

链接已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