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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篇

2025-05-17 14:18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合众国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并统辖为合众国服役而征调之各州民兵。此项规定之适当甚为明显,且与各州宪法先例吻合,不需多作解释与强调。有些州宪法虽在其他职务方面设有与行政首脑并行的委员会机构,但军权则大部集中于一人。在政府职责中,指挥作战最具有需要一人集权的素质。指挥作战乃指挥集团之力量;而指挥与运用集团力量之权正是行政权威定义中的主要成分。

总统得指令行政各部***就其职责有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我以为草案中此项规定是多余的。因这里规定的权力乃是职务分内的事。

总统并有权对于触犯合众国之犯罪颁布减缓与赦免令,唯弹劾案不在此列。从人道与德政观念出发,此项特赦权应尽量少设限制与障碍。各国刑法均有很大的严峻性,如对不幸偶犯刑律案件,难求例外宽恕,则司法似将失于残酷。就常情而论,行政人员之责任愈少为人分担,其责任感势必相应增强。因此,特赦权委诸总统一人,他将最易倾听可能减轻法律制裁的各项申述,而最不易倾向对罪有应得分子进行的庇护。当其念及某一同类的命运全 系于其一纸命令时,他自然会小心谨慎;而为避免软弱或纵容之讥,亦将使其具有另一种审慎心理。另一方面,通常人之信心来自群体,在执拗的情况下,群体可互相鼓励,对别人怀疑或讥讽其为违法、伪善之宽容亦不如是敏感。所以,政府宽恕之权委之予一人较之委之予多数人更为适宜。

关于赦免权委之于总统,据笔者所知,其争议仅只涉及有关叛国罪的问题。曾有人建议此权应取决于立法机关的一院或两院。笔者并不否认,在此类特殊案例上,有充足论据要求取得立法机关或其一院的同意。叛国是直接危及社会的罪行,法律一经判定,赦免似应由立法机关裁决。论据固当如此,实亦由于总统难免有徇情纵容之情事发生。但此议也遇有充足的反面论据。不应怀疑,谨慎、明智之个人更适于权衡应否赦免这一类的微妙问题。尤应注意叛国案时常涉及社会一大部人的激动言行,如最近马萨诸塞州发生的情况。此类案件发生时,常可期待有与引起此类犯罪相关之激情的代表出现。当对立双方力量不相上下时,被责为有罪者的友人或与之观点相同的人会对之暗地同情,争取另一些人之善心,利用其弱点,于是在需要严惩时,可能反而徇情赦免。在相反的情况下,或因此项***出自引起多数派愤懑的某种原因,而在政策要求宽大为宜时,反而会采取绝不宽赦的固执态度。但是,赦免权委之予总统的主要理由则在于:在起义或暴动情况下,常会出现一种关键性时刻,如及时赦免起义或暴乱者,或可转危为安,时机如一经放过,即可能无法挽回。召开立法会议或其一院的会议以取得批准,时常延误时机。一周、一日,乃至一小时之迟延,有时关系成败。如果认为,为了应付此类情况,可以随时相机授予总统以权宜处置之权,则回答为:第一,在一部规定限制权限的宪法中,这种权力能否合法授予是颇成问题的。第二,一般讲,事先采取寓有赦免可能的步骤并不策略。如果破格采取此类步骤很可能被视为怯懦或软弱的表现,反而造成一种鼓励犯罪之趋向。

普布利乌斯

为《独立日报》撰写

美国建国初期自称为联邦党人的政治家、宪法学家汉密尔顿同麦迪逊、杰伊等人,共同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从1787年10月在纽约报刊上发表一系列论文,后由汉密尔顿汇编成集于1788年出版。这是一部全面为新诞生的美国宪法辩护的著作,多为汉密尔顿执笔。文集反复论证了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联邦政府的必要性,不仅对美国各州的和平自由、保卫美国不受欧洲强国的统治侵略至关重要,而且也是促进大规模商业和经济繁荣的必经之途;与流行的自然权利学说不同,书中提出在任何社会中都存在两类人的观点,即上等人由少数富人和显贵组成,下等人为穷人或人民大众,前者富有知识与才能,后者则强横和反复无常,因而需要使少数派在政治上享有特殊的永久地位,依照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提出了牵制与平衡的原则,把权力均分至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并相互控制,如总统对议会有否决权、司法部门有宪法解释权、议会对行政和司法人员有弹劾权、最高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议会采用两院制;由于历史和阶级局限,其论著集中体现了大资产阶级大奴隶主利益的保守的反民主的政治法律思想。这部著作是近代西方有关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的重要文献,也是研究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参考资料,对19世纪后西方诸国宪法的形成产生过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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